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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分析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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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分析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反法律义务的法律主体都应承担其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分析了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形式,并对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类型分适用采购方式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政府采购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损害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履行合同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妨害监督管理活动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较深的探讨。

一、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特征

1、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是发生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指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在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在国家政府采购主管机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15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但是,不是政府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是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一般物质购置就不承担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2、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政府采购市场庞大,对供应商有着高额利润的诱惑,有些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利,不惜以贿赂、串通投标、欺诈等手段,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侵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单位的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采取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协助不法供应商。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必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采取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

二、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政府采购法律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广泛,它既包括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即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也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如果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则有过错。

2、行为人有过错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㈢具有履行合同的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5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同时,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消极对待供应商的投诉,逾期不作处理的行为,则应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损害后果

损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虚构的、主观同意造成的。实践中,虚拟空间的损害则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损害。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1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但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在《中国财经网》、《中国政府市场》等网络媒体上的信息或者被篡改,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侵害的客体是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但是对供应商的歧视待遇并不一定要有对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明。

三、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因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责任是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公务员行政处分,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单位,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而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行为作出的。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8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64条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根据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公务员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在政府采购中,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供应商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等主体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行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可将其分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民间采购代理机构。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1款规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形式,其中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种特定的行政处罚形式。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在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依合法的约定履行义务。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承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刑事责任

由于政府采购业务量大、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经常出现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还有一些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发生,这些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而且还影响我国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加强刑事责任刻不容缓。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在政府采购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6条、第77条、第80条分别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都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类型

(一)适用采购方式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㈠公开招标;㈡邀请招标;㈢竞争性谈判;㈣单一来源采购;㈤询价;㈥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主要是针对小额的采购,对于采购人了解市场行情的采购,采购人可以直接进行采购,对于不了解的,可以通过口头报价的形式,迅速便捷地确定供应商,以最小的交易成本完成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中采用采购方式不当的行为,主要是政府采购中规定的采购人应当进行公开采购的项目,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采购,违反了法律和有关规定,选择了错误的采购方式,委托不适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对应该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4条分别对以上适用采购方式不当的行为作了规定,这些适用采购方式不当的行为可概括为: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为、委托不适格的代理机构的行为以及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主要指: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②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

③采取其他方法以规避招标的。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为借口等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又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的规定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对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基本一致。具体来说,对违反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4条的规定,应承担以下责任:

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适用采购方式不当的行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公开招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行为应予纠正;对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或不利后果;对提高采购标准造成不适当的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业务的,要予以纠正,同时要给予警告。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⑵、对采购项目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停止支付资金可以促使采购人纠正其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4条的规定,此项行为先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再对其采取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的措施。

⑶、罚款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规避公开招标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适格的代理机构的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可以罚款。罚款的金额应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是,这里罚款的执法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还是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呢?我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而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本文认为,这里的执法主体应为招标投标的管理部门。

⑷、处分

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但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处分是指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根其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来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二)违反政府采购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程序可以分为一般采购程序和特殊采购程序两大类。一般采购程序,是指对于采购人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没有特殊情形的情况下,都应当适用的程序在出现特殊情形并事先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亦可适用的程序。特殊采购程序包括邀请招标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询价采购程序等。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程序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流程,从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目录的公布开始,通过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适用不同的具体采购程序,最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违反了法律对采购程序的规定,即会产生中标无效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五种政府采购方式,明确了各自不同的程序。违反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有:①开标前泄露标底的;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③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⑤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违反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法律责任

标底有一定的浮动范围,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高或过低的报价将被拒绝。因此,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泄露标底将会造成招标失败的后果。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因此,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法律责任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性谈判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招标的供应商都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但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政府采购的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某些可行方案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则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应的条文应修订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实质内容的协商谈判”。

3、不按照中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投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于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①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②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③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政府采购中损害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竞争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但竞争同时隐含消极因素,必须加以规范。对于不符合公平诚实的市场规则和竞争立法的不正当行为,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禁止。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表示”。同时,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按行为主体可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供应商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公开竞争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损害公平竞争行为包括: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②采购人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损害公平竞争行为包括:①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我国《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对损害公平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第三方损害公平竞争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第8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政府采购中损害公平竞争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政府采购中损害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确定,不仅要以我国《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同时,还要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如政府采购中的损害公平竞争行为既是对供应商的侵害,又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要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的两个方面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程序中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质、过去的业绩、资金情况、信誉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达到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的目的,往往在资格预审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条件,使得一些潜在的投标人丧失了参与投标的机会。同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如在报价上对某一产品、设备实行优惠;明示或暗示在同一条件下优先选择的供应商。无论通过资格审查程序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还是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都违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责任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以及其他方式的通谋都是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共同的恶意是认定这一行为的主观要件,对于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或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并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能会产生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赔偿损失的后果;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会导致中标、成交无效,并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3、供应商损害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或者没有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而以其他有能力或者资格文件的投标人的名义投标骗取中标、成交的,即属违法,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如伪造资质书、营业执照等,骗取中标、成交的,亦属违法。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应负以下法律责任:

⑴、赔偿损失。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的赔偿范围既包括招标人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招标人的间接损失。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因投标人骗取中标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

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⑷、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取中标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除罚款外,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⑸、取消投标资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有骗取中标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骗取中标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严重,投标人多次实施了骗取中标的行为,骗取中标的手段较为恶劣等等。

⑹、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尚不足以达到制裁目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履行采购合同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履行采购合同不当行为,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以后,采购人或签约供应商在实际履行中违反合同义务,从而影响采购合同目的实现的行为。履行采购合同不当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所以其履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及分包人的再次分包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65条规定:“得标厂商应自行履行工程、劳务契约、不得转包。前项所称转包,指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但“厂商履行财物契约,其需经一定履约过程,非以现成财物供应者,准用前二项规定”。第66条规定:“得标厂商违反前条第一项规定,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厂商时,机关得解除契约、终止契约或没收保证金,并得要求损害赔偿。前项转包厂商与得标厂商对机关负连带履行及赔偿责任,瑞转包者亦同”。因

此,对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及分包后再次分包的行为必须加以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⑴、罚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行为无效,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⑵、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因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除罚款外,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⑶、责令停业整顿。

⑷、吊销营业执照。

2、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对其他违约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行为,都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⑴、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成交人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⑵、赔偿损失。中标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⑶、取消投标资格。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⑷、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

(五)妨害监督管理活动行为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妨害监督管理活动行为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质疑答复等有关文件、资料。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6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5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8

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未对罚款的幅度未作规定,这里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是指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集中采购机构妨害监督管理活动的法律责任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实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要代理机构,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03年,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每本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81条的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8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冯兴吾包咏梅冯兴宇]

主要参考资料:

1、冯辉万一宋波:《构筑“阳光工程”:招标投标法颁布实行》,《经济管理》,2000年第1期

2、李昌麟:《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何红峰:《政府采购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4、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5、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 (一)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优点 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率将越小,白白损失投标费用的风险也越大;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比较大,耗费的时间长,招标费用支出也比较多。应该肯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主要的,缺点则是次要的,因而在实践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使公开招标迅速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是符合工程交易发展潮流的。

(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特点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特点 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 程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长财采购〔2008〕6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的 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我局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应按《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应遵守《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三、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监督考核的通知》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督考核。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2008年6月30日主题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通知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共印80份, 2008年6月30日印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一、登记备案 有意承接长沙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报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项目委托 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办开具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通知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不得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代理业务。 三、采购文件编制 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资料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经代理机构、采购人共同审核,签字盖章确定。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四、招标信息发布 代理机构负责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招标公告报政府采购办备案,以便发布招标信息。 五、采购文件发售 代理机构应提供采购文件样本供供应商阅读。 代理机构可组织购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答疑会有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购标人。 六、评审会组建 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参加过项目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七、开标评标 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 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评标情况,对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摄像、录音,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政府采购网上操作流程

附件1 采购流程(附图) 1)未确定采购方式前的流程 (2) 未确定采购方式前流程图 (2) 2)已确定采购方式后的流程 (4) 公开招标 (4) 邀请招标 (5) 竞争性谈判 (5) 询价采购 (5) 网上竞价 (6) 单一来源 (6) 协议供货 (6)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图 (7) 询价采购流程图 (7) 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图 (7)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图 (7) 协议采购流程图 (7)

