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诉讼财产保全大全

诉讼财产保全大全

诉讼财产保全大全
诉讼财产保全大全

诉讼财产保全大全

按:前不久协助朋友进行了一次诉前财产保全。虽然原先比较完整地掌握了诉讼财产保全法律知识,但还是遇到不少实际问题:1、法院最先不肯受理诉前财产保全;2、财产保全对象已被其他法院查封;3、法院不肯轮候查封;4、在先查封的申请人自以为自己具有优先权,开始拒绝合作、协商。最后,通过说服、沟通,终于圆满实现朋友诉求。但经历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后,我亦有不少心得。遂将自己零星的诉讼财产保全知识,串联起来形成此文,供有此需求的朋友查阅、分享和斧正。

互联网和我之法院朋友对此文亦有不少贡献,特此说明和感谢!

一、为什么要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有这么几个好处:

(一)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二)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促使债务人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

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这种担保,可以是法院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也可以是物的担保。申请保全前,最好先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

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四、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一)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二)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三)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四)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五)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六)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七)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八)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五、申请财产保全为何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物的种类有哪些?

答:由于采取保全措施往往比较紧急,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赣州各地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如担保公司)的书面保证或担保函。提供担保的现金必须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并由法院进行查封),但提供担保的资产可以为第三方;单位提供的担保,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赣州各地法院一般受

理担保公司或个人财产担保)。

六、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

七、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

答: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有利于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

通常,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一)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

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最好是“有保有押”。

(二)在经济活动及交往中注意收集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等信息。

(三)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股权投资、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四)查册。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五)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六)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车辆的所有情况。

(七)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八、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答: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期限为:

(一)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二)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三)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五)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六)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七)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八)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九)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十)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九、财产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风险主要有:

(一)申请了财产保全,就要交纳保全费;无论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怎样,受理法院都不会向财产保全申请人退还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费(不经济风险);

(二)保全错误可能引发纠纷甚至诉讼(法律风险)。

十、请介绍一下各地法院的保全做法

答:各地法院的保全做法不一致,至少目前没有规范统一。建议当事人先询问清楚受理法院在财产保全申请、受理、

执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但一般而言,各地法院保全做法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金额方面

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保全金额百分之百的现金担保;有的法院则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或者四十的现金担保;还有的法院认可其他法人的保证担保;有的法院甚至认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声明;

(二)具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机构方面

具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机构,有的法院是立案庭,有的则是执行庭。裁定作出后,执行该裁定的机构有的是立案庭,有的是执行庭。

应特别说明的是,尽管财产保全于法有据,但有些法院出于懒政,不愿意受理财产保全,尤其是诉前财产保全。遇到这种情况,只好多与法院沟通了!当然,如果会误事,也不妨投诉甚至打一场行政官司!

十一、被告反制财产保全的手段有哪些?

答:被告反制财产保全的手段有主要有:

(一)隐匿转移财产

1、银行账户。很多被告应对冻结银行账户的办法有:

①保护好银行帐号,不轻易让对方知道企业的银行帐号,基本账户绝对不让除老总、财务总监、出纳以外的人知晓;②设立空壳公司。很多被告在主要公司下还有很多与公司无关

的空壳公司,这些公司只有几个账户,其他都没有。被告经常将资金转移到空壳公司的账户上,通过这些账户将资金洗出来,躲避追债;③关联操作。很多公司是联合起来做一个业务,事先商量好由谁赚钱,由谁收钱,由谁挡债。一般签合同的公司金碧辉煌,实际是个壳子,钱到帐后,马上会有公司接过去;④收现。很多小公司,基本上没有银行账户的概念,做业务基本是收现,遇到官司的时候,立马关门走人;

⑤和银行主管关系非同一般。银行主管可能对抗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尤其是外地法院来查询账户,职员稍稍几个操作,就可以将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事先开好的备用账户上,让法院扑空。

