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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

2014 年 7 月·北京

总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 200

km/h 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

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 2 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 3 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

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 4 条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 5 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 6 条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 7 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

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

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 8 条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

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 9 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 10 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构)

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 11 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

公司批准。货车按铁路总公司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12 条高原铁路应考虑高寒缺氧特点,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设施,应采用高可靠、少维修、远程监控的运输设备。

第13 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 14 条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

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见附图 1 。

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

界见附图 2 。

第 15 条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

1. 直线部分

直线部分铁路线间距见第 1 表。

第 1 表铁路线间距

序号名称线间最小距

( mm )

1 区间

双线v ≤ 120

km/h

4

000

120 km/h <v ≤

160 km/h

4 200

160 km/h <v ≤

200 km/h

4 4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3 站内正线 5 000

4 站内

正线

与相

邻到

发线无列检作业 5

000

有列检作业或上水作业v ≤ 120 km/h一般 5

500

改建特别困难 5 000

120 km/h <v ≤

160 km/h

一般 6 000 改建特别困难 5 500

160 km/h <v ≤

200 km/h

一般 6 500 改建特别困难 5 500

5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5 000

6 站内线间设有高柱信号机时,相邻

两线(含正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

列车

5 300

7 站内线间设有高柱信号机时,相邻

两线(含正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

货物列车

5 000

8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调车作业繁

忙车站6 500

改建困难或仅办

理摘挂取送作业

5 000

注:线间有建(构)筑物或有影响限界的设施,最小线间距按建筑限界计算确定。既有线列车最高运行速度提速到 140 ~ 160 km/h 时,可保持 4 m 线间距。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 曲线部分

曲线地段的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和线间设施(含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 1 规定的v ≤ 160 km/h 客货共线铁路的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计算确定。

第 16 条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作业时,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第 17 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 18 条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

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并推行预防性计划修、专业化集中修制度。

第 19 条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

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20 条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21 条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第 22 条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 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驼峰及调车场线路溜放纵

断面复测,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2. 登乘机车、动车组列车或其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 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

4. 对接触网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供电设备定期检查。

5. 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构)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铁路局根据需要可加密检查或随时检查。

铁路总公司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和钢轨探伤。

救援设备

第23 条在铁路总公司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止轮器)。

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

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管线(站线)上。救援列车基地应配备生产、生活、培训设施设备。

灾害防护

第 24 条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 , 汛期前进行防洪检查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危石进

行检查,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抢险料具及机具,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强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点处所监护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水流量大、河床

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汛前,须将防洪重点处所抄送相邻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加强对电子电气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第 25 条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 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 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根据需要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 做好易冻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 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6 条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生产车间、作业人员间休室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

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7 条有旅客或工作人员的机车车辆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燃煤锅炉、茶炉,餐车低压锅炉、炉灶须有防火措施。餐车低压锅炉还须有防爆措施。

机车车辆停车及检修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构)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 28 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 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 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 轨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 线路、桥梁、隧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5. 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6. 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7. 列车安全防护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

第 29 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

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 30 条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 31 条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 32 条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避难线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 33 条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 2 表和第 3 表。

第 2 表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m )

铁路等级ⅠⅡ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km/h )200 160 120 120 80

一般 3 500 2 000 1 200 1 200 600

困难 2 800 1 600 800 800 500

第 3 表铁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铁路等级ⅠⅡ

一般困难一般困难

牵引种类电力 6.0 15.0 6.0 20.0

内燃 6.0 12.0 6.0 15.0

第 34 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 1 ‰;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 ‰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 4 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 4 表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最小曲线半径( m )

路段设计行车

速度( km/h )

区段站中间站、会让站、越行站

一般困难

80 800 600 600 120 1 200 800

160 1 600 2 000 1 600 200 2 000 3 500 2 800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 35 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基

第 36 条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

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 200 km/h 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1.0 m ;线路设计速度为 160 km/h 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0.8

m ,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0.6 m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

不得小于 3.5 m 。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 0.5 m 。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第 37 条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

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应及时、彻底加固整治路基病害,对于一时难以彻底整治的病害,应加强路基监视和检查,并分期整治。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并结合混凝土、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的安全距离。

桥隧建(构)筑物

第 38 条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

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全长 500 m 以上的钢桥、全长 3 000 m 以上的隧道设置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固定照明、安全警报装置;非全封闭运营时,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第 39 条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基础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冲刷时,应防护、加固既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