1)未确定采购方式前的流程 采购单位管理-填写采购信息(下级采购单位和本级采购单位都可以填写) 采购单位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本级采购单位身份登陆系统,若是本级采购单位填写的采购信息,则不经过这个环节) 财政部门管理-资金来源审核(专官员身份登陆系统) 财政部门管理-业务科长审核(业务科长身份登陆系统,有三个选项:①提交分管局长审核; ②提交相关部门审核;③提交采购办审核。任何选项最后都流转到采购办清单审核) ①提交分管局长审核财政部门管理-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身份登陆系统)清 ②提交相关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管理-相关科室会审(专官员身份登陆系统)单 政部门管理-相关科室科长审核(业务科长身份登陆系统)财政部审 门管理-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身份登陆系统)核③提交采购办审核 采购办管理-清单审核(有三个选项:①审核通过;②撤回至采购单位;③撤回至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其中“选择采购类型”有三个选项:集中采购方式、分散采购委托方式、分散采购自行组织。)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委托方式的流程一样,审核通过后业务流转到采购办管理-资金审核; 分散采购自行组织,审核通过后业务流转到采购单位管理-提交分散采购采购记录 流程结束; ②撤回至采购单位采购单位管理-填写采购清单参照前面的流程 撤回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资金来源审核采购办管理-资金审核 采购办管理-资金审核(其中“结算方式”下来列表中有多个选项,每个选项的流程都一样。审核结果选择:①通过;②主任审核,最后都流转到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 ①通过采购办管理-采购清单分配(选择督办人)确定采购 ②主任审核采购办管理-主任审核采购办管理-采购清单分配方式 采购办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督办人身份登陆系统) 未确定采购方式前流程图 审核结果中,“驳回”按钮表示将业务驳回到之前的环节重新处理,下面的流程图均表示审核通过后的流向,省去驳回的流程。红色字表示该环节中的选项。 未确定采购方式前流程图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9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7月 Vol. 29 No.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y 2007 ────────── 收稿日期:2007-03-16 作者简介:周春梅(1966-),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 - 110 -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春梅 (唐山学院 财务处,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十年探索,引发了人们对政府运作经济项目的效果及其功能的思考。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提出健全采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建设;规模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7)04-0110-02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5年,我国政府采购从上海开始试点,1998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2000年,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带来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推进。十年的发展历程,采购制度从无到有、采购规模由小到大,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与西方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历史相比,从制度建设、规模数量等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尚处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初级阶段,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无为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搞招标,做起来劳神费力,干起来难有作 为。“本位论”,即对政府采购的职能划分认识不清,对下级而言,认为上级实行集中采购是越俎代庖,把下级的事抢着干了;对同级而言,实行政府采购,打破了原有的格局,职能部门还不适应。“单一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认识不清,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单一注重有形货物采购,忽视了服务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片面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式和程序认识不足,不能辨证地看待规范与效率的矛盾,片面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程序复杂,手续繁琐,降低了工作效率。 2.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但未实现规模效益 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其调控经济的力度。通常,国外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当年GDP 的10~15%以上,占财政总支出的30%。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猛,但是采购规模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所占比例有相当差距(见表1)。 表1 2000-2005年政府采购数据统计 2000 89 468.1 15 886.5 327.9 0.37 2.06 2001 97 314.8 18 902.58 653.2 0.67 3.46 2002 105 172.3 22 053.15 1 009.6 0.96 4.58 2003 117 390.2 24 649.65 1 650.4 1.41 6.70 2004 136 875.9 28 496.89 2 135.7 1.56 7.5 2005 182 975 33 650.57 2 927.6 1.6 8.7 此外,采购范围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 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采购情况看,采购范围狭窄、品种较为单一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管理、接待办会、少数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 品上。 从表2的统计数据看,2005年政府采购中货物类占的比重最大,工程类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所占比重仍偏低,而服务类项目几乎很少。而发达国家一般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所占比重较大。如“法国每年用于公共采购各个部分消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政府采购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 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上海市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统计分析

政府采购统计分析 上半年,全区政府采购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市采购办的具体指导下,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稳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创新思路,深化改革,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将政府采购工作分析如下: 上半年,全区共完成政府采购22次,采购金额376.74万元,其中:政府集中采购136.74万元,部门采购240万元。采购规模同比增长16%,节约资金31万元,资金节约率达到9.8%。 一、上半年采购情况基础数据分析 1、按品目类别分析:主要是货物类的采购,货物类采购金额为316.74万元,工程类采购为60万元,沼气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没有服务类方面的采购。 2、按采购组织形式分析: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和进行资金结算的集中采购金额为136.74万元,由采购中心组织,部门进行资金结算的分散采购金额为240万元(沼气项目)。 3、按采购方式分析: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240万元,询价采购金额为136.74万元。其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以来首次举行的招标活动。 4、按采购主体分析:国家机关采购金额为277.24万元,事业单位采购金额为99.5万元 二、政府采购自查自纠情况数据分析 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们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52家单位2006年、2007年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调查,同期,全区共采购324次,采购金额3751.9万元。其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金额为78次,采购金额为831万元,仅占22.15%。 1、从06、07两年政府采购规模看,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数量非常小,仅占全区总采购规模的22.15%,绝大部分为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采购非常分散,政府采购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政府采购流程图

