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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须知

成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须知
成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须知

成都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综合服务协议

为保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服务管理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Ⅰ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Ⅰ类户的载体包括存折、芙蓉锦程借记IC卡等。

Ⅱ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Ⅱ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Ⅲ类户为客户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成都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户无实物载体。

第二条基本约定

1.客户自愿选择在成都银行办理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成都银行同意为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2.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成都银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及对外公布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3.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接受成都银行的审核。成都银行因核实需要有权要求客户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接受相关询问,如客户拒绝配合,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开户申请。对无法审核代理关系、经审核后无法确认身份真实性或怀疑利用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开户申请,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伪造、欺诈,由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客户存在伪造、欺诈、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等不诚信行为,或账户存在其他可疑交易等,成都银行有权中止履行服务承诺,停用账户等,并由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客户开立的Ⅱ类账户可以与本人在成都银行或他行的I类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绑定,Ⅲ类账户应与本人在成都银行的Ⅰ类户进行绑定。

5.成都银行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要求,对个人客户结算账户进行数量限制,客户不能超过数量限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在监护人的监督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其账户使用行为及交易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7.客户开户后,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成都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如因客户未及时办理手机号码变更造成的已开通短信银行的账户发生信息泄露等,成都银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都银行根据系统记录的客户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8.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客户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恶意利用成都银行优惠措施或个人结算账户出现经成都银行认定的可疑交易等,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停止客户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或暂停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9.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客户同意成都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10.客户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银行账户使用。

11.客户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同意按照成都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成都银行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客户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同意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12.成都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客户的结算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3.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成都银行在发现客户结算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停止账户服务。

14.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被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涉案账户所有业务并暂停客户名下其他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者无法合理证明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对应关系的,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对于以上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情形,客户应及时到成都银行重新核实个人身份,并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5.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关于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规定,客户可以通过网点、登录成都银行网站、拨打96511咨询等方式了解成都银行相关服务价格标准。

16.成都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成都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成都银行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成都银行公告内容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客户同意按成都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成都银行采用扣收的方式从客户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成都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成都银行芙蓉锦程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如有需要,如果客户不愿接受成都银行公告内容的,应在成都银行公告施行前向成都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客户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客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客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成都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成都银行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成都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条芙蓉锦程借记卡领用协议

1.客户领取芙蓉锦程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损失,成都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芙蓉锦程借记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活期和定期储蓄的基本功能。客户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代收代付等功能,但应遵守成都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对于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3.客户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自助转账功能,也可在开卡后另行申请开通。开通后,每卡每日通过ATM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其中,

成都银行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

客户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我行在受理客户转出成功申请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我行受理此项业务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向我行行申请撤销转账。

4.客户在境内ATM上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客户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5.客户个人持境内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10000元(含)人民币;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含)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客户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特别说明,客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每卡每日消费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00元(含)。

6.芙蓉锦程借记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客户可在POS上选择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主账户或芙蓉锦程借记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7.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8.客户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成都银行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9.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退货错账资金退入芙蓉锦程借记卡主账户。

10.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客户签名的交易凭证或成都银行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芙蓉锦程借记卡通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成都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联机小额快速支付业务(即使用成都银行发行的银联芯片卡或移动设备,一定金额以下非联机交易实现“一挥即付”,无需输入密码或签名),客户开通该项业务后,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芙蓉锦程借记卡通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11.芙蓉锦程借记卡的复合卡以及基于IC卡系统发行的非标准卡,如SD卡、SM卡等设有有效期,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有效期届满后,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成都银行柜面业务相关规定到柜台办理其卡内资金的使用和支取。芙蓉锦程借记卡卡片过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客户应及时到成都银行办理换卡手续。

12.芙蓉锦程借记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芙蓉锦程借记卡芯片未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芙蓉锦程借记卡芯片已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13.如果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联机交易是指连接成都银行系统验证的交易。

14.客户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进行交易,因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反生账户欠款时,客户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并尽快还清欠款。

15.如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成都银行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相关信息时,成都银行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客户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成都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16.客户使用成都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成都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销毁处理。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17.客户不得以和商户或成都银行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成都银行款

项。

18.客户可通过成都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芙蓉锦程借记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客户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成都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成都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持卡人应主动向成都银行提出账务变动核查申请。

19.客户办理芙蓉锦程借记卡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客户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0.客户持有的芙蓉锦程借记卡如连续一年未发生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且余额为零,成都银行有权将其转为睡眠卡;如连续三年未发生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且余额为零,成都银行有权将其销卡。

第四条密码使用约定

1.账户密码由客户在办理开户或激活时直接设置。客户需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2.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客户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3.客户若前往银行卡交易高危地区(主要为境外用卡地区)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时,应妥善保管、使用卡片,回国后应及时换卡、换密,开通动账短信,防范风险隐患。