第 40 条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钢梁明桥面应不小于 2.45 m ,混凝土梁桥面应不小于 3.00 m ,线路允许速度 160 km/h 以上桥梁桥面应不小于3.25 m 。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0.8 m 。

轨道

第 41 条新建、改建铁路正线采用 60 kg /m 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铁路正线宜采用 60 kg /m 及以上类型钢轨的无缝线路。钢轨优先采用 100 m ( 60 kg /m )、 75 m ( 75 kg /m )长定尺轨。

设计速度 120 km/h 以上铁路正线有砟轨道应采用Ⅲ型轨枕和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一级碎石道砟。

第 42 条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 16 mm 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 1 435 mm ,曲线轨距按第 5 表规定加宽。

第 5 表曲线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 R ( m )加宽值( mm )

r ≥ 2950

295 >r ≥ 245 5

245 >r ≥ 19510

r < 195 15

注:曲线轨距加宽值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 6 表。第 6 表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允许偏差

线路允许速度( km/h )v ≤ 120120 <v ≤ 160160 <v ≤ 200

线路( mm )+6

-2 +4

-2

± 2

道岔( mm )+3

-2 +3

-2

± 2

第 43 条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 150 mm ,单线地段不得超过 125 mm 。

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 7 表。

第 7 表钢轨水平静态允许偏差

线路允许速度( km/h )v ≤ 120120 <v ≤ 160160 <v ≤ 200

正线及到发线( mm ) 4 4 3

道岔( mm ) 4 4 3

第 44 条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及最低轨温、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 6 mm ,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长度大于或等于 25 m 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与最低轨温差大于 100 ℃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 45 条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轨型的钢轨。

第 46 条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的单开道岔的辙叉号数应根据列车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合理选用。

3. 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2 号。

4. 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 12 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 9 号。

5. 列车轴重大于 25t 的铁路正线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2 号。

6. 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9 号。

7. 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 9 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 12 号。

8. 峰下线路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6 号,三开道岔不得小于 7 号。

9. 段管线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6 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辙叉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且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 47 条线路允许速度 120 km/h 及以下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 120 km/h 以上至 160 km/h 及以下,或货车轴重 25 t 及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可动心轨道岔或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 160 km/h 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须采用可动心轨道岔。

第 48 条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 49 条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 50 条列车运行速度 120 km/h 及以上线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列车运行速度 120 km/h 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拓宽按照铁路

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第 51 条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人

行过道应设置路障、鸣笛标;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鸣笛标。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

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 4.5 m 。

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 52 条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53 条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 54 条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

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 55 条安全线设置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 ‰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 50 m 。

第 56 条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防护栅栏

第 57 条防护栅栏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58 条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

第 59 条对各类通道须设门加锁,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应有警示标识。

声屏障

第 60 条根据铁路噪声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铁路两侧设置声屏障。声屏障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声屏障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强度须保证运输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运行。

声屏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 61 条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 500 m 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散通道设置。

第三章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 62 条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等电务维修机构。

电务段、通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第63 条电务维修机构应具备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

在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的检修地点应设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LKJ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GYK )及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检修与测

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场所。

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电务车载设备结合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各级检修修程,同步进行检修。

第 64 条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使用

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

第 65 条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

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 66 条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信

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第 67 条机车信号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LKJ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 GYK )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

输出电压为 110 V 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 -20% ~ +5% 。

信号

第 68 条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 69 条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 1 000 m ;

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 800 m ;

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 400 m ;

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

得小于 200 m 。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 200 m 。

第 70 条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

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 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 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 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 71 条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反方向运

行进站信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 72 条车站必须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 50 m 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需要延长时,一般

不超过 400 m 。

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第 73 条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

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 74 条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

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的要求。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

第 75 条有人看守道口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构)筑物及可能危

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 50 m 。

第 76 条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设色灯

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 120 km/h 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

得小于 800 m ,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 400 m 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 1 000 m 。

列车运行速度超过 120 km/h 的区段,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

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内 100 m 处,设置机车

信号接通标。

第 77 条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

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 120 km/h 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 400 m 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 m 及以上,但小于 800 m 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

开放。

2.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 120 km/h 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

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 78 条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

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设进路表示器。

第 79 条发车信号辨认困难的车站,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可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 80 条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设调车表示器。

第81 条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 82 条设有两个及以上车场的车站,转场进路应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 83 条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设引导信号。

