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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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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

第四期

问题1: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是否需要进行三个月的逐笔报告?

答: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不需接受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辅导期管理;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进口名录的,需要进入辅导期管理。

问题2:“租赁贸易”(贸易方式为1523)、“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为1500)和“租赁征税”(贸易方式为9800)三种贸易方式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

答:上述三种贸易方式在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项下,应选择“是”,纳入进口付汇核查管理。

问题3:改革后,进口退汇具体操作与改革前一样吗?

答:单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进口单位应在收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与收汇信息,并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涉及资本项下的,按照资本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4:核销改革后,企业是否无需再持有电子口岸IC卡?

答:企业是否继续持有电子口岸IC卡应视海关和出口核销管理要求而定。另外,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二)规定,企业被列为C

类企业后还需进行逐笔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问题5:货到汇款项下,企业凭一份报关单办理分次付汇,如客户付几次款后报关单遗失,到海关重新补办报关单,历史付汇记录如何确认?

答:企业应将补办的报关单注明“补办”字样,交由历史付汇银行,重新签注付汇信息,各银行应审核相关付汇核查凭证,并在签注时注明“补签”字样。在完整签注历史付汇记录的情况下,企业应注明“历史付汇记录已完整登记”的字样,出具由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一并交由银行进行后续付汇。

问题6: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购买货物,再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区外企业,并由境内区外企业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的,原先办理此类业务时,境内区外企业需向区内企业提供经外汇局核注的电子底帐,改革后取消核销,企业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上述业务在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区内企业再向境外支付时,应凭《登记证》、合同或者协议、发票、相应的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境内区外企业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银行须在该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企业名称、付汇日期、金额。如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付汇时,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付汇银行,还应出具注明“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和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底账核注、结案证明。改革后,企业可以上述规定中的报关单复印件替代原有电子底帐。

问题7:海外代付对于企业核查产生什么影响?

答:在国际货物交易中,境内开证行根据进口单位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进口单位在海外代付款项到期归还代付款项时,存在付汇申报时间滞后的现象。由于到货和付汇数据不在同一核查期内,将影响总量核查结果。进口单位可在进口货物后,持相关材料,主动向外汇局说明付汇与进口到货偏离情况,外汇局可根据企业主动报告的情况进行核实,剔除这一因素后,重新计算企业总量核查率。

问题8:在上一年四季度总量核查结束后,发生的对应上一年到货的付汇行为,无法参加总量核查,造成企业被纳入现场核查的,该笔货到付汇是否需要主动报告?需准备哪些报告材料?

答:进口单位采用延远期付汇方式对外付款的,可以在进口货物之后,持书面情况说明,提交进口合同或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打印出的合同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此类付汇与进口到货偏离情况。外汇局据此进行核实,剔除这一因素后,重新计算企业总量核查率。

问题9:如果进口单位有大量延期付汇或预付货款,同一季度到货金额和付汇金额无法匹配,是否都要去外管局主动报告?

答:进口单位可以主动报告,也可以在被外汇局列为现场核查企业时予以说明。

问题10:对于一笔合同项下分次支付、分批到货的业务,进口和付汇时间均有可能跨季度,是否应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再办理逐笔报告,

如果是,是否会影响总量核查结果?

答:上述情况中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应按规定进行逐笔报告。其他情况下,如进口单位认为跨季度的业务会影响其总量核查结果,也可及时向外汇局主动报告的。

问题11:《进口付汇登记表》还有纸质的吗?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口单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后,由外汇局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进口付汇登记表》。

问题12:取消逐笔核销后,企业纸质进口报关单和单证如何管理?答:《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原件、《报告表》原件、《考核分类通知书》原件和《现场核查通知书》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五年备查。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进口货物操作流程

