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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联系人:.王书增主任

李亚安科长

汪敏华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规划设计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九章城市交通工程

第十章特定区域

第十一章城市市政设施

第十二章城市抗震防灾

第十三章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四章附则

第十五章附表:

一、附表一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二、附表一2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三、附表一3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三、附表一3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四、附表一4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第十六章附录

一、附表一1 名词解释

二、附表一2 计算规则

三、附表一3 计算规划图示

四、附表一4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五、附表一5 有关高层建筑规划技术方面规定

六、附表一6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七、附表一7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八、附表一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

九、附表一9 《划拨用地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高城市

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关规范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一9 O)》、《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1 8 O一9 3》、《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

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市政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七、对外交通用地(T);

八、道路广场用地(S):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2—2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适中、绿地率一般且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的。

四、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易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2—3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七、文物故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第2—4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第2—5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三、堆场用地(W3):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2—6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等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殡葬设施用地(U6):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2—7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

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2—8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1)主、次干道和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步行街和专用道路等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广场用地(S2):公共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厍用地。

第2—9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及其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货运站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三、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四、港口、海港、河港用地(T4):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和河港用地。

五、机场用地(T5):民用和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2—10条特殊用地(D):特殊性质的用地。

一、军事用地(D1):直接用于军事等目的的军事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生活设施用地。

三、保安用地(D3):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2—11条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级单位内的水域。

二、耕地(E2):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三、园地(E3):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四、林地用地(E4):生长乔木、林类、灌木、沿海红林等林木的土地。

五、牧草地(E5):生长牧草的土地。

六、村镇建设用地及村镇居住用地(E6):

1.村镇建设(E6)为: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2.村镇居住用地(E61)为: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2.村镇企业用地(E62)为:村镇企业及附属设施用地。

2.村镇公路用地(E63)为: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的用地。

2.村镇其它用地(E69)为:村镇建其它用地。

七、弃置地(E7):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八、露天矿用地(E8)为: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中附录: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总体规划,按总体规划中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公共用地规划范围,由建设单位一并征用后为公用;按照规划一并征用的河道绿化带及道路绿化带做公共用弛的其面积参加用地指标平衡。

第三章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3—1条规划用地指标即是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是指容积率的上限值)的确定:

1.城市的总体规划;

2.土地的使用性质、区位、空间环境条件;

3.地块的基础设施条件、人口容量、城市设计的要求

4.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格;

二、对于计算一个比较复杂的地块容积率时,依据本规定细则:

1.商住楼(综合)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

2.其它建筑按照商业、办公建筑执行;

3高层综合商住楼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 0%;不足1 O%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4.多层商住综合楼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至少占总二层以上(含二层);仅底层为商业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3—2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

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录:表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住宅用地或相邻有住宅的用地,其规划指标执行时,应首先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日照规定。

第3—3条《表三》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3—4条《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3—5条对未列入《表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3—6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3—8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3—9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3—1 0条老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附表3-1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附录:《表三》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老城区以外的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3—11条高层建筑应沿景观路、主干路布置。原则上不再允许在次干路、支路沿线建高层建筑;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沿线原则上不得建设高度超过40米的高层建筑。

第3—12条文物保护单位、机场、发射塔、雷达站等对周围环境有限高要求的,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3—13条现有城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市场,应按照规划进行调整。工业企业搬迁后用地性质的调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安排在规划的工业园区。

第3—14条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迂后,其用地原则作为中、小学教育用地或为调整教育用地使用,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例外。

第3—15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须准确表明出让地块的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中标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3—16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筑用地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3—17条居住区绿地的规划指标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同时应满足:老城区不应小于2596;其他地区不应小于30%。

第3—18条其他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附表3—18:

第3—19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规划设计

第4—1条本规划管理技术措施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2条本规划管理技术措施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修工程。

第4—3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划管理技术措施要求。

第4—4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4—5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划管理技术措施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4—6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规划图:

1、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2、用地界限;

3、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4、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5、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6、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7、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8、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9、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10、技术经济指标;

11、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12、比例(1:500或1:1000);

13、指北针。

(二)、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乌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三)、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四)、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文字说明;

(八)、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二)、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比例1:l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三)、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乌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四)、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五)、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六)、文字说明;

