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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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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摘要:自《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但是面对着强势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往往处于下风,一些劳动者在受到侵害之后想维权,却又因为找不到门路而最终放弃了。导致这些原因往往是因为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规定的法规法条不了解,以及在工作期间对自己的保护不到未,才导致到维权失败。本文将例举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并提出解决意见,以及帮助劳动者了解相关知识,在维权过程中做到依法维权。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依法维权

目录:

一、引言

二、劳动者受侵害案例

三、劳动者维权存在误区

四、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五、结语

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今天,劳动者的权益越来越受到关注。在,某些单位劳动者可能因为讨要加班费或休息等等应该享受到的权益而面临丢掉“饭碗”的危险。同样,当劳动者因权益遭到侵害预要维权时,较长的时间和齐全的证据本又像拦路虎,阻挡着劳动者维权的步伐。

在现阶段,一些单位的领导随意让员工加班家点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着,劳动者很难拿到加班补助和节假日的3倍工资,劳动者的休息又遭到漠视:

例如:北京某电子公司的小张,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十一到十三小时,一周也只有周日一天休息,有的时候连节假日也要上班,但是公司从来为发过加班工资,连补助也没有,公司有的时候还要扣他的工资,而且该公司发放工资的时候一直就是现金,没有工资卡也没有工资条,虽然有考勤也只是上下班打卡。小张雨今年3月像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向公司讨要加班工资,公司根本不予理睬,小张想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他没有工资卡、工资条,也没有考勤记录,小张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维权之路就从此终止。

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目前存在的一项严重的违法现象。2010年初某建筑公司的临时工张伟经好友介绍来到该公司工作,口头约定了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年限,对于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一直未提。2010年6月张伟在工作期间因脚手架搭建不够结实,从二楼跌落,造成右腿骨折,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五千

六百余元,而且以后再也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这给了张伟一个致命的打击。当张伟拿着药费单去建筑公司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等其他费用时,公司却告知你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我公司员工,你的事情我们不负责任。张伟当时就后悔了,心想我当时为什么不要求签劳动合同呢,我这以后可怎么办呢。

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者一直是弱者,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也会想出各种办法苛扣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某房地产公司的小李就是因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遭到单位的开除。小李在该单位已经工作了6年,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小李按照此规定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却被用人单位拒绝,并在距第二次合同期满不到一个月时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实现小李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没有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小李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只是用人单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随意损害劳动者依法权益的一小部分案例,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各种个样侵略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目前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在工作中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劳动者必须要做到事情。就以上三个案例,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我将做如下分析:

1.小张因单位长期加班且不知付加班工资,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案例,由于小张自身没有证据而放弃了维权之路,在大多数情

况下,大多数证据都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如果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其加班的证据,此时,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会依法采取劳动者的主张。就小张的单位而言,小张上下班打卡,也就是说小张的考勤情况由单位掌握,其工作时间会在考勤中体现,如单位不能够提供考勤信息,法院就会采取小张的主张,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而且小张还可以提供一些间接的证据,比如和他一起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小张在职期间的工作时间。而且用人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张伟在工作期间受伤,应享受到工伤的待遇。张伟虽然与该建筑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张伟可以提供工资条、工作服、工作证、等可以证明与该建筑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张伟还应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张伟与用人

单位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失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伤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张伟所在单位并没有给其上保险,其在工作中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以及赔偿金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

3.小李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单位开除,单位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至,可以签订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满前解除小李的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还应像小李支付六个月的经济补偿。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应为劳动者缺乏法律只是,才使得自己的利益受

损。同时劳动者在维权时还存在以下误区:

1.维权不及时。一些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不及时申请劳

动争议仲裁,或是受到仲裁裁决之后,不服仲裁但又不及时提起诉讼,这样做的后果是,或者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诉至法院后被判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劳动者行成功维权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对《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维权期限”有所了解。

2.分不清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雇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表面看很

相似,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单位,一方是自然人时,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因此很容易将雇佣关系混淆为劳动关系。部分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时,没能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勿将劳动争议纠纷和雇佣劳务关系纠纷混淆在一起,最终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3.未经工伤认定或劳动仲裁直接起诉。根据目前的劳动争议纠纷处

