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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J00000—2012XJJ047—2012

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 planning to prepare

(试行)

(报批稿)

2012-00-00 发布 2012-00-00 实施

目次·

目次·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村庄布局………………………………………………5公共设施………………………………………………6住宅与院落……………………………………………7生产设施及仓储用地…………………………………8基础设施………………………………………………9绿地、景观环境规划……………………………………10风貌保护规划…………………………………………11防灾减灾规划………………………………………12规划成果要求………………………………………附录A 自基础资料收集清单…………………………

附录B 《村庄用地分类和代码》及说明………………

附录C村庄基本情况调查问卷…………………………附录D 村民入户调查问卷………………………………

附录E 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提高村庄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目标,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市、镇、乡规划建设用地以外村庄规划的编制。国有农牧林场基层居民点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程。

1.0.3村庄规划要符合镇(乡)域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方便生产、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可持续发展的居住环境。

1.0.4 村庄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重点是村委会所在地的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1.0.5 村庄规划一般不设定规划期限。

1.0.6村庄规划成果应由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和规划设计图纸两部分组成。规划成果应简洁、易懂、易实施。

1.0.7村庄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村庄

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集点。

2.0.2 行政村

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村庄。

2.0.3自然村

自然居住形成(构成)的村落或村民小组所在地。

2.0.4 中心村

是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公共设施的农村社区(行政村),是城乡居民点最基层完整的规划单元。

2.0.5 基层村

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分为农业型村、牧业型村等)。

2.0.6 公共设施

为保障农民生产、生活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包括公益型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

2.0.7 公益型公共设施

公益型公共设施包含行政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

2.0.8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包含集贸市场、便民商店、农资服务、农农村信用社等公共设施。

2.0.9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含村庄道路、给水、排水、环境卫生、供电、通

信、广播电视、供热、燃气等设施。

2.0.10 绿地率

村庄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3 基本规定

3.0.1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委托有城乡规划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3.0.2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具备以下资料:

1 村庄规划编制所需合适比例的地形图等基础资料;

2 村庄基本情况调查问卷、村民入户调查问卷、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3 镇(乡)域规划等上位规划。

3.0.3 村庄规划应按县(市)、乡(镇)和村的顺序统一命名。

3.0.4 已编制镇(乡)域规划明确村庄布点及区域基础设施统筹相关内容的,村庄规划应服从镇(乡)域规划要求。未编制镇(乡)域规划和镇(乡)域规划中未明确村庄布点及区域基础设施统筹相关内容的,应先编制镇(乡)域规划,科学指导本镇(乡)域内的村庄规划。

3.0.5 村庄规划应从社会、经济可待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合理安排生产生活设施,使村庄各项建设活动高效、有序地展开。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0.6 村庄规划应充分考虑平原、山区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避免脱离农村生产需要和农民生活习惯的居民点撤并,避免大拆大建。

3.0.7 村庄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和住

宅建设标准。贯彻一户农牧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院落和建筑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特点,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住宅建筑应尊重当地生产生活习惯。3.0.8 村庄规划应统一公共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在镇(乡)域规划的指导下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宜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3.0.9 村庄规划应加强区域及村庄内部的绿地、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将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载体有机融入村庄内部,与村庄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结合,共同构建乡村绿色开放空间。

3.0.10 村庄规划应注重村庄特色的保护和延续,积极保护自然环境和建筑风貌,保护文物古迹及有艺术价值的传统建筑及古树名木,规划对符合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村庄应提出申报要求。

3.0.11 村庄规划应尊重民意,提高村民参与本村规划建设的意识,深入村、户调查研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4 村庄布局

4.1 村庄布局原则

4.1.1 村庄布局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考虑合理的耕作半径,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村民生活的需求。集中建设的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500人或100户。

4.1.2 村庄布局应综合考虑当地已形成的村规民约,尊重村民

意愿、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4.1.3村庄布局应符合上位规划,与上位规划中的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空间管制要求相符合。

4.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4.2.1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场、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应避开各类保护区,噪声源、蓄滞洪区、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区,应避开风灾、雪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地段,以及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文物埋藏区。工业污染后的用地禁止作为村庄建设用地。

4.2.2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应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公路、高压线穿越。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4.2.3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的模式,选择一个区位条件相对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较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他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4.3 村庄规划分类

4.3.1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分为改(扩)建型、新建型两种类型。

4.3.2根据镇(乡)域规划,本着大村并小村、强村并弱村、交通便捷的村并交通不便的村、临村就近合并原则,因地制宜撤并村庄。条件受限的山区村庄应逐步改变过于分散的现状,但是要尊重村民意愿,不搞强行集中。村庄公共设施内容和标准应与规模配套。

4.3.3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不得在现村庄进行新建或改建。

4.4 改(扩)建型村庄规划

4.4.1改(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合理有序建设。

4.4.2 改(扩)建型村庄选择原则:

1 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宜低于70户);

2 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

3 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

4 村庄周边居民点建设用地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能够满足改(扩)建需求。

4.4.3旧村改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旧村改造应根据村民要求亟待解决的问题来确定,立足现有基础条件进行住宅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加重村民负担。

2 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

络和空间格局;加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景观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4.4.4村庄扩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

2 在原有村庄基础上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自然及地质条件,生态及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

3 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4.5 新建型村庄规划

4.5.1 新建村庄应注重安全建设与资源配置,加强生态保护,节约建设用地,注重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有机衔接,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品质。