进口货物操作流程 SALES如何拿到定单就不说了。就从拿到定单后开始说吧。 一、接到客人委托。此时要仔细核对委托的内容。如收发货人资料是否齐全,尤其是发货人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的资料。是否合同号或者发票号,贸易条款是什么(这可是涉及到费用问题,一定要在接货前确认好)。我们公司SALES递委托给OP的时候,收发货人资料、合同号、贸易条款必须全,否则OP可以拒绝接货。这样的做法或许SALES觉得不可理解,但是我个人以为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首先是对客户负责,以免在联系国外时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料而使国外发货人无法核对货物,导致浪费时间;其次是树立公司的形象,国外的合作代理也是根据与你合作的过程中,判断一个公司的实力及操作能力的。有点说远了。 二、 OP核对委托书完毕后,把信息发给国外的代理。代理联系国外SHIPPER。一般在欧洲和东南亚等地区,当天就有信息反馈回来。美国等地区则需要次日回复信息。(俺们代理的反馈速度都是很快的,因为他们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哦。打个小广告先,哈哈) 三、代理反馈信息给OP。OP人员如果当天有结果,必须马上通知SALES。时差教多的地区,在务必在次日早上9:00之前告诉SALES。(如果是老客户,并在SALES 允许的情况下,OP可以直接与客户沟通)。SALES再通知客户,如果进一步的INSTRUCTION,SALES必须当天告诉OP,否则产生的任何问题,由SALES自行承担。这是沟通的问题,不是很复杂,但是要小心加细心还要有耐心,千万不能马虎。一切与客户或者SALES或者国外代理的沟通,尽量有书面的文字。 四、根据货物准备情况及客户的要求,通知代理安排订舱。价格要掌握好哦,便宜不一定是好事哦。一定要记每家船公司的优势航线,出口要记,进口的也是一样的。一般国外代理都会提供几家船公司供你选择的。一定要把其中的利弊告诉SALES或者客户,因为他们可能没有你专业,然后由他们作出决定到底有哪家CARRIER。 五、同时要提供代理SHIPPING INSTRUCTION,如MB/L如何显示,选择哪家CARRIER,SELLING RA TE等等。HB/L就只能是根据SHIPPER提供的INSTRUCTION 出了。但有的时候,CNEE要求INSTRUCT HB/L如何打,此时一定要耐心与其讲解为何CNEE不可以INSTRUCT HB/L的打法。同时也告诉他一个解决的方案,那就是让他去告诉SHIPPER,如果SHIPPER接受的话,由SHIPPER INSTRUCT 国外代理去制单。 六、定舱OK后,其他的动作都是国外代理去操作了。(代理操作的就相当于我们的出口流程啦)我们就等着收PRE ALERT啦。一般欧美国家,开船后5天左右代理可以提供PRE ALERT DOCS给我们了,东南亚国家基本上是当天或者次日才提供PRE ALERT DOCS。接到PRE ALERT后,OP一定要仔细核对文件哦。MB/L CNEE是否正确,付费条款是否正确等等。此时如果查出失误,告诉国外修改还是来的及的。 七、发PRE ALERT给CNEE了。如果CNEE委托买保险。那就根据CNEE提供的金额联系保险公司投保。 八、把货物信息输入CARGO 2000。(CARGO 2000是个非常好用的物流软件。离了它,我都觉得我不能工作了。夸张了一点点。嘿嘿。我是否在为CARGO 2000做广告呢?明天向他们索取广告费去。)并编上工作号 九、预计货物到港前一周,向船目的港船公司查询到港信息并同时通知SALES,以

进口付汇系统(企业端)操作指南

中国电子口岸 进口付汇(企业端)操作指南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03年7月

前言 (1) 第一篇....... 使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前期准备2第一章................................. 如何申请企业IC卡2第二章........................... 如何使用17999上网卡4第三章....... 如何获得使用进口付汇系统的权限8第二篇............................... 进口付汇系统的使用11第一章........................... 如何进入和使用本系统11第二章................................... 如何使用查询功能14第三章........................................................... 交单22第四章................................................... 批量交单25第五章................................................... 综合查询28第六章................................................... 业务规范32第七章............................................... 退出本系统34

