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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培训资料(DOC 221页)【全实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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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

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

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

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

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

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

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

一、跨境信贷业务 (13)

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

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

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

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

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

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1)

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

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

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

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

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40)

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

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

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

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

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

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47)

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

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

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

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

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

五、格式文本范例 (57)

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57)

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

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62)

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64)

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65)

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67)

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69)

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70)

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73)

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76)

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78)

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80)

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83)

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84)

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88)

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89)

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90)

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91)

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92)

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94)

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95)

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7)

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7)

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98)

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98)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98)

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1)

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3)

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

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

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08)

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09)

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0)

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1)

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3)

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14)

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7)

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8)

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19)

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2)

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3)

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4)

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5)

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6)

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27)

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127)

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28)

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129)

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

购汇汇出 (130)

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

出 (130)

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131

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2)

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32)

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33)

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35)

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36)

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37)

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38)

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39)

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40)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40)

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41)

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42)

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43)

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43)

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44)

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144)

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145)

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147)

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7)

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148)

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149)

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151)

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52)

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154)

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155)

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156)

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157)

8.10外保内贷登记 (158)

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159)

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161)

8.13担保费收付 (162)

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2)

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163)

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164)

九、证券投资业务 (166)

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

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

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67)

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0)

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71)

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3)

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4)

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5)

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6)

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178)

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79)

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9)

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81)

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1)

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183)

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83)

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4)

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86)

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186)

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186)

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187)

十一、数据报送 (189)

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190)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90)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196)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198)

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200)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02)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5)

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08)

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10)

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12)

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214)

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215)

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

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相关法规或依据不明确,或超出现行规定但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改革方向的业务需求,包括一些疑难、重大问题等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事项。

二、申请人上报的程序:一是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除法规明确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的事项外,部分中央企业重大审批事项,若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或相关部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商确定的,也可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二是申请人通过外汇局分支局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程序:

经办人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文处理程序和内控制度等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人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拟写详细的办文说明,特别是第二类审批(相关法规或依据不明确,或超出现行规定),要详细说明:为什么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与现行规定有哪些不符或超出现行规定,审批或不审批的原因及掌握的原则等,重大事项须报局领导批示。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时限: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先经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查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业务,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的审查报告后,也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决定。

五、材料审核与留存:在办理业务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尽量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签章的复印件。未办理“五证合一”(即尚未办理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境内机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时,还应提供原组织机构代码证。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辖内经济金融发展情况、机构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存在问题、融资需求和申请额度等)。

2.本年度辖内短期外债指标需求汇总以及短期外债指标分配计划。

3.辖内机构短期外债和指标需求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二、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业务经营和资产负债状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等)。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

(1)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2)“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数据和补充说明。

三、境内非金融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和还本付息等履约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偿还来源等)。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初次申请的机构,除新成立企业外,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数据和补充说明。

审核原则

1.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货币政策取向和债务人实际短期外债需求等因素,为部分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2.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在任一个工作日末应当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3.除下列情形外,选择指标管理模式的金融机构承担的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下的各种形式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

(1)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纳入豁免范围的海外代付,在期限、金额以及发生时点等方面,应与货物进口合同存在合理对应关系。

(2)由境外同一自然人在境内同一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余额之和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含)的;境内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或实行指标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各分行,应对境外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外汇账户余额进行合并计算。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按规定开立的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非居民账户余额。

(4)金融机构因国家政策性项目及其特殊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负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行“外来外去”业务管理模式的。

(5)金融机构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和各种期限的贸易项下人民币对外融资。

(6)黄金拆借。

(7)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

4.除第3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开立的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期限不确定或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境外机构或个人存款,视同短期外债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5.金融机构初次提出短期外债指标申请,由其所在地分局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6.短期外债资金的使用期限应与其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中长期用途;短期外债不得用于金融性投机交易。

7. 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8.未经批准,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其签约、提款和还本付息的币种应当保持一致。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其对各机构系统重要性的判断,审核或调整部分境内机构的外债指标:

(1)政策性银行。

(2)全国性法人制中、外资商业银行。

(3)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

注意事项

1.与跨境人民币结算制度安排直接相关的人民币外债,如各种期限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暂不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2.各分局应按规定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