4.5.2 村庄与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住宅组织有序,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4.6 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6.1 村庄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其中水域和其它用地不列入建设用地统计。详细内容见附录B

《〈村庄用地分类和代号〉及说明》。

4.6.2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

4.6.3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村庄建设用地现状和农村宅基地标准合理确定。

4.6.4 贯彻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宅基地规模应尊重历史形成的现状,新建村庄宅基地应结合县域人均耕地和当地农业和庭院经济的发展,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指标,同时应遵循表4.6.4宅基地面积限额规定(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

表4.6.4 宅基地面积限额指标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房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一倍。

4.6.5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可参照表4.6.5规定。

4.7 村庄布局模式

4.7.1 村庄布局模式可分为集中、开敞式和自由式布置,鼓励结合自然环境和村庄现状多种形式的布置。集中式、开敞式、自由式布置模式参照图4.7.1所示。

平原地区和山区布局模式参照图4.7.2所示。

4.7.3 扩建型村庄布局

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如

图4.7.3所。

4.7.3 扩建型村庄布局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如图4.7.3所。

5 公共设施

5.1 公共设施布置原则

5.1.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规模较小的基层村集聚区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公共设施。

5.1.2 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中心。在方便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5.1.3公共设施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

的地区,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空间。

5.2 公共设施配置

5.2.1 公共设施配置按中心村、基层村选配,占建设用地比例在6%~12%,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提高建设用地比例。村庄人口规模尚不能独立配建的设施(如学校、卫生所),应在镇(乡)域或县域规划中统筹安排,落实设施建设地点。

5.2.2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不小于1000m2建筑面积计算。

5.2.3 公共设施项目参照表 5.2.3-1配置,建筑规模参照表5.2.3-2执行。

表5.2.3-1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注:1 ◇为建议配置,◆为必须配置,--为不需配置;

2 其它公共设施有条件的可增加配套;

3 牧业型基层村可增加兽医站。

5.2.4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中心村、基层村配置公共设施,同时应满足表5.2.4-1~3的规定。

表5.2.4-1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总建设规模

2

注:牧业型基层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

5.3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

5.3.1公共设施通常沿道路、结合村委会集中布置。布置方式可参照图5.3.1。

5.3.2 公共设施的排列方式可参照图5.3.2所示

6 住宅与院落

6.1 住宅

6.1.1 住宅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节地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6.1.2 住宅应结合地形、气候,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根据不同地域村庄实际需求,提供多种户型设计方案。

6.1.3 本着节能、节地的原则,积极引导双拼式、联排式住宅组合和2~3层住宅的建设。

6.1.4 住宅建筑风格应体现当地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文化价值的原有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6.1.5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用地面积的50%。住宅建筑面积每户原则上不少于80m2。各地可根据村民的意愿和经济状况做适当的增加。住宅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考虑朝向、日照、通风、防灾疏散、救援、防寒等要求;

2 住宅平面功能布局应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的划分,达到给水、排水、采暖、广播电视等配套设施完善;

3 住宅平面布置中,卧室面积不小于9m2,起居室(厅)面积不小于15m2,厨房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m2、卫生间不宜小于4m2;

4 厨房应设计洗池、案台、灶台及吸油烟机等设施的位置。并有相应的储藏空间、安装给水、排水管道。根据当地条件可预留天然气(沼气)管道及相应的设施接口;

5 卫生间应设计给水、排水管道、便器、洗脸盆和淋浴器等设施;

6 住宅室内的电器设施应满足生活和照明需求,并做到一户一闸一表。

6.1.6 住宅立面风格及色彩应突出地域特色及民族风貌,并与当地环境相协调。

6.1.7 建筑材料宜就地取材,因材设计,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

6.2 院落布局

6.2.1院落功能分区应方便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和卫生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并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

6.2.2院落组合应结合地形、民俗,丰富围合空间,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

6.2.3院落各个功能空间应分区明确,减少相互干扰,实现净污分离、人畜分离。

6.2.4院落布局平面应与住宅平面布置相协调,并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及为庭院经济发展留有空间。

6.2.5院落布局可合理增加辅助用房,以满足实际需要。

6.2.6住宅在院落内的位置应满足院落空间的合理利用及朝向要求。

6.2.7院落组合方式有联排式、点式。院落组合参照图6.2.7所示。

(a) (b)

(c) (d)

(e) (f)

图6.2.7 院落组合示意

1—住宅 2—辅助用房 3—庭院经济区

6.2.8院落布局应根据气候差异、风俗习惯进行布局。

1 北疆地区院落示意图6.2.8—1;

(a)(b)

(c) (d)

2 南疆地区院落示意图6.2.8—2。

(a) (b)

(c) (d)

图6.2.8—2 南疆地区院落示意

1—住宅 2—辅助用房 3—庭院经济区 4—菜地

7 生产设施及仓储用地

7.1 生产设施用地规划

7.1.1 生产设施用地规划原则:

1 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生产设施用地;

2 村庄手工业、加工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以

利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便于治理污染和卫生防疫。7.1.2 生产设施用地规划要求:

1 生产用地应选择在靠近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布置。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

2 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3 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生产运输和管理;

4 鼓励禽、畜集中饲养,做到人畜分离;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卫生防护距离;

5 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

7.2 仓储用地规划

7.2.1 仓储用地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7.2.2 仓储用地应选在地势有利于排水,不受洪涝和各种灾害影响的地段。

7.2.3 仓储用地应结合生产设施用地设置并与道路网相协调。

8 基础设施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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