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商标

商标

2001年12月31日,重庆市长寿县某按摩器生产厂商向商标局申请将使用在该按摩器上的“长寿”标志注册为商标。2002年元月15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3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驳回该申请。该厂商于2002年元月20日收到该驳回申请的决定。另外,该县另有一厂商在某保健器材上使用为注册的“长寿”商标。问

(1)如该按摩器生产厂商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于何时向谁提出申请复议?

(2)你认为复议结果应当是如何?理由是什么?

(3)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该按摩器生产厂商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最后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另一保健器材生产厂商能否继续使用“长寿”作为商标?为什么?

参考答案:(1)应予2月5日之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应当改变初审决定。因为“长寿”具有“岁数大”等其他含义,应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用“长寿”作为保健器的商标,是一种暗示商标,而不是叙述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符合商标申请的条件。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取得、维持和撤销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能。因为此时使用将侵犯商标专用权。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

本案是一起法国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梦特娇”商标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的处理对采用类似侵权手段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较好,被最高法院评为200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

原告法国梦特娇自1986年6月起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4个商标:“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两个。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在服装上使用“梦特娇·梅蒸”或“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以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货架上、价格标签上使用“梦特娇”标志,在专卖店的店门以及店内使用“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梦特娇”、“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以及包装袋上直接使用被告香港梦特娇的中英文企业名

称,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所使用的包装袋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袋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企业名称、商品上及经营过程中综合性使用原告的“梦特娇”商标,以达到使消费者混淆从中牟利的目的,其侵权行为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本案审理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服装行业的关注,各大媒体都刊载了本案的审理情况,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合议庭最终判决认定三被告恶意串谋构成共同侵权,并按照法定赔偿金的最高额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FRUIT及图形”商标异议复审案

简要案情:

申请人美国某公司(原异议人)因“FRUIT及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异议裁定认为,申请人商标“FRUIT OF THE LOOM”(以下称引证商标)可译为“织机的果实”或“织机的产物”,被异议商标“FRUIT”主要含义则为“水果”,两者含义不同;引证商标文字使用简单的印刷体,被异议商标则造型独特,“F”和“R”均作了极大变形,与引证商标截然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水果图形也具有鲜明的特点,根本不会造成混淆,故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其一是商标近似的判断,其二是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其三是在先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

关于第一个问题。虽然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部分文字相同,但正如商标局异议裁定指出的,“被异议商标造型独特,“F”和“R”均作了极大变形,与引证商标截然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实际上,如果不加以提示,一般人是很难认读出被异议商标中首字母“F”的。因此,商评委认定双方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商标的音、形、义三要素中,“形”(即表现形式、视觉效果)在商标显著性或近似问题的判断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经过了独创设计,使文字的表现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增加了商标之间的区别性,那么,即使文字构成部分相同,还是可以不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反之,如果将不同的文字以特殊的字体、排列方式组合在一起,容易造成混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在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将“少大庄”三个字纵向排列,结果与在先注册在白酒商品上的“尖庄”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

关于第二个问题。申请人主张其“FRUIT OF THE LOOM”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是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其中,申请人商标在中国、美国的注册证仅能说明其商标的权利归属,不能反映实际使用的情况;被许可生产带有申请人商标产品的国家名单、申请人产品销售国家名单、产品销售目录、商标注册国家列表、广告宣传费用表,为申请人单方制作,缺乏公信力,证明力较弱。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材料数量有限,又基本上是在国外形成,难以被中国消费者所了解。因此,不能认定申请人的商标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总之,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要通过有关该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的“量”的积累,来反映商标知名度的“质”的变化,如果不能提交足够的证据,一般而言,其主张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如何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目前,学术界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讨,但还没有哪部法律对“商号权”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对而言,商号权是一项比较微弱的权利。在商评委与商标局联合对外公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认为,在先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是:1、商号的登记、使用时间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2、该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具体来说,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在先商号的独创性。如果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并非常见的词语,而是没有确切含义的臆造词汇,则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2)在先商号的知名度。认定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知名度,应从商号的登记时间、使用该商号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经营业绩、广告宣传情况等方面来考察。(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原则上应当相同或者类似。概括地说,处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防止在先权利人的商誉受到不正当的借用或损害,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号予以登记,进行“搭便车”式的使用与宣传,如前些年的“花都机”事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明知或应知为他人在先使用、登记并已建立起市场信誉的商号,却在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亦为法律所不容。本案中,申请人的“FRUIT OF THE LOOM”商标与商号在中国的知名度并不高,被异议商标文字“FRUIT”(即水果)又是常见的英文单词,并且经过了较有独创性的设计,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存在借用或损害申请人商誉的问题,也就不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侵犯。

① “iPad”权属之争终收官

3.5万英镑,美国苹果公司认为买了10件商标,而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却认为只卖了8件商标。两件未达共识的“iPad”商标自2010年6月至2012年已在中国接连引发4起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上海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遭遇中止审理裁定后,此前连败两阵的美国苹果公司获得了短暂的喘息时间。2012年2月29日,这场商标权纠纷事件核心一案即“iPad”商标权属争议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了第1590557号及第1682310号“iPad”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合同法意义上的交易事实问题上。当日,这场关键的“iPad”权属争议案持续审理了近6个小时,双方在还原是否存在一份事实合同、以及双方是否受IP公司曾与唯冠深圳关联公司唯冠台湾间签订的商标转让书面合同约束这一事实过程中,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别给出了不同版本的说法。2012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美国苹果公司按调解书的要求向法院指定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并于2012年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美国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也随之落下帷幕。

点评:该案涉及到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权属争议及其解决模式问题,因为“iPad”商标前期交易中的失误,美国苹果公司付出了6000万美元的代价。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必须谨慎确定商标战略,尊重中国法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好准备。该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成为企业资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商标的规范注册与法律保护提升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内容来看待。

② 屈臣氏争议“smart”被驳

提到“smart”商标,大多数人可能首先会联想到德国戴姆勒公司旗下著名的微型都市代步车品牌。鲜为人知的是,可口可乐公司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也拥有一件“smart”商标(注册号:第1494687号),该商标对应的饮料中文品牌则是为年轻消费者所熟悉的“醒目”。

针对可口可乐公司该“smart”商标,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多年之前便提出了撤销争议,原因在于后者在桶装饮用水商品上亦存在一件将“smart”文字作为商标主要部分的“Smart Qool”品牌。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smart”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关于该商标缺乏显著性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早在2009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smart”含义为“整洁的,聪明的,时髦的,快速的”(上述翻译见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并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征的标志,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关于争议商标“smart”不具备商标识别特征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smart”予以维持。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随后,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其实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就“smart”商标曾多次交手,争议商标“smart”的含义是否仅仅直接表示了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性成为了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来衡量。在本案中,“smart”作为外文单词虽然有固有含义,但是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其商品来源,并不影响对显著特征的认定。