前言 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是将海关总署采集的全国各口岸海关《进口报关单外汇证明联》电子底帐数据,存放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平台,提供全国的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实时进行联网核查。 本系统为企业设计了通过登录电子口岸利用网络将报关单电子数据交由指定银行或外汇局进行购汇业务和直接持IC卡到指定银行或外汇局进行购汇业务两种模式,企业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 本操作手册仅对如何使用电子口岸系统进行网上交单操作进行说明。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应按照《办法》第九条关于列入名录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义 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

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 (一)定义 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

进口付汇核销办理

?进口付汇核销如何办理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

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doc

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 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 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 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 (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 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

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 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 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 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 (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进口货物操作流程

进口货物操作流程 一、委托。此时要仔细核对委托的内容。如收发货人资料是否齐全,尤其是发货人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的资料。是否合同号或者发票号,贸易条款是什么(这可是涉及到费用问题,一定要在接货前确认好)。我们公司SALES递委托给OP的时候,收发货人资料、合同号、贸易条款必须全,否则OP可以拒绝接货。这样的做法或许SALES觉得不可理解,但是我个人以为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首先是对客户负责,以免在联系国外时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料而使国外发货人无法核对货物,导致浪费时间;其次是树立公司的形象,国外的合作代理也是根据与你合作的过程中,判断一个公司的实力及操作能力的。有点说远了。 二、 OP核对委托书完毕后,把信息发给国外的代理。代理联系国外SHIPPER。一般在欧洲和东南亚等地区,当天就有信息反馈回来。美国等地区则需要次日回复信息。(俺们代理的反馈速度都是很快的,因为他们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哦。打个小广告先,哈哈) 三、代理反馈信息给OP。OP人员如果当天有结果,必须马上通知SALES。时差教多的地区,在务必在次日早上9:00之前告诉SALES。(如果是老客户,并在SALES 允许的情况下,OP可以直接与客户沟通)。SALES再通知客户,如果进一步的INSTRUCTION,SALES必须当天告诉OP,否则产生的任何问题,由SALES自行承担。这是沟通的问题,不是很复杂,但是要小心加细心还要有耐心,千万不能马虎。一切与客户或者SALES或者国外代理的沟通,尽量有书面的文字。 四、根据货物准备情况及客户的要求,通知代理安排订舱。价格要掌握好哦,便宜不一定是好事哦。一定要记每家船公司的优势航线,出口要记,进口的也是一样的。一般国外代理都会提供几家船公司供你选择的。一定要把其中的利弊告诉SALES或者客户,因为他们可能没有你专业,然后由他们作出决定到底有哪家CARRIER。 五、同时要提供代理SHIPPING INSTRUCTION,如MB/L如何显示,选择哪家CARRIER,SELLING RATE等等。HB/L就只能是根据SHIPPER提供的INSTRUCTION 出了。但有的时候,CNEE要求INSTRUCT HB/L如何打,此时一定要耐心与其讲解为何CNEE不可以INSTRUCT HB/L的打法。同时也告诉他一个解决的方案,那就是让他去告诉SHIPPER,如果SHIPPER接受的话,由SHIPPER INSTRUCT 国外代理去制单。 六、定舱OK后,其他的动作都是国外代理去操作了。(代理操作的就相当于我们的出口流程啦)我们就等着收PRE ALERT啦。一般欧美国家,开船后5天左右代理可以提供PRE ALERT DOCS给我们了,东南亚国家基本上是当天或者次日才提供PRE ALERT DOCS。接到PRE ALERT后,OP一定要仔细核对文件哦。MB/L CNEE是否正确,付费条款是否正确等等。此时如果查出失误,告诉国外修改还是来的及的。 七、发PRE ALERT给CNEE了。如果CNEE委托买保险。那就根据CNEE提供的金额联系保险公司投保。 八、把货物信息输入CARGO 2000。(CARGO 2000是个非常好用的物流软件。离了它,我都觉得我不能工作了。夸张了一点点。嘿嘿。我是否在为CARGO 2000做广告呢?明天向他们索取广告费去。)并编上工作号 九、预计货物到港前一周,向船目的港船公司查询到港信息并同时通知SALES,以便他们联系客户索要进口报关单据及关税。此时SALES应该联系客户索要报关资料了。 十、货物到港后,开始报关。报关的环节比较复杂。我个人觉得有必要另起一篇。这里就不细说了。大概知道一个环节就可以了。如预录入----电子审单-----现场审单-----出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保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保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划入的出口企业贷款、境内进口企业划转的对外应付款、向境外划付的企业进口货款以及向境内出口企业划转境外收入的货款。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保理公司在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款的跨境收付时,应按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申报在进出口企业与境外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口保理货款”或“进口保理货款”。保理公司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被保理进出口企业不再办理该保理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对于已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的企业客户,在从保理公司划入出口货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三条保理公司与境内进出口企业间的外汇划转 (一)出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后,应持正本保理协议、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扣除保理费等费用后的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并标明扣除的保理费等费用金额。划转资金需进入出口企业待核查账户。 (二)进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进口企业向保理公司划转进口应付货款时,应持正本保理协议、企业进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进口保理划款”字样。进口保理项下进口企业需要购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直接划入保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四条保理公司对境外收付汇 (一)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货款。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出口报关单和企业出口合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正本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汇”字样并标明收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款项入账手续。 (二)保理公司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保理公司向境外保理商支付进口货款时,进口企业应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将进口货物报关电子底账提交到付汇银行,保理公司应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银行审核无误后,核查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及结案操作,并在正本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保理货款”字样,标明付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付汇手续。 第五条保理项下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从保理公司划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货款的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按规定扣减出口企业出口贸易方式所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以划转金额为准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其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同时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具体编写规则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 出口企业在运行外汇金宏系统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