2、房产。被告一般会先将房产转让或抵押给无关联的第三人,再通过房屋租赁协议使用房屋,这样既可以规避税收,也让财产保全的原告只有看的份。很多小型公司,宁愿租赁房屋经营,也不会购臵房产占用资金,这也规避了原告的追索。

3、车辆。被告事先会转让给第三人,以反制财产保全。或者将车辆藏匿,转移,让法院或原告找不到可以执行的财产。

4、设备。机器设备,无法通过目测判断其归属。被告为逃避债务,常采取的是购进设备不入帐,和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设备使用费。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案外第

三人常提出异议,要求赔偿损失。

5、无形资产。被告申请商标,常以第三人或者个人名义,使原告无法保全其商标。对于专利技术,或不申请专利,或以个人名义申请,再授权被告使用。

(二)主动出击

对付财产保全措施,被告主动出击的措施有:

1、进行担保。对于重要财产和账户被冻结,可能影响企业根本利益的,被告常主动提供担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手续,如果法院稍微公正的话,应该同意解除。

2、提出异议。对于法院强制进行保全手续,扣押了名义上是第三人的被告财产,被告往往会怂恿第三人提出异议,要求解除。

3、要求赔偿。因法院保管不善,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被告会积极要求赔偿。作为名义财产的所有人,第三人认为法院财产保全错误的,会积极要求法院赔偿,有时搞得法院很难看,甚至牵连到承办案件的法官。

4、提出管辖权异议,推延时间,以观其变。

5、抓住法院办案人员的疏忽。对账号的冻结最长不超过6个月,很多案子6个月是结不了案的,时间一到,被告马上去银行转账。

6、申请破产。这是逃避债务的做法,同样也适用于对付财产保全裁定。

十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三)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四)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1、房产担保须提供:①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②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大部分法院不需要此证明);

2、汽车作担保的须提供:①行驶证复印件;②车管部门出具的该担保汽车无查封、无抵押证明(大部分法院不需要此证明);

3、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

(五)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民事起诉状;

(七)授权委托书;

(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

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十)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十一)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十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三)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能否提供相关文书格式?

答:可以。常见的格式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1、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写明: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XX财产

(写明请求诉讼保全的财产的准确名称:房产以房产登记中心的产权登记表上的地址为准;查封机器设备写明财产

现存放的地点、数量、价值、保管情况;银行存款须写明具体开户行、开户账号,等等)。

事实与理由:

(简单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愿以自有的XX财产作担保,并保证前述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且没有争议,没有被依法查封、监管等情况。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愿意以上述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二)担保函(注意:有的法院只要担保人在其资产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即可)

担保人:XXX,男,身份证号码:……

因XXXX与XX因XXXX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担保人愿做如下担保:

担保人自愿以自有的XXXX财产,作为XXXX与XXX XXXX 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担保,并保证上述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且没有争议,没有被依法查封、监管等情况。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担保人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

xxxx年xx月xx日

(三)臵换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

1、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写明: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以人民币XX万元现金作担保,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室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XXXX纠纷,被申请人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贵院以【(XXXX)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XX路XX号X栋XX室房产。

然而,申请人正办理该房的抵押贷款手续,而贵院的查封造成申请人不能办理,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现申请人提供人民币现金X万元作担保,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室房产的查封。望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十四、开具无抵押无查封证明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答:(一)到车管所打印无抵押无查封证明,需要的材料为:

1、个人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车辆行驶证;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携带原件核对。

(二)到房地产登记中心打印无查封、无抵押证明,需要的材料为:

1、个人:身份证明、产权证原件;

2、单位:单位介绍信、查询人身份证明、产权证原件。

属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如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为在境外注册企业的,其企业注册信息、法人代表身份及委托事项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十五、我是第一个针对某财产进行保全的债权人,请问我有优先权吗?