③ 两地“荣华”月饼难分清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与中国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于“荣华”系列商标的争议之战已持续10年之久,2012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苏氏荣华侵犯香港荣华4件“花好月圆”图案注册商标判决,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苏氏荣华构成对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侵犯的判决。

之前,香港荣华曾两次以恶意注册为由申请撤销佛山“荣华月”商标、“蝶恋花”图形商标。撤销申请被驳回后,香港荣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对其诉求未予支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作出后,双方却对这份判决有截然不同的解读。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苏氏荣华方面却认为“荣华”商标所有权属于其所有。2013年1月28日,香港荣华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苏氏荣华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点评:关于“荣华”商标权属问题系列案件,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其在中国内地范围内有权使用“荣华月饼”;苏氏荣华方面则认为,其享有“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饼、糕点等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都构成商标侵权。综观这场持续14年的纷争,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苏氏荣华手握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商标的商标权,而香港荣华则早于前者使用“荣华月饼”作为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究竟是谁侵了谁的权,有待进一步厘清。

④ “乔丹”引飞人维权诉讼

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于2012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姓名“乔丹”,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乔丹”商标未唯一指向篮球明星的姓名“迈克尔·乔丹”,二者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能认定“乔丹”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故在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未支持异议人姓名权的主张,“乔丹”商标被裁定核准注册。

点评:如果没有这次的官司之争,或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功上市募集资金。本次事件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了个醒:借助名人打“擦边球”终会出现问题,切勿为“名”所累。国内品牌要坚持自主创新的道路,提高产品研发设计的能力、渠道销售力、整个渠道供应链的管理水平等,才是未来成功之路。另外,不管是从保护他人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从规范商标市场环境考虑,该案都将具有指导意义。

⑤ “掌礼司”舞出公益之争

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一的舞狮,大家都不陌生。2012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舞狮传人诉北海公园商标侵权一案。“太师老会”舞狮技艺传人董云认为北海公园未经其许可,以“掌礼司狮子会”名义进行舞狮表演和宣传,侵犯其“掌礼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与之对薄公堂。

董云称,其系民间艺术舞狮“掌礼司”的传人,于2003年取得了第3100796号“掌礼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北海公园未经其许可,在媒体上以“掌仪司”的名义进行宣传,并以“掌

礼司狮子会”的名义在北海公园进行舞狮表演活动,在现场以大幅宣传展版形式进行介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海公园方面辩称,其是正当的公益性使用。

对此董云却认为“掌礼司太狮会”从狮子头的款式到舞狮的动作口诀、相关仪式、行话都具有皇家特色,其申请注册“掌礼司”商标,正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护民间艺术。

点评:本案的意义在于,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何取舍才能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土壤。民间文化的传承通过多种方式在传承,而且现在发展的形式大多非常脆弱,现代的法律应起到保护传统文化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广泛的受众和继承者,但个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为商标使用是否会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还有待法律的考量。

⑥ “王老吉”之争尘埃未定

随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初作出的裁决书,旷日持久的“王老吉”商标之争已初步有了定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这就意味着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初战告捷,“王老吉”商标将重回广药怀抱。对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而言,这无疑是个无比沉重的打击,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原本以为尘埃落定的“红绿之争”再起波澜,且大有升级之态势,最终将“标”落谁家、加多宝集团是否要面临巨额的商标侵权索赔都变得扑朔迷离起来。2012年5月21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王老吉”凉茶发展规划及“凉茶就喝王老吉”的新红罐“王老吉”凉茶广告语。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一方依法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也可能为其处理库存凉茶、重整快消品渠道等事宜赢得一些时间。而根据该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一方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可能存在侵害商标权问题;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一方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案涉产品配方以及申请人使用包装、装潢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此外,双方尚可能存在网络域名权属、侵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等问题。

点评:围绕着“王老吉”之争,双方争夺的焦点也从“王老吉”商标授权纠纷到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再到“改名”广告词之争中的虚假宣传问题,目前双方已经不是对“王老吉”商标权归属的纠纷,而是对“王老吉”商标价值的争夺。不管“王老吉”之争最终结果如何,但愿这一民族品牌能够继续发展并不断走向辉煌。

⑦ “苏富比”八年争夺未果

为明确“苏富比”商标的在先权属,英国苏富比拍卖行(下称英国苏富比)与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四川苏富比)已耗费8年时间来争夺。2012年,随着英国苏富比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苏富比”商标权属纠纷正式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此次诉讼,因为直接涉及“苏富比”商标最终的归属问题,并将对英国苏富比和四川苏富比今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备受业界关注。

在此次诉讼中英国苏富比表示,相关法院判决已确认其“苏富比”商标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在行政程序中也提交大量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未给予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此不予审查,对其提出的认定其在先使用的“苏富比”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也未予审理,违背了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此四川苏富比表示,英国苏富比仅在中国注册了“SOTHEBY’S”商标,2008年3月14日前,其在中国香港使用的企业字号是“索斯比”,并非“苏富比”。而且,“苏富比”字号的知名度确实是通过四川苏富比在全世界的使用才取得的。2013年两家“苏富比”还将继续展开争夺。

点评:近年来,拍卖行业在中国不断升温,经过多年经营,“苏富比”已经成为拍卖行业的知名品牌。然而多轮诉讼之后,“四川苏富比”、“中国苏富比集团”与英国的“苏富比拍卖行”的关系在大众眼中似乎显得有点扑朔迷离。对于已有上百年历史的苏富比拍卖行而言,恐将在中国市场上再次面临“苏富比”商标权的争议,并对国内拍卖行业知识产权问题造成深远影响。

⑧ 百度与360大战胜负未分

因认为自身商标权、著作权被侵犯,并遭遇不正当竞争,2012年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一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百度公司此次起诉的主要理由是两被告推出的“360安全卫士”软件擅自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造成混淆。对此奇虎公司方面并未进行实体答辩,而是首先在程序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点评: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不同网络运营商如何保持竞争法意义上的良性竞争关系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有关互联网的行业规则和法律规制更是亟待出台,以对网络环境下的行业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引导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⑨ “采蝶轩”蛋糕谁是正宗

食品市场上,在广东和安徽两地均存在数百家“采蝶轩”糕点房,其店面名称虽类似但经营主体却无关系,而两地企业在市场上的不期而遇,在2012年引发了一场诉争。

来自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梁或以侵犯“采蝶轩文字及图”和“蝴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采蝶轩”,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等。合肥“采蝶轩”和中山“采蝶轩”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双方均注册有“采蝶轩”类似商标,其因注册类别不同,双方存有一定争议。