(七)、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第4—7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高层建筑、中心城区内低多层建筑小区、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建筑规划业务会;

二、建委建筑专题审批业务会;

三、专家评审会:

四、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联系会议。

注明:l、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子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高层建筑、中心城区内低多层建筑小区、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须另报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市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重大型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的建筑、交运枢纽、长途客运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须另报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4—8条第4—7条涉及的内容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4—9条室外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但对于风景区周边地区、城市广场四周、城市对外迎宾道路两侧的室外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必须报送市规划行政数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5—1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

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在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规划管理技术措施执行。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5—2 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以下两种情况除外:(影响曰照分析中,以住宅底层底层室内标高为准)

一、对已建成住宅,相邻新建筑其侧向间距以满足本规划管理技术措施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影响分析。

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影响分析。

第5—3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应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以下所指相邻建筑,均是指室外基地在同一标高,否则日照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北侧建筑最低层住宅室内地坪标高以南侧建筑高度。

2、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度以(含15度),下同],其日照间距(L)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H)的1.3倍。(图1)

则:L=1.3H

3、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附表5—3—1—3:

注明:1、L一为当地止南向住毛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2、适用于无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其间距不小于主朝向一侧较高建筑高度1.1倍,且其最小值为7米。(图1)

二、多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图2)

1、南北向的间距,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7米。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上,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7米。

2、东西向建筑的间距,不小于主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7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4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图)

l、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1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15度且小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4、多层居住建筑之间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且多层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的不小于7米;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4.5米(山墙间距为4.5米时,山墙不得开门,窗);对按此规定山墙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5—4条当中、多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开窗居时,与其相邻的居住建筑东(西)向的相对山墙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其它按平行布置控制。

第5—5条北侧为多、中层居住建筑底层(或下部)为商业用房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汁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当北侧一层非住宅层高大于4米或非住宅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时,则扣除北侧高度为4米。

第5—6条在临街建筑山墙外侧建一、二层群房时,其后墙与山墙之间可以不留间距。

一、在临街建筑设计时,建筑物山墙之间按照国家规范的规定,留出必要的通道并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外,可以不留间距。

二、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的建筑;其山墙以北部不考虑日照间距。

三、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建筑,其问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四、东西向道路的南侧临街建筑改造对,不考虑北侧规划道路红线内房屋的日照间距;但不得影响规划道路北侧的现状建筑物。

第5—7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大

寒日满窗曰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曰满窗曰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小时(第5—7条至第5—1O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高层建筑日照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结果,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的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主朝向建筑的高度为:24米~40米(含4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5米;主朝向建筑的高度为:40米~60米(含6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主朝向建筑的高度大于6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且主朝向建筑的侧向高度每增加3米,其间距增加1米。(图)

2、朝向为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上],其间距不小于较高的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主朝向建筑的高度为:24米~40米(含40米)时,其最

小间距不小于20米;主朝向建筑的高度为:40米~60米(含6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

于25米;当较高建筑的高度大于6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旦侧向高度每增加4

米:其间距增加0.5米。

3、东西向布置的建筑,其间距不小于较高的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主朝向建筑的高度为:24米~40米(含4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00米;主朝向建筑的高度为:40米~60米(含6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5米;主朝向建筑的高度大于6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且主朝向建筑的侧向高度每增加4米,其间距增加0.5米。(图)

4、当建筑间距按较高的高层建筑高度0.5(0.4)倍数计算时,其计算值大于上述规定的各最小间距值时,应取大值。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5米。(图)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 8米。(图)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的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主朝向建筑的高度为:24米~40米(含40米)时,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主朝向建筑的高度为:40米~60米(含6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5米;主朝向建筑的高度大于6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图)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的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建筑高度为:24米~40米(含4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为:40米~60米(含6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5米。

建筑高度以高层建筑物中较高的高层建筑高度计算。(图)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4、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附表5—7—3—4:(图)

注明:当高层建筑物同的山墙净间距离小于、等于18米时,山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及外挑阳台。

5、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对角布置时,对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建筑并列规定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8米。(图)

五、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山墙开有卧室窗户时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图)

六、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间距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七、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图)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图1—18)

八、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图)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条规定的。

第5—8条在符合第5—1条至第5—7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独立式居住建筑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曰照标准要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为13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9米。(图)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2米,多、低层独立式居住建筑与

