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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制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排污申报登记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和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排污申报登记后,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登记表》。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按环境监察部门核定数据征收。

五、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核定

环境监察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和按优先次序根据委托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类比测算数据等多种途径核定排污者实际排污情况,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如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环境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建筑施工单位既有委托监测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以噪声分贝值高的数据为准。

委托监测数据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噪声)监测报告》为准。

监督性监测由环境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测,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确认。

施工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售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市政公用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施工企业资质一直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施工企业资质也是有一定的等级标准的,有一级,二级,三级之分。 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5)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3.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3.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试卷(附答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试卷 姓名:职务: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4个选项中,只有1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30题共60分) 1.安全生产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 B ) A.条件 B.保证 C.依据 D.因素 2.我们安全生产的方针是(D) A.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B.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 C.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工程监督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避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B )责任。 A.控制 B.监理 C.检查 D 监督 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A)。 A 连带 B 主要C直接D与其无关 5.安全目标的措施体系是安全目标实现的( C )。 A 主要因素 B 必要条件 C 保证D依据 6.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C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A 7 B 10 C 30 D 45 7.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拨打(B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A 110 B 119 C 122 D 120 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 A )报告。 A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B 当地建设局安全部门 C 业主D项目负责人 9.根据《安全色》规定,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分别表示(D) A 警告、禁止、指令、提示B指令、警告、禁止、提示

C禁止、指令、警告、提示D禁止、警告、指令、提示 10.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一般路段应高于(B) A2m B1.8m C 1.5m D2.2m 11.土按坚硬程度和开挖方法及使用工具可分为( A )类。 A 8 B 5 C10 D6 12.模板支架采用伸缩式桁架时,基塔接长度不得少于(C). A 200mm B300mm C 500mm D 600mm 13.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依法办理( D )保险。 A 医疗保险 B 工伤保险 C 事业保险 D 意外保险 14.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B )交底。 A 施工技术 B 安全技术 C 安全保证D工程安全 15.高压线下,两侧(D )m以内不得安装打桩机。 A 5 B 6 C 8 D 10 16.下列什么车辆不准进入易燃物品仓库或堆料场装卸作业?(B ) A 卡车 B 拖拉机 C 轿车 D 铲车 17.临时宿舍与厨房、锅炉房、变电所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C )。 A 10m B 12m C 15m D 16m 18.遇(B )级及以上强风,严禁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A 5 B6 C7 D8 19.锅炉与墙壁之间至少留有( C )cm的间距。 A 50 B 60 C 70 D 80 20. 当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 C ),一般来讲即进入冬期施工阶段。 A 8°B6° C 5° D 3° 21.《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跟建筑工程的特点相应的( D )。 A安全技术交底 B 安全防护方案 C 安全技术措施D安全保障体系2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A)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 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6 项中的 4 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25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 单体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 单跨跨度30 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 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 单项建安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 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 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6 项中的 4 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12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施工单位资质及等级划分

建筑施工单位资质及等级划分 施工单位资质分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总承包分为特、一、二、三级总承包。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专业承包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二、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三、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一体化 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由于三大类标准内容过多,且各分项在网上均能查阅,故此处只列举施工总承包类的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承包范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承包范围(一)(摘自《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注: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 3、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沿海3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及以下船闸和300吨级及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16万平方米及以下港区堆场工程、12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及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二、乙方 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法定解除条件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暂定从年月日起至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备案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担任:职务。 二、根据甲方对于岗位管理要求,乙方的工作区域、工作要求及具体工作地点由甲方决定。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 三、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确定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乙方同意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法定假日休息。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季度/年度为综合计算周期,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报酬(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试用期工资:根据甲方现行的工资制度,乙方试用期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甲方规定的各种津贴、福利)为:¥ /月。 二、试用期满转正后工资: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正式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甲方规定的各种津贴、福利)为¥元/月。 三、上述工资金额指包含职工个人所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如何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广州信恒咨询助你完成建筑资质相关项目 如何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建筑企业资质,顾名思义,是衡量一个建筑企业的资信实力的标准;相信每一个建筑行业人员对此都非常熟悉,今天就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跟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建筑施工资质,分三部分: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资质。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共十二项标准。(资质标准在页面底部)除通信工程(分一级、二级、三级、无特级),机电安装工程(注:此处为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非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分一级、二级、无特级和三级资质,故要申请该项可直接申请机电安装工程二级总承包资质),要申请资质建筑企业必须由最低级开始申请,即从三级资质开始申请;企业按资质标准将三级资质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即可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即市建设委员会或市建设局,属省直管的建筑企业可直接向当地省建设厅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三级升二级,二级升一级)时,需将材料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或市建设局)申请,待市主管部门同意,再将材料交主省建设主管部门(即省建设厅),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建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如申请一级资质,则需省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申请,由建设部审批发证;涉及电力,公路,通信等资质,需经双主管部门同意,再由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发证(注:涉及双部门的资质,最低级即三级,也需要向建设厅申请)。 二.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共60项标准。申请情况与总承包资质相似,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即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局审批发证)。部分无三级(即最低等级为二级)和不分等级资质(如特种作业工程)需要向省建设厅主管部门申请。 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资质,共13项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不分等级的皆为直接向当地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如申请多个专业需配多个专业的技工人员。

