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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要点

引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社会学科

◆中国传统律学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现代法学的知识范式是由西方的学者确立的,当下中国法学在理论框架、基本概念和方

法等方面也大体来西方。

二、法学的性质

◆实践性构成法学的学问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行业语言;

5法学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

◆法学思维的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法学方法

◆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构建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

◆狭义上法学方法指法律适用方法

◆法律适用表现为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工作

◆法学方法论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包括

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第三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

◆法理学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三、法理学体系

◆从研究范围上看法理学的理论大体包括

1本体论(尤其是法概念论)

2法价值论

3法认识论

4法学方法论

◆从功能上看法理学包括

1经验功能

2分析功能

3规范功能

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

◆法学体系不等同于法学理论体系

◆法学体系也不完全是法学的课程设置体系

◆中国法学学科划分

1理论法学

2法律史学

3国内应用法学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5国际法学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法理学的地位

1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作出回应

2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3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结合,反过来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用重要影响

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辨的哲学;

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第一章法

第一节法的名称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的名称

二、西方历史上的法的名称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一、应然法与实然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

三、“国法”及其外延

◆我们所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地讲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制定法或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第三节法的特征

一、法的规范性

◆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模式包括

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的产生通过制定和认可(明示认可、默示认可)

◆国家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

◆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

◆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不总通过法来表现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不是无限的

◆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四、法的普遍性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和延伸

◆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成员

◆普遍性不等于绝对性和无限性

1以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为界

2调整对象是有限度的

◆另一层含义,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主体适用相同的法

五、法的程序性

◆法具有程序性的理由

1现代社会的要求

2法在本质上的要求

3为保障法律之效率和权威提供条件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

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

六、法的可诉性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在于具有可诉性

1可争讼性

2可裁判性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只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或社会关系,但其产生的作用却可能及于人们的内心

◆法的作用的实质是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表现

二、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有选择性的指引、确定性的指引)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如何行为、行为后果)

4教育作用(反面教育、正面教育)

5强制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2推进社会变迁

3保障社会整合

4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5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律是只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僵硬性、语言模糊性)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概念

一、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含义

◆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包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

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等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包括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

系,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

二、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并随内容的发展而改变

◆法的内容是主要的、决定的方面,内容决定和支配形式

◆法的形式并不完全消极被动,它对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能动的反作用于法的内容,

影响制约着法的内容的发展变化

◆同一法的内容可能有多种与之相适应的法的形式,而同一法的形式也可能表现多种法的

内容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研究权利和义务概念的重要性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律关系的核心内

(二)权利的概念

◆关于权利本质的看法

1自由说

2范围说

3意思说

4利益说

5折衷说(综合意思说与利益说)

6法力说

7资格说

8主张说

9可能性说

10选择说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法律权利的法律性

2法律权利的自主性

3法律权利的利益性

4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

◆法律权利的三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胜诉权)

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时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三)义务的概念

◆义务的性质表现

1义务指出的是人们“应然”行为或者未来行为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

◆义务结构上包括

1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2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四)权力的概念

◆主体是国家

◆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其有从事这一行为的必

要性,否则就构成失职或违法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根据其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划分

1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

2普通权利和义务(宪法以外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其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划分

1一般权利和义务(对世权利,对世义务)

2特殊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人权利,特定权利,对人义务,特定义务)

◆根据其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

1第一性权利和义务(原有权利)

2第二性权利和义务(补救权利,救济权利)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1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2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

1个体的权利和义务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扯淡,但会考)

1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2数量上,二者总量相等

3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

4价值上,二者代表不同的法律精神,法律发展规律之一是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演进

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一、历史上各种法的表现形式

◆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18世纪古巴比伦,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的最早的成文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与判例法

◆二者划分标准是法律是否以规范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而是不具有文字表述的条文形式,表现的不如成

文法完整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相互的优缺点纯属瞎掰

三、法的形式与法的传统

第四节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主要有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二、民法法系

◆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两个支系:法国法系(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

德国法系(强调社会利益)

三、普通法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

◆正式法源包括英国普通法(基础)、衡平法、制定法

◆两个分支:英国法系(单一制,不成文宪法,法院没有审查权)

美国法系(联邦法和洲法,成文宪法,法院有审查权)四、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之比较

