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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叶林商法笔记(全)适合打印复习版

2014年叶林商法笔记(全)适合打印复习版
2014年叶林商法笔记(全)适合打印复习版

商法的不同定义:

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

3、商法是调整和规范商人所参加的商事关

系的法律。

商法发展:

第一个阶段:罗马法时代的商法。

第二个阶段:中世纪的商法。

第三个阶段:16世纪以后到20世纪初的商法

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罗马法时期、中世纪时期、法典化时期

从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得出的结论:

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

中世纪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律。

商法是习惯法,而不是国家制定法。

商法是关于集市的法律。

惯例:

在商业实践中,被人们反复使用的、而不是由国家立法者或法律编撰者制定的习惯做法或常规。

商法:

国际性的法律

自治性的法律

习惯法意义上的法律

关于集市贸易的法律

市民法解决的问题:人格身份财产权的归属

万民法解决的问题是商人和商人之间怎么做交易。

商法是一个最古老的学科。

罗马法的分类:

市民法万民法

万民法:

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中国,企业是在工商局注册的。

在荷兰,企业是在商会注册的。

在德国,企业是在法院注册的。

对于一个特别强调人的身份的法律而言,第一个最关心的是人格身份,第二个最关心的是财产归属,尤其是土地。

传统的契约法、合同法构成了万民法的最主要的形态。

施米托夫认为:

今天所谓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其最初的形态是中世纪的商法。

在15世纪之前,欧洲地区商人之间的纠纷是由行会来裁判的。

16世纪以后商法的特点:

商法变成了国家制定法,被法典化了。

商法变成了国家控制的法律,而不是商人的自治法。

商法的民族化

法典:

一个国家的立法者依照法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被称为法典的法律。

英国的商法认为:

商法最核心的部分是交易,而交易最核心的部分是买卖。

商人是商法的基石

《德国商法典》的基础:

商人主义

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取的是商人主义原则

德国私法的二元制包括民法和商法

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

商人、商行为、与商人或商行为相关的其他事项(商事登记,会计账簿)。

商行为的表达形态:

意思表示的行为(法律行为)、非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服务于所从事的营业活动的行为)

商行为包括: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商行为最典型的形态:

交易、买卖。

典型意义上的保管:

标的物→转移占有→交付给对方

认定保管的最重要的依据是:

是否交付标的物。

银行开的保管箱业务其实是租用合同

个体户不是商人

自动储物柜制度本身已经含有一种侵权、剥夺他人权利的内容。

惩罚性赔偿是社会公判

从商法的角度看,安置自动储物柜的行为虽

无意思表示在其中,但它却是帮助或辅助超市营业的条件,所以是商行为

法院:

由职业法官所组成的、行使国家裁判权的机关

立法、司法、仲裁都可以用court这个词来表达

法官(judge):

判断者裁判者

法国商事法官的任职条件:

热心于裁判事业、参加培训、与商事法院签订合同

商事规范与民事规范的差异

我们今天把民法和商法看作是并行的两个概念。

德国人对法律的理解之一:

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

德国人对法律的理解之二:

私法分为:

私法的一般法(民法)和私法的特别法(商法)此乃私法的二元制结构

民法和商法在微观层面、规范层面上的实证法差异

商法和民法的实证法差异之一:

商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在有偿性的判断是不同的

判断有偿和无偿的标准:

是否给予对方某种代价或对价

赠予:

无偿的给付别人一项财产或利益

赠与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故意,重大过失

在民事关系中,我们一般是以给付对价作为是否有偿的标志。

商法认为每一个商人都是追求自己利益的。

从商法角度看,商人的所有行为都被视为有偿的行为

从商法的角度看,商品的试用被视为商品的买卖(有严格赠予程序的除外)

商法的基本逻辑:

商人的所有行为都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不存在着无偿的问题

有偿性和无偿性的判断标准民间借贷的特点:

依据民事裁判规则,民间借贷若不约定利率,即推定为无偿借贷

叶林老师观点:

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发生借贷而没有约定利率的情况下,不能推定为无偿借贷

商法和民法的实证法差异之二:

商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在尊重自制规范的地位上有所不同

交易习惯:

先前商事活动中形成的惯常模式或者习惯性做法

一手股票是一百股,一手债券是一千元面值在商事关系领域中,更注重习惯,更重视自治性规范。

国标:

在中国,钻,如果没有特别加以注明,指天然钻。

交易习惯、自制规范只对相关行业内的人具有约束力,而不可以把它们用于约束行业外的人。行业习惯是指行业内的习惯。行规对普通的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从极端意义上说,商法的历史就是由商业习惯演变为商事制定法的过程。

商法和民法的实证法差异之三:

商事主体特殊的注意义务

买方自慎,卖方自慎。

在商法中更注重卖方自慎。

商法的特殊规定:

商人的告知义务、适宜性

商人的告知义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告知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告知义务

股指期货的限定性规则之一:

开户保证金金额不能少于50万

股指期货的限定性规则之二:

必须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实际成交记录或参加过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培训并进行过模拟交易

金融交易、股指交易是高风险、高杠杆性的金融产品

适宜性:

商品或服务在出售时,应当具有的适合消费者利用的功能或价值。

商法和民法的实证法差异之四:

外观法理的扩展适用

在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指意思或意思表示

传统的民法理论特别在意真实的意思的体现。

合同解释探求真意。

严守合同

社会的安定取决于法的安定。

商法强调外观法理(根据权利或行为的外部表现推定行为人具有与该等外观权利对应的主观态度)

外观法理是站在表示主义的立场上去观察交易、观察行为的。

在民事关系领域中,我们更关注意思表示在商事关系领域中,我们更关注表示主义或外观法则

商法和民法的实证法差异之五:

商法规范强调加重责任

传统民法核心的责任形态:

过错责任、单独责任(个别责任、非连带)商法注重责任的加重(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不问过错的责任)

商法规范的加重责任:

不问过错、连带责任

相对而言,加重责任更普遍地见诸于商事领域

在西方国家,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其时效期间都很长:

(民法)取得时效至少15年到20年,消灭时效,类似与诉讼时效,5年左右

(商法)诉讼时效2年或1年或180天

中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中国民法上一般的消灭时效期间就是2年

在中国,民与商的诉讼时效的界限不是很清晰。

民法和商法在理论上的差别

民商规范的应然性的差别之一:

关于人的假设

商法领域中人的分类:

商人、商人以外的人

商事关系的主要参与者是商人

人的假定不同,会导致一系列行为规范的不同。民商规范的应然性差异之二:

对象、事实和权利的区别

民法学的基本逻辑出发点:

我们可以从逻辑的原点来逐渐推演、解释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

民法关注权利,希望从权利的角度去解释纷繁复杂的事物,

叶林老师认为:

商法不太在意权利,商法更关心事物的整体性

商法具有应用性,不太在意非要用权利的观点去解释生活中的现象

民商规范的应然性差异之三:

安全和效率的关系问题

房屋70年使用期满后自动续期的规则适用于住宅商品楼

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科研用地

商人所有资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货币

强制拆迁的(对商人)第一要务是合理补偿,叶林认为(对普通百姓)是为什么要把我房子拆了

对商人来说,由于其追求的是利益和利润,所以物质形态对商人并不重要

对普通百姓而言,真正重要的是物质的形态和权利的拥有

民法更关注安全,商法更关注效率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分界点在哪里?

民商合一:在民法典之外,不制定商法典民商分立: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

其分界点在于法典化

王利民“王氏民法典”

梁慧星“梁氏民法典”

徐国栋“绿色民法典”

这三个民法典差别非常大

中国还有极少数学者采取去法典化思想,法典限缩社会和法律发展

中国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并不改变商事规范本

身的独立价值,不影响商事规范的存在

是否要制定商事通则?

叶林老师观点:

商法研究应该着力于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商法的体系化

叶林老师认为:

如果最底层的关系叫做私法关系,那么私法关系基础之上形成大的民法的体系,在这之上还有一部分民事关系,在这之上是专项的特别规定

叶林老师认为:

民法和商法是垂直式二元制结构

私法的二元制:

民法和商法(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垂直式指的是它们调整的角度或者结构不

一样

商法不是经济法

商法是最自由的法律,商法是最严格的法律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

商人及商事登记

德国商人主义,它整个商法典的展开的前提就是商人,德国人坚决用商人这个词

商人的概述:

社会学意义上的商人:通晓信息,趋利避害(房屋)在合同约定的面积基础上,3%之内的差额,用多退少补的原则

法律上的商人:

以营利为目的,以营业为职业,独立开展营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直销商品的直销员是不是商人?

直销员不是代理人。直销员以自己的名义来贩卖商品。是商人

商人的特征:

营利性,职业性,独立性,公开性

营利性:

商人为营利而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将经营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商人的股东或者控制人。

叶林老师关于商人职业性的观点之一:我们不应该把商人当作一个阶级来看待,而应当把商人当作一种职业来看待;之二:商人是一种职业,职业注重技能。

在香港,学生会开办的店铺或食堂不可以对外从事营业活动。

关于商人和企业的问题

中国法认为个体户不是企业除了中国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当中有所谓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国外所说的企业:

组织体或其财产状态

梁慧星、王利明所说的企业的两重性:

主体,财产

叶林老师观点:

在中国,企业主要指主体,其客体特征不是很明显

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企业的概念范围。

商人制度的基本原则:

营业自由原则、商人法定原则、平等原则、企业维持原则

营业自由原则:

社会中的每一个自然人与商业组织都有权自主地进行投资、经营以及自主地决定所从事的商业活动的存续与终止(这是个宪法问题)

营业权来自人对自己财产的利用和处分,它应当是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当然的权利的组成部分。

商人法定的核心思想:

为商人的交易过程提供一种标准的格式或模式,使之易于识别。

商人法定原则:

类型的法定化(有助识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条件的法定化(申请条件,存续条件等一致)公示的法定化(表现形式:1亮照经营、2商主体应把有关开展营业活动的记录备置于工商登记档案之中、3在纸质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商法领域中所强调的平等:

1. 机会的平等(最重要)(也就是不存在所有制歧视、地域歧视)

2. 保护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叶林老师认为应改名叫《重整及破产法》破产在中文含义中:破产还债

法律字面上:破产法解决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把企业兑现掉,把资产按照平等的原则分配给债权人

可是几乎没有那个国家是为了破产还债而制定的破产法

债务人或者债券人都可以申请企业进入重整程序,重整的目的是为了挽救,不是以破产为唯一目的。

欺诈性转让(比如假破产):

为了逃避对债权人履行义务,先把财产以某种方式转移出去

国家对企业施以援手的目的:

维持企业的存续和发展(体现了企业维持的思想)

叶林老师认为:

网上开店要办工商登记,不能差别的对待网上和网下

制度之间是竞争的

商人的分类:

1(主要)依商人的组织形态进行分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

2依所有制标准进行分类

商法人和商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是《三资企业法》

全民集体私营外资是所有制意义上的分类

依所有制标准进行商人的分类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仍然意义重大。

接近40%或50%的国有资产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载体而存在的

中投二号:

业内人士对国资委正在筹备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称呼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问题

与商人的组织形态分类相关的问题:

1、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关系

两者在法律的本质上基本相当(法律本质:一人出资、一人所有、一人经营、一人承担风险)

这两种实质相似,实质不同的商业组织并存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并存的原因:雇工因素: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雇工7人以下,独资企业雇工8人以上,并不是以为马克思的《资本论》

管理制度与税费制度因素:

个体工商户除了正常缴纳按照八级累进的税率缴税之外,还要缴市场监管费给工商局

2、有限合伙

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P无限责任),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LP有限责任)共同组建的合伙组织

普通合伙人(GP)对公司有管理权

管理产生责任

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用法是私募资金,被境外投资者视为进入中国的重要桥梁。

人们能否利用有限合伙的方式变相地达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

可能。GP花3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无限合伙人和LP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公司法》认为公司不可以当有限合伙人,但是《合伙企业法》上没说这个,中国很多的基金公司都是用的这个结构。

3、小商人

日本人所说的小商人是指日营业额小。每日的营业额不超过二千日元。

日本商法对小商人的特殊政策:

小商人可豁免编制财务会计账簿。

日本商法对小商人的限制:

小商人没有商业字号的专用权

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是主体登记制度,解决的是主体登记,不是财产登记

商事登记通常叫做商人登记,核心讲的是商主体或者商人本身的登记,而不是商事财产的登记,

截至目前,我国国内还没有商事登记的法律,

中国的商事登记在某种程度上是行政登记,行政机关受理并办理注册登记。

行政机关有权制定和实施制定的规则,放大了工商管理机关的权利,进而对于民事主体包括营业自由的权利产生了巨大的限制

在荷兰,企业是在商业协会、行会进行登记的(典型化的民间登记)

在德国,企业是在法院登记的

美国,州务卿登记

香港,register(一个专门负责公司登记的部门)

登记事项和提交文件

登记机关所要审核的事项和商人的登记事项是两个概念

商人的登记事项: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股东,营业范围(别的都不是)

登记事项不等于提交文件

工商登记机关所进行的是全面的形式审查(坐堂式的审批)

商事登记的效力:

创设效力、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叶林老师认为:

商事登记只有确认效力,没有创设效力

对于登记事项而言,有对抗效力

公司的股东名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国今天的商事登记制度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造假。

如何解决造假问题?

公证

公证体系:

拉丁法系英美法系

公司登记中,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必须进行公证,法定公证事项

法定公证事项的成本也是法定的,比较低

商人制度

不论网上网下开店都该领取营业执照

网上开店是个商行为

商行为:

商人为了营业目的而公开实施的行为

商行为的实施者是商人,商人的行为应当被推定为商行为大学生卖书不是商行为,

叶林老师认为:

拿不拿营业执照只是决定了承担责任的范围

就公司登记而言,它所解决的是投资者或者股东是不是享受到了公司法给予他的承担有限责任的利益优惠,而不决定他是不是商人。拿不到营业执照并不等于你不是商人我们在讨论商行为时有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即依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来确定一个行为是否为商行为

商行为的特点:

营利性,公开性(会员制不是),持续性(排除偶然的交易),技能性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最核心的构成要见是意思表示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件的,商行为是以营利作为构成要件的

企业的负责人组织管理企业的活动叫做管理行为

决议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

每个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的产生一个确定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叶林老师认为:

决议行为是多个单独行为的偶然结合。

商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交易、企业管理的行为、决议行为。

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都是私法意义上的行为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交叉。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差异之一:

二者在范围上存在着差异。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差异之二:

商行为强调行为的外观性,而不太在意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和内心意思或表示。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差异之三:

商法比较关注意思解释的客观性。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差异之四:

在效果的法定性方面存在差异。在民事行为中强调效果的意定性。在商法中加入更多的

法定性的效果。

民法争论的问题:

意思和表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叶林老师观点:

民事审判更偏重于意思主义,商事审判更偏重于表示主义。

商行为的主要部分可能都是法律行为。

商法是最自由的法律(商人与商人之间发生的关系),也是最严格的法律。

商人之间的法律或叫做双方商行为崇尚的

是自治、自由。

单方商行为是严格的。

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的重要区别在于

前者强调法律的管制,后者强调自由、自主。商行为的分类:

1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2绝对商行为(不论主体是否为商人,如海商行为、保险行为、票据行为、转售行为、交易所行为)和相对商行为(依主体是否具有商人资格而判定)

绝对商行为这个概念取决于某一个国家在

其法律之中对于商行为的规定。(中国所有绝对商行为的概念都是参考境外的商法而

得出的)

合同行为属于相对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4一般商行为和具体商行为

商人是一个同质性的群体。

从实然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拾遗补缺的法律。

从应然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成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法律。

保险、证券、破产属于特殊商行为

一般商行为的通则:

方式的自由、交易习惯的适用、特殊的缔约规则

交易习惯这个词通常适用于商人之间,适用于双方商行为的场合,而不宜适用于单方商行为的情形。交易习惯必须被证明是能够长期有效存在的。

法律行为既包括书面也包括口头。

民法更关注安全的优越价值(形式要件重要),商法更关注效率的优越价值(形式要件不那么重要)。

民商合一把商法的内容放到民法典中去。邀约和承诺主要是解决缔约过程的。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般有邀约的过程,无论是邀约还是承诺,都应该强调意思表示。

沉默视为承诺(商事交易中特有的规则,此规则不可放大)

沉默可以产生缔约效果。

推定承诺的规则

(德法日)素有往来的商人之间(双方商行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邀约,收到邀约一方的当事人,应当毫不迟疑的立即做出答复,否则视为承诺。

特别规则应注意适用范围和效力确定的问题。

我们应当对交易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所区分。我们在使用“交易安全”一词时要慎重。

在讨论民法问题时,交易安全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次要问题。

相对商法来说,民法比较关心财产安全。

相对民法来说,商法比较关心交易安全。

利益请求权:

1法定利率的请求权2报酬的请求权

任何一个债权理论上都附着一个孳息,但是这个孳息的高与低在中国的显示社会当中

就某一个案件来讲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叶林老师认为不是很合理)

商人只要向对方提供了一个服务,就可以获得报酬请求权。

规定一个法定利率,通常为年息6%

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人们不允许高利贷,高利贷违反法律规定。禁止高利贷来源于中世纪的寺院法。

律师不是商人,但其行为要遵循商人的规则。

违约金

在法理上我们认为,违约金是关于损害赔偿的预定。

实际损失是在诉讼仲裁当中能够以凭证证

明了的损失。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人们通常认为,商人是有计算能力的。

商事留置权(民事留置权的例外)

(物权法)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薪酬周期的长短,实际上对劳动者构成了一种约束。

禁止流质、流押的缓和

不能事先约定,债权无法实现时流质或流押。

体现财产安全。

禁止流质、流押在某种程度上是导致不良资产规模扩大的制度性原因之一。

中国禁止流质、流押。

中国的习惯法当中存在着禁止流质、流押例外的现象(如典当)

大多数国家可以商人与商人之间约定流质、流押。

商事代理

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涉及的问题: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3传统的代理制度更关心如何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被代理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解除对代理人的委托。

相对商法而言,民法比较在意“法律关系”这个概念。

相对民法而言,商法强调功能,而不强调法律关系本身。

德国代理商行会在法律上保护代理商利益的代理制度。

(保护代理商利益的代理制度下)被代理人不可以随便解除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所有的长期合同,从理论上讲,都可以无条件解约。

长期合同承认特殊的解约权。

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须赔偿。

交互计算

大多数商业代理的一般授权期限是两年到

三年

公司法部分

商人包括哪些形态

公司只是商人的一种形态,商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合资企业,包括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以外的其他商业组织,甚至包括典型意义上的商自然人。

(什么是商自然人不是以独资企业,不是以合伙,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来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然人)

公司是现代社会中最典型的一种商业组织

形式。

第一讲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1.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指海关的关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设立(公司章程中应当记载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英文名必须有ltd)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的概念:

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不是公司的外部关系,而

是公司的内部关系),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

不同国家公司法的法律表达方式:

1、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如日本。

2、制定单行的公司法,如德国。

3、把公司法的部分内容写入商法典中。

中国不是以上三种。

2.公司的特征:

独立性(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团体性(团体来自于结社,多数决定原则),自治性(自律性),营利性,集中管理

叶林老师对营利性含义的理解之一:

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盈利为目的。

之二:

公司所得税后利润必须分配给公司股东。(投资者的营利性)集中管理的利与弊:利:高效率,弊:安全问题和管理层的私有利益问题

从法国民法典(近代第一步民法典)开始,绝大多数的国家,所谓的人都是以单个的自然人为表现形式的。

团体法:

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叶林老师观点:

任何社会组织都应当具有自我疗伤的功能。公司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

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公司的分类

制定法上的公司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行业分类

理论上的公司分类之一:

单一企业(一个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一家公司)和关系企业()

理论上的公司分类之二: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理论上的公司分类三:

public company(公开公司)private(close)company(私人(闭锁)公司)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五种公司分类:

无限公司(跟合伙企业相似)、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中国历史上曾经用过这五种分类)

中国事实上今天只存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财务会计账簿的查询权)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地,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法把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律体系或法律结构是法律解释和法律适

用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名称的区别

2投资者的称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投资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或股东或发起人)

3设立条件的差异(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500万)

4资本的构成单位称谓有别(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某种意义上,出资额代表了一个表决权;而股份是可分的,可拆解的,多个表决权)

5公司的机关不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股份公司必须具备“新三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用“新三会”)

6权利的流动性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

监事会主要是监视董事的。

发起人是指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负责公司筹办事物,并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办人。我国通常用股权替代了出资额和股份

公司崇尚的基本精神:

财产,包括股权、股份、出资额,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在商业社会中,流动性(自由处分)是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流动性是财产的基本属性。限制转让只是例外。

流动性也是缓和和减少公司内部矛盾的一

个重要的机制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关系

德国人描述:

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学家餐桌上的创造物。

意思:

股份公司制度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略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是公司法中最主要的公司形体。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例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理论上讲,公司可以分为单一企业和关系

企业两种。

叶林老师观点:

在中国社会里,关系企业所占的比重和所发挥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单一企业。

从形态上讲,子公司大致可以分为:

全资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100%)

非控股子公司(非控股附属子公司1%)

控股子公司(控股非全资子公司50%)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他们都是企业法人。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独立是指法律上的独立,而不是事实上的独立。(事实上,子公司必然受到母公司利益上的约束)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来说

属于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交易,是一种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交易(是一种关联交易)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抽逃资金。

1公平交易价格是约束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方面

2通过程序控制控制关联交易

母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由无关联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是否与母

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母公司应回避表决权)母子公司之间可能形成更复杂的关系。(交叉持股:客观上形成一种反收购的机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类似于两合公司

理论上的公司分类之二: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无论是人合还是资合强调的是公司存续的

基础

资合:

以股份和资产成立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的典范

人合公司:

是基于信任和信赖为基础的公司。

典型的人合公司是指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组合

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合处于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状态的

公司叫做人合兼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公司:无限公司

中国强调资合。

(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理论上的公司分类三:

Public company(公开公司)private(close)company(私人(闭锁)公司)

叶林老师认为:

Public company应该叫公开持股公司或公众持股公司。

Private company应该叫做非公开持股公司

或非公众持股公司。

日本脱欧入美

理论上的公司分类(小分类):

股东管理型公司(管理权由股东承担)和集中管理型公司(管理权由董事会承担)

中国的董事实际上缺乏了理论上所说的中立,而更像是一个委派方(股东)的代理人。叶林老师认为:

中国的上市公司更接近于集中管理型公司,非上市公司接近于股东管理型公司。

公司设立制度:

投资性的个体身份转换为公司身份

公司设立:

是指为了创设公司法人的资格,投资者或者公司发起人以创设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而

实施的各种筹备活动的总称。(始于公司筹备活动的开始,止于取得营业执照中间的所有活动的总称)

理解公司设立时的注意点之一:

不要单纯地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去看待公司

的设立行为。

理解公司设立时的注意点之二:

公司的设立行为在本质上是交易行为。

理解公司设立时的注意点之三:

中国的法律在讲到公司的设立时,不是把设立与自由联系在一起,而是把设立与管理、政府的许可联系在一起。

所有公司设立活动最核心的部分是在符合公司法的条件下最有效的利用合同法

公司的设立制度本身在本质上是私法意义上的行为,而不是公法意义上的行为

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都来自于发起人的公司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发起人以外的投资者募集的(定向募集(特定投资者);社会募集(公开募集)所有的社会募集(公开募集)必须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实际上在中国的今天,只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中的定向募集。就现行的《公司法》而言,“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这个词只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不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这个词是股份有限公司意义上的概念,但其实质上可以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

乱集资、滥集资:

没有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而擅自向社会筹资资金的行为。

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是社团;股份公司是资合;股份公司是法人;设立是行为。

《公司法》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的住所

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负责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办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须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可以防止变相的公开募集)500万是股份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金

10万是有限责任公司里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3万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除了3万元那个,别的可以分期交付。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基础文件。

在中国,只有一个法律文件叫公司章程。在英国和美国,公司的章程表现为两个文件。一个叫做公司组织大纲(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美: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另一个文件叫做公司细则(英:articles of association;美:by laws)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的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具有合伙性质的合同)2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3签署公司章程(草案)

4募集股份(社会募集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

5缴付股本

6召开创立大会(形成模拟中的公司的一个决定性的程序。认股人投票决定是否成立公司

50%认股人到会为有效的创立大会,到会的50%以上投票通过,公司成立

创立大会也决定哪些债务由公司承担,哪些债务由发起人承担)

7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人是公司(柯芳枝教授认为)英美法解释当把相关法律文件交给登记机关时公司成立,我们认为经过批准公司才成立)

(其中程序1、4、6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其所签署的章程只是发起人意向中想用的一种章程,而未必是最终使用的章程。