点评:商标是企业的载体,承载着企业所有的内涵,包括技术含量、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服务和管理水平、诚信度、企业文化等诸多元素,因此企业自身应强化商标意识,做到“商

品未动、商标先行”,及时进行商标注册,防止被抢注而出现尴尬;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另外,两家“采蝶轩”是否能进行品牌共享,达成合作共赢,这场官司或许还可以有其他答案。

⑩ “国酒茅台”注册惹争议

捱过商标注册初审公告期月余之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责任有限公司仍难脱离舆论的中心。在与两家同乡企业——“荣和烧坊”(王茅)及“恒兴烧坊”(赖茅)之间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相继曝光下,贵州茅台酒厂责任有限公司对内整合当地酒业资源、对外确立“国酒”品牌形象的“国酒茅台”大战略在2012年已悄然浮现。连续数月,从白酒行业的集体呛声反对,到知识产权业界专家纷纷撰文批驳,使4件“国酒茅台”商标最终遭遇到100余件异议申请在2012年的商标事件中显得格外突兀。

点评:全国性品牌集体围攻,区域性品牌冷眼旁观,社会公众热议不断。“国酒茅台”作为商标注册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和舆论讨伐。或许“茅台”如果能够做到人民心目中的国酒,意义远大于去申请一个国酒的商标。任何国字号的产品都应该起到推动国家价值成长的作用——“茅台”,你准备好了吗?

“长安现代”!商标异议案

长安现代(南昌)科技有限公司抢注了“长安现代”商标,在进入公示期后,长安公司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

据了解,申请注册“长安现代”商标的是江西的一家企业,名为长安现代(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一旦该商标注册成功,长安公司将可能在计算机用介面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信号灯、电子防盗装置等多个项目上遭遇侵权,并损失大量市场,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长安公司决定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

质疑:三方面构成侵权

长安公司认为,长安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长安商标的专用权。其一,将异议人驰名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登记,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其二,将异

议人在先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构成了对异议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犯;其三,构成对异议人同类别在先商标权的侵犯。

据长安公司负责人介绍,被异议人长安现代(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其企业字号为长安,于2001年成立,而异议人长安公司早已于1999年被核准为驰名商标。根据国务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驰名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被异议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异议人名称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被异议商标“长安现代”与引证商标“长安”比较,其汉字部分的前两字完全相同。加之“现代”用于指定商品上,对相关商品构成了直接性的描述,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两商标含义近似,显著部分相同。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上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势必产生产品来源上的混淆,导致事实上的误认,对异议人驰名商标、极高的商业信誉构成淡化和弱化,对异议人巨大的无形资产构成了贬损,是“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被异议商标与长安公司第1438528号第9类引证商标商品项目为同一个类别上的类似商品,因而与异议人在第9类上的在先商标相冲突。不仅如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项目与异议人第12类长安驰名商标的商品项目相关联。

“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长城及图”是原告中粮集团使用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并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长城”商标中的文字具有识别原告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被告“嘉裕长城”虽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但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含有“长城”文字的“嘉裕长城”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与原告产品相混淆,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联系。被告的“嘉裕长城”商标使用了原告“长城”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侵犯了原告“长城”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点评:

本案是北京法院目前涉案标的、判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假冒、搭便车等各种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汉都公司申请注册,取得了“千禧龙QIANGXILONG”文字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等商品。后汉都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

但并未生产标有该商标的电视机。1999年12月18日至2000年1月30日,为促进TCL王牌彩电的销售,TCL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销售公司在全国一些城市开展了“千禧龙大行动”为主题的促销宣传活动。TCL集团公司在徐州百货大楼的宣传促销活动以及上海《新民晚报》的广告宣传中,在其TCL王牌彩电的宣传品或广告横幅和报纸广告中使用了“千禧龙大行动”字样及龙形图案。销售公司在南宁、南昌、杭州、南京等地对“千禧龙大行动”进行了宣传。江苏省高院判决认为,TCL集团公司既未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千禧龙”文字,也未将“千禧龙”作为商标使用,而只是在TCL王牌彩电促销活动中将“千禧龙”文字作为宣传用语使用,且在相关的广告宣传中,TCL集团公司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其注册商标“TCL”,客观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千禧龙”误认为商品商标,显然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属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的情形。

“老坛子”诉统一企业案

原告陈永祥于2004年取得“老坛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29类,包括泡菜、酸菜、腌制蔬菜、咸菜、榨菜、腐乳、蔬菜汤料等。商标为一坛子的正面视图,下有“老坛子”三个中文字,坛子中间为“LAO TAN ZI”拼音。被告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方便面产品“统一巧面馆老坛酸菜牛肉面”的包装袋内配有一调味包。调味包内的实物为酸菜。调味包的包装袋上印有一坛子的正面半身视图、图下印有“老坛酸菜风味包”几个由大至小的字,调味包左上角印有统一企业的图形与英文组合商标。

在本案中,调味包虽是商品或商品的一部分,但密封在包装袋内,在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打开外包装后会看见酸菜调味包,这时需结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考察消费者在使用该酸菜调味包时会不会误认为是陈永祥生产的或陈永祥许可生产的产品。就显著性而言,“老坛子”虽不是泡菜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坛子是制作泡菜的传统工具。因此,“老坛子”用以指示特定泡菜生产者的功能较弱,显著性不强。就知名度而言,“老坛子”的市场认同度不高,而统一方便面知名度高,并且将坛子图形和“老坛”文字用于装潢方便面产品的时间早于陈永祥的“老坛子”商标的注册时间,一般消费者将统一企业的酸菜调味包误认为陈永祥生产产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伊利”商标案

2000年6月2日,尤某以温州市龙湾海城和成水暖经营部名义申请“YiLi+伊利”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等。后伊利公司以“YiLi+伊利”商标与其1991年10月8日申请注册的、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指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

的“伊利”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害损害”的情形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北京市一中院以商标淡化为由判决商标注册会给伊利公司带来损害。

该判决指出,鉴于伊利商标的极高的知名度,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所应考虑的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强度相当,作更宽泛的考虑。

尤某将“伊利”作为水龙头等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尽管注册申请的商品类别在生产销售等方面与伊利公司没有关联之处,但可以认定其使用行为客观上带来了减弱“伊利”作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

其使用在卫生器械和设备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不洁物发生联想,伊利公司据此有理由认为尤某的这种使用行为会贬损“伊利”商标声誉。

同时,因伊利商标极高的知名度,伊利公司有理由认为,尤某的这种使用行为无形中利用了伊利公司“伊利”商标的市场声望,无偿占用了伊利公司因付出努力和大量的投资而换来的知名度的利益成果。

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侵权责任问题分析

. 网络交易平台不是共同销售者

2. 网络环境下,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没有对商品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

