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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 四辩稿

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 四辩稿
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 四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其实,今天我们讨论当今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是要给大家论证征收遗产税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按照国际惯例,衡量一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主要需要看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就像我方一辩以及给大家提及到的“中国不足百分之一的富有阶层却占据了百分之五十的财富”。同时我国的居民基尼系数更是从2004年以来一直超出了0.4的国际警戒线。

在这样严峻的现实下,通过征收遗产税,发挥其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的经济杠杆作用是迫切而合理的。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遗产说的功能除了其在经济上的调节作用外,它还具备了更加大的社会意义和心理疏导功能。开征遗产税,能表明政府公平社会财富的决心和姿态,有利于平息社会的仇富情绪;此外,国家所征收的遗产税以社会保障支出等方式归还给社会,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社会公众也因此多了一种社会保障权利。这样子,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增强社会成员的凝聚力和认同感,从而提高社会的整合力。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告诉我们,法律是社会统治的工具,是实现国家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对法律制度的信仰,根本来说,是对一个国家制度的信仰,因此税收法律的本意不应该脱离社会性质单独来谈。通过立法确认遗产税的征收,在当前社会主义经济的现实下具有十分重要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当初,邓小平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现在,先富的群体已经形成,对于国家来讲,对巨额遗产的继承人征收遗产税,不仅有利于用先富群体创造的创富帮助建设更好的社会保障体制、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勤劳致富“的倡导。而对于继承人而言,其作为先富群体的继承者也应该负有帮助其先人回馈社会的一种责任,因此,继承者主动缴纳遗产税应该成为他们共同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

习总书记上台以来,为国人构建了伟大的中国梦,而这个中国梦是关乎每一个国人的发展,是关乎一个和谐社会的建设的。今天,中国开征遗产税,既能够调和贫富的心理情绪矛盾,又能够更好的进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能够鼓励社会的上层富有阶层回馈社会,让每个人都能有更好的机会实现自己的梦想,这不是一件绝妙的事情吗?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摘要]目前在我国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成为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围绕着这个话题,社会各界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激烈的讨论。本文针对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展开思考,对于遗产税的可行之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税制,提高税收的调节能力。和不足之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税收的成本大,对传统观念的冲击进行讨论与思考,并提出部分个人的浅见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税收制度 1 引言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 1 ] 有趣的是,遗产税却把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2/ 3 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 2]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每年我国的经济以令人咋舌的速度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但是,是否就现在应该开展遗产税的征收,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时机是否真的已经成熟,就目前来说,对此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讨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2.1 调节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 征收遗产税,本质上是对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也就是对高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一个时期聚集财富的调节,将调节出来的财富用于弥补低收入阶层,缩小贫富差距。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追求共同富裕,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政策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相对保守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 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一千万以上,而有些地区的人均收入却只有区区几百人民币[3]征收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1]

