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公安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公共秩序。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基于对诊疗护理后果、原因、责任以及处理结果的认识分歧,经协调和处理仍难以达成共识的医疗事件。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事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六条医务人员对在医疗活动中发现可能引发的或已经发生的医患纠纷,应按本单位医患纠纷处置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报告。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争议,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地点存放和及时处理死亡患者的尸体,传染病患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必须立即移放太平间,医疗机构暂无太平间的,可将尸体移放至殡葬机构存放,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处置医患纠纷的专门接待场所,向患者及家属提供有关法律、规章、投诉程序等咨询。

第十条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保卫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患纠纷处置小组,设立专门的部门(安全办)和专人负责处理本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的工作预案,负责收集提供医患纠纷的相关材料及患者的有关病历资料,及时、妥善处置医患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处置部门和负责人应当认真了解医疗活动的有关情况,耐心听取患者反映的意见、要求和投诉,宣传解释医疗过程的有关操作规程,及时解决患者及其亲属提出的合理要求,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的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

启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患者及其亲属;不得非法限制患者及其亲属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侵犯患者及其亲属合法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公正做好鉴定结论,保证医患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患纠纷的防范及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尽量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防处置医患纠纷工作的指导、协助、监督。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要妥善做好调处工作。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医疗机构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明确的以及存在行政失职等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协助医疗机构疏导、化解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矛盾,及时制止各种干扰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事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管辖地的公安机关接到设立医疗机构的警务室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及时处置,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和医患双方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医患纠纷处置程序

第十九条医患双方协商处理医患纠纷应在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患者一方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人数较多时,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者推选3至5名代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医患纠纷协商不成的,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依法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直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可能引发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损害公私财产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医纠纷处置小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立即报告设立在医疗机构的警务室,由警务室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报告;未设立警务室的医疗机构直接报告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重大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性质,严格执法。属地派出所要先期积极处置,提前介入,一旦接到报警,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劝告、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的或擅自进入医务人员住宅骚扰的;

(四)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停冰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八)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或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九)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3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29721204.html,/fg/zdalsyb/detail374102.html

湖南省卫生科教信息服务平台操作说明

基地操作说明 首先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29721204.html,回车后进入“湖南省卫生科教信息服务平台”主页面。 进入系统后,在右侧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登陆 登陆后,点击“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后面的“进入系统” 进入系统后,在页面会有学员填报志愿时间、志愿录取时间等的提示。点击“学员招录”下的“进入系统”

点击进入系统,在系统中您可以查看到: ?招生信息 ?志愿填报 ?招录系统 ?统计分析 招生信息模块下,“通知公告”与“招录办法”是省厅发布的信息与招录办法,“招生计划”是指省内各个基地的招生计划。

学员在报名通过审核之后,到招录时间开始之前,基地可以查看填报自己单位的人员信息。提前进行面试或相关审核。 在统计分析模块下,通过“报名情况”,可以查看填报自己单位的人员,学员状态选择“已审核”点击姓名,可以看到学员的详细信息。

“招录系统”模块下,在“录取时间查看”里可以查看各个批次志愿录取时间。 为了防止在录取过程中误操作,录取的过程主要分为四步: 第一步:学员信息审核 第二步:按志愿录取 第三步:录取预览 第四步:招录名单 首先是第一步,学员信息审核。“学员信息审核”页面,会显示当前志愿。基地可以根据学科、是否本院、审核状态、学历、最高学位、是否职业医师等对学员进行筛选。点击“查询”按钮,会出现填报本单位的人员信息。想要录取的学员,在该学员编号前面对应的复选框里打钩,然后点击“审核通过”。如果审核不通过,选择学员后点击“审核不通过”。

第二步,按志愿录取。被审核通过的学员,在此页面可以再次被审核。此时学员的状态为“录取医院审核通过”。如果确定录取,选择该学员之后点击“预录取”,如果不想录取某个学员,选择该学员之后点击“不录取”。被点击“不录取”的学员信息,会被退回到“学员信息审核”页面,如果想对该学员再次录取,需要从“学员信息审核”页面再次审核。 第三步,录取预览。已经被预录取的学员,在录取预览页面,学员状态为“预录取”,如果确定录取该学员,选择该学员后点击“确认提交”。如果想放弃某个学员的录取,则选中之后点击“取消提交”,该学员的信息会被退回到上一步,想要再次录取,需要从上一步进行操作。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公发[2014]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4.01.13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公发[2014]2号) 各市州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省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省厅2008年4月23日制定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08]46号)不再执行。同时,各地要对本地制定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公安厅 2014年1月13日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 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 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的,经同一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 家庭户分户: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等情形,需要办理分户的:

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文件 湘卫办发〔2009〕37号 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 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卫生部文件 卫妇社发〔2009〕113号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公安序列

公安部序列——华中(湘、鄂、豫)、华南(粤、琼)、西南(云、贵、川)八省公安机关 湖南省公安厅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李江副总警监 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励明安一级警监 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唐中元一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厅长王东贵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厅长阳红光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厅长、省禁毒委副主任张朝维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厅长蒋和平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厅长杜亚玲 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袁友方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杨建农二级警监 副巡视员徐应勉二级警监 副巡视员、三基一化办常务副主任余国钧 副巡视员、傅少祥 刑侦总队总队长孙湘隆二级警监 交警总队总队长董文华二级警监 交警总队政委刘国球二级警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罗国文三级警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林少菊 长沙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谢树林 长沙市公安局局长龙建强二级警监 衡阳市安局局长杨琪君三级警监 株洲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邹宝安二级警监 湘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黄桂生二级警监 邵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晓葵三级警监 岳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丁阳云三级警监 常德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汤向荣三级警监 张家界市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汪业元二级警监 益阳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汪华二级警监 郴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唐国栋三级警监 永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建宽三级警监 怀化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介德三级警监 娄底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建杰三级警监 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周赛保三级警监 湖北省公安厅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吴永文副总警监 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周厚震一级警监 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尚武一级警监

湖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0年)

湖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年) 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市州制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一)现状。 .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截止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个,其中,医院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个;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万张,其中医院床位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万张;卫生技术人员万人(其中执业及执业助理医师万人、注册护士万人)。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张、执业(助理)医师人、注册护士人。全省已经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资源利用情况。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入院人数分别达到亿人次、万人。其中,医院分别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占、,其他医疗机构分别占、。每百居民就诊、入院人次数分别为、人次。全省医院病床使用率为,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天。 .居民健康状况。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为万,婴儿和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主要问题。 .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特别是优质资源相对不足,服务效率有待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我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仅分别为、。效率不高,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和住院床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较低。 .资源布局结构不合理。我省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多数公共卫生机构人员不足、设备设施落后。中西医发展不协调,中医药特色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专科医院发展较慢,康复、老年护理、儿科、精神卫生等领域服务能力较为薄弱。资源要素结构失衡,全省床护比为,医护比为。公立医疗机构床位占比达,没有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碎片化问题突出,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不够、协同性不强;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联通共享;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多达个,整合难度大;分级诊疗体系尚未建立,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无序竞争;在全省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整合问题突出,基层机构群众健康守门员作用亟待加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连续的健康服务模式没有建立,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还不到位,政府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能力不强。公立医院改革的系统性、综合性、协调性不够,以药补医机制尚未有效破除,科学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部分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不合理扩张,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办医院的发展空间,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规划的统筹作用和调控效力有待增强,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威性与约束性不足、科学性和前瞻性不够等问题。(三)形势与挑战。 .时代新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任