3. 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主观状态是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问题

4. 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防止侵权进一步发生的义务。

彪马诉淘宝案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彪马股份公司,1978年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形图”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后,原告在中国大量使用了上述商标,并取得巨大成功。

由第一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的淘宝网为43932个PUMA产品网络商店提供支持平台,这些网络商店遍布全国,全国性地销售PUMA侵权产品。在淘宝网上由第二被告陈仰蓉所经营管理的网络商店也在广州大量销售PUMA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元宝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由于网络延伸空间的全球性,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对网络商店所售商品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当面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每一个网络商店销售的每一种商品的商标合法性负责,超出了其能力范围。淘宝网在完善售假制裁规则方面作了努力,PUMA指控

其违反了事前审查义务及事后补救义务,协助陈某售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定,陈某的售假行为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8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

?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1. 常见的服务有金融、交通、通信、教育、娱乐、餐饮、住宿等。

2. 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电信、新东方、肯德基、凯宾斯基。

?集体商标

1. “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 如沙县小吃、重庆火锅、扬州炒饭等。

?证明商标

1.“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 如绿色食品、真皮标志、金华火腿、中宁枸杞、桂林米粉、西湖龙井等。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异同

1. 区别:集体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之间存在特定的经济关系,证明商标则否。

2. 相同:两者都表明标志单一的商品或服务品质控制源,即由注册商标权人控制商标使用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品质。

◆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

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9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

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11条

◆显著性的定义

◆区别性

“何谓商标的显著特征,从文字或图形的创意设计角度评价,用来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结合,其立意新颖,选材独特,形式上简洁抽象,具有和其他商标相区别的特点。”

◆判断显著性的标准

1. 符号本身的独特性

2. 与其他商品相区别

◆“商标的显著性就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区别此产品与彼产品,此服

务与彼服务。”

商标显著性的来源

◆固有显著性(第一含义)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台湾地区的强势商标

和弱势商标

◆美国法院依据显著性,将商标分为1. 通用性(generic);2. 叙述性(descriptive);

3. 隐喻性(suggestive);

4. 任意性(arbitrary);

5. 臆造性(fanciful)。

?“通用性标志”是指标志表征一类商品的类型、型号、等级等,例如“高丽白”之于人参;“红富士”之于苹果。

?“隐喻性标志”是指标志由常用词构成,其通常含义与商品或服务虽然没有直接、明显的联系,但隐喻、暗示地表示商品的属性或特点,经想象可以得知其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品性。例如:“健力宝”之于饮料;“婷美”之于女性瘦身产品。

?“任意性标志”是指标志由常用词构成,其通常含义与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疏远。例如,“苹果”之于电脑,“双规”之于老鼠药。

“臆造性标志”是指标志构成要素来自杜撰,并无现存的特定含义。例如:Haier,格力?臆造性标志、任意性标志、隐喻性标志,其本身与商品属性无关,无助于识别商品,经营者需要通过自己的促销和诚信经营才能在相关公众中建立其与商品的社会经济联系。如“苹果”。

?鉴于经营者为此需要付出的努力,商标法给予更强的保护。

?然而,如果持续使用使得描述性标志在消费者头脑中的首要意义不是表征商品,而是识别商品来源,则取得显著性。如“两面针”牙膏。

此即所谓第二含义,通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特殊的信息反应。

◆《商标审理标准》之八之2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审查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

(2)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状况;

(3)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本身的特点;

(4)使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案例: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

◆案情:

◆湖南省宁乡县茶叶公司于1990年5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沩山牌及图”,商标

局于1991年5月20日核准注册,核定商品项目为第30类“茶”。2002年2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湖南省宁乡县八溪茶厂,2002年6月再转让给沩山茶业公司。

◆2004年6月14日,湘沩名茶厂等六公司主张,“沩山毛尖”为茶业商品的通用名称,

争议商标以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2005年5月9日,宁乡县茶叶协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对‘沩山’争议商标答辩的补充意见”,认为“沩山毛尖”“沩山茶叶”的独特上等品质,出名的关键因素源自独特的自然环境。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30日向沩山茶业公司发出通知,指出“以上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特点,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2001】第十一条第1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沩山茶”历史悠久,声誉很高,得到公众认可。

◆沩山乡许多厂家都在生产沩山茶,并对其产品进行广泛宣传。

◆沩山茶的知名度得益于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

◆因此,沩山乡的茶厂理应合理享用当地的自然资源,不能妨碍他人使用。

◆沩山茶业公司注册了“沩山茶”,并禁止其他厂家使用“沩山”字样,妨碍了茶农利

益,属于独占自然资源。

◆茶叶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产品,不同产地的茶叶,其品质、特点完全不同。茶叶产

地的名称同时也表明了该茶叶突出的、区别于其他产地茶叶的品质特点。

◆“沩山茶”商标虽然还有图形部分,但依据一般消费习惯,消费者会将文字部分作

为商标的主要识别和呼叫对象,争议商标的图形无法使其整体产生显著性。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

◆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湖南省宁乡县沩山乡自古产茶,并且沩山乡独特的地理和

自然环境造就了沩山茶的品质特点。争议商标由沩山牌文字及图组成,一般消费者会将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主要识别部分和呼叫对象,故其整体不具有显著性。

◆北京市高院的判决:

◆关于“沩山牌及图”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根据湘沩名茶厂等六公司提交的证据,能

够确认“沩山毛尖”为一茶叶品种,其命名源自沩山地区特定的山、水等自然环境以及特定的工艺所形成的品质、特色;且能够体现当地特色的自然资源。因此,“沩山”文字已经具有表示产品质量的含义,缺乏显著性。

◆最高院的判决:

◆判断显著性,应当依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

判断,不能因为争议商标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

◆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拼音及相关图形组成,并非单纯的文字。

◆争议商标已经过了近二十年的使用,且2002年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鉴于此,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

产品来源,因此,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

◆问题一:

◆标志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是不同的

◆原审法院混淆了两者,认为文字部分作为主要识别部分和呼叫对象,因而争议商标

整体不具有显著性。

◆但“呼叫”不是公众认知商标的主要方式,还可能利用观察商品包装,留心商标的

图案部分。如宝马。

文字“BMW”和图形都可以作为主要识别部分,

图形甚至比文字更显著。

◆获得显著性的法律条件(即第二含义)

◆长期使用并不足以使描述性标志获得显著性。关键在于公众的认可。

◆二、合法性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

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

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

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

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10条

◆合法性含义:商标标识本身不属于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禁止性的要求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

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为什么?

