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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公司资金监管办法 2019

参股公司资金监管办法 2019
参股公司资金监管办法 2019

2019年X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参股公司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有效监控参股公司资金动态,防范财务风险及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规范参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操作,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所属各参股公司。

第三条建立完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以各参股公司财务部为平台,对子公司的账户收支实时监控,实现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

第四条参股公司资金监管以财务预算为基础,充分发挥预算管理规划、控制和协调能力,对公司资金收支实施预算管理,建立“依财力办事,按预算开支”的现代财务管理机制,合理安排、统一调配资金,充分体现资金集中管理的职能。

第五条资金集中管理是指按照“集中统一运作,分权分级管理,分级分类核算”的管理模式,通过账户、收入、支出、信贷融资的统一管理,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及月度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达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收益,合理配置资金资源的目的,使参股公司资金处于可控、封闭管理状态。

第二章财务总监外派管理

第六条各参股公司财务总监由XXXXXX公司推荐并行文任命,外派至参股公司代表XXXXXX公司履行股东财务资金监管职能。

第七条外派参股公司财务总监对XXXXXX公司总经办负责,各参股公司财务部长对财务总监负责。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八条各参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由参股公司财务部统一实施管理,各参股公司财务部应向XXXXXX公司提出申请,经XXXXXX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为统一资金监管口径,参股公司应选择XXXXXX公司指定的银行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合作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系统作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台。因特殊情况需要与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必须经本公司上报XXXXXX

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参股公司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不准签发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不得出借本单位的账户为其它单位或个人代收、代转资金。

第十一条参股公司财务部须于每日9:00前将上日公司各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以《资金日报表》方式上报XXXXXX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审核备案。

第四章现金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各参股公司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客户缴纳的零星现金收入必须存入本公司银行账户中,纳入资金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参股公司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和结算起点支付现金,不允许超范围、超限额进行现金支付。各参股公司库存现金金额不得超出资金预算批复额度。特殊情况下的大额现金支付必须经公司财务部长报XXXXXX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参股公司收入、支出的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三角债”转账协议视同资金流入、流出纳入资金集中管理,不得私自留存、转让、贴现、背书和转账。

第五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参股公司应按照XXXXXX公司要求实行年度资本性预算和月度资金预算管理。

年度资本性资金预算须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XXXXXX公司批复的范围内执行。对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追加的调整年度资本性预算,需经XXXXXX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实施资金预算管理的工作目标:

1、进一步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建立依财力办事、按预算开支的财务理念。

2、强化资本性支出管理,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支出,合理规避财务风险,不断增加财务积累。

3、强化流动资金管理,掌握公司流动资金状况,合理配置资金资源,夯实财务基础,并根据资金余缺,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资金预算应以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分解预算为编报依据。无财务预算,资金预算不予安排。

第十八条实行资金预算是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重要手段,通过资金预算对本公司各部门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安排,使公司每笔资金业务在事前控制、事中管理、事后分析各阶段处于受控状态,进而规避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各参股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外派财务总监上报审核下一年度资金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审核下月资金计划;每周五上报审核下周资金计划,以便资金合理安排。

第二十条参股公司应严格编制月度、周资金计划,做到收支平衡,并严格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分解执行。对实际执行中差额较大的,应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支付,特殊情况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参股公司预算外资金收支,在执行本公司预算外支付审批程序后,上报XXXXXX公司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资金执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参股公司财务部定期对资金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上报XXXXXX公司审核,为管理层提供资金决策信息,同时根据分析结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主要分析包括:

1、全面报告和评价公司资金预算执行结果。

2、结合财务分析对资金占用结构及合理性进行分析。

3、结合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对短期偿债能力、资金使用效率、风险程度进行分析。

4、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进行分析,找出产生差距的原因。

5、对资金集中管理以及运行的效果进行分析。

第七章担保、抵押

第二十三条参股公司所需的担保、抵押(含质押)业务须由本公司财务部部统一形成书面材料上报XXXXXX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任何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担保、抵押,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确定担保的各项条款。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参股公司财务部长负责对资金收支全过程,实施日常业务控