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宋晓光,罗积善,王璐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文章就遗产税的征收前景、征收必要性以及征收方式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遗产;征收;遗产税;贫富差距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0)03-0127-02 China ’s estate levy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SONG Xiao-guang,LUO Ji-shan,WANG Lu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00,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on the prospects for the collection of estate duty,the levy and collection methods need to do put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Keywords :heritage;collection;estate;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收稿日期:2009-12-04作者简介:宋晓光(1989—),男,河北衡水人,在校本科生,研究方向: 税收政策。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其征收目的在于抑制贫富分化和社会浪费。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它起源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我国早在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将征收遗产税列入议程,但至今仍未实施。 这一明显带有劫富济贫倾向的税种施行在当前异常困难。目前,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而香港和美国正在筹划取消,我国虽然早在2004年9月21日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至今仍未真正开征,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 1 我国当前形势下,不适合征收遗产税的主要因素 1.1 个人信息无法做到透明化 要开征遗产税就要在很大程度上透明化个人信息, 而希望把个人信息,特别是将财产信息透明化不只在法律方面存在很大难度,在技术、操作方面的难度更大,要搞清楚到底有多少富人,富人有多少财产,并非不能做到,但是要充分考虑到了这样做的成本是相当大的,调查需要庞大的人员队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代价甚至有可能高于遗产税的收入。 1.2征收遗产税在我国存在过于强大的舆论阻力 在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中,中国历来重家族,轻个人。家族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在这点上,西方与之截然相反,所以,为后代积聚财富,天经地义,这是传统,想在短期内改变传统,是一种极为困难的行为。当前国情下,我国一些富人仅是听到了要开征遗产税,就 急于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甚至还没成年的子女,或者将名下的大部分财产转移到没有征收遗产税或者遗产税率很低的国家,这样以来就违背了征收遗产税的初衷,反而使穷人更穷、富人更富。 2遗产税征收的前景与社会意义 一项政策的好坏,是否该被推广不能只根据经济影 响因素来决定。对于遗产税,还应该看重开征遗产税在对社会风气、精神文化层面上的意义。增加财政收入只是其中的一方面作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税收的强制形式强化了财富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一种健康的财富文化。而接受这种健康的财富文化熏陶,是中国财富走向良性发展和与社会协调并存的必备洗礼。 当前,我国财富的走向大致可归结为:拼命地挣钱,拼命地奢侈,拼命地继承。财富的现世志向是奢侈,所以在挣钱时往往不择手段权钱交易、破坏资源、肆意污染、事故频繁。这样的财富积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又因为拼命挣钱只为奢侈,或者巨额财富本就是不劳而获地继承而得,更加剧了社会富有阶层的奢侈之风,而对社会慈善事业鲜有关注,进一步加剧穷人的仇富心理。 而西方财富的理性走向却是:拼命地挣钱,拼命地省钱,拼命地捐钱。他们信奉“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他们不愿子女不劳而获,巴菲特“不给孩子留一个子儿”,盖茨仗义疏财大搞慈善事业。所以,当布什宣布美国政府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时,本该是受益者的美国富翁却联名上书,反对政府取消遗产税: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 遗产税是一个有力的政策导向,它将社会财富与责任相联系。财富越多对社会的责任也就越大,有利于促进 第29卷第3期Vol.29No.3 企业技术开发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2010年2月Feb.2010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辩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针对死者遗留财产征收的税种。现状下我国贫富差距大,代际传递效益强,代际固化严重。我方认为,针对这样的现状,当今中国应当开征遗产税。接下来我方将从调节社会分配,和影响纳税人经济决策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遗产税可以调节代际传递效益,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竞争公平化。一方面,当今中国贫富差距大,2016年中国家庭的财富基尼系数为0.73,高于0.7全球平均水平。而根据我国十三五规划,2020年这个数值应该降到0.6才能保障社会公平。同时,前1%的富豪所占资产为社会总资产的三分之一,后27%的贫穷人口所拥有资产仅占社会资产的3%。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代际固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财富代际传递指数英国约为0.4,美国约为0.45,而中国则高达0.6。在中国,对于收入处于前20%的父代而言,其子代收入依然维持在前20%的概率高达53%,远高于英德法美等国。 也就是说,现状下少部分的富人占据了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并且由于缺少针对代际传递的调节,其子代也将轻而易举的继承巨量财富,富者恒富穷者恒穷,代代继承,使社会阶层固化。社会阶层固化,使得社会低层人民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而据调查,有高达64.8%的社会底层群体曾在微博中对社会表现出了较强的“不公平感”。 征收遗产税,将会直接着手于财富的代际传递,更直接地改善贫富差距,尤其是改善代际固化问题,促进社会竞争的公平化,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遗产税可以通过免税条例增加富人慈善动因,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据中国民政部数据统计,我国存在至少7500 万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帮助。但我国慈善水平很低,据统计,2015年我国十亿以上富豪数量达到世界第二,慈善水平却只有欧美国家的4%。浙江大学沈铁蕾教授在《遗产税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研究》中指出,当税法设置有关于慈善捐赠的免税条款时,会对慈善有激励效应。当富人通过捐赠节税并且获取社会荣誉时,资本涌入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因此,我方参考遗产税征收草案,提出以下政策细节: 1.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采取总遗产税制,起征点80万,并采取20%到50%的4档累 进税率。 2.若生前有公益捐赠,捐赠数额可以抵扣应缴税的财产额度,并且适当降低其收税比 例。 3.循序渐进,先从具有完善登记制度的财产开始征收,逐步覆盖所有类型遗产。 综上,我方认为应当开征遗产税,实现社会财富更优分配。

