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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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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涉税证明管理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地﹝2010﹞124号

【发文日期】2010-06-25

【实施时间】2010-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证明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出具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征免税情况的法律文书,仅供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时使用。

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由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申请开具,未经纳税人的申请不得开具涉税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

(三)个人转让房地产;

(四)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

(五)因纳税人名称变更导致的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化;

(六)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七)房地产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八)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需要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情形。

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和纳税人名称变更的,以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偿划转房地

产的正式文件和名称变更通知书为准。

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工作分为即时受理审核和程序性受理审核。 (一)即时受理审核

对土地增值税管理中的征收税款(含零税款)事项可即时受理并按规定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制《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经税务所主管所长签字盖章后,加盖“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送达纳税人。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所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程序性受理审核

对土地增值税管理中涉及税收减免、不在征税范围事项应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方可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开具涉税证明工作,不含纳税人补充资料时间。

1.受理 时限:即时

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制《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填写《审核流程表》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税务所主管人员。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所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2.初审 时限:3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所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要求的,经税务所主管所长签字加盖所章后,将所有资料报税政科室复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经主管所长签字后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

3.复审 时限:10个工作日

税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税务所移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经主管科长签字,加盖业务科室章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对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科长签章后终止审核,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税务所。税务所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

4.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对于符合标准的,经区县局、分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后,退还主管税务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局长签章后终止审核,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税务所。税务所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

5.送达

主管税务所在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上加盖“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送达纳税人。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即时审核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提交资料清单》;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零税款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能够证明本次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的其他资料。

(二)程序性审核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提交资料清单》;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有关的合同、协议、公证书、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需要计算增值额的还要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原购房发票,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能够证明本次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的其他资料。

六、为提高房地税收管理工作效率,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对于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的原产权人的土地增值税与承受人的契税为同一主管税务所管理的,可以将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与契税征免事项合并受理审核。

七、各局应制作“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印章应使用“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字迹。印章刻制的规格、形状、数量、编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1994〕36号)第八条第2项规定执行。

八、各局应依照本通知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征管程序进行办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征免等界定工作,确保配合把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九、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2.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

3.受理通知书

4.审核流程表

5.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

6.提交资料清单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国税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合法凭证认定

北京2016年7号公告 第三十二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且是合法、相关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

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纳税人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

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五)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六)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各分期项目清算方式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七)纳税人支付的罚款、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罚息以及与该类款项相关的税金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罚没性质款项,不允许扣除。 第三十三条除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 对纳税人因容积率调整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准予扣除。 (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北京地税网上申报 使用手册

目录 网上申报 (2) 1、系统说明 (2) 2、网上申报操作 (2) 2.1 选择“网上纳税申报” (2) 2.2 显示告知事项 (3) 2.3 纳税申报 (4) 2.3.1 综合申报 (4) 2.3.1.1 选择综合申报税目 (5) 2.3.1.2 申报数据录入 (6) 2.3.1.3 填写或打印缴款书 (8) 2.3.2申报明细资料录入 (9) 2.3.2.1 填写减免税申报表 (9) 2.3.2.2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0) 2.3.2.3填写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17) 2.3.2.4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18) 2.3.2.5填写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18) 2.3.2.6 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22) 2.3.2.7 填写查账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度申报表 (23) 2.3.2.8 填写印花税年度报告表 (24) 2.4 其它功能 (25) 3、用户信息管理 (27) 3.1 修改用户信息 (27) 3.2 修改登录密码 (28) 4、纸面申报资料及填写说明 (30) 4.1纳税申报有关表证单书填写说明 (30) 4.2纸面申报资料清单: (30)

