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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范式下的制度改革_马俊彦

第28卷 第2期 宁 波 大 学 学 报(人 文 科 学 版)

Vol. 28 No.2 2015年3月

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LIBERAL ARTS EDITION) Ma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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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 – 11 – 27

基金项目: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2007B0)

作者简介:马俊彦(1988-),男,浙江宁波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商事制度改革。E-mail: lawmajunyan@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4529344.html,

国家治理范式下的制度改革

马俊彦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要: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角治理结构范式下,政府权力应当逐渐向市场权力、社会权力让渡,明确市场决定机制、协商民主范式以及社会自治体系等改革目标。全面深化改革,要摆脱传统建构理性的路径依赖性,遵循第一轮改革的进化理性思路,形成制度软化机制、市场竞争机制以及社会互动机制等“摸石过河”的作用机制。同时,应善用法治思维,确保制度改革的方向性与系统性。

关键词:国家治理;制度改革;目标;路径;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 5124(2015)02 - 0113 – 0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①

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恐怕再过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能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的制度,[1]372

因而改革的具体目标是“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既定的改革任务,形成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

成熟更加定型”。[2]3-18

因而,制度改革是国家治理范式下的重要改革目标。

运用马克斯·韦伯“价值—工具”的分析框架,②

国家治理是一个兼具价值性与工具性的政治行为。在国家治理范式下,如何协调好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三者的关系?如何发掘上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红利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如何认识“摸石过河”与“顶层设计”的辩证关系并运用法治思维保障改革的正确方向?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

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元治理结构,打破了传统国家与公民的二分法。三个治理主体彼此制衡与监督,形成了稳定的三角治理结构(见图1,在现实治理中,由于三者力量的消长,往往表现

为不规则的三角结构)。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协调好政府及市场的关系,政治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协调好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而社会体制的改革目标则是要调动起社会机制、处理好社会以及其他治理主体(包括社会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图1 国家治理的三角结构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回顾经济体制的改革史,中央对此问题的认识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改革初期,在国家垄断全部资源的情况下,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重要的“手段论”,把市场作为一种工具,意味着利用市场是一种权宜之计。随着改革的纵深发展,

“基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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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论”取代了“手段论”。党的十五大开始明确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基础作用论”比“手段论”在看待市场作用的问题上前进了一步,但仍存在着政府替代市场来决定资源配置的风险。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再一次重新定义了政府与市场的经济范式。

事实上,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定位,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同样处于摇摆状态。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市场论者认为政府应当扮演“守夜者”的角色,认为市场机制起到了根本性作用。[3]47-55 然而,随着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罗斯福政府开始积极干预经济,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论者认识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同样仅仅发挥着有限作用,并逐渐发展了以契约失效及市场失灵为基础的国家强制理论。[4]1-28,305 市场被套上了政府的“紧箍咒”,政府权威在市场找到了落脚之所。然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很快打破了这一平衡,市场的全球化拓展超越了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部分市场主体(例如大型跨国公司)获得了超国家的权力,这使得主权国家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风险。

从《决定》精神以及后续制度设计看,经济体制的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方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价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政府要尊重并保障上述市场机制,减少微观层面的经济干预。另一方面,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保障性作用,政府的作用集中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市场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等宏观调控方面。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曾经让政府成为无所不管的“利维坦”,而自由市场论者所倡导的“无政府状态”③ 又极易让市场陷入弱肉强食的“霍布斯丛林”状态,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疑惧、没有产权,于是所有人处于自然战争状态。④政府的越位、缺位与失位均不可能让市场产生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应,政府应积极实现由“守夜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化,在严格约束权力的同时,保护产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并为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政治体制的改革目标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机关、党派团体、基层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其中,顶层的民主设计与基层的民主实践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主要的互动渠道就是协商。