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a33374691.html, 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摘要」文章通过对遗产税来历和作用以及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分析,说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已成熟,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模式进行了一些选择和设计。「关键词」遗产税;总遗产税制;赠与税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史料记载,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就已开征遗产税,其作用主要是将征收的税金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遗产税收制度。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开征遗产税和与之配套的赠与税,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遗产税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一、遗产税的作用(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

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教育观念的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财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 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它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5%到10%的高收入阶层。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遗产税就被提到了拟开征的税目名单之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富人数目的膨胀,遗产税的征收已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充足的税源。同时,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加剧,这都使得大众对遗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困难与对推行效果的猜测都不是主要矛盾,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 接下来,我方将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在我国国情面前,遗产税的征收已非常必要。去年,我国基尼指数达到0.458,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悬殊的贫富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更是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这亟待我们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通过税收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会更加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当然,增

加财政收入也是一项可观的利处,可以用来增加社会公共事业的投资,达到中和调节的作用。但应该认识到,增加收入只是它的附带效益。因为遗产税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其目的重在保持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文明的社会观念的树立,遗产税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从个人角度而言,遗产税对当今的富二代将起到一种警醒与鞭策的作用。当他们可继承的财富减少,自我奋斗就成了必须的选择,不啃老,不依靠的意识,才能有更广阔的生长土壤。从社会角度看,遗产税会使财富继承的成本加大,引导更多的财富拥有者减少财富传承的行为,转而关注财富的社会慈善效益。如此,慈善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富豪的选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也可获得更多的支持。当慈善成为一种习惯,社会风气亦将焕然一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2.3遗产税的课税理论依据 理论上对遗产税的征收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中西方学者在应该对遗产征税这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在西方财税学说中,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 ①国家共同继承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布兰奇,主要流行于欧洲国家。该理论认为继承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有赖于国家的帮助和保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依据这种理论,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权利,将遗产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并限制继承者的权利。 ②溯往征税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该理论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收的追缴。他们认为,在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时候,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追缴回来。 ③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 这种理论以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为代表。边沁认为,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 ④均富说 均富说,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他认为高收入阶层将遗产留给后代,使得不同社会主体占有社会资源总量失衡,不利于不同主体间的公平竞争。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⑤能力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该理论把遗产税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主要有三种:费用、财产和所得。 ⑥享益说 这种理论是早期正统学派的主张,流行于欧洲。该理论依据劳务费说、劳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遗产税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在征收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的特殊性,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实施。征收遗产税有增加国家财富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探究工作。本文将从遗产税的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财富分配税收制度 一、前言 遗产税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社会再分配,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多大。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我国最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仅试行6个月就停征此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积累,社会财富不均现象更加凸显,征收遗产税又被提上我国税收日程。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会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财产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包括动态税和静态税,静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在固定时点征收的税,动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漏洞,如税收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等,使得税收制度设置的目的不能达到。缺乏对动态财产税的征收,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对我国的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 (二)社会财富再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税收制度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针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很多改善,如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遗产的继承是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财富的继承使得财富越来越多地积累到少数阶层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入手段职能,因此税收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在历史上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遗产税只是多个税种的一种,且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但是由于遗产税的特殊性,其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上各国遗产税大约占税收总额的0.3%到0.5%,参考此对我国进行预测,2015年我国税收总额是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那遗产税税收收入约332亿元到553亿元,可以为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在征收遗产税的西方国家,很多财产所有者会在死前签署医嘱将自己的财富捐献给公益组织进行公益事业。死者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可以免征遗产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需要社会财富的支持的,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产所有者捐献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并能够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韩国最早从1934年起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历史经过多次改革至今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今天华威济州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遗产税相关的详细知识,在韩国遗产税涉及到的方面及资产较为复杂,在这里我们只介绍大众百姓,标准韩国式家庭在遗产继承方面应缴纳的税费做一说明。 为了便于客户理解,我们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形象的描述一下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公式: 遗产税=(总遗产价额-债务额-总括抵消金额-其他抵消金额)×税率 总遗产价额:被继承者的不动产,如存款,保险,股票等所有资产。 总括抵消金额:被继承者有配偶和子女时(10亿韩币),仅配偶或子女一方健在时(5亿韩币)。 下面是实际案例: 继承人现况:配偶和成年子女3名(儿子1名,女儿2名) 继承财产现况:按遗言要求,现有的高层公寓(标准市价4亿)给配偶,商铺(标准市价6亿)和保险金(2亿)给儿子,存款(3亿)和债务(1亿)分配给2个女儿。 生前赠与财产:现金1亿 计算明细: 继承资产总价额:4亿+6亿+2亿+3亿+1亿=16亿 遗产税计税价额:16亿-[1亿(继承的债务)+500万(葬礼费用)] = 14亿9500万 遗产税征收标准:14亿9500万-10亿8000万(继承抵消)= 4亿1500万 遗产税计算税额:7300万 最终缴纳税额:7300万-(700万+660万)= 5940万 对于以上几组数字我们用最白话的方式加以解释说明 A.在遗产税计税价额中,1亿元的债务,各种公共支出费用,葬礼费用(500万)是作为纯继承财产的支出来计算的,在葬礼费用方面最少可以抵消500万,如果有各种支出发票凭证,则葬礼费用最多可以抵消1000万元。在此,我们取最小金额500万计算。所以在16亿的基础上要扣除债务和葬礼费用。

