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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调解_传统社会家庭纠纷解决的自洽路径_刘蔚

差序调解_传统社会家庭纠纷解决的自洽路径_刘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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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篇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XX年,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共同成立了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并于XX年11月10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自婚调委成立以后每天都有1位“和事佬”坐班。XX年婚调委主要向规范化发展,制定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截至目前,共召开例会3次,参加法院旁听庭审培训2次,心理学、开设婚姻家庭关系学讲座2次;另外,调解委员会注重情法并融,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目前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83起,接待来访当事人364人,其中和好71对,表示暂缓离婚56对,顺利协议离婚56对。笔者身为该婚调委的兼职调解员,总结了如下具体作法和经验: (一)掌握接待的尺度,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 婚调委的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一楼,分别设立接待室和调解庭。接待室设在婚姻家庭矛盾高发地——婚姻登记处旁边。调解室也叫“离婚缓冲室”,给到离婚登记处准备离婚的夫妻,缓最后一口气。若夫妻俩还是犹豫不决,比如说

有一人不愿意离婚,就可以去坐一坐。离婚缓冲室的布置比较温馨,人在里面容易静下来。通常到我们这里来访者有以下表现:有的大呼小叫、有的哭哭啼啼、有怨声载道、有命令式、也有心平气和来的,面对这些来访对首先我们要调整好心态,笑脸相迎给于温暖,老话说得好巴掌不打笑脸之人,一杯清茶可以让你成为她们倾说对象,但是现实工作中也有些来访对象不管你怎么样 处理或接待她们都不如意,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的做法冷处理,让你有充分说话的机会,待她们情绪稳定了再和她们慢慢谈,如我接访一个来访者,一到我们妇联办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划脚的说话很不礼貌,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冷静处理,先将其搁置一旁不急于处置,让她们自我感觉一下她们的做法不够妥当,待她们情绪稳定下来、心情平静下来,再和她们慢慢交流,这样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到事情真相,因为她们发泄的过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时刻。对那些老弱病残的来访人员,我们会给她们一个微笑、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声问候、一个简单的搀扶,让来访者能与我们心贴心的交流,更能积极配合我们一同来处理事情,为我们顺利协调打下基础。对那些寻求帮助的弱势人群,我们总能感同身受的去体谅她们,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让她们能够感受到我们不歧视她们,是她们值得信赖娘家人,能为她们办事的。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做实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助推平安家庭建设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是维系家庭感情的基础桥梁,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稳不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对我们加快振兴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 (一)因精神空虚、文化误区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提高,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随之而来乘虚而入,表现为婚龄不够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不伦理道德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新潮”等精神文化误区。婚姻一方纠纷当事人在喜新厌旧情绪驱使下,缺乏对婚姻家庭、子女的责任感;因而存在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对方有过错、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提起离婚并要求赔偿导致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二)因张扬个性化、以婚姻一方为中心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纠纷。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追求个性的张扬。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忽略情感的培养和思想语言沟通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的差异,产生不可融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发展因而产生矛盾。“个性不合、性格不和”是当前婚姻纠纷当事人反映最多的理由,互相抱怨导致感情的裂痕愈演愈深,琐事的“小摩擦”逐渐发展成为长期的家庭矛盾。 (三)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家庭经济的管理、经营、投资、债权、分家析产等,使财富积累日益趋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现实中,困难家庭因为柴米油盐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为房产、存款分割争执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家庭成员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 (五)因赡养形成的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一个老人能养活一帮儿女,而一帮子女确不能养活一个老人,因此,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矛盾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纠纷主要经过: 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双方争执焦点: 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因特点: 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篇二: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

[实用参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 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 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 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 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 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 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 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 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 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 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 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 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 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 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 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 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 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

