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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林规发〔2015〕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保障措施等20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规划上报

第六条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

(四)评审意见;

(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第三章规划审批

第九条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场圃总站,并与场圃总站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第十条专业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联合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场圃总站承担。

场圃总站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审核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核意见提交场圃总站。

第十一条业务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

场圃总站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必要时由场圃总站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场圃总站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场圃总站,场圃总站审核后提交计财司。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场圃总站最终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场圃总站负责在中国森林公园网和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计财司会同场圃总站,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修编或者新编意见。

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

一、基本情况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沿革、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等。

(一)自然地理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条件、森林动植物资源等。

(二)社会经济条件。包括人口、经济、交通、电力、通讯等。

(三)历史沿革。包括历史沿革、森林公园设立、管理机构建设、资源管理等。

(四)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与资源的权属(国有土地要注明林权证上所标明的使用权人)、地类构成、利用程度等,集体林区要说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地使用及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等情况。

(五)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包括公园内基础设施条件、景区景点建设现状、旅游开展情况等。

二、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的要求。包括生态环境评价、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生态环境评价。包括地表水质量、大气质量、土壤质量等。

(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可借景观资源、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定等。

三、森林难公园发展条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适游期等。

(二)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包括国内外旅游发展形势、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当地旅游资源供需情况等。

四、总则要求。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分期等。

五、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森林公园主题定位、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森林公园发展战略、主题定位与营销策划等。

(一)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性质依据森林公园的典型特征、主要功能来确定,规划范围是森林公园设立的批复范围。

(二)功能分区。包括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三)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包括各个功能区规划建设的项目,涉及资源保护、游憩设施、接待设施、科普宣教设施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环境容量、游客容量以及旅游区位分析、客源市场分析、游客规划预测等。

七、植被与森林景观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植被规划、森林景观规划、风景林经营管理规划。

八、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重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

九、生态文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生态文化建设重点和布局、生态文化设施规划、解说系统规划。

十、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定位、游憩项目策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线组织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供电规划、供热规划、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与设施规划。

十二、防灾及应急管理规划的要求。包括灾害历史、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规划、其他灾害防治、监测与应急预案。

十三、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况。

十四、社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包括居民点分布现状分析、社区发展规划原则、社区发展规划。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估、采取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十六、投资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十七、效益评估的要求。包括生态效益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经济效益评估。

十八、分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中远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

十九、实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

二十、图纸要求。包括区位图(对外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森林风景资源分布图、客源市场分析图、功能分区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其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关系图、景区景点分布图、植物景观规划图(林相改造图)、游憩项目策划图、游览线路组织图、服务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给排水工程规划图、供电供热规划图、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图、环卫设施规划图、近期建设项目布局图。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

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第一章自然地理环境及区位条件 一、地理背景 (一)地理位置、范围与面积 仙女山森林公园地处重庆市武隆县境内,属武陵山脉,乌江北岸,位于国营仙女山林场侯家坝工区,地理位置坐标在东经107°43’6’’~107°46’40’’,北纬29°28’24’’~29°31’34”之间,东接白果乡,南接土坎乡,西邻双河、木根乡、涪陵市大木林场,北抵丰都县厢坝乡、丰都县三抚林场。公园规划总面积8190公顷,南北长约17.6公里,东西宽约12.4公里。园区到武隆﹑丰都等地的道路两旁5公里内区域属旅游规划控制区域。 (二)地质、地貌 仙女山平均海拔1750米,最低海拔1560米,最高海拔2033米,相对高度50~200米,平均坡度20度,境内为岩层断裂构成的高台地,上万亩狭长平坝镶嵌其间,形成重庆东部最大的高山草原。 天生桥平均海拔高度780米,最低海拔607米,最高海拔1142米,相对高度200~500米,平均坡度70度,境内为岩层断裂剖面,形成特有的洞峡景观。 (三)气候、水文 仙女山地处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性气候区,受海拔高度的影响,呈亚热带中山气候。雨量大、云雾多﹑湿度大﹑光照不足﹑无霜期短﹑积雪期长﹑冬季严寒积雪﹑夏季凉爽温和﹑春季雨雾绵朦。年均气温低于11.2℃,月平均最高气温7月低于21℃,最低气温出现在1~2月,月均温0.4℃,无霜期仅为200天左右,相对温度78%。年降雨量高于1214.3毫米,年蒸发量为854.9毫米,低于降水量359.4毫米。年平均日照为921.9小时,十月中旬至次年三月上旬为下雪期,下大雪时积雪厚度可达15厘米。