1法的渊源不同(制定法;制定法和判例法)

2法典编纂不同(法典形式;单行法律法规)

3适用法律技术不同(由事实看法的规定;由类似案例比照相近)4法的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5诉讼制度不同(法官中心国家干涉;抗辩制当事人主义)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释义

◆简称法源,其含义有

1法律的历史渊源

2法律的理论或思想渊源

3法律的本质渊源

4法律的效力渊源(正式渊源)

5法律的文献渊源

6法律的学术渊源

◆分为两种

1有约束力的渊源——正式渊源

2无约束力但有说服力——非正式渊源

二、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的区别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

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习惯

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

7理论学说(尤其是法律学说)

8乡规民约、社团章程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

9外国法

10国际法

第二节正式渊源

一、正式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简称正式法源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简称非正式法源

◆对于正式法源,法官必须予以考虑,其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为主的形式

◆宪法的效力和地位是最高的

◆中国正式法源按效力排列

1宪法

2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5民族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

6经济特区法规(授权立法)

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

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

(一)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下位法优先适用上位法(不冲突)

(二)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不同位阶冲突,适用“上位法优先适用于下位法”的原则——效力等级规则

◆同一位阶冲突,“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两原则交叉由制

定机关裁决

◆位阶交叉法源冲突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裁决,适用部门规章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或者适用地方性法规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裁决

3授权立法与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国际条约在国内是否适用问题

◆条约的转化(间接适用,我国)和并入(直接适用)

1宪法效力最高,与之抵触不得适用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高于国务院批准的

3国务院核准的高于政府部门规章

4若处于同一位阶,条约效力优先

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一、非正式法源的含义和种类

◆非正式法源不能产生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

◆历史上的非正式法源

1权威法学理论

2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

3公共政策

司法机关通过两种方式实施其政策功能:消极否定式,宣布一项法律、法令、规则或政策无效来干预公共政策;积极主动式,直接地、主动制定规则和政策

法律原则优先适用公共政策

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1习惯(民族习惯有特殊性,有些为正式法源)

2判例

3政策

第四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二、法的一般分类

◆所有国家基本适用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主体不同,前者个人组织,后者国家)

2根本法和普通法(前者宪法,后者其他法律)

3一般法和特殊法(前者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全国适用,同一位阶)

4实体法和程序法(前者权利义务,后者实施程序)

三、法的特殊分类

◆某类国家或地区适用

1公法和私法(民法法系,前者涉及公共利益,后者与个人利益有关)

2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前者联邦中央制定,后者联邦成员制定)

第四章法的效力

第一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意义

◆法要发挥作用,必须取得相应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法律发挥指导人们行为、确立社会秩序作用的先决条件

二、法的效力的概念

◆广义上指对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规范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指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不针对特定个体)

◆狭义上是制定法(成文法),现行法的拘束力

三、法的效力范围

◆分为三个部分1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3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四、法的效力的层次

◆讨论法为何具有效力是展现的三个层次

1法的应然效力(产生就要遵守)

2法的事实效力(法的实效)(实际上遵守的程度)

3法的道德效力(道德确信)

◆法的应然效力必须得到法的事实效力与法的道德效力的支持

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的生效时间

(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原因效果:

1“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理由对抗法律”

2国家不得实施未公布的法律

(二)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1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二、法的失效时间

(一)明示废止

1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止

2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

(三)默示废止

1新法公布后,“新法优于旧法“,旧法自然失效

2法律调整对象消失或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而不再发挥作用自然失效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二、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的四种原则

1从新原则(溯及既往)

2从旧原则(不溯及既往)

3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有溯及力,从轻)

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从轻)

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一、法的域内效力

(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二)在局部地区生效

二、法的域外效力

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一、对人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折衷主义”原则(以“属地”为基础,“属人”为补充,兼及“保护”)

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1对中国公民(国内一律适用,外国原则上适用,区别不同情况)

2对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

第五章法律规范

第一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概念辨析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

◆两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新三要素说: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一)假定又称假定条件

1法律规则的适应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的情景条件(二)行为模式

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

(三)法律后果

1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又称合法后果

2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表述上不可省略)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1一规则由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数条文表达