理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程序机制,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如果是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首先申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伤进行认定,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服,还要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一些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没有经过法定的前置仲裁程序或者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就直接

起诉,往往导致维权失败或者增加维权成本。

4.劳动关系为解除就一走了之。因劳动者跳槽,参加公务员考试被

录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这在注定辞职或协议解决未果,与原来单位劳动关系还未解除的情况下,一走了之,擅自离岗,这样做不但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有事还会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5.关键证据保管不善。在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中,由于双发没

有签订劳动合用,对于一些能够证实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关机证据,例如工作证件、工资卡等等,劳动者平时不注意保管,在用人单位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承认的情况下,劳动者由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面临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失的危险。

那么作为劳动者,应该如何依法维权呢?我认为大家应该从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

国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强势的企业与若是员工力量对比悬殊,本来就不平等。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广大员工必学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制精神,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但发生劳动争议,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

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前者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工亡等劳动关系纠纷使用劳动法律,待遇较高,赔偿数额较多:劳务关系(如装空调、雇保姆、学生打工)适用《民法通则》区分过错责任,按民事赔偿处理。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不得设定担保或者收取抵押金,也不得扣押身份证或者毕业证等证书。合同中如出现“工伤责任自负,试用期内不能结婚和合同期内不能怀孕生子”等条款违法无效,而且自始无效,就算双方签字也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试用期、学徒工”使用廉价劳动力。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2008年以后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员工续签永久劳动合同。由于一些员工的合同

期限并未到期,企业与员工重签劳动合同,就会面临职工拒签的法律风险,由此承担违法用工的责任。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欲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使用期内提前三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着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须告知,也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蛋企业解雇员工就必学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者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五)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和同。劳动者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六)对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且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着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慢15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

工会是“职工之家”加入工会,就如回到温暖的家,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会组织维权。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各级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致力于解决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

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钱没到手,自己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书、花名册、电话薄、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或者工作量单,必要时请同事出来作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拖欠工资有三种常见情况:1、未及时给与报酬的;2、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3、加班不付加班费用。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1、平时加班的,支付150%的工资报酬,2、双休日加班的,支付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运功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开出《支付令》,由法院督促企业还债,如果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异议,企业无钱

支付,不是正当理由。使用这种发方法讨债,合法,方便,快捷。债权人可以绕过繁琐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支付令》,15日以后申请强制执行。万一《支付令》失效,就要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五、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要求补缴。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任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敬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相关费用,补缴的费用应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算起。比如,某员工2005年3月2日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一直没有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就要为员工补缴2005年3月到现在的社会保险。另外,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公司还要按规定给与经济补偿。同事劳动部门也提醒在职的劳动者,应及时行使权利,一比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六、寻求解决途径

劳动者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之后,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但是,需双方自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节。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应当自当时人申请调节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为结束的,视为调节不成,即不能久调不决。另外,即时调节成功,调节协议也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果和协商和调节不成,则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可以不经协商与调节程序,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逾期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于仲裁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果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委员会进行调解,那么自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仲裁时效停止计算,但停止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自结束调解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内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受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在发生劳动争议仲裁争议后直接起诉。预期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则需先进行工伤认定程序。首先,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上之日或被诊段、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受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为工伤认定的申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队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绝地你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因工致残的,还需先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应想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恩那管理鉴定委员会自受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当时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自受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升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所得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以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确认因工致残、致伤或死亡的以及患职业病的,受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已经被吊销

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和使用童工的单位的童工,受到工伤伤害和换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给与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有争议的,按前述劳动争议的程序办理。

七、规范自身行为,防止因自身行为赔偿违约金。

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规定,否者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这两点。

劳动者在维权之路还很艰难,面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还得依靠劳动者本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应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制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社会在发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律法规也将逐步完善,政府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措施也将逐步加强。和谐社会实现之日,劳动争议将大大减少,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劳动者将不会在劳而不获。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1)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6)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7)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道德修养的方法