网上申报 1、系统说明 网上申报系统是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链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hppt://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3608431.html,)网站后,通过登录本系统,进行各类地方税收应纳税款的申报。 新系统登录的用户名为八位计算机代码,对于原计算机代码为七位的单位,在最后一位后面补“0”,密码不变;对于原计算机代码为七位的外籍个人,在最后一位前面补“0”,密码不变。 注意事项:网上申报系统适用于在申报期内各税的正常申报,如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外付汇应缴纳税款或检查补缴、迟欠缴税款不在此系统中进行申报,应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网上申报操作 2.1 选择“网上纳税申报” 第一步,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在IE地址栏中输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3608431.html,按回车键登录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第二步,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界面 (纳税人也可直接输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3608431.html,按回车键直接登录北京市 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界面) 第三步,选择网上纳税申报: 输入“用户标识”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 息系统,在功能菜单界面中选择“网上纳税服务”中的“网上纳税申报”(如图), 即可进行网上申报操作了。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完整版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内容 (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 【注意】 (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 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 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 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 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 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新增内容】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单独扣除印花税。 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及案例分享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及案例分享 2019-12-10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遇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业务开始多了起来。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一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具有时间跨度长、过程步骤多、涉及部门广等特点。纳税人往往在复杂的开发过程中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的复杂性,深入剖析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工作中的典型问题,有利于企业提升清算成效,规避税务风险。 常见违规操作 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深刻,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存在一些违规操作。 借口资料残缺,申请核定征收。举例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于2011年建造开发了一小区。由于开发当时土地成本较低,如果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需要补税近1000万元。于是,甲公司故意隐瞒相关资料,以造成资料缺失的假象,从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在清算申报环节无需补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函调等方式,获得了整个项目开发必备的核心资料后,要求甲公司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最终,该项目需补税近1000万元。 审核补税不罚款,自行清算钻空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与一般的税务稽查和检查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审核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截至目前也并无罚款规定。于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对同时间销售的、同地段同楼层单位,设计了不同的单位售价,虚列扩大开发成本,降低增值率,借机申报大额退税。但如此一来,企业后续可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风险隐患颇高。 自设隐蔽工程,无法自圆其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认为,自己所建造项目的地下桩基工程隐蔽,而高楼建成后,地下工程将无法查看核对,故账面虚列成本,忽视了事前对地下桩基的地形勘察和设计论证。可是,地下桩基工程施工不能随意,即使是提供了地形的勘察设计资料,还需要符合合同、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现金流四者一致等要求。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下达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合同、决算报告、发票、现金流相一致的证明资料。最终,乙公司因无法提供相关明细资料,对应成本无法扣除。 混淆公共配套设施,计算出现偏差。在实践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产权车库车位、阁楼等设施,在未经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清算时直接全部扣除。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拿地后进行了整体开发,因此不区分开发房产类型以计算不同的增值率,未分类型计算增值额,而是整体计算销售收入、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开发成本及税金附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要求。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票[2005]3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3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加强对税控代理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开展经营活动,提高服务商的售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税控装置制造商、税控代理服务商三方签订的《合同书》、《担保书》的有关条款,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控装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服务商必须按照以下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一)服务商的服务是指服务商在销售其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对认购税控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办理税控初始化、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咨询服务、技术支持、配件供应、软件更新、维修服务等。 (二)对于初次领购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服务商在销售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提供免费的上门辅导、操作技能培训,使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控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对于纳税人增加或更换开票操作人员的,服务商必须设立固定场所、技术人员、专门时间,根据纳税人的要求随时为其提供免费的辅导培训。 (三)对服务商的专职服务人员的要求: 1.专职服务人员在开展售后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使用文明用语,遇到纳税人的批评或指责时,要诚恳接受,且如实做好记录。 2.服务商必须按照规定和需要设置服务热线电话,并保证24小时内配有专职人员接听和记录咨询电话,对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或粗暴终止电话。 3.服务商在开展售后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要统一着工作服(制服式样自定),并保持整洁和健康的个人形象。服务人员要统一佩戴胸卡(胸卡样式自定),胸卡上要注明服务商名称、服务人员姓名照片等基本资料。 4.服务商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熟练掌握税控产品的功能和操作程序,对于税控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操作问题、错误提示能够进行判断和及时处理,出现机器故障可以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土增税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如下

土增税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如下: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一式两份) 4、纳税人提交清算材料真实性声明(一式两份) 5、项目立项批复、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房地产五证),竣工备案表。 6、项目竣工清算报表、项目竣工决算报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8、商品房购销合同样本及商品房销合同统计表(按栋号、年度统计,包括房号、购房人、合同签订日期、房屋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单价、有年度汇总数和全部汇总数) 9、支付地价款有关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发票、契税完税证以及地价款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细金额清单,要有单据份数和金额汇总。) 10、工程合同、结算单、发票及合同明细清单(按照合同分类分别归集分类,清单项目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日期、施工或承包方名称、合同记载金额、实际结算取得发票金额,要有汇总数) 11、拆迁补偿款合同及结算发票及合同明细清单(拆迁合同、按照合同要素进行明细清单的制作,包括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额、合同签