4.若客户否认交易非本人交易,疑似盗刷(取);鉴于资金支付类交易均为有卡有密交易,成都银行作为一个经营性企业,无权对此事展开调查。若客户对发生的交易有权益诉求,则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尽快向有权机关报案案侦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人权益申诉;成都银行对于公安机关或其他第三方有权机构的调查予以积极配合。

5.客户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账户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解锁后才能继续使用。

6.账户密码遗忘时,客户应按成都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账户凭证到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五条挂失业务约定

1.客户应妥善保管所持银行卡、存折或存单等账户凭证,如账户凭证遗失或被盗,应按成都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及时通过营业机构、96511、网上银行等途径办理挂失。

2.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5天(可多次申请),有效期满后挂失失效,成都银行不再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书面挂失不设有效期,若客户选择挂失止付的,办理挂失后续处理或挂失撤销前账户始终处于止付状态。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均为口头挂失。

3.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客户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

4.挂失生效后,客户应按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成都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发、销户或撤销手续。

5.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成都银行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6.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成都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1)客户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2)客户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3)成都银行调查情况,遭客户拒绝的;

(4)遗失或被窃芙蓉锦程借记卡片上无客户签名。

第六条销户业务约定

1.客户终止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时,应按成都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所有签约关系、将卡(或存折)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除后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卡(存折或存单)凭证交还成都银行。

2.办理Ⅱ、Ⅲ类账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客户同意按照成都银行新开立账户的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3.芙蓉锦程借记卡销户时,若芯片损坏,电子现金余额需销卡30天后,才可领取。联名复合卡涉及行业应用的电子现金余额按相关机构的行业规定执行。

第七条个人结算账户反洗钱规定

1.成都银行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义务。客户需提供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2.客户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成都银行发现客户交易存在可疑情况的,成都银行有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的义务。对于可疑交易可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3.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成都银行应同时对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4.成都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必须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1.客户在申请书中填写的个人相关信息仅限于办理个人业务所需的必要信息。

2.成都银行收集客户的个人相关信息,目的在于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客户服务和产品。

3.成都银行将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各种严格的措施确保客户个人相关信息安全。

4.成都银行可能会将客户个人相关信息提供给与成都银行联合提供业务的合作伙伴,该合作伙伴仍被要求对客户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5.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出要求,成都银行有可能提供客户的个人相关信息。

第九条业务风险提示

1.客户提交个人业务综合申请书前,请确认填写内容完整、正确。

2.客户应牢记并妥善保管、使用个人密码,请勿将个人密码泄露他人,以防存款被冒领。

3.客户办理续存续取业务时,可以口述存取金额,在成都银行柜面打印的存、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签名前请认真审核,签名后即对所确认的内容负责。

4.客户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的通存通兑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和成都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5.客户办理完存取款后,请及时核对存折、凭条上记载内容是否完整、无误。取款时,还应当场清点款项数额是否正确并验证。

6.如发生储蓄凭证、密码丢失等情况,客户应立即到成都银行柜台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口头挂失属临时挂失,五日后口头挂失失效),对于挂失前发生的资金损失,成都银行不承担责任。

7.为了使银行卡使用更加安全,成都银行在网银、手机银行和营业机构新增银行卡“锁卡”和“解锁”功能供客户自主选择使用。锁卡后,银行卡动账类交易除还贷、自动还款等特殊交易外,只能办理资金转入但不能转出,查询类交易等不受影响。

8.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成都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系统升级等客观原因)、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成都银行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成都银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成都银行不承担责任。但成都银行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成都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客户有权提出异议。

9.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成都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客户须警惕高息诱惑,警惕资金掮客,警惕他人代办,警惕附加承诺,警惕信息泄露,提高

自身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

第十条其他约定

1.客户可通过营业网点、成都银行官网等方式阅知本协议、用卡安全须知等相关资料。

2.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均应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3.本协议于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客户撤销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出台新的规定,本协议内容将依法作出相应调整。

变更后的协议将在成都银行网站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公告期内,客户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客户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南京银行(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条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符合甲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甲方受理后,乙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甲方填写(打印)的内容。 第七条乙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

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的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乙方须定期与甲方核对帐务。 第十二条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开户银行)签章:乙方(开户申请人)签名: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篇一: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市分行: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账户管理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账户管理情况 我行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要求,严把柜面审核关,加大账户管理力度。一是合理运用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加强开户资料审查,加大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二是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重点审查,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变动及时予以更新,对客户身份实行联网核查,进行客户身份有效的识别,积极做好反洗钱、客户身 1 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报告工作,杜绝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对开户企业订立开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和完善相关职责。四是严格预留印鉴及资料的管理,并实行建立登记簿专人登记保管制度。五是专人按月向开户单位签发存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业务发生频繁、业务发生额大的账户,实行面对面逐笔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资金安全及内外账务相符。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岗位职责 按照我行实际,比照上级行文件,完善岗位分工,规范岗位设置。