3.在外汇局新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生效前,原有指标继续有效。

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的,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二、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追加额度申请,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三、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托管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投资额度的理由,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合格投资者追加额度申请、且拟追加额度加上已获批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托管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额度的理由及已获批额度的使用情况。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包括初次申请和追加申请)的备案,托管人应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内,将QFII额度备案申请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包括初次申请和追加申请)的审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合格投资者额度评审会,对额度申请进行审议。

3.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额度计算标准进行调整。

4.合格投资者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负债表、管理的证券资产数据等,也可以作为其计算基础额度的资产(或管理的证券资产)依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F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QFII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

6.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7.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时间、金额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8.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审批。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有关报备信息的收集。

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13年第90号)。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的,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4.《投资额度备案表》。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追加额度申请,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

2.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投资额度备案表》。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主报告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投资额度的理由,并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3.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追加额度申请、且拟追加额度加上已获批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主报告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额度的理由及已获批额度的使用情况。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3.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包括初次申请和追加申请)的备案,主报告人应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前,将RQFII备案材料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包括初次申请和追加申请)的审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合格投资者额度评审会,对额度申请进行审议。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额度计算标准进行调整。

4.合格投资者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负债表、管理的证券资产数据等证明材料,也可以作为其计算基础额度的资产(或管理的证券资产)依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对RQF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RQFII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

6.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7.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审批。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有关报备信息的收集。

注意事项

同一RQFII可同时委托不超过3家托管行。委托多家托管行的,应指定一家托管行作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13年第90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投资额度调减

1.QFII/RQFII及托管人(或主报告人)的书面申请或情况说明。

2.既往资金汇出入及投资情况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若有)。

4.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

5.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投资额度取消

1.QFII/RQFII及托管人(或主报告人)的书面申请或情况说明。

2.既往资金汇出入及投资情况说明。

3.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情况说明(若有)。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若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若有)。

6.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

7.国家外汇管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QFII/RQFI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资额度作废:

(1)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2)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QFII/RQFII投资额度;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或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或超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进行投资、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结汇或购付汇,或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3.QFII/RQFII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4.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有关报备信息的收集。

注意事项

1.QFII/RQFII应在投资额度作废后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外汇账户及相应的人民币账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主动收回或取消QFII/RQFII投资额度的,无需审核上述材料。

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年第5号。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6号)。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7.《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外投资计划等。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3.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的文件。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还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或许可文件。

4.合格投资者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5.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6.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中1、2、4、5外,

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

2.有关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申请投资额度依据是否充分,拟投资市场和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等。

4.审核要素包括:

(1)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文件。

(2)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3)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4)历史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5)是否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处罚等。

5.已取得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QDII机构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相关报备信息的收集。

注意事项

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D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QDII境外证券等投资累计净汇出资金(含外汇及人民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2.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3.QDII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已取得投资额度的QDII,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

4.QDII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调减直至取消其投资额度:(1)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的;(2)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3)向托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4)未按规定办理投资购付汇或收结汇的;(5)未按规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的;(6)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数据及报备材料的;(7)未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的;(8)违反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

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

知》(汇发〔2016〕7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自身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结售汇业务可行性分析、结售汇业务计划和种类、结售汇综合头寸需求等。

2.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或《金融许可证》。

3.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及合规制度、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

4.具备办理结售汇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如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数据设施等)。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6.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等。

7.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除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可行性报告、业务计划书等)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规程、产品定价模型、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外,还需提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以及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许可其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相关资格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等。

8.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9.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具有开展金融业务的资格。

2.具有真实的结售汇需求,且有一定结售汇业务规模(可提供行业公认的排名、业绩认定等)。

3.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许可或无异议。

4.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5.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场所和其他软硬件设施。

6.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申请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其开展衍生产品业务许可或无异议。

8.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且应具备针对性与适用性。

授权范围

非银行金融机构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通过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塑胶模具知识培训

塑料注射模具设计准则 內容: 目錄 1.常用塑料材料特征 2.模具鋼材選用 2.1 模具鋼材选用 3.模具与注射机的關系 3.1 海天注射机技術規范 3.3 注射机的校核 4.注射模具結构 4.1 胶件排位 4.2 P.L.确定 成形零件设计 4.3 5.澆注系統 5.1 澆注系統組成和設計思路 主流道設計5.2 分流道設計 5.3 的勾針設計冷料井和流道 5.4 (水口) 5.5 澆口設計 冷卻系統6. 模具溫度与制品、生產效率的關系 6.1 冷却设计6.2 7.行位机构 行位的作用及分類 7.1 行位設計原則 7.2

