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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代购法律问题分析

芦江铃

摘要: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代购也随之兴起,但关于网络代购的争论和怀疑也一直没有停止,海关总署第43号令的公布更是将网络代购推到风口浪尖上。本文针对网络代购这一电子商务发展热点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从关税、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分析了网络代购存在的风险,总结了目前网络代购市场上代购行业的运营模式,拟找出适合代购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模式,同时规避法律风险,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添砖加瓦。

关键词:网络代购、法律风险、代购行为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的商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购物需求,特别是一些海归人士、中高收入者、小企业、私人网店经营者、收藏爱好者及有较长时间网购习惯者。有多少国内消费者对中国香港、韩国、日本,甚至是美国的商品垂涎三尺,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看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但由于时间和距离的原因,不能把它们买回来,总是一种遗憾。为满足这些消费者的购买需求,“网络代购”应运而生。

所谓“网络代购”,是由B2C模式衍生出来的,主要服务于国际性网络购物。简单说,就是消费者在网上挑好了某款特定的商品(一般是本地没有,或价格较高,或新款限量的商品)后,由代购商(网络代购族或专业中间网站)帮他们从国外买回来的购物方式。目前,代购的方式主要包括专业代购网站代购和私人代购两种。在消费者足不出户就买到了自己喜欢又相对便宜的商品的同时,代购商也赚到了手续费,可谓一举两得。但与此同时,围绕网络代购风险的争论和怀疑却也一直没有停止,主要集中在法律层面,如关税、商检、售后服务、经营的合法性,等等,使得网络代购一直在或明或暗中躲躲闪闪地发展着。

究竟网络代购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如何理解,能否堂而皇之地把网络代购提到政策层面来鼓励发展和促进,如何从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健全网络代购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等等诸多问题,需要政府、网商和法律界人士的不断关注和妥善解决。

以下我们就来尝试简单分析一下关于网络代购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

一、网络代购现状分析

(一)网络代购发展的原因

从21 世纪初的风生水起,到全球金融危机蔓延下的逆势上扬,网络代购这一新兴行业在国内正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代购网站,购买来自美国、欧洲、日本和香港等地的名牌潮流商品。

自2001我国加入WTO 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开始不断上升,由于代购一般用美元结

算,美元贬值使得用人民币购买海外商品更加划算。自2007年开始的美国华尔街金融风暴,在2008年春天席卷全球。短短5个月间,美国5 大投资银行均传出倒闭或破产危机的消息,几乎全世界的上班族都在为裁员、收入缩水而焦虑不已的时候,一批网络代购族却从中获“利”不少。据淘宝网统计,09年一季度海外代购交易总量5.2 亿元,同比增长了481%。特别是09年下半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圣诞期间美国各大电子商务网站推出了力度更大的打折促销措施,Coach、Levi's、Clinique 等名牌产品低至三折,这使得那些对国际大品牌早已仰慕已久的网民窃喜不已,并果断出手。

同时,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名品荟萃,时尚达人们总是能在各国展馆的场景空间中嗅到名品的气息。瑞典馆的宜家风格;芬兰馆内处处体现的诺基亚“痕迹”,意大利国家馆内的最新款法拉利跑车、阿玛尼顶级时装、巨型超炫“高跟鞋”、简约风欧式家居...这些无疑引起人们对奢侈品的再度渴望。据专门从事奢侈品代购的美国购物网最新信息显示,该网站代购奢侈品的销售额相比前季度出现大幅上涨。

除此之外,网络代购本身无可替代的优势也使得其发展势头越来越强劲。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网络购物方便快捷,足不出户便可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各大国际品牌商品;二是购物环节便捷高效。网络代购能避免国际性的个人购物环节中产生的外汇管制、国际信用卡结算、通关速度、外语读写能力及资金安全等问题;三是消费群体购买力强。绝大部分消费者都是中高收入者,熟悉境外消费品市场,了解国际消费潮流,网络购物经验丰富;四是能促进个性化增值服务的进一步开发。部分专业代购网站还以满足消费者特定需求、寻求差异化发展为目标,开发寻购特殊商品、代为网上拍卖以及提供信息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网络代购的发展现状

目前代购的主流商品有以下几类:日用品(如服饰、体育用品、玩具、化妆品等);电子产品(如便携式电脑、高档手机等);奢侈品(如钟表、打火机等);收藏品(如车模、老式相机等)。根据博购网对2009 年第一季度海外代购商品交易的统计,从商品种类看,服饰占代购商品订单总数的78.4%,体育用品占5.2%,玩具占5.1%,包袋占3.5%,书占2.8%钟表占2.5%,其他占2.5%。从商品价格看,1000 元以下占代购商品订单总数的65.8%,1000~5000元占28.9%,5000 ~10000 元占4.7%,10000 元以上占0.6%。从统计结果看出,代购商品以服饰类和低端商品为主,奢侈品和收藏品等个性化商品很少。

目前,消费者实现网络海外代购大致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大型社区论坛:如篱笆网、爱孕网等,主要面向细分的消费群体;二是综合电子商务网站代购平台:如淘宝网全球购物频道及个人代购店铺、易趣代购平台等,主要面向有综合网站消费习惯的消费群体;三是专业代购网站:如亦得网、美国购物网等,主要面向相对固定的高端消费群体;四是“银行支持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式代购网站:如美国银行卡先锋VISA 和知名国际物流巨头DHL 合作开发的专门针对我国消费者的代购网站one now;五是私人代购。多种途径的代购方式为“代购族”代购提供了方便,但也会使一些网络诈骗分子有机可乘。

(三)国内网络购物的发展趋向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最引人注目的是,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而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也以45.8%和48.2%的年增长率,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预示着我国更多的经济活动正在加速步入互联网时代。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4980.0亿元,较2009年增长89.4%。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

市场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从2009年的2.1%增至2010年的3.2%,预计2012年这一比重将超过5%。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0年海外代购的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120亿元。有学者预计,到2012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将达到480亿元。1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众多网民不再满足于一国内的商品消费,更渴望拥有一些国际名牌商品。为满足众多网民的消费需求,代购应运而生,并且这一网络购物方式正在为越来越多的网络购物者所接受。2010年的团购网站及奢侈品网站的兴起为网络代购的发展锦上添花。