协商民主范式,是在强调社会多元性的基础之上,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以及积极对话,最终达致共识的过程。[5]102-106 作为20世纪复兴的民主范式,在密尔、杜威等早期自由论者的政治理论中,均可以发现协商的先例,而罗尔斯的“正义目的论”、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论”及阿列克西的“实践商谈论”则较为系统地论述了协商民主,他们在书中都将自己视为协商民主论者。⑤协商民主既是程序性民主,也是竞争性民主。通过理性论辩的形式,各种观点由对抗走向共识,从而促进了决策的合法化、合理化,并在协商的过程中孕育起了现代公民的自由精神、平等精神与民主精神。参与民主协商的公民需要承担三项责任:其一,提供理由说服协商过程中其他参与者的责任;其二,对其他观点的理由做出回应的责任;其三,协商取得共识的责任。在中国基层政治实践中,就立法和决策举行听证会、恳谈会、议事会等协商机制已经在不同区域成功地运作,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在此过程中,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国家职能的缩小,并不意味着公共权威的消失,只是这种公共权威日益建立在政府与公民良性互动的基础之上。

(三)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

社会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起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其改革目的是发掘社会机制,实现有序社会自治,其过程是支持与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社会自我调节与良性互动。

费孝通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定义为“乡土社会”。在这个社会范式下,世代安土重迁、人员相对固定、邻里互相熟识、流动率很小,血缘与伦常道德将人们固定在一个个具有差序格局的身份关系圈中。[6]1-8,34,62,93 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社会与此类似,只是政府关于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取代了血缘,成为了新的社会关系纽带。全能型政府压制着市场及社会力量的成长,人们被固定在一个个“自给自足的”“功能齐全的”社会组织之中。在“强国家、弱社会”的体制之下,各类社会组织对上是国家权力运转的重要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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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需要完成各类国家指标;对下则是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机构,它们不仅为公民提供劳动与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而且还要承担医疗、教育甚至婚育监管等社会职能。改革开放以来,来自市场的力量刺激了社会力量的成长,“小政府、大社会”的新体制正在成型,人们依靠契约形成了多重复杂的社会关系。概言之,中国的社会体制经历了由先赋性整合(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到行政性整合,再到契约性整合的历史性变革。在这一点上,恰好印证了梅因在考察西欧传统社会进步运动后的著名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关系。”[7]17 此外,社会与法律制度的发展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西方的历史法学派一大学术贡献便是发现了习惯法、制定法与“民众意识”的共生性关系。传统民风民俗以及社会习惯,并不是随意堆积而成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借用斯宾塞的例证,“一个人可以将炮弹堆砌成四面体或金字塔,但不能将它们垂直堆立——以至于形成一堵墙;同样,一个人可以用硬质的、边角齐整的砖块砌墙,但无法将它们像炮弹那样堆成金字塔。”[8]93 因而,法律制度是一个社会长期实践的结果,社会结构决定了法制的结构,⑥ “各国的法律只不过是人类理性在各个具体场合的实际应用而已,这些法律应当量身定做,适用于特定的国家。”[9]15

二、制度改革的规范路径

国家治理是一种偏重于工具性的政治行为,[10]5-13 因而在以国家治理为目标的制度改革的规范路径上也较多地体现了一种工具理性。所谓工具理性,即为了实现价值理性之目的(如国家的善治目标)而采取的条件、方法及手段。

(一)传统的建构理性路径

2011年春季伊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11] 国家治理范式的制度化建构之路暂告完成。社会主义的法制大厦草创完成,国家法治的理想图景却远未达到。

在成文法拜物教与建构理性泛滥的时代,建构论者总在苦苦寻求 “万全之法”,使得法律制度无限逼近完美。然而,梅因早已预言,在我们身处的变动不居的时代,市场与社会的发展总是走在法律的前面,建构理性可能非常接近两者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无法缝合这一缺口。[9]112因而,完备、周全、精致的现代法制无法经由建构理性之路而获得。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日趋复杂,一些重要的制度作为“刀耕火种”时代的遗物容易被人遗忘,而复杂的技术性制度成为只有专家才能理解和驾驭的工具,该治理规则体系运行成本高昂,却很难在管制成本与激励效果之间达致平衡。[12]13,43 强制性制度规范构成的“制度珊栏”时常与现实脱节,生活在“珊栏”之内的人们苦不堪言。

(二)改革的进化理性路径

一蹴而就、好高骛远的建构理性路径遭遇了现实的阻滞,改革论者经由社会进化思想找到了进化理性的金钥匙。社会进化的思想先于达尔文生物进化论而提出,⑦ 法律领域内的“进化理性”提法则是哈耶克在向普通法判例模式学习的成果。在哈耶克的分析框架内,进化理性与建构理性相对应,是“自发生成社会秩序的可欲性”、“人之行为而非意图或设计的结果”。[13]1-4,63-67我国第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生动地体现了进化理性。在改革的起步阶段,统一的全国性市场尚未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经济情报的双向交流渠道受阻。一方面,长期身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者们不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另一方面,急剧变化的经济变革形式又迫使他们做出超越知识、经验以及信息的认识范围的决策。于是改革者将进化理性作为工具理性应用于改革的创新实践。

