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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5.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 …………………………………………………………………………5.3 您有退保的权利 ……………………………………………………………………………………………………7.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质押贷款

5.3 减额交清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全残

10.6 意外伤害

10.7 法定节假日

10.8 公共交通工具

10.9 醉酒

10.10 斗殴

10.11 毒品

10.12 酒后驾驶

10.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4 无有效行驶证

10.15 机动车

10.16 医疗事故

10.17 非处方药

10.18 潜水

10.19 攀岩

10.20 探险

10.21 武术比赛

10.22 特技表演

10.23 情形复杂

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简称“小博士”。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

14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

费期间及投保份数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或至被保险人3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由您在投保时选定。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满期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金,本合同终

止。

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给付 若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况(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身故或全残保障”的约定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或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身

故或全残;

(2)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所称“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指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负特定意外伤害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按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身故或全

残保障”的约定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的除外;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创业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创业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在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

该学校出具的寒、暑假期间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被保险人在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全残,须提供

该学校出具的寒、暑假期间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

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5年、10

年和交至15周岁三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500元。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

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5.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5.3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

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变更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交清时,我们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

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继

续有效。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

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

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1)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

申请时;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

实际年龄确定的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更正。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计

算相应的保险金。

9.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

后给付。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10. 释义

10.1 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 全残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

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时治疗

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

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0.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

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

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

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

10.7 法定节假日 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

10.8 公共交通工具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交通工具。

10.9 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

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0.10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

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10.11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方药品。

10.12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3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10.14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5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6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17 非处方药 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

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0.18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19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20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

林等活动。

10.21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22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0.23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

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服务清单414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服务清单 投保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被保人:证件号码:家庭地址: 产品代码:414 年交保费:元累积保费:元 生效日期:缴费账户(尾号):缴费银行: 生存金领取记录15岁满期金:一次性领取元 高中教育金: 15-17岁:每年领取元,合计领取:元 大学教育金:18-21岁:每年领取元,合计领取:元 幸福婚嫁金: 22岁一次性领取元 养老金: 55岁起(女性)领取一辈子:每年领取元 60岁起(男性)领取一辈子:每年领取元 -------------------------------------------------------------------------------- 一生平安福:月存500元左右,可分期支付10年、20年、30年 ①一生平安,领取养老补充金 ②如果需要意外医疗:每年报销20000元 ③如果需要治疗大病,先给钱看病,花10万,给20万, ④如果需要住院:每月补贴9000-18000元,每年补贴高达6个月 ⑤如果发生重大事故:30-50万元(父母、配偶、子女领取) ------------------------------------------------------------------------------- 代代金银宝:存一份,领三份,固定利息+浮动分红+满期金

一代存,三代领,祖辈养老+父辈创业+孙辈传承 存5年,每年5万,每年固定4200元到80岁+每年浮动分红3千--6千元+满期金24万(最低1份起存,年存4000元起,则利益为以上利益的12%,月存、季存、年存) 最想圆满:□健康账户□财富账户确认签名: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

【导读】人们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获取全面的保障,而中国人寿根据受众的投保心理推出了一系列全方位的保险产品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有很多,种类亦很全面,从意外、住院、医疗、重疾、分红、万能投连(部分地区)等都有。还根据投保人不同的年龄阶层,推出了儿童专用、中青年一家老年的保险产品。对此,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其保险险种。 分红保险有: 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险种: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等。 意外保险有: 意外保险是指以意外事件而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住院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国人寿为您提供了交通意外、综合意外及旅游保险等各类在线直销产品,网上购买操作简便、价格低廉! 险种:国寿安鑫保险组合计划、E公民出境保险计划、如E全家福保险计划、如E家庭保险计划、如E国内旅游保险计划(一日游)、如E国内旅游保险计划、如E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计划、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等。 医疗保险有: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减轻您的住院压力,为您安享健康生活保驾护航! 险种: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国寿神州紧急救援系列产品、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国寿绿洲员工福利系列产品。 疾病保险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中国人寿疾病保险,为您的生活提供加倍保障,更给您家人一份幸福的承诺。 险种: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障计划、国寿鸿友B款保障计划、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福康双禧保障计划。 少儿保险有: 少儿保险是指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中国人寿少儿保险,大多也是分红保险,在为孩子提供意外、医疗等健康保障同时,还有教育金、婚嫁金等生存给付,选择国寿少儿险,让您的爱陪孩子一同成长。 险种: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 养老保险有: 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而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怎样才能在退休之后保持原有的生活品质?社会养老保险加上商业养老保险是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组合。中国人寿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险产品为您提供全面的养老保障。