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20米。(图)

按第5—7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5—8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5—7条规定中国家规范中的曰照标准条件。

第5—9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5—2条至第5—8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5—1 8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5—19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5—3条至第5—7条中有关于各种建筑物间的山墙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5—10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物应满足曰照要求。

一、医院病房楼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米;半数以上的病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

二、老年人住宅与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及教学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大、中、小学教学楼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

第5—11条非居住建筑(第5—10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5米。(图)

2、东西向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图)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25米。(图1—31)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图1—32)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14米(高层)、7米(多、低层) 。(图1—33)

五、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各单体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其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之间的间

距要求;若其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最小值为7.0米。

第5—12条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种层数的住宅建筑的最小控制间距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5—13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在其建筑间距计算时要求增加(或减去)地形的相对高差。

第5—14条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祓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5—15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5—16条本规划管理技术措施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5—17条对公私房屋零星修建的间距规定:

一、在北屋以南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间距北侧房屋室内地坪以上南侧新建建筑物的高度1:1.3控制。

二、在北屋以南新建、扩建单层(一层)南屋,其间距不小于5.0米。

三、修建的房屋位于北屋前墙一侧,其间距不小于2.0米,并遮窗时,修建时不得改变原高度。

四、在北屋前侧新建东西屋,其山墙与北屋前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前墙不准超过北屋前窗的外侧线;遮窗者其间距不小于5.0米。

五、新建东、西屋,前后墙之间二层(含二层)以下,其间距为6.0米。

六、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包括加层)不宜超过在北侧东西屋前墙向南的延长线,

如再延长线内新建、扩建、改建(或加层)的,其间距按距东西屋们东南边沿1:1.3控制。

七、新建、扩建、改建东、西屋前墙之间一层间距不得不小于5.0米;二层或加层,

其间距不小于6.0米。

八、位于东西屋门洞北侧修建房屋,其间距遮窗时不小于2.0米;不遮窗时不小于1.5米。

九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后墙与后墙、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0.7米;有窗时不得小于1.0米:二层间距(无论有窗、无窗)不得小于1.2米;山墙之间原则上以相互不占压基础为准。

十、在北屋以北建北屋(包括二层楼房)其间距不小于4.0米。

十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后墙留窗位置在室内地坪1.6米以上。

十二、背街红线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临街房屋扩建加层必须技规划要求退出红线,并考虑市容街景协调。

十三、凡合用山墙或后墙的房屋,翻建时无墙一方应另立一墙(可以紧靠);但合用墙者如系扩建、改建(或加层)应按规定的问距各留一半。

十四、对公私房屋零星修建的间距必须满足国家防火规范规定。

第5—18条临街房屋进行危房改造时,应保持原面积、原高度不变;原则上不改变结构形式;并按城市规划景观要求,进行临街立面设计。

第5—19条非居住性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各类建筑自己的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其周边建筑物间距的要求。

第5—20条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一、各类工业建筑根据其生产的危险类别,按照国家规范确定的间距执行。

二、当上述间距小于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时,则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去大值执行。

第5—21条工业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根据各类工业建筑的生产危险类别,按照国家规范确定的间距执行。

第5—22条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建筑物与高耸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各自的单体设计规范要求。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第6—1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6—2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相邻基地两侧建筑物的建筑退让距离同时应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一、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不得小于5米;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二、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附表6—2—2

注:l、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H控制。

3、当离界距离小于6米是该方向建筑物不得开窗、门及阳台;其外墙为防火墙。

三、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三)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五、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六、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如下:

1、城市主干道:35~66米;

2、城市次干道:20~50米;

3、古城外环路:40米;

4、城内主干道:30~40米;

5、城内次干道:16~24米;

七、城市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2、小区路: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米,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 0米;

3、组团路:路面宽度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米。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米;

4、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5、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接;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m3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6、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度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7、居住区内到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

附表6—2—7—7:

注明:1.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

2.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问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3.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缘。

第6—3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附表6—3:

注:h——建筑高度:

D一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l、建筑高度大子等于l 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核定。

2、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上表指标值的0.8倍控制,且最小值为3米。

3、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距离按上表指标值得0.6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第6—4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一、车型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各种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

