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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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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2010年)

78.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78题)

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

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

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

【答案】CD

【考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选项D正确。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79.甲乙二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79题)

A.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

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

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

D.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

【答案】BC

【考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本题中,如果甲国使馆拒不搬迁,

乙国不得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1条第4款规定,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本题中,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需要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领馆区域纳入征用规划范围。乙国在作出了保障外国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

80.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80题)

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

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

【答案】BD

【考点】自然人国籍

【解析】《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中,王某是定居美国多年的中国人,其自愿加入美国国籍,因此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无须办理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8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81题)

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

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

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考点】法律规避

【解析】《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82题)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答案】CD

【考点】中国内地与澳门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

【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本题中,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因此广东、上海、澳门的有关法院对甲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均有管辖权。由于广东、上海在内地,当甲公司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乙公司财产所在地的广东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甲公司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分别向它们提出。

选项B错误。《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本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认可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规定。

选项C、D正确。《安排》第3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仲裁地在内地,因此当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时,内地法院应先进行执行清偿。

83.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83题)

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

【答案】BD

【考点】继承的法律适用

【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李某的遗产的法定继承,应当区分财产的性质:动产适用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在中国的住房适用中国法,在乙国的住房存款适用乙国法。

84.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84题)

A.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

B.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

C.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

D.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答案】AC

【考点】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即纳税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益。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

8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商务部才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2010年卷一多选第85题)

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补贴的结果

C.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D.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

【答案】CD

【考点】保障措施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根据该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进口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

86.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86题)

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

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答案】AD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公约第五节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双方要回复到原来的地位。根据公约第81条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选项D正确。根据公约规定,解除合同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

87.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87题)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答案】AD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免责的条件是: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争、禁运、风暴、洪水等。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免责的通知,根据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免责的后果,根据公约第79条第(5)款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由上述规定可知,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乙公司有通知的义务,因为乙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不定项选择题:

98.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8题)

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

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答案】BD

【考点】外国人的入境制度

【解析】《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99.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9题)

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

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

【答案】CD

【考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碰撞船舶国籍不同,碰撞发生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

选项D正确。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中国《海商法》。

100.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100题)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答案】BD

【考点】信用证

【解析】选项A错误。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乙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开证申请人,不能成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承担类似开证行的义务。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因此,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2009年)

78.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引发战争,甲国军队俘获数十名乙国战俘。依《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B.战事停止后甲国可依乙国战俘的情形决定遣返或关押

C.甲国不得将乙国战俘扣为人质

D.甲国为使本国某地区免受乙国军事攻击可在该地区安置乙国战俘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日内瓦公约》有关战俘待遇的规定。

选项A正确。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

选项B错误。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选项C正确。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

选项D错误。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无论何时都不得把战俘送往或拘留在战斗地带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为使某地点或某地区免受军事攻击而在这些地区安置战俘。

79.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

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特别使团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任命接受国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选项B正确。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在遇到火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进入房舍。

选项C错误。有关人员公务以外使用车辆的交通肇事引起的诉讼,接受国可以管辖。

选项D正确。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制度。

80.甲国人彼得拟申请赴中国旅游。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人彼得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入境申请

B.受理彼得入境申请的中国有关机关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

C.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发现适合他的工作,可以留在中国工作

D.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有关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规定。

选项A错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选项B正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2条规定,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选项C错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选项D正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81.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可的理由?()

A.案件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B.人民法院已承认了某外国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的判决

C.双方没有关于司法管辖的协议

D.王某在本案中缺席且未给予合法传唤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选项D要选)

(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选项A要选)

(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选项B要选)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82.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选项A错误)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

送达;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选项B正确)

第5条,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选项C 正确)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选项D错误)

83.甲国贸易公司航次承租乙国籍货轮“锦绣”号将一批货物从甲国运往中国,运输合同载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锦绣”号停靠丙国某港时与丁国籍轮“金象”号相撞,有关货损和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因为“锦绣”号与“金象”号的国籍不同,两轮的碰撞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

D.“锦绣”号与“金象”号的碰撞应适用丙国法律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船舶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84.针对甲国一系列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乙、丙、丁等国向甲国提出了磋商请求。四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甲国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