订日期、汇总额等) 12、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及明细清单 13、房屋实测报告及栋号面积明细表(自制,按栋号注明总建筑面积、总套数、人防面积、总建筑面积、户均建筑面积和全部项目汇总建筑面积) 14、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项目应税合同印花税及完税凭证清单) 15、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16、人防面积移交政府人防指挥管理部门的移交手续证明、其他非盈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移交手续。 17、以及税务机关根据项目情况需要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环节如立项合同、施工许可证、销售或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或者其他重要信息变化等相关证明)所有提交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 〔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 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方式鉴定表》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10〕113号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10〕218号 发布日期:2010-6-9 国家或地区:外国 分类:其他文件 执行状态: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 知 国税函〔201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各地按通知规定,较好地开展了证明开具工作。部分税务机关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证明内容中增加“为享受中国与_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一语。即修改后的证明内容为:“为享受中国与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修改后的表样见附件1。 二、开具证明应规范填写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中英文名称,并由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 三、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请各省市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税务总局。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模板】

附件: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税务代理合同书编号:,对贵单位开发的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关注,并出具代理报告。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申报代理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所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关注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 在关注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关注程序。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关注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内部控制

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关注、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结论 经对贵公司(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关注,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元; 2.扣除项目金额:元; 3.增值额:元; 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5.适用税率:%; 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 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 8.应补(退)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 清算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需要说明的是: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需要税务部门裁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纳税编码: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 地 址 电话 纳税人类别主管部门 行业核算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地

址 土地使用权 受让(行政划拨)合同号 受让(行政划拨)时间 建设项目起讫时间总预算 成本 单位预 算成本 开发土地总面积开发 建筑 总面 积 房地 产转 让 合同 名称 开户 银行 帐号 转让土地面积(按次填写) 转让建筑面 积 (按次填写) 转让合同签订 日期(按次填写) 第1次第2次

第3次 纳税人 负责人: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税务分局 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立项后或每次转让时填报。 二、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税务机关填报表所列内容。 三、本表栏目所列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四、纳税人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 五、注册类型栏按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它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它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澳或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或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填写。 六、“纳税人类别”栏,按照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或其它填写。 七、所属行业按照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它行业填写。 八、本表一式二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北京地税网上报税流程

北京地税网上报税流程 标签:北京地税网上报税流程 1、进入北京地税网站首页--办税中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3608431.html,/bszx/index.htm 2、综合申报 (1)纳税申报--进入 (2)进入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3608431.html,/login.jsp (3)用户标识:用计算机代码登陆 密码: (4)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管理 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证明管理 网上纳税服务-网上纳税申报 -企业综合申报 -重点税源户网上录入财务报表 系统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维护 以上是登陆后的界面,一般申报就是--企业综合申报 (5)企业综合申报-- 有税申报进入“有税申报”--选择税目--“继续”-填写金额--保存--形成缴款书

无税申报进入“无税申报”--保存 (6)如果有减免税则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如果没有则不用填写。 如果是纯地税户,季度末要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如果有国税业务则在国税申报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个税申报流程:http://211.157.219.21/003.htm) (1)进入北京地税网站首页--办税中心-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进入 (2)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3608431.html,/index.htm 代扣代缴单位使用--单位基础信息申报 单位基础信息修改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明细申报--点击进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3608431.html,/001.htm (3)填写个税明细申报表 a.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下载 "excel格式填写软件" 点击进入--表格下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点击进入--下载(找地方保存)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补税申报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 b.填写明细申报表 打开下载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原则“启用宏” 注:灰体字的为表格自动生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是负责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推进本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纳税服务的职责。 2.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推进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税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地方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市执行中的征管和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报本市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地方税收收入分析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5大涉税问题分析

1、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项目是否能合并清算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A项目”,有四个立项,两张土地证,两个总包,分两期开发,在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是按四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行清算?还是按两个?或者是否可以合并清算? 根据《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数量为单位清算。 在实际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认可上会有差异,就上述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认可时,可能会有多种认可方式,一种可能性是按立项单位,来确定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另一种可能性按分期数量,来确定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无论是哪种方式,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进行多口径的测算,寻找对企业最有利的清算方式。 2、可售的地下车库怎么分摊土地成本对土增税负会最优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售的地下车位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怎么分摊对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会最优?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都会存在可售地下车位土地成本分摊问题,根据最新的土增清算操作办法,可售的地下

车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但分摊方式的差异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影响。 目前,就上海,可售的地下车位成本分摊方式,税务局已明确四种方法可供选择:(1)占地面积法(2)建筑面积占比法(3)据实扣除法,(4)市场价值系数法。市场价值系数法是一个新的概念:是指将地下车位的市场价值占房地产开发项目总价值的比例作为地下车位的成本费用分摊系数,以此分摊总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地下车位成本分摊方式上有差异,除了上述四种方法外,企业可以将可售而未售的车库出售,待出售完毕后,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视同销售条件的,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是否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可通过测算选择最优的成本分摊方式。 3、配建的5%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后,收入如何确认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时,上海政府要求该项目需配套建设总建筑面积5%以上面积保障性住房,项目完工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这5%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目前上海是视同销售处理,然而视同销售的价格如何确定,还没有明确的政策。了解到有如下几种确认收入的方式:(1)按市场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价格; (2)按保障性住房的成本加计10%利润确认销售价格; (3)按开发成本确认销售价格。