行位机构的基本結构 7.3 哈夫模 7.3.1 側抽芯 7.3.2 7.4 前模抽芯 脫模机构8. 常用脫模方式 8.1 8.3 頂針脫模 絲筒脫模 8.4 推板頂出机构 8.5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版本: 0 塑料注射模具设计准则 1.常用塑料材料特征 1.1 塑料的分类 我们常说的塑料,是对所有塑料品种的统称,它的应用很广泛,因此,分类方法也各有不同。按用途大体可以分为通用塑料和工程塑料两大类。通用塑料如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改性聚苯乙烯(例如:SAN、HIPS)、聚氯乙烯(PVC)等,这些是日常使用最广泛的材料,性能要求不高,成本低。工程塑料指一些具有机械零件或工程结构材料等工业品质的塑料。其机械性能、电气性能、对化学环境的耐受性、对高温、低温的耐受性等方面都具有较优越的特点,在工程技术上甚至能取代某些金属或其它材料。常见的有ABS、聚酰胺(简称PA,俗称尼龙)、聚碳酸酯(PC)、聚甲醛(POM)、有机玻璃(PMMA)、聚酯树脂(如PET、PBT)等等,前四种发展最快,为国际上公认的四大工程塑料。 按加热时的工艺性能,塑料又可以分为热固性塑料和热塑性塑料两大类。热固性

第73讲_《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外债管理

第三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0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544) 1.外汇的概念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外币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外汇的有()。(2012年) A.中国银行开出的欧元本票 B.境内机构持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 C.中国政府持有的特别提款权 D.中国公民持有的日元现钞 【答案】ABCD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境内机构,是指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4)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对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例题·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2011年) 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 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 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 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 【答案】B 【解析】(1)选项A: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属于“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而美国驻华大使馆不属于中国的领土,不属于“境内”;(2)选项B:在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属于“境内个人”,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3)选项C:美国花旗银行属于“境外机构”,仅在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4)选项D:在中国短期旅行的彼得属于“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考点02:经常项目(★★★)(P544) 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如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者政府之间的军事及经济援助、赠与、赔款等)。 2.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管理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轮胎模具培训教材全解

轮胎模具培训教材 轮胎是汽车的主要零件之一,它是车与路面唯一的接触。配合轮圈使用,要负汽车行驶、转弯、减震、剎车及操控等任务。现时的新一代汽车,性能不断提高,而配备的原裝轮胎,均偏向舒适及耐用。轮胎模具作为轮胎制品加工最重要的成型设备之一,其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第1章: 轮胎基本知识 轮胎的种类有很多种,也有很多种分法:有按车种分类的,有按用途分类的,有按大小分类的,有按花纹分类的,有按构造分类的。 ●按汽车种类分类 轮胎按车种分类,大概可分为8种。即:PC——轿车轮胎;LT——轻型载货汽车轮胎;TB——载货汽车及大客车胎;AG——农用车轮胎;OTR——工程车轮胎;ID——工业用车轮胎;AC——飞机轮胎;MC——摩托车轮胎。 ●按轮胎用途分类 轮胎按用途分类,包括载重轮胎、客车用轮胎及矿山用轮胎等种类。 ●按轮胎大小分类 轮胎按大小分类,一般是指外胎的断面宽度在17in(英寸,1in=25.4mm)以上的轮胎,这种轮胎属于巨型轮胎;外胎断面宽度在17in以下、10in以上的轮胎属于大型轮胎;外胎断面宽度在10in以下的轮胎属于中小型轮胎。 ●按轮胎花纹分类 轮胎按花纹分类有很多种,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种: ①直沟花纹,也叫普通花纹。这种花纹操纵安定性优良,转动抵抗小,噪声低,特别是排水性能优秀,不容易横向滑移。 ②横沟花纹。横沟花纹的驱动力、制动力和牵引力特别优秀,而且其耐磨性能极佳,因此,十分适合如推土机、挖掘机等工程车辆使用,但横沟花纹的操纵性和排水性能较差。 ③纵横沟花纹。纵横沟花纹也叫综合花纹,它兼备了纵沟和横沟花纹的优点