代购让拥有经典奢侈品的梦想照进现实,专业代购网站的专业代购服务和绝对的原版价格优势让奢侈品不再遥不可及。但是,利益和风险往往是并存的,网络代购更是如此。

二、代购的法律风险分析

时尚杂志和代购网站为代购的宣传和造势,使得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这张方式购买国外商品。然而,看似网商和网民“双赢”的网络代购,却存在不小风险的,已成为网络商品交易一个亟待规范的边缘地带。网络代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关税问题

在2010年9月1日前,我国法律规定个人消费者进关商品金额超过1000元人民币需征收关税,如服饰16%~17%,包袋10%~20%。如果作为贸易进关,则不论商品金额大小,均需征收关税。据博购网统计数据显示,1000 元以下商品占订单总数的65.8%,即大部分代购商品进关时不交纳关税。假如这部分商品全部以贸易形式进关,则需全部征收关税。尽管消费者热衷网络代购购买国外商品,主要是为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但是其实际代购做法中却有不少涉嫌有意偷逃税收的行为。

尤其是一些私人代购者,为了逃避关税,可以想尽办法。据业内人士透露,为了逃避检查,他们在入境时会把商品包装拆掉,表面的标记纸也撕光,只有自己知道商品是什么牌子的,海关很难知道价格。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海关总署于2010年7月2日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其中规定:“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此规定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代购卖家怨声一片,业内人士分析此规定意在“扼杀”代购行业的暴利。但就该规定实施看来,代购行业受该新规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反而伴随着团购的兴起而水涨船高。

笔者认为海关总署新规在某种程度上不但不会遏制代购行业的发展,反而有利于代购行业的规范发展。其一,关税的提高会迫使一些专靠逃避关税获利的小卖家退出海外代购市场,促进代购卖家正规经营,提高自身的交易信用。这有利于净化海外代购市场,改变代购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其二,这一措施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海外代购虽然有利可图,但同样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有多少“代购族”曾经有过代购失败的“惨痛经历”。代购出现问题,除了卖家信用问题,大多是被卡在关税上。降低关税的起征点,将迫使卖家依法申报关税,从而减少代购出现问题的几率;第三,这一措施可以弥补政策监管的盲区。自代购行业发展以来,在政策监管上一直存在一定的盲区,此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策监管的盲区,降低代购业因政策不确定而带来的风险。

1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3772982.html,/news/zgzlb/diyi/388455.html

(二)售后服务问题

刚刚过去不久的雀巢“玻璃碴咖啡”事件,想必众多网民还记忆犹新。雀巢召回“玻璃碴咖啡”的过程中,对欧洲的消费者采取了“召回并退款”的方式,对于通过代购或其他途径取得该咖啡的中国消费者采取了“兑换等值雀巢其他产品”的方式。对于“差别待遇”,雀巢集团中国公司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中国内地并没有进口和销售过问题产品,内地消费者不能享受退款等召回待遇,但中国消费者如果怀疑“购买”了问题咖啡,可以跟雀巢中国公司联系,经确认后,消费者可兑换等值的雀巢其他产品。经了解发现,这些“未在内地进口和销售”的产品,不少是通过网络代购的方式到达内地消费者手中的,淘宝网上就有不少店铺出售这些产品。

很多消费者都没有保留购物凭据的习惯。在委托经营者进行代购,收到代购物商品后,与商品或代购行为相关的一些票据往往直接丢弃,或者随意放置。如此,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找不到相关的购物凭据,就很难证实交易发生的事实。尤其是涉及到电子产品,可能需要经常维修,如果当地没有该电子厂家的售后服务处,则需要运回境外厂家维修。这不仅要计算国际运费开支,还有时间成本。

尽管此次雀巢集团对问题咖啡事件进行了相对妥善的解决,但一旦代购产品出了问题,如果厂家在境外,消费者又拿不出网购的足够凭证,消费者维权将非易事。

(三)代购个人或代购网站的信用问题

随着代购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或者网站加入代购行业,致使这一行业变得鱼龙混杂。此外,由于缺乏信用认证体系及市场监管,使得“代购族”们在享受轻点鼠标扫荡全球商品市场的快乐时,不得不为寻找可靠的网络代购个人或代购网站而烦忧。代购的商品是不是正品,如何保证商品的质量,能不能收到自己满意的代购商品,如何选择一家可靠的代购网站,都成为“代购族”们的难题。目前,国内代购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即使一些网络代购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在网络代购过程中受骗上当的消费者却投诉无门,只能眼看“血拼”得来的胜利果实变成“苦果”。

(四)商品检验检疫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进口的。《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列明了禁止和限制进境的物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进境的物品有: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限制进境的物品有: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如果对我国法律规定不是很了解,购买了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在入境前就会被海关拦截,这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即使对于允许自由进出口的产品的销售,也可能会引发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能在外国销售的东西,不一定能在中国销售,政府也不一定许可你买的东西进入中国市场。

除以上叙述的几点外,代购还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是存在风险的,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因为其存在风险就扼杀

它。相反,我们不但不应该扼杀,而且要鼓励和支持,并积极寻求防范风险。不断促进其发展规范化的途径。

三、代购网站合法性分析

判断代购网站是不是合法,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网站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问题,二是代购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资质问题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空间出租、有偿提供信息、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据以上规定,网络代购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网站具备经营性质,应该取得ICP证。但目前关于经营性网站定位存在歧义,且取得ICP证的门槛比较高,因此很多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并未取得ICP证,而是通过ICP备案。目前国家对从事网上商品交易的网站的资质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此,代购网站资质是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代购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关于代购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代购网站在代购行为中的身份是怎么样的。代购网站大概有以下三种经营模式:代理人模式、准居间模式、网上网下商城相结合模式。

1.代理人模式

所谓代理人模式是指,代购网站接受买家的委托,按照买家的要求,以买家的名义从事买卖行为,买卖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买家承担。这是大多数代购网站采用的模式,以亦得网为例。在亦得网的网购流程首先要买家自己选择所要购买的商品,然后将该商品的链接告诉亦得网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按照客户的要求与国外网站联系,然后货物直接由国外快递至买家手中,这其中的清关等手续由快递公司负责。在此过程中,亦得网不担保商品是正品,只保证所购买商品绝对是按照买家提供的链接购买的。而其如何能保证购买的商品就是买家要求的商品,则没有详细的说明。此外,亦得只承担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或商家发错货的风险,对于商品本身的问题则需要买家自己负责。