第 84 条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 85 条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

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86 条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调车区进行连续溜放作业的分歧道岔,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设脱轨表示器。

联锁

第 87 条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计算机联锁和继电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色灯

电锁器联锁和臂板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采用集中联锁。列车调度指挥系统

( TDCS )和调度集中系统( CTC )区段,车站应采用集中联锁。

第 88 条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

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及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铁路技术管理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 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 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由 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

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定、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机车、车辆等主要设备的调拨、封存、部备、报废及改变结构等,均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2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 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考试部分-13页文档资料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30条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31条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2条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避难线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33条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2表和第3表。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值。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基 第36条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 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0 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 km/h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 m,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6 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长沙车辆段《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拔萃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铁部分)拔萃 总则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6条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7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构)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货车按铁路总公司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12条高原铁路应考虑高寒缺氧特点,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设施,应采用高可靠、少维修、远程监控的运输设备。 第13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4条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图1。 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见附图2。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十五章差不多要求 第408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纳。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差不多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410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形,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纳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阻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已装有阻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阻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阻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1条进站、出站、进路、调车、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其他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信号机、进站预告信号机、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遮断、遮断预告、复示信号机以无显示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在运输组织和技术设备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对铁路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明确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路技术管理规程 1992年9月1日,铁道部 总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讲解

第十五章基本要求 第408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410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1条进站、出站、进路、调车、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其他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信号机、进站预告信号机、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遮断、遮断预告、复示信号机以无显示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上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 上册 《技规》条文说明编写组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北京

内容简介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条文说明按照高速铁路部分和普速铁路部分分别编写,每部分分为上、中、下三册,共六册。上册是《技规》总则和第一编技术设备的条文说明,其中技术设备包括基本要求,线路、桥梁及隧道,信号、通信,铁路信息系统,车站及枢纽,机车车辆,供电、给水,房屋建筑,铁路用地。中册是《技规》第二编行车组织的条文说明,其中高速铁路部分包括基本要求、编组列车、调度指挥、列车运行、限速管理、调车工作、施工维修、灾害天气行车、设备故障行车、非正常行车组织和救援,普速铁路部分包括基本要求、编组列车、调车工作、行车闭塞和列车运行。下册是《技规》第三编信号显示的条文说明,包括基本要求、固定信号、移动信号及手信号、信号表示器及标志、听觉信号。为便于读者学习,在每条说明前都附有条文。本书为《技规》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上册。

前言 为适应国家铁路运输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实现国家铁路科学、规范的技术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 《技规》是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共同遵守《技规》的有关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其他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必须符合《技规》的规定。 本书是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第1版《技规》条文的说明,逐条对《技规》条文进行了解释说明,对铁路广大职工和从事铁路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掌握《技规》内容,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和运输局共同组织编写了本书,编写组由铁路管理、科研、行车、设计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编写过程中,参编人员认真调研,收集资料,反复讨论,集思广益,力求编写能够充分体现国家铁路技术设备、行车组织、管理体制的特点和要求。条文说明力求详尽完整,以帮助读者深入详细地了解《技规》内容。 参加《技规》条文说明编写工作的主要有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运输局,建设部,安监局,劳卫部,铁路公安局,铁科院,通号公司设计院,沈阳、北京、济南、郑州、西安、武汉、上海、南昌、成都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80余人。 本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级领导的关怀、指导,得到了铁路局、设计院等有关专家的支持,在此深表感谢! 由于编写组水平有限,编写时间紧迫,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技规》条文说明编写组 2014年12月24日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由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J0:制定普速技规的意义是什么?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J1: 铁路对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适应有何规定?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J2: 铁路的基本建设、设计文件和设计工作有何规定?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J3: 对工程施工有何规定,涉及营运线路有何规定?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J4: 对新建工程有何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1992年9月1日,铁道部 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应经铁路局批准。 第48条各种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由铁路局批准,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第116条铁路供电设备应做到: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铁路供电设备不应向路外转供电力。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35(66)、10千伏或380/220伏。 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1)35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5%; (2)10千伏及其以下高压供电线路和低压电力设备,±7%; (3)室内外一般工作场所照明,电气集中、通信电源室等受电盘,±5%~-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10%。 第117条 35千伏及其以下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其导线最大驰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不少于7500毫米。 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外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380伏及其以下低压线路,不少于2450毫米; 2、10(6)千伏高压线路,不少于3000毫米; 3、35千伏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少于杆高加3000毫米。 第122条架空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10千伏及其以下电线路,不少于3000毫米;22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4000毫米;33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5000毫米;50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6000毫米。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千伏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尽量由地下穿过铁路。 第123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毫米。在设有接触