◆如果允许,可能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

◆“中南海”香烟的商标争议。类似的:中华牌香烟、中华牙膏。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CHINA,ZHONGGUO,CHINAR,CHAIN,CRINA,中国星,

红旗,紫光阁

◆禁止性的要求1的例外: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

◆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

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性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

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如:中国长城。

◆禁止性的要求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

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意玛

◆禁止性的要求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

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禁止性的要求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

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禁止性的要求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禁止性的要求6:带有民族歧视的。用于摩托车品牌如何?用于卫生洁具品牌如何?

◆禁止性的要求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

◆禁止性的要求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CAPITALIST

(用于啤酒不可)、DANDY(用于绳索、网则可,用于服装则不可)、“乡巴佬”(用于食品则可)

◆禁止性的要求9: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

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包括全称、简称、拼音形式)3、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的。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外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获得

注册。5、注册商标虽含有地名,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如“加州红”不能作为商标,但“伦敦雾”可以,因后者是一种自然现象。

◆三、标志的非功能性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

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法》第12条

◆“芬达”饮料瓶商标注册申请失败的启示!

◆非功能性的基本法理

◆商标法鼓励品牌竞争,不妨碍市场经营者之间就商品和服务本身进行市场竞争。换

言之,商品之间就品质、成本、性能等的市场竞争,不应因为商标保护而扭曲。

◆非功能性原则旨在平衡两种冲突的法益: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和选择识别商品

来源方式的自由。

◆功能性的内容

◆实用功能性

◆ 如果商品特征为商品使用或性能所必需,或者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而

独占使用该特征会给其他竞争者带来非由商业信誉本身产生的严重不利,则该特征就是功能性的。

◆例如,药片的颜色通常为白色,如果将白色作为商标的内涵获得注册,就意味

着其他竞争者不能使用白色,只能使用其他颜色,从而增加了生产成本。白色即为功能性标志。

◆例如,饮料瓶使用的黑色由于影响商品的效能而具有功能性,因为黑色可以完

全避光,由此来保持瓶子内容的新鲜;同时黑色使消费者肉眼看不见瓶子里饮料的果汁和果肉之间的分离,而消费者一旦看到这种分离状态会大倒胃口。

◆飞利浦诉雷明顿案

◆飞利浦公司于1966年开发出一款新型电动剃须刀,该产品带有三个旋转的圆

形刀头,刀头呈等边三角形分布。该外形曾注册了外观设计,但保护期已经届满。

1985年,飞利浦公司对其三头电动剃须刀刀头的俯视图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获批。

1995年雷明顿公司生产同样的三头电动剃须刀,外形与飞利浦公司相似。飞利浦公司因此起诉雷明顿公司侵犯其商标权。雷明顿反诉请求撤销飞利浦的商标申请。欧洲法院判处认为,三头设计具有功能性,盘踞飞利浦败诉,撤销其商标权。

◆美学功能性

◆ 如果消费者很大程度上因为商品所具有的美学功能而购买商品,则相应的

美学功能就具有功能性,他们具有美学价值,有助于实现商品的目的。

◆例如,模仿他人的瓷器设计花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前提是,设计花样没有

申请专利或者著作权,或者知识产权保护已过保护期。

◆答案是:不构成。因为消费者购买瓷器,除了考虑品质、价格等因素外,还需

要考虑外观因素。如果用商标法来保护,就意味着其他竞争者不能使用类似设计,不利于市场竞争。

◆四、在先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

利相冲突。”——《商标法》第9条

◆在先权利的类型

◆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肖像权。

◆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形

◆在先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

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被宣告无效。

◆ e.g.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冈酒厂案

◆成立商标与在先著作权冲突的要件:

◆ 1. 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相似

◆ 2. 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 3. 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问题:何谓相同或实质相似?

◆解决: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如Mc’donald与Mc’donold

◆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未经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

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被宣告无效。

◆成立商标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要件:

◆ 1.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

◆ 2. 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 3. 系争商品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 4. 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授权

◆在先姓名权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姓名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

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被宣告无效。

◆成立商标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要件:

◆ 1. 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宗庆后案”)

◆问题:使用虚拟人物的姓名或者已故人物的姓名?“林黛玉”、“杜甫”

◆ 2. 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 3. 姓名不具有其他含义

◆问题:如果姓名具有其他含义,则不违反在先性。“黎明诉沈阳黎明发动机制

造公司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

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

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四节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盘尼西林”

◆“伊利”商标案

◆第八讲商标权的无效宣告,第一节注册不当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授权书(例范本)

商标授权书 (范本 ) 商标授权书(范本) XXX公司授权 XXX 公司授权使用 XXX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XXXXXXXXX ,用于XX 大街XX 号店铺广告牌匾的使用。授权使用时间: XXXX年XX 月XX 日至XXXX 年XX 月XX 日。授权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时间:被授权单位或个人签字盖 章时间: 第二篇:商标授权书范本3100 字 商标授权书 编号:-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 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 (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省内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类商标。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 的说明文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 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 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 的要求。 九、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 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

可口可乐(coca-cola)品牌分析报告

可口可乐(coca-cola)品牌分析报告 1、品牌名:可口可乐(coca-cola) 2、企业简介: 世界最大的软饮料公司。公司总部设在美国亚特兰大。1989年资产额82.825亿美元,雇佣职工2万多人。可口可乐公司1919年9月5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1960年进入美国最大的100家工业公司的行列;1983年居第48位。1960~1983年,该公司的销售额、资产额和净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2.2%、11.5%和12.3%。 可口可乐公司制造和分配浓缩软饮料和果汁,它的产品可口可乐是从可口和可乐两种植物的叶子和果实中取出液汁制成的一种饮料。作为该公司主要部门的软饮料每年的销售额约占公司总销售额的80%。软饮料产品占公司总利润的88%。可口可乐美国公司(CoCa-Cola USA)是可口可乐公司最大的销售商;该公司食品部制造和销售冷冻、浓缩柑橘和各种果汁、柠檬晶、咖啡和茶。酒类部门生产和销售各种牌号的酒,主要销于国内市场,是美国第四家最大的酒类生产和销售者;该公司还生产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消费产品如防臭剂、湿手巾纸等。 可口可乐公司是举世闻名的汽水大王,它在全球各地有500余种产品销售,其中可口可乐、健怡可口可乐、雪碧、芬达四大品牌在全球最畅销汽水前5位中独占4位。Coca-Cola广告遍天下。该公司重视国际市场,在外国就地制造,就地销售,获取厚利。1981年,该公司在国外的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62%,销售活动分布在145个国家和地区。在饮料、食品和其他方面,该公司在国外拥有8家子公司。在国外的装瓶厂子公司有15家,在美国特拉华州的2家子公司——可口可乐国际公司和可口可乐出口公司,参加可口可乐公司的出口活动。 3、传播目标:: 把可口可乐青春、健康、有活力、有激情文化以名人代言的形式融入到中国文化中,抓住中国重要契机,融入中国市场。 4、旗下产品及其特点: 酷儿 可口可乐家族里又纯又真的小孩,就象它爱喝的果汁一样。 1999年,酷儿一诞生,健康、快乐就不断散播开来。 2001年底,橙汁和苹果汁酷儿首度来到中国。 醒目