但是,此种代理行为又别于一般的代理。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要亲自为代理行为,而代购行为中的代理人,是通过网络手段履行代理职责的。其次,一般代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代购行为中,代购网站的服务协议可以视为委托代理协议,但是是一种格式化的委托代理协议(相当于格式合同),委托人无权变更协议的内容,只能选择接受或是拒绝。同时,代购网站在服务协议中一般都会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有的服务协议写的比较复杂,致使被代理人不能理解;有的则会将责任推给快递公司或是商品的卖家。

2.准居间模式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所谓准居间模式是指,提供代购服务者在其平台上(自己的代购网站或是页面)展示出一些国外商品,并进行推广,吸引消费者购买。此种模式一般为一些大型社区代购论坛和私人代购所采用。准居间人(即提供代购服务者)会在一些国外的打折旺季,向买家推荐那些打折的商品,然后帮助买家购买。采用这种模式逃税的可能性比较大。

3.网上网下商城相结合模式

09年当代商城宣布,网上商城国际代购全面启动,由此,当代商城成为京城第一家敢于与奢侈品直营实体店分一杯羹的商场。网上商城与网下相结合这种模式,相对比较正规,但是价格较其他代购可能会相对高一些。

当然,一些专业的代购网站,并不单纯采用一种模式,而是几种模式相结合的形式。通过以上分析,第一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也还有不完善之处,需要不断改进。

综合以上两点来看,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代购行为并不必然违法,但是代购网站的资质是存在问题的,因此,代购网站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代购行为不违法的前提下,要解决其网站的资质问题。

四、如何促进网络代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代购作为电子商务行业的一种新型模式,在这个崇尚个性与时尚的时代,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目前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不是很健全,要促进网络代购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代购行业、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及社会行业组织共同努力。

(一)代购网站该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综合以上论述来看,代购并不必然违法,但是作为网络购物的一种新形式,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风险,那么代购网站该如何避免法律风险呢?

1、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合法经营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自7月1日开始实行,依据该《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因此,代购网站的经营者具备条件的应该积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保证代购行为的合法性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代购行为并不必然违法,但是存在违法的嫌疑,如逃避关税、进出口贸易等问题。在此建议代购网站采用上面分析的第一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进行经营,由于代购网站的经营者大多为个人,因此对于大部分代购网站来说采用第三种模式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此主要分析第一种模式。

代理人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作为一个代理人其只是负责委托人所要购买物品的选购,其他环节由其他机构负责。如由快递部门负责购买商品的报关、关税等手续,这样多部门负责,流程可能会相对复杂,但是减少了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同时,代理人模式也存在一些不

足,需要完善。如代购网站类似霸王条款的服务协议,有故意减轻责任的嫌疑。在此,建议代购网站的经营者完善代购的服务协议,如在代购协议中说明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等,并在消费者提交订单时提醒消费者注意服务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对于特殊的代购服务,可以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以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逐步建立并完善网络代购行业的行业规范

网络代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购物模式,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不亲身实践很难了解这个行业的本质与特点。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网络代购从业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深知行业特点,因此建立自己的行业规范,这些企业无疑最有发言权。在新商业文明时代,立法不应该再是自上而下的强制规范,而应该是自下而上的主动自治。因此,网络代购从业者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应该积极建立属于自己的行业规范,如评价标准、诚信体系、运营模式、支付保证、消费者保护措施等,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如何规范代购行业的发展

就目前的市场形势来看,代购行业虽然存在风险,但是其前景是毋庸置疑的。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钊教授认为,从经济学角度看,网络代购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总体而言益大于弊,“不应该杜绝它,而是逐步规范它,引导它”。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本着促进行业发展的目的对行业进行监管,个人认为国家应该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代购行业的规范:

1、法律法规的规范与鼓励

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在2010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以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总署颁布的第43号令;最近商务部出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其中海关总署第43号令直接针对的是网络代购中的关税问题。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网络商品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尤其对于代购问题,如代购行业的规范及代购机构的信用认证等问题,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在尊重网络代购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制度政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网站的售后服务义务等。

2、打击治理欺诈网站

随着网络购物的火热发展,一批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及隐蔽性从事诈骗行为,如果要促进网络购物的发展,打击诈骗网站,惩治诈骗行为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国家监管的力度更多的不是为合法经营企业设置门槛,而是要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从事的诈骗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救济途径,设立小额诉讼或代表诉讼,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第三方行业组织在规范代购行业发展中的监督指导作用

在对网络代购行业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利用第三方行业组织对从事网络代购的行业进行监督具有很大的优势。首先,第三方行业组织具备行业的专业性,可以对网络代购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与国家机关进行监管相比,利用第三方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成本比较低,且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再次,第三方行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法律的专业性,为消费者提供在线纠纷调解,以节省诉讼成本;最后,第三方行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性为网络代购

网站提供政策法律指导,为消费者提供免费购物咨询,保证消费者安全购物。

参考文献:

[1] 阚凯力,张楚.外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2] 刘德良.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 胡静.电子商务认证法律问题[M].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4] 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Legal Analysis of Internet Shopping

Abstract

With the widely using of internet and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the E-business, the internet shopping is rising accordingly, but the dispute and suspect of the internet shopping are also ceaseless, the NO.43 order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especially pushes the internet shopping to the peak. for internet shopping ,the hot issue of the E-business.This article analysizes the exsiting risk about the internet shopping in respects of tariff ,after-sale service,consumer’s right and so on,and summerizes the operating mode of the internet shopping in its recent market, trying to find out the suitable developing way for this new emerging industry.

At the same time, avoids the legal risk And accelerat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shopping.