1、小汽车最小转弯半径为:6米;

2、大型车(车长8~9米)最小转弯半径为:10米:

3、消防车通行道路的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二、大型民用建筑、超过3000座位体育馆、超过2000座位的会馆和超过3000 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三、商业步行街:

1、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宽度可采用10~15米,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2、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小于160米;

3、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道的距离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出口距公共交通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4、商业步行区附近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其距商业步行区进出口距离不宜大于10米;

5、商业步行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四、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由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米。

第6—5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6—6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6—7条建筑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的用地性质。

一、建筑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和其它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二、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三、建筑物的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1、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米。

2、建筑基地的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大门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3、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4、在规疋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6—8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6—9条沿河道、湖岸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米。

第6—10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6—1 1条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灭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6—12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293—1999的有关规定。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 5米。

第6—13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7米。规模较大的,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7—1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曰照、建筑间距、消防、抗

震防灾、文物及历史名城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7—2条老城区建筑高度控制檐高或脊高不大于15米。[建筑物地理位置不同对建筑的高度控高及位置(屋脊或屋檐)不同。]

新建的多、低层住宅应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推行水、电、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采集。

第7—3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7—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设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

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7—5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十S)

还应符合下列附表规定。

附表7—5:沿道路两侧建筑工程控制高度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一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 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一建筑基地沼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一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一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三、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四、建筑物临街或其面前道路临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地控制地带的在计算控高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地控制地带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7—6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反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亍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7—7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0米。

第7—8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7—9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战的烟囱、锅炉房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7—10条沿主、次干道建筑立面要进行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颜色、风格及需设置的牌匾、一灯箱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沿主、次干道建筑不准擅自改门、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第7—11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控制如下:

一、无电梯住宅为:六层及六层以下:

二、中学教学楼为:五层及五层以下;

三、小学教学楼为:四层及四层以下;

四、幼儿园、托儿所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下:

五、办公楼六层及六层以上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米式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7—12条临时建筑

一、临时建筑系指二层以下(含二层)临时性过度用房以及临时车棚、工棚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临时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自行拆除,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拆除。

三、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买卖、交换,不得擅自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建设临时建筑:

1、占压规划道路、园林绿化、水源保护地的;

2、占压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

3、占压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4、占压城市防洪河道、排水沟渠的;

5、占用永久性建筑的屋顶、平台的;

6、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8—1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开封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

一、绿地率≥30%,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m2以上,城市老城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m2以上;改造旧城区绿地率≥25%。

二、到2010年绿地率≥35%,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 m2以上,城市老城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m2以上。

三、绿化种植设计应适应绿化功能要求;充分发挥植物材料的各种功能和观赏特点;在统一的基础上力求树种丰富,培植形式多样;并应注意种植的位置,与建筑、地下管线、高压线等设施的距离要符合规定要求。

一般乔木区距建筑物5~8米,以免影响室内采光和通风,避免有碍植物的生长发育和设施的管理维修。

四、古树名目的保护:

l、古树: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分类:300年以上,获特别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3、古树名目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据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保护区内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机古树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第8—2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一、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二、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

三、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

四、居住区绿地的最小规模:1.0ha;

居住小区绿地规模:0.4ha:

组团绿地规模:0.04ha:

组团绿地的面宽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合成人游息活动。

五、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应符合下表:

附表8—2—5:

六、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应满足下表:

附表8—2—6:

注明:1、L一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一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一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城规发[1999]3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12.15 【实施日期】199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 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城规发(1999)388号1999年12月15日)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土地管理的工作效率,简化程序,方便建设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房地局协商,对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确定如下工作衔接办法: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开具钉桩条件,由市测绘院计算桩点座标并量算用地面积,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钉桩图,建设单位将《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和钉桩成果单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如用地位置及范围等发生变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到市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变更《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并更改钉桩条件。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用地性质、位置、面积上应该保持一致。如实际测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发生误差,允许误差范围在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可按实测的面积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由规划管理部门校核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容和特性 基本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容包括4方面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 计方案 第一章系统预期目标 建立吴中区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把城市规划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信息进行科学的存储与管理,以实现对各种信息的快速查询、检索、统计、及时修改更新、空间分析与资源共享等,完成规划管理的办公自动化,最终达到把大量单一、零散、缺乏内在联系的信息资料变成有机、综合的信息资源,以辅助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分析决策,为此不仅要具备合理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建立规范化的信息分类标准,最重要的是要为系统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系统的总目标为:规划领域在城市建设中具有超前性、基础性和重要性。同样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也具有基础性和重要性。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是国内外城市GIS 应 用的成功经验,是搞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必不可少的主要管理手段。因此系统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以吴中区建设局规划处的业务和管理内容为基础,以 GIS 技术为支撑,实现图、文、表管理一体化的综合型、空间型现代化网络管理体系。 第二章系统建设原则 为保证系统具备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要求,尽可能提高各项指标,拟建系统的设计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在满足系统功能要求的基础上以及尽可能降低资金投入的同时,保持系统 的先进性。 2.一致性原则 为确保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系统建成后的自身运行以及与其它系统的连

接,必须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强调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主要是数据编码、数据格式的规范化和一致性等。 规范标准的选用顺序为:国家标准、规范,各行业、部颁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自行制订经过论证的标准。 3.安全稳定性原则 保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和保持正常工作的能力 在错误干扰下系统重新恢复和启动能力 维护数据安全性能力 4.完备性原则 数据完备性,包括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准确性和精度 系统功能完备性,子系统的设计必须有比现有业务流程更完善的数据输入、 管理、处理、输出和更新的功能 5.适应性原则 能根据机构功能调整的需要,不断满足以后系统目标的变化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日后的功能扩充 能适应技术更新(如软、硬件升级更新等)的要求 6.实用性和方便性原则 进行深入的用户调研分析,针对用户的业务流程设计系统,使用户使用起来 方便实用 系统建成后能够投入实用,以实现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 经系统的深层次的应用开发,提供简单明了的用户界面,实现"傻瓜式"的操作系统的安装、运行简单方便,用户经短期培训即能掌握系统维护、管理和使 用 7.经济性原则系统结构设计认真考虑系统建设的经济性,统筹全局,按轻重缓急精心组 织系统结构,使系统运作高效而经济节约。 第三章系统开发关键技术根据系统建设原则,为

2019-2020学年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八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 (解析版)

2019-2020学年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八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共10小题). 1.一个数的平方是4,这个数的立方是( ) A .8 B .8- C .8或8- D .4或4- 2.下列各式错误的是( ) A .25= B .25(= C .25= D .5= 3.适合下列条件的ABC ?中,直角三角形的个数为( ) ①13a =,14b =,1 5c =;②6a =,45A ∠=?;③32A ∠=?,58B ∠=?;④7a =,24b =, 25c =;⑤2a =,2b =,4c =. A .2个 B .3个 C .4个 D .5个 4.在实数22 7 -、0、、1π+0.101中,无理数的个数是( ) A .2个 B .3个 C .4个 D .5个 5.若x 轴上的点P 到y 轴的距离为3,则点P 为( ) A .(3,0) B .(3,0)或(3,0)- C .(0,3) D .(0,3)或(0,3)- 6.已知函数2 3 (1)m y m x -=+是正比例函数,且图象在第二、四象限内,则m 的值是( ) A .2 B .2- C .2± D . 12 7.某商场对上周末某品牌运动服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统计,如下表所示:经理决定本周进货时多进一些红色的,可用来解释这一现象的统计知识是( ) A .平均数 B .中位数 C .众数 D .平均数与中位数 8.一批宿舍,若每间住1人,则有10人无法安排;若每间住3人,则有10间无人住.这批宿舍的间数为( ) A .20 B .15 C .10 D .12 9.如图,直线1l 、2l 的交点坐标可以看作方程组( )的解.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 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整理