④泥雪地花纹。泥雪地花纹,顾名思义,是指专为适于泥地和雪地使用而设计的花纹。它用字母“M+S”表示,“M”指泥地,而“S”指雪地。 ⑤越野花纹。越野花纹是专门为适应干、湿、崎岖山路和泥泞、沙路而设计的花纹。 ●按轮胎结构分类 轮胎按照构造分类,以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来分,可分为斜交轮胎和子午线轮胎两大类。 如: 7.50-14 “-”是代表斜交轮胎 175/70R13 “R”是代表子午线轮胎 子午线轮胎根据带束层和胎体用的帘线品种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全钢丝子午线轮胎、钢丝带束纤维胎体子午线轮胎(半钢丝子午胎)和全纤维子午线轮胎。子午胎又分有内胎轮胎和无内胎轮胎(TUBELESS)也称真空胎。 第2章: 轮胎模具 轮胎模具作为轮胎制品加工最重要的成型设备之一,它的质量及性能也直接关系着轮胎的质量。随着数控加工和制造技术的不断发展,轮胎模具的结构及制造工艺也在不断创新。 目前的轮胎模具分为两种:活络模具和两半模具 下面我们针对活络模具来进行介绍: 一、活络模具 1、活络模具的分类 ●按结构形式不同分为:圆锥面导向活络模具和斜平面导向活络模具(见图1、图2)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东莞外汇业务

附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3.1,3.2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目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1)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3)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4)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5)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8)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0)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2)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 资金汇出 (25)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

境内商品房结汇 (27)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 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28)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 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29)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4)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5)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6)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7) 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8) 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9) 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0)

资本项目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模具及模具钳工操作培训

第一部分钳工作业要领 一、拉延模(DR) (一)型面尺寸的确认:根据图面尺寸或样件尺寸来确定 1.首先,根据图面尺寸,全面检视,了解该模具所有型面尺寸,有不清楚的地方,要提出来,弄懂、弄明白; 2.在没有图面尺寸的情况下须按样件尺寸确认。 (二)上、下模基准钳工作业时: 1. 请注意:凸花的尺寸是绝对尺寸,凹花的尺寸是相对尺寸,应以此为原则去清角或清除多余加工量,不能盲目、简单地根据红丹吃进状况随意地判断和动作。 ※ 清角时,砂轮片或乌钢刀切入量不要太深、参差不平顺,应预留修顺量。 2. 打磨上下模表面雕刻痕迹时需注意带柄砂轮走向应与刀具雕刻路径交错打磨。 3. 无论是凸花R角,还是凹花R角,打磨和清角后,R角都应光滑圆顺,绝不允许有凹凹凸凸的现象。 4. 模具需要补焊铸铁焊条时,先用火把该补的地方烧干透,有可能的话,可用砂轮机磨去表面一小层后方可焊补,这样可以减少砂孔。 (三)合模: 1. 确认上下模导板间隙均匀性和间隙值(一般为—)。 2. 应以下模为基准研合上模,先确认型面贴合度,若发现存在不平衡状况,必须找出问题点所在并经论证后才可研合; 3.研合时要注意平衡块功能的使用:平衡块是用来确保上下模研合的平衡度,以消除由于机台工作面的不平衡而导致模具研合面的倾斜。 4.合模作业规定,凸凹模接触红丹面积须达90%,活塞管理面须100%接触,其他非管理面红丹接触面达80% 5.合模时先合活塞面或凸凹模皆可。但应注意,打磨后要先用干净布擦拭干净耐磨板上粘的粉

尘,禁止耐磨板带粉尘走模。 6. 合模时主机一般不允许加压。 7. 扣料厚时要注意: (1)左右、前后要对称,发现不对称时要先纠正; (2)不再考虑平衡块功能使用; (3)拉延筋以内要达100%管理面,100%贴合度,拉延筋以外要达80%管理面。 (四)试模前准备工作: 1. 推石头:用80#、120#、180#磨石依次使用,去除上下模面表面残留打磨痕迹。 2. 抛光:用240#砂纸,必要时推油石; 3.上下模加强筋倒角; 4.钻气孔:注意:这是必不可少又容易忽略的环节 5.用料尺寸的初步确定:(1)据工艺卡的资料;(2)在没有资料时,要以凸模为依据确定:型面部分以最高点位置测量确定长度或宽度,拉延筋以外计20MM。 (五)试模:一般情况下,要先在油压机试,确定没有问题后才可上机械压力机。 试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注意顶杆分布情况及顶杆顶出时与压边圈顶杆凸台平面接触的间隙(应为0),如果有间隙,需用铜片垫平。 2. 活塞顶出高度应恰好,高或低都会影响工件:(1)起皱;(2)破裂;(3)硬性(强度)不同; 3. 控制料的流量的平衡块(1)应固定于上模,如此可避免送料时刮伤,(2)过紧会裂的部位所垫的垫片最厚不超过板件的料厚的一半,入—; 4. 注意料的大小是否合适:料太大会导致拉延件裂,料太小会导致起皱; 5. 主机压力,缓冲压力会影响拉延件(1)起皱,(2)破裂。如果拉延件破裂又起皱,必须考虑板件的流向,还可考虑是否先破裂后造成走料太快再引起起皱; 6. 所用料的材质对试模效果也有一定的影响,拉延件的形状越复杂对材质的要求也越高。如果拉延件破裂,放大R角时,一定要依据图纸(有整形部位或废料区域可以不依据图纸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 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 理。管理范围如下图: 【略】 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