Key word: Internet Shopping Legal Risk Shopping Behavior

浅析网络侵权

浅析网络侵权 【摘要】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E时代模式已取代了传统的生活模式。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相应的新兴的违法侵权行为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从网络侵权的特征开始展开剖析,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以及如何防范网络侵权行为的问题展开思考与讨论,以飨读者。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传统侵权;网络侵权防范 网络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微博”“互联网”“淘宝”“E-mail”这一系列词汇已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网络在提供我们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其侵权行为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对作品的非授权上传、下载;发表非法言论侵犯他人人格权;非法链接和搜索引擎等。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 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涉及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虽然内容和形式各异,但有其共性,即在侵权的行为中更强调突出其“网络”的属性。 首先,结合现实中网络侵权案例的主体可知,网络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其次从侵权的手段和方法来看,网络侵权者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并利用网络平台和环境,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或侵害;最后,网络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也应该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危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即使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①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 (一)网络侵权具有开放和易于操作的特点 互联网是一个无限大的虚拟空间,网络得分散使侵权行为有多种渠道,其开放的平台更使得行为人只需敲打键盘、点击鼠标就可以实施侵权,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 (二)主体的多元性和隐蔽性 首先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如计算机技术掌握人员或黑客通过技术手段侵犯他人权利;网民在网络上的过激言论;他人知识产权的复制下载等。对比传统侵权,网络服务者因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也很有可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其次网络侵权行为主体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即隐蔽性。 (三)网络侵权具有取证困难性和损害后果即使性

基于SWOT分析法浅析网络代购的发展现状及今后对策

基于SWOT分析法浅析网络代购的发展现状及今后对策 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国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牌与质量的追求也在不断提高,加之人民币升值以及互联网和物流环境的越趨成熟,网络代购应运而生。网络代购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也造成了商品质量难以控制、税收流失和产品售后服务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笔者通过SWOT矩阵分析对目前网络代购这一全新消费模式的现状分析与思考,从而提出净化网络代购环境的建议。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the pursuit of brand and quality of Chinese consumers is also improving. With the appreciation of RMB and the maturity of internet and logistics environment,online purchasing is coming into being. The rapid expansion of the network purchase scale has also caused a series of problems,such as the quality of goods is difficult to control,the loss of taxes and the lack of after-sales service of products. The author analyses and thinks about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new consumption pattern of network purchase by SWOT matrix,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clean up the network purchase environment. 标签:网络代购;消费观念;运营模式;消费全球化 1 背景 随着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品流通的局限性,将世界各地的产品带到了中国消费者的面前,便产生了中国现阶段海外代购的热潮。由于汇率、关税、国际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层层渠道的加价的原因,导致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后普遍存在巨大差价问题,国内化妆品、食品等安全问题频现,使得许多消费者将目光纷纷投向海外市场。对于出国机会不多的消费者而言,海外代购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购物平台。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海淘市场交易规模为4236亿元,同比增长61.8%。2017年仅第二季度我国海淘市场交易规模就达到了1465亿元,环比增长10.6%。 2 网络代购的概述 目前网络代购以年轻消费者为主,作为电子商务中的一个细分市场,通常分为B2C的“海淘”和C2C的“人肉代购”方式。所谓“海淘”即指通过登陆境内、外购物网站检索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发出电子订单,采用PAYPAL、在线信用卡等方式支付,再由国际快递将货品运回国内的购物方式,通常分为国内跨境电商和海外直邮两类。而所谓“人肉代购”则指由境外人员(多以留学生、移民、空姐为主)在国外代为购买后携带入境寄送给委托人或从国外直接邮寄给委托人的方式。 3 网络代购SWOT分析

海外代购网站的盈利模式分析

摘要 随着互联网和国际物流的迅速发展,通过海外网站购买商品的“海淘族”逐渐增多。然而,由于语言、支付方式等问题,很多消费者未能体验海淘带来的乐趣,于是网络海外代购行业便悄然诞生。网络海外代购,一般是指国内的经销商与海外代购商合作,通过互联网帮助买家从境外购买商品寄(带)回国内,从中赚取费用的服务。 本文首先介绍了在金融危机下逆势上扬的网络海外代购的特点、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C2C以及B2C运作方式;其次,以行业内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网站——淘宝全球购和美国购物网为例,概括当前两个网站各自的盈利模式:前者主要包括支付宝/余额宝收入、广告收入、增值业务收入、商品价格差收入等七个部分;后者主要包括合作商家、物流运输方的价格折扣、服务费收入、汇率差价收入等三个部分。进而以优势、劣势、机会、威胁等方面作为切入点,分别对淘宝全球购和美国购物网的盈利模式进行分析,并就优化盈利模式提出了相应的策略;最后,对文章进行总结和对网络海外代购进行展望,希望本文能为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开拓新的盈利模式提供一些启发。 关键词:网络海外代购;C2C;B2C;淘宝全球购;美国购物网;盈利模式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and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the number of people shopping on foreign websites which called Overseas shoppers”is increasing. However, due to issues such as language and methods of payment, many consumers fail to experience fun of overseas purchasing, so online overseas purchase industry was born. Online overseas purchase generally refers to domestic dealers to cooperate with overseas residents, helps buyers buy goods sent from overseas via the Internet, which earns fees from services. Firstly, this study gives an introduction of overseas purchase as well as its development and the model of C2C&B2C when facing financial crisis.Secondly, based on the examples of two representative web sites—Global Taobao and USAShop within the industry, this study introduces the profit model of them: the former one includes Alipay/YuE bao, advertising revenue, the value-added service, the price difference and so on; the latter one includes the price discounts by the business partners and the logistics partners, fee, exchange rate adjustment and so on. And accordingly proposes practical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fit model. In the end, this study is summarized an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online overseas purchasing is discussed. Keywords:Online Overseas Purchasing; Consumer to Consumer; Business to Consumer; Global Taobao; USAShop; The Profit Model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人格权侵权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 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