羃城市社会的管理:城市的社会管理(人口、社会法制、社区生活服务、文化建设)、经济管理(区域产业、经济结构、城乡一体化进程)、生态环境管理(不破坏自然、改造自然)、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综合交通系统、供应系统、通讯系统、环境卫生系统、防灾系统)。蒇主要学派:管理方法学派、~经验学派、行为学派、社会学派、决策学派、数量学派。 羈现代城市管理的方法:行政管理方法、经济管理方法、法律管理法、咨询管理法、数学管理法、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膂美国城市管理组织模式:市长会议制、市委员会制、市经理制和市行政长制。 肀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和方式的选择和调整过程。 膈决策要素:决策者、目标、环境因素、多选方案、多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螇初始决策:是指组织对从事某种活动或从事该种活动的方案所进行的初次选择。 节追踪决策:指在初始决策的基础上对组织活动方向、内容或方式的重新调整。 蒀追踪决策的特征:①回溯分析:初始决策是在分析当时条件和预测未来基础上制定的,而追踪决策是在原来方案已经实施,并发现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与原来认识的环境有重大区别的情况下进行的。②非零起点:初始决策是在有关活动尚未进行,因此对环境尚未产生影响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追踪决策所面临的条件与对象不是处于原始状态,已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干扰与影响。③双重优化:追踪决策所选的方案不仅要优于初始决策方案,而且要在能够改善初始决策实施效果中的各种可行方案中择优。 袀决策的特点:目标性、可行性、选择性、满意性、过程性、动态性。 薅决策的程序:界定问题、目标的确定、拟定备选方案、确立标准、方案评估及标准、实施决策方案、追踪调查方案实施对目标的保证程度。 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行政机关的分类:①根据管辖的地域范围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②根据业务管辖的范围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部门~~。 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及其任务、组成、编制、职权职责和活动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①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②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 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③行政主体的行政行 为违法无效④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⑤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 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节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①正当性②平衡性③情理 性 肀以上两原则关系:①(两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 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②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 要原则,后者是补充原则③行政合法性原则即适 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 后者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④行政合法性原则即适 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后者不适用行 政诉讼⑤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 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莇行政主体: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 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 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 讼效果的组织。 蒁行政主体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 个人②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③行政 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 讼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 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葿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 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 其职能。 蒈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 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 肆行政责任的形式: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③履行职责④撤销违法⑤纠正不 当⑥返还权益⑦恢复原状⑧行政赔偿 薁我国的立法形式: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 3全国性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地方行政规章 袀城市规划法的基本内容:1国家城乡规划法2国 家城乡规划实施行政法规3地方城乡规划法规4 部门规章5相关法律法规6城乡规划技术标准7 城乡规划文本 芀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行为:1行政立法(建立健全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法规协调;法规清理、修改、 授权解释和废止)2行政执法(核发“一书两证”;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 执行) 袅城乡规划文本是指由城市规划机构编制的反映 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在实施过程中 必须予于遵循的政策和规定,并由国家权力机关 按照有关法律批准的、对城市社会具有一定约束 力的法规性文件。 规划管理系统的特点:①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 定的结构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②系统整体具有 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 素③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蚈规划管理系统的组成:决策系统(主要负责制定 城乡规划)、执行系统(对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 程、市政管线工程的“一书两证”的管理工作)、 反馈系统(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和查处违 法用地、违法建筑等管理工作)、保障系统(城乡 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制 定与实施是法制保障的基础)。 规划管理系统要素:管理目标、管理者、管理对 象、被管理者、管理中介(权利、规则、组织) 羅规划管理系统运行机制:协同机制、调控机制、 反馈机制 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的保护原则:历史原真性、 建筑的完整性、 莀保护内容:建筑实体、环境 蚇保护方法:建筑本体保护、建筑环境保护 肅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1城乡土地利用 监督检查(建设用地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保 留、控制用地监督检查)2建设活动过程的监督检 查(确立用地红线边界、复验灰线、施工检查、 竣工规划验收)3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4检查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性5监督检 查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 肃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法 定程序制定的城市规划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按照一定的管理程序,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确 定其建设地址核定去用地范围及土地利用规划要 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 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问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 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 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蒆市政工程管线埋设顺序:平面:(道路规划红线 到道路中心)电力电缆、电信电缆、配气管、配水 管、热力管、输气管、输水管、雨水干管、污水 干管。竖向:(自路面向下)电力线、热力管、燃 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原则:压力管 让重力管,可弯管让不可弯管,支管让干管,小 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城市社会的管理:城市的社会管理(人口、社会 法制、社区生活服务、文化建设)、经济管理(区 域产业、经济结构、城乡一体化进程)、生态环境 管理(不破坏自然、改造自然)、基础设施的建设 管理(综合交通系统、供应系统、通讯系统、环 境卫生系统、防灾系统)。 主要学派:管理方法学派、~经验学派、行为学 派、社会学派、决策学派、数量学派。 现代城市管理的方法:行政管理方法、经济管理 方法、法律管理法、咨询管理法、数学管理法、 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羁美国城市管理组织模式:市长会议制、市委员会 制、市经理制和市行政长制。 蝿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 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和方式的选 择和调整过程。 决策要素:决策者、目标、环境因素、多选方案、 多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环境因素.备选方案.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1 总体介绍 蓝图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LTUPMIS)是广东蓝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多个城市规划信息系统软件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开发的以城市规划空间信息管理和实时更新为基础,以“两证一书”为核心,按照建设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验收──发证为主线业务流程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LTUPMIS 基于蓝图工作流平台──LTFLOW 和SuperMap GIS 平台进行开发,提供可以灵活扩展的、基于工作群组的空间数据管理、编辑和共享功能,是数字城市规划系统的理想平台。系统参照国家及建设部有关规范和标准,将GIS 集成于办公系统之中,实现图文一体化管理,达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业务处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提高城市规划水平、效率和质量,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简单易用、功能强大、可定制、可扩展、易维护,具有分布式处理能力的流程管理、图形编辑、数据处理平台。采用多层体系结构、组件式设计思想、流程化业务处理、层次化开发方法,终端业务处理可以在IE 浏览器、专用客户端两种模式下运行。 2 高效安全的空间数据管理 (1)通过采用高效、全面、成熟的SDX 空间数据库技术,实现现状数据(基础地形图、综合管线)、规划编制成果(总体规划、规划路网、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专项规划)、规划管理数据(历史用地、基底红线、道路红线)等规划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集成,实现良好的并发性、安全性和可管理性。全面支持Oracle、SQL Server 及Sybase 等大型数据库服务系统,实现空间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和集中化管理。 (2)多源空间数据无缝集成,直接访问其他格式数据,充分快捷地利用原有数据资源,如直接读取测绘界广泛采用的AUTOCAD 格式,可快速建立作为背景的基础地形图库。

