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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条约演化解释问题研究

WTO条约演化解释问题研究
WTO条约演化解释问题研究

WTO条约演化解释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WTO条约演化解释趋势

演化解释方法1 (evolutive interpretation)或动态解释方法(Dynamic interpretation)常常和当时解释方法(contemporaneous interpretation)同时出现。这两种解释方法的根本区别在于解释根据的时间标准不同。顾名思义,当时解释方法就是根据条约缔结时的含义对条约文本进行解释,而演化解释方法则是根据解释时的含义进行解释。

公约缔约方可能在条约中选用某些具有演化性质的术语,这样就使条约易接受动态或演化解释,如根据争端时生效的法律或根据国际法的现行规范(current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进行解释,而不是仅仅根据缔约时生效的法律进行解释。2

在海龟海虾案中上诉机构确认了该原则。GATT第20条(g)款的起草历史表明"可用竭自然资源"与非生物资源有关,3 因此海龟不受其保护。然而,上诉机构认为条约解释者在解释GATT第20条(g)款的文字时,必须依据国际社会关于保护环境这一共同关切。4 并且《WTO协定》的序言表明,在1994年签署方"充分地意识到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和国际政策目标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就如该序言"明确承认'可持续发展'目标一样"。5 根据当代环境关切和现代科技知识,持续发展可证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具有合法性,尤其是其为序言中包括的观点,因此上诉机构裁定第20条(g)款中"自然资源"这个一般术语在内容和范围上并非静止的,而是演变(evolutionary)的。6 最后,国际环境法的当代规则和当代生物学表明"可用竭自然资源"这一术语不能仅限于非生物资源而应被解释为包括海龟在内的生物资源。正是由于可持续发展的演化特征从而赋予第20条(g)款动态解释。

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一个核心的争议点是,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录音产品分销服务"( sound recording distribution service)所作承诺是否只适用于物质产品,还是也可以适用于以电子方式分销的产品。专家组的结论是,电子分销属于中国所作承诺之列,中国禁止外资机构在中国从事录音产品电子分销业务,而对国内此等服务提供者却没有类似的禁止措施,这违反了GATS第17 条的规定。

7 基于文意分析,专家组认定"录音产品分销服务"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而且适用于无形产品与服务。8 上

诉机构也认为, 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表中使用的"录音产品"和"分销"术语具有充分的一般性,这些术语使用的情形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并且GATS承诺表与GATS本身和所有WTO协定一样,都是WTO成员(不论是创始成员,还是1995年后接纳的成员)缔结的一种无期限的、具有继续义务的多边条约。9 因此,上诉机构赞同专家组的推理,维持了专家组的意见,即"录音产品的电子分销"属于中国所作出的承诺范围。

以上两个案子的终审裁决间隔12年,在时隔12年后,上诉机构再次沿用了演化解释的方法。这似乎表明,在WTO演化解释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与此同时,鲍威林教授也极力提倡把演化解释方法而非当时解释方法引入WTO。10 并且当建构WTO规则的术语的"通常含义"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一致寻求最新版本的解释方法(比如《牛津英语辞典》)而不是1994年存在的版本。11 GATT/WTO体制已经发展了半个多世纪,许多规定必须回应国际贸易和国际法律制度随后的发展,"与时俱进",适当容纳一些概念最新发展的含义,才能使WTO法充满活力,否则将导致其"机体老化"。12

二、演化解释方法产生的原因及缺陷

(一)演化解释方法产生的原因

演化解释方法作为一种条约解释方法被上诉机构所采用,绝非基于一时的热情。其中的缘由尽管不太明确但笔者认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WTO规则本身的性质决定

WTO规则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这种多变条约规则是一种管理性法律框架或体系的一部分,这种框架或体系成立于某一时间点,但持续存在并通常在不确定的时期内不断发展。现代多边公约的大部分规则具有这种特点,包括欧共体条约,WTO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许多环境公约和人权公约。通过司法裁决,解释,新规则或新成员的加入(加入不仅要求新成员的同意,还要所有的或大多数新成员的接受)等方法,此框架体系不断地被进一步确认、补充、调整和扩展。这类条约规则不仅一开始出现时就被同意,而且在其存续期间内不断地得到直接或间接的确认,尤其是在由一国际组织对其进行监督并使其得到发展的情况下(如WTO)。13 因此,关于WTO条约,上诉机构在解

释条约某些WTO术语时,采用发展的方法,可能与某种承认是一致的,即承认WTO条约是持续性的或动态条约。14

2.顺应当前国际条约解释方法的潮流

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为了进一步证明其对"录音产品"和"分销"等术语解释的正确性以及解释方法的前后一致性,上诉机构援用国际法院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对"商业"的解释,认为在这两个案件中相关术语都具有一般性,为此都运用了演化解释方法。15 演化解释方法在国际条约解释中的运用在两大领域非常突出,即国际法院和欧洲人权法庭。

(1)国际法院

在国际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倍受关注,国际法院在该案所采用的演化解释方法使其成为研究条约解释问题的经典案例。在该案中,尼瓜拉瓜认为《限制条约》是边界条约,其目的和宗旨是为使边界争端得到最终解决。边界条约中的"商业"一词不能做演化解释,即不允许对其作超越货物贸易而涵盖包括游客在内的乘客运输的解释。16

哥斯达黎加坚持认为"商业"一词的当代含义包括游客在内的乘客运输。同时,根据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商业一词是一般术语,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演化,从而涵盖包括游客在内的乘客运输。缔约双方的意图是赋予哥斯达黎加在河流上的永久自由航行权,那种无视嗣后发展而认为该权利具有固定不变的内容的观点很难令人信服。17