答:不一定有优先权,应視情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所有的债务,而且没有被宣布破产、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则有在先查封的优先权;如果被执行人被宣布破产或者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非法人组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债权平等原理)。

实际上,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一就是债权平等,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不能违背这一精神。而且,优先权法定。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独创优先权。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债权,在本质上仍然是普通债权,在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均不具优先权。

轮侯查封及债权分配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

第28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9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第20条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1998年 7月8日法释[1998]15号)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注意此条!经常有人单独拿出此条来对法律本质精神进行曲解。实际上,后面之90-96就是对此条进行补充和完善。查封优先权是存在的,但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足够清偿其债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7年9月11日法函[2007]10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297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98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299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

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7月8日法释[1998]15号)

89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 2016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认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11家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发文中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中需提供的保单保函格式内容、需提交的材料、法院不接受保函担保的情形等也做了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诉讼保全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诉讼,本文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谈几点认识与大家探讨。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和性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他们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严格限制,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但目前就其他地区的案例中未见到相关文件。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和优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较传统的几种担保方式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购买便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审查宽松,程序简单,手续简洁。 2、信誉度高。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3、覆盖面广。大型保险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标准化的业务运作模式更容易得到全国各地法院的认可,也方便申请人和法院的后续处理。 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否由被告承担存在争议。根据现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保险费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

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怎么走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3348899.html,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怎么走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是怎样的?与其他保险流程一样吗?,相信很多没有办理过的人是不怎么清楚的。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这一主题,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接下来就一起看看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承保流程 保险公司承保流程: (1)核保 (2)作出承保决策 1正常承保。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2优惠承保。对于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

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3有条件地承保。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报费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保。 (3)缮制单证 (4)复核签章 (5)收取保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成功承保后,保险公司一般回向法院发一份担保函,以用来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费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 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费率构成: 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但是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时,一般会收费在0.2/100左右。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的相关资料了,相信看完之后您对这个流程怎么走的问题会有一个全面并且深入的了解。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题要 几乎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当中都会有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且有些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必须要申请法院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否则对方就有可能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通过一些人为操作影响到自己的财产权益。法院财产保全当然是有着相应的措施的,那么,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几乎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当中都会有民事赔偿的诉 讼请求,而且有些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必须要申请法院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否则对方就有可能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通过一些人为操作影响到自己的财产权益。法院财产保全当然是有着相应的措施的,那么,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

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4、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政策法规|最高院首次表态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政策法规|最高院首次表态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编者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针对于民事商诉讼活动中的财产保全而言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与传统的担保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具有明显的优势: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8条明确表示,“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实际上,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牢固树立科学理念准确把握形势任务深入扎实做好各项执行工作》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建立执行工作与财产保全衔接配合机制,加大诉前、诉中保全适用力度,探索实行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也指出:“各地法院在探索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悬赏举报、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制度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第二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

财产保全范围及分类

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来源:作者:日期:10-03-23 一、可保全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明确财产的范围及“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的分类,笔者想就该条款,结合诉讼保全工作的实践简单论述一下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财产的含义,视乎不同角度便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民法上的财产,是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总和,除了包括传统以上的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外,还包括工业产权、债权、资格等无形物。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财产,其范围要小得多。许多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不能进行保全的,有的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生活必需品,有的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是不宜保全的,如继承权。根据笔者总结,诉讼保全的财产有以下特点:1、具有经济利益,比如没有经济利益的纯义务,没有保全的价值;2、可实现性,即必须可以转化为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非法所得或违禁品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诉讼保全的意义;3、可转让性,不能在主体之间进行让与的财产不得保全,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又如从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担保物权)。 二、不能穷尽的列举 要对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作一个定义,既不必要也不现实。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会不断拓宽。为了便于对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分类,以下就实践中出现的可予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一一列举: 各类帐户。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附1-8) 动产。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附9)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附10)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附11、12)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条