制;外派财务总监负责对资金的合规合法性及效能实施检查。同时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检查指导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资金的支付使用是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有无私设账户、将资金分流、用于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的行为。

3、检查各单位资金是否严格按预算支付,预算外支出特殊费用是否按相关制度办理了审批手续。

4、检查各公司协议抹帐、各类票据是否纳入资金集中管理范畴,支付是否按资金预算执行。

5、检查现金使用是否规范,有无坐收坐支、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

6、检查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立账户,超越审核权限擅自融资、抵押、担保等违反资金集中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参股公司财务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外派财务总监对资金(包括承兑汇票)使用情况整体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参股公司各管理层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出现重大经营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9日

工程资金监管办法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工程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结合本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与开户银行、承包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指导资金监管工作,实时掌握工程资金动态,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施工承包人。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本项目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各项工程资金。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具体内容: (一)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费用等按内容、所需数量、金额报监理审核后报指挥部;请款时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运输、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签认的运输、劳务分包结算清单。 (三)固定资产购置(不含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文件执行,超出部分专项审批,承包人提出申请报监理审核后报指挥部,请款时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 (四)日常经费和租赁费:根据累计额度以桥梁为主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20%,以道路为主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15%。 (五)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承包人根据事由提出申请报监理审核,监理依据工程实际需要与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报指挥部审批;未经批准的支付要求银行可以拒付。 (六)往来款项:承包人需提供合同及每月往来明细表,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转移、挪用、担保承担债务等行为。 第二章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六条指挥部、承包人、开户银行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见附件1),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 并完成特定的工作或实现某一事业的发展而专门设置的资金。专项资金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行政事业单位在运用专项资金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总结分析了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1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 各地为更好地管理专项资金,专门制定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中的通用性内容较多,而较少考虑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因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表现为实际操作难以按制度执行。由于缺乏标准,一般凭感觉按照习惯进行操作,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风险性。另外,我国的专项资金供应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专项资金审批标准,很多不必要的支出也被列入专项资金当中,并能审核通过,埋下私自挪用和占用专项资金的隐患。 12项目的预算及申报管理不规范 预算及申报管理不规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有些单位在进行项目预算申报时,为争夺项目和更多的专项资金,未对概算、预算和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就直接上报,并不按轻重缓急进行预算申报。②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文件比较粗略,除对少数项目的费用进行细化之外,很多仅限于项目的名称以及金额,有些即使有具体项目,但并未有较为细化的项目预算,导致财政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核算、监督及评价依据。③项目的申报缺乏前瞻性,表现为有些项目在年初并未纳入申报范围,但由于各种原因又在年终紧急申报,造成预算追加项目增多,原有的预算计划被打乱。一些单位的项目还未获得批准便已开始实施,致使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另外,由于对项目的运行情况缺乏科学的编制和预测方法,致使“零基预算”难以真正实行[2]。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随意性较大,造成一些单位有大量的资金沉淀,而一些单位的资金供应又不足的现象。 13财务管理较为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 在进行政府投资建设时,行政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视,一些单位并未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使用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一些单位并未设立单独的基本建设财务账,而将基本建设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作为行政经费进行核算,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使用会计科目[3]。造成建设成本难以准确核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等难以准确反映等。从而造成资金挪用、挤占、截留、浪费等情况。一些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却迟迟未进行工程决算,导致财务部门不能将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满意回答 ph5044 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1. 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 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_ % 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

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 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 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万元(含万元,外币按记账 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

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路桥公司所属项目部对分包单位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结合路桥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原则 项目资金管理以“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账户共管”为原则。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路桥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3 组织和职责 3.1.1 路桥公司成立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小组。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及项目部负责人任组员。

3.1.2 各项目部同时成立项目部级的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小组,并明确各部门职责。 3.1.3 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于该建设项目。 3.1.4 项目部审核劳务分包队伍提交的与其下游单位签订的合同(包括劳务、材料、机械租赁等)的真实性及资金计划安排的合理性。 3.1.5 路桥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职责,督促资金计划的申报、资金的拨付落实等。 4 合同备案 4.1 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其与下游的合作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报路桥公司备案,经项目部核实后由项目部上报路桥公司存档(或按公司信息化要求录入),备案的合同作为审核其资金计划的依据。 4.2 分包单位在公司备案合同总额不得超过与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总金额。 5 资金计划 5.1 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在中间进度及办理结