维和警察是怎样选拔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29721204.html, 维和警察是怎样选拔的 作者: 来源:《华声文萃》2018年第05期 来自四川省公安厅警卫局的吴强曾经是警校散打冠军,他曾被派往东帝汶和南苏丹执行维和任务,以下是他的自述,简单介绍了维和人员的选拔培训及海外生活情况。 维和警察和维和部队的区别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维和警察和维和部队是不同的。区别在于,维和部队是进攻型的作战,维和警察则帮助当地恢复法治、司法和社会秩序,以防卫和保护居多。当然,如果遇到种族大屠杀等犯罪,可以使用武力,但前提是执行任务要有授权。 维和警察、维和部队与维和行动,都要受到当地政府和反对派的共同同意,才能开展。维和行动是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站在中立角度维和。 维和人员如何选拔 很多朋友会问,维和警察都是怎么挑选出来的呢?又会经历哪些严格的训练? 首先,维和人员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民事维和人员,是国际雇员。第二种是维和部队,成建制派出,一般只有中级军官以上才懂英语,作战时不能单兵作战,最少的作战单位是超过10人以上,有战力的作战单位要30人以上。第三类就是我们这样的维和警察。每一名维和警察,基本素质都是会英语、会射击、会驾驶。 在选拔层面,维和警察是全国选拔。首先就是要懂外语、愿意去海外工作、为国家服务的警察。在各地进行初选后,集中到北京的维和警察培训中心,进行国际法、国际规则培训,包括武器、驾驶、设备的培训,之后再由联合国派人挑选。 这样的维和中心在全球还有几个,中国的内部设施比较优良。我们的维和警察也曾出海到博茨瓦纳进行培训,同时我们也参与培训其他国家的警察。 也有人關心这种选拔考试考什么,其实也很有意思。 笔试方面,我们是根据联合国的标准考试程序进行,首先是阅读,10题里面要答对6题 才能通过;之后是给一个案件材料,听过后回答10个问题;再后是根据阅读和听力材料进行写作,把案件复原。三个程序都是单独的,哪个程序没达到标准,立即淘汰。 之后还有面试。面试考官不懂中文,工作语言是英文。他们的提问不是测试英文,而是测试警务能力,回答要用英语回答。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 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我省《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710号)的安排和要求,在实行遴选病种、编制病种编码、制订临床路径、摸底调查基础上,经精准测算、病历核查和专家论证,形成了我省106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现就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种收费标准 1、根据前期对摸底调查医院收集的106个病种历史费用数据和实时费用数据,充分结合各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机构类别、功能定位、分级诊疗、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并参考外省同病种费用标准等情况,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我省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7类106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此标准为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各地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 二、三级公立医院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 2、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其中“终末期肾病”为患者确诊后进入肾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其他伴发病而需住院治疗的费用。 3、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套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省发改委《关于重新公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012号)规定的双人间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另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本人亲笔填写) 报告人(签名) 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阅签人(签名) 阅签日期年月日 湖南省公安厅 2018年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规定》,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清楚。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 封面和承诺书要由本人亲笔签名,要将提醒函转交亲属阅知并由亲属签名。 3. 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个人交往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 报告人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在编在岗公安民警。公安机关的职工、辅警等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5. 报告人亲属是指报告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6. 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7. 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8. 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9. 报告人于2018年5月31日前,主动如实向所在单位提交报告表。 10. 民警报告表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阅签;单位班子成员报告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表由分管厅(局)领导阅签;厅(局)党委(组)班子成员报告表由党委(组)书记阅签。 11. 报告人如实填写,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于2018年8月31日前整改到位后,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于处分。

提醒:填写前请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 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报告人基本情况 说明:①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②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③户籍地址应填写居民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报告人亲属基本情况 说明:①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②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③同类表格按此要求填写。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湘卫医发[2008]5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8〕52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附后)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的具体办法与程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注册审批机关 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及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审批护士执业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由其所在

或拟执业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机关,即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准。 二、注册申请 (一)执业注册申请 1、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下同)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7)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 (9)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拟执业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电子信息,集体将本单位申请人材料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填写《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员一览表》(见附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省部直及市州三级医院直接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正式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开出受理通知单。 (2)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

湖南省卫生厅乡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

湖南省卫生厅乡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系统

湖南省卫生厅乡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5-16 TAIYANG 湖南泰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目录 A.系统概述 系统简介 (3) B.系统操作 一.模块划分 (7) 二.进入系统 (8) 2.1 登陆界面 (8) 2.2 页面介绍与操作 (8) 2.2.1 注册管理 (9) 2.2.1.1登记 (9) 2.2.1.2 注册审核 (11) 2.2.1.3 制证打印 (12) 2.2.1.4 变更注册 (13)

2.2.2 统计查询管理 (14) 2.2.2.1 注册信息管理 (14) 2.2.2.2 注销信息管理 (15) 2.2.2.3 成绩管理 (16) 2.2.2.4 变更注册管理 (16) 2.2.3 系统管理 (17) 2.2.3.1用户管理 (17) 2.2.3.1.1员工管理 (17) 2.2.3.1.2用户管理 (18) 2.2.3.1.3用户组管理 (19) 2.2.3.2 权限管理 (19)

2.2.3.3 基本代码管理 (20) 2.2.3.4 部门管理 (20) A. 系统概述 系统简介 一、现状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社会上很多事务的管理也跟着相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农村中的医疗卫生管理模式也跟着发生了变化,以前的管理是一种各地信息分散然后再集中到中央,信息的传送途径是经过简单人工传送,这样使办事效率低。另外,各个分散机构的项目申报在办理后不能及时集中到中央数据中心,不利于管理层的信息统计与决策。基于以上现状,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这样就方便了管理层的统一管理和决策,同时提供了工作效率。 二、建设目的 本系统用于对辖区内单位乡村医师执业注册进行管理,传统

某市公安局警卫局房屋维修改造项目施工企业入围项目

市公安局警卫局房屋维修改造项目施工企业入围项目 项目编号: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邀请书........................................................................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二、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及评标.............................................................................. 七、确定中标................................................................................ 第三部分招标需求..........................................................................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人提交文件须知....................................................................... 二投标文件组成............................................................................. 第五部分市公安局警卫局房屋维修改造项目施工企业入围项目框架协议............................. 第六部分评分方法和标准....................................................................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3]5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美容机构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美容医疗的需求和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现就开展全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经历;负责美容牙科项目的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半年以上或进修医疗美容专业1年以上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直接认定:对符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条件的,经省卫