土地增值税资料清单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资料清单 一、被审单位基础资料1 、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确认征收范围的有关资料1、项目立项批准批复文件复印件;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销售许可证》复印件;5 、《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6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 8、合作开发协议; “五证”不全的,应提交有关取得土地的资料和进行开发活动的注:(对于非常规开发项目,资料) 三、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 、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如无则不需提供);2 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4、项目建议书的批复;5、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 ;6、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如无则不需提供)(如无则不需提供);7、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如无则不需提供)、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8 9、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 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 2、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作为确认应进行清算的依据; 4、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 5、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 注:确认清算条件,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 五、确认收入总额的有关资料 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 3、银行明细对账单; 注:确认收入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与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等三项资料; 六、确认扣除项目总额的有关资料 1、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 2、合作开发协议; 3、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 4、“四项成本”超标,应提交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件; 5、按评估价确认扣除项目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如无则不需提供); 6、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万达集团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万达集团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论文作者: 准考证号: 作者单位: 指导老师: 主考院校: 完成时间:

目录 一、税收筹划相关理论 (1)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1) (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1) (三)土地增值税简介 (2) 1、土地增值税概述 (2) 2、土地增值税税率 (2) 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 (四)积极开展税收筹划的意义 (3) 二、万达集团土地增值税筹划分析 (3) (一)采用设立项目公司方式经营 (4) (二)将部分开发的房地产转为自用或商用地产 (4) (三)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 (4) 三、万达集团土地增值税筹划建议 (4) (一)选择适当的开发方式 (4) (二)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5) (三)进行合理的销售筹划 (6)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6) 2、将销售与装修分开核算 (6) 3、确定适当的房地产销售价格 (7)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7) 四、总结 (8) 参考文献 (9)

万达集团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房地产企业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谋取最轻税负,始终是企业不断追求的目标。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力度,势必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有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税收筹划的阐述,针对万达集团的经营现状,分析其采用的税收筹划方案,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希望对该公司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促进该公司的发展。 【关键词】税收筹划房地产土地增值税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地产企业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公众普遍认为房地产企业利润较高,因此,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也趋于规范和严格,尤其是对房地产税收加强了管理,而土地增值税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重中之重,它税率高,税负重,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一、税收筹划相关理论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收筹划,亦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1、选择税收筹划空间大的税种为切入点 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然而,税负弹性又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这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2、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入点 一个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

北京地方税务.纳税人网上申报流程

北京地方税务 纳税人网上申报 目录 1.登录 (3) 1.1找到登录页面 (3) 1.2登录系统 (5) 2.网上申报 (6) 2.1无税申报 (6) 2.1.1用户名口令用户的无税申报 (7) 2.1.2CA证书用户的无税申报 (8) 2.2有税申报 (9) 2.2.1设置常用的税目 (10) 2.2.2申报数据录入 (11) 2.2.3查看本期缴款书 (17) 3.申报资料 (20) 3.1填写查账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度申报表 (20) 3.2填写减免税申报表 (22) 3.3填写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24) 3.4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 (26) 3.4.1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按实申报 (27) 3.4.2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核定征收 (29) 3.4.3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经费换算 (31) 3.5填写印花税年度报告表 (33) 4.电子原件查询 (35) 4.1证书用户电子原件查询 (35) 4.1.1电子原件查询-查询条件界面 (35) 4.1.2电子原件查询-查询结果界面 (37) 4.1.3电子原件查询-电子原件数据明细 (38) 4.1.4电子原件查询-电子原件下载 (39) 5.自然人申报 (39) 5.1自然人申报数据录入 (39) 5.2外币数据输入计算折合人民币 (41) 5.3缴款书明细页面 (42) 6.用户个人信息维护 (42) 7.常见问题的处理 (45) 7.1税库行联网常见问题解答 (45)

7.1.1三方协议验证相关问题 (45) 7.1.2实时扣款相关问题 (45) 7.1.3银行端查询缴款业务 (46) 7.2其他常见问题解答 (47) 1.登录问题解答: (47) 2.CA证书登陆问题解答: (47) 3.网上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47) 4打印常见问题解答: (49) 7.3系统常见报错信息处理 (49) 1.1.登录 1.11.1找到登录页面 找到“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登录页面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 ①登录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3608431.html,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 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网上办理项目 (企业版) 北京立思辰电子系统技术公司