算时资金计划表(见附件)必须作为资金审批单的附件,否则当期工程款不予拨付。 5.2 分包单位每期上报资金计划总额不得超过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当期拨付的资金总额。除分包单位对其下游合作方支付的金额外,分包单位所必须开支的管理费、代开税金费等由项目部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当期拨付金额的10%。 5.3 如当期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拨付的计量款不足以满足分包队伍当期应付给其下游的资金,超出部分应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6 三方监管细则 6.1 分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由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函件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在xxx银行(工程所在地银行)开立工程资金结算专户(户名:xxx项目经理部;账号:xxx;开户行: xxx 银行),该资金结算专户由xxx 项目部、xxx 分包单位、xxx 银行三方共管账户。 6.2 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与分包单位双方实行账户共管,分包单位开立工程资金结算专户时,根据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授权书指定,在预留银行印鉴卡上应同时留存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的印鉴。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以及市县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财政工作者应不断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主要阐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提出有关建议和决策。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项资金的预算基础组织工作不到位 预算管理作为管理会计的方法之一,主要功能就是通过事前有预测对未来有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并以此发挥控制作用,将“钱用在刀刃上”,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近年来,地方财政预算编制普遍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分配模式,使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存在主观性、随意性。对申请的专项资金缺乏细致调研,多报多编,这就造成一方面一些单位专项资金大量结余,形成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一些专项资金又供给不足,影响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 (二)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财务控制意识薄弱,财务角色被弱化 笔者在对X区行政事业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多数单位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只是承担了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等简单的服务性工作,对专项资金的概念模糊不清,对具体的业务和决策了解的并不多,也即财会计

人员对各活动的事前和事中的辅助控制作用没有体现出来。财务人员因而无法根据业务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造成了资金管理的真空。 (三)专项资金管理未真正实行“专款专用” 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有着特定的项目和专门的用途,根据制度规定,专项资金的收支应当于经常性经费的收支区别开来,进行分别核算。但有的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实行单独核算,项目经费与经常性经费混合使用,用款单位领导、财务管理人员专款专用意识不强,认为反正都是财政拨的钱,没揣进腰包,为单位花的钱怎么都行。因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现象很普遍。被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多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发放福利和补贴等公共及福利性支出,专项结余无法正确体现。 (四)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监管缺乏力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明确规定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应上缴财政或报经财政批准后方可留用。一些用款单位为了不上缴专款结余,年终突击花钱、突击采购;或者将尚未开工的项目专项支出提前拨付等,财政部门对金额较大的专项资金实行跟踪,但大多数只是将拨款拨下去,具体怎么花,剩多少拨款,不太清楚。按照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但实际上各单位上报专项资金用款说明却很少。财政部门也缺乏应有的监管。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 (四)人,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处)牵头、有关处室派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账(资金财务)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对因人为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处室负责人和监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局领导批准,需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财务处)严格按照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五、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

精心整理 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借用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处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 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2、项目用款计划; 3、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4、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5、涉及其他情况。 取得预售许可后,上述事项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八条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确定。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同步交用办法》)规定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的建设,推动xx省xx展览、收藏、研究、教育推广和服务等多项职能的发挥,省级财政设立了免费开放、新馆运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支持xx省xx的全面发展和提升。 第二条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据实申请、专款专用、重点突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会计室应当会同活动策划部、创作演出部、辅导培训部、数字文化部、社会文化服务部、美术摄影部、展览陈列部、调研编辑部、非遗保护中心办公室、非遗保护研究部等专项资金使用科室做好我馆上年度专项资金工作总结。根据当年xx省xx发展计划和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以及各专项资金使用科室编写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xx省xx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每年“一上”预算时报送xx省文化厅财务处。 第五条 xx省文化厅财务处对xx省xx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xx省财政厅。 第六条 xx省财政厅对xx省文化厅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于次年3月份将预算专项资金下达预算单位。 第七条新增专项的申报,需由该专项资金执行科室向会计室提供含有项目名称、用款事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后,会计室向xx省文化厅财务处提交申请报告。属于年度预算安排的,由会计室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

