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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之三)重点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之三)重点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之三)重点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之三)

「编者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行的,距今已近20年了。2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婚姻法》已越来越不适应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现实,应该进行修订和完善。鉴此,本刊编辑部特约请部分专家学者,就我国婚姻法的修订和完善、婚姻家庭法学在21世纪的发展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和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有所裨益。

完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注:参见陈明侠:《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4页。)(纲要)

陈明侠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父母子女关系法又称亲子法,是关于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规范。亲子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但在其形成初期,受家族法的支配,亲权仍具有家长权的实质。所以亲子法经历了所谓“家本位的亲子法”、“亲本位的亲子法”的过程。社会发展到现代,亲子法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亲权已从父权演变为父母对子女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故又有所谓“子本位的亲子法”之说。(注: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476~477页;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印发,第247~248页;刘清波:《民法概论》(下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08~109页。)

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该法以1/5的篇幅规定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后,1980年《婚姻法》又以7条,占全法1/5的篇幅重申了前述规定,并增加了关于子女姓氏、权利请求权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的规定。确立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新型的亲子关系。

1980年以来,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推行,不仅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大改善;也带来了市场经济和物质利益关系对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的强烈震撼、冲击和渗透。一共只有37条的婚姻法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健全完善婚姻法迫在眉睫,特别是补充完善亲子法制度更是确保父母、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亲子法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完善的。当前世界各国的亲子法几乎均已发展为充分考虑子女权利的亲子法,而且规定得越来越详尽明确。这是一个历史进步,也是世界各国亲子法的发展趋势,是市场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1980年《婚姻法》虽然在第15~21条中对亲子关系专门作了规定,但既不全面,又缺少可操作性。我们应该借鉴世界各国法制变革中的有益经验,吸取外国法律的精华,修改婚姻法,使我国亲子法制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平等的公平原则,重视利益关系、财产关系;同时发扬我国重伦理、道德、和谐,重精神的优良传统,从而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相得益彰,完善我国亲子法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加紧修改婚姻法,起草婚姻家庭法,亲子法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应包括哪些必不可少的内容呢?笔者认为至少如下的一些制度和规定是应该包括在内的。

如果父母子女作为一章的话,下面还应分为三节。

第一节为“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本节至少应包括11项内容:

1.婚生子女的含义: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子女受胎于父母结婚以前,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后的,视为婚生子女。

2.人工生育子女为婚生子女:经夫妻双方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3.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得由生父或生母本人提出。提出否认之诉的期限似以2年为宜。起诉日期自子女出生之日或知道子女出生之日开始。过短、过长对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特别是对保护子女均不利。

4.确定子女之父之诉:妻对于受婚生否认之子女有权提起确定子女生父之诉。这主要是指已怀孕的妇女离婚后又再婚所生子女被婚生否认的,该妇女有权提起确认生父之诉,确认子女为婚生子女。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保护儿童的权利,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确认生父之诉的期限也以规定2年为宜。

5.非婚生子女的含义: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6.权利平等原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7.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得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认领方式可以通过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也可通过扶养的方式进行认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生母可以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方式只须出示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医院的

出生记录即可。法律还应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必须征得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生父认领成年非婚生子女,须征得子女本人的同意。

8.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其他法定代理人,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本人,得提出强制生父认领之诉。在生母遗弃婴儿的情况下,也可强制生母认领,即生父也可作为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

9.认领无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法律应规定,生父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在认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在违反真实原则,即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无血缘关系时,在被认领已受婚生推定等情况下,认领无效。但有异议的利益关系人需通过向非婚生子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认领无效。

10.法律应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共同扶养子女。子女与生父母一方生活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扶养方式由生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法院判决。

11.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扶养、扶助的义务。禁止父母子女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节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本节主要规定拟制血亲的法律条款,大约应包括4项内容:

1.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收养关系的成立。(1)被收养人。应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应规定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生父母;社会福利机构。(3)收养人。应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法律可将收养法第7~10条内容,即关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收养、华侨的收养、收养名额、收养原则(夫妻共同收养)、收养自愿原则、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收养等内容列入婚姻家庭法中,但要力求简练、明了。(5 )增加不完全收养的条款,即规定在老年人无子女,需要有人照顾,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准予收养一名成年子女或一对成年夫妇。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应在40岁以上。同时明确规定,收养成年人为不完全收养,以防止有人借出养逃避赡养、扶助本生父母的法定义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从我国即将进入老龄社会,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保护能力尚有很大差距的现实状况

出发的。(6)统一收养程序。采用新修改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即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7)外国人的收养。规定外国人依照中国婚姻家庭法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同时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特殊程序,明定需订立收养协议,并须经过公证。(8)中国人收养外国人。规定中国公民可以收养外国人为养子女,但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被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9 )明文规定保密原则。

3.收养的效力、解除可参照修改后的收养法规定之。

4.继父母、继子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正式建立收养关系而成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也可以由于事实上发生的扶养关系(3 ~5年,多长时间合适,可以讨论)而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属于不完全收养关系,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

第三节为“亲权”。本节主要规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特别是应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即人身上的照顾、管教的权利和义务。亲权是关于身份权的规定,主要包括4方面的内容:

1.规定父母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亲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子女应当服从亲权,父母滥用亲权的除外。

2.规定亲权的主要内容:姓名权、住所决定权、教育权、管束权、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权、子女的返还请求权、就业同意权、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权、民事行为代理权等权利和义务。

3.父母亲权的丧失与恢复:(1 )规定在父母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不履行亲权人责任,情节严重,使未成年人蒙受重大损失时;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教唆未成年子女犯罪时;被判徒刑,不宜也不可能行使亲权等重大原因时丧失亲权。(2 )规定前述原因消除的可以恢复亲权。(3)规定父母均丧失亲权,应依法设置监护。

4.父母离婚后的亲权行使。(1 )规定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双方仍为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但应依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亲权主要由一方行使。(2)规定行使亲权人的若干原则。(3)规定亲权行使人变更或轮流担任亲权人原则。(4)规定探视权,离婚双方必须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出发,认真履行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规定探视权包括探望、交往、教育、与子女短期共同生活等权利与义务。(5 )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离婚后的孙(外孙)子女有探视的权利。但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孙(外孙)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代法的亲子关系是以父母扶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内容而成

立的。一般来讲,亲子法是由亲子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及亲子间的权利义务所构成的。关于亲子法内容,我国两部婚姻法都规定得比较概括、原则,且很不完整。而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婚姻法学界和实际部门对婚姻家庭法家庭关系部分,特别是亲子法制度很少研究,可供参考的资料极少。这就增加了研究此问题的难度。当前我国正在修改婚姻法,如何完善家庭法,特别是亲子法的内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共同讨论。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生准正问题

杨玲杨遂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生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当前,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我国新型的私生现象在大量增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和类型:

1.因事实婚姻增多,导致私生子女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是必然趋势。在流动人口中,一些人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组成事实夫妻的欲望、需求比以前强烈,因社会调控力减弱,环境条件也较以往更适宜。这些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为法律承认,得不到法律保护,其所生的子女当然为私生。一些人很可能因此类事实婚而成为“终生非婚同居者”,其所生的子女也成为永难准正的私生子女。

2.因婚前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而使私生子女增多。由于婚龄的提高,人们思想观念更新,市场经济迫使年轻人多学知识,而人们不愿早婚。但我国青少年性成熟的年龄却在提前。这种两极分化现象的矛盾发展,客观上导致了年轻一代的婚前同居,较以前普遍得多。即使避孕技术比以前再高明,总不免会有私生子女出生。

3.因婚外恋引起的通奸、姘居关系增多,也使私生子女日益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流动交往的频率攀升、范围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空前的自由、解放,道德和法律的直接约束力减弱。进而,引起了人们对自己的婚外性行为认识的模糊和分歧,婚外性关系及其生育私生子女的概率加大。与此相对,强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堕胎技术的发展会减少。