我国开征遗产税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合理利用税收资源,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有助于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文章拟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目前已经具备的一些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展开,探究我国开征遗产税制度设计建议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关键词]遗产税;征收;可行性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遗产税的开征是再分配的过程,对创造机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有一定的调节作用。本文旨在对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仍需完善的地方。 一、遗产税的概述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具体而言,遗产税的含义包括:(1)遗产税征收的前提是财产所有人死亡;(2)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遗产;(3)遗产税通常包括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著名的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世界上有两种事情不能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税收。”遗产税即是将死亡和税收结合起来的产物。公民生前的收入虽然有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但公民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通过继承或生前通过赠与进行财产再分配时,我国税收制度中还没有规定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开征遗产税是历史与现实的需要,但现实条件还不完全具备,还需要创造开征条件。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步、迅速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私有财产拥有量也明显增加,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群体中,个人积累的财产已经相当巨大了,并出现很严重的财产差距悬殊问题。遗产税的开征,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不仅具备了实现条件,更有其必要性。遗产税不仅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之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同时,开征遗产税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意味着政府向人们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鼓励人们通过正当的劳动提高生活水平,不支持依赖遗产生活。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包括绝大部分发达国家、较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①一些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其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然而我国却没有相应地开征遗产税,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是很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主权受到无形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完全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 [摘要]我国现今不具有对房产法定继承人的征税立法的条件。由于缺少相关制度支持等因素,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的前景并不明晰。文章通过探究国外在征收房产遗产税方面的先例以及分析房产遗产税在我国征收的利弊,以期为我国房产遗产税的可行性论证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房产税;遗产税;税收;不动产;继承 一、问题意识 我国现今房产市场过热的状况,催生了人们对房地产的投资热情。除了婚嫁、拆迁等自住型房产的现实需求外,大批购房者持投机心理涌入房地产市场,一些人甚至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在“新国八条”、房产税等应对措施未产生明显效果之时,对房产进行遗产税征收的争论日趋热烈。 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对法定继承人的房产遗产税进行征收。“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从2004年最先提出至今,仍在酝酿之中,其可行性有待商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乃是对房地产市场主要矛盾的把握、政府对税收管理的合理控制和相关制度的设计及市场清理。要认清当前开征房产遗产税的现实困境,需要对国外先例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理性判断。 二、与房产继承相关的外国遗产税制度 (一)日本遗产税制度中的房产继承 1.日本房产遗产税制度 日本对其公民的全球财产征收遗产赠与税,主要针对遗产中的住房及存款。根据日本2003年的遗产税制度,对遗产税的征收从1000万到3亿日元分为六个档次,其中1000万日元以下为10%,1000万-3000万日元为15%,3000万-5000万日元为20%,5000万-1亿日元为30%,1亿-3亿日元为40%,超过3亿日元为50%。近几年来,日本的税改有不断降低最低标准的趋势,使遗产税的纳税比率不断上升。由此,日本人选择住小房子,且很少有人有第二套房,是因为房子价值越高,下一代继承时所需缴纳的遗产税越高。 2.日本房产遗产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土地所有制与我国存在巨大差异。日本百分之六十的土地属于个人及法人所有,即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而我国实行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城市