A.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

B.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

C.规定汽车生产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应超过60%

D.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措施。

选项A正确。该项属于“当地成分要求”,即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

选项B,如果解释为,国产化率高,减税多,国产化率低,减税少。则属于禁止使用的措施。

选项C不属于禁止使用的措施。

选项D正确。该项属于“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口数量以出口数量为限。

85.关于特别提款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其渡过金融危机提供的贷款

B.甲乙两国的贸易公司可将特别提款权用于两公司间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

C.甲乙两国可将特别提款权用于两国政府间结算

D.甲国可以将特别提款权用于国际储备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特别提款权的规定。

选项A、C、D正确。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成员国在基金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可偿付政府间结算逆差。还可以用以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或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等。特别提款权在创设时是一种以黄金定值的记账单位。

86.中国甲公司发现有假冒“麒麟”商标的货物通过海关进口。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甲公司可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备案申请

B.甲公司可要求海关将涉嫌侵犯“麒麟”商标权的标记移除后再进口

C.甲公司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申请

D.甲公司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权利人采取的措施:

(1)申请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境内代理

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2)备案期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上述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3)申请法院措施: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依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4)申请海关措施:权利人发现侵犯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应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发货人。

87.在国际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有不同标准。下列哪些属于判断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的标准?()

A.依法人的注册成立地判断

B.依法人的股东在征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判断

C.依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判断

D.依法人的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判断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税法中法人身份的认定。

对于法人居民的认定各国有不同的标准:(1)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即依法人在何国注册成立来判断法人纳税居民的身份;(2)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即法人的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设在哪个国家,该法人即为哪个国家的纳税居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在地往往是判断实际管辖中心所在地的标志;(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法人的总机构设在哪个国家,该法人即为哪个国家的纳税居民,总机构通常指负责管理和控制企业日常营业活动的中心机构。一些国家在确定居民是采取两个以上的标准。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实际采用了法人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两个标准。

(2008年)

78.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

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

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

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

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

答案:ABD

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2项规定:“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所以AB是正确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3项规定:“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因此,C项说法错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4项规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所以D是正确的。

79.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

答案:AD

解析:根据国际法的规则,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安全。对于派遣国的馆舍以及侨民的利益,可以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予以照料。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所以A是正确的。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1)平民居民本身及平民个人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2)禁止对平民的攻击实施报复;(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4)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⑦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但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工作;(8)只有在安全的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把有关敌国平民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9)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因此,为了保证平民维持生活,不能没收在本国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有财产。所以B是错误的。而D项是国际法没有禁止的,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还规定:“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逐敌

方军队后临时控制敌国领土的行为。在军事占领下,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并对平民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待遇:①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因此,乙国对其占领的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是不被国际法所允许的。所以C 是错误的。

80.甲国秋叶公司在该国法院获得一项胜诉的判决,并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C.对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我国采取裁定方式

D.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予以执行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是正确的。

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所以C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81.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答案:ABC

解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

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82.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作为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

C.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

答案:BD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所以A是错的,B是对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决定》第一项规定:“根据公约第二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所以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司法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所以C是错误的。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所以D是正确的。

83.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些产品?

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C.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答案:AD

解析: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因此,A项正确。

《反倾销条例》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所以D是正确的,BC两项都是错误的。

84.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情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

B.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时间到达前纠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D.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

答案:ABC

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很重要,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也会影响到买方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因此,A项正确。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BC项说法正确。

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无权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因此,D项说法错误。

85.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个人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企业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B.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C.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D.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答案:ACD

解析:《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据此,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而非是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也并非只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因此,CD项说法错误。

86.实践中,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等,中国法律对其中一些担保形式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D.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答案:CD

解析: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和传统意义的保证相比,备用信用证有如下特点:(1)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3)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不是次位债务人;(4)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借贷协议这一基础交易。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安慰信,又称担保意愿书,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通常仅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因此,B项说法错误。