4.人工生育技术提高,计划生育的推广,也使得一些人在婚前、婚外怀孕生育,社会上的私生子女也或多或少地因此增添。市场经济要求每个家庭生产人口时,必须根据劳动力的需求计划生育。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尚不完备,还需社会干预每个家庭的生育。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或暂时不能结婚的人,为了逃避法规约束而私自同居私生。典型的还有所谓的因此而“公开借种生子”,或“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人工授精私生”,甚至“单身生育”的现象出现。

私生现象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其危害性也是多方面的。为了妥善处理私生子女问题,同时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主张对私生者的处理要与对私生子女的保护结合起来。力争做到既不损害私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有力地制止非婚生现象。所以笔者希望未来的立法,一方面要对私生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制裁(预防非婚生或避免单亲抚养),比如说以计划外生育罚款(坚持婚内生育制)处罚婚前同居生育,或以损害赔偿处罚通奸姘居生育者。这种通奸生育不仅侵害了夫妻名誉权、夫妻共同生育权,而且侵害了夫妻计划生育权。四川省曾发生与他人通奸超生处罚本夫的事情。还有因妻子与他人通奸生育而合法夫妻不能合法生育,只有“超生”(事实上并未超生)的事情。因而,必须对此加以处罚。另一方面,我国未来的立法应该确立私生准正、认领、强制认领的法律制度以全面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学者们已多有论述,在此不作分析)。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定私生准正的必要性

私生,又称非婚生,是指男女双方之间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育子女的行为。私生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从表面上看,我国目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似乎准正与否无所谓了。甚至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让私生子女准正,会变相鼓励私生。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立法完全应该确立私生准正制度。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在涉外法律关系中保护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使我国亲属制度与国际接轨。目前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还有一定程度的歧视性规定,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私生准正制度。如果我国没有私生子女准正制度,势必使我国的部分非婚生子女在对外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在涉外财产继承时只能取得少于婚生子女的应继承份额,在其他亲权方面也有差异。况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一体化,私人国际交往越来越多,涉外的非婚生子女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有胜于无,哪怕最简单的规定,都可为其提供保护。

2.可以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切实使非婚生子女得到完全平等的地位。无论我国法律怎样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完全平等,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的。从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的实际操作上也是对非婚生子女不利的。尽管事实上一些单位已在实行私生准正措施,但是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肯定能使这些措施名正言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也于法有据。

3.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本无直接监护权的情况下取得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监护资格。监护与抚养不同,法律规定不管非婚生子女是否与生父母共同生活,其生父母双方有抚养义务,但是监护可能只有单亲。在现实生活中,婚前同居的私生子女通常能够因其父母事后结为合法夫妻而自然取得法律规定的父母亲监护。通奸所生的子女则并不必然或直接因其父母事后结为合法夫妻取得法定监护,有些甚至因前婚配偶或前婚配偶的父母抚养非婚生子女多年而争养非婚生子女,产生监护纠纷。法定私生准正制度即可避免此类纠纷。

三、未来我国立法解决私生准正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鉴于上述种种原因,笔者希望在修改婚姻法时,不应简单从事,照搬国外的有关规定。对此问题,目前各界只有一种建议稿提到“子女受胎于父母结婚以前,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后的,视为婚生子女”。显然,“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后的”规定,不能解决“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前的”私生子女准正问题。笔者主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我国的私生准正法律制度。

1.在立法体例上,关于私生准正主要的基本法律条文应置于未来新修订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父母子女关系”一章的“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一节。对此,英国颁布了专门的“准正法”,绝大多数国家是放在民法典的亲属编。我国应采大多数国家的作法。

2.在条文内容上,对适用准正的范围以及准正的方式,可以概括性地规定为“任何男女双方之间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怀孕生育的子女,均可因该对男女双方结婚和默认而使这些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生父母未默认的,仍具有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据此,笔者主张,无论是在“结婚后”还是在“结婚前”出生的,只要其父母“双方结婚和默认”的,都可以因此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如果仅仅是父母“结婚”,子女并不能自然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还必须父母“默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婚生子女。这是笔者的主张与其他学者意见不同之处。这主要是为了解决通奸所生子女的监护纠纷。事实证明,通奸所生子女的真相大白,对当事人各方,特别对非婚生子女本人并不都是好事情。如果其生父母未“默认”,未把他带入新家庭,一定另有原因。当然如果其生父母坚持把他带入新的家庭监护,其他人无权阻拦。一些国家以认领为准正条件,我们认为过于苛刻。