2015年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家庭纠纷案例

家庭纠纷案例 2011年4月的一天,初春时节,阳光明媚,我突然接到河东社区主任杨某得电话,他们辖区有一对夫妻发生矛盾,让我过去和她共同调解一下。我们赶到现场时,只见一个身着绿色上衣的中年妇女,满头大汗,站在自家大门内,喃喃自语道:“活不下去了,活不下去了……”,看到她那个样子,真的让人感到事情的复杂性,我们上前仔细一番盘问,才知道这位妇女叫李某,丈夫王某,是河东社区的居民,丈夫经常赌博、酗酒,有工作不上,经常对她实施暴力,十分凶悍,因赌博还欠下了一大笔债务,只要在外面遇上不顺心的事情,就回家对她出气,打骂成了家常便饭,只要她逃回娘家,丈夫就上门威胁她的父母,更有甚者,她的丈夫居然还因夫妻闹矛盾而对孩子大大出手。沉重的压力之下,丈夫经常恶习不改,两天前,又动手打骂她,无处可去的她只好离开家门,暂住亲戚家中,提出离婚,又怕遭丈夫报复。通过我们细心的调查研究,最终妥善化解这件家庭矛盾。 我们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全力做好这件工作,当即便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并找来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双方家长参加调解。经过实地调查了解知道事情的原因,他们夫妻已经结婚3年,且又是重新组建的家庭,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染上赌博的恶习,一输钱就只顾

喝酒,以致多次产生家庭纠纷,影响到夫妻感情,经常出现夫妻间的吵嘴打架现象。此事虽经社区调委会多次调解,但收效甚微。2011年4月他们俩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丈夫欧打了妻子,妻子一怒之下离家出走,暂住亲戚家中。 了解事实真相后,会同各方面人员进行劝解,耐心细致的对双方进行劝说和教育,据理分析双方的过错,男方不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参与赌博,造成家庭不和,女方系无业,没有经济收入,靠打工维持家用,生活比较拮据,丈夫又有班不上,对此非常不满。男方也应多体谅妻子的苦衷,改掉赌博恶习,正常上班,对妻子应在生活上和精神多做一些说服、慰籍的工作,让妻子在心理上感到宽慰,不能动手就打就骂,更不能使用家庭暴力。这是一种野蛮愚味的行为。同时,通过对其宣传《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双方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表示一定会改正错误。目前,全家人和睦相处,共同致力于发展生产,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一件典型的家庭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谈话笔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谈话笔录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XX年11月19日14:35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XX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XX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XX

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 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 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 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XX年4月24日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2551 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论文.doc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论文 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础工程,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也是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降低离婚率、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迫切需要,意义重大。2014年以来,**区妇联在省、市妇联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汇报: 一、**区婚调委工作现状及成效 (一)现状:**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8月成立,作为全省第一批试点,得到了省、市妇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省妇联主席杜亚玲和省妇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郑丽东等领导先后视察指导**区婚调工作。自成立以来,婚调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的原则,以实现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目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35名志愿调解员免费为全市家庭提供调解服务。共接待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653起,其中调和252起,没有一起因调解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社会反响很好。 (二)成效:一是部门联动好。区综治委牵头,区妇联、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切实协作与配合。区司法局认真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引导及法律工作者备后;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场地、办公用品、工作午餐;区妇联负责婚调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发展。二是专业调解好。场地专业。婚调中心

设休息厅、接待室、调解室。调解室按照心理咨询、婚姻调解的专业要求作了特别布置,取名“微语间”,让当事人在温馨、放松、私密的环境下接受调解。调解员专业。调解工作成效的决定性因素是调解员队伍。35名调解员全部具备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他们在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关系、亲子教育、青少年素质教育等方面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调解的技能技巧。三是队伍建设好。区妇联指导婚调委在**市义工联站注册成立**区婚调义工队。并通过工作协议的方式交给**海威婚姻与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提供婚调服务,加强调解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制定了《志愿调解员服务岗位制度》、《志愿调解员学习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微信群,定期学习分享,交流调解心得;聘请专业督导,探讨调解经验;评比优秀卷宗,评选优秀调解员,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四是延伸服务好。除了在婚调中心接待调解外,区妇联、区婚调委还联合举办了“和谐婚姻、幸福家庭”50堂公益讲座活动,陆续在全区各个层次各类人群中进行。注重进行心理疏通和引导,适时为群众解答婚姻家庭中的困惑与矛盾,减少导致离婚的非主流因素。通过服务方式的创新,宣传了婚调工作,传授了婚姻家庭和睦相处的方法,让更多的家庭受益。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婚调工作开展近2年,虽然在实践探索中有亮点创新、有社会效果,但确实还有些“单兵作战”的感觉,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对婚调工作重视不够。一是个别领导和部门重视不够。个别领导和部门认为婚姻调解可有可无,清官难断家务事,以致婚调工