道德修养的方法 道德包括道德规范、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道德修养的过程就是认识道德规范、提升道德意识、养成道德行为的过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既包括“学”,也包括“思”和“行”。这些方法对引导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同样具有意义。 “学”是学习道德知识,认识道德规范和要求。道德知识不仅是道德行为的先导,而且对整个道德行为起指导作用,因此,学习道德知识,了解道德要求是形成道德品质的前提。我国古代儒家把“尊德性”与“道问学”联在一起,强调“格物致知”在道德修养中的基础地位。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出于有知,知识是一切德行之母。只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各种道德知识和做人的道理,并对所学的道德知识和人生哲理予以深入思考,才能在自己的心灵深处培养趋善避恶的道德意向和情感,从而择善而为。了解道德知识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从书本学习、在接受教育中学习,二是观察和借鉴他人的道德行为,向榜样学习。 “思”的作用一是接受和认同道德规范,形成积极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感,变外在规范为内在要求;二是反省,思考道德言行,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追求。“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由于种种原因,每个人都可能落后、错误、腐朽道德思想的侵蚀和影响,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思”要求我们在掌握道德知识的同时,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剖析自己,不断抵制和消除外在诱惑的侵蚀,保持经济健康的精神追求。 “思”的过程是不断反省自己的过程。对于反省的内容和方式,孟子主张“三反”:“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治;礼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他的意思是:我爱别人而别人不亲近我,应反问自己的仁爱之心够不够;我礼貌地对待人而得不到回应,要反问自己态度够不够恭敬;任何行为得不到预期效果,都应反躬自问,好好检查自己。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劳动保护条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10]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 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约定的时间期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试用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最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叉。劳动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多种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好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试用期;权益保护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试用期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用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不利于劳动者实现就业权。 劳动者,尤其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毫无疑问是弱者,社会应当保护扶助这个群体.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 试用期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的条款之一。首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必备条款,而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认为有必要加以约定的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具有自愿选择的特性。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前约定的一个特殊时期,该期限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因此,试用期具有非独立的特性。第三.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试用期做了强制性的上限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双方只能在六个月以内,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或工种、岗位的需要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就表明了试用期具有法律限制的特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当然.作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是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对试用期的最'权威、最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试用期内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和与劳动者暂时建立的非正式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方面受到某些不合法的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实践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围绕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问题极易产生纠纷。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肆意掠夺其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试用工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实表现 (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师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师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在新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和贯彻中,非常强调加强修养,重视教师职业道德自我修养的途径和方法问题。途径方法对于每个老师来说不陌生,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一是教育行政部门经常提,还有就是教师有时候也很注重这方面。 实际上,面向自我修养的途径是比较多的。但总的来看,我认为还是三个基本的方面,一个就是学习,自我学习,学习是一个基本途径,这种学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关经验的学习,有关道德方面的学习,也包括向人学习等。还有一个途径,就是交流和探讨,与他人进行交流。与他人进行交流这种方式是很重要的。因为交流中不断发生着人们之间相互对话,就某一个问题,都在谈自己的感受。这会无形扩大自身在教育教学中多样化的考虑和选择,所以交流这种方式在教师职业道德自我修养当中不可忽视。第三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实践,就是我们所说的在实践当中去体会,良好教师职业道德在实践中生成、巩固和发展。实践过程能使我们从中感悟到那些是我们应该坚持操守的,哪些是我们需要加以调整的。自我修养的途径,总体上可划分为这样三种,具体的在现实休养中还会有很多,就靠我们自己去把握了。 谈到方法问题,从自我修养这个角度来看,自省、自讼、慎独、自警、自立方法都属于自我修养方面的。这是从我国传统道德修养中产生的。现行教师职业道德自我修养,很多人又谈到感悟、体验、反思、审视。这些方法也是很可贵的,特别是体验、反思,我觉得对老师自我道德修养来说尤为重要。当然在现实中具体方式可各有不同,有的体验反思,往往习惯自我日记;有的在自身的活动中,一天或者一段时间对自身的教学活动、自我修养进行反思;有的可能从中意识到什么问题,下次避免。体验和反思较为重要,因为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很多优秀的实践工作者,都很注重去体验、去反思。经常进行体验反思,会把对教育问题的思考引向深处,而不是停留在表面的,口号性的,或者是官样文章上,就不是停留在要进行素质教育,要以新的观念统领课程改革,要新思想新思路,它不是这种的。它往往都非常具体,这种反思的出来的结论往往都非常有实际意义,能有力促进和提升教师的实际素养和能力。如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他是最关注和思考教育问题的,所以他关于教育的著述特别多,他的这些东西都是建立在对教育的思考,对教育的反思,包括对自我的反思之上的,因此他有时讲出的话在我看来就是教育真谛。比如他讲过:以往造成教育最大困难的障碍之一,就是我们的教育以赤裸裸的方式呈现在学生面前,而青少年就本性来说,是不愿意被别人来“教育”的。这个教育是打引号的。这样的道理,如果没有在日常生活中的反思和体验,是得不出这样结论的。很令人深思,使人产生新的教育意识。以往造成教育最大困难的障碍是什么?也可能有家庭的,也可能有社会的,也可能有学生老师本身方面的,但是他悟到了一种:造成教育最大困难的障碍是教育以赤裸裸的方式呈现在学生面前。什么是赤裸裸的教育方式呢?我们通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可能就属于赤裸裸的教育:学校计划要搞教育活动,先在学生中进行宣传、进行动员,讲明活动的意义目的,现行学校的教育活动常常爱这样做。这样的活动有的给学生一种感觉:学校进行这方面的活动是为了解决我们当中什么问题,为了克服什么问题而进行的。此外,还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教育者常常是以一贯正确的、以上对下的口气在进行实际教育,话题说着说着就暗含着对学生某些行为的不满,对学生某些行为的指责,对学生某些行为的批判,甚至表现出来对他们的未来担忧。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一旦觉得教育者是把他们当成“有问题者”来看待时候,他们接受教育的大门一点点就在关闭,甚至会油然生出反弹。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在底下听着会感觉到:在教育者的眼中,好像我们什么都不是,我们有那么多的缺点毛病,甚至未来我们是不是能够成为一个真正的人都不好说。这样的教育就叫做赤裸裸的教育。所以苏霍姆林斯基说青少年就他们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摘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自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未定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频繁发生,暴露了我国劳动法的缺陷与不足。本文指出要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就亟需针对劳动法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缺陷一、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书 (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文所论的是广义的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立法的这一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在各项劳动立法中都有充分体现,例如,十年来颁布的最重要的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是一部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案。它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方式,从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等角度出发,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从试用期、