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权责分明,责任清晰。同时对会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以岗位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控机制,防范内控管理隐患。 三、加强自查力度,防范操作风险 通过本次检查,对开户申请、开户资料实行重点检查,对开户资料的有效、真实性,实行逐一梳理,不留死角,真正把账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在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中的每笔大额支付汇划往来业务、同城交换业务等业务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防范操作风险。 2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以上级行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严格实行临柜人员、坐班主任审核把关,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责任心,真正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县支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篇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支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账户管理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截止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其中,基本账户个、一般账户个、专用账户123个、临时账户1个。现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全部已按办理开户许可证,开立符合人民银行对于账户管理的要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

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87029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8)7029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客户(本协议中指开户申请人)与开户银行(本协议中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客户选择在开户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含Ⅰ、Ⅱ、Ⅲ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客户须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开户银行的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向开户银行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客户应审慎使用开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开户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接受开户银行审核,开户银行受理后,客户应对开户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客户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解除产品合约,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该业务的约定。 第六条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客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客户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客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十条双方同意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监管。 第十一条出现错账时,开户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客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概述 (3)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7)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10)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10) 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5)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 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6) 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6)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30) 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6) 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1) 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7)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50) 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50) 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1) 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81) 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81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14)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1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40) 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41) 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44) 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8)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

(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 (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 (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 (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 (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类型用途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 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 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 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 立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 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 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 资金进行专项 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 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 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 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 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 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 理。 预算 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 用财政性资 金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 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 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它账户和 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 时需要并在 规定期限内 使用 适用范围:(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增资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 名称开立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熟悉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注意: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 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 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 完税证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 域之外(跨省、市、县)开 立 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个体工商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思路

个体工商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思路 【关键词】账户,管理,思路,结算,银行,工商户,人民币,个体, 二、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的建议 个体工商户大量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银行机构的监管;同时,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体户XXX”作为其预留银行印鉴,这种印章在刻制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一定的资金风险隐患。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本着“简化手续、政策支持、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客观性、方便性、安全性”为目标,站在既有利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又确保安全有序的经济金融环境的角度,对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其经营方式、支付结算需求、缴税模式与一般经济实体有所区别,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建议对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类别进行细化分类,将个体工商户从单位结算账户中划分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管理,同时配套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可以适当简化其开户手续、取消年检制度,同时在资金划转和现金支取等易造成风险隐患的环节予以特殊的监管和控制,将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区别于单位结算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 2.适当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在收费政策和标准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20X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XX年9月1日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定价时也要合理划分服务对象,适当降低或减免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和日常账户管理费用,为他们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3.强化对个体工商户账户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套现洗钱行为。一是科学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划对象。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要给予一定的控制,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体工商户账户资金划转的,应进行严格控制,不论金额大小都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对于个体工商户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的,可以不加以限制。二是加强柜面监督和提示。金融从业人员要严格柜面监督和控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有效实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doc

简答题 账户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账户 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 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一览表

1 银行结算账户一览表 项目名称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各种法律法规立法时间一览表 使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办理 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 开立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证明文件 3、银行审查 4、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5、人民银行2个工作日内审核 6、办理手续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证明文件 3、银行审查 4、符合条件办理手续 5、在开户登记证上登记 6、开户之日5个工作日内备案,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证明文件 3、银行审查 4、预算单位的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其他专用账户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 5、在开户登记证上登记 6、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证明文件 3、银行审查 4、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5、在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设立临时机构、注册验资除外) 6、设立临时机构、注册验资,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证明文件 3、银行审查 4、办理开户手续 5、5个工作日内备案 开户要求 营业执照整备、批文、登记证书、证明等 1、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和开户登记证 2、向银行借款,借款合同 3、其他结算,有关证明 1、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和开 户登记证2、相关批文、证明、资料 1、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几安装、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证 明文件和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许可证、合同、批文 3、注册验资资金。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身份证件、通行证、旅行证、护照 名称 立法机构 通过时间 施行时间 修订时间 修订后施行 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1985-1-21 1985-5-1 1993.1999-10-31 2000-7-1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详细版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详细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8432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详细版 甲方:________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

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乙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根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总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核查存款人身份,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申请书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签署“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审查存款人签章,审核无误并经会计主管同意后,分别在开户申请书和账户管理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私章。 第十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等,应作为银行结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 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________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

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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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整合版)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支行(分理处) 地址: 邮编: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须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 / 11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程序文件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程序 一、开立银行账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法人代表明(及其授权人明)及下列证明文件: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2)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3)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4)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5)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6)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还应出具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8)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9)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0)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12)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13)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此外,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存款人申请开户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4)证券交易保证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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