1. 在时间维度上,改革者采用制度试行的方式,进行粗线条立法以及试错性立法。前者是指先初步划定基本制度框架,等待该制度试行一段时间后,根据社会反馈信息,修改与完善具体制度设计;后者是指有目的地软化强制性制度的效力,将其交由市场,通过制度市场的充分竞争,保留最适合的制度,淘汰劣后的制度。

2. 在空间维度上,改革者采用制度试点的方式,由点及面、以局部改革来带动整体改革,从而分散改革风险、减少社会震荡。制度试点的一般规律是:地方自发形成一项创新制度→各项创新制度之间充分竞争→优秀的制度成为当地典型制度→各地典型制度由下而上输送至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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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反复论证、顶层设计,将其中一项或几项制度确定为试点制度→各项试点制度推广到其他地方、充分实践→各地方反馈试点信息→继续完善顶层设计,总结地方经验→优秀的试点制度获得公众的立法支持,成为正式制度→向全国推广。当然,并非每一次制度输送都经历了自下而上以及自上而下两道程序,为了尽快推动制度改革,中央会划定一块区域集中实施“一揽子”的制度改革方案。如在20世纪80年代,中央曾划定大连、沈阳、哈尔滨、西安、重庆、武汉、广州七城市被为制度建设实验区,这一方式有效结合了制度试行与制度试点两种手段,既控制了改革风险,又保证了改革方案的充分竞争与民主论证。然而,“七城制度建设实验区域”举措所体现的进化理性思路与综合性改革手段影响甚微,并未引起学界的重视。

(三)改革路径及作用机制

全面深化改革,同样应该遵循第一轮经济改革的进化理性思路。中央强调,制度改革的规范路径,“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14]14 要走“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新路。[2]3-18 其中,“摸石过河”是指在没有前人经验可学的情况下“在干中学,在实践中摸索”,[15]258,259 而“顶层设计”则是要在尊重地方自发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在制度设计层面保障改革的方向性与系统性。

在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上,需要摆脱两个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传统建构理性的路径依赖误区,即在考察了诸国制度模式后,忙不迭地去论证适合于我国的具体建构模式。这一认识误区是典型的“杞人忧天”,在复杂的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角博弈中,没有任何一种现成的制度模板可以照搬,恐怕建构论者也很难制定出一揽子的制度改革方案来实现国家治理范式的现代化。二是对于第一轮改革暴露问题的除弊心态误区,当除弊心态完全压倒兴利目标后,消极改革论者简单化地限制任何可能产生负面效果的改革举措。此一认识误区极有可能被权贵既得利益集团裹挟,使得改革者停留在“深水区”踌躇不前,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绊脚石”。

作为“七城法制建设实验区域”在制度改革方面的后续探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改革步入“深水区”后的另一项创新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2013年9月,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开始实施“一揽子”的制度改革举措。从试验区改革样本及后续发展的情况看,这一“边破边立”的制度改革思路,已经形成了以下三大作用机制:

1. 制度软化机制。制度规范强制性效力的软化,是改革中“破”的重要一步,也是发挥进化理性作用的重要基础。当强制性规范因社会基础变迁而显现出机械、僵化而保守的特征时,便需要软化其规范效力,从而使得制度的伸缩设计与社会需要相契合。相比“休克疗法式”的制度突变,制度软化机制实现了改革中的“破”仅仅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内发挥效用,从而减少了社会震荡、实现了制度稳步发展。“软法”是制度效力软化后的一种常见形式,⑧ 例如美国示范性商事“软法”,它们并非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组织编纂,而是法律研究机构或法律协会向立法机关推荐的建议性制度范本,须经各州批准或转化性立法方能对该州产生法律效力,这被称为“选入式”的软化路径。试验区内制度效力的软化机制则与之不同,允许改革者“选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制度并将其投入制度市场之中交由制度消费者自由选择,后者为“选出式”的软化路径。