补办商标注册证流程及申请费用

补办商标注册证书申请流程及费用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证书上面载明了商标注册号、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类别、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商标图样注册日期以及有效期等信息。如果您的《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商标专用权信息就不完整,对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保护也无从谈起。因此,《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公司宝就在下文来给您详细介绍下补办商标注册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商标法对于补办商标注册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 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 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 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二、申请补办商标注册证书流程 1.申请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应当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公司宝补办商标证书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填写的商品/服务类别、商标注册号应当与原商标注册证上的一致。 3.如果补证与变更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的,应当分别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可以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 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是变更前的商标注

册人名义(此证必须与变更证明同时使用);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 4.如果补发商标注册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可以以转让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受让人名义提出。 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证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名义为转让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此证必须与转让证明用时使用);以受让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为受让人名义。 5.因《商标注册证》破损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应当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 三、商标局对于补办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审查 商标局收到补发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后,将基于以下情况进行审查: 1.核对商标类别、商标注册号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信息相符 2.核对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名义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信息相符,如果不符的,检查是否存在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转让等情况。 3.核对商标的注册状态,检查该商标是否存在注销、撤销等情况。 经审查合格,发给《商标注册证》。 四、补办商标注册证需要多少钱? 补办商标注册证书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补发商标注册证规费为1000元人民币。公司宝可以为您补办商标注册证书,收取费用为1500元(含1000元补办商标注册证规费+500元代理服务费) 五、补办商标注册证需警惕以下几点失误的发生 1.商标注册号、类别填写错误。 例如在申请时将注册号“1534232”写为“1534233”,将类别5写为6等笔误。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以及解决办法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以及解决办法 报载:广州、中山有两家公司同时使用“好太太”作为商标和商号。但最近,广州“好太太”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将中山的“好太太”告上法庭。中山“好太太”将广州“好太太”也告上法院,要求追究后者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据了解,以“好太太”为商标或商号的公司全国不下10家。商标与商号似乎是天生的冤家,一直以来就冲突不断,以前我们一般看到的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总有一方基于不正当的竞争目的,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或者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两个“好太太”商号相同,商标相同,他们分别注册,各自使用,注册都没有法律上的瑕疵,使用过程中大家都很别扭,但是无可奈何,大家还能平安相处,当其中一个被评为驰名商标后,各方均衡的力量被打破,于是冲突爆发,双方都诉之法律解决。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另一面,也将我们更深层次地思考商标与商号冲突的问题。 一、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成因 商标为生产者所拥有,商标必须要依附在其生产者身上,商号是企业的化身,商标对商号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标可以登记为商号,商号也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权与商号权高度相似性。两者尽管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使用功能上,尤其对广大的消费者而言,都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降低搜寻成本的作用。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企业字号逐渐与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消费者通常把某种品牌的商品与某些厂家联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区别。比如人们见到“海尔”就自然联想到海尔公司及其家电产品,消费者并不刻意去区分商标与商号的法律性质有何不同。当商标和商号初此呈现在消费者面前都只具有基本的区分功能,可以说商标与商号是同根兄弟,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来看,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有些厚此薄彼了,明显对商号的保护弱于商标。商标有专门的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法律,商标受到行政与司法双重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会受到严厉的打击,甚至是可以被判刑的,而商号却没有那么幸运。 我国商标与商号分别由有两个部门主管,商标全国只由国家商标局一家注册。商标注册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有很多道关卡,第一关,商标局自行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予注册的,如果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不同类别也是不可以注册的。第二关,商标异议,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就进行公告,公告是要出版的,现在在网上公布,每个人都可以查阅,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自己认为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的理由,理由成立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第三关,商标争议,商标即使获得了注册,在一定时间内,还可以提出理由认为该商标不应该获得注册,而要求撤消该商标。可见商标的审查注册程序是很严格的,而且会给权利人许多次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在正常的情况同一个小类别是不会出现相同的商标的,基本能保持商标的全国唯一性。但是商号却由各个县以上的工商局来注册,一般情况下各工商局只在本行政区范围检索,如果没有发现有相同的商号即给以注册,商标只能保证在县级行政范围内的唯一性。所以全国在某个行业类别上只有一个“好太太”商标,但是在全国范围同一个行业每个县都可能出现一个“好太太”的商号。商标和商号的两种登记制度是造成商标和商号冲突法律上的根源。 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纯者利用了这个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

注册商标授权书范本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通鼎知识产权)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范本1 商标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可口可乐公司背景