目录 1. 文档说明 (2) 2. 业务说明 (2) 2.1. 功能介绍 (2) 2.2. 业务规则 (2) 3. 软件功能 (3) 3.1. 提交申请 (3) 3.1.1. 操作介绍 (3) 3.1.2. 注意事项 (5) 3.2. 管理申请 (5) 3.2.1. 操作介绍 (5) 3.2.2. 注意事项 (7) 4. 常见问题 (7)

1.文档说明 本文档是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的一个分册,文档主要内容为北京市内跨区迁移网上办理的业务流程及操作功能的介绍,以便指导用户使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软件。文档中的界面截图仅作参考,如与软件实际界面有差别,请以软件为准。 2.业务说明 2.1.功能介绍 跨区迁移申请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2.2.业务规则 1.企业纳税人为非跨区财产税源登记企业且使用“北京法人一证通”证 书登录系统后,才可以使用本功能。 2.企业纳税人在网上提交跨区迁移申请,审批通过后,迁出以及迁入操作 全部由税务机关在网上完成,纳税人无须在上门办理。 3.企业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提出一次跨区迁移申请,申请未受理完毕前, 不可重复提交申请。 4.对于有未完结事项的纳税人,需要先将未完结事项处理完成,再进行迁 出、迁入操作,未完结事项包括: (1)纳税人存在已发起未办结的待办任务 (2)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信息未终止纳税义务 (3)纳税人存在未申报记录(不包含本月) (4)纳税人存在非规费欠费 (5)纳税人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

(6)纳税人存在未注销的出口退税资格 (7)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停业或清算户 (8)纳税人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9)纳税人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 (10)纳税人存在呆账 (11)纳税人存在未注销的防伪税控资格 (12)纳税人有未缴销的空白发票 (13)纳税人有多缴税款 (14)纳税人有未报送资料(不包含本月) (15)纳税人存在土地增值税信息 (16)纳税人存在规费欠费 (17)纳税人存在社保费欠费 (18)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信息 (19)纳税人存在在查的案件 (20)纳税人存在未完成的纳税评估 3.软件功能 北京市内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网上办理项目主要有2项功能: 1.提交申请:用于纳税人在网上提交跨区迁移申请。 2.管理申请:用于纳税人对已提交的跨区迁移申请进行管理。 3.1.提交申请 3.1.1.操作介绍 3.1.1.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页面中找到并点击“涉税事项办理”,之后,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变更登记下的“跨区迁移”模块,如下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填表说明: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报下列内容。 1、划“*”为必填项目,纳税人应据实填报。 2、纳税人名称:请按单位公章填写中文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请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码填写。 4、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填写完整的工 商注册号(营业执照号码);如属于工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批准开业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填写。 5、注册地:请按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上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填写。 6、经营地:请按单位实际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填写。 7、网站网址:如您单位有主页,请据实填写网站地址。 8、经营范围: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您工商执照填写;如属于工 商部门不发执照的,请按批准成立部门核发的证照和文件填写。 9、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照工商执照上的 注册资金数额填写;如属于工商部门不发执照的,请按实际投资总额或按批准文件上注明的投资总额填写。 10、核算形式或预算方式:企业请填写“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预算方式。 11、法人代表(负责人):请按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或批准文件上的负责人姓名填写,并如实填写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联系方式。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税务代

理人,填写要求相同。 15、投资各方名称: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填写。请填写参股、出资各方的单位公章上的全称;如果参股出资方中有自然人,必须填写全部参股、出资个人的姓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填写主要参股、出资方的名称。 16、投资方证件或证件号码:请填写参股、出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及号码;如果参股出资方中有自然人,必须填写其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17、所占投资比例:请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18、其中自然人投资比例合计(%):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投资各方中自然人投资比例的总和;19、其中外资投资比例合计(%):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投资各方中所有外方(包括外籍个人)投资比例的总和; 20、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如果您单位没有下属分支机构,则本栏目可以不填;如您单位是有“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则需如实填写本单位所属的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若登记表中所列表格不够用,请另附纸书写。)21、企业总机构情况:如果您单位是只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则需填写本单位所属的企业总机构的情况。如果无营业执照超过180天异地经营的项目,则需填写本单位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计算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并在表头“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注册地”栏中填写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22、开户银行名称、帐号、是否基本帐号、币种:请据实填写本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帐号,如登记表所列表格不够用,请另附纸书写,开户银行名称必须明确到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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