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特别提示:至此没有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及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否则对企业后续业务办理造成的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一)登记管理 1、新设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新设企业按业务种类分四种情况: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 专项补助资金、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核算与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与使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按照学院《报账付款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及专用编号进行专账核算,配合科

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表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执行。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 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所有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 规定。 第八条对无故不完成建设任务或自行中止建设工作的项目,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确认,报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项目已支付的劳务费。 第九条学院根据各项目的预算经费严格实现预算内经费报账制,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筹。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项目进行项目 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和督导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 监察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本章所列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仅限于项目建设需要而且列为项目经费的开支项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基本建设经费

对公外汇业务 培训指引

对公外汇业务介绍及操作指引 主讲人:周颖 一、基本概念 (一)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 汇款(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汇款: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按照资金流向可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 汇款一般有三种方式:电汇、信汇、票汇。我行外汇主要结算方式为电汇。 汇款按照资金性质的不同,分为: 贸易汇款一般分为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货物流与资金流相匹配。 非贸易汇款一般为服务贸易项下以及个人的汇款,如捐赠款、生活费、技术服务费、专利费、运费、利息、利润等。只有资金流,无货物流。 资本项下汇款一般有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债权债务等。审批较严格,一般需要通过外管局进行审批。 特点:属于商业信用,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报文进行资金清算。 (二)外币账户的种类 按照账户性质分为:经常项目账户(包括一般贸易账户和非贸易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按账户种类分为:活期结算账户、待核查账户、定期账户、保证金账户 (三)结汇:外汇转换成人民币 二、贵阳银行对公外汇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步:企业到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步:开立账户:在我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经常项目交易项下)、待核查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资料提交总行)。 第三步:收入汇款(汇款路径):我行对公结售汇业务可以收汇的外币币种目前有五种:美元、欧元、港币、日元、新加坡元。目前我行结售汇汇业务全部由总行国际部操作,结汇前需了解该笔外汇资金属性(预收货款或货款)。 第四步:结汇:公司客户办理结汇业务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该笔外币的合同及税票(仅用于审核),并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结汇申请书。

外汇交易培训心得范文

外汇交易培训心得范文 通过这次实训我学会了很多。从理论到实践,使我既可以巩固了以前学过的知识又学到了以前在书本上没有学到的东西。这次实训室我懂得了自学的重要性。我们所学的知识是有限的,需要我们自己不断的开拓,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完善自己。这次实训我们主要学习了商业汇票的缮制、汇出汇款、汇入汇款业务的流程、出口托收业务、进口托收业务的流程、出口信用证业务、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全套单据的审核等。这次实训使我学会了商业汇票的填制、了解了汇出汇款、汇入汇款业务的流程、出口托收业务、进口托收业务的流程以及出口信用证业务和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同时我还学会了对全套单据进行审核。这一切的一切跟我之前想象的都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像我想象的那么简单,它的没一个过程都需要认真的填写和完善,容不得半点的马虎。这次实训使我深切的体会到了工作的不易,提高了我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它也使我意识到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认认真真,端正了我的学习态度,增强了我的学习斗志。 外汇交易培训心得范文篇3 实训别于课堂,总能让我们学到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这为我们今后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就这次实训来说,让我受益匪浅的是其理论与动手操作的完美结合,让我们将相关知识记得更加透彻,明晰。 整个实训的时间不长,但对于今后足以应对,实训中所学我归纳了以下三点: 1、在交易业务的填表中要注重核心单据在流程中的重要性,要使它准确、系统、完整。填表要以“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为原则。熟悉各单证之间的相互联系。 2、要把握专业知识与实习操作的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次实习是实践操作与理论相结合的实习,从中锻炼的是我们的综合运用能力。实习中的各类单证如信用证、汇款申请书、面函、等等都是我们专业知识的凝聚和承载。因此,认真地履行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不仅有利于我们巩固所学到的国际结算专业知识,更利于我们预先观察日后工作中的主要内容、方法以及各种困难,利于我们察觉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以便我们更好地进行学习和工作,利于我们更快地把所思所学转化为实践动手的能力,把专业知识和技能转变成工作能力和实际经验。 3、英语的重要性。进出口贸易、国际结算中的各项单证中都是英文单证,若英语基础弱的话对业务工作是种阻碍,减低了工作效率。阅读能力弱往往会导致错误若是实际交易则会引发纠纷,所以说英语能力在国际结算中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商务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实习中要求我们加强商务英语的学习,掌握结算专业术语,才能在结算业务中得心应手。 国际结算(Internation settle men)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贸易、非贸易贷款融资、黄金和外汇买卖、私人和团体汇款以及其他经济、文化、科技事业的交往,必然要产生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与此同时也就发生了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结算就是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资料全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的设立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