家庭房屋拆迁纠纷案例

家庭房屋拆迁纠纷案例 都说“家和万事兴”,特别是在中国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谁不希望一家能团团圆圆,太太平平地过好日子。近年来,我辖区正处在旧城改造和大项目建设的发展期,很多居民都因此搬出了年久失修的旧房子,等待着崭新的楼房。近日,政府发布消息新房已经竣工,不久就能搬入新房,辖区居民每人脸上都洋溢着喜悦的心情,而柏灵桥北社区翟某却愁眉不展,社区干部经过多次询问,终于了解了事情的起因,原来是因为新房的产权问题和妻子发生了矛盾,于是我与社区主任王某一起来到翟某家中进行调解。最终化解了矛盾纠纷。 今年已75岁的老人翟某原是柏灵桥北社区的居民,2007年老伴因病过世,孩子们看到他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于是想重新给父亲找个老伴,让老人安度晚年。在2010年的一天经人介绍,与同是丧偶的濮阳籍59岁妇女杨某相识并再婚。两人再婚前各有数个子女。再婚后杨某把户口迁到了翟某的户籍所在地。2010年,由于旧城改造建设,柏灵桥北社区纳入了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翟某和杨某共同获得了拆迁补偿,并可以以较低的房价购置房产。但购房之时,翟某在未与杨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将购买低价房的机会交由其小儿子购买了房屋。由此杨某与翟某发生了矛盾,各自搬到自己的孩子处居住,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事后,翟某向杨某提出

要每月的生活费,杨某认为其要求不合理。于是翟某来到调委会,要求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员当即与杨某取得了电话联系。在杨某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在民调大厅进行了调解。调解在双方的争吵中开始,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平息下来进行了陈述。在充分掌握了事实基础的情况下,调解员对他们进行了思想疏导,让他们认识到再婚家庭和睦的重要性。然后,对他们阐述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使他们对各自的行为是非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调解人员指出他们房屋产权处理应当取得双方的共同认可,任何一方擅自处理都是不合适的。同时,指出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翟某和杨某都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都表示愿意继续搞好家庭关系。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两人依旧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不再相互闹矛盾,由于购房款项已由翟某的小儿子全部支付,杨某表示不再过多追究。矛盾最终得以化解。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纠纷主要经过: 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双方争执焦点: 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因特点: 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

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篇二: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XX年11月19日14:35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调解和好案例A

婚姻调解和好案例 调解员: 单位: 职务: 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男方:丁晓飞生日:1981年4月10日 女方:吴凤生日:1980年4月10日 男、女双方200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27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1月17日生一女名许仙 离婚原因 女当事人称其和丈夫结婚2年了,房子是在结婚之前买的,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而且结婚后大部分的房贷是女方支付的,但最近女方和男方就是否将老人接来赡养发生矛盾,男方经常开口闭口就叫女方滚出去,说房子是他的,是婚前财产,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每次女方都是忍耐和退让,希望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自己也会常常想到自己的婚姻是不是真的走到了边缘,为了摆脱痛苦,她自己有了要离婚的念头,于是在一次争吵冲动下来到了婚姻登记处。 男方认为: 孝顺父母是应该的,结婚后将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父母接来同住,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又方便了自己照顾他