国际法院大体上同意哥斯达黎加的观点。结合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国际法院认为,既然缔约国在条约中使用通用术语时,其必然已经意识到这些术语的含义很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演化;既然条约已经缔结了非常长的时间或者说是"持续的期间"(of continuing duration),作为一般原则,必须据此认为缔约国有意使这些术语的含义具有演化性。18 国际法院裁定,界定哥斯达黎加自由航行权范围的术语,特别是"商业"这一术语,应该被认为具有条约适用于每一具体情形时特有的含义,而不必然是它们的原始含义。因此,即使假定"商业"一词在19世纪中叶不具有现在的含义,出于适用条约的目的考虑也应该接受目前的含义。19

(2)欧洲人权法庭

动态解释是欧洲人权法庭进行条约解释的一种工具,这种方法为欧洲人权法庭提供必要的弹性空间,以确保实现《欧洲人权公约》和《议定书》中的权利。如果发生了重要的社会和技术变革,那么先例所确立的判例法也应该随之改变。欧洲人权法庭已经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动态解释方法,通过声明《欧洲人权公约》是一个"有生命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并且应该根据"当前的条件"(present day conditions)对其进行解释,欧洲人权法庭已经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动态解释方法。20 在Tyrer v. the United Kingdom一案中,欧洲人权法庭首次运用了动态解释方法。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学校的体罚是否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法庭陈述道,"也应该注意到欧洲公约是一个'有生命的文件'……必须根据现今的条件对其进行解释……法庭不能受到发展的普遍接受的标准的影响……欧委会成员国……"21 欧洲人权法庭最终裁定体罚有辱人格并且确实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在Tyrer v the United Kingdom案后,当涉及各种各样的公约权利时,欧洲人权法庭继续沿用了这种演变主义。22

动态解释方法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注释者,律师,法官的普遍接受。前任欧洲人权法庭主席Luzius Wildhaber强调,演化解释是维护欧洲人权公约体系有效性和欧洲人权法庭权威性的基础。23 在迅速变换的环境中,演化解释方法为欧洲人权公约提供了必要的弹性空间。24 如果想要维护欧洲人权公约的有效性,欧洲人权法庭几乎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演化解释。25

3.弥补当时解释方法的局限性

就如上诉机构在中美出版物案中所言,若术语通常含义只能是承诺表制定时的术语含义,相似或相同措辞的承诺将视承诺表通过日期或WTO 成员加入日期而被赋予不同含义、内容与适用范围,如此一来将削弱承诺表的可预见性、安全性与清晰性。26 或许也是为遵守条约解释的"有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是证明条约演化解释正当性的一个理由,虽然有效性原则和演化解释通常被视为解释条约的不同方法,但两者能相互支持对方的适用。27 在海龟海虾案中,上诉机构在解释"可用竭自然资源"时,也提到该原则,认为依照"有效性原则",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的措施都可以落入GATT

1994第20条(g)的范围。28 因为若一味地按当时解释方法对文本进行解释可能造成条约本身失去意义。

4.探求各方共同意图的需要

条约解释的首要目的是查明当事国的缔约意图,这是一项公认的条约解释原则。29 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上诉机构之所以要采当下含义解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通过对承诺表的解释来认定各方共同意图而非一方意图。

(二)演化解释的缺陷

Malgosia Fitzmaurice也谈到,条约的演化解释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因此它的分析不固定,暂时还有待于一般的明确的结论。30

1.与成员缔约时的真实意愿不合

如果采用演化解释方法,这种情况可能与国家的真实意愿相矛盾,它们的真实意愿在于将这些规则"冻结"在最初被制定是的状态,并将其作为限制到一定时间,如1994年4月15日国家同意的表示。这种条约规则来自于持续性或动态性条约中,所以所反映的并非是"一次性全部"国家同意的表示。31 并且条约很可能不存在各方共同意图,GATS承诺表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例如, 根据GATS第21条第2款(a)项的规定,承诺表修改谈判的参与方仅限于利益受影响成员,那么在这种非所有WTO 成员参与的承诺表修改谈判情形之下达成的新承诺表是很难体现WTO各成员共同意图的。32

演化解释的基石是缔约方的原始意图。但是最大的问题在于怎样判断这种意图,这样的意图是否很明确?33 缔约方很少明确地在条约中表达赋予某一术语演化性质这样的意图。

2.易导致解释者武断、机械、片面。

就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而言,由于GATS和GATS承诺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文件,因此在解释GATS时,反观上诉机构报告,它只从当代意义上考察GATS的宗旨和目的,不考察或至少是忽略中国在GATS承诺表中的目的,更不考察中国当时做出此等承诺的本来意图。有鉴于此,曾令良教授认为,上诉机构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析和解释,如果不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34 Skotnikov法官也对法院赞成演

化解释进行了批评,认为国际法院关于"商业"一词必须根据现今的含义进行解释的裁定超出了条约解释的范围。对于该特殊案件的争议仅仅是机械地适用法理。35

3.适用范围过宽

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或者过宽是该方法的一个固有缺陷。无论国际法院还是WTO上诉机构都是主要基于"一般术语"本身的演化性质而认为应采用演化解释方法,然而对什么术语是其所称的"一般术语"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演化术语这一概念在国际法院的惯例中出现过,如国际法院裁定"领土身份"(territorial status)36 和"商业"(commerce)37 并不是禁止的,而是在定义上是演化的(by definition evolutionary)。同样WTO上诉机构认为GATT第20条(g)款的"自然资源"一词在定义上是演化的。