《快递人员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详解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师论文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论文题目: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单位: 报考机构:广东劳动学会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

论文题目:关于快递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问题编号:

关于快递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问题 摘要:在互联网网购盛行的今天,中国快递行业飞速发展。短短几年内,快递业务量实现了从“百万级”到“千万级”的跨越,电商的助推是最大动力,快递员对我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不容忽视。没有他们,就没有互联网行业的繁荣。但同时,我们也更应该关注到他们的就业环境恶劣、工作压力大、劳动保障不规范、人员流失率居高不下等问题。本文将从该问题的现状、造成的原因和解决措施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快递行业快递员劳动关系权益保障 最近,顺丰集团员工被打一事刷爆了各大社交平台。北京市某小区内一名骑三轮送货车的顺丰快递员,在派送过程中与一辆黑色小轿车发生轻微碰撞。车主连抽快递员耳光,而快递小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然而这样的被打事件还远远不止这一起。近日,西安快递小哥小徐称派件时,其三轮车被一轿车撞上。在双方交涉中,轿车司机辱骂并暴打了小徐30拳左右后开车逃逸。该行为已造成小徐眉骨骨折。 近年来这样的事件屡屡出现在公众视野,网络上也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这也让我们看到了快递员目前的生存压力和尴尬状态。更让我们了解到目前对于快递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尚存不少漏洞。在分析和探讨该问题的现状之前,先来了解一下快递行业的特点,这有助于理解后文所说的关于该行业的劳动关系问题。 一、快递行业 1、定义 快递:是兼有邮递功能的门对门物流活动,即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空运和航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 2、行业特点 (1)资本投入较大 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到网点建设、运输工具、信息处理中心等方面,不仅如此,快递作为服务业,容纳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员工工资也是一笔相当大的投入。(2)人力资源需求量大 快递行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业之一,目前的现代化程度较低,且环节众多,多为人工处理,因此对于劳动力需求大。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颁布三年多来,一般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情况有了很好的改变,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力度和程度都有很大的提高。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依然存在有一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或者说个案。究其原因,既有用人单位不守法不负责的因素,也有劳动者维权意识差的因素,所谓屋漏偏逢连阴雨,绳子总在最细的地方断。 作为一个劳动者,学习如何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真的很重要!笔者作为专业律师和所在区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对经手或碰到的案子,曾做过一些简单的分析和统计,得出了一些结论,总结了一些对策,希望能对看过此文的劳动者有所帮助。 一、常见的劳动争议 根据手头资料统计,目前最常见多发的劳动争议有: 1、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或者赔偿纠纷,简单说就是不满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2、因各种原因拖欠的工资支付纠纷(特别是包括一些销售提成兑 现不到位或者和之前约定缩水); 3、因未交社保而要求社保补偿金的纠纷; 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金纠纷; 5、因一些规章制度原因致扣发工资进行惩罚引起的纠纷; 6、拖欠或者不予支付加班费的纠纷; 7、其他纠纷(诸如培训服务期条款、竞业限制、分成奖励条款等,