政府采购流程图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工程。 基本概念: (1)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财政部门内部设立的,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该机关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2)政府采购机关: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4)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5)供应商: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6)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是指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监督采购资金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 (1)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学校及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汇总

学校及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汇总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石竹山文武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针对的是石竹山文武学校下列采购业务: 1.食堂采购 指学校食堂所需要的主副食品采购,以及食堂工作中的物资采购。 2.五金等采购 指学校各部门所需要的行政办公用品采购、学校各教学单位所需要的教学用品采购,医务室物资采购,以 及学校后勤部门所需要的物资采购。 第三条.整个物资采购过程分为采购申请审批、采购过程管理、物资管理、采购资金管理等四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采购申请审批 第四条.各部门所需要采购的物资,必须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报送总务处办理申请手续。学校食堂所需要的主副食品采购,应在每周四提出下周的食谱及每

日采购计划,经食堂主管填写“申购单”并签字后报送总务处。“申购单”一式两联,详细注明:申购部门、申购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日期及用途等内容。 第五条.总务处收到各部门的申购需求,在核对学校库存物资情况后编制采购计划及采购费用预算,并审核部门的费用支出是否超出部门学期费用预算,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 对于食堂采购需求,总务处应该征求营养专家、学校采购人员对食堂周谱的意见,如有修改则要求食堂重新制定食谱及每日采购计划;如无修改,总务处审核后在食堂“申购单”上签字同意并编制采购费用预算,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 第六条.主管财务副校长接到总务处转送的部门“申购单”后,审批是否执行。如果没有超出部门费用预算,则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如果超出部门费用预算,则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还需要由常务副校长最终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审批通过的部门“申购单”一份由申购部门留存,作为以后领取物资的依据;另一份由总务处留存,并由总务处据之填写“采购订货单”授权采购人员办理购物手续。“采购订货单”一式三联,其中一份由采购人员保管,作为采购依据;一份由采购员在物资采购入库时转交仓管员,作为验收货物的依据;一份由总务处归档保存,以便对所有的订货与到货情况进行查对、分析。 第八条.上述决策流程中,如果审核、审批人在出差或请假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流程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流程 具体采购工作程序如下: 第一,“采购前的基础工作”阶段: 采购人将“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及采购项目需求(经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加盖公章的)和需求的电子版送达采购中心办公室后,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因2010年3月份开始,市纪检委按省纪检委要求对所有采购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政府采购项目除询价中车辆采购(已在纪检委备案)、定点采购、市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外,均需由中心办公室人员出具一式两份的“政府采购任务监督备案单”给采购单位经办人,由采购单位经办人到纪检委综合室进行备案,纪检委指定采购项目制作及评标监督人员后采购单位经办人将“政府采购任务监督备案单”送还给采购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在接到采购单位送还的“政府采购任务监督备案单”后,出具“政府采购业务传递单”报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按照采购类别分配到业务科中,业务科科长接到“政府采购业务传递单”、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采购项目需求(纸质、电子)及“政府采购任务监督备案单”后分配任务到科室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录入相关采购信息后,开始着手准备在纪检指定的监督人员监督下制作标书。 不同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制作情况不同:

1、采用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因采购的内容都是标准性产品,是由采购人负责提供采购需求,由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按照中心文件范本制作询价文件; 2、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是在纪检指定的监督人员监督下,由采购单位授权的制作招标文件的采购人代表,会同中心办公室专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与采购人代表一起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按中心的招标文件范本进行制作,招标文件中同时制定出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由采购单位审核,中心业务科室负责人、中心领导审核后,连同招标公告由制作标书专家及监审人员签字确认后移送中心办公室由专人在辽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对于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复杂、采购金额比较大的询价采购还同时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上发布公告,并由办公室专人发售招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公布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家数及名单。 采购需求由采购人编制,这里的采购需求包括: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技术需求指对采购标的物的功能和特征的描述。采购标的物的性能、功能、质量、技术规格、参数、数量等,采购人编制技术需求时每种货物均应将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辅助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分别编制。其中,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

