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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税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避税合同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6日,周锡的妻子毛娟代理周锡与宋国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将建筑面积为59.1平方米的涉诉房屋以20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宋国,其中房屋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146万元。买受人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协议签订后,宋国给付周锡3万元定金。2014年3月13日,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了宋国的贷款审核,并出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2014年4月14日宋国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交接单上签字。因宋国未能按时支付购房首付款,2014年7月14日周锡委托毛娟向宋国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周锡称因宋国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它相关的合同、协议,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次日,宋国签收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

后周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4年2月1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其《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宋国给付周锡违约金70万元;3、宋国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

1、解除原告周锡与被告宋国于2014年2月1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2014年3月13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周锡办理撤销网签登记手续;

2、被告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锡违约金28万元,扣除已给付定金3万元,被告宋国实际给付原告周锡25万元;

3、驳回原告周锡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宋国主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了避税虚报

了交易价格,即通过约定高额装修费及配套设施设备费用的方式来避税,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合同。由于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故仅能认定双方为了避税达成的交易价款违反了相关税收规定,但不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不能认定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无效。故宋国该请求依据不足。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4月21日之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而宋国亦应于上述日期之前将首付款207万元支付给周锡。宋国称周锡拒不提供付款账户及告知具体的过户时间,此辩解不符合常理,宋国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现宋国未按约定日期付款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周锡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并同意在宋国应负担的违约金数额中扣减其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法院应当支持。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并约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标准,但宋国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予以降低。对此,周锡称其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80万元、房屋租金及中介费损失7800元,但就上述主张周锡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参考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降价幅度、目前的市场价格等具体情况,以周锡的相应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予以适当降低。

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篇一:劳务合同, 个人所得税篇一: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东小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 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XX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 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 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张老师)支 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5 月20 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 月30 日,该企业财 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 万元,实际支付讲 课费 4万元,其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X (1-20%) X 30%-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老师10 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 元,住宿费5 000 元,伙食费1 000 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 元。张老师10 天净 收入为30 000 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

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 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很少。本案例中的张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 能有所减少。因为: (1) 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 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房屋避税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来信《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读者》栏目:我是一名退休职工。2009年,我家想换个大一点儿的房子。于是,我委托中介出售现有房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65.6万元,备案价为53万元。买方交付首付款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后中介下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避税,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4万元。买方携带该合同办理公积金手续,因买方原因未获批?后来,买方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限定日前未付款。与此同时,我已与他人签订合同购入大房,急需卖房款到位,否则我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向中介和买方递交解除合同函,并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对方付全款办完审批已经入住。此后,中介和买方扣押、隐瞒《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依据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获一、二审法院的支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重现后,法院裁定对本案再审,再审认为该合同“是以避税为目的的非实际履行合同”,双方不应以该合同的约定作为依据,圆而卖方诉求不受法律保护。检察院认定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我的疑问是,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应同样无效,毕竟该合同的避税记载是该案避税的源头。如今,房子被申请强制执行,我现在该怎么办?赵连辉 2015年1月法律解答解答人:高玄(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如果《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白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赵先生提供的情况,《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是因为该合同中的价格是为了避税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不会按照该价款履行。但是,除去有关价格的条款,其他合同的条款诸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盼情况。那么,该合同除价格外的条款还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房屋价格条款无效,属于部分无效合同。它和其他的比如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不同,枪支弹药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没有经过批准,任何人和单位都无权买卖。所以,类似这种合同全部无效,因为标的物不合法。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属于自由流通的商品,可以随便买卖,不能因为价格避税就否定了整个合同的效力。法院可以认定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本意,应该有效。关于执行问题。现在,赵先生的房子已经卖给第三人,第兰人已经人住,说明他和第三人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他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情况,合同有效,任何人无权要求将该房屋返还,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已经不具有履行的条件,无法履行。赵先生要维权的话,应该将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提供给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且要求法院再审。

特殊津贴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特殊津贴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特殊津贴发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主旨 为鼓励乙方长期、稳定在甲方工作,双方就特殊津贴的发放与返还签署本协议。二、特殊津贴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该金额为税前金额。 (以下称津贴) 三、津贴支付 1、年月(含当月)甲方开始发放津贴。 为合理避税,甲方有权分多次发放;但最晚年月日前应付清全部津贴。 2、津贴全部付清之前,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最短工作期内不能正常工作超过 一个月的,甲方有权相应扣减特殊津贴。 3、津贴全部付清之前,如乙方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再发放津贴。 4、津贴全部付清之前,如乙方离职的(无论任何原因),甲方有权不再发放津贴。