们,何乐而不为。女方不同意自己的父母来住让他很恼火,什么事情都好说,就是这个没的商量。 女方认为: 自己小两口刚刚步入二人世界,自身尚且有个磨合过程,如果一下子就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难免增添许多矛盾,男方的语气和态度让她有了离婚解脱的念头。 调解经过和总结: 工作人员通过谈话了解发现男方性情爆燥,对问题常常不能理智处理,为避免男方因不理智造成不良后果,且男、女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工作人员便开始耐心作起女方的思想工作。我们先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现在的情况的确对女方很不利,因为法律规定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 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虽然女方付出的多,但是因为证据上的不足,也会导致女方在分割财产上的不利,至于结婚时候女方出的财礼原则上应当属于女方的,结婚后购置的财产属 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能证明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可以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对方少分或不分,但是男方虽然脾气不好,但是从未有出轨和殴打女方等过错行为。从财产分割方面让女方知道对她很不利,而打消轻易离婚的念头。其实从谈话中能感觉到女方对男方,对这段婚姻还是很有感情的,同时男方还是很在乎女方的,对这段婚姻还是很在意的。只是对于接老人一起居住这个问题还存在心结。于是我们工作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情况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情况分析 **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自**年4月下旬成立以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婚姻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加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创新调解工作思路,探索调解工作新方法,帮助广大妇女儿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半年来**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情况统计分析如下: 从**年4月28日起到**年10月31日止,半年来共调解婚姻家庭纠纷62起,其中调解和好17起,调解离婚的45件。其中因性格不合、感情基础不牢、家庭暴力离婚的纠纷20 件,因打牌赌博欠帐离婚的纠纷 10件,因重男轻女离婚的纠纷 3 件,因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离婚的纠纷21件,因婚后无生育和嫌贫爱富离婚和子女残疾负担太重离婚的纠纷7件。离婚当事人农村户口的占75%,城镇户口的占25%,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 80%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20%,离婚当事人年龄40岁以下的占80%,40岁以上的占19%,50岁至60岁的占1%,女方无法忍受被迫提出离婚的占85%左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98%以上的当事人都能协商一致。 经对阅卷分析统计,我们注意到今年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70后中青年人离婚现象比较突出,所占离婚比例很大,且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比例上升。据统计,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年龄呈现年轻化,离婚当事人年龄30至40岁的所占比重大,45岁到55岁比例较小,而且女方要求离婚的案件有明显增多。 (二)因缺性格不合、感情基础不牢、缺乏沟通、家庭暴力而引发离婚的占有很大比重。自今年4月下旬以来,当事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件,约占32%。 (三)因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的离婚纠纷21件,约占34%,所占比例相对较大。 (四)农村人口离婚比例很高,高中文化以下的离婚律高。 (五)因重男轻女、婚后无生育的、家庭负担较重离婚纠纷比重偏低。 (六)调解和好不离婚的占案件总数的27.7%,比例偏低。调解和好的案件,大多是夫妻一时赌气要离婚,男方认错,女方谅解,一般都能和好。

最新人民调解典型案例60865

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一个月过去,王某父母始终未将妻子接回,岳父岳母的态度也让他很纳闷,每次去接都满口应承过几天就送闺女回去,可是始终不见妻子回家。想到两岁的幼子已经两个月未见母亲,王某只好从外地回来,从此他开始了艰难的接妻路程。 直至2011年8月10,王某已来回车村与合峪接妻子回家20多次,可每次都无功而返,岳父岳母的态度从一开始的答应过几天送回,到现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妻子回家。老实巴交的王某无可奈何,只得求助合峪司法所。 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同志问了几个问题:“王某,你在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谩骂、殴打智障的妻子?”王某直接找来自己的邻居为自己作证,从结婚到现在从未打骂过妻子。接着问王某的婚姻是否存在第三者插足?王某也找到证人证明自己从来没有。而且证人还证明王某夫妻俩一直很恩爱,尽管妻子是智障,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可是对王某也是温柔体贴,感情一直很好。又问王某岳父岳母