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 Company)成立于1892年,目前总部设在美国乔亚州亚特兰大,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拥有全球48%市场占有率以及全球前三大饮料的二项(可口可乐排名第一,百事可乐第二,低热量可口可乐第三),其2001年营收达20,092百万美元,普通股股东权益则为11,351百万美元。可口可乐在200个国家拥有160种饮料品牌,包括汽水、运动饮料、乳类饮品、果汁、茶和咖啡,亦是全球最大的果汁饮料经销商(包括Minute Maid品牌),在美国排名第一的可口可乐为其取得超过40%的市场占有率,而雪碧(Sprite)则是成长最快的饮料,其它品牌包括伯克(Barq)的root beer(沙士),水果国度(Fruitopia)以及大浪(Surge)。 可口可乐这风行一百多年的奇妙液体,是在1886年由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人-约翰潘伯顿(Dr. John S. Pemberton)在家中后院中将碳酸水和糖以及其它原料混合在一个三脚壶中而发明的,同年十二月法兰克?罗宾森和大卫?窦及爱德?荷兰合伙并将新企业取名为潘柏顿化学公司。1887年6月6日潘柏顿申请可口可乐注册商标专利权,以确定他享有法律上的发言权,同年6月20日专利获准,一星期后潘柏顿售出股的三分之二以1,201美元代价卖给威立斯?维能窦和乔治?劳迪斯。1887年12月14日,劳迪斯及维能窦以1,200美金的代价把可口可乐的权利卖给约瑟夫?雅各。1888年5月1日阿沙?康德勒共花了2,300美金把可口可乐的所有权全部买下。1889年康德勒并没做多少广告,可口可乐却快速成长,其总销售量达到2,171加仑。1891年12月29日,康德勒申请成立可口可乐公司。1892年可口可乐公司获颁公司章程,正式组成公司。一九一九年,即康德勒退休几年之后,他的家族将可口可乐出售,价格高达2,500百万美元。比起他当年的投资总额2,200百美元,这个数字实在可观,买下他的是银行家伍德鲁夫,他在德拉瓦州注册,并且让股份公开上市,每股以40美元挂牌。 希望人们「一伸手就拿得到可口可乐」,这是在1923年当时担任执行长之罗伯特所提出的,其并下达予公司三个指导原则即绝对忠于公司与产品;产品简单化:一种饮料、一种瓶子、一个价格;合伙人的待遇要高。这些核心价值及指导原则亦成为可口可乐后来快速成长的秘诀之一。论及其成功真正的关键则是其能有效的预见未来之趋势,由其抢滩德国、培养下一任的总裁便可知,而罗伯特?柯伊祖埃塔(曾担任该公司之总裁)更叫道格?伊司威特(继任者)勤学市场公平竞争法,以免步入MICROSOFT、INTEL的后尘。真正令可口可乐的销售大步向前的原因是“可口可乐产品本身自我销售的能力”。一八九二年拓展可口可乐的业务,所使用的方式是「口耳相传」(可口可乐的销售员手上提着装满招待券的皮箱「上面写着:免费试喝一杯5美分的可口可乐」,搭乘火车,从一个乡镇前往另一个乡镇),「可口可乐」这个名字才是产品真正的价值所在,而其注册商标则是唯一的保障。买可口可乐附赠一些所谓的「经销商促销辅助品」,每件东西上面都印有可口可乐的商标,目的就是要加深顾客的印象。 1985年美国「可口可乐」总公司鉴于台湾市场的潜力,成立中美合资的"台湾「可口可乐」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太古集团加入成为主要股东之一。1994年英商太古饮料有限公司取得公司78%的股权,成为台湾「可口可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1995年4月改名为台湾太古「可口可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主要股东则为百慕达商太古洋行实业有限公司,持股达78.8%,董事长为史乐山,总经理则为殷耀文。透过「可口可乐」的增资和行销能力,加上本地装瓶厂对市场的了解,「可口可乐」产品全力冲刺市场,成为台湾饮料市场的要角。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摘要]当前我国缺少解决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直接法律规制。因而面对善意使用的在后商标所积累的商誉是否需要保护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采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做法,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来处理双方的关系。文章以“自由鸟”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情形,从而探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先注册商标;后商号;利益平衡;自由鸟;在先权利 近年来,因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多。法律上对于后注册商标与在先商号的权利冲突制定并出台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理论界探讨的也多是先使用商号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关系。那么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之间的关系怎么样呢?应该如何解决两者权利冲突? 一、典型案例——“自由鸟”商标侵权纠纷案 1991年,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前身在广东某地将“自由鸟”文字及图进行商标注册,经核准登记后,可在第25类服装等类别商品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1996年,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前身经过当地工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连云港地区可依法使用“自由鸟”商号。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主要将该商号用于自己店铺的牌匾、门楣等处。广东自由鸟公司经过经营,企业不断发展,于2008年进入连云港市场。此时,由于两家公司的商标商号名称相同而产生了纠纷,广东自由鸟公司提起了商标权侵权之诉。一审法院认为,广东自由鸟公司注册商标时间早于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商号登记时间,故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不属于在先使用“自由鸟”商号。并且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自由鸟”商号与上述三个商标的中文文字“自由鸟”完全相同,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使用“自由鸟”商号的行为不会在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首先,涉案的“自由鸟”商标用于广东自由鸟公司生产的“自由鸟”品牌服装。而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仅在店铺的牌匾、门楣等处使用其商号“自由鸟”,其使用其商号“自由鸟”的方式,使得具有基本分辨能力和一般社会注意力的公众进入“自由鸟”店铺后,会注意到该店铺实际经营的商品与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商品没有联系,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其次,从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的角度考虑,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前身在登记使用“自由鸟”字号时并不具有攀附“自由鸟”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在长达十多年的经营过程中,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一直是出于正常的营业需要合法善意地使用“自由鸟”字号,且在当地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因此,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绝对地以在先商标权人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利益作为唯一的衡量因素,认定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及其前身已经使用十多年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会给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其已经累积的商誉造成不当损害,对连云港自由鸟公司明显不公平。 上文案例属于典型的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纠纷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一二审法院在基本事实一致的情况下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可口可乐公司简介

前言 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 Company)成立于1892年,总部设在美国乔亚州亚特兰大,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拥有全球48%市场占有率以及全球前三大饮料的二项(可口可乐排名第一,百事可乐第二,低热量可口可乐第三),可口可乐在200个国家拥有160种饮料品牌,包括汽水、运动饮料、乳类饮品、果汁、茶和咖啡,亦是全球最大的果汁饮料经销商(包括Minute Maid品牌),在美国排名第一的可口可乐为其取得超过40%的市场占有率,而雪碧(Sprite)则是成长最快的饮料,其它品牌包括伯克(Barq)的root beer(沙士),水果国度(Fruitopia) 以及大浪(Surge)。 苏醒(revive)是可口可乐公司推出的新产品,为配合可口可乐公司的软饮料市场推进计划,特进行本次广告策划,本次策划将为“苏醒(revive)”饮料塑造独特的市场形象,并以全新的方式推向市场。 本次策划书的文本结构如下: 市场分析-饮料中国品牌发展历程 产品分析-自身产品特点/对手产品特点 销售与广告分析 企业营销战略-企业目标与市场策略 企业广告策划-广告目标/广告对象和市场/广告策划主题/广告创意设计 广告媒介策略-公共关系策略-广告效果预测,评估-实施策略

一 :市场分析 (一)饮料中国市场品牌发展历程 1980年全国饮料产量达到 368.0万吨,2000年产量达到2845.72万吨,比1980年增涨了7.73倍。2012年1、2月份全国的饮料产量达到1592.86万吨。据有关专家估计全年产量有望突破一亿吨。 近三十年来中国的饮料市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9 混沌中前行 可口可乐作为第一个外资企业重返中国市场,世界第一品牌将为中国饮料行业带来无数痛并快乐的回忆。可口可乐公司与中粮签订协议的时间比中美宣布正式建交还早四天,比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早五天,是当之无愧的霸主。但国产品牌如如后春笋一般冒出。 1982年年初,可口可乐开始在北京市场进行内销。4月,呼和浩特市国营红旗奶牛场领取营业执照,该牛场是伊利集团前身。1983年,三鹿率先研制、生产婴儿配方奶粉。此后三鹿多次开国内同行之先河:率先创造并推广“奶牛下乡、牛奶进城”城乡联合模式等。1984年健力宝饮料问世。1985年,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成立。1987年杭州娃哈哈成立,后来连续10年稳坐中国饮料行业龙头的位子。1988年,百事中国有限公司成立。前身为广东东莞黄江保健饮料厂的太阳神也于当年成立,之后其生产的营养饮料畅销全国,也是国内第一个运用CIS成功的典范饮料企业。1989年乐百氏创办于当年,创