[政府采购,发展方向,现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方向的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方向的分析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不长,但进展很快,经历了研究探索、试点初创、全面推行、依法管理四大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由行政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这项改革从1996年研究开始,截至目前,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研究探索阶段(1996年1998年7月)。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财政收入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财政改革重点开始转移到财政支出领域。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成为一项重大课题。在广泛深入研究西方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管理以及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996年10月完成了第一阶段的研究任务。1998年4月财政部首次在国内组织了政府采购制度国际研讨会,邀请有关国家的政府采购官员介绍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的丈政府采购制度,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和试点提供指导和借鉴。 2.试点初创阶段(1998年7月2000年6月)。1998年,国务院实行机构改革。在国务院于1998年7月份批复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赋予了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为此,财政部在预算司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履行政府采购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确立以及专门机构的建立,拉开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序幕。试点初创阶段主要做了如下工作:第一,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第二,加强制度建设。第三,落实机构建设。第四,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试点工作。 3.由试点到全面推行的转变阶段(2000年6月2002年12月)。2000年6月,财政部进行内部机构改革,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由预算调整到新组建的国库司,在国库司内设立了政府采购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事物。新机构组建以来,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力度。三是进一步强化透明度。 4.依法管理阶段(2003年1月2005年6月)。《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政府采购改革工作显示出以下几方面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第二,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有利于政府采购调控宏观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第四,有利于规范市场和改善供应商的企业管理。有利于强化财经纪律和反腐倡廉。第五,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民族经济和适应国际化发展形势的要求。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方向 从前面已介绍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状况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后,

询价采购操作流程

询价采购操作流程 (一)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适用于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询价采购操作流程 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 (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2)采购单位须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 (3)采购单位须书面报送项目详细需求或采购清单,工程类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设计概算、图纸等资料; (4)由业务科室出具资金证明; (5)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还须报送经业务科室批准的立项说明;(6)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详细说明。 2、立项申请经区采购办批复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单位按规定需在三日内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于七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单位技术需求后,重大项目要组织相关专家就项目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

在论证基础上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制定项目询价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的询价文件送采购办备案。 4、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必须在市指定媒体以及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报名,由资质评审专家推荐三名以上作为被邀请参加询价供应商或由采购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并发售询价文件。 5、采购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询价文件要求组织询价小组并组织询价活动(询价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从市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 6、询价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报价文件; (2)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3)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4)询价小组对在报价截至时间内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变更。 7、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议,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询价结果确定后,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

招投标政府采购各流程时间规定

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招标投标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为您工作与学习带来方便。 1. 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 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问题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问题5)。 6. 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各种方式的程序步骤

公开招标方式: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与最低价评标法 程序: 1、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编制和报审招标文件; 3、待采购人确认(盖章)后,项目预算金额如果在500万元以上的须在相应政府采购网进行预公告三个工作日。 3、预公告结束后,在相应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期20天,售卖招标文件 时间足十五个工作日; 4、发售招标文件 5、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开标:抽取评审专家(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的邀请4位评审专家及1位业主代表组成无人单数评审小组,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邀请5位评审专家及2位业主代表组成7人单数评审小组) 接收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截标 验标(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唱标 确认唱标结果 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 确认报价文件二次密封 评标: 主持人介绍评审专家、领导。介绍项目概况组织评标 确定中标结果 评标结束后:公示中标单位(七个工作日) 发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邀请招标方式: 适用范围: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评分办法由综合评分法与最低价评标法 1、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发布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3个工作日)、供应商报名; 3、供应商递交资格预审文件; 4、邀请2位评审专家及1位业主代表审核资格文件并确定投标人 5、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6、制作招标文件(也可在做资格预审文件时同步做) 7、待采购人确认(盖章)后,在相应网站进行公司,公示期20天,售卖招标文 件时间足15个工作日; 8、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注:开、评标程序与公开招标方式一样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政府采购是一项面向社会大众的公共采购,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政府采购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影响人们的生活条件、综合国力,甚至还关系到党风廉政、反腐建设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让采购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影响力,我们应该善于发现我国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使其在对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制度监督体系 政府采购的涵义 一政府及采购的概念 政府,她是一个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目前政府有两种性质,一种是民主一种是专制,性质的不同也决定着政府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我国走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意味着政府颁布的任何制度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为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也就决定着政府在日常工作中要秉承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好司法、立法、行政等权利使得人民生活的迈向更高的台阶,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得以全面的发展建设。 原始时期的物物交换是采购最早的形式,通过交换人们获得自己所需物品,随着货币的出现采购也从原来的物物交换变成了物-货币-物的交易方式,采购是人们为了满足其自身对资源的需求而发生的一种行为,她是指资源从资源市场的供应者手中转移到需求者的手里。采购人或采购单位是基于生产、销售、消费等目的而对所需商品或劳务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有的时候我们会觉得政府采购制度是面向全社会的公共采购,与我们日常生活所发生的采购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可言,其实并不然,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说是每天都在受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她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无时无刻影响着我们的在日常生活中的采购选择。随着科技的发展、交通的便捷让世界各国联系越来越密切。世界各国在交流的同时,本国先进的制度、政策会被我国所借鉴学习,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必然会出台一些新的政策去应对社会新局势的出现,并把原有老政策中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条例删除,以此更好的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但是因为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社会制度、经济发展速度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这也恰恰注定世界各国的采购制度存在着差异。中国走的是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小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为了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二部法律,有以下五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 (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5、要改革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与未来的政府采购体制协调一致。按照投资科学决策、工程专业管理、政府有效监督,三者正确定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科学、高效的运行体系,逐步消除项目个人决策、资金分散拼凑、工程临时“指挥”、政府监督缺位的不规范、低效率现象。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办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直各单位(科室)(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 第二条财务科负责统筹管理全局政府采购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二)审核局各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三)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局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四)及时收集和发布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 (五)汇总分析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条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原则上与年初资金计划编制同步提出,同时在集中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