拒绝将女儿送回家中,是否问他索要财物?王某回答:来接20多次了,岳父岳母从来没提过要钱要物的事。 了解完这些,司法所同志当时都愣了,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存在第三者插足,妻子娘家也未索要钱物。可是为什么始终不让一家人团聚?解铃还须系铃人,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王某岳父李某到司法所接受调解。李某的态度也是让司法所同志很纳闷,问李某为什么不让女儿去丈夫家?他回答女儿在婆家受虐待,问哪里受虐待却又说不出所以然来,只是说王某对女儿不好。问能否现在让他女儿回婆家,让他们一家团聚?李某回答:暂时不行,要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于是司法所同志就耐心的劝导,从婚姻法讲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夫妻感情讲到母子亲情。整整一天,李某始终态度如一,说不出任何理由,只是要求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司法所同志感到很伤脑筋,一个人做一件事总要有他的理由和目的,李某的表现没有理由那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于是司法所同志决定中止调解,调查清楚李某真实的想法再行调解。 第二天,司法所同志走访群众调查了解,终于了解到李某真实的想法。经群众反映李某在将女儿接回家中的这段时间,曾多次扬言当时王某只给了5000块彩礼就把闺女嫁了,现在嫁个女儿彩礼怎么也得两万,言语中颇有自己吃亏上当的感觉。可李某却又是个死要面子的人,不愿意邻居们说他为了钱把女儿卖了,就从来不提钱的事。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双方继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同志提出让王某支付给李某一些钱时,李某顿时大怒,叫嚷着

邻里宅基地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宅基地纠纷调解案例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 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话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性。一直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入实施,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宅基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农村因宅基地使用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 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案例:2010年3月20日,下镇镇毛宅村前坞地方陈左云因需在 土名搭凸背处建造住房,对陈左形等户的道路出入有所障碍引起纠纷,现经镇综治办、土管所、派出所、毛宅村委会及当事双方代表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 1、陈左云建房基地属座西向东,所建范围北面长9.25 米,西面长11.7 米,东面长8.2 米,自东面南角起往西长5.3 米内距陈兴泉围墙墙6.3 米。 2、陈左形等户自愿付出陈左云基地转退为出入路补偿费计人民币捌仟元整,双方签协时补偿款当接交接清楚,各无异议。 3、往后陈左云所退出的空埂,只能作埂路出入,而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 通过此事件的调解与处理,我深有感触: 一、宅基地纠纷的起因 (一)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

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 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二)经 济利益的驱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 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三)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使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 二、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艺术 如何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宅基地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对于综治办和国土资源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实践已经证明,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我们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宅基地纠纷。我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包括运用心理学知识,化解矛盾,消除积怨,最终实现宅基地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篇一:“大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区**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调解类型:**镇“人民调解协调中心” 纠纷性质类别:家庭财产分割 影响程度类别:较大 关于钱芳和刘素华财产分割的矛盾纠纷 案例评析:该案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督办,镇司法所、镇信访办、驻村律师帅相全、***社区调委会4方共同调解,使双方的共有财产合法分割,评析了家庭内部的矛盾。 基本案情:刘**与钱**是婆媳关系。刘某的儿子,钱某的丈夫(双方属再婚)郭**于09年10月12日去世,留有一套70平米房屋(为钱某、刘某、郭某三人共有)。如今刘**不愿和儿媳共同生活,且要求按市场价格,分割房屋(谁要房屋就补钱给对方)。 调解过程及结果:通过我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对事件的了解,根据法律法规和郭某留下的合法遗嘱,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此房属拆迁安置房,本应该按照每人35平米分得 105平米房屋,但由于当时郭家没有钱安装水电气和装修房屋,因此将35平米房屋按180元/平米的价格反给了政府,钱全部用于安装水电气和装修。因此认定每人拥有房屋面积为平米。 二、郭某在遗嘱中要求由钱某继承他的房屋面积,且郭某的遗嘱

合法有效(有医生关于郭某清醒的认定和多位第三方当事人签字),因此钱某拥有的房屋面积为平米。 三、双方商议此房屋价格为2000元/平米,由钱某支付2000元*平米=万元给刘某。 篇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 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一个月过去,王某父母始终未将妻子接回,岳父岳母的态度也让他很纳闷,每次去接都满口应承过几天就送闺女回去,可是始终不见妻子回家。想到两岁的幼子已经两个月未见母亲,王某只好从外地回来,从此他开始了艰难的接妻路程。 直至2011年8月10,王某已来回车村与合峪接妻子回家20多次,可每次都无功而返,岳父岳母的态度从一开始的答应过几天送回,到现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妻子回家。老实巴交的王某无可奈何,只得求助合峪司法所。 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同志问了几个问题:“王某,你在

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院: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精华版) 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小编熬夜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发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 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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