海外代购对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研究

海外代购对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研究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由于习惯思维,不少人认为进口会导致我国资金大量流入出口国,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其实这种思维是片面的,我们应从长远角度对进口问题进行审视,实践证明,进口对我国经济增长大有裨益。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没有哪个大国能够脱离国际市场独立发展经济,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实现自给自足,尤其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一种新的民间进口贸易形势,即海外代购。海外代购的实质是通过出国购买国外商品并将之带回国内,扩大了民间资本的流动范围,对国际经贸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促进国际间资源整合。海外代购最大的特点是降低了进口成本,实现了全球资源的高效运转。另外,海外代购跨越了语言、文化、外汇等障碍,有利于自由贸易活动的形成;2.促进国内企业的改革。海外代购的价格与国内企业推出的价格要低30%甚至更多,这个国内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竞争压力。国内企业为了更好发展,势必会从产业结构优化、技术创新等角度发展自身,这对国内经济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尤其是零售企业,他们会从优化原材料采购制度、提供更完善的服务等方式来获得优势,会更加注重客户满意度,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好处多多。 3.2完善国内经济贸易市场的内容 我国经济贸易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相对较晚,在内容上也有待提高,但似乎在发展上陷入了一个瓶颈期,并没有有效的对策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而海外代购的出现是一个新的契机。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势,它的出现有利于我们分析这一领域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可以为贸易市场其他类型的贸易活动提供发展指导。同时还能在海外代购的发展中发现它的不足之处,并研究出配套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完善该发展模式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最终形成一套完善的贸易市场发展理论。 海外代购的商品类型也有一定的规律,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商品价值、功能等要素的分析,并以此来指导我国企业的发展。我国经济贸易市场发展正处在摸索阶段,海外代购的出现对加速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还有利于激励我国企业完成转型,从而生产出更高品质的产品。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占据着劳动力价格低的优势,只要我国产品质量得到保障,国际竞争力自然大大增强,这对加速我国实现强国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深化,加上金融危机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上海的中小企业对外贸易遇到了发展的瓶颈,资金普遍短缺,有的经营都难以为继,效益大幅下降,出口形势严峻。而原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我国中小企业在出口方面所占比例很低,除了长三角和珠三角企业之外,其他地区中小企业出口额的总量不足20%。即使是在具备地理优势的长三角和珠

国外代购网优势分析

海外代购-http://www.vpost.hk 国外代购网优势分析 不出国也可以在国外购物,你一定不相信。实际你只要在银行办一张信用卡就可以国外代购网上直接购物了。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国外的东西变得很便宜,尤其是一些名牌产品价格只有国内的4~6折。国外真正贵的东西是人工等服务费用。国外的网上商家没有人工费,所以国外代购网上商品的价格就更便宜。而且在网上购物和实地在该国购物相比还不需要交税,又省了一笔。 在国外代购网上购物,通常面临六个好处: 一、语言不通。不要紧,找个网上在线翻译就可以了,虽说有时翻译的不太准确,但可以通过国外代购网代购,你就可以代购任何国家的商品。 二、支付:去银行办个双币(人民币/美元)信用卡就可以了,因为绝大多数网站是支持美元付款的。有了国外代购网什么币也不用担心。 三、运输:现在约70%的国外网站开通了国际运输业务,即意味着可以邮寄到中国来,而且网站在你准备结款付帐的页面上都会开通有国际运输类型选择,你可以选择快的(价格贵),在国外代购网胜邮网邮费也会有所折扣,也可以选择慢的(价格便宜,不过晚几天寄到而已)。 四、售后:国外的商业信用系统很发达,大部分的网站都有退货说明(return policy),一般是都有30——60天的无条件退货规定,如果对买的东西不喜欢,只需说一句:Mind changed(不想要了)即可退货,不过不管是国外代购网还是国外网店在退款中都要扣除国际运输这块费用的。 五、从国外代购网买东西是否交税:海关规定除一些电子产品、调料之外的绝大多数的进口邮购产品征税额度低于500元人民币的,都是免税的,所以你购买的东西只要数量不多,是自己用的,海关是免税放行的。但是在国外代购网所购买数量越多价格也会越低,因为从运费上和代购费上就会有非常多的折扣和优惠。 六、“邮寄和退换,注意计算附加费用。” 有些国外代购网站会说买入多少克免费邮寄的优惠,不要被迷惑,这些只包括收货地址在其本国或部分地区的,国际的基本不会免费邮寄的。不少国外代购网站都在邮寄费用之外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即包装费handlingfee,也有把其直接加入邮费中,统称S&H(shippinghandling),一般都在很不起眼的位置上小字注明,10~6美元都属正常。大部分网站都无条件退货,非常方便,通常是30天内免费。特殊商品例外。大部分国外代购网站还会收取商品金额15%左右的退换费,需自己支付。 海外代购-http://www.vpost.hk

网络侵权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3772982.html, 网络侵权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信息的交通不在受地域的限制,促使我们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但网络带来的问题也不少,其中网络犯罪是最严重的问题,那么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是如何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

全球代购平台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全球代购平台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目录 摘要 1代购网站与代购论坛分析 1.1成立时间分析 1.2经营模式分析 1.2.1无囤货,只代购型 1.2.2有囤货,亦代购型 1.2.3只做代购平台,圈钱型 1.3提供服务介绍 1.4职责责任介绍 1.5保真方式介绍 1.6宣传模式介绍 1.7产品种类介绍 1.8物流方式介绍 1.9目前出现的问题 1.10个人看法 1.10.1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 1.10.2可以采用和提高的平台服务事项 2奢侈品折扣网分析 2.1背景 2.2网站名称 2.3上线时间 2.4经营模式概述 2.5产品种类分析 2.6支付方式分析 2.7宣传方式分析 2.8保真方式分析 2.9目前存在问题 2.10个人看法 3淘宝全球购分析 4总结 4.1得出的方向性结论 4.2需要解决的问题 摘要 通过团队,对10家代购网,3家代购论坛,9家奢侈品折扣网及10家淘宝全球购进行为期4天的调查分析,团员在搜索调查这些网站的时候,就已经发现要想简单快捷的找到合适的卖家,买想要的国外产品是很麻烦的事情,首先,没有一家网站能让人直接就可以搜到代购,现货等相关信息,代购网,代购论坛及全球购看到的基本就是国外官网的折扣信息,无实物可以参照,如果想看实物,再比较一下价格的,顾客又需搜索跳转到奢侈品折扣网,但是因为其货品过季,尺码不全,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产品。所以,团队成员一致认为,从市