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审核批准。 第六条财务科根据经批准的资金计划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立项。 第七条各采购科室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填写《交通局政府采购登记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文件。 第八条财务科审核项目需求文件,直接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形成招标文件;属其他采购方式的,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条已完成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依据中标通知书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严禁随意更改或增减项目内容,如确因设计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变更或增减的,须提前申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采购单位应做好采购文件的分类、建档保管工作,防止资料遗失、泄露。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十二条应当加强对全局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审计、财政部门,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几种采购方式对比

询价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作出了规定,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立法目的 询价采购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这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询价就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这种方法,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业务很多是通过询价采购方式,但对询价采购操作却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通常是将一些可以招标或者规格标准不统一的货物也实行询价采购方式,这里有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钻政策空子搞种种舞弊行为的现象。所以,必须要严格加以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规定的含义主要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该条适用情形与其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不尽一致,本条所提的适用情形原则上应该一并考虑,并且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正是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的特点,使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也就是说,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且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采购的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正常因素或非归因于采购人)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第三种情形是指,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政府采购效益分析_1

政府采购效益分析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财政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本文在了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所带来的微观效益、宏观经济效益和巨大的效益之后,找出了存在的,最后提出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的具体措施。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规模效益我国自1998年正式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采购规模为328亿元,2001年为653亿元,2002年突破1000亿元,采购量在成倍增长,采购节约率为10%~15%.若按10%的节约率,2001年到2002年分别节约采购资金为65.3亿元和100.0亿元。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效益分析,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收支效率,对我们更好的进行政府采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政府采购的微观经济效益 1 1政府集中统一的规模采购可以产生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由于大批量集中采购吸引厂商直接参与投标,减少了商品的流通环节,从而获取批零差价优惠和售后服务上的优惠。据统计,政府采购中的批零差价优惠能节约资金10%左右。由于大量的货物、工程实行政府采购,部门、单位可以减少采购岗位,从而减少部门、单位相应人员的费用支出,实现人、财、物与存量调整节约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政府采购的对象大多是国有资产,通过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把需要采购的资产和资产的详细信息存储在资产管理的信息库中,可以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完善的政府采购不仅包括公共物品的采购,而且包括公共物品的存量调整,将办公用房、办公

设备、办公用品等公共物品在政府部门间进行余量调剂或资源共享,可以带来财政资金的节约。实践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和政府采购行为的逐步规范化,将逐步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进采购商品和工程的质量。 1 2规范的政府采购要求充分竞争,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提高微观经济的运行效率政府的市场行为必将整个市场的运行,公开平等的竞争使所有市场主体面临同样的竞争环境,规范的政府采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竞争性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极大的带动了供应商的热情,维护了供应商的利益,在供应商之间展开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激励摆脱过去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促使企业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遵循效率原则,实现市场的高效,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2政府采购的宏观经济效益 2 1发挥财政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实现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平衡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平衡。政府采购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对社会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均有重要的影响,通过调整政府采购总量可以调整社会总需求,进而实现全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政府采购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吞吐、对国家鼓励产业的商品的大规模采购,采购的数量、品种、频率和结构,影响到财政效益及相关方面的调整。可以有效调控物价、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产业的发展环境和存在状况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熨平经济波动,调控国民经济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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