38 国际法委员会在2006 年《国际法的不成体系研究组的工作结论:国际法的多样化与扩展引起的困难》中指出,条约中某一概念在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具有演化性质:(1)暗示考虑嗣后技术、经济、法律的发展;(2)规定当事国促进进一步发展的义务;(3)概念具有很强的一般性或者该概念是用一般术语来表述,从而必须考虑正在变化的环境。39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最近的理论认为,演化意图必须仅仅限于技术、经济、法律概念或者高度一般性的概念。然而最近的司法实践已经推翻了这些界限。在Costa Rica v. Nicaragua案,国际法院认为"商业"是一般术语从而支持演化解释。然而"商业"在含义上明显不是"高度一般术语",尼加拉瓜一项非常充足的理由是"商业"一词在1858年缔约时含义很明确,即指货物贸易。在任何案件中,由于一般性,似乎都是通过扩大术语的含义范围来支持形成演化意图。

三、演化解释方法的完善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演化解释方法的完善

1.限制演化解释适用的范围

演化解释方法的范围不确定或者过宽,会导致解释者滥用解释权,会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影响判决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因此必须限制演化解释适用的范围。当时解释原则是国际法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对"同时原则"加以突破和创新,即用"当下解释"40 代替"当时解释"。41

当然这种"特殊情况"具体是什么样的,WTO上诉机构和国际法院都没有明确。只能亟待WTO上诉机构、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未来司法实践的澄清和发展。42

2.权衡各种解释方法

毫无疑问,演化解释只是众多解释方法中的一种。每种解释方法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也难免带有缺陷。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对各种解释方法进行权衡,分析各自的利弊,选择最易让各方接受的方法进行解释。

3.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基础

演化解释原则建立在某些国际法渊源之上, 包括习惯国际法;第31条条约解释通则,特别是第31条第1款有关"根据目的和宗旨来解释条约"的规定,和第3款第3项关于"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规定。

无论采用怎么样的解释方法,都不能背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通常解释规则。以文义解释为基础同时兼顾条约的目的宗旨。

(二)对我国的启示

演化解释方法已成为国际条约解释的一种趋势。截至目前,我国在WTO涉诉的案件共152起。43 虽然上诉机构只在很少的案子中采用该种解释方法44 ,但该解释方法显然已为上诉机构所接受。为了应对这种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重视条约解释理论的研究

尽管演化解释方法存在很多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已成当前WTO条约解释的一种趋势甚至是整个国际法领域条约解释的一种趋势。因此有必要更深入地研究条约解释理论以及条约解释规则。

2.顺应WTO演化解释趋势

尽管理论上并不存在WTO判例法,但在事实上WTO的判例具有先例的作用。在上诉机构报告中,上诉机构频繁地援引先前的判例进行说理和论证。要想否认和反驳上诉结构所作裁决在事实上的先例作用并非易事,也不太可能。在海龟海虾案和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上诉机构已经采用了演化解释方法,

因此在此后的案件中,这种解释方法很可能被继续援用。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案件涉及的条约术语采取何种解释方法, 直接决定着有关争议问题的裁决和有关当事方的成败。45 未雨绸缪,我国国内学者应对该解释方法进行深入的研究。

3.关注WTO以外的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

在海龟海虾中,上诉机构援用了国际法院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对"商业"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密切关注其他国家、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并尽可能地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广泛援引类似实践,作为自身主张或反驳他国主张的例证。46 进而为自身争取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注释:

1国内学者关于该解释方法的称呼并不统一,如曾令良教授称作"当代意义解释法",王衡教授称作"当下含义解释",相比较而言,笔者更赞同吴卡教授把其称作"演化解释",因其更能体现该方法的动态特征。

2Virginie Barr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 nature and operation of an evolutive legal norm,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2, 23(2).

3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para.127

4 Ibid.para.129

5 Ibid, para.130

6Ibid, para.130

7Panel report , 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paras.338-339

8Ibid, para.7

9 Appellate Body Report , 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WT/DS363/AB/R,para.369.

10Joost Pauwelyn, The Nature of WTO Obligations, 2002, NYU Jean Monnet Working Paper No.1/02.

11(比)鲍威林著,周忠海等译:《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WTO法与其他国际法规则如何联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页。

12 许楚敬:跨WTO体制的规则冲突及其解决路径,《法学家》,2011年第2期

13同前注11,第378-379页。

14同前注11,第379页。

15Appellate Body Report, 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WT/DS363/ R, para. 705.

16Case Concerning the Dispute Regarding Navigational and Related Rights ( Costa Rica v Nicaragua) , Verbatim Record, 5 March 2009, CR 2009/4 (uncorrected), para. 5 (Mr Pellet on behalf of Nicaragua)

17Ibid, paras.57-59 (Mr Kohen on behalf of Costa Rica)

18 Dispute regarding Navigational and Related Rights(Costa Rica v. Nicaragu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para.66.

19Ibid .para.70

20 Tyrer v. the United Kingdom, 26 Eur. Ct. H. R. (ser. A), para.183 (1978)

21 Ibid.

22Kanstantsm Dzehtsiarou, European Consensus and the Evolu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German Law Journal October 1, 2011.

23 Luzius Wildhaber,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anad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40 ,(2002),p. 310

24 Marton Varju, Transition as a concept of 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 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p.170-172 (2009).

25 同前注22。

26 Appellate Body Report ,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WT/DS363/AB/R,para.397.

27Isabelle Van Damme, Treaty Interpretation by the WTO Appellate Body,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1 no. 3, 2010.

28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 para. 131

29[ 英]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年版, 第662 页; 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 Oxford Universit y Press, 2008, p.631

30Julian Arato, Subsequent Practice and Evolutive Interpretation:Techniques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over Time and Their Diverse Consequences,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vol.9 (2010) pp.443-494.