二、交通条件 仙女山有便捷的水陆外部交通条件,经涪陵到重庆主城区约250公里,由重庆机场可直达全国主要城市和海外地区,陆路可直达成都地区,水路经大三峡与宜昌﹑岳阳﹑武汉﹑南京﹑上海联系。目前重庆主城区沿长江水路经涪陵城转乘公路至仙女山约需4小时。随着二,三年后渝涪高速公路的建成,从重庆经陆路至仙女山可缩短至2.5小时;由重庆经南川至武隆的高等级公路已规划修建,建成后重庆至仙女山的路程在2小时以内。涪陵城到仙女山只需要1个多小时,丰都县城到仙女山只有40多公里路程,仙女山上有乡村公路与丰都三扶林场直接相连,现也准备规划修建为等级公路。319国道从仙女山下土坎附近通过,武隆至彭水的沿江二级公路在1998年全程硬化,东去湖南张家界更加便捷。仙女山还位于国家决定新建的渝怀铁路线旁,2005年建成后重庆至武隆铁路里程为198公里,将大大降低旅游交通成本。随着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仙女山具有十分可喜的发展前景。 三、区域经济背景 仙女山森林公园由国营仙女山林场经办,现有正式职工74人,园区内无农户居住,无林权与土地权纠纷。仙女山地区共有草地、荒坡20万亩。目前已有人在外围地带开垦荒地,种植猕猴桃,反季疏菜,三木药材及养殖新疆美利奴细毛羊、南江黄羊、西门塔尔牛等,已初具规模。另外,该地还可开发鹿﹑兔养殖项目以发展观光农牧业。仙女山所属的武隆县,西连涪陵市﹑南川县,南接贵州遵义地区,东与黔江的彭水县相邻,北抵丰都县。武隆是国定贫困县,但近些年经济发展较快,定于明年脱贫。武隆也是三峡库区淹没移民县之一,有3470人移民安置任务,国家移民补偿金额共1.9481亿元。武隆县有39万多人口,主要粮食作物为玉米﹑水稻﹑小麦﹑红苕﹑洋芋等;主要经济作物为苧麻﹑烤烟﹑油菜﹑蚕桑;主要工业门类有采矿﹑电力﹑造纸﹑化工﹑麻纺﹑食品加工﹑烟叶复烤等;武隆羊角醋﹑羊角豆腐干已成为游客喜爱的土特产品。丰富的农林牧产品为满足游客食

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综述

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 综述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综述 标准的制定及编制情况:相关标准有哪些,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管理、技术、服务等),这些标准是否适合国家公园建设的需要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有的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以及该体系与我国现有的国家公园标准适应性。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森林公园标准有《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审核导则》、《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操作指南》、《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森林公园工程技术规范》六项行业标准以及各地地标五项。(红字标准需购买) 《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规范森林开发建设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对森林公园的内部区划;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景点与游览方式设计;植物景观工程设计;保护工程设计;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包括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餐饮、住宿、娱乐游憩、购物、医疗保健、导游标志及信息化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作为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规定了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评价的原则、方法、风景资源基本质量与风景资源基本质量公式;森林公园区域环境质量评价;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利用条件评价;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对于森林公园的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森林公园的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功能分区;容量与人口;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保护规划;森林景观规划;生态文化建设规划(包括宣教中心、博

公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的决 议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编辑本段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 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 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 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 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 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 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开展森林旅游的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方针,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州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建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目次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与定义 (4) 4总则 (6) 5一般规定 (6) 5.1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 (6) 5.2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9) 5.3功能分区 (9) 5.4容量与人口 (10) 5.5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 (10) 5.6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 (11) 6专项保护 (11) 6.1保护规划 (11) 6.2森林景观规划 (13) 6.3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13) 6.4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 (14) 6.5基础工程规划 (16) 6.6土地利用规划 (18) 6.7社区发展规划 (19) 7分期建设规划 (19) 8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20) 8.1投资估算 (20) 8.2效益评估 (20) 9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20) 9.1一般规定 (20) 9.2规划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 (20) 9.3附件 (20) 附录A森林公园生态环境资源评价 (21) 附录B规范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目录 (2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楚材、刘滨谊、吴章文、刘颂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一般规定、专项规划、分期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00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6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LYJ127-91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GB/T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JGJ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级森林公园 national forest park 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生态良好,拥有全国性意义或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具备一定规模和旅游发展条件,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区域。 3.2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master planning of forest park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主体功能要求与建设原则,对森林风景资源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在空间、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与布局,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3.3 森林风景资源forest landscape resources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