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它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法律特征:(1)独立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收益人;(2)绝对性。这种担保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不问它所担保的主债务事实上是否履行;(3)单一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申请人(借款人)履行的义务。因此,C项说法正确。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是一种很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法律/教/育网浮动抵押不同于传统物权担保,其担保物固化前一直处于浮动状态,能给贷款人尽可能大的保护。因此,D项说法正确。

87.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

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

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

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答案:ABCD

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7条规定,开证行责任

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方,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008年·四川)

78.甲、乙两国2006年发生边境武装冲突,随即先后宣布与对方进入战争状态。此前,甲、乙两国先后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1960年)、《边界条约》(1966年)、《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1980年)、《引渡协定》(1982年)等一系列条约。在此状态下,如果这些条约中不存在相关的特别约定,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两国间的《和平友好条约》自动废止

B.两国间的《边界条约》暂停执行

C.两国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自动废止

D.两国间的《引渡协定》暂停执行

答案:AD

解析: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条约法规定的原因的出现,不再继续对当事方具有拘束力。条约的暂停实施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一个有效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对于当事方不具有拘束力。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之一是战争,战争发生使交战的缔约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的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行。本题中《和平友好条约》、《边界条约》属于政治性条约,应当终止。而《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引渡协定》属于其他双边条约,应暂停施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79.2007年底,甲国驻乙国总领馆的一只邮袋在乙国入境时,被乙国有关部门怀疑内有违禁品,并试图拆开检查。该邮袋上有领馆专用的明显标志。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但相互间无其他相关协定。根据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有关部门有权自行打开该邮袋检查

B.乙国有关部门若打开该邮袋检查,须在甲国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C.若甲国拒绝打开该邮袋,则乙国可以对该邮袋采取没收或扣押措施

D.若甲国拒绝打开该邮袋,则乙国应将该邮袋退回原发送地

答案:BD

解析:《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5条规定,领馆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本条第四项所称公文文件及用品之列之物品时,得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派遣国当局拒绝此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80.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 第三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1复习笔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①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有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②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 (2)中国的立法模式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民法通则》对货物买卖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合同法》的规定较为详细。 ②当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外,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的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海牙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和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含义不清。 因此,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①公约的宗旨和结构 a.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b.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②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网络学院国际法案例考试试题

东财网院2008年3月课程考试 《国际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 1. 请先阅读以下材料: 沙勒姆案是美国政府向埃及政府求偿的一个案件。本案中,美国政府出面为之求偿的债权人沙勒姆于1883年出生于埃及,其父拥有波斯国籍。1908年沙勒姆由于入籍而成为美国公民,埃及政府主张沙勒姆出生时具有埃及和波斯两国国籍,并且他是通过诈欺而加入美国国籍的。因此,埃及政府认为,即使承认沙勒姆取得了美国国籍,但其埃及国籍是实际国籍,这就使美国政府无法为其求偿;而且,由于他还具有波斯国籍,美国政府更无权为他求偿。美国政府不承认埃及的主张。结果两国政府订立仲裁协定,将本案提交由西蒙斯、尼尔逊和帕夏三人组成的仲裁法庭解决。 仲裁法庭在国籍问题上对本案的裁决是:第一,确定了沙勒姆出生时按照波斯国籍法取得了波斯原始国籍,而按照埃及国籍法,根本没有取得埃及国籍。第二,认为沙勒姆加入美国国籍并没有诈欺的情况。第三,既然沙勒姆不具有埃及国籍,那么埃及政府关于实际国籍原则的主张,对本案的解决并无意义。仲裁法庭还进一步以下列理由驳回埃及政府的主张:“埃及政府提及的所谓‘实际国籍’原则,似乎在国际法上还不够确立。在著名的“卡内伐罗”案中使用了这个原则,但该案的裁决仍然是孤立的。尽管有“卡内伐罗”案,若干政府,例如德国政府的实践是:如果两个国家按照国际法都有权把一个人作为他们的国民,那么在这两个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能以该人的名义对另一个国家求偿。”第四,确定了沙勒姆在入美国国籍时,具有波斯国籍,并且也不否认在本求偿案进行过程中仍然具有波斯国籍,因而他是属于美波两国国籍的双重国籍人。但是,第五,仲裁法庭认为,埃及政府不能根据这一点来反对美国政府的求偿要求,因为“国际法规则是:在一个双重国籍的案件中,第三国对该两国之一代表它的国民的利益的求偿,不得援引另一国国籍来对抗。”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国籍积极冲突问题是如何形成的? (2)什么是“实际国籍原则”? (3)我国国籍法是如何处理国籍积极冲突问题的? 字数2000~3000字。 2. 请先阅读以下材料: 新华社大马士革9月12日电(记者顾康贾小华)美国驻叙利亚大使馆12日遭不明身份武装人员的袭击,导致一名叙利亚籍警卫丧生、11名当地平民受伤。袭击波及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的中国大使馆,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脸部受轻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目击者告诉新华社记者,当地时间上午10时许,4名武装人员驾驶两辆汽车试图冲击位于大马士革市中心的美国驻叙使馆,他们用冲锋枪和手雷攻击使馆,导致人员伤亡。 闻讯赶到的叙利亚安全部队随即与武装人员展开枪战,交火持续近20分钟。武装人员引爆了一辆汽车上的爆炸装置,但美国使馆建筑并未在爆炸中受损。叙安全部队在交火中打死3名武装人员,并抓获另一人。 由于中国驻叙利亚使馆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远,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在使馆院内观察时被飞来弹片击中,脸部受轻伤。中国驻叙大使周秀华告诉新华社记者,李鸿昱已被送往当地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讨论题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1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作业(2)