四、最短工作期 自年月日(起始日)起满个月。如乙方实际入职甲方之日与起始日不一致的,以实际入职之日作为起始日。 五、津贴返还 1、如乙方在最短工作期满前辞职、自动离职,或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津贴。 2、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薪酬中扣还应退还的津贴,不足部分乙方仍应补足。 3、符合津贴返还条件时,乙方应在离职前还清特殊津贴。每逾期一日,应按逾 期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特别条款 双方确认: 1、本协议约定的津贴是正常劳动报酬之外的额外附条件款项,不属于劳动合同 或规章制度约定的工资范围。 2、本协议约定的津贴返还不属于违约金,乙方不得以特殊津贴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其它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无效或拒绝返还,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日期:年月日 甲方(盖章或签字):

税收筹划合同

税收筹划合同 编号: 甲方(委托方):重庆总公司 乙方(受托方):重庆正则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事项(委托请在□内√) (1)新建企业的税务筹划□; (2)企业扩展的税务筹划□; (3)企业在融资、投资及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的权力: (1)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要求乙方保质保量的如期完成委托的服务事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人员提出有利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企业信息保密; (4)甲方有权拒绝服务人员的个人行为。 2、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人积极配合乙方的服务工作;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办理委托事项需要的相关资料。否则,由此影响税收筹划工作的时间、质量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3、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服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披露,并建议其进行纠正;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指派(或增、减、更换)专人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4、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在合同生效3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在双方协议地方开展受托服务工作;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工作; (3)乙方有责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4)在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办理受托事项需要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由于乙方工作疏忽或差错,直接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优质干货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优质干货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一、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2)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深圳规定);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1)协商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约束性条款的限制,双方协商一致,属于双方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2)除非存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2.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2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2.3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二、由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

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2)劳动者填写辞职申请书或者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劳动者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深圳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1)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签订协议时用人单位应注意措辞的严谨性; 3)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时需及时转向预告解除方式。三、由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劳动者辞职无需说明理由;2)劳动者需履行告知义务即试用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3)用人

劳务合同,个税自理

劳务合同,个税自理 篇一:劳务合同,个人所得税 篇一: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东小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 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XX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张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5月20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伙食费1 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张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 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很少。本案例中的张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避税用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分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一)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第二条交易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易总价款为万元,现经协商,乙方同意再支付甲方万元装修补偿款。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和装修补偿款: 第一期:《合同》签订当日,付定金万元; 第二期:本协议签订当日,付人民币万元;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乙方负责过户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过户手续。双方交易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于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甲方全部结清,房屋交付次日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最新劳动合同填写技巧说明

劳动合同填写技巧说 明

劳动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职等: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原居住地址:(与身份证不同时方填写) 电话:邮政编码:□□□□□□ 现有效联系地址: 电话: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新建和确定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因本合同为适用于包含各类新招、重聘员工之通用版本,所留空内容除甲方信息外,均由乙方根据自身真实意思表达自愿填写。手写之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且合同签订后生效。 本合同所称“企业”或“公司”除有特别标明外均指甲方,其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均由甲方承担。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乙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情况选择以下三种之一。乙方确认选择。(如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之人员自愿选择有固定期限合同需另附书面申请)。 A.有固定期限:(选择A者继续填写)合同期限为三年零天(策略:《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的限制,此处把合同期确定为三年零几天,目的是把试用期确定为3—6个月。要不,即使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也只能是2个月。这样即不利于企业对所招聘人才很好考察,同时也增大了用工成本。)。即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6个月。 B.无固定期限:(选择B者继续填写)合同生效时间为 年月日,无终止时间。乙方如欲解除或终止合同需与甲方另行协商。其中,试用期为3—6个月。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选择C者应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为 。 (三种用工形式由乙方选择,主动权还是在甲方,对于初次用工,只可能选A,选C者也要视甲方需要,而非乙方确定。)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接受甲方聘用,担任甲方部门 职位/岗位(策略:此处填写要宜粗不宜细,如生产经理就填生产部门管理职位,人力资源经理就填职能部门管理职位,技术总监就填技术部门管理职位等),具体任务、职责及工作标准等详见甲方的岗位/职务说明书、操作规范、作业指导文件等相应的文件规定,以及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如乙方对甲方文件制度规定有不同意见或异议,将即时按格式提交书面合理化建议材料,供甲方修订时参考,甲方可视情况予以奖励。 2.乙方现工作地点为。为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如甲方相关机构或项目所在地有更好的职位或更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可优先考虑给已在职之员工机会,乙方愿意在公司需要时接受调动或派遣,并享受被派往地区对应的工资和待遇(策略:公司对调配乙方到分公司有主动权,乙方不能以《劳动合同》已约定地点而不服从调配)。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巧设劳务合同的筹划方法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巧设劳务合同的 筹划方法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案例1] 钱教授是北京燕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师,对企业管