场的角度出发,一个以整合国外奢侈品网上销售渠道的平台,十分需要被建立,这样一个平台会跟好的服务于消费者,更是帮商家吸引更多的眼球,发展新顾客。 在本报告中团队成员何昌琳宏观地分析总结了代购网站与代购论坛运营模式,指出了这些网站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很多个人看法。团员罗雯静则对9家奢侈品网站做了比较分析,简述了奢网的现有做法及问题,接着简单介绍了淘宝全球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代购网站与代购论坛分析 此报告的考察对象为10家代购网站和3家代购论坛(因为目前国内较为知名的论坛只有这3个,且发展的规模较其他网站大,构架比较成熟,所以就精简3家论坛为分析对象)。注:所有项目都包含代购网站和代购论坛的分析介绍。 1.1成立时间分析 如下图所示,有5家代购网是近2年才成立的,除有好代购是美国公司在国外发展一段时间才进军中国的代购网,其他4家都为国内公司建成的代购网站;2006年成立的2家也是国内公司建成;2005年成立的PANALI代购是面向国外,代购国内产品的;亦得代购是2004年成立,相对时间最早,号称中国第一家代购网站,是在百度搜索关键词“代购网”,非竞价排名最先出现的网站;即尚网也是2004年成立,不同的是此网是日本人成立的,只做日本产品的代购,面向中国和欧美国家。 由此可知,国内代购从2006年开始发展,至今正是一个热潮,多家网站看重代购市场,说明此市场存在很的发展空间。 1.2经营模式分析 经过认真的考察和分析,得出代购网站的3种经营模式。 1.2.1无囤货,只代购型 这类型网站,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的堆积。其网站上会列出多家国外百货商店和品牌官网的打折信息,也会放上一些商品上架,但其实这些商品往往是链接到一 个国外网站上的,也就是说,这样的网站是通过套用和抓取国外的信息资源来吸引 买家,当买家需要购买某个外国网站上的商品时,因为支付上的不便,代购网会用 自己的国外信用卡帐户来完成支付,从中赚取代购费或者易贝代拍费(商品实际费 用+运费后的10%),正因这类型网站只提供专门的代购支付和代拍服务,所以并 不能实现价格最低和真正的全球即时代购。

阿里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报告

阿里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报告 阿里巴巴集团研究院 2015年3月10日

目录 一、“互联网+”的背景与本质 (4) 1.1“互联网+”的深刻内涵 (4) 1.2“互联网+”推动一个一个产业的互联网化 (5) 二、“互联网+”的动力:云计算、大数据与新分工网络 (7) 2.1“互联网+”的基础设施:云网端 (7) 2.2“互联网+”的新生产要素:数据 (10) 2.3:“互联网+”的分工体系:大规模社会化协同 (11) 三、互联网+零售业,网络零售释放内需潜力 (13) 3.1互联网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13) 3.2网络零售释放巨大内需消费潜力 (14) 四、互联网+批发业,产业集群线上转型 (16) 4.1传统产业集群的疲弱 (16) 4.2在线批发的兴起 (17) 4.3“在线产业带”加速电子商务与实体产业融合 (18) 五、互联网+制造业,柔性化生产加速 (20) 5.1传统制造业面临的困境 (20) 5.2电子商务倒逼制造业变革 (20) 六、互联网+外贸,跨境电商崛起 (25) 6.1跨境电商改变价值链格局 (25) 6.2跨境电商帮助小企业快速成长 (26) 6.3跨境电商凸显中国制造优势 (26) 6.4跨境电商拉动服务贸易发展 (28) 七、互联网+农业,老树发新芽 (30) 7.1.亟待变革的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 (30) 7.2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崛起 (31) 7.3新农人的崛起 (35) 八、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梦想成真 (39) 8.1互联网金融填补了市场空缺 (39)

8.2互联网金融激活了金融体系 (40) 8.3互联网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42) 8.4互联网金融的广阔前景 (42) 九、互联网+物流,电商物流异军突起 (44) 9.1我国物流行业的困境 (44) 9.2“互联网+”与物流发生的“化学反应” (45) 9.3“互联网+”时代下物流的未来 (47) 小结:面向未来的互联网经济 (49)

简述国内的网络代购模式的优缺点

问题1 :简述国内的网络代购模式的优缺点。 答:优点: (1)价格一般是国内价格的60%左右,有的甚至30%左右 (2)品质绝大部分相对要高于内地和香港,但是非专业行家也感受不出来 (3)美国的款式更多,可选择范围更广,如果不想在国内撞鞋,又或者喜欢个性,美国代购非常适合 (4)所在城市或县份如果没有这些品牌专卖店,又不愿意耽误时间跑来跑去的顾客,非常适合 缺点: (1)时间大约需要等待7到15天 (2)毋庸置疑,售后无法同国内那样方便,这是所有网购的弊端(3)退换货麻烦,因为运输无形中增加了国际运输。 问题2 :查阅资料,写出网络代购的模式包括哪些? 答:(1)企业对网购中心 (2)政府对网购中心 (3)个人对网购中心。 问题3 :团购这一电子商务创新模式不足的地方在哪里? 答:(1)团购这种购物方式虽然能给市民带来一些实惠,但其间也存在不少“陷阱”。据了解,部分市民团购之后不愿意再次尝试,因为他们遭遇了各式各样的问题。有的商家借着团购的名义误导消费者,让大家误以为买到便宜商品,但实际并非如此,那些没有进行实

地考察的消费者就被“忽悠”了,买来的东西价格反而更高。如果团购的领头人想借此方式获得非法利益,那参加团购的消费者就更有可能受骗了 (2)一些买家当初选择团购,是觉得人多好办事,维权方便。但实际上,很多“购物团”都是临时组织起来的,大家购物后各奔东西,即使遇到问题,聚在一起的可能性也很小。 (3)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网络团购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则来约束它,因此,诈骗案也屡见不鲜 (4)网络团购目前存在着一些陷阱。例如:建材、家具等行业的产品价格缺乏透明度,有的商家暗地里拉高标价再打折,这样消费者就很被动。现在有的网络团购很多是由隐藏在背后的商家发起的,这样的团购其实就是促销 (5)网络团购还存在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 (6)网络团购毕竟只是出于某一特定目的而临时组织的松散团体。现实中,团购者交易成功后就分散了,售后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难以再组织起来,这给消费者日后的维权行动带来困难 (7)还有就是某些个别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也不排除组织一些内部人士来套取其他不明真相消费者的行为。比如他们组织一些人在网络上留言召集对这家商品感兴趣的客户一起团购,然后商家就和这些人一起来哄骗消费者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人格权侵权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