姓名:陆倩芸班级:法学n091 学号:200945629116 第三章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放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时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2,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不予以登记。 二,判断题 1,备用信用证是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债务,则由开证行给予补偿。(√) 2,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解析: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3,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4,GATS由序言、6个部分的8项条款和29个附件组成。(×) 解析:GATS由序言、6个部分的29项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 三,单选题 1.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额保险的条件是货物发生了:(B) A.实际全损B.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D.推定全损 2.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海损损失的有(B) A.某远洋货轮的船上载有牛羊,但由于饲料被吃光,为补充饲料绕航停靠港口引起的费用增加

B.在船舶由于遭受海上风暴导致燃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物料和材料而造成的损失 C.某远洋货轮运输途中因遭遇雷击导致失火,经过船员用灭火器全力扑救将火扑灭,后经查发现有一批布料被烧毁,该被烧毁的布料的损失 D.由于发生共同海损事故,使航程延长而发生的船期损失 3,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支付货款的信用证称为(A)。 A、跟单信用证 B、光票信用证 C、即期信用证 D、远期信用证 64,下列选项中哪种信用证和一般信用证不同,其并非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一种银行担保?(A) A、备用信用证 B、保兑信用证 C、不可撤销信用证 D、不可转让信用证 四,多选题 1.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责任?ABD A.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 B.货物不符合同是因货物的包装不当所致 C.货物不符合同是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 D.货物不符合同是因卖方违反了货物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特定质量的保证 2,在信用证交易中,下列哪些情况属于银行免责?(CD) A、提单在银行业务往来传递中丢失 B、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全套提单的情况下,对仅提供正本提单的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C、对受益人付款后,开证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受益人提供的提单表面符合

确立国际人权的主要条约

国家人权条约体系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f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 (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一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 二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三是《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 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一是《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二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三是《儿童权利公约》等。 (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一是《废止奴隶制蛆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二是《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 (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主要是《禁止酷刑和其他不入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外层空间法

〔案例研习〕 “宇宙954号”案 【案情简介】 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处理结果】 加拿大认为,苏联在该卫星可能进入和立即进入加拿大地区的大气层时没有通知它,苏联也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该卫星的问题作出及时、全面的答复。在所搜集的卫星残片中,除了两件以外,所有的都具有放射线,其中有些的放射线是致命的。加拿大和苏联都是197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2条,苏联作为发射国对该卫星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危险的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加拿大大片领土上以及存在于环境中的这些残片使其部分领土不适宜使用构成《责任公约》意义内的“对财产的损害”。此外,卫星进入加拿大领空和危险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其领土上还侵犯了其主权。因此,苏联应赔偿加拿大600万美元。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显然,这种损害应是实际损害。至于像放射线物质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否也属于《责任公约》定义的损害,则是不清楚的。正因为《责任公约》有这一缺漏,前苏联才拒绝承担责任。无论如何,由于核动力卫星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均有危险影响,所以“宇宙954号”卫星坠落事件引起了