中国人寿产品分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分析 指导老师朱丽莎 专业班级金融保险 20092 姓名林凡 学号 20096053242 2012年6 月 1日

摘要:中国人寿作做为一家国企在中国的市场上已经最大的寿险公司,主要的销售的产品是以分红险为主,目前分红险做为中国市场上新型的保险险种不仅得到众多投保人的喜爱更是保险公司的销售宠儿,分红险其中主要以快速返还为主,赢得了中国老百姓快速获得收益的心理特征,但是过于快速的返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出现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中国人寿的产品虽然不断在更新,但总体来说过于陈旧,尤其是健康险。本文是根据自己在中国人寿的工作,分析中国人寿产品的存在的优劣,并提出产品的创新和更改对策。 关键词:保险产品;中国人寿;快速返还

目录 引言 (1) 一、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现状分析 (1)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发展现状 (1) (二)中国人寿保险产品分类及分析 (2) 二、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存在的问题 (3) (一)快速返还型产品过多 (3) (二)保障型产品陈旧,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 (4) (三)保险产品结构复杂化 (4) 三、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解决方案 (5) (一)保监会对快速返还型产品的监管 (5) (二)加强保障型产品的创新 (5) (三)简化保险产品结构 (6) 结论 (6) 参考文献 (7)

引言 在21世纪的现在,中国人寿的保险已经慢慢开始步入各个的家庭的生活当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人寿目前主要是以销售快速返还性的分红产品以及健康险为主,不过中国人寿创新能力的不足现已成为快速发展的瓶颈,想要在快速发展的今天继续成为中国保险业的龙头必须进行创新。 一、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现状分析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们购买保险特别是人身保险的需求也是日益旺盛。而人身保险的险种种类也随着需求而不断发展变化,产品纷繁多样,传统的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我们可以把其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几大类,而现如今又出现了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人身保险。 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在2006年底的市场份额为45.27%,继续保持在杭州市场的领先地位。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持领跑着地位,特打造一批高素质,高绩效,高收入的职业经理人,年龄22--40岁,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吃苦耐劳,团队合作精神,有进取心。目前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的代理人已经达到2000人,而且经营状况一直是良好,2012年开门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收取保费3亿元为2012开了个好头。 表1.1 08-11年人寿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① 单位:万元 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a33815925.html,/web/site0/tab3060/

平安长寿终身保险

保险责任: 1.每五周年返还生存金一次,第一次按保险金额的20%返还,以后每次按保险金额的5%递增,直至终身。 2.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注:⒈(404)附加?平安人身意外伤害残废保险? ⒉已转成养老金的客户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公司不返还每五周年的生存金,养老金按月领取。 平安少儿终身幸福险 (414,702,707) (414)投保年龄:30天~14周岁。交费期15—投保年龄。 ?保险责任: ?⒈被保人生存至15周岁时,领取期满生存金一次。 ?⒉被保人生存至 15、16、17周岁时,每年领取高中教育金一次。 ?⒊被保人生存至 18、19、 20、21周岁时,每年领取大学教育金一次。 ?⒋被保人生存至22周岁时,领取婚嫁金一次。 ?⒌被保人生存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时每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保险责任终止。 ?⒍22周岁以前身故给付6000元;22周岁~60周岁身故给付100元。

(702,707)投保年龄:30天~17周岁,交费期限:30天~10周岁,15_投保年龄。11周岁~17周岁,18_投保年龄。 ?保险责任: ?⒈被保人生存至 15、16、17周岁时,每年领取高中教育金一次。 ?⒉被保人生存至 18、19、 20、21周岁时,每年领取大学教育金一次。 ?⒊被保人生存至25周岁时,领取婚嫁金一次。 ?⒋被保人生存至60周岁时,每年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保险责任终止。 ?⒌18周岁以前身故返还保费+单利10%;18周岁~60周岁身故按条款金额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xx终身保险 (428,712,726)投保年龄:18周岁~54周岁 ?保险责任: ?⒈被保人生存至55周岁时,每年领取生存金一次,直至终身。第一次按保险金额的10%领取,以后各年按首年金额的5%递增。 ?⒉被保人于60周岁之前身故,给付双倍保额+保费+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⒊被保人于60周岁后身故,给付保险金+保费+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注: (726)为利差返还型。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险种说明表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 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 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 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 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每期保险费自到期日起有三十天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单继续有效,否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王女士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1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10000元,共交10年,合计100000元。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486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3243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72.9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陈先生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2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20000元,共交5年,合计100000元。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762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4508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01.6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注: 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2、各保单年度除当年保险费、累计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及当年生活费津贴外,其它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3、上述身故保险金、大学教育金、当年生活费津贴、成家立业金、累计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Children's education insurance (b) clause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49527

