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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丹人的婚姻制度看其家庭成员关系

黑龙江档案笪

2010年第6期誚李洪波

辽是一个多民族的封建国家,草原文化与中原文化的交融汇合使辽代契丹人的婚姻制度及由此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带有鲜明的时代、民族与地域特色。在汉族社会中,人们为了延续祖先香火,两性之间的婚配原则上都是以男性子孙继承宗庙而使血统不断。这种目的的婚姻在契丹社会中也是存在的。但契丹人的婚姻目的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如满足感情交往的恋爱、生育子女进而形成作为经济单位的家族等。另外,辽代的法规中也继承了汉族政权的婚姻法规,但这只是针对辽统治下的汉人而言的,契丹人在此范围之外,其婚姻制度受其既有习惯的影响,仍保留着本民族独有的风俗习惯。

辽代契丹人主要实行的是耶律和萧两姓互为嫁娶的婚姻制度。这种两姓间的通婚,源于“青牛白马传说”(《辽史》卷三七《地理志一》上京道“永州”条):“(永州)有木叶山,上建契丹始祖庙,奇首可汗在南庙,可敦在北庙,绘塑二圣并八子神像。相传有神人乘白马,自马盂山浮土河而东,有天女驾青牛车由平地松林泛潢河而下。至木叶山,二水合流,相遇为配偶,生八子。其后族属渐盛,分为八部。每行军及春秋时祭,必用白马青牛,示不忘本云。”这一传说描述了契丹最初是由“青牛”和“白马”两个原始集团组成的,到了契丹建国前后为了“明血缘”、“别婚姻”,由白马氏族繁衍起来的部落被冠以“耶律”姓,而青牛集团则被命名为“萧”姓。在辽代,不论是契丹贵族还是平民,一般都执行耶律、萧两姓互相通婚的制度。正所谓“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辽代的四个皇帝,除世宗两后中甄氏为汉人、穆宗皇后世系不明外,其他皇帝的皇后都是出于述律氏(萧姓)家族。而皇族的公主,除了少数特例外,绝大多数也都嫁于后族萧姓家族的男子。当然,辽代末期,契丹人与两姓之外的涉外婚姻也是存在的。例如,契丹族与奚五王族建立世婚关系,并与汉、渤海等显贵家族联姻。

契丹人的婚配不论尊贵辈份。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夫兄弟婚与长辈收继婚。夫兄弟婚又称“报寡嫂”,是指契丹妇女死了丈夫后,不但妇归宗,而且丈夫的兄弟都能再娶她。此外,子妻庶母、侄娶寡婶的长辈收继婚在契丹婚姻中也十分常见。二是妻姊妹婚。《辽史》卷四《太宗本纪下》记载:“丁丑,诏有司,除姐亡妹续之法”。辽代社会很盛行妻姊妹婚,也就是一个男子可以同时或先后娶几个姐妹为妻。辽初将其上升为一项婚姻法,要求死了妻子的男子在继娶时必需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妹妹;同时妻子的妹妹也必须嫁给他们的姐夫。三是表亲联姻。最为流行的是交错的从表婚形式,姑舅表兄妹有优先婚配的权利。在契丹人两大姓交错婚姻中,甥舅、甥姨或姑侄两辈人婚配,甚至外孙女嫁外祖父的现象也很常见。

契丹人有着独特的婚嫁仪式。辽人早婚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十三四岁的少男少女便已组成家庭,所以子女很小就由父母做主定亲。定亲是男家先请媒人提亲,女家同意后便可成礼。定亲后不得无故毁约,否则对方会认为是受到莫大的侮辱。举行亲迎仪式前,男女家长要会面,由男方设宴款待。迎亲最为隆重,迎亲仪式结束后,开始拜奥。新娘迎进男家,奥姑(族中尊者)坐在西南正中,主持婚礼。送亲者,拜奥姑敬酒,送亲者辞行时,还要以礼物谢奥姑。

契丹人实行一夫多妻制。辽代家庭多为一夫多妻制,尤其是贵族男子,大都是一妻一妾或一妻多妾,甚至个别贵族男子还经常利用权势,强抢民女做妾,使得一些父母为了避免女儿被抢而想尽一切办法。路振《乘轺录》就有如下记载:辽国“耶律、萧、韩三姓恣横,岁求良家子(女)以为妻妾,幽蓟之女有资质者,父母不令施粉白,敝衣而藏之”。

辽代契丹人受婚姻制度的影响,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横向上的辽代家庭成员关系可分为三大板块:主要成员、次要成员和家庭奴婢。纵向上的家庭成员关系可分为: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主人与奴隶。笔者在此择一二作简要叙述。一是夫与妻的关系。夫妻关系的一个特点是:夫妻结合或离婚都比较自由;男子丧偶后可以随意续娶、不受限制,并保留姊亡妹续的风俗。辽代家庭中夫妻关系如果不谐,即使一方是皇室亲王、公主,也可以自由离婚。如萧胡睹“尚秦国公主,授驸马都尉。以为不谐离婚;复尚齐国公主,为北面林牙”(《辽史》卷一一四《萧胡睹传》)。夫妻关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夫权占统治地位。辽贵族男子,尤其是皇帝、亲王等人可以随意贬废、杀戮嫔妃。有的男人死了,妻妾还要殉葬;甚至有的为人夫者还强迫妻妾出卖色相,以换取官帽。二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重“少子”是契丹人父母与子女关系中比较突出的特点。辽代的父母大都十分喜爱小儿子,辽太后述律平就是其例。耶律李胡是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与述律太后的小儿子,当辽太宗耶律德光死后,述律平就有意立耶律李胡为帝,但因群臣反对没有成功。三是兄弟姐妹间的关系。在辽代家庭中,若父母健在,则兄弟姐妹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若父母去世,则长兄或长姐即成一家之“长”,负担起抚育幼小弟妹的责任和义务。但必须说明的是,这些“平等”的兄弟姐妹必须是嫡母所生。嫡母所生的子女地位比较高,而庶出的则比较低贱。史料记载:“丁卯朔,诏诸帐院庶孽,并从其母论贵贱”,可见庶子地位的低下。

参考文献

1.傅乐焕.辽史从考.北京:中华书局,1984

2.[日]岛田正郎著.何天明译.大契丹国——

—辽代社会史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

3.武玉环.辽制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

4.张国庆.辽代社会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5.张岂之.中国古代史宋辽金卷.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责编: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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