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

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 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管理,综合利用资源,预防和治理污染,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缴纳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的,同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防治污染的义务和造成污染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已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执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由省环境资源厅制定和修改本省的排放污染物收费标准。

排污者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本省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分类计算。 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超标准污染物的,按照各污染物的收费标准分别计算,但收费种类不得超过三种,在实际收费时取收费标准高的种类。 排污者有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分别计算。 第六条对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标准以下的排污者,从达到之日起,按照实际达标天数停止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降低或者减少污染物排放浓度、数量或者种类的排污者,从降低或者减少之日起,减征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因停产不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实际停排天数,停征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要求减、停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者,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查实,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作批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减、停缴费的排污者进行抽查。

建筑企业资质分类

建筑企业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 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 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 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 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 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 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分别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 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 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 通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 化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 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 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 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考试(附答案)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考试(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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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试卷 姓名:职务: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4个选项中,只有1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30题共60分) 1.安全生产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 A.条件 B.保证 C.依据 D.因素 2.我们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A.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B.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 C.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工程监督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避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A.控制 B.监理 C.检查 D 监督 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A 连带 B 主要C直接D与其无关 5.安全目标的措施体系是安全目标实现的()。 A 主要因素 B 必要条件 C 保证D依据 6.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A 7 B 10 C 30 D 45 7.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拨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A 110 B 119 C 122 D 120 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报告。 A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B 当地建设局安全部门 C 业主D项目负责人 9.根据《安全色》规定,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分别表示() A 警告、禁止、指令、提示B指令、警告、禁止、提示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试题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堆,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2年 B、3年 C、5年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之日起( ) 内不得担任何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2年 B.3 年 C.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设定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 三种。 A.民事责任 B.财产责任 C.其他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0 B.20 C.30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有关规定追刑事责任。 A.10 B.15 C.20 6.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 )责任。 A、民事 B、行政 C、刑事

7.对总承包的施工项目,分包单位不服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A、总包 B、分包 C、监理 D、甲方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许可 B、操作资格 C、安全 9.事故发生后,故事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 B、2 C、3 D、6 10.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 )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A、甲方 B、总包 C、监理 D、分包 1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经过(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登记手续B、领导同意C、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2年 B、3年 C、5年。 13.以下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A、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B、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A 和C 14.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应在以下期限内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A、3个月B 、半年C、一年D、2年 15.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以下