进口预付款操作手册-企业端

预付货款系统操作手册 版本 <1.0> 文档编号: 当前版本: 1.0 修改日期:2008年11月12日

目录 1系统整体介绍 0 1.1登录系统与退出系统 0 1.2用户口令修改 (1) 1.3主界面布局及常用操作功能介绍 (2) 2预付货款系统操作指南 (3) 2.1企业端部分 (3) 2.1.1预付货款合同登记 (3) 2.1.2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5) 2.1.3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 (7) 2.1.3.1查询企业拟付汇的付汇登记信息 (7) 2.1.3.2企业指定付汇银行 (7) 2.1.3.3企业指定银行的变更 (8) 2.1.4合同登记查询及修改 (8) 2.1.4.1合同登记的查询 (8) 2.1.4.2合同登记的修改及删除 (9) 2.1.5货到注销申请 (10) 2.1.6退汇注销申请 (11) 2.1.7未经确认付汇登记的修改、删除 (13) 2.1.7.1未经确认付汇登记的查询 (13) 2.1.7.2未经确认付汇登记的修改、删除 (14) 2.1.8已经确认付汇登记的撤销 (15) 2.1.9货到注销申请查询及修改 (16) 2.1.9.1货到注销申请查询 (16) 2.1.9.2货到注销申请修改及删除 (17) 2.1.10退汇注销申请查询及修改 (18) 2.1.10.1退汇注销申请查询 (19) 2.1.10.2退汇注销申请修改及删除 (20) 2.1.11................................................ 付汇登记查询 21 2.1.12................................... 企业预付货款控制信息查询 22 3系统设置和帮助 (22) 3.1树型菜单控件安装 (22) 3.2简易设置IE (25) 3.3MSXML版本设置 (29)