至于“默认”的标志,由法律实施细则予以规定。对非婚生子女的类型和范围,我们认为应在此条前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时予以列举和概括性规定,以便司法操作。

3.在上述条文之后应规定“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这样一来,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在进行结婚登记过程中死亡,或因拒绝“默认”而损害非婚生子女利益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准正。

其他准正的程序和效力的细节可由法典或实施细则进一步依上述原则予以规定。

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的法律调控

张贤钰

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社会生活多元化的趋势,使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本位原则,自由就是对权利的肯定,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尽管尚未与结婚自由一样受到对等的评价,然而,随着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转变,离婚已不再那么令人绝望和难以承受了,社会舆论对离婚行为也已从深恶痛绝转向宽松容忍。

离婚自由不仅仅是公民的一项静态权利,从行使权利的动态运作流程中加以考察,不难发现:离婚自由既受法律的保护,又受法律的约束。尤其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的离婚自由常常与另一方不离婚的自由同时并存。因此,夫妻一方权利的实现往往以另一方权利受到限制为前提,其协调的机制便是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

依照无过错离婚法的原本要求,只要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不论有无过错,任何一方都可以获准离婚,而且在程序上比传统离婚法也更为简便。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一方的任何过错,应该与获准离婚无关;即使配偶一方完全无辜,也不曾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法律仍可违背其意愿而强制离婚。但是,婚姻毕竟不是商业上的合伙,作为两性之间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所包含的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对配偶、子女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无可挽回,那就应该让那个名存实亡、徒有其表的法律外壳解体,不过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困扰和烦恼。

为此目的,在那些实行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国家里,法律都对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设定了必要的调控手段和程序。例如对离婚诉讼附加了条件,即“附加困难条款”或“不公平”条款作为限制性规定。其原意是为不愿意离婚的一方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使其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可诉请适用这些条款来阻止离婚,由法院驳回离婚起诉或判决不准离婚;或者使被迫离婚且无过错的一方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再如依据增订后的《德国民法典。亲属编》的要求,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立法者不能使违背其意愿即不希望离婚的一方处于法律上无保护状态。为此该法规定,在子女抚养、抚养费、住房和财产分割以及收益分配方面,任何一方都可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要求,一般说来,被迫离婚的一方通常都能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实行这种有限制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还可以起到抑制婚姻当事人一方的个人任性和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不良行为。

对于西方社会的高离婚率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人们认为,从70年代开始的“离婚革命”即无过错离婚法是主要原因之一。于是,“合同婚姻”在美国便应运而生,结婚时双方通过订立必要的合同条款,使今后离婚成为一种十分困难的选择,从而使夫妻彼此建立起一种更加安全的长期承诺关系。例如路易斯安娜州从1997年8月15 日起施行的一项新的婚姻法案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在“无责任婚姻”和“合同婚姻”之间进行选择,促使人们在开始家庭生活之前更慎重地对待婚姻,避免草率结婚尔后又轻易离婚。1998年初俄罗斯国家杜马颁布的新《家庭法典》,不但要求新婚夫妇订立“婚姻合

同”,而且婚后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合同的一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作出裁决,赔偿其财产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失。

在我国,对“离婚自由”必须正确理解并正当行使。当前,绝对自由化和金钱至上的婚姻观侵蚀着一部分人的心灵,他们把终身结合的婚姻视为短期行为,私欲膨胀,反复无常,轻率地结婚,又随意离异,大大降低了婚姻的神圣性和对家庭的责任心。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功利目的,不惜把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作为筹码和手段,甚至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近几年来,婚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正在下降,相对于户口薄、身份证、信用卡之类凭证来说,结婚证正在悄然贬值,直接危及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由于现行婚姻法对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未作任何规定,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应否给予受害方以经济赔偿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在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时,建议增补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从基本法律层面上对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早在19世纪就登上了人类的立法舞台,至今《法国民法典》第266条仍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瑞士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的作用。当人类进入21世纪之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依然要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重任。在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如下意义:

第一,它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以往,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夫妻一方,为避免离婚后陷于生活困难的窘迫境地,不得不勉强维持并不称心的婚姻,并为之付出身心上的惨重代价。建立与经济帮助并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消除无过错方对离婚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实现离婚自由的权利。

第二,它是履行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要自觉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故意违反婚姻义务,如实施虐待、遗弃、重婚、通奸、侮辱等行为,造成他方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时,这种损害不可能通过离婚本身而自然得到消释。只有通过损害赔偿,才能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害方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

第三,它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其实,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在身心和财产方面受到的损害理应有权得到赔偿,而不是给予“照顾”。一些离婚当事人出于利己的目的,往往极力掩饰自身的过错,致使离婚诉讼充满了指责、敌对、怨恨的气氛,尤其在一方擅自变卖、转移、隐匿财产甚至销毁证据致使财产权属难以查证时,更是雪上加霜,使善意一方受到了身心和财产方面的双重伤害。如果不对无辜、无奈和无援的弱者给予必要的保护

和补偿,就难以弥补、平衡无过错方在感情上的失落和财产上的损失。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定和适用,可使上述问题有所缓解和消释。只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即可依法获得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既可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可适用于依行政程序的登记离婚,后者的赔偿问题由双方在协议中商定。如当事人在离婚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离婚生效后1年以内,无过错方仍可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视为放弃。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之构成要件。如双方均有过错,当一方提出赔偿之诉时,他方可以反诉,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过错抵销,抵销后不足部分,仍可要求损害赔偿。如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时,就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的赔偿,则具有抚慰金的性质。至于由于不可归责于一方的事由,致使婚姻义务无法履行或发生过错的,他方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杨大文、曹诗权、夏吟兰、马亿南、陈苇、蒋月、陈明侠、杨玲、杨遂全、张贤钰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法 一、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 结合 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 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 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 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 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 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 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 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 的区别 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 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 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 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 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 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 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 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 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 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 而成立 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 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 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 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 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 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 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 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 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 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 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 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 情况。 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 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 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 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 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 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 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 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 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 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 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 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 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 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 家庭基本法。 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 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 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 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 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 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 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 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 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 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 女。 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 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 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 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 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 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 解析 20、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 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 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咱情况 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 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 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 婚的先决条件。 21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 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 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 重婚。 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 活 23、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24、虐待:指歧视,折磨,摧 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 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 骂,恐吓,不予衣食,患病不 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25、踱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 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 另一方拒不扶养对方的义务, 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 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的父母等。 26,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 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 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作为婚姻家庭洪都拉斯 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 姻家庭关系方面牌完全平等 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 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 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正 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 权利和义务 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 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 为配偶, 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 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 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 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 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30、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 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

国家开放大学婚姻家庭法学任务1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20道,每题3分,共60分) 题目1 按照封建法律规定,离婚方式有四种,即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实际上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 出妻 题目2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休一次探亲假? 四年 题目3 ()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隐秘地发生两性关系地行为;()是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通奸;姘居;重婚 题目4 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 社会抚养费 题目5 我国法定的晚婚年龄是,男()女()() 25,23 题目6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婚姻法规定的禁婚亲不包括拟制血亲 题目7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适用调解。 题目8 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除斥期间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一年 题目9 资本主义早期的婚姻法律采用的是() 夫妻一体主义 题目10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我国法律追究与夫妻一方通奸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题目11 下列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有() 妻子取夫妻存款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题目12 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摒弃旧婚姻家庭制度,明确规定了“废除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的法律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题目13 将妻的婚前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夫,妻仅保留此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此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这种夫妻财产制是() 统一财产制 题目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 1950/4/13 题目15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 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 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 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行 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法 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 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 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 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 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逃 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 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 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某 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 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 处分权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 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 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 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须 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 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 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 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 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 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婚 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障 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计 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认 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女同 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子女的 【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 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育 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的 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取 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讼 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妻双 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 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 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活。 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说法 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与 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表 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感 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人 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 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制, 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 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低 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 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晚婚(男25、女23)晚 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均 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 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 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 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 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产 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 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 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婚 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婚姻 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是适用 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 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伦理性。 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 化的道德。(3)强制性。婚姻家庭 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免费在线作业答案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人工生育子女 答: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成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涉外婚姻 答:涉外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家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狭义的涉外婚姻,仅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依据我国的法律结婚、复婚或离婚。 婚姻家庭法自考试题 3、诉讼离婚 答: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4、包办婚姻 答: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答: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 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2、民族婚姻家庭特征。 答:民族婚姻家庭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 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 (二)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三) 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 (四) 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答: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 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我国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相关案件。在诉讼中,一般由生母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 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 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