31 同前注11,第378-379页。

32王衡:WTO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之解释问题研究--以"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为例,载《法商研究》,2010 年第4 期。

33同前注30。

34曾令良: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上诉机构裁决看条约解释的新趋势,《法学》,2010年第8 期。

35 Dispute regarding Navigational and Related Rights(Costa Rica v. Nicaragua),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Skotnikov.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23623482.html,/docket/files/133/15327.pdf 36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1978 I.C.J. 3, para. 77 (Dec. 19) para. 77 (holding the expression "the territorial status of Greece"to be inherently evolutionary)

37Costa Rica v. Nicaragua, para.64 (reading the term "commerce" as having an evolutive character)

38Shrimp-Turtle, supra note 3, para. 130

39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Conclusionsof the Work of the Study Group on the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Difficulties Arising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6), para. 23

40 作者此处的"当下解释"应该就是指本文所论及的"演化解释"。

41谢伟:评上诉机构在"中美出版物案"中的条约解释方法,载《WTO争端解决的"中国年(2009)"》,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版(2010年10月1日)。

42曾令良: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上诉机构裁决看条约解释的新趋势,《法学》,2010年第8 期。

43 参见WTO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23623482.html,/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china_e.htm

44 如本文所提及的海龟海虾案,中美出版物案。

45 曾令良: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上诉机构裁决看条约解释的新趋势,《法学》,2010年第8 期。

46宋杰:诉讼策略、诉讼技巧与条约解释--以DS362、DS363号案件为标本的观察与反思,载《WTO 争端解决的"中国年(2009)"》,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版(2010年10月1日)。

参考文献

1.张乃根:中国涉案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及其比较,《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年5月,第19卷第3期。

2.曾令良: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上诉机构裁决看条约解释的新趋势,《法学》,2010年第8 期。

3.吴卡:条约演化解释方法的最新实践及其反思,《法学家》,2012 年第1 期。

4.王衡:WTO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之解释问题研究--以"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为例,《法商研究》,2010 年第4 期。

5.(比)鲍威林著,周忠海等译:《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WTO法与其他国际法规则如何联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Julian Arato, Subsequent Practice and Evolutive Interpretation:Techniques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over Time and Their Diverse Consequences,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9 (2010).

7.George Letsas, Strasbourg's Interpretive Ethic: Lessons for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1 no. 3, 2010.

8.Takeshi Hishinuma,Orphan works: vitalization, modification,and cre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norm,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Practice, Vol. 7, No. 6, 2012.

9.Kanstantsm Dzehtsiarou, European Consensus and the Evolu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German Law Journal, October 1, 2011.

10.Virginie Barral,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 nature and operation of an evolutive legal norm,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3(2), 2012.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生。)

条约法知识点

第八章条约法 本章内容 ●一、概述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 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Article 2 ●Use of terms ●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二条 ●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 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 约?吗? ●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 ●(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 ●《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 ●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 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 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 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判决:1933年的特许协议不属于 国际条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有关条约的定义中,都强调了条约是以国 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条约、惯例、国际法原则、准则;排除不平等条约和非自愿条 约 ●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浅谈3__4岁幼儿的规则意识的培养

浅析3-4岁幼儿的规则意识的培养

[摘要]幼儿的规则意识是幼儿园集体教学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幼儿的成长教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看重幼儿的规则意识培养,帮助幼儿日常生活与学习中形成良好的习惯。只有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才能使幼儿园日常活动有序进行。果果幼儿没有建立规则意识,幼儿在日常的生活与学习中就会缺少相应 的规则意识,他们的行为上也没有方向性,这就会直接影响着幼儿的学习和生活。所以,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是很重要的,是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的要求。 [关键词]规则意识培养幼儿 目录 前言 (1) 一、规则意识在3-4岁幼儿培养中的重要性及培养原则 (1) (一)规则意识在3-4岁幼儿培养中的重要性 (1) (二)培养3-4岁幼儿规则意识的原则 (2) 二、3-4岁幼儿规则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4) (一)成人示范意识缺乏 (4) (二)重约束轻自由,规则分布环节不合理 (4) (三)教师意识差异对幼儿园规则教育的影响 (5) (四)规则内容分布不合理 (6) 三、3-4岁幼儿规则意识培养中的对策 (6) (一)了解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心理需求,成人规范示意 (6) (二)以幼儿规则意识内化为目的开展合理的规则教育 (6) (三)加强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培训 (7) (四)合理规划幼儿规则教育内容 (7)