并申报;属于临时性追加的,由会计室专项申报。 第八条预算一经批准,各业务科室应严格执行,坚持“没有预算不得安排支出”的原则,严肃预算执行纪律,强化预算约束,不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也不随意调整预算。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xx省xx根据不同专项,制定了具体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执行业务科室等详细问题详见《xx省xx免费开放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第十条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招标。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我馆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xx省xx资金的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大额资金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含壹拾万元)以上]和管理使用必须执行班子集体决策制度,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决策必须存有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施,各业务科室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验收、出具年度绩效报告,并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资源浪费、进度滞后、改变用途、扩大范围等现象,我馆领导班子要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追责,并责令其整改。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中心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并由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 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 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 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 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 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 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 3、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项目采购、证照申办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等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深圳市知识产权、深圳标准、农业食品发展、质量品牌等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

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监管银行应当具备预售资金结算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挂接联网,交存、支出资金信息实时交互共享;专业团队管理、预售资金交存途径通畅等条件。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并由本单位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

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 3、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项目采购、证照申办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等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汇报进展。 3、划拨/审批:财务科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到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及使用手续。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本单位自有资金同步配套。财务科负责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 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乡镇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乡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民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是指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特定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供养资金、高龄老人营养补助、孤儿生活补助、优抚对象补助资金、敬老院(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资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款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镇范围内安排的民政资金及监督、管理、使用民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乡民政办成立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XX,XX,XX,XX为成员,负责全乡民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检查、考核。 第五条××乡纪委为民政资金监督工作的主体,督促民政办及各村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处理纠正违规违纪问题,重要线索向乡党委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监察室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资金监管情况的收集和工作资料备案。 第六条民政办要建立健全本级资金的监管制度,基础数据、灾情底数等要调查核实到位,要加强对资金收支、审批事项、使用规范、及时足额发放、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对补贴补助类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辖区内行政村数三分之一,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人头类资金做好数据申报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公示、确认,组织村(居)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栏、广播、网络、村(居)民会议等形式进行资金分配公示和惠民政策的宣传;要加强对优抚、低保、五保、“三无”、高龄老人等民政对象的动态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做好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工作;对工程类项目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申请验收,协调配合本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项目资金;完善监督检查资料的收集备案。

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财政违法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工资正常经费以外的,由中央及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或由本级政府安排、追加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制。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查、拨付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监督工作;用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用款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种类及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种类和范围包括: (一)中央、省、市的各种专项资金; 主要有:国债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救济救灾资金、抗旱资金、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专项支出,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专项支出,社会保障专项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支出,政法专项支出等; (二)县政府安排的各种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周转金; 第 2 页共 9 页

(四)预算外专项拨款; (五)其他属于专项资金性质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用款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并附上有关依据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对用款单位的申请从项目考察、决定立项、工程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核实,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财政部门审查; (三)县政府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上报的材料要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每年12月底,项目主管部门要向县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结果。财政部门向县政府报告专项资金总体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 3 页共 9 页

(完整版)某某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 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采购款的及时支付,保证地质园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及为项目建设资金提供配套服务的协议银行。 第三条为明确资金管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应与施工单位、银行共同签定《******工程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见附件1),以此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监管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工程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项目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长为成员,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并督促执行; 2.按照相关规定,监督各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工程款用于******建设项目; 3.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避

免资金浪费; 4.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到位。 第六条财务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发现资金安全及资金管理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或解决,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2.负责对承建施工单位资金流向进行监管,确定施工单位大额资金额度,大额资金额度需报总经理批准; 3.负责建设资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应在监管小组提供的监管服务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用于工程款的来往结算业务,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后,由其财务部门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组织施工单位、银行签订“工程款使用三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未经核准、备案的帐户,**公司不对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方面出现的争议,应及时报**公司建设资金监管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应依法为施工单位帐户存款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和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办法

xx市第xx院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收入管理 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类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单位行政事业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五条票据根据票据管理规定由财务科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条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科,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人员支出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借用人员及临聘人员的工资、个人补助、津补贴、福利待遇和奖励补助,财务科按照年度预算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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