2一规则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条文表达

3一条文表达规则的某个或者若干个要素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前者分为权力性和职权性,后者分为命令性和禁止性)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二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其具有重量或重要性面向,是最佳化的命令

◆区别法律原则和法律原理(前者正式法源,后者非正式法源)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是否与政策相关)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关注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内容不同,前者权利义务,后者实施)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性质上不同,前者最佳化命令,后者确定性命令

2适用范围不同,前者范围更广

3初始性特征不同

4规则冲突和原则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前者看谁更具分量,后者全有全无四、法律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评价功能

3裁判功能

五、法律原则适用条件和方式

◆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摄,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

1哪些原则适用

2原则之间的优先关系

3优先关系的条件

4个案符合哪种优先性条件

5满足优先条件的法律后果适用个案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特征

1只限于一国范围

2只限于现行法律规范

3一定组织结构(法律部门)构成

4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与法系区别

1前者限于一国范围,后者反映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

2前者限于现行法,后者反映现行法也反映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状况

3前者按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划分,后者按历史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划分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1划分标准不同,前者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后者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2反映的内容不同,前者限于一国现行法,后者不限国家地区不限时间古今

3范畴属性不同,前者是法律部门划分问题,属制度范畴,后者是法学分支学科分类问题,属理论范畴

◆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研究意义

1形成特征:主观性、客观性和动态性

2研究意义:立法上认识现行法律结构和内容的缺陷

法律实施上有助于执法和司法者准确判断处理案件

法学研究和教学上,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和课程设置有参考作用

二、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的特点

1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

2具有相对独立性

3内部具有协调统一性

4类别具有相对稳定性

5具有开放性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多重标准说

2主辅标准说(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学界普遍采用)

3唯一标准说(调整对象)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

2民法商法部门

3行政法部门

4经济法部门

5社会法部门

6刑法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问题(法律体系统一性问题)

1“一国两制”下的法律状况打破了当代中国单一性质的法律体系格局

2“一国两制”下的法律状况导致法律体系内部产生更多冲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机制受到挑战

第七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

◆特征1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2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3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权利的享有者——权利人

◆义务的承担者——义务人

◆我国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公民(自然人)(一定范围也包括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个人合伙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多数情况下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神智是否正常)

1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2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划分公民

1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

◆公民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

1前者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后者总是有限,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2前者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以不同时存在,后者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生同灭

第三节法律关系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界限

◆义务的限度表现

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

2时间的界限

3利益的界限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认可;为人类认识和控制;有经济价值;具有独立性)

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

军事设施、武器

危害人类之物

2人身

活人整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

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

3精神产品,西方学者称“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智力成果”“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分为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第五节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2法律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恶意行为和违法行为

◆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在法学上,通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1违法行为

2违约行为

3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的法定性

2法律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道德要求

◆从法律和社会关系上,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

◆从法律自身看,法律是一个规范系统,合法行为会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违法行为会

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难

◆法律责任的设定在于追究法律责任,其作用在于

1惩罚与教育2通过惩罚与教育,预防违法

3恢复和救济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责任行为违反法律的性质)

◆民事责任又分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

◆刑事责任只有过错责任,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及其程度有重要影响

(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主观过错在法律上的地位)

◆过错责任的理论前提是人的主体性,即有行为能力才有责任能力、

◆无过错责任只具有恢复和救济的作用

◆趋向:在个人自由领域内的责任由个人承担,在自由领域外的损失责任由社会承担(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行为主体的名义)

三、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般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称作广义的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

◆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发生的责任竞合称为狭义的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来自于法律规范的竞合,规范竞合关注行为模式,责任竞合关注否定性

后果

◆实质上责任竞合是规范竞合的表现形态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一、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

◆这里是指民事上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二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是为原因,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只起一定的作用,是外在的偶然联系,是为条件,依具体情况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律特别规定

2损害行为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二)责任相称原则

◆法律责任的定性

◆法律责任的定量

1法律责任的轻重与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与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与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

(四)责任自负原则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定免责和意定免责不同

◆私法上的免责和公法上的免责不同

◆法定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

2人道主义免责

3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根本没出现责任,哪来免责一说)

◆私法上意定免责条件包括

1自愿协议

2受害人放弃

3有效补救

◆公法上的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超过时效

3自首或立功

第四节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违法行为引起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导致法律制裁