海外代购运作模式

海外代购运作模式: -用海外的资料完善店铺 -与客户沟通 -整理已经下定单 -汇款通知海外卖家(订单信息,提成数) -海外卖家寄给买主 1资格的取得 其实相当简单,只要我们相识,并且知根知底,成为我的代理商是轻而易举的。因为人格就是信誉,我相信我挑选自己朋友的眼光,所以,只要是我的朋友们,你们已经具有了代理的资格,只不过要来告诉我一下,从我这里拿货,取得统一的资料等等。 至于不认识我的,或者不是很熟悉的朋友,也没有关系,你可以告诉我你的想法,虽然我们的目标快要达成了(5家直营店20家分销店)但我仍然欢迎大家来加入。 2是否正货? 这个问题是个冗余问题,不是正货我敢拿出来卖不?我们会提供在海外采购的小票的扫描件(请注意,一定是扫描件,夹带原件会被海关查末或者征重税)当然你也可以要求夹带小票,但使产生的风险可能需要你自己承担了。 3名词解释 我们在统一开店的时候,会牵涉到一些资料和名词 直营店:直接由我们团队控制,销售我们的《基准货物》+《代购货物》,负责核定基准货物的定价。具有统一的店名,统一的装修风格。

分销店:和我们合作的朋友大部分是这类,我们会以周为单位更新《基准货物》清单,并且由分销店提供《代购货物》清单,由海外统一采购。分销店必须加入统一的前缀,前缀名正在研究中。 《采购规则》:我们将注明使用的国际快运的方式,其中产生的费用和机会成本。同时我们要求分销店长们严格按照采购规则来办,使用这些信得过的国际快递公司。 价格:我不希望再被问及这个问题,如果没有价格优势,我不会让你们加入进来,另一个关键点在于,我们会提供《基准货物》清单,当中会标明所有我们提供的货品价格。如果是代购货物,为了向淘宝其他网店竞争,我们暂时定价为代购费用8%(淘宝是10%)。以后会调整。 周期:熟悉海外采购的人知道,发货是有周期的,如果是直接发送到买家手中,周期大约是15天,如果先发送给分销商,再转发,可能会长达20天,所以请务必等待并且向买家说清楚。当然,周期里还包括采购周期,我们希望是美洲4-5的某个时间节点统一订货发货,但因为采购点遍布东半球,时差近13个小时跨度,所以请体谅我们的海外采购,他们也是人。 《基准货物》:由我们的海外采购制定,他们会确定自己稳定且便宜的货源,给大家丰富而且合适的产品 《代购货物》:由我们的直营店和分销店制定,即国内需求,让海外采购去询价购买,主要是收取8%代购费 4利润分配 相信我,因为刚刚起步,我们的利润并不比其他采购店高 为了价格竞争,我们舍弃了很多利润,现在代购的利润分成是:海外采购5%,中国店主3%。 直营店无利润,一切支持海外采购运作。 基准货物的利润是:直营店无利润,分销店在折扣货物价格基础上自行拟定利润。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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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海外代购国内外研究现状

海外代购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海外代购的研究 2015年Lurch R《Talk about overseas act as purchasing agency business model research》在此文中指出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海外代购逐渐受到消费者的追捧。海外代购提供具有价格优势和品牌优势的国际商品,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海外代购对本国相关企业尤其是零售企业造成严重冲击,削弱了商贸流通业的消费促进效应。网络海外代购作为B2C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一个细分市场,在网络消费中已逐渐为网民所接受。它能避免国际性的个人购物环节中的问题,只需进入代购网站选定商品后直接支付,无需国际信用卡,无需麻烦国际亲友转寄。海外商品的消费者不但要考虑到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差异,还要综合国家政策、性价比、售后维权、技术支持等因素。 国内学者对海外代购的研究 2014年郭雨萌在《关于海外代购行业的几点思考》中提出了海外代购的现状面临两难。如果提高售价,将进口税转嫁给消费者,将失去竞争优势;如果不提价,所赚取的利润还不够缴纳税款。海外代购现在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售后服务几乎都得不到实现。由于海外代购是虚拟环境下的交易,并且很多是以个人邮递方式入境的,产品未经过质检部门检验,代购商品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个人代购被抽查几率不高。在此文中他指出海外代购将是今后一个很重要的全球趋势,海关新政将提升网店海外代购成本。

2015年涂明辉在《“海外代购”模式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指出,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为767亿元,预计2015年将超过2000亿元,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海外代购”这种交易模式以购买国外的心仪产品,但在这其中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他认为海外代购分为熟人代购、职业私人代购和网络平台代购三种形式。他指出海外代购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具有跨国性。2.对象具有非现货性。3.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他认为海外代购模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造成一定的侵害。 2014年张宏楠在《海外代购的市场机遇与挑战分析》一文中指出海外代购面临的主要机遇体现在以下四个主要方面:1.白领阶层的迅速扩大带来海外代购需求的快速增长。2.新的生育高峰带来高品质孕婴产品需求的快速增长。3.人民币汇率升值提升了国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4.网络技术的进步有利于海外代购的宣传推广。他指出海外代购的增速远高于一般网购的平均增速。海外代购的主要产品类别有:化妆品,奶粉,箱包,鞋帽,服装,电子产品,高档手表饰品等。他认为现在海外代购的主要模式有两种:专业代购网站和私人代购。 2014年张维在《海外代购法律问题分析》中指出海外代购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面临着法律滞后的现状,我国目前只有针对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的少数法律规定,在海外代购方面几乎没有相关的条文。他认为海外代购的形式可以分为私人代购与专业代购,代购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在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电子商务的成熟立法,海外代购的法律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数据大治理》研究报告,探寻数据大治理之路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数据大治理》研究报告,探寻 数据大治理之路 近年来,我国数据生产力继续保持高速发展,在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引领传统产业转型等多个领域,都实现了显著突破。国家政策对此也给予了大力支持。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2020年又进一步地提出了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呼唤相应的数据治理体系不断创新。事实上,作为数字时代一个重要的全球性议题,数据治理已经成为法学、经济学等研究的重大议题,各国政府、企业等也都在积极探索相关的治理体系。为进一步梳理和研究数据治理领域的现状与趋势,7月23日,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了《数据 大治理》研究报告,对数据治理领域做了初步探索。(关注阿里研究院,回复“数据大治理”,获取报告全文)。 01 什么是数据大治理 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数据治理,如何治理日趋复杂的数据生态系统,确保在发挥数据潜力的基础上恰当地管理其风险,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大挑战。传统的监管政策更多地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而数据领域的复杂性,则需要多主体的协同参与,也即本报告提出的“数据大治理”。 毕马威中国首席经济学家康勇指出,“数据大治理”强调多元化参与,不仅包括政府数据治理,也包括企业自律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等。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协同配合,共同挖掘数据的价值。“数据大治理”的概念扩充了传统意义上的数据治理的内涵,将传统意义上企业端的数据治理上升到了社会层面,追求在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挖掘数据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多重目标之间达到平衡,进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海外代购策划方案书