保险合同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 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 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附少儿平安福通关话术

少儿平安福通关资料 第一步:调查问卷切入 调查问卷 1.您认为幸福家庭的最重的是什么? A.健康的身体 B.稳健的财务 C.和谐的氛围D满满的安全感 2.生活中突遇暴风骤雨,如果只有一把伞,您会打给谁? A.本人 B.配偶 C.孩子 3.在我们的生活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风险? A.意外 B.食品安全 C.环境污染 D.疾病 4.面对人生无处不在的风险,您打算如何防备? A.拒绝垃圾食品 B.远离危险场所 C.加强体育锻炼 D.借助保险转嫁风险 业务员:刘姐,你好!上次我们电话中说到我们公司正在做一个调查,感谢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支持我的工作,我们这个调查问卷很简单,只需要占用您1-2分钟的时间,您来看一下(拿出问卷) 第二步:打通理念 (说明:如果第四个问题选择ABC,没选择D,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如果选第四个问题选择了D,直接进入保单检视环节) 业务员:您的选择太好了,一看您就是对孩子特别关爱的父母,考虑

到了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我看到您却没有选择保险,是什么原因呢? 第一种情况: 客户:我已经买过了。 业务员:太好了,这说明您是一位未雨绸缪的明智父母。那我为您做一个保单检视吧。 客户:好的。 图一:保障检视表 业务员:(通过保单检视表梳理孩子保障)您看这是我们孩子现有的保障,通过这个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咱孩子的保险更侧重于教育金规划,而孩子的风险保障不足。我来给您画一个图(人生圆满图)

图二:人生圆满图 每个父母都希望孩子有一个圆满的人生(先画一个圆)。 1)一个人受教育程度高低决定他未来过什么样的日子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 —教育金(将圆分成两半,其中一半写上教育)。 2)当今的社会孩子毕业就意味着失业,那孩子想在社会立足仍需要不断的尝试, 这个时候还需要父母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创业金(圆的另一半划分1/3写创业),保证他顺利步入社会,完成校园到社会的蜕变。 3)而孩子工作稳定之后,就会步入婚姻的殿堂,父母都会准备一笔丰厚的—— 婚嫁金(圆的另一半划分1/3写婚嫁)。 4)当孩子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之后,父母也就老了,把自己的养老问题解决好也 是对孩子最大的帮助——养老金(圆的另一半划分1/3写养老)。 5)这样才是一个完美的人生,但是我们想实现这一系列的美好愿望是基于孩子 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孩子的健康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就像人生的“1”,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 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 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 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 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 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 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 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 书代替体检报告书。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补缴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两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复效力。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至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 15、 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19、 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平安少儿终身保险414.pdf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1997年12月修订)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 2、声带全部切除者;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龙生鸿瑞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建信人寿,规划您的一生 龙生鸿瑞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声明: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敬请注意。 2、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龙生鸿瑞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BDM-18-02A

产品特色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分红保险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其主要优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险的保障外,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有机会参加分红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须出生满30日(含)至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费;每份1000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含24时)且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6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项至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提供少儿特定重疾及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平安少儿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简称少儿福19Ⅱ)、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少儿福疾19Ⅱ)基本部分,基本保险金 额均为50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共***元,同时投保了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豁免保 险费疾病保险(简称少儿豁免19Ⅱ)。王先生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儿子小王发生合同约定的 少儿特定重疾。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小王为少儿福19Ⅱ、少儿福疾19Ⅱ及少儿豁免19Ⅱ的被保险人,平 安人寿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少儿豁免19Ⅱ 险种代码:1377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 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2或“特定轻度重 疾”3,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 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发生上述 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 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经医 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 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 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 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我们所保障的少儿特定重疾我们提供保障的少儿特定重疾共有14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7少儿特定重疾释义”。 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少儿特定重疾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7少儿特定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接受符合“7少儿特定重疾释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8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接受符合“8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4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本条款约定确诊日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定义所有条件之日。