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XX年5月,钱教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教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给乙方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理。” 5月20日,钱教授按期到海南授课。 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教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30%-20XX=10000 支付讲课费=50000元-10000元=40000元 钱教授10天以来的开销为: 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

劳务合同个人所得税

劳务合同个人所得税 篇一:劳务合同,个人所得税 篇一: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东小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 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XX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张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5月20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伙食费1 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张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 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很少。本案例中的张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劳动合同的内容中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中必备条款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签订劳动合同时哪些是属于必备条款,我们应该明确知道,以免纠纷出现时处于被动地位,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阐述的与签订劳动合同必备事项有关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

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东小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 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2008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张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5月20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伙食费1 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张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 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股权变更委托及税收筹划合同

合同编号:2013咨字01217号 AAA实业有限公司 股权变更手续及税收筹划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乙方(委托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决定将AAA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交由乙方代为办理及股权变更办理过程的税收筹划等委托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根据甲方代表人×××、×××已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转让×××、×××将其持有的×××AAA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指定的代持股东×××和×××。现甲方决定将该股权变更手续交由乙方代为办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该股权变更手续的委托范围如下: 1.1 乙方指导甲方提供申请变更AAA公司的股权的相关签署资料、证明、证件及政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甲方负责),乙方代甲方依法向政府各部门申请变更AAA公司的股权,并成功领取变更股权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包括受甲方委托代为拟定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代办公司审计、代办公司的整体资产评估手续等与变更股权相关的手续。拟申请变更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拟申请变更的公司名称为:×××AAA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公司股东共2名,股东名称及出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出资6万元,持有AAA公司注册资本的60%,×××出资4万元,持有AAA公司注册资本的40%。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1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共2名,股东名称及出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出资7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出资3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 。 1.2 AAA公司的账面资产包括坐落在×××镇×××村的东莞×××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厂房、办公楼、宿舍、电房、锅炉房等6134.3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和厂区占地面积为1300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乙方正受托办理上述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对应的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负责筹划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收。 1.3 乙方代为办理甲方代表人×××与×××、×××已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相关资料的公证手续。 1.4 乙方代为办理股权变更后新股东×××和×××以其在AAA公司的全部股权为受让方欠原股东×××和×××的股权转让价款作抵押担保的股权质押手续。

订立劳动合同技巧文档

订立劳动合同技巧文档 Skills document for signing labor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订立劳动合同技巧文档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就业工作是每个人都面临的问题。在国家法制日益完善 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劳动合同知识。本文主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介绍一些劳动合同谈判、签订的经验和技巧。 所谓劳动合同,是契约的一种,既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 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签订一份明确完整、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很重要。下面笔者着重从实操的角度介绍一些经验、技巧。 1、审查限制性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

劳务合同扣税标准

篇一:劳务合同扣税篇一: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东小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XX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 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张老 师)支付讲课费5 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5 月20 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 月30 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 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 4万元,其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X (1-20%) X 30%-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老师10 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 元,住宿费5 000 元,伙食费1 000 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 元。张老师10 天净收入为30 000 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

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 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 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 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 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 企业乐意接受 从张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