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 一、何为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 二、何为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 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 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 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 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 血亲: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000 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0题,共40分) 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4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3.(4分)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宋与其妹之子小强属于()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4分)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A、恋爱自由 B、同居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5.(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4分) 现阶段,我国用()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7.(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 B、包二奶行为 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 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4分)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 9.(4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4分) 阿林与其侄儿小彬,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多项选择题(共6题,共30分) 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5分)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12.(5分)

7421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4答案

作业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 一、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80 分。) 1. 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 A. 伦理属性 B. 自然属性 C. 人身属性 D. 社会属性 2. 下列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的正确理解有( ) A. 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B. 封建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受人口相对过剩规律制约 C.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必然通过生育实现人口再生产 D. 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3. 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 ) A. 恋爱自由 B. 订婚自由 C.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4.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 ) A. 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 B. 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C. 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的权利 D. 在祖、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5.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B.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C. 家庭成员一般是亲属 D. 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6. 一夫一妻制产生和存在于( ) A. 原始社会初期 B. 原始社会中期 C. 原始社会崩溃时期 D. 私有制社会 7.

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 A. 群婚制 B. 杂婚制 C. 对偶婚制 D. 交换婚制 8.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说确的有( ) A. 自由婚代替了封建的强迫包办婚姻 B. 夫妻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渐趋平等 C. 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不同于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婚姻家庭形式 D. 家庭成员的、独立代替了历史上的封建家庭制 9.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 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 D.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10.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方法,己身与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属于( )。

2016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答: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三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三 一、选择题 1.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 A.宗亲B.妻亲C.外亲D.姻亲 2.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买卖婚B.交换婚C.劳役婚D.赠与婚 3.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申请离婚。 A.各自工作单位B.婚姻登记机关 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 5.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A.因受欺诈而结婚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6.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女方怀孕期间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D.女方患精神病治疗期间 7.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 8.离婚时,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当考虑()。 A.子女的实际需要B.父母的负担能力 C.当地的生活水平D.抚养子女一方的需要 9.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10.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答:(1)明确的目的性: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000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0题,共4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4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3.(4分)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宋与其妹之子小强属于()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4分)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A、恋爱自由 B、同居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5.(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4分)

现阶段,我国用()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7.(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 B、包二奶行为 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4分)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 9.(4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4分) 阿林与其侄儿小彬,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多项选择题(共6题,共3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5分)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婚姻家庭法答案

婚姻家庭法 单项选择题(共11题,共44分) 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 D、办理收养登记 2.(4分)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可以单方送养。 A、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 B、生父母离婚的 C、生父母分居的 D、生父母一方在国外的 3.(4分)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A、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B、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C、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向人法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D、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4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的经济帮助。 A、临时 B、长期 C、适当 D、定期 5.(4分) 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双方协商是否恢复 C、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6.(4分) 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的() A、应按照诉讼程序处理 B、应按照行政程序处理 C、由男女所在单位处理 D、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 7.(4分) 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A、自行恢复 B、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C、双方协商是否恢复 D、不必恢复 8.(4分)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9.(4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A、不恢复 B、恢复 C、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如未再婚,其婚姻关系当然恢复 D、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如果再婚,应当撤销再婚,原婚姻关系恢复 10.(4分) 解除收养关系时,在哪种情况下,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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