中国人寿保险品种推荐

中国人寿保险品种推荐 1.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10/20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提供关爱年金、身故、满期保障。 保障项目: ? 1.满期保险金:有 ? 2.身故保险金:有 ? 3.关爱年金:有 2.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您提供高达三倍保额的重疾保障及身故保障,还可保单借款 保障项目: ?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 2.身故保险金:有 ? 3.保单借款:有 3.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至80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三金呵护: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人生提供周全保障。定期返还:生存... 保障项目: ? 1.生存保险金:9000元 ? 2.身故保险金:20万元 ? 3.满期保险金:15万元 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0-16周岁 保障期限:至30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少儿 ?产品特色:五金相伴,悉心呵护;保单借款,资金多用;保费豁免,人性关怀; 享受分红,稳健理财;三倍返还,多重关爱; 保障项目: ? 1.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80% ? 2.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额60% ? 3.成长教育金:基本保额50% ? 4.身故保险金:有 ? 5.豁免保险费:有 5.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长寿是金,终身受益;资产保全,彰显品质;生命保障,身价体现;高额返还,尊享一生。 保障项目: ? 1.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1,110,180元的10% ? 2.身故保险金:有 6.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至75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保证收益、节节稳当;领取自由、事事省心;弹性支取、面面灵活;意外双倍、多多呵护;... 保障项目: ?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 2.满期保险金:有 ? 3.疾病身故保险金:有 7.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16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保障范围广:老少皆可投保。人性关爱浓: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20%的关爱金。人身... 保障项目: ? 1.满期保险金: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少儿平安保险险种

注:以下内容摘自平安官网首页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结构胫骨假关节 ?大学教育,年年给付 ?生活津贴,月月保障 ?成家立业,多倍支持 ?保费豁免,延续关爱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王女士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1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10000元,共交10年,合计100000元。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486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3243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72.9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陈先生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2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20000元,共交5年,合计100000元。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762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4508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01.6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注: 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2、各保单年度除当年保险费、累计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及当年生活费津贴外,其它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3、上述身故保险金、大学教育金、当年生活费津贴、成家立业金、累计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特别注释: 当年生活费津贴①:为方便理解,表中数据为对应12个月生活费津贴的简单合计值,考虑到下一保单年度初与上一保单年度末为同一时点,此处数值包含了上一保单年度末发放的月度生活费津贴; 累计生存保险金②:包含大学教育金、生活费津贴和成家立业金; 现金价值③:即退保金。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产品特点 ?生存返还快,隔年一返至满期 ?领取比例高,三成年交返给您 ?满期返保费,保本安心过晚年 ?生命保障高,意外赔付享双倍 ?分红享成果,累积生息喜上喜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示例

平安福保险条款

第一篇平安福保险条款:少儿平安福条款 金投保险网(讯今年1月1日开始,被热议纷纷的“二孩政策”正式落地。二孩来了,保险你准备好了吗?金投保险网推荐,少儿平安福是一款具有高达62种疾病保障的终身保障计划,而且针对少儿高发病率高治愈率的白血病还有双倍的赔付保障;考虑到少儿生病会影响父母工作的特点,特别附加陪护金的人性化设计,作为家庭经济补充;意外保障至70岁,拥有更长时间保障,性价比更高;与同名成人产品——平安福形成家庭装,可以通过夫妻互保并为孩子投保的形式,让家庭拥有全面保障的同时,还可豁免剩余保费,减轻家庭保费负担。 产品特点 少儿平安福是一款兼顾少儿保障与父母经济补偿的创新型少儿保障产品,除了涵盖10种少儿特定重疾、8种轻度重疾、45种重大疾病、意外、豁免等多项保障责任外,更考虑到少儿保障时间长及父母陪护期间的误工损失等情况,设计重疾“三重给付”、重疾陪护金责任,将保障与关爱传递给全家人。 少儿平安福条款 主险身故保险金18岁前身故给付主险所交保费,18岁起身故给付1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附加重疾险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1、基本责任 (1)重疾保险金首次发生重大疾病(男性44种、女性45种),按照基本保额给付重疾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基本保额等额下降。 (2)少儿重疾金发生少儿特有重疾(10种),且此前未发生前述45种“重大疾病”,按照1倍基本保额给付少儿重疾金。“少儿重疾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基本保额不变。 (3)轻症金发生轻症(8种),且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按照20%基本保额给付轻症金。“轻症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基本保额不变。 2、可选责任陪护金(按份销售) (1)重疾陪护金首次发生重大疾病(男性44种、女性45种),每月给付2000元/份,连续6个月,附加险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给付的6个月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重疾陪护金,附加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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