总结 (7)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浅析3-4岁幼儿的规则意识的培养 前言 内容规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着名的教育家叶圣陶针对幼儿教育工作曾经说过:“教育是什么就是培养良好的习惯。”而良好的行为习惯建 立在良好的规则意识和执行规则的能力的基础之上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社会领域明确的指出:“要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帮助幼儿理解行为规则的必要性,学习遵守规则;对幼儿进行规则意识的培养,帮助他们形成规则意识,也 是培养健全人格、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的必要环节。”。 一、规则意识在3-4岁幼儿培养中的重要性及培养原则 (一)规则意识在3-4岁幼儿培养中的重要性 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习、工作 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幼儿园的具体生活是幼儿从宽松、自由的家庭环境迈入有制约的集体环境中,既要接受集体教育,难免心理上、行为上有很大的不适。幼儿如何在集体生活中理解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接受集体规则的制约。 幼儿园生活是群体生活,幼儿在家庭教育中没有培养群体生活意识,为让幼儿尽快适应群体生活,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需要一定规则来约束幼儿行为,这就需要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逐步帮助幼儿认识规则、理解生活中的规则纪律是跨人集体生活的开端。如不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不仅影响幼儿在幼儿园阶段的学习生活,更妨碍幼儿对于世界的认识,易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世界观,是幼儿人生路上难以逾越的高峰。所以,教师与家长应在平常生活学习中给幼儿灌输规则意识 教育,从细节人手,言传身教,帮助幼儿认识规则,掌握规则,增强幼儿自控能力,养成遵守规则的好习惯。培养他们良好的适应能力与服从青神,对幼儿成长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Entered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155, p. 331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05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 namely,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 ART I. I NTRODUCTION 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 性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2008-12-01 20:44:06) 标签:分类: 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 [内容摘要]: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通过规则意识的培养,使幼儿对规则有着切身的感受,制定的规则,不断内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执行规则使幼儿不断获得快乐的体验。[关健词]:规则自由环境年龄特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幼儿园的具体生活是幼儿从宽松、自由的家庭环境迈入有制约的集体环境中,既要接受集体教育,难免心理上、行为上有很大的不适。幼儿如何在集体生活中理解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接受集体规则的制约呢 一、建立规则的意义: 所谓规则,就是幼儿的一日生活常规。(一)规则教育有利于帮助幼儿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健康发展。(二)规则教育有利于帮助幼儿适应社会,更好的成长。(三)规则教育有利于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四)规则教育有利于培养幼儿形成良好的品质。 二、自由与规则的协调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什么是“自由”,什么是“宽松”。自由是以规则为前提的,自由不是放任自流。“宽松”是就环境而言的,可以理解为:为儿童提供自然、安全的心理环境,让孩子放松地活动,尊重儿童并不等于放纵儿童,必要的规则是需要的。在培养幼儿的规则时,要关心孩子的心理需要尊重孩子,让幼儿感受到家长是他们的亲密的伙伴,同家长在一起他们会感到自然、温馨、没有压抑感,建立一种平等、和谐的关系。让他们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让幼儿在轻松自由的氛围中感受到家人的爱。 三、规则意识的培养 (一)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 皮亚杰的相互作用论告诉我们,儿童的认知发展在其不断地与环境相互作用中获得的,因此,我们把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放在首位,让幼儿在平等、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获得教育和发展。教育不是要让孩子自己去应付所有的一切,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减轻对大人的依赖,能适当的自己处理自己的事情,从而能更好地适应家庭以外的环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规则意识时,应避免以说教为主的方法,避免简单、粗暴、训斥等方法,而应在了解孩子年龄特点和心理需求,在适合孩子的可接受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教育。具体地说是通过具体形象化,如榜样刺激、语言暗示等帮助幼儿把规则落实到行为上,同时还应注意规则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换。以免孩子面对不同的规则而无所适从。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Westlaw China Delivery Summary Request made by:IP_USER USER11 Request made on:Monday,02March,2015at17:20Beijing Time Title: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23.5.1969 Delivery selection:Current Document Number of documents delivered:1 ?2007–2015,Thomson Reuters,all rights reserved.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 缔约方:多边 Signatory:Multilateral Treaties 缔约时间:05/23/1969 Date of Signature:05/23/1969 效力状态:有效 Validity Status:Valid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and observance of,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规则意识

收稿日期:2012-11-10 作者简介:赵一(1988-),男,上海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规则意识探析 赵一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前言以前常听朋友提及德国人的“刻板”行为,即使在凌晨两点街道旁无一人,司机依然会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即使满车挤满了人,但公交车上的老弱病残专座却一直空着。在国人看来,这些行为可以说很愚蠢,甚至嘲笑。在追求效率压倒一切的当代中国,这些浪费时间的不必要的规则,往往轻易就被忽视了。换个视角,来看官场,中国常年存在的公务员腐败问题,甚至一些司法人员也出现贪赃枉法行为。这一切都归因于国人的思想意识中还没有尊重法律的习惯,即规则意识的缺失。而法治的实现本身涉及的不仅是关于法律的知识懂得多少,更应当让人们把自觉的遵循法律成为一种习惯,进入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1]。虽然中国目前存在着守法上的各种弊病,但是社会的井然有序证明了守法者是占绝大多数的。但是笔者所要探讨的关键是,守法并不意味着对于法律的尊重,尊重是内在的、而守法却可能仅仅是外在的。所以尊重法律的规则意识才是守法作为法治基础的关键。公民规则意识是公民意识中最基本或核心的要素,是法治秩序建构的客观要求和前提条件[2]。一、规则意识的定义公民规则意识是指公民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进而把法律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形成一种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和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识[3]。有的人或许会认为,规则意识就是指下意识遵守规则的本能。比如当一个人处于一个社会联合体中,却不懂守规矩,破坏联合体内部的和谐和秩序,其他联合体你的成员就会批评他没有规则意识,乱弹琴。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却是片面的,我们不能把规则意识仅仅定义为下意识遵守规则的本能。规则意识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意识,规则意识是一个联合体内部的成员整体上对规则的认识和态度,是一种宏观的群体性行为。 二、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4]笔者认为,中国守法以及法治的主要障碍不在法,而在人。社会上那种一出现特殊突发事件就一味的要求法律修改的呼声是极其错误的。马克思说过“立法权并不是创立法律,它只是揭示和表述法律。”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而社会关系总是相对稳定 的,因此,法律也必须具有相应的稳定性。例如某地出现大量蕨类滋生破坏生态,并不是原来的生态规则有问题,而是某些外力改变了蕨类的特性,水温污染过度开发等等。所以,不能一出现问题就归罪于规则,而应该多反思规则适用对象是否存在问题。内在的规则意识之完善应当重点关注法律文化的演变,让规则意识的培养逐步渗透到民众的工作和生活之中。而这第一步往往更在乎于规则的执行 力度和执行方式,而非规则本身之优劣,。因此,如今许多法律规则虽存在许多漏洞和需要改进的方面,但总体上当代立法成果还是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而我们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良法之治,而在于是否有良民明智。大前提我们已经肯定的是法治社会的法律不 能仅依靠国家强制来推行,而是主要依靠公民的自觉遵守。综上所述,需要社会联合体中的成员们建立起法律规摘要:在目前中国,公民规则意识的缺失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而规则意识对于法治建设不可不谓重要。法治 社会的建成不能妄图依靠国家强制力。借鉴心理学、社会学以及自然法学的理性,探析规则意识的构建模式。 关键词:规则意识;理性;守法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007-02 Zheng Zhi ·Zhe Xue Yan Jiu ☆政治·哲学研究☆ 7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一章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一节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定义:有权解释机关根据一定的解释规则,对条约规定的含义加以澄清,为了正确适用条约而对其真实含义予以确定的过程 二、条约的解释机关 (一)条约当事国的解释 (二)国际组织的解释 (三)国际性司法机构的解释 三、条约的解释规则 1、条约解释的通则:应当依照其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以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2、条约解释得补充规则:适用上述通则进行解释而意义仍属不明或者难以解释,或者导致显然荒谬不合理的结果时,为了确定该用语的意义,可以使用补充的解释资料,包括该条约的准备资料以及缔结的情况 3、多种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除条约规定或者该条约各个当事国约定在有分歧时以一个特定的约文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同一作准,在各个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同的含义。 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条约的修订 一、条约修订的概念:条约当事国在条约有效期内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行为 二、条约的修正:指意图在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并使得修订后的条约为所有当事国所接受的条约修订方式 1、有权提议修正的主体 2、提出修正建议的时间 3、是否进行修正的决议 4、参加修正的主体 5、修正案的通过 6、修正案的生效 7、《联合国宪章》的修正 三、条约的修改 1、条约内规定了做这种修改的可能 2、条约不禁止这种修改 第三节条约的无效 一、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实质要件: 1、具备缔约能力 2、同意的自由 3、符合强行法 二、条约无效的原因 (一)缔约能力不具备 宪法主义与国际法主义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但是,违反必须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违反的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重点笔记解析