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工具/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新国五条及其他税费规定 方法/步骤 公证继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缴纳公证费2% 房屋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调查,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无误后,根据上述证言、证据等出具公证书; 领取公证书,缴纳公证费2%; 房权变更 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变更申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出证; 手续费每平方1元,登记费80元,领取房权证; 对外售房过户 和买方一起准备好过户材料,按程序测绘、评估,缴纳税费; 缴纳个税及其他税 在税务部门契税窗口,申请缴纳契税,契税按评估额1%-3%缴纳,买方缴纳; 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按5.6%缴纳(减免),卖方缴纳; 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按全额20%缴纳,卖方缴纳; 国家按全额20%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6房管部门缴费 到房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房权证交易过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出证,缴纳交易费、登记费(工本费)、工本印花税5元,领取房权证。

开征遗产税意味着什么

卡内基:巨大的遗产对继承人不是幸福,反可能萌发奢侈和懒惰 在国外,常常有巨富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我们在对此敬慕的同时应 当知晓,是强有力的立法在督促他们成为“好好先生”和“慈善大家”,即使 他们不这么用钱去挣美名,法律也会采取措施对他死亡后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财富越多的留给后人的份额将越少。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况呢?美国历史上有名的钢铁大王卡内基(a ? garnegie,1835―1919)一语破天机,他在世时曾 强烈呼吁对遗产课以重税。他当时的看法:个人财富的积聚常常有赖于社会的 帮助,社会所赋予的个人财富应由个人回归给社会;除亲生子女可以从遗产中 得到适当的补贴外,其余财产应由政府通过课征累进率极高的遗产税的方式交 由政府处置;继承人应当自立自强,而不应依赖祖先的庇荫;巨大的遗产对继 承人不但不是一种幸福,反可能是一种萌发奢侈和懒惰的祸根;累进遗产税不 至于挫伤人们的奋斗精神。卡内基为自己的言论付诸了行动,他在遗嘱上对于 15亿美元的巨额遗产,仅留下几千万美元给妻子做赡养费,其余全部捐赠给了 社会公益事业。 今天,当有识之士为开征遗产税鼓与呼时,其实理由和卡内基所说如出一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刘佐说,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用于 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同时完善税制。中 南政法学院从事多年财税法教学的黎江虹女士接受采访时说,现阶段我国开征 遗产税已有了较坚实的立法依据:首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 已在具体实践中得到了充分运用;高收入群体的出现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征税 对象;其次,社会转型时期对生产要素的占有不同,收入悬殊越来越大。遗产 留给后代,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甚至无需竞争状态,与社会主义“勤劳 致富”的观念相违背。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可以减少人们不劳而获的可能性,教 育人们要通过自己的奋斗取得成果;同时,征收的税款可以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或扶持低收入者,以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还可鼓励高收入者生前多捐钱多做 好事,刺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但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如一石击水 卡内基的言传身教使现实和未来社会更趋公平。据悉,目前世界上有100 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使这个产生在古埃及、古罗马时代的古老税种焕发了生机。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88年就提出要研究遗产税,随后,遗产税被写进了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目前, 遗产税法已被纳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预计今年底将浮出水面。 遗产税法还未出台,却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绝大部分国民的关注。 讨论的焦点是,遗产税要向何人征收?税率是多少?采用什么样的税制模式? 遗产税是否会形同虚设…… 遗产税的起征点如何规定,已令许多老百姓惴惴不安起来,其实普通的工 薪阶层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遗产税是一种“富人税”,是仅对很富有的人征 收的一种税。被人喻称为“拿富人的身后款济世扶贫”。专家分析说,从国外 的情况看,遗产税的征收对象约占死亡人口的2 %至5%,而我国是发展中国