这些纠纷一般有合约规定,一般劳动者少有遇到,处理起来反 而有成熟的做法,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二、维护自己的劳动者权益需要注意的一些方面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程序性的问题应该有所了解。 1、首先,有必要搞清楚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的区别。 劳动纠纷是基于带有从属关系性质的劳动关系,一般体现在会有较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时间,有上下级管理关系,有一定个规章制度约束;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用人单位在义务上比较重,会有必须签劳动合同以及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要求。 劳务纠纷是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合约产生的劳动成果交换的劳务关系,一般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完成某一项订单或某一单工作任务,向对方收取一定的报酬,双方没有较固定的从属关系和制度约束。 2、其次,有必要搞清楚两者在处理程序上的区别。 劳动纠纷的处理如果走诉讼途径,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才能诉至法院;如果不经过诉讼,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举报或者申诉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或者自行协商。 劳务纠纷的处理则只能通过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仲裁不是诉前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 三、劳动者维权最薄弱的环节 现在,劳动法立法以及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做得还是很到位的。不过,这是以劳动者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及损害自己劳动权益事实存在的证据为前提的。法律适用是以事实存在为前提的,若无法证实事实情况,法律也难以为劳动者做什么。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3032344.html,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为了防止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做出了较多保护的。其中一个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下面赢了网小编带来相关法律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

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最新资料推荐------------------------------------------------------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师德修养的途径方法在新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和贯彻中,非常强调加强修养,重视教师职业道德自我修养的途径和方法问题。 途径方法对于每个老师来说不陌生,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一是教育行政部门经常提,还有就是教师有时候也很注重这方面。 实际上,面向自我修养的途径是比较多的。 但总的来看,我认为还是三个基本的方面,一个就是学习,自我学习,学习是一个基本途径,这种学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关经验的学习,有关道德方面的学习,也包括向人学习等。 还有一个途径,就是交流和探讨,与他人进行交流。 与他人进行交流这种方式是很重要的。 因为交流中不断发生着人们之间相互对话,就某一个问题,都在谈自己的感受。 这会无形扩大自身在教育教学中多样化的考虑和选择,所以交流这种方式在教师职业道德自我修养当中不可忽视。 第三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实践,就是我们所说的在实践当中去体会,良好教师职业道德在实践中生成、巩固和发展。 实践过程能使我们从中感悟到那些是我们应该坚持操守的,哪些是我们需要加以调整的。 自我修养的途径,总体上可划分为这样三种,具体的在现实休养 1 / 10