第一章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1.关贸总协定成立的时间与历史地位是什么? GATT从1948年诞生,WTO 1995年诞生。 1)GATT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 2)GATT通过自身不断完善,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 通过磋商和争端解决,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 4)通过“特殊和差别待遇”,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2.关贸总协定经历了哪几个回合的谈判? 1-5前五轮谈判仅涉及关税减让。 6肯尼迪回合谈判首次涉及反倾销措施。 7东京回合谈判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与框架协议。 8乌拉圭回合谈判则广泛涉及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15项议题。 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目标;建立一个更开放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3.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1.意味着一个强大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2.标志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3.推动了世界贸易的巨大增长,并未各成员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投资机会和更高的福利水平。 4.突破了只注重于货物贸易的局限性,覆盖并完善了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4.WTO 建立以来取得了哪些成就? 1.落实乌拉圭会和协议与推进新协议谈判 2.管理范围与成员方数目不断增加 3.争端解决机制日益受到信任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论规则意识教育

论规则意识教育 【摘要】:一个人人遵守规则的社会才是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当然,规则意识是不可能自动形成的,要依靠后天的教育和培养。本文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几个特点,总结出培养学生形成规则意识的几个渠道:①通过德育课教学,开展规则意识教育;②班主任正确引导,促进规则意识的形成;③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加强规则意识教育的效果。 【关键词】:规则意识教育德育引导校园文化 瑞士人遵守各种各样的规则、条文且一丝不苟,比如去邮局,规定2点开门,1点45时,邮局内的人已各就各位,每个人都在自己座位旁直直站着,而外面的人在门口静静地排队,钟声“铛”敲响了2点,大门准时拉开。瑞士人大多习惯早睡早起,住公寓的人一过晚上8点就不再淋浴,怕哗哗的水声影响左邻右舍。 再比如瑞士环保意识很强,对旧报纸等可回收的废品,每个居住社区规定在不同的日期定时来收,到了收旧报纸的日子,家家户户门前整整齐齐码放着旧报纸。遵守规则,是瑞士人的一种价值观念,没人越过规矩办事,时间久了,你会觉得在那种环境中很舒适,这种舒适的生活环境就是规则意识给人们带来的。那么我们呢?在抱怨环境脏乱的时候,想想自己是否也随手扔过垃圾?在抱怨办事不公平的时候,想想自己是否也曾有过不按规则办事?所以说,有一个哲学家曾经说过:“一个时时处处讲秩序的民族,永远都是一个强大的民族!” 那么什么是规则意识?所谓规则意识,是指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比如说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游戏规则的意识。拿排队作个比方:排队的次序是法治,每个人都可以排队是民主,那么每个人都愿意排队就是规则意识。没有这个意识,民主和法制都是空的。这个最基本的意识和人性与良心有关,和道德与信仰有关。规则意识是现代每个公民都必备的一种意识。规则意识有三个层次:它首先是指关于规则的知识,比如说不偷不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学校纪律、尊敬师长等。但仅有规则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此即是规则意识的第二个层次。谁都知道偷车是不应该的是违法行为。但是为什么偷车事件还会屡屡发生呢?这是因为社会上有些人并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条约的解释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条文和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和澄清。《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解释应遵循的主要方法和规则。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条约解释应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 中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条约的用语应给予其通常的含义,一个词语有 时可能有几个含义,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释,必须结合条约的上下文,解释该词语在条约中的实际含义。条约的上下文除约文外,还包 括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相关的任何 协定,或个别缔约国间缔结或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的与该条约 相关的任何文书。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还有该条约当事国之 间嗣后订立的关于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规定;确证该条 约各当事国对条约的解释意见一致的在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 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是为一定目的缔结的,条约的目 的和宗旨贯穿于整个条约之中。解释条约要选择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 意义,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释。是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诚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实行,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 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善意原则直接源于“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条约的解释中有重要作用。 (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如果以上述规则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 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能够使用解释条约 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 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辅助 和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 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导言 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 (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 (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 (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 (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二、第一项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 第三条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 (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照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此类协定者,对于此类协定之适用;