2020年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事业单位考试《卫生专业知识》真题及答案

2020年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事业单位考试《卫生专业知识》真题及答案 注意事项 1、请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 2、本试卷均为选择题,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一律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H.Selye认为对机体有害的各种应激源,可引起以什么为主的非特异性反应()。 A、交感神经-肾上腺髓质轴 B、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轴 C、下丘脑-垂体-甲状腺轴 D、下丘脑-垂体-性腺轴 【答案】B 【解析】塞里认为每一种疾病或有害刺激都有这种相同的、非特异的、涉及全身的生理生化反应,即一组相同的症状群,他将其称做“一般适应综合征(GAS)”,塞里认为GAS与刺激的类型无关,而是机体通过兴奋腺垂体—肾上腺皮质轴(后来发展为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所引起的生理变化,是机体对有害刺激做出的具有保护性的适应性功能的生理防御反应。故选B。 2、耳廓和外耳道的主要作用是()。 A、感音作用 B、集音作用 C、增压作用 D、共振作用 【答案】B 【解析】前庭蜗器包括前庭器和听器。前庭蜗器又称耳朵,耳包括外耳、中耳和内耳,外耳和内耳是声波的收集和传导装置,内耳接受声波和位觉的刺激。故外耳包括耳廓、外耳道和鼓膜,具有收集和传导声波的功能。故选B。 3、肉毒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是以()。 A、运动系统症状为主 B、呼吸系统症状为主 C、神经系统症状为主 D、消化系统症状为主