公司设立中的交易

设立中的公司不是公司

设立行为在骨子里是交易行为。

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会涉及:

住所、技术、未来的销售安排、产品销售或其它方面的协议

原则上,除了公司同意外,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发起人自行承担。不可以转由公司承担(理由:合同的相对性,创立大会也决定哪些债务由公司承担,哪些债务由发起人承担)

公司与股东和相关人的关系

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一个在与公司的对应关系中存在的概念。签订了公司章程或认购股份的协议。(叶林老师认为这是错的)

确权诉讼谁出资谁拥有谁收益,是政策性文字,不是法律性文字。

登记是谁谁就是股东,关心的是形式上,而不是实际上。

因为签订了公司章程或认购股份的协议,所以是股东,因为是股东,所以要向公司付款出资关系在本质上是交易,出资要符合《合同法》最基本的道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股东欠缴出资

公司法中主要的救济措施:

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个合同关系。

额外的救济措施:

1限制权利(分红权、表决权)

2公司股东除名(尤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本人把有限责任公司做contract company或者contractive company合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股份公司或者公开公司和个人企业中的一种状态,包含了合伙的属性也包含了股份属性。貌似只有西班牙、葡萄牙的法律中写过除名。

出资收受关系:

公司接受出资,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除了承担出资义务之外还有别的义务吗?(没有!)

总的来说,出资义务是股东的唯一义务。组织关系:

公司法实际上是个组织法(团体法)

根据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股权可分为:

自益权和共益权。(来自德国的学术分类)国家:中国德国法国

名称:自益权财产权个人权

基本一个意思,指的是以股权转让为核心,可能涉及盈余

分配的请求权,新股的认购权

最典型的自益权是股份转让权,附带包括盈余分配的请求权,还包括新股的认购权。股份原则上都允许自由转让。

股东能自由转让自己的股份。(但是有限公司不能,必须服从优先购买权)

国家:中国德国法国

名称:共益权管理权集体权

最典型的共益权是表决权。

叶林老师的观点:

决议体制的特征是股东个别意思的偶然结合。

决议行为是意思表示,但不好说是法律行为股东能否控告公司不分红?

通常应当驳回,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德国:个人主义的民族精神;团体法主义的民族精神

中国人的特点:

认为只有一个最高权威,剩下的都是自由主义。公司是典型的团体主义的产物

在团体中,个人的权利是既被限制的又被放大的。

自由处分的思想受到了极大的局限关联交易。

股东和公司之间有可能存在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最特征的地方,股东与公司的交易将产生或可能产生利益的转移

理解关联交易的注意点:

关联交易在理论上讲是一种中性交易。

《公司法》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控制关联交易:

程序控制(不能表决)实质控制(价格公允)《证券法》中对于频繁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认为“不适合上市”

德国人对大量发生关联交易的股东必须赔

偿其他股东。

受信关系(受托关系)公司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对股东承担保护义务

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客观上都承担有

限责任

公司独立性中的“三独”:

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独立

关于公司的营利性的说法:

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者要具有营利性

关于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说法:

信托关系,财产权要发生转移,出资和被出资的关系

证券法

证券和证券法的概述

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一个投资者把钱交给别人,并且通过这个人的努力而使自己得到收益的权利

如何定义证券?

(中国法更强调)列举定义:

《证券法》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美国法)功能定义法:

是不是依靠第三人的努力而获得收益(用功能主义的方法来定义证券,可能会导致证券的外延过于宽泛,导致识别的困难,需要法官裁判,在中国不合适)

账户定义法:

投资者的除了现金以外的所有权利,只要能够记载在或贷记到他所开立的证券

账户里,那么就要做证券。

《美国法》认为证券最本质的地方是:

自己拿着钱去投资,还是把钱给别人去投资证券的性质:

投资性(可亏可赚);财产性;流通性(可交易);公众性;依附性;标准化

财产的共性在于转让性

证券的类型:

股票;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股票

股份的载体

公司债券《公司法》规定的,到期还本付息。公司债券实际上是标准化的借据。

政府债券只指中央政府债券。

中国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但是搞地方融资平台。

《证券法》是否可以管理政府债券?

不可以,全国人大决定政府债券的发行。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投资,专家理财。

证券衍生品种派生于基础证券。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如金融期货交易所

证券的发展:

1证券从有纸化向无纸化的转变(1996年完成)

2证券向金融商品的转化

证券持有与证券权利

证券持有的方式

直接持有:

发行人制备的名册直接记载投资者的姓名

或名称,投资者无需中介机构的协助和证明,即拥有全部权利。(中国的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全都是直接持有)

间接持有:

发行人制备的名册只记载名义持有人的姓

名或名称,不记载实际持有人的信息,实际持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而行使权利(QFII、B 股、H股、回购、期货)

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是间接持有模式

证券直接持有模式下的权力结构:

证券无纸化和账户化

证券账户开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具有确权功能)

证券账户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理论上讲投资者对账户是有控制力的

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的关系:

证券公司保护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关系: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护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和证券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发行人保护证券账户

证券的指示交付

所有权人转让已由第三方占有的动产时,有权将所有人对第三方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方