玉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第一章基本情况 第一节自然地理条件 一、地理位置与范围 大足县地处四川盆地东南,在重庆市西部,位于东经105°28'~106°02',北纬29°23'~29°52'之间,面积1399.97hm2。西部与内江市安岳县相邻,东邻重庆市铜梁县,北靠重庆市潼南县,南与重庆市永川市、荣昌县毗邻。 玉龙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其前身是国营大足县西山林场,位于大足县东南边陲,坐落于巴岳山脉分水岭西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05°46'~105°57',北纬29°25'~29°39'。西山林场场部距全国著名的“小五金之乡”龙水镇7km,距县城23km,距成渝高速公路邮亭镇出口27km。公园总面积3517.39hm2,东靠铜梁县,南接永川市,西邻重庆双桥区,地跨大足县境内的玉龙镇、龙水镇、邮亭镇和拾万镇。 二、地质构造 (一)地层 玉龙山出露地层为中生界三迭系、侏罗系,总厚度374~1750m。其中三迭系嘉陵江组(下统)出露于玉龙山轴部岩溶槽谷,玉龙镇也有零星出露;须家河组(上统)分布于整个玉龙山低山区,分下亚组和上亚组;侏罗系珍珠冲组(下统)分布于玉龙山背斜山麓中丘;自流井组(中下统)分布于玉龙山背斜山麓中丘,从玉峡口至龙水湖成狭窄带状;下沙溪庙组(中统)分布于玉龙山背斜与须家河组相连并行起止相同的宽带状地区。底砂岩极不稳定。 (二)构造 大足县境构造属新华夏系第三沉积带四川沉降褶带。地质构造形迹东西有异,大致以荣昌县荣昌场至境内龙水镇、万古镇一线为界,其东南称东带,属川东褶皱带,其西北称西带,属川中褶皱带。 1、褶皱 西山背斜于雍溪乡东由铜梁延入古龙乡,向南经鱼口坳抵永川太平镇附近倾没。区内长约38km,宽6km。北段轴向北45°东,在鱼口坳之南向北偏转为北20°东,向北西弯凸呈S状。背斜中段核部嘉陵江、雷口坡、须家河组为走向断层破坏,两翼迭次出露珍珠冲组至沙溪庙组。两翼倾角50°~60°,西南倾没倾角12°~35°,为不对称单箱状背斜。 2、断层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管理处机构规格等事项的批复》(市编发〔2012〕3号)文件精神,为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经县编委会研究,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园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的保护。做好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监测、保护、培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的建档保护等工作。 (三)负责公园森林和其他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并管理经营公司,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对园内参与建设和经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公园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的管理。做好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维护的宣传、相关基础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做好公园内违反森林公园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案件查处有关工作。

(六)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内外关系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项目资金执行工作;负责园内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县里下达的中心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2、市场营销科 负责公园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及秩序管理,对园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景区收费标准,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园内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受理游客投诉并进行查处;负责公园旅游产品的宣传与营销;负责招商引资、立项争资融资等工作。 3、建设管理科 负责组织公园各类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以及各类规划的执行管理;负责公园开发建设、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实施管理和园内其他主体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园卫生、环保及安全等管理。 4、资源保护科 负责环境监测;负责园内森林资源的管护与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自然资源的调查并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forest park master planning (征求意见稿) My dent ist ha d jus t pu him neys w ere bu ilt ab ove se a-lev el. In 1860, a b etter plan was put f orwar d by an