中国排污费制度及其完善

排污收费制度历程: 排污收费制度起源于工业发达国家,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大约开始于20 世纪 70 年代初。当时,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环境政策领域中逐步引入和实行了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制度。 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78—1981 年。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1978年 12 月,中共中央批转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 年 9 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自 1979 年开始至 1981 年底,全国有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从 1982—1987 年。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年 2 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实行排污收费的目的、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做出统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第三阶段,从 1989 年至今。这是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发展和不断完善阶段。1988 年 7 月,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 10号令,颁发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行了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帷幕。 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 制定排污收费法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单项法。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过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明确了:(1)由国务院来制定排污收费的具体办法,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是行政法规,在全国普遍适用,是地方政府制定收费具体办法的依据;(2)征收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污费及污水排污费等;(3)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的责任义务;(4)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5)征收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则是排污收费的专项法规,它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收费的标准依据、主要政策及其管理与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1、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 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然而我国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的排污费往往连治理污染的成本都无法完全弥补。这种偏低的环境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根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排污费征收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 50%左右,某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 10%。例如,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收费标准为 0.63 元/千克,而火电厂烟气脱硫平均治理成本为 4~6 元/千克。这必然会导致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宁肯交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这说明排污收费标准偏低是排污收费政策设计的重大缺陷,它不可避免地会使政策结果与目标发生背离而造成政策“失灵”。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取得一定的资质,只有有了资质才符合国家的标准,才可以在市场中工作。当需要接工程,资质等级就是一块非常重要的敲门砖。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5)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3.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3.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及工人工资管理7.doc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及工人工资管理7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及工人工资管理一、研发背景 快速变化的电子信息化技术、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和建筑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都使建筑企业拥有的资金、技术与规模等优势变得十分短暂。而目前建筑企业人员职工的管理以及人员职工工资发放更是建筑企业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人员管理的不善直接导致工程进度不能按期完成,人员工资的发放经常使职工的工资不能及时到手,导致员工消极怠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筑企业在信誉和成本上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课题组从实际出发,总结建筑施工企业在人员管理上的失败和经验,从人力资源和人员工资这根本的问题着手,将所有工程应聘的员工统一管理,工资统一发放,从源头上解决了员工的因为拖欠工资或人员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工程延期,提高了成本和管理成本,从而为建筑企业对人员的和人员工资的管理探索出一条新路。 二、研发目的 依托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帮助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提高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推动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从而大大的节省了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 三、系统特点 1.完全基于浏览器界面、安装方便,客户端只需安装大众的IE浏览器,且操作简单、方便,只要懂上网便能得心应手使用

该软件,不需要做额外的使用培训。 2.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客户端零维护,避免了C/S模式麻烦的系统维护过程,系统管理员从此不再需要两头奔波。 3.方便的系统流程和配置管理,提供灵活的系统自定义功能,以满足客户业务变化和不断扩展的能力。 4.提供用户权限、数据加密、并结合操作系统、数据库的安全管理机制,为系统正常运转提供安全保障。 5.良好的系统开放能力和可扩展性,使企业轻松架构Internet 应用。 四、主要功能 1、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实现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基本情况、照片、班组分配)、上岗前培训记录、用工协议书录入、暂住证办理、生成上岗证及黑名单录入功能。业务流程图参见图1。 2、工资管理 工资管理实现了人员考勤登记、人员工资发放功能,并可对数据进行统计,按工地、班组及年月生成《按工程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按工程员工工资发放汇总表》、《按工程各班组生活费发放明细表》、《员工应付帐款名细表》、《委托书录入》。业务流程图参见图2。 图1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图

青岛市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1998修正)

青岛市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1998修正)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1998]13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8.24 【实施日期】1998.08.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 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性经济组织(含个体经营者)排放含有污染物质废水的,缴纳排放污水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废气(不含二氧化硫)、废渣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工业燃煤排放二氧化硫的,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一切单位(含个体经营者)施放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燃烧设施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烟尘的,缴纳烟尘超标准排污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青岛市和各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征收排污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征收市属以上排污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排污费;区(市)环境监理站负责征收区(市)属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市环境监理所可委托区(市)环境监理站征收市属以上排污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排污费。 第五条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填报《青岛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核定表》,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以及污染物排放去向等,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资料。 排污单位定时排放污染物的,应注明排放时间。 第七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排污前十五日内向环境监理所(站)报告,并在排放污染物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申报登记手续; (一)经过治理改造或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

建筑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见附件1)

(一)房屋建筑工程(附 1-1) (二)公路工程(附 1-2) (三)铁路工程(附 1-3)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附 1-4) (五)水利水电工程(附 1-5) (六)电力工程(附 1-6) (七)矿山工程(附 1-7) (八)冶炼工程(附 1-8) (九)石油化工工程(附 1-9) (十)市政公用工程(附 1-10) 承包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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