开展规则意识总结

2017年针对小学生开展规则意识培养实施 计划方案 小学阶段正是养成好习惯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教育,可以使孩子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文章对规则的含义和重要性进行了分析,结合相关案例,认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 小学生;规则意识;养成教育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论述到“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突出了“强化规则意识”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养成良好的习惯最好从小做起,小学阶段正是养成好习惯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教育,可以使孩子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 1.规则意识,至关重要 无论学习、工作还是生活,凡事间都体现着规则的重要性。由于认知水平的局限和生活经验的不足,小学生往往不能真正理解到规则的重要性,无法对规则有着较为正确的认知,往往在事情过后还意识不到自己所做事情的严重性。 例如,笔者曾经带学生到美国参加机器人比赛,同行的代表团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几十位学生选手以及带队老师。比赛结束后观光行程的某天入住酒店后突然火警响了,酒店的住客(尤其是美国本地人)马上疏散到一楼庭院。酒店服务员说三楼有一间客房的防火喷淋系统触发了,要消防员到场才能处理,等消防员开着消防车整装到达后发现并没有火警,而是该客房的客人怕衣服不干把衣服用衣架挂在消防喷淋口以便对着空调吹,从而触发了喷淋系统。后经查实该客服就是我们代表团另一个城市的孩子住的,而且酒店已经在喷淋口处用中文贴了禁止挂衣服的标识。因为酒店是板式结构的,所以三楼以下好多过道和房间都泡了水。当带队老师问及该生为什么贴有禁止标识还挂衣服时,该生说平时住酒店也经常在空调口挂衣服,所以没想到会弄成这样。这是没有规则意识惹的祸,而孩子本

浅析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

浅析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 一、概述 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顾名思义就是WTO在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对涉案条约进行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过程。由于在国际间贸易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下,条约即国家所签订的有关贸易的协议,是约束国家行使有关贸易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据。而文字的阐述在很多情况下会使处于不同地位的相对方产生不同的理解,当这些不同的理解落实于不同国家的具体行为上时,争端就很容易形成。而为了解决这些国家间的争端,对于涉案的条约进行解释就成为了WTO 解决争端的必经之路,这也恰恰反映出了条约解释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重要性。在WTO已受理的案件中,凡是经过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评议解决的案件,几乎都用到了条约解释的有关规则。WTO一般都会通过多方面的考虑,对涉案条约中的争议性内容进行相对权威、合理的认定之后,规范当事国的行为,从而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 二、我国涉案的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 我国自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如今已经成为了货物贸易大国。而相对应的,我国在WTO中所涉及到的案子也逐年增多。在这些案子的解决过程中,绝大多数都需要对涉案条约进行解释。在此,笔者只以我国知识产权案、原材料案、稀土案以及美国对某些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以下简称“中美双反实施案”)为例,对其中涉及到的条约解决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案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中,美国针对我国向专家组提出了三方面的诉讼请求,分别是:1.著作权法方面。美国请求专家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和第2款的TRIPS第9条第1款第14条和第61条第一、二句话以及第41条;2.在海关措施方面。美国请求专家组认定这些措施所要求的强制性顺序意味着海关当局无权按照TRIPS第46条所确定的原则命令销毁或处置侵权货物,从而不符合TRIPS第59条的义务;3.在刑事门槛方面。美国请求专家组认定这些门槛不符合TRIPS第61条第一、二句话和第4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作者: Karl Zemanek 维也纳大学名誉教授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奥地利代表团副团长 历史背景 到二十世纪中叶,关于条约的国际习惯法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全面的规则。因此,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第一届会议上将其列为适合编纂的专题,并指定詹姆斯·布赖尔利为特别报告员。布赖尔利于1952年辞职,接替他任特别报告员的人中有两人,赫希·劳特帕赫特爵士和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重新开始这项工作,后者还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但两人都在未完成工作之前就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于1961年获任命的上一任特别报告员汉弗莱·沃尔多克爵士再次把工作方向定为编写能够成为国际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他的六份报告使委员会能够于1966年向大会提交了最后草案,并建议大会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以缔结关于这个问题的公约。大会1966年12月5日第2166(XXI)号决议原则上核准了这些建议,并于翌年决定在维也纳于1968年召开第一届会议,1969年召开第二届会议。 谈判史上的重要问题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是成功地把表决作为其工作方法,并以大差额的多数通过条款草案的最后一届大型编纂会议。公约的最后案文以79票对1票、1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有两个事实促成了这一成就。一方面,涉及制订条约技术性较强方面的习惯法,除了次要细节外,几乎没有争议。另一方面,关于可能争议较大的涉及条约终止的一章,许多国家采取了适中的立场,考虑到无法知道今后最终将出现的情况,兼顾要摆脱条约义务的愿望和维持此种义务的愿望。 主要规定概述 《公约》第一条把适用范围只限于国家间(书面)条约,不包括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在其他方面,《公约》的头四编编纂过去已存在的习惯法,作出少数因逐步发展而需作出的修改。

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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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摘要] 幼儿的规则意识及执行规则的能力是社会性适应中极其重要的内容,它是儿童学习、生活的基础与保证。我们要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和活动中让幼儿体验规则的重要性。要让幼儿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从而自觉、主动地遵守规则。要积极发展幼儿的自我控制能力,促进幼儿社会规则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 规则意识、培养、制定、重要性、自控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所以《新纲要》提出教师要帮助幼儿从小理解和遵守生活、学习的各项常规,养成遵守规则的良好态度和习惯。我们要在幼儿共同的生活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从小帮助幼儿建立规则意识有利于发展幼儿的意志力、控制力和思维力,有利于促进幼儿社会性的发展。在幼儿园的日常学习、活动、游戏中应从以下方面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 一、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文明的社会,离不开各种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什么是规则呢?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