关于进口付汇的要求

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的操作程序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地操作程序 2009年,我国出台了很多规范非居民企业地税务经管政策,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过程中,也有很多新地变化,包括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如何办理税务证明等. 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地流程如下: 1.董事会制定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3.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地优惠税率→ 5.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6.先国税,后地税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7.提供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 号规定,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地优惠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10%地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签署地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有规定更优惠地税率,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例如香港企业如果直接拥有境内被投资企业至少25%股份地,可以享受5%地优惠税率. 境外投资方要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具体办理程序可浏览《非居民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3.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根据汇发[2008]64号文规定,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地,无需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可以直接对外付汇. 企业需要注意地是,免予开具《税务证明》,不代表可以免予征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按规定扣缴税款,存在税务风险. 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股息、红利、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所得,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地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先向国税,再向地税申请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一、进口付汇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名录登记所需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信息发生变更所需材料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所需材料 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口付汇登记 对于不在名录、分类结果为“C类进口单位”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业务,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办理所需材料 1.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相应单证;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1.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

转口贸易操作流程

具体操作也是从别的帖子中看到的,根据收付款节奏分二种情况: 一、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 1.合同注明预付款条款 2.进口核销单注明预计到货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 3.上海企业按上海外管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办法办理。A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B类和C类单位不可办理预计到货期>90天,或者>USD10万同时>合同比例20%的预付货款;D类单位不可办理预付货款业务(判断贵行客户是哪个等级的,若是上海客户的化)4、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核销单交易编码为"0116其他",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付汇性质勾“转口贸易”。备案表编号填写999999) 5、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6、详细书面说明+公章(详细书面说明至少包括“收付汇情况、结算方式、装运口岸、到货口岸、货物转移确认等) 7、购货合同及发票 8、售货合同及发票 9、货权转移证明,如提单 10、进帐单/结汇水单/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在进帐单等单据上签注金额、日期并注明“转口贸易”) 11、涉外收入申报单(0202)(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为0202第三国之间转口贸易,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 12. 付汇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或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

单”的企业(需所在地外汇局在备案表上敲章)/凭备案表支付 二、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 1.只有A类进口单位可以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上海企业) 2.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3.详细书面说明+公章 4.购货合同及发票 5.售货合同及发票 6.进口付汇核销单 7.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8.付汇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或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企业(需所在地外汇局在备案表上敲章)/凭备案表支付 首先也是合同和形式发票.另外咨询当地外汇局转口贸易核销对企业资料的要求.可作为付汇审核资料的参考. 以前有文件说到转口贸易合同,实务中客户说没有这样的合同,我们这里外管,做转口贸易进口核销时,要求出示的是两份合同,一份进口,一份出口,境外到境外,目的港起运港一致,.货物品名数量一致,价格当然是出口大于进口啦.此外需要客户配合,提前通知收汇时按转口贸易申报,避免遗留问题. 说实在的,如果客户不明确告知银行说是转口贸易,我们按一般贸易

进口付汇流程

进口付汇流程: 1.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局}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件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办理“名录”时,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村存留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列入“名单”后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 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等级证书》 2.付汇流程: <一>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及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企 业需备齐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发票; 3.正本报关单; 4.提单;

5.进口付汇核销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第二联; 7.登记表第三联; 8.进口证明(或有)第三联; 9.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的凭证单据; 10.委托代理协议(或有) 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后可直接至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二>对于已经在“名录”的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所需资料:(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合同,IC卡

网银转账操作流程

常规性商业银行跨行转账流程: 登陆网上银行。 选择首页的上方(一般为右上靠近中央位置)的“转账汇款” 选择“国内跨行汇款”。 先选择“转出账户类型”。 输入“收款人姓名”输入“收款方账号”再次输入“收款方账号”。点击“查询”会自动弹出面页,找到“收款方的所属行”村镇银行在各个银行系统中的位置如下: 中国银行:其他银行 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 建设银行:村镇银行 工商银行:村镇银行 交通银行:村镇银行 邮政储蓄:其他银行 农村信用社:其他银行 浦发银行:村镇银行 兴业银行:其他银行 光大银行:其他银行 招商银行:村镇银行 PS备注:以上各家银行转账系统中如果在其他银行里没有找到可以在其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里面直接输入“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查出。