目录 1 总则 (5) 2 术语 (5) 3 一般规定 (7)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7) 3.2 资源评价 (14)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15) 3.4 布局、结构与综合分区 (16) 3.5 容量与人口 (17) 4 专项规划 (19) 4.1保护保育规划 (19) 4.1.1 一般规定 (19) 4.1.2 生物资源保护规划 (20) 4.1.3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 4.1.4 防灾规划 (22) 4.1.5安全保障规划 (22) 4.2森林景观规划 (22) 4.3 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23) 4.4 游憩规划 (24) 4.5 基础工程规划 (27) 4.5.1 一般规定 (27) 4.5.2 道路交通规划 (28) 4.5.3 供电规划 (28) 4.5.4 给排水工程规划 (29) 4.5.5 供热规划 (29) 4.5.6 通信网络工程规划 (29) 4.5.7 广播电视规划 (30) 4.5.8 燃气规划 (30) 4.5.9 医疗救护规划 (30) 3 , a bette r pla n was put forwa rd by an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 LY/T5132—95 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次 1 总则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2 森林公园区划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2 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2 游览线路设计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植物景观设计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生物资源保护 6.3 景观资源保护 6.4 生态环境保护 6.5 安全、卫生工程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餐饮 7.3 住宿 7.4 娱乐 7.5 购物 7.6 医疗 7.7 导游标志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道路交通 8.3 给、排水 8.4 供电 8.5 供热 8.6 通信 8.7 广播电视 8.8 燃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3 设计图书 9.4 附件 附录A 术语解释 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修订)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进行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

源与环境条件,经认定,可供人们游览观光、休闲健身、进行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 第六条森林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森林公园。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森林公园,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在森林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 家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 (2017版)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2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 (七)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修订稿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目次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与定义 (4) 4总则 (6) 5一般规定 (6) 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 (6)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9) 功能分区 (9) 容量与人口 (10) 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 (10) 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 (11) 6专项保护 (11) 保护规划 (11) 森林景观规划 (13) 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13) 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 (14) 基础工程规划 (16) 土地利用规划 (18) 社区发展规划 (19) 7分期建设规划 (19) 8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20) 投资估算 (20) 效益评估 (20)

9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20) 一般规定 (20) 规划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 (20) 附件 (20) 附录A森林公园生态环境资源评价 (21) 附录B规范文本参考提纲及图纸目录 (2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楚材、刘滨谊、吴章文、刘颂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一般规定、专项规划、分期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00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6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LYJ127-91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GB/T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JGJ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级森林公园 national forest park 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生态良好,拥有全国性意义或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具备一定规模和旅游发展条件,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区域。 3.2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master planning of forest park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主体功能要求与建设原则,对森林风景资源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在空间、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与布局,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3.3 森林风景资源forest landscape resources 是森林公园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的总称。 景物 scenic attraction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个体,是森林公园构景的基本单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 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园园字[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公园主管处室:为深入贯彻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和中国森林公园发展30周年纪念大会的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查。要坚持“1个县(区)仅设立1处”的布局原则,应在不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交叉重叠的前提下,整合全县(区)范围内价值最突出的各类景观资源进行申报。 自2014年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专家评审会议调整为每年1次,申报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8月31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将在每年的年初举办专门的培训讲解活动。对参加了培训、出台了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政策文件、落实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申报单位,优先受理申报材料、安排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二)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审查。严格控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区域面积的,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民生项目所需、且不会造成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或重点景观景点的损失,同时鼓励调增区域面积和景观资源,确保森林公园总面积不减少并有所增加。 (三)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各省要认真做好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我办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报材料补正不合格的直接办理不予许可决定。 二、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一)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各省要严格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以及国家林业局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核,确保总体规划报批材料的齐全、规范。特别要督促做好对相关权利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报送的材料要包含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有效公示信息和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函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同时,要认真组织好专家评审,邀请科研院所、高校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评审,并报送专家评审的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沿革、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等。 (二)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包括生态环境评价、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三)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包括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四)总则要求。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分期等。 (五)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包括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森林公园主题定位、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森林公园发展战略、主题定位与营销策划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包括森林公园环境容量、游客容量以及旅游区位分析、客源市场分析、游客规划预测等。 (七)植被与森林景观规划。包括规划原则、植被规划、森林景观规划、风景林经营管理规划。 (八)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包括规划原则、重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 (九)生态文化建设规划。包括规划原则、生态文化建设重点和布局、生态文化设施规划、解说系统规划。

(十)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包括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定位、游憩项目策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线组织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供电规划、供热规划、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与设施规划。 (十二)防灾及应急管理规划。包括灾害历史、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规划、其他灾害防治、监测与应急预案。 (十三)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况。 (十四)社区发展规划。包括居民点分布现状分析、社区发展规划原则、社区发展规划。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估、采取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十六)投资估算。包括估算依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十七)效益评估。包括生态效益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经济效益评估。 (十八)分期建设规划。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中远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 (十九)实施保障措施。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 (二十)图纸要求。包括区位图(对外关系图)、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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