某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JNG/01-2014 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总则 《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普速铁路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普速铁路行车组织基本规章,也是我局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则。 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技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外,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在路局没有正式文件修改以前,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局管内200 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用语说明 1.车组、车列: (1)车组: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①2~5辆为小车组。 ②6辆及其以上为大车组。 —1—

(2)车列: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分为列车车列和调车车列。 ①列车车列:按照列车的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的车列或到达列车摘机后的车列,均称为列车车列。 ②调车车列:调车机车附挂,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组,称为调车车列。 2.隔开设备: 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联锁的防护道岔。 3.按站间组织行车: 在自动闭塞区间,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但按站间区间放行列车,未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电话记录号码不得开行后续列车,称为按站间组织行车。 4.军用、超重、超长列车: (1)军用列车:按规定条件运送军队与军用物资的列车称为军用列车;军用列车分为军用人员列车和军用物资列车。 (2)超重列车:实际牵引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定数81t及其以上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重列车。 (3)超长列车:实际牵引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换长1.3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长列车。 5.小作业:非集中区的道岔区,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开通于该进路,仅在其已开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车作业,称为小—2—

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修订版

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修 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第十五章基本要求 第408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410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1条进站、出站、进路、调车、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其他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信号机、进站预告信号机、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遮断、遮断预告、复示信号机以无显示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进路信号机转为自动动作时,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第412条信号机的关闭时机规定如下: 1.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进路、出站信号机,通过信号机,当机车或车辆第一轮对越过该信号机后自动关闭。 2.调车信号机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调车信号机后自动关闭;当调车信号机外方不设轨道占用检查装置或虽设轨道占用检查装置而占用时,应在调车车列全部出清调车信号机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时间:2010.12.29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管理制度】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管理制度】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第十五章基本要求 第408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410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1条进站、出站、进路、调车、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其他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信号机、进站预告信号机、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遮断、遮断预告、复示信号机以无显示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进路信号机转为自动动作时,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第412条信号机的关闭时机规定如下: 1.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进路、出站信号机,通过信号机,当机车或车辆第一轮对越过该信号机后自动关闭。 2.调车信号机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调车信号机后自动关闭;当调车信号机外方不设

铁路~20km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科技〔2008 〕222 号 铁道部对《铁路200?250km/h 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铁科技〔2007〕61 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铁路200?250km/h 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200?250km/h 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铁科技〔2007〕61号)、《关于<铁路200?250km/h 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调度命令的补充通知》(铁运〔2007〕70 号)同时废止。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修改、补充相应规章制度,并将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 请铁道出版社及时印刷、发行《铁路200?250km/h 既有线 技术管理办法》单行本。 铁道部 二OOA年月十三日 TG/02-2008 铁路200?250km/h 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的技术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规定了列车运行速度200?250km/h既有客货共线铁路的技术设备、行车组织和车载信号显示,是《技规》的重要补充。本办法未规定的事宜按《技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3 条各种设备、设施应满足旅客列车200km/h(250km/h 区段应满足旅客列车250km/h,以下同)、货物列车120km/h运行安全、平稳性要求,根据需要满足双层集装箱货物列车运行要求。 第4条区间直线段线间距应不小于4.4m,线间距的变更宜利用邻近曲线完成。 第5条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线间最小距离,有列检作业或上水 作业的为6.5m,改建特别困难时可为5.5m。 第6 条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的专用通道和处所应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 的警示标志。 穿越正线的站内平过道两端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备,以关闭状态为定位;办理客运的车站应设置天桥或地道;暂未取消的平过道,由铁路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7 条道路与铁路并行地段,凡机动车有可能冲入或坠入铁路的且等于或高于铁路的道路,应在靠近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施;下穿铁路桥梁、涵洞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且桥梁、涵洞净高小于 5.0m时,应 当设置限高防护架;上跨铁路线的立交桥应安装防护网,以防抛、坠物危及行车安全。 第8 条旅客站台不应邻靠正线。既有邻靠正线的旅客站台,列车通过速度160km/h以上至200km/h时,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2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1m处设栅栏防护。 第二节线路、桥梁及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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