输入“转账金额”可以查看一下收费标。 以下为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跨行转账示意图(仅供参考): 中国银行: 进入中银网站后点击“个人网上银行”输入“用户名或卡号”输入“登录密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 (PS:如果无法输入登录密码,就点击下载安装网银的安全控件) 成功登录网银个人中心后点击“转账汇款”在左边导航栏选择“国内跨行汇款”

“如图所示” 先选择“转出账户类型” (1)输入“收款人姓名”输入“收款方账号”再次输入“收款方账号” (2)点击“查询”会自动弹出面页,找到“收款方的所属行”,再选择“收款方开户支行”不然是无法在框框里输入银行的的。(3)输入“转账金额”可以查看一下收费标。 (4)输入“收款人手机号码” (5)选择“安全工具”最后点击“下一步” 这个安全工具就要根据个人情况而定,如果开户时设置的是单一安全工具,那么选择了手机交易码只需要一条验证码就可完成,如果您开户时设置的动态密码和手机交易作为安全工具,那么就必须要2样同时进行才能操作。

香港进口报关操作流程

香港进口报关操作流程 香港进口报关操作流程 1、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色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儿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注:全套单据包含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合同) 1、提早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分接洽,断定船到港时光、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 2、提早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分确认换单费、押箱费、换单的时光。 3、提早接洽好场站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白费。 2、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是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分换取提货单和设备交代单 留意事项: 1、背书有两种情势,假如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toorder"则由"shipper"背书:假如收货人栏显示其真实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2、保函是由进口方出具给船舶代理的一份请求放货的书面证实。保函内容包含进口港、目标港、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及进口方签章。 3、换单时应细心查对提单或电放副本与提货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及封号是不是一致。 4、提货单共分五联,白色提货联、兰色费用账单、红色费用账单、绿色交货记录、浅绿色交货记录。 5、设备交代单:它是集装箱进出灌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代集装箱及萁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船埠堆场或货运站借出或收受接收时,由船埠堆场或货运站制造设备交代单,经两边签字后,作为二者之间设备交代的凭证。

集装箱设备交代单分出场和出场两种,交代手续均在船埠堆场大年夜门口解决。出船埠堆场时,船埠堆场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代单上的以下重要内容合营进行审核:用箱人名称和地址,出堆场时光与目标,集装箱箱号、规格、封志号和是空箱照样重箱,有关机械设备的情况,正常照样异常等。 进船埠堆场时,船埠堆场的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代单上的以下内容合营进行审核:集装箱、机械设备了债日期、具体时光及了债时的外表状况,集装箱、机械设备了债人的名称与地址,进堆场的目标,整箱货交箱货主的名称和地址,拟装船的船次、航路、卸箱港等。 3、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拜托协定书、海关监管前提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留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色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色须要甚么监管前提,如需做各类考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分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接洽,确认舱单是不是转到海关。 3、当海关请求开箱考验货色时,应提早与场站取得接洽,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前应与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4、若是法检商品应解决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解决挂号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挂号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终究目标地解决。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进出口收汇操作: 一、进口付汇 1.1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内容 1.1.1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交凭证和商业单据。 1.1.2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对于信用证项下信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信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1.1.3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1.1.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1.1.5 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如图1)、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目前我司用于货到汇款方式结算) 图1 1.1.6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提供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它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进口单位还需提供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1.2进口付汇业务信息填写 1.2.1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如图2)及提供付汇证明联原件、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如图3)及提供合同、发票;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如图4)准确填写交易编码;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款货款”、“货到付款”、“退汇”及“其它”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填写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如图1)信息;依据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境内/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同,其最迟装运日期应按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填写写(应准确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将影响总量核量结果,(如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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