(买卖合同)避税背后的利益博弈:假合同引发二手房悔约

假合同引发二手房悔约 205万的房子按95万报税 本报记者杨昌平 XX年,____(省、市、区、县)房屋价格从年初到年尾,可谓一天一个样。惊人的涨幅带来的一个现象,就是法院受理的悔约官司增多,房主刚签了卖房合同没两天,就不愿按原价出售了,有的房主宁愿赔上10万元违约金,也要悔约。____(省、市、区、县)赵天庆律师事务所的赵天庆律师,就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并成功地为一名买主拿到了房子。 二手房以205万成交 ____(省、市、区、县)的张先生在青年路拥有一套面积为110.52平方米的房屋。去年初,张先生看着连连上涨的房价,盘算着如果卖了这套房子,比买房时能赚不少钱,于是他找到中介,把房子挂牌出售。 去年4月4日,中介带来了买主李女士。此时,张先生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而且还有人租住在里边。但购房心切的李女士在看了房屋结构后,感到非常满意,当场表示同意买房。张先生作为出卖人,和作为买受人的李女士签订了《____(省、市、区、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张先生把其青年路的住宅卖给李女士,成交价205万元,签约当日李女士应给付定金10万元。房屋首付款120万元,除定金10万元外,在XX年4月

30日前给付50万元,6月20日前给付60万元,剩余房款85万元由李女士办理贷款,并让银行把贷款直接转入张先生的账户。 合同还约定,张先生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应在房产证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和过户的相关手续,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不配合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均视为违约,应赔偿10倍定金。此外,张先生应在XX年1月和租房的住户解除租房协议,交付房屋。 5个月里房价疯涨100万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给付了10万元定金和120万元购房款,尾款只剩下75万元。XX年9月8日,张先生拿到了产权证,并把产权证复印件交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通知李女士办理贷款。 此时,距双方签订合同的日期已经过了5个多月,这5个月里,____(省、市、区、县)的房屋价格又疯涨了不少。张先生的这套房子,按9月份的房价,能多卖出差不多100万元。想想这房子现在虽然还在自己手里,但房价却是5个月前的房价,张先生心有不甘。正好,中介公司拿来的网签合同,为张先生悔约提供了口实。 中介拿来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有李女士的签名,只待张先生签上名后,就可以拿到房管部门报备,银行立刻就能放款。但是,张先生拒绝签名,他认为,网签合同中把房屋成交价写成了95万元,而这是故意逃税的违法行为。

合同签订中的税收筹划

合同签订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和经营成本。合同签订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一、分解营业额降低营业税 【案例1】嘉祥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河南(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中介服务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帮助外地客商在本地举办各种展销会,在本地市场上推销商品。XX年11月,该公司举办了为期5天的羽绒服展销会,吸引了120家客商参展,并与每家客商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嘉祥公司对每家客商收取服务费2万元,营业收入共计240万元。另外,嘉祥公司支付场地费100万。 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12万元。 筹划之后,嘉祥公司让每家客商分别和租赁场地方签订租赁合同,共计100万,嘉祥公司在与所有客商签订中介服务合同140万,则嘉祥公司应纳营业税7万元。通过税收筹划,税负减轻5万元。 二、减少转包次数降低印花税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印花税中的一种应税凭证,该种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记载的承包金额,其适用税率为%。根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则应按税法规定纳税。总承包合同依法计税贴花,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依法计税贴花。减少转包次数,相应降低转包过程中的税收,以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 【案例2】甲建筑公司与乙单位签订一份建筑合同,总计金额为1 000万元,甲建筑公司又分别与建筑公司丙和丁签订分包合同,其合同记载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和300万元,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甲与乙签合同时,双方各应纳税为: 1000×%=(万元) (2)甲与丙和丁签合同时,甲方应纳税额为: (300+300)×%=(万元) 丙和丁各应纳税额为: 300×%=(万元) (3)这三家建筑公司共应纳印花税: (++×2)=(万元)

劳务合同交税

篇一: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东小城 【筹划案例】 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2008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张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5月20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伙食费1 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张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 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很少。本案例中的张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张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避税用)

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 (避税用)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4459892.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分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一)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第二条交易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易总价款为万元,现经协商,乙方同意再支付甲方万元装修补偿款。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和装修补偿款: 第一期:《合同》签订当日,付定金万元; 第二期:本协议签订当日,付人民币万元;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乙方负责过户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过户手续。双方交易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于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甲方全部结清,房屋交付次日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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