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扶持对象、围及方式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讲义

{业务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讲义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1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2 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4 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5 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7 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8 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9 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12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2 一、跨境信贷业务13 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13 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14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20 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23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24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25 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26 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29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31 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31 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33 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33 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34 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36 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37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40 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40 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41 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1 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42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43 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43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44 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45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7 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47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47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49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50

外汇培训心得体会范文3篇

外汇培训心得体会范文3篇Experience of foreign exchange training 编订:JinTai College

外汇培训心得体会范文3篇 小泰温馨提示: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本文档根据心得体会内容要求和针对主题是培训学习群体的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外汇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2、篇章2:外汇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3、篇章3:外汇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通过外汇培训,从实践中学习把我们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对我们理解和熟悉国际结算操作有非常大的帮助,也为未来工作的需要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做,在此分享心得体会优秀范文。下面是小泰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外汇培训心得体会优秀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篇章1:外汇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经过FXPLUS富甲国际学院一个星期的外汇培训课程学习,在老师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外汇业务有了较明确的认识。 外汇交易又名“货币交易”,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 的交易。目前,中国关于外汇交易(货币交易)的有效法律法规主要有大约30条,涵盖了交易制度、交易授权、交易商管理、交易品种等。而我印象最深刻的章节要属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与救济,只有了解了违规的严重性,我才能在日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行为,同时也防止客户犯一些低级错误。 如果股市成为“放长线,钓大鱼”式的长期投资的话, 那外汇就是偏于强调时效性的短期获利投资。虽然自己并没有外汇操作的实际经验,但是通过一周的学习,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到外汇市场的瞬息万变,一进一入之间都有着许多学问。作为建设银行津市支行的柜员,我也有幸接触到当地外汇投资者,他们时刻留意市场动态,努力把握各币种兑换间的差额,从而获取利润。 结合学习心得与工作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世上没有免费 的午餐,任何投资都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的,而且风险和收益两者之间通常成正比关系。外汇投资的风险体现在因外汇市场变动引起的汇率的变动,导致你手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可能上涨,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 本公司名称:,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国籍:外国投资者注册地: 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 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B( ) 外国投资者主要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盈利情况、市场覆盖率、预期利润、参与国外竞争等情况) : 。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

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三、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 股东1本次到资信息(汇总)[1] 单位:元 股东1本次到资形式信息(明细)[2] 单位:元 注:1、若一个股东的缴款人多于2个或同一缴款人缴款次数多于2次,可复制[2];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同时复制 [1]、[2]。2、表[2]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应动态调整:当出资形式为“现汇”时,表[2]不变;当出资形式为“实物”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对应的报关单编号”;当出资形式为“无形资产”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评估报告编号”;当出资形式为“其它货币”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只保留“对应的核准件编号”。3、上表中“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从直接投资、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证券投资角度概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担保以及证券投资管理等。 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 (一)现行管理框架 1.投资前期的签署协议、调查及筹办工作(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外 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2.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程序; 3.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 5.从事经营活动(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到银行直接 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产生的利润可到银行办理相应购付汇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或外国投资者将所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出让(有 关交易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清算撤资或转股所得资金经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二)资本金管理 1.外国投资者可以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以及其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资企 业出资。 2.外国投资者除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 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

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等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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