海外代购策划方案书 目录 一、总论 (1) 二、海淘模式的SWOT分析 (1) 1、优势(Strengths) 2、劣势(Weaknesses) 3、机会(Opportunities) 4、威胁(Threats) 三、销售简析 (3) 四、运营设想 (4) 1、成员的组成 2、角色分工及需具备的元素

3、交易流程的假设 4、中远期经营的设想 五、财务预估 (9) 六、风险分析(含敏感性分析)及规避 (10) 1、代购品真伪风险 2、代购品质量风险 3、代购品价格风险 4、订单取消风险 5、代购人员行程变化或因故无法完成代购 6、单次采购种类多、单品数量少风险 7、提高销售量、规避风险问题

8、代购人员或销售人员越权问题 七、存在的困难与解决 (14) 八、总结和建议 (14) 一、总论 从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开始,续2013年转基因食品大讨论,再到2015年港人游行,越来越多的人被迫不得不境外寻求安全商品,同时境外同类商品在质量、功能、外观等方面优于国产,同款商品价格优于国内(往往加上运费、关税等成本也比国内价格便宜),于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跨境购买商品。 由于国内大多数消费者无法频繁出国,实地购买,通过B2C(以网络销售为主,商家→消费者形式的电子商务模式)模式跨境购买成为必然。但因语言不通、选择优质商家困难(很多消费者没有出过国,对国外不了解)、国际快递易掉包且价格昂贵、跨境网络支付不安全等原因,国内消费者直接寻觅、联系国外商家,通过国际快递+跨境网

络支付手段完成购买往往难以操作;于是通过定期频繁出国、熟悉国外环境的中间人跨境实地购买,然后再与中间人交易成为一种新兴模式,即目前流行的“海淘”。 “海淘”就是跨境代购。由定期频繁出国的商家(中间人)通过淘宝等B2C网络平台与客户取得联系,收到订单及订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前往国外代客户购买指定商品,回国快递给客户,同时通过B2C网络平台完成货币支付。 目前仅淘宝、微信平台就有万家开展“海淘”业务的商家。 二、海淘模式的SWOT分析 1、优势(Strengths): A、方便、快捷、省事、安全。客户只需通过淘宝等平台联系商家,提出购买诉求,即可在家坐等收货(快递送货上门),由平台提供中间担保及纠纷仲裁。 B、质量有保障。中间商家提供境外购买的发票等有效材料,证明代购商品的正身。

探析新时代中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

探析新时代中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 【摘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遍使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为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是网络具有虚拟化、跨国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网络侵权的问题屡见不鲜。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存在一定差别,需要相关法律给予区别对待,制定针对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为网络的发展排除阻碍。本文从网络侵权的概述、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管辖问题及其对策分析这四方面来探析网络侵权问题,从深层次来认知网络侵权。 【关键词】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管辖 一、网络侵权的概述 (1)网络侵权的界定。传统的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由于过错,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侵权虽与一般侵权有一定的差别,但其定义只是赋予了一般侵权特定的网络环境,是指民事主体利用互联网侵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网络侵权的特征。网络侵权的特点主要是通过网络这一关键词来体现的。网络侵权依托于互联网,网络虚拟化、跨国化也正是体现了网络侵权的特点。网络存在于虚拟的空间中,网络侵权同样也是虚拟的。利用网络的侵权,大多数是对其肖像权、名誉权等侵害,对其生命、健康不会造成损害,更不会限制人的自由。如前所述网络侵权是依托于网络,行为人不会侵害权利人的物质利益。网络侵权的跨国化体现在其无国界的限制,是全球化的。由于网络的虚拟,使

得网络侵权的行为主体难以确定,取证存在很大难度。传统侵权相对于网络侵权容易被识别,但是网络侵权空间虚拟,侵权人的身份难以确定,致使非物质的侵权行为难以查明,这样一来承担责任就成了空谈。(3)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网络侵权需要网络这个特定的环境,网络典型的特点就是虚拟、便捷,网络侵权利用互联网,其实施侵权行为必然也是简单便捷的,并且由于网络侵权的虚拟导致侵权人身份难以确定,侵权人利用这个弊端,对其侵权行为并未产生恐惧心理,这些都促成了网络侵权。传统侵权相较于网络侵权实施起来就复杂得多,需要更多的准备和时间,但是网络侵权只需要电脑和互联网就可以很容易地完成侵权行为,整个过程可能只需要短短的几秒钟。前文中阐述了网络侵权主体身份难确定,取证困难的特点,这同样也是导致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所在。网络传播速度快、渠道多,监管十分困难,加之网络的便利,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的侵权文章等发表于网络中,权利很自由,网络对发表人的身份同样是难确定,侵权人的心理负担减少,无视法律和权益人的利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的担忧,无形中纵容了网络侵权的出现。除此之外,法律的不完善也是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之一。互联网是新时代的新产物,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其制度的落后使得互联网中的新问题都无法可依。因此,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网络立法,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网络的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二、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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