商标所有权证明书

商标授权证明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公司是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 。现授权向贵局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 对于因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公司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授权人:(公章) 年月日篇二:商标持有人授权证明书 商标持有人授权证明书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我单位(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商标持有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现授权__________ 注册______ 域名。 对于因注册____________域名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单位(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授权人:(印章) 年月日篇三:商标所有权的权利保证书 商标所有权的权利保证书 印刷品的商标(图案)所有权归我单位所有。若发现侵权行为,我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商标(图案)图样 (盖骑缝章) (单位公章)年月日篇四:商标使用授权书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类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独占、□排他、□普通)。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该商标,剩余的商标标识应;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月内撤出市场。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纠纷解决方式: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5438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协议示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协议示范文 本)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 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 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

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合同示范样本

合同编号: 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注册号或证件号():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代理方): 注册号: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以及其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基本上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代理事项 甲方拟就如下件商标委托乙方向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就本合同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含商标局规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2.代理费用支付方式(请在选取项前打“√”): □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 □在年月日之前,甲方一次性付清。 □其她:。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有关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2.甲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状况告知乙方,因未及时告知导致后果由甲方承担。 3.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理解和征询本合同委托事项进展状况。 4.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有关文献资料。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商标代理承办人,期间如乙方变更商标代理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 2.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对上述委托事项关于内容、资料和信息负有保管和保守秘密义务,除已公开,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因泄露秘密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完整资料和按照合同商定款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材料。 4.乙方应对甲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查询,并依照查询成果客观、如实地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程序及风险。 5.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委托事项进展状况,在收到商标局有关告知后个工作日内转达甲方,并提供征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商定向商标局提交甲方委托注册申请资料,应退还所收取费用,并按代理费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商定支付各项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商定期间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项所需文献、信息,或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形,给乙方导致经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最新)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合同范本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728-83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______(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______(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____元,支付办法为____; 3.甲方可以/不得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内在___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流程

证明商标注册流程 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料,欢迎阅读哦。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商标注册证明。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2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推荐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商标 商号的案例

A公司生产多种商品,但仅在第七类的0701群组上申请注册商标。实际上,该企业在第七类的其他群组中也有自己的商品。当他人对这些群组的商品侵权时,A公司很难得到职能部门的保护。 B公司在第五类商品中申请注册药品商标,后来B公司生产饮料时也使用该药品商标,并在包装盒上印有商标标志,结果被职能部门以“冒充注册商标”为由予以处罚。 由此可见,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仅限于目前涉及的行业。为了有效预防企业品牌资源不被分享或破坏,企业还应该及时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即在相关或不同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顺应“一类商品多件商标”、“多类商品统一商标”的发展趋势,走好实施品牌战略的第一步。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要扩大保护范围。如A公司在第七类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从0701至0753每个群组中挑选一件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有条件的企业,应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企业的发展从长期看具有不可预见性,有的企业开始时只做某一行业,发展壮大后会走多元化发展之路。进行商标全类别申请注册,可以有效地防止商标被侵权。 原告刘××诉称:我于1996年开始经营济南市中老乡村餐馆,并于1998年获得“老乡村”服务商标。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我公司下属的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我公司注册时,原告的商标权根本不存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1997年申请注册“老乡村”服务商标,1998年获得商标权,被告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烟酒零售。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老乡村”服务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乡村”字号。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欠当,与法律、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相悖,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这个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案件涉及到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原告拥有商标权,被告也是合法登记的商号,被告注册这个商号明显没有故意傍原告商标的意思,因为被告登记之时比原告取得商标权要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非常的多,因为词汇是有限的,而进一步细化到某个具体的行业,大家喜欢的词汇就更少,但是偌大的中国同一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巨大,在商号的使用上难免会有相同,如果大家距离遥远,市场不构成冲突,可以相安无事,象“老乡村”经营的是餐饮业同处一城,自然水火不容。但是在这个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也就是商标权对于善意注册的商号无权禁止使用。

可口可乐饮料系列包装的调查与分析

可口可乐饮料系列包装的分析 一、可口可乐品牌介绍 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 Company)成立于1892年,总部设在美国乔亚州亚特兰大,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可口可乐(英文名称:Coca-Cola,也称Coke),它不仅是全球销量排名第一的含有咖啡因碳酸饮料,而且也是全球最著名的软饮料品牌,在全球拥有48%的极高市场占有率以及全球前三大饮料的二项(可口可乐排名第一,百事可乐第二,低热量可口可乐第三)。可口可乐在200个国家拥有160种饮料品牌,包括汽水、运动饮料、乳类饮品、果汁、茶和咖啡,亦是全球最大的果汁饮料经销商(包括Minute Maid品牌) 在中国知名的可口可乐旗下品牌就有“酷儿,“醒目“雪碧”“芬达“"美汁源"等。 二、可口可乐入注中国时间 1927年“可口可乐”在上海及天津设厂生产,稍后更在青岛及广州生产。1933年,在上海的可口可乐生产厂是美国以外最大的“可口可乐”厂,在1948年,更是美国境外第一家年产量超过一百万箱的工厂。1979年可口可乐重返中国,至今已在中国投资达11亿美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中国内地已建有29家装瓶公司及35家厂房,形成了辐射全国的生产基地和销售网,年销售额近百亿元。在中国可口可乐在同类产品中又一次高居榜首,一举夺得市场占有率、最佳品牌以及知名度三项桂冠。 三、包装主题设计理念; 可口可乐选用的是红色底,在鲜红的底色上印着白色的斯宾塞体草书“Coca-Cola”字样,十分引人注目。,白字在红底的衬托下,有一种悠然的跳动之态,草书则给人以连贯、流线和飘逸之感字母的连贯性形成的白色长条波纹,给人一种流动感。充分体现出了液体的特性,使整个设计充满诱人的活力红白相间,用色传统,显得古朴、典雅而又不失活力。它不仅标识了该品牌产品的特色,也标识了该公司的行业特征。 可口可乐的广告词随着每年的主题变化而更新。2011年的主题是“积极乐观美好生活”。 可口可乐给消费者的已经超越了一瓶汽水那么简单的含义,里面有品牌和文化及艺术的价值。每当可口可乐公司在新品推出或者更换包装时,更是吸引市场及众人的注意,不仅仅为产品本身吸引,还有他们产品的包装设计也是吸引众人眼光的亮点。产品的包装设计为可口可乐产品成功的营销环境提供了足够的保证。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完整版)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⑶、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⑸、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特别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

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第三篇: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159-55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

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