关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

论文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贫富差距社会公平论文摘要:遗产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征收的一种税收。中国已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相关条件。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体系;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状态;有利于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还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最早的遗产税征收行为可追溯到古埃及时期,最早的遗产税成文法律文件形成于古罗马。近代最早的遗产税由荷兰人于1588年开征,但当时的制度极不规范,变化也较频繁,并无明确标准。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制度于1696年诞生于英国,这一制度确定了遗产税的适应范围、课征对象及具体的征收办法,成为后来各国遗产税政策的模本,世界性的遗产税制度18世纪以后才开始在各国设立,如法国于1703年开征,德国于1900年开征,而较贫困的亚洲、非洲部分地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征的。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一、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遗产继承权的存在和遗产继承的所得是属于不劳而获的性质,各国的学者们在对遗产征税这一点上是不存在什么分歧。但是,他们对于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具体地说,在西方财政、税收学理论中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 1. 国家共同继承说。这种理论以德国的布兰奇利为代表,主要流行于欧洲国家。该理论认为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并非个人独自努力的结果,还有赖于国家的帮助和保护,继承遗产并不是上天赋予的,对遗产的继承有赖于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承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通过税收征收遗产税实现这些权利。依据这种理论,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权利,将遗产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并限制继承者的权利。 2. 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这种理论以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为代表。边沁认为,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穆勒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他认为,遗产取得权不一定同财产私有权相联系,即使是准许继承的遗产,也应该限于继承人独立生活所需费用的部分,其他部分则应当通过征税形式收归国有。一些国家的遗产税税率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设置,其依据就源于此说。 3. 平均社会财富说又称为社会主义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对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社会高收入阶层将遗产全部留给其子孙后代,往往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形成新的贫富差距和社会矛盾。征收遗产税可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 4. 溯往征税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该理论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逃避的一切税收的追缴。他们认为,在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时候,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追缴回来。[!--empirenews.page--][1][2][3][4]下一页 5. 享益说。这种理论是早期正统学派的主张,流行于欧洲。该理论依据劳务费说、劳务值说、继承权利说这三种学说建立。享益说跟现代西方的公共财政学说有异曲同工之处,它将国家政府视为营业机构,政府给予人们劳务以保护生命、财产等,人们就应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种代价就是税收。对遗产来说,国家法律保护了死亡者将遗产遗留给继承者,并保护其产权,这就给予了继承者以劳务或享益,继承者自然应该缴纳部分税收以作为代价或补偿。 6. 能力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该理论把遗产税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主要有三种,即费用、财产和所得。由于这三个不同的标准,能力说又可分为三种说法:一是以费用为标准,主张以高税率课征于高遗产获得者;二是以财产为标准,主张以遗产税代替平时的财产税;三是以所得为标准,认为遗产税是一种特殊所得税,可采用累进税率,并要体现继承者的亲疏关系。7. 社会公益说。这种理论以德国的瓦格纳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征收遗产税会鼓励富有的人们把财产捐献给社会慈善事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这样做,对个人利益无损害,还可以得到好名声,而且对社会发展有利。二、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条件

上海房屋遗产税是多少 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上海房屋遗产税是多少房屋遗产税如何征 收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其实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关于遗产税的问题,遗产税其实也是被继承其人继承去世后所留下的房屋材料,然而在继承时需要缴纳一定的房屋遗产税。为此人们就很陌生,也不知道这个遗产税是怎么征收的。接下来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上海房屋遗产税是多少?上海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上海房屋遗产税是多少? 1、房屋遗产继承税也是属于房产税的一种类型,房屋遗产继承税的征税对象是作为遗产继承的房屋。关于房屋遗产继承税的交纳标准和征税的数额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的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不能超过五千元。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2、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的规定:

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十条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上海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1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1、公证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1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2、缴纳公证费2%: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调查,对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无误后,根据上述证言、证据等出具公证书;领取公证书,缴纳公证费2%; 3、房权变更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变更申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

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一)

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一) 【摘要】文章通过对遗产税来历和作用以及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分析,说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已成熟,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模式进行了一些选择和设计。【关键词】遗产税;总遗产税制;赠与税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史料记载,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就已开征遗产税,其作用主要是将征收的税金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遗产税收制度。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开征遗产税和与之配套的赠与税,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遗产税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遗产税的作用 (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教育观念的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财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加,一些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者已富裕起来,名演员,名画家等收入很高,海外归国人员的财产以及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后的财产也较多,需要适当调节和控制。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通过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社会调节,将部分高额遗产归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可以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缓解社会矛盾,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是很大的。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0.4%。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四)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公民遗产的地域范围也迅速扩大。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遗产税的课征一般采用属地主义原则。我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须按其规定交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税却不交分文就可以将全部继承所得带到国外去,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白白流失,更使我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了损害,不利于与世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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