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再次入院记录
4.病程记录
及辅助检
查
(1)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终末病历和运行病历质量评价。
(2)终末病历评价总分100分,甲级病历?90分,乙级病历?75分且《90分,丙级病历《75分。
(3)运行病历评价总分85分,甲级病历?75分,乙级病历?60分且《75分,丙级病历《60分。
(4)“扣分标准”标记“丙”的,缺1项直接扣25分,未丙级病历(单份病历不再续查)。 (5)对病历中严重不符合规范,而本表未能涉及的,可说明理由直接扣分。
(6)每项项目分值为该项目扣分上限,小项扣分分值累加不超过该项目分值。
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