2. 市场竞争机制。制度在制度市场中的优胜劣汰,是改革中“立”的关键一步,也是发挥进化理性作用的核心机制。“立”这一步在建构理性论者看来依赖于立法者的制度选择,而在进化理性体系中则体现为制度市场的充分竞争及制度消费者的市场选择。最适合的法律制度得以保存,而那些劣后的制度则作为竞争中试错的产物被抛弃。制度市场的竞争机制,一般可分为同类制度遴选机制以及同一制度存废机制两大类。前一机制为“选优”机制,即从宽严程度不同的“制度群”中选出契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后一机制为“试错”机制,即在不同区域分别 “选入”“选出”某项制度,通过社会容错机制、试错机制以及纠错机制,经由一定时间后“证成”或“证伪”某项制度的可行性。前述“选优”与“试错”机制同样符合卡尔·波普提出的认识论规律,即“发现问题——尝试解决对策——淘汰错误对策——选择正确对策”。[16]22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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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互动机制。制度改革者是改革中“破”的主体,而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则是改革中“立”的重要主题。尤根·埃利希早已断言,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司法及法学研究,而在于社会本身。[17]1 制度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始终贯穿于制度改革的过程,其实质是两者经由互动机制双向“补强”。制度改革者要保证信息的透明与公开,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度。进化理性的作用机制全是具有社会性质的关键机制:首先,是制度与社会的双向学习机制,制度的生命力体现在该制度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大众心理基础,否则再完美也只是一张废纸。[18]115-117 制度需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实际不断调整,在此过程中,原来作为制度被动接受者与参与者的社会大众第一次从幕后走向台前,成为制度改革的主导者。同样,在制度由“纸上文字”演化为“行动规则”的过程中,在“边干边学”的过程中,社会开始收获知识性收益与反思性收益,并孕育出了一大批后续的制度改革者。其次,是改革方案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循环反馈机制。社会反馈信息的回路,并非一条不可逆的“单行线”,而是一个循环反馈的路径。每一项制度改革方案均立足于前一次社会反馈信息,因而能够较好体现社会需求。同时,社会反馈信息被吸纳入新的改革方案之中,并在下一步改革实践中生根发芽、甚至开花结果。

三、制度改革的保障机制

第一轮改革的成功,很大程度归功于尊重地方的自发实践,但彼时的“不设计”不代表缺乏原则及方向,邓小平同志讲话中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路线,“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四项基本”的原则,“抓住时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的方式等就是改革当时的顶层设计。随着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思想观念的束缚及利益固化的藩篱成为了改革中心的“绊脚石”。如果说浅水区域尚有石头可摸着过河,进入深水区域,浮出水面的石头寥寥无几,更多的石头落于险滩、陷于泥沼,需要改革者坚定信念、鼓足勇气“涉水前行”,这时候,明确指示着改革正确方向的“顶层设计”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立基于此,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一)顶层设计与摸石过河

“顶层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学的概念,其在系统论中的本义是“统筹兼顾系统内各层次与各要素,在最高层次上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19]73“顶层设计”强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一方面,“顶层设计”与“摸石过河”是辩证统一的。“顶层设计”没有现成的模板可以参考,“摸石过河”能够为“顶层设计”提供实践素材。同时,“顶层设计”遵循着进化理性思路,一揽子终极方案是不可能的,中央也需要不断修正“顶层设计”方案以适应改革的发展、社会的需要。当然,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如果没有全局性的统筹协调,难免会顾此失彼,因而一个初步的设计方案与思路又是必要的,它能够保障“模式过河”的方向性。另一方面,“顶层设计”是对于“摸石过河”的工具性补漏。批评者们常常认为,“摸石过河”是我国现阶段法制不成熟的权宜之计,“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路导致立法工作缺乏通盘布局,造成法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尴尬局面,过于分散的立法权又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抬头,而制度竞争机制则加剧了法律冲突,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及统一性。⑨因而,在“摸石过河”的过程中,需要引入“顶层设计”,否则由于丧失法律规范体系及法律效力体系上的形式理性,“社会盲动”取代了社会能动,“摸石过河”极有可能坠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深渊。