证券法的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

可以转换为股票

《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证券法》分为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法和形式意义上证券法

金融期货必须遵守《证券法》。

《证券法》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也是证券,也适用《证券法》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

发行:

创设证券权利的过程。(可理解为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交易)

交易:

投资者或证券权利人将证券让渡给别人。这两者主体的区别是核心问题,但骨子里都是权利的让渡(买卖权利)。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服务、银行的储户、买保险也算消费者。

金融领域(证券等)开始广泛使用消费者这个词,而不是投资者。

为什么证券法要保护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容易被骗

信息不对称:

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资料不同

票据通常而言不会被当作资本证券来理解。

资产证券化

概念和种类

一级证券化(初级证券化):

证券的发行人或资金的短缺者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方式,在市场上向投资者(资金提供者)直接融通资金的过程。二级证券化(结构融资或狭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今天所讲的证券化大多是二级证券化):

将缺乏流动性(比如债券)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转化为资本证券并得以流通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要点(模型):

1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建立一个经破产隔离的被称为spv的法人或合伙,由这个spv作为资产证券化债券的正式发行机构。

2 spv正式购买了与发起人资产相关的现金流,从而将这些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

3 spv购买资产所需要的现金,是通过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取得的,而且通常包含了一部分或一个由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4这些债券通常由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这个风险评级既要反映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也要反映降低信用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5只要资产池不发生重大违约事件,投资者就能够获得本息的偿付。

金融危机银行把钱借给了信用记录不好的人,叫次贷。房价暴跌或利息暴涨导致人们还不起银行钱。

证券的发行、承销、上市、交易

证券的发行(以股票的发行为主):

中国法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英美法国家只要是公司都可以发行股票。股票发行的阶段一:

股份公司应当提交相关的财务报告,并进行劝诱。

股票发行的阶段二:

公司依照认募者的申请,来决定股票分配

股票发行的阶段三:

公司将证券交付给投资者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中国法规定公司的收益率必须符合规定才

能上市,美国法则不管是否为垃圾均可上市有同业竞争不能上市,重大关联交易不适宜上市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关系。

证券发行:

发行人制作并向投资者交付证券的行为。

证券公开发行(符合其一即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是否为特定主要按是否有既往的业务往来

来判定。(超市向持金卡顾客卖股票不是特定对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上市公司所有的新增股份的行为都是公开

发行,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是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只适用于公开发行。

信息备忘录对应着非公开发行。

证券承销和保荐

证券承销(间接发行):

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

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凡是公开发行的,必须通过承销的方式。

实际上证券公司不是代理人,是个买断。

证券公司承担发行失败的风险。实际上是两个交易过程。

证券公司收取承销费和获得超额配售权。

证券的发售价格受政府管制。

股票价格=发行后的每股收益x PE(市盈率)PE不超过20倍,实际上有政府决定。股票定价机制改革:

市场来定价,而不是政府。

市盈率:

以收益的方式偿还投资所需要的年数

保荐人制度:

解决企业经营不规范,财务报告不明确等问题

提供训示、辅导、指导和担保。

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有保荐人(强制的)

证券上市、交易和证券市场

证券上市、证券交易

证券上市: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经获准或经同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非国债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安排上市。

实际上中国上市的方式有两种:

1通过签订上市合同上市

2安排上市(国债)

上市是为了增强股票的流通性。

证券的上市、交易的关系:

上市为交易提供了一种场所,上市为交易的便利性提供了条件。

证券上市的条件:

(法律规定了最基本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法律条件的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股票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上市的终止与暂停

上市合同产生了什么后果?

谴责问题罚款

证券交易及其结构

证券交易:

理论上讲是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都会用合

同的观点去看

所有的上市证券的交易都符合下图: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交易市场(采取公司制活着会员制建立起来)

证券交易所只为会员提供服务

股票交易实际上是发生在会员A和会员B之间

投资者A和投资者B之间有一个观念上的合同

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指的是公示,结算功能只发生在会员之间

一级结算:

中登公司和会员结算

二级结算:

会员和投资者结算

中登公司和交易所都不认为自己直接对投资者服务

证券的交易方式:

1集合竞价(集中竞价、连续竞价)

2协议转让(理论色彩多余实践意义的一种交易方式)

3大宗交易(以当日的收盘价为每股价格,事实上大宗交易替代了协议转让)

4裁判转让(法院判决书)

5继承赠与

6证券商报价制度

前五种的价格形成机制相同,都是受投资者指令驱动的交易方式

集合:

若干个买方,若干个卖方,在同一个场所内进行证券的买卖

集合竞价用在形成当日交易的开盘价。

连续竞价是形成当天股票走势图的一个交易方式。

实际上我们现在这个交易系统支持的都是集合竞价(不适合大规模交易)

上市公司的收购实际上就是证券交易的特殊表现形式。

继续收购:

已拥有某公司5%的股份,在此基础上增5%就需要停牌三天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要约收购:

收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30% 证监会可以豁免要约收购和每增5%停牌三天,

中国证券市场中,绝大部分的控制权交易都是用协议转让加豁免的方式来完成

证券市场及其监管体制

证券法所研究的市场,是有组织的市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不是行政化的市场)