生厅指定的医疗美容专业专家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后,由省卫生厅审核并发放《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二)考查认定: 1、对符合条件中(一)(三)(四)项,而不具备第(二)项,即从事相关专业;临床经历条件不够者,须经专家委员会主持的专业知识答辩并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审核并发证。 2、对符合条件中(一)(二)(四)项,二从事美容医疗专业临床不足1年或未予培训、进修或培训、进修时限不够者,须经省卫生厅认可的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6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或进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须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审核认定发证。(三)原则上每人只限申报医疗美容科目下的一个二级科目的主诊医师资格。对确实具备条件申报两个二级科目者应严格审核把关。 (四)申请认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2、医疗美容专业机构或进修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报程序 凡目前在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科(室)工作并符合资格认定条件者,可填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按下列程序申报:(一)由本人或所在医疗机构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并由所在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湘交安[2012]19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17 【实施日期】2012.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客运 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交安〔2012〕19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精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湖南省“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湖南省“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坚决遏制道路客运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贯穿于交通运输服务的全过程,以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提升客运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客车被动安全性,完善并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和规范,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细化和完善客运站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为主要手段,努力解决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 二、组织领导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部署。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为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成立以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胡建新为组长,公安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公安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公共秩序。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基于对诊疗护理后果、原因、责任以及处理结果的认识分歧,经协调和处理仍难以达成共识的医疗事件。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事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六条医务人员对在医疗活动中发现可能引发的或已经发生的医患纠纷,应按本单位医患纠纷处置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报告。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争议,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地点存放和及时处理死亡患者的尸体,传染病患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必须立即移放太平间,医疗机构暂无太平间的,可将尸体移放至殡葬机构存放,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处置医患纠纷的专门接待场所,向患者及家属提供有关法律、规章、投诉程序等咨询。 第十条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保卫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患纠纷处置小组,设立专门的部门(安全办)和专人负责处理本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的工作预案,负责收集提供医患纠纷的相关材料及患者的有关病历资料,及时、妥善处置医患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处置部门和负责人应当认真了解医疗活动的有关情况,耐心听取患者反映的意见、要求和投诉,宣传解释医疗过程的有关操作规程,及时解决患者及其亲属提出的合理要求,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的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

【公安厅警卫处】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2013年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军转干考试【公安厅警卫处】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2013年接收普 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一、福建省警卫局简况 福建省警卫局既称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福建省警卫局。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兵役法》和《现役军官法》,担负来我省视察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外国政要以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安全的警卫任务。 二、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警卫事业,服从组织分配,必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必须通过部队组织的政审考察。 (二)学业条件 1、重点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毕业生和部队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预科生、体育单招生、专升本毕业生,不含委培生、自费生、定向毕业生,不含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不含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不接收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不接收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不接收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3、接收对象必须参加公安部组织的知识能力统一考试,并通过接收单位组织的体检、面试、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考察。知识能力考试、体检、面试、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等事件大约安排在2013年2月份,政审考察时间大约安排在4月份,确定接收名单大约在5月份。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 1、接收的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博士毕业生年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医[2009]12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年11月31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评定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价格类别,并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为二类价格医院的名单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省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并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价格类别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仪器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所消耗材料、劳务技术的补偿。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是指对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成本差异的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 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

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 (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六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金额的大小;

公安厅警卫局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重招)成交招投标书范本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 采购项目(重招)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产品: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 招标编号:NMYXZ- 采购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 招标代理:内蒙古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一)投标邀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重招) 竞争性谈判公告 内蒙古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的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重招)”的供应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重招) 招标文件编号:NMYXZ- 采购内容: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预算金额:万元 详细技术要求见采购文件。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具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资质;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报名,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报名,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原件,财务状况报告包括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或在报名期内出具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提供供应商近期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原件(近期经税务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等的纳税证明材料)和近期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近期经社保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资质原件; 、同时提供以上所有资料加盖投标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套并胶装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将拒绝接收。 注:()证件原件是指原发证机关所发证件,扫描件、公证件或其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一律不视为原件; ()证件复印件的内容须与原件一致,否则视为提供的资料不合格而不予接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供应商在报名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29721204.html,)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每个工作日上午:-:时,下午:-:时到内蒙古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供应商报名登记表》,获取采购文件。 五、采购文件售价 采购文件售价为元人民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