中还会有很多,就靠我们自己去把握了。 谈到方法问题,从自我修养这个角度来看,自省、自讼、慎独、自警、自立方法都属于自我修养方面的。 这是从我国传统道德修养中产生的。 现行教师职业道德自我修养,很多人又谈到感悟、体验、反思、审视。 这些方法也是很可贵的,特别是体验、反思,我觉得对老师自我道德修养来说尤为重要。 当然在现实中具体方式可各有不同,有的体验反思,往往习惯自我日记;有的在自身的活动中,一天或者一段时间对自身的教学活动、自我修养进行反思;有的可能从中意识到什么问题,下次避免。 体验和反思较为重要,因为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很多优秀的实践工作者,都很注重去体验、去反思。 经常进行体验反思,会把对教育问题的思考引向深处,而不是停留在表面的,口号性的,或者是官样文章上,就不是停留在要进行素质教育,要以新的观念统领课程改革,要新思想新思路,它不是这种的。 它往往都非常具体,这种反思的出来的结论往往都非常有实际意义,能有力促进和提升教师的实际素养和能力。 如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他是最关注和思考教育问题的,所以他关于教育的著述特别多,他的这些东西都是建立在对教育的思考,对教育的反思,包括对自我的反思之上的,因此他有时讲出的话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1)了解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和订立过程 (2)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3)懂得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2.情感态度观念 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能够坚持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3.运用 懂得劳动者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途径和方式,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解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提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 2.教学难点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教学方法 案例探究法、自学阅读法、分析归纳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同短期化让人忧》 主要内容:不签合同的现象比过去少了很多,但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是比较常见的。小刘在一家企业里工作,她在那里已经干了三四年,因为企业和她的用工合同总是一年一签,心里总是觉得很不踏实。小刘说:“我觉得这样让我工作是很没有安全感。”小刘说现在她还年轻,企业要是解聘她,还可以再换个地方,可万一年龄大了再找工作就没有那么容易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刘的这种担心也越来越强烈了。 小刘说:“工作激情会慢慢地减淡,在这样的公司工作,我的职业技能得不到长期的发展。” 从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监察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一年之内。专家指出,许多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与雇员签订长期合同最主要的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减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也极大地影响了职工的职业安全感和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限制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职业热情和职业规划,在某种程度是甚至成了劳动者频繁跳槽的主要原因。 设问:

劳动维权习题带复习资料

《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课程 第四讲《劳动维权》课程习题 第1题(单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A】.一【B】.二【C】.三【D】.四 正确答案:B 第2题(单选):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B】.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正确答案:B 第3题(单选):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正确答案:A 第4题(单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恰当的,有权: 【A】.不遵照执行【B】.宣布废止 【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完善修改 第5题(单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A】.提前【B】.及时分期【C】.提前足额【D】.及时足额 正确答案:D 第6题(单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

【A】.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B】.只有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雇佣时,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C】.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D】.不能约定试用期 正确答案:C 第7题(单选):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A】.劳动行政部门【B】.劳动监察机构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正确答案:D 第8题(单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 第8题(单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 【A】.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B】.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C】.双方协商而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D】.有劳动仲裁机构判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B 第9题(单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标准处以罚款;【A】.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B】.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C】.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D】.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正确答案:D 第10题(单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劳动权保护救济机制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

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

师范生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中公教育

师范生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中公江西教师考试网 欢迎来到江西教师招聘网,中公江西教师网是江西教师招聘第一门户网站,提供中小学教师招聘信息、考试培训、面试辅导、最新教师考试讲座等全方位教师考试信息,预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 师范生的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水平,关系着师资队伍建设的大局,人才培养的质量,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面对新时期师范生教师职业道德培养的现状,以及教师职业道德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师范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进行教师职业道德培养,提高师范生职业道德修养水平,担负起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通过本文,中公资深讲师陈程主要从师范生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师范生的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建设的途径 (1)努力学习,提高师范生教师职业道德理论修养。人们从事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需要知识,这就必须学习。同样,人们改造主观世界,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需要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是师范生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途径。从根本上说,一个师范生高度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觉悟,正是以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革命理想为指导的。只有确立这样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才能坚定不移的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和献身人民教育事业,自觉地把个人生命意义、价值与人民教育事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把教育和培养好学生,为教育事业作贡献,看作人生最大的幸福和快乐,才能矢志教育,义无反顾,以坚毅不拔的精神,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为人民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进行教师职业道德培养。人的道德修养不能脱离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客观实践。与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按照教师道德的规范和要求,不断进行自我教育的和自我改造,是师范生增强职业道德修养的根本方法。师范生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目的在于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教育实践能力。师范生不仅要通过理论学习来分清是非善恶,更重要的是要求身体力行,把这些认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动,培养自己良好的品行。 (3)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自身素质提高。师范生教师职业道德培养就其本质来说,是师范生在心灵深处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解剖、自我教育、自我斗争、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开展自我批评,严于解剖自己。首先,要学会认识自己。作为教员不能认识自己,又谈何了解、教育学员。俗话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从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上看,如果一个教师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摆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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