◆责任主体自觉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介入国家强制力,不导致法律制裁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一)民事制裁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主要赔偿方式是损害赔偿

◆从法律制裁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上看,还要有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的区别

1前者主要载体是自由,后者是财产

2前者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后者由受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3前者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改造犯罪、预防犯罪,后者在于赔偿损失遏制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理论解说:报复论、功力论、复归论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有区别,后者针对剥夺自由的刑事罪犯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

机关的领导成员等

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的监督

第一节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与特征

(一)执法的含义

◆又称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章指狭义(二)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2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二、当代中国的执法主体

1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

2各级政府中的职能部门

3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2平等原则

3正当裁量原则

4比例原则

(三)效率原则

第二节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与特征

(一)司法的含义

◆又称法的适用,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二)司法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程序法定性

3判断权威性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的基本要求可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独立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第三节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又称法的遵守,包含两层含义: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二)守法范围(法源)

(三)守法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三、普遍守法的条件(随便扯扯)

1良好的法律品质

2良好的法律意识

3良好的法制环境

4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节法律监督(谁监督谁倒霉)

◆法律监督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分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间监督;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

督和事后监督(预防、控制和矫治)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合法性和合宪性监督;工作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审计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监督:法纪、经济、侦查、审判、监所劳改监督;审判监督:对行政机关、对自身司法活动、对检察机关)

(二)社会监督

1执政党的监督

2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

3社会舆论的监督(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

4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章法的推理

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法律推理不只关注推理规则和或推理形式,而且要关注推理前提: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司法工作的核心是司法判决的正当性证明

◆法律推理包括:法律规范推理、事实推理、司法判决推理

◆一般指狭义的法律推理,即司法判决推理,也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是法律论证活动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司法三段论

◆S特定事实T法律规范的要件R结论

T→R

S=T

S→R

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

◆提高结论的可靠性

1前提中事物间相同属性或类似属性越多,结论可靠性越大

2前提中事物间相同属性与类别推理属性间关系越密切,结论可靠性越大

◆类比推理的步骤(识别、区别)

1寻找判例

2发现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3判断重要程度

◆演绎与类比法律推理的共同特征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活动(司法逻辑的根本目的是进行说服,定分止争)2法律推理必须遵循推理规则

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

一、法律推理与法治

1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是法治原则的要求。依据法律同等对待是法治的核心

2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使得社会和当事人对法律问题的预测成文可能。法治的要义是保证可预期性或为可预期性的实现

3法律推理或者法律论证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理由

4法律推理为立法、司法提供正当性证明

二、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

◆一方面,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要求人工法律概念体系、法律公理体系以及案件与法律规

则(规范)的完全对应,当都是达不到的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因为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存在不足而否定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

的价值

1法律推理只是法律的形式要件,真正的逻辑学从来就不能成为法律的一个来源

2我们所遵循的法律推理并非只是演绎推理,而是包括类比推理、归纳推理、回溯推理等在内的广义法律推理观

3法治即规则之治的前提是社会的相对稳定性

◆目的才是法的创造者

◆法律的生命在于社会福利,法律的成长在于逻辑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由逻辑构造的经验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 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 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 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 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 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 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 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 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法的本质)【圣才出品】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 第一章法的本质 一、法的概念 1.法概念思想流 (1)古希腊的法概念 在古希腊时代,对于法是什么的争论,是围绕着法与正义的关系而展开的。 ①柏拉图的观点 柏拉图主张“人治”,强调法的工具价值,认为法是达致“善”的国家的手段,而且是“人治”之下的辅助手段。 ②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是建立“善”的国家的直接途径。他所认为的法治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③诡辩学者的观点 诡辩论者认为正义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而非美德,法则是强者利益的载体。 ④斯多葛学派的观点 其基本观点是:人的理性来源于自然,而自然法是理性的律令,因而法即自然理性,现实的法律乃是自然法在俗世的再现。 (2)中世纪的法概念 阿奎那构建了一个在神的最高支配下、人的理性参与下的法体系: ①永恒法—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法律; ②自然法—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