作、学习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良好的规则是一切活动的保障。在“儿童社会化”这一概念中,我们知道此阶段“是儿童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逐渐独立地掌握社会规范,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妥善自治,从而客观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心理发展过程”,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必须学会掌握和遵守一些社会规范,如道德、习俗、纪律、法律等,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被社会所接纳。 但较长时间以来,幼儿园较偏重对幼儿守规行为的培养,忽视对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其实,两者是密不可分的,规则意识决定守规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从小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是幼儿园社会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理解规则、制定规则,让孩子成为规则的主人 规则存在于一日生活的各个活动环节中,它与活动的开展、进行、效果都有紧密的联系。 (一)、规则必须建立在幼儿充分理解的基础上 我们总是让孩子先懂得为什么需要这一条规则,它带来了哪些益处,它与生活有着怎样的密切联系。比如不乱闯红绿灯这项规则,我就以游戏的方式帮助孩子理解其用意,感受有序的交通秩序,知道人人遵守交通规则有利于道路畅通;然后,我又请小朋友想一想,假若人们都不遵守交通规则后会怎样?孩子们说:“会堵车,大家都走不了。”“乱闯红灯碰车了人就会受伤。”“要是堵车了,会迟到的。”……孩子们的语言虽然幼稚简单,但移情带来的理解却是深刻的。活动后,

中小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

中小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 作者:绵竹市绵竹中学廖艳时间:2012-4-13 15:36:29 来源:会员转发人气:932 “没在规矩,不成方圆。”近几年来,“按规则办事”已成为人们经济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基本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讲,规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规则意识也就成为文明的标志,规则意识越强,公民的素质就越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栽种思想,成就行为;栽种行为,成就习惯;栽种习惯,成就性格;栽种性格,成就命运”。可见良好习惯的重要性。著名教育家叶圣陶曾经说过:“教育是什么?往简单方面说只需一句话,就是培养良好的习惯。”这里的“习惯”,不仅指学习习惯,更为重要的是行为习惯。为了促使我们的孩子行为习惯向更好的方向转变,为我们的孩子建立一种规则意识已是刻不容缓。学校要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就要加强对中小学学生进行规则意识的教育与培养。 一、从孩子的“游戏规则”说起 如果有人问现在谁最讲游戏规则,我认为就是孩子。几个小孩子在“打王牌”,谁先打、怎么打、能怎么打不能怎么打,他们有约定的规则。在玩的过程中没有一个孩子违犯规则。最有意思的是在学生中有打乒乓球的游戏规则,有两位同学先当打,后面的同学则自觉地排起队,如果哪个同学先输掉三个球输了,那对不起只能下台,再排队。我观察了很长时间,发现没有一个同学不遵守的,那怕身材高大的或者高年级的同学也不例外。这么懂“游戏规则”的孩子,却为什么在校不遵守校规,在家“行为霸道,做事任性?”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伤亡事故的悲剧时常发生?为什么总在学校的楼道里打闹,致使意外伤害的事频频发生? 如果我们再从孩子的“游戏规则”中所体现出的良好的规则意识进行分析,或许能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培养孩子良好规则意识的途径。第一、谁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孩子。孩子的“游戏规则”是孩子制定的,这些规则不是任何教科书或者成人告诉的,不是别人规定的,也不是成年人代替孩子制定的。由于孩子是自己“游戏规则”的制定都,所以,他们明白自己的规则,体现了孩子的成就感与参与感,从本质上体现了规则的公平与平等性。基于此,孩子有遵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不是被动的。第二、不遵守规则会怎么样——惩罚。既然是规则,就要有一定的约束力,规则的约束力表现在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孩子们肯定清楚,如果不按规则玩游戏,就会被淘汰出局,多次被淘汰出局,最后就再没有跟他玩了。对于一个孩子来讲,“没有跟我玩”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通过分析我们看到,从规则的制定者来看,只有孩子参与规则的制定,才能为孩子遵守规则,从而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提供前提,这也正好体现了“规则的制定者,注定是规则的受益者”这一普遍原则;从违反规则的后果来看,违反规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规则的制定者,注定是规则的受益者 反思我们学校的许多规章制度,有多少是孩子们参与制定的?大都是以我们成人的眼光和成人思维的角度,给孩子们制定了诸如“不能在楼道里追赶打闹”、“上课不能大声说话”、“不能践踏草坪”等许多禁止性的规定,而学生只是一个执行者,这种被动的执行带来的后果只能是一种潜在的逆反。如果我们能以下的思维去尝试,可能效果会更好一点。因为“规则的制定者,注定是规则的受益者”。 1、民主协商,共定规则,让学生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中来。 不妨试试让学生和我们一起商量制定某方面的规则,如说错话时要主动道歉,见到老师要主动问好,下课不在走廊到处乱跑等等,让他们懂得规则的严肃性。哈马斯认为:没有主体间的有效性就没有规则。规则或规范不像事件那样发生,而是根据一种主体间承认的意义面有效的。这种联系的养分在于行为的意向性取决于“意义的统一性”,而意义的统一性则依赖于规则主体间的有效性。有一位教师在讲“交友中要注意的原则”时,他利用了这样一种方法:他一改过去先是告诉学生交友的原则是哪些,而是先发给每个学生一张小纸条,让学生写出自己“最好的朋友”,然后在全班进行统计,结果是有几位学生成为多人的“最好的朋友”,接着教师让大家找一找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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