证券市场可分为:

1主板市场(一板市场,中国的A股市场)2二板市场(创业板)

3三板市场

(中国主要在北京股份转让代办系统:

包括三类公司:i从主板上被摘牌的企业;ii 原来的NET和STAQ系统中存在的遗留的股票;iii新的成长型企业)和天津渤海开发区的股权交易所)

叶林老师认为

以后中国的三板市场分别在上海、深圳、天津(北京包括一部分)

监管模式

双峰监管:

一个峰就是管投资者保护或者叫消费者保护,另一个峰叫做审慎监管,管的是证券公司的准入

集中监管

中国今天用的,所有权都在证监会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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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这些规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述。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 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 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 金额的限度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利。 、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 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 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 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 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 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 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 织。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 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 、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 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 份。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 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 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 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 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 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 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 任的公司。 、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 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 程,专门行使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 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 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 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 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容的法律 规的总称。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 以负担同一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 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 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 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董事会不可行使下列哪个职权?()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监事 、以下选项中,哪些属绝对商行为? () 、不动产出租 、以下选项中,哪个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 、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万元 、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 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万 元现金和价值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和其他 债务万元,欠缴税款万元。在清算人 提出的清算方案中包含了以下容,其 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现金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万 元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 向丁借款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 责偿还万元。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 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 、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 向丁主自己只承担万元 、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 性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预备付 款人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 总经理由谁任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可以凭自 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 三、多项选择题 、以下人员中,哪些属于商人?() .某合伙企业.某个体商贩 、在以下几项选项中,()属于绝对商 行为。 、不动产出租、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 股汇票的出票 、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何种权 利?() .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 营者的权利。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 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些符合保险法的 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提 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 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材料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 有关的证明或者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 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 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可以 提起诉讼 、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 基本容包括哪些?()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围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 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 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 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 说法有哪些?()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 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 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转让 、背书是无条件的、背书有转让背书 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 、周经理签发汇票一,汇票上记载收 款人为武经理、保证人为经理、金额 为万元、汇票到期日为年月日。武经 理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楚经理,楚 经理再背书转让给经理,经理要求付 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 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 有哪些?() 、周经理、武经理、经理、楚经理 、、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 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哪些 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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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国际商法 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

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 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6)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7)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8)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9)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销售合同公约》:原则上可撤销,但是,有两种情况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即: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约作出了某些行为时。(案例题) 4.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要约因过期而失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该期限终了时,要约自行失效;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也归于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5.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双语)复习资料

1、Functions of law: ①Keep the peace ②Enforcing standards of conduct and maintain order ③Facilitating planning ④Promoting social justice 2、Definition of contract( in China ): A contract shall be an agreement whereby the parties establish, change or terminate their civil relationship. 3、Offer: Definition: offer is a proposal by a person to another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under specific terms. Requirements for an offer:①Intention:订立合同的意愿the offer’s words must give the offeree assurance that a binding agreement is intended. ②Definiteness: 明确具体indicates or describes the goods or services,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specifies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 for the goods. ③Communication: 传到到受要约人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ee. 4、Superior force: 不可抗力 Is a clause in contracts which essentially frees both parties from liability or obligation when an extraordinary event or circumstanc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prevents one or both parties from fulfilling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Elements: externality, unpredictability, irresistibility. 5、Damages: Compensatory damages provide a plaintiff with the monetary amount necessary to replace what was lost and nothing more. To place the claimant in the position in which he would have been had the contract not been breached. Direct losses, consequential losses, pain and suffering, liquidated damages(约定损害赔偿). 6、Fundamental breach: 根本违约 A breach of contract committed by one of the parties is fundamental if it results in such detriment to the other party as substantially to deprive him of what he is entitled to expect under the contract.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7、Remedies for the buyers Buyer’s right to compel performance:要求实际履行the buyer may require performance by the seller of his obligations.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delivery of substitute goods only i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constitutes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the seller to remedy the lack of conformity by repair.

国际商法复习整理笔记

国际商法 题型:名词解释(2分*8) 简答(6分*7) 论述(10分*2)客观知识点+个人理解 案例(11分*2)找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言之有据即可 其中,简答和名词解释不要求十分准确,答对要点就好,老师不太喜欢文绉绉的书面语,大家自由把握吧~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书P5)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又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以德国法国两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不是判例。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对实体法重视多于程序法 4.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5.法律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大陆法系法院组织:各国法院审级层次基本相同(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系是指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英国法系特点: 1.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不是公法、私法) 3.重视程序 4.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美国法系特点: 1.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 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也包括联邦法、州法 3. 重视程序 4. 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两大法系比较自行掌握,不要求按照PPT中的八点总结。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公司)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成立。 合伙关系的认定: 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 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3.合伙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同样的权利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 合伙的特征:(上届考题)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公司:(法定性、盈利性、法人资格)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盈利而经营业务。有两个基本属性:法人、有限责任。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了解 有四种分类,只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但股份有限公司可公开发行股票。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时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自由流通转让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受限(这条老师说好像近年有变化) 下面是百度中找的,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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