【答案】C 【解析】肉毒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末梢麻痹。 4、抗原分子诱导宿主产生免疫应答的能力称为()。 A、抗原刺激性 B、免疫原性 C、宿主反应性 D、免疫反应性 【答案】B 【解析】抗原刺激机体使之产生免疫应答的能力称免疫原性。 5、传染病的基本特征是()。 A、有传染性,流行性,地方性和季节性 B、有传染性,免疫性和流行性 C、有病原体,免疫性和传染性 D、有病原体,传染性,流行病学特征和感染后免疫力 【答案】D 【解析】常见错误:①选答“有传染性,传播途径和免疫性”“传播途径”是传染病流行过程的一个基本条件而不是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应复习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和传染病流行过程的基本条件;②选答“有传染性,流行性,地方性和季节性”“流行性,地方性和季节性”是流行病学的特点,是传染病的基本特征之一,应全面复习传染病的基本特征。要点传染病 6、腺的定义是() A、具有分泌机能的细胞群 B、以分泌机能为主的上皮组织 C、以腺上皮为主构成的器官 D、能将细胞内物质排出细胞外的细胞 【答案】C 【解析】具有分泌功能的细胞称腺细胞,由腺细胞组成并主要行使分泌功能的上皮称腺上皮。以腺上皮为主要成分组成的器官称腺。故选C。 7、眼球前后径过长,远物聚焦在视网膜的前方()。 A、老视眼 B、正视眼 C、散光 D、近视眼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附录

精品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 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5.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 6.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 welcome

精品 上(不含九层)。 7.超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 8.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0.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1.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2.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3.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4.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 welcome

精品 ①Ⅰ建筑间距Ⅰ类地区:湘江以东,三一九道以南,二环以西,以北所围合范围。其中心地段指湘以东,湘雅路以南,芙蓉路以西,劳动路以北所围合范围(Ⅰ0)。具体见附图《建筑间距Ⅰ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②建筑间距Ⅱ类地区,除建筑间距Ⅰ类,Ⅲ类地区外,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建筑间距Ⅲ类地区:指环境要求较高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周边地区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地区。 welcome

MapGIS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MapGIS城市信息系统介绍 一、行业现状概况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越来越高。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依赖对城市过去、现在和将来有关信息的把握。这些信息涉及面广、信息量大,传统的人工作业和分析手段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 同时,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的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建、改建、迁建的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受理、审批、签发一书两证业务在工作中逐年上升。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既要查询地块的规划信息和控制数据,又要了解用地现状、查阅有关法规,审批手续纵横交错。 那么借助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工作流技术及GIS技术建立服务于城市规划审批、辅助决策、信息发布、批后管理、信息管理等环节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成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迫切需求。 二、引入GIS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化为主的知识时代,信息化的浪潮正席卷全球,信息资源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面对包罗万向的信息和有限的空间资源,如何产生最大的效益,是城市规划管理和企业竞争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利用GIS技术,使管理者彻底摆脱繁重的手工操作,利用信息系统辅助管理和决策/分析,提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信息,保证资料的正确性,提高查询速度,促进信息共享。GIS的应用己渗透社会活动的每一环节,建立高效,覆盖全社会的公用空间数据网络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空间数据服务,供生产管理使用,使GIS成为社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和支配力量、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非常重视数字城市的建设,科技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多部委在九五、十五期间的许多科技项目都是有关对数字城市的研究和开发,项目内容涵盖了数字城市建设的理论方法、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等各个方面。各地政府部门也在大力加强城市信息化和数字城市的建设。

开封市基本情况

目录 1、焦作市宏观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焦作市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焦作市宏观经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焦作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工业集聚区的建设与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城镇发展的空间结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城市性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住房建设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焦作新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招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政府领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政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土地市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房地产市场................................................................................... 错误!未定义书签。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城乡规划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城乡规划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机构设置 城乡规划管理局内设机构,参照牡丹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其他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根据我市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设5个职能股(室)。即:办公室、技术室、审批室、监察室、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人员编制及职责 根据各股(室)的职能和工作量的大小,便于全市城乡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合理配备人员。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全局需配编制30人,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股(室)主任5名(股级),职员22人。 1、办公室: 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落实,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后勤、印信、安全保卫,负责文件处理、档案管理、文秘保密、机关事务、对外联络,负责人事劳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2、设计室: 负责组织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管理;拟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勘测规划、计划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规划区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察;负

责建设用地拨地定柱、定线、验线工作及全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负责勘测市场、勘测资质、勘测资料的管理。 3、审批室: 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监察室: 负责对规划区内所有公建、私建项目规划的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5、财务室: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种规费收缴及账目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工作。 6、城市建设档案馆: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C、行为的内部特征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C、处罚救济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C、(2)(1)(3)(4)(7)(6)(5) B、(1)(2)(3)(4)(7)(6)(5)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 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 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A、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B、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C、 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D、 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 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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