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 新《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法院有裁量权)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一个新的保险的产生,伴随着的是人们对它的不断了解。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个新的保险,大家对它还不是很了解,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下面小编带大家去了解。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费率怎么计算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费率构成: 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核心内容: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感谢您的关注。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第一,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操作指引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 一、业务简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增多,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间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受理条件 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包括: 1.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 2.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是给付之诉。 3.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4.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权) 或由其享有收益; 5.企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 6.有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7.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条件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付; 2.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政策及流程指引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政策及流程指引 一、禁止承保以下业务: 分公司在承保前必须与被保险人明确具体保全标的物并在系统中录入,不得录为“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约定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告知保险人,避免由于保全标的变更导致该业务属于禁止承保范围。 1、保全标的物非被申请人所有; 2、保全标的物是不承担责任的被申请人所有; 3、保全标的物权属无法确认; 4、以超过“诉请标的额”进行保全; 5、保全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6、以扣押方式进行保全。(交通事故中已由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有责任,且被告本人既是肇事司机又是车主的,受害方要求扣押肇事车辆,保全金额在50万以下的,不在禁止承保之列); 7、超赔形式承保的业务; 8、无自主核保权的从共保业务; 9、非经专业律师团队或者法律团队或总公司认可的内部法律顾问出具风评意见的业务; 10、承保二审或再审案件,一审中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 11、原审案件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为反诉一方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

12、案由为侵犯名誉权、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权利的案件。 13、保全标的为以下性质的: 1)海事标的,如船舶等; 2)知识产权; 3)金融类产品,含无形财产、股票、股权(含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期货、管理型基金、商业票据,期权等其他任何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资产。但是本条除外责任不应用于任何现金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现金。 非上市公司股权为保全标的的,不能纳入再保成数合约支持,如分公司核保人确系认为法律关系简单且证据充分的,应当提交总公司审核,并在核保系统再保界面选择“责任除外”选项。 4)生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商品如家畜,水果,海鲜,蔬菜和所有具有易腐烂属性的季节性产品。 14、其他潜在法律风险大的标的物; 15、低于费率规章底限的业务。 三、谨慎承保以下业务: 1、被保险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信用较差的业务; 2、证据不够充分,法律关系复杂的业务; 3、保全标的为待售商品房的。保全标的为待售商品房的,只在法律关系简单清晰、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考虑承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其上级机构出具的保函。 申请人以上述方式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决定接受担保的方式。 第五条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应材料。 第三人和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在出具担保书的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财务状况资料及已经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等文件。 第六条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担保财产的权属、价值、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能够证明担保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建议书 调整版2

律师事务所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建议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致函 (3) 第一部分保险服务机构简介 (5) 一、公司简介 (5) 二、公司优势 (6) 三、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目前发展状况 (8) 第二部分保险服务团队 (9) 第三部分保险方案 (10)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 (10)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 (10)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期间 (11) 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率 (12) (一)基准费率 (12) (二)费率调整系数 (12) (三)核保经验系数 (13) (四)保费计算方式 (13) 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流程 (13) (一)收集资料 (13) (二)提交资料 (14) (三)提交资料至法院 (14) 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14) 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15) 八、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 (17) 第四部分保险条款 (19)

致函 尊敬的律师事务所领导: 首先感谢您百忙中抽空审阅这份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建议书。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普遍存在;而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能通过对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进行保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而无论是申请人自有财产担保,还是担保公司担保,都会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形成较大压力。二是诉讼财产保全存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继而导致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 作为国内最大的财险公司,我们也在积极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从而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正是我们的答案。人保财险武昌支公司作为经营专属保险机构,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经营有着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我们根据贵单位所属行业业务

民事起诉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住所 地: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________ 路_________ 号________ 座_________ 层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 ,民 族________ ,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________ 路_________ 小区 _______ 号楼 ________ 单 元________ 室,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 __________ 元,鉴定费用 _________ 元;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_______ 时_______ 分许,被告驾驶___________________ 小型普通客车沿22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行驶的振动压路机追 尾。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被告向 _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当日_________ 市 ________ 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字 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停放在的被申请人所有的德工牌振动压路机予以查圭寸,扣押至 ________________ 停车场。 之后_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民初字 第________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期间原告向申请人及保全法院要求解除 保全,降低损失无果。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在我院,当事人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裁定并执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审判庭审查、裁定,移交立案庭执行。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 3、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