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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

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图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1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 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 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 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 门职权范围的

2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 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的

3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 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 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的

个体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020年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及资料

XX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及资料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下面了xx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及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xx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及资料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费用:30元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费用:23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办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资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108元 办理地点: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 4、刻章: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 印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参考300元 办理地点: 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 5、办理国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目录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3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其他类文书格式 2.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2.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2.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2.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三、税务类文书格式 3.1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 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3941831.html,)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与解读

《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与解读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 个体工商户条例 (1) 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条例》答记者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

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注册个体户流程

注册个体户的具体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30 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23 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办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108 元 办理地点: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 4、刻章: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2 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参考300 元 办理地点: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 5、办理国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 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国税局 6、办理地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办理费用:50 元(各别地区不收费)办理地点:当地地税局 7、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方便自己的就近银行 办理费用:一般都不收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 年9 月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号公布,根据2014 年2 月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 年8 月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登记 办理。 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明或者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3941831.html,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怎样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此外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登记注册流程: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相关文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要提交那些材料·邮政企业定位与经营范围——再探邮政法的修改·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特别推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何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3941831.html,/cm/308438.html)来源: 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 ?怎样选择风险投资公司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3941831.html,/cm/659880.html ?监事会会议记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3941831.html,/cm/659879.html ?股东退股协议写作要注意什么,退股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3941831.html,/cm/659878.html ?公司变更股东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3941831.html,/cm/659877.html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3941831.html,/cm/659876.html

个体工商户注册所需资料和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册所需资料和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册所需资料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3、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

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 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注销。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4、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92)价费字414号标准:登记费:20元、副本费3元(四)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2018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

2017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下面YJBYS小编为 大家带来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条例,仅供大家参考。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 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工商总局个体户登记管理办法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6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020年5月2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 个体工商注册: 个体工商注册,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注册步骤: 个体工商注册,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最新版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申请类1.2(第3页)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设立流程

个体工商户设立流程 按照驳回要求修改资料 一、个体户设立流程 客户提供资料 个体户名称核准 落实个体户的经营地址 制作设立材料 提交资料 成功 驳回 场地审查 提交场地证明材料 领取营业执照 开通电子税务局 刻章 成功

二、我司服务流程和需要客户协助事项 1、客户需要提供资料 a、个体工商户名称(先将拟设名称发我们核名,并准备三五个备用名)。 b、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c、注册地址。 d、经营者的深圳银行U 盾(中农工建、平安、中信)及密码,或深圳CA 证书。(深圳CA 证书可由我们协助,远程办理,建议选择CA 证书) e、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照片)。 f、经营者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备注:中国境内一个人名下只能有一家个体工商户。已有一家就不可再注册。 2、个体户名称核准 由客户提供,我们核名,确定个体工商户名字合法合规并且可以注册。3、落实个体户的注册地址 最近工商、税务、银行都在严查虚假地址,所以客户提供的注册地址必须是真实场地。最好由客户提供25位的房屋编码。 如果提供使用网店商城地址作为注册地址的,需要准备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和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和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不能提供地址的,我们可以提供地址相关服务,但需另行收费。 4、确定后续办理方式 以网店商城地址作为注册地址的,必须先网上提交资料备案,然后预约现场办理。预约等待时间3-15日,各个区不同。 有实际地址的,可以线上全流程办理。 5、质量监督局官网提交资料备案 a、登陆广东省政务网。(需客户扫码协助) b、然后我们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信息备案。期间需要经营者的手机接收一到两次验证码,并进行一次微信扫码实名认证。 6、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三种方案) a、线上全流程办理:以经营者的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进行数字签名,网络提交申

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工具/原料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步骤/方法 1. 1 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2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 3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最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200523205321)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 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 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 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 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 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 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 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 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 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在市场摊点经营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定期交纳一些管理费或由驻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工商税务人员核定一定数额的因定税费。目前,很多地方为解决下岗职工困难专门为下岗职工开办了各类专业市场,制定了如减免工商管理费等多项优惠政策。办理手续后,就能有固定的场所,公开合法经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二)个体工商登记手续。有固定的场所,单独开业,以个人名义经营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如有必要还可领取发票。目前,各地方对下岗职工开展个体经营也有很多优惠政策。 (三)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如果你有实力和能力与别人(自然人)或独立的法人,成立合伙经营的有限公司,则须按公司法办理规范的工商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合法开业手续,一方面是你开展业务,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维护你合法权益的保证。日常生活中常常有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人忙前忙后联系了一笔业务,真要签合、交款、提货时,却因为自己没有合法经营手续、没有合同章、没有银行帐号、没有发票而不得不找第三者转手,被第三者分了利,更有甚者,被第三者得利后甩掉,自己分文未得,白忙活一常因此,如有条件,办理合法开业手续,有自己的名称、字号、公章、合同章、银行帐号和发票,就可以光明正大,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了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的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可选择) 3、个体工商户(公、财、私)章 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5、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7、设立基本户(可供选择)(可选择)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30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新版-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新版-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申请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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