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 一、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 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这是一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3】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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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①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有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②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2)中国的立法模式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民法通则》对货物买卖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合同法》的规定较为详细。 ②当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外,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的

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海牙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和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含义不清。 因此,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①公约的宗旨和结构 a.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b.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②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③公约规范的货物范围 公约没有从正面对货物给予定义,而是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国际人权法论文

国际人权法论文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学生姓名: 学号:

论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摘要:人权一直是全世界范围内热议的话题。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在我国,人权事业刚刚起步,党和人民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1年9月8日,中国发表了首部人权蓝皮书然而由于诸多原因使我们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人权保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它指引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同时,法治建设又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并提供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权的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关键词:人权人权发展人权与法治 引言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系中一个非常深刻、敏感而又极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使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崇高目标。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为争取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和享有充分的人权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明显有悖公民权利的事件也是不断被曝光。中国人权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建国以来我国的人权现状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三章【最全】【共10章】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5)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历年考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货物风险的转移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6.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及国内法律措施7.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 一、概说 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2.国际贸易法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扩

2014国际法作业题与案例分析模拟题 (1)

国际法作业题 第1次作业: 单项选择题 1、构成国际法渊源之一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D )。 A国际法的原则和基本原则 B “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 C各个国内法的一般原则D来自各国法律体系的共有原则 2、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 B )。 A.博丹 B.格老秀斯 C. 边沁 D.宾刻舒克 3、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 4、下列各项中,只能针对本国人行使的是( B ) A.领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性管辖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是( D ) 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C.民族自决原则 D.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6、在政府承认的方式上,国际法上一般把默示承认方式称为( D )。 A.新正统主义 B.史汀生主义 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7、在条约继承问题上,国际法领域达成共识的观点和主张是( C. )。 A.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的基本权利B.人身条约一般应予继承C.非人身条约一般应予继承D商务、引渡、司法协助等方面的条约必须继承 8、国际条约法必须经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发生效力的国家是( ①) A.美国B.英国 C.德国D日本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3 )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10.导致国家继承的原因是国家的(2)。 A.权利义务的转移B.领土变更C.新政府取代旧政府D.财产和债务的转移 1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来说,美国是(2)。 A.单一国B.联邦国C.邦联国D.永久中立国 1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1 )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1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他国家对新中国的承认,属于对(2)的承认。 A.新国家 B.新政府 C.交战团体 D.形成独立国家的民族 1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3)倡导的。 A 中国 B 中国和印度 C 中、印、缅 D 中国和缅甸 1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3) A 一律废除 B 一律承认 C 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 D 全部接受

国际人权法 外文版

The notion of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 issues and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Jide James-EluyodeSJD (Univ. of Arizona); LLM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Chicago); LLB (Lagos St. U.); BL (NLS); IPLP Fellow, University of Arizona Rogers College of Law. The author is grateful to Mary E. Guss, Staff Attorney at the Indigenous Peoples Law & Policy Program, University of Arizona Rogers College of Law, for reviewing early drafts of this article, and to Prof. James Hopkins for his helpful comments. This article is a revised adaptation of the author’s paper title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Paradigm: Current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Beyond,” which was presented at 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s CLE Lunch and Learn Conference, held in Chicago-Illinois on March 7, 2012. ? 2013 Sweet & Maxwell and its Contributors Subject: Human rights. Other Related Subject: Company law. International law Keywo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Human rights; Indigenous peoples; International law;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Legislation cited: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07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169 on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1989 Cases cited: Mayagna (Sumo) Awas Tingni Community v Nicaragua (2003) 10 I.H.R.R. 758 (IACHR) Maya Indigenous Community of the Toledo District v Belize Unreported 2004 (IACHR)Case SU-039/97 Unreported February 3, 1997 (Colombia) *209 Introduction Certain sets of recognised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of “peoples” have newly emerged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and have created significant complexities. In view of this development, 以及安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图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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