(二)顶层设计的法治保障

“顶层设计”能够确保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轨道。法治,并非政府以法律为工具治理国家,而是政府遵循法律的约束治理国家。“顶层设计”就是不断用新的制度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的起步阶段,不少制度创新均逾越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及宪法及立法中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职权,但改革中的“先行先试”态度却得到了中央的肯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加快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快捷、法制环境规范等方面先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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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管用、有效的成果。”当然,中央也注意到了改革的法治化问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二次会议明确指示各地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改革整个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改革。”

同时,“顶层设计”应当加强民主协商。社会大众,是推动制度改革的主体,然而我国既有制度与民众意识的差距却很大,[20]101 因而在“顶层设计”的过程中既要加强对人的培养与教育,又要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关联性,尊重民众创造、总结民众经验、凝聚民众共识,进一步加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公民的对话与协商。

四、结语

改革的成功,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重合力。第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无疑是成功的,然而,随着改革涉入“深水区”,改革者原有的知识、经验及信息再次变得匮乏,同时思想观念却因利益固化而变得保守,改革进程可能因此而陷入停滞。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新一轮改革的号角,提出了市场决定机制、协商民主范式、社会自治体系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如何向“深水区”推进则需要摆脱传统建构理性的路径依赖性,破除除弊心态误区,遵循第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化理性思路,形成制度效力的软化机制、制度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社会互动机制等“摸石过河”的作用机制。循着进化理性路径,改革者能够摆脱建构理性中的选择性迟疑,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借助社会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改革。进化理性使得制度发展不再是“立改废”的单线型生命周期模式,而是不断渐进的循环型更替反馈模式。进化理性使得法律是强制性规范的确立不再是自上而下的“铁板钉钉”,软化后的法律制度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与社会反馈机制得以“选优”“试错”及“补强”。而在制度改革的保障机制上,需要协调好“顶层设计”与“摸石过河”的关系,加强顶层设计的法治保障与民主保障,从而确保制度改革的方向性与系统性。

注释:

①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

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

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国治党治军等各个方面。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参见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载《求是》2014年第1期。

② 韦伯的分析框架被学界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内行为理性的

判断。在其论述中,价值合乎理性是指“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工具合乎理性是指“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③ 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政府理论有两个极端:一端是从柏拉图的《理

想国》到圣西门的《新基督教》所描绘的具有最大最多职能、能够解决人类所有问题的“乌托邦式”的政府;另一端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式”的政府以及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

政府,最低限度的政府只履行保护责任,将政府职能减少到最低限度。参见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④ “利维坦”是圣经中述及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名字的英译,

霍布斯以此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霍布斯丛林”则是遵循自然律的“狼吃狼”的无序竞争状态。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93-97页。

⑤ 具体论述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193-257页;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三联书店2011年第2版,第357-408页;罗伯特·阿列克西《商谈法哲学研究》朱光、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7-163页。

⑥ “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

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See Clifford Geertz, Local Knowledge: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Basic Books, pp. 74-76(1983).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页。

⑦ 斯宾塞是社会进化论和社会有机体论的早期代表人物,早在达

尔文的《物种起源》(1859)发表之前就提出了社会进化的思想,认为社会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同样适用进化的普遍规律,因此他极力主张把生物学中“生存竞争、适者生存”的学说应用于社会领域。参见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达尔文《物种起源》周建人、叶笃庄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0页。

⑧ 国内对于“软法”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公法领域。“软法”与“硬

法”相对,是指那些包含着大量本土性资源、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赖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制度规范。软法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着更高程度的民主协商性。参见罗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姜明安《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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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兴起与软法之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罗豪才《软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72页。

⑨ 参见张子胜《略论立法规划——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

立法状态谈起》载《法学》1995年第7期,第44页;陈端洪《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判》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第59-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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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stem Reform under the Paradigm of the State Governance

MA Jun-yan

(Guanghua Law School,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08, China)

Abstract:The overall goal of deepening the reform comprehensively is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city. Under the triangl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government, the market and the society, the government should decentralize power, giving more authority to the market and the society. 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make clear such reforming targets as market-deciding mechanisms, consultative and democratic paradigms and social self-autonomy. The overall reform requires shaking off from traditional methods, and embarks on a new road towards reform so as to form a system-softening mechanism, market competition system and social interaction system. Moreover, this path is supposed to share, in formal rationality, compatibility with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system.

Keywords: state governance; system reform; goal; path; mechanism

(责任编辑王 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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