③人法—由自然法出发,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安排; ④神法—对于人的推理和判断进行修正的永恒法于世俗社会的体现。 (3)近现代的法概念 ①理性主义的法概念 a.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的理解由神的理性回归到人的理性,遵循“自然状态的假设——人类理性力量——缔结社会契约——文明社会制度建设”的丝路,在法的本体论方面强调人的理性能力,人们可以通过契约建立社会共同体。 b.康德的法观念 康德认为法是一种权利。他的法观念核心是自由,渗透着市民社会的自由主义。 c.黑格尔的法概念 黑格尔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同样主张法的本质是自由。 ②历史法学派的法概念 历史法学派主张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程,认为法的本质在于民族精神。 ③功利主义的法概念 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追求最大范围的幸福,强调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该学派代表人物边沁一方面依照功利观念约束立法,另一方面同时强调法的形式上的实定性。 ④实证主义的法概念 实证主义排除法学对道德的考察,认为法学所关注的是实定法内部的概念和结构。 ⑤社会学法学的法概念 社会学法学则是力图分析在实在法发生、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具有决定作用和重大影

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 2.特殊规性 3.普遍适用性 4.国家强制性 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 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容大致相同; 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容,通常表现为规性法律文件。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围不同。道德的调整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 法的形成的原因: 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完整word版)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的法。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 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 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 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 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 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 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 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法系内部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 15.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 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6.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7.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 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 18.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9.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20.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21.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22.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 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 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

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 B 法律体系包含国际私法内容 C 法律体系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 D 英美法系没有法律体系 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C 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10、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它没有法律效力 B 它没有法律意义 C 它有一定的说服力 D 它会影响司法裁判

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2013-2014期末试题(无答案)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导论》期末考试试题(A)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与法的评价作用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 3.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4.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5.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 二、单项选择题(每一题只有1项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10分) 三、多项选择题(每一题至少有2项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20分) 1.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形式包括()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 2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一个规则B几个条文共同表述一个规则C法律规则三要素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述出来 3下列属于我国法律部门的有() A宪法B民法C行政法规 4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功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惩罚B预防C救济 5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B合法行为导致合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C违法行为导致违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6 下列哪些法律分类不是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 A 普通法与衡平法B制定法与判例法C公法与私法 7 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它没有法律意义B它没有法律效力C它具有说服力 8 关于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它解释法律B它解释宪法C它具有个别效力 9 关于公民的能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B有行为能力就有权利能力C权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权利又包括承担义务 10 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B法律体系包含国际法因素C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 四、分析题(每题8分,共40分) 1、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谓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请结合相关知识分析这一条文所蕴含的法理。(8分) 2、1999年3 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五条

法理学导论总复习(个人版)

引论 (5) 第一节法学 (5)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5) 第三节法理学 (6) 第一章法 (6)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 第三节法的特征 (7) 第四节法的作用 (9)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9)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 第四节法系 (13)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4)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4) 第二节正式法源 (14) 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 第四节法的分类 (16) 第四章法的效力 (18) 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8) 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 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20) 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 第五章法律规范(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 第一节法律规则 (21) 第二节法律原则 (23) 第六章法律体系 (24)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5) 第一节法律行为 (25) 第二节法律意识 (25) 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6)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26)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7) 第五节法律事实 (27)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8)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 第四节法律制裁 (30) 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范围) (31)

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 第二节立法程序 (33)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33) 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4) 第一节执法 (34) 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 第三节守法 (35) 第四节法律监督 (35) 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8) 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 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 第三节类比推理 (38)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9)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9)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39)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1) 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3) 第一节法的实现 (43) 第三节法律秩序 (43) 目录 引论 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思维方法 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法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 第三节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 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范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

《法理学导论》试题

《法理学》综合测评卷A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现象 B.法律现象 C.自然现象 D.综合现象 2、在我国,国务院有权制定() A.法律 B.部门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3、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宪法 B.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C.《证券法》 D.法院调解书 4、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是()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特殊性调整 D.社会性调整 5、当代我国法学对法律制度进行本质分类的概念是() A.法律体系 B.法律部门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系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条件是() A.生产力发展 B.阶级斗争激化 C.社会革命 D.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 7、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学上被称为() A.法学体系 B.法律体系 C.法律制度 D.法系 8、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A.维护等级特权 B.依法治国原则 C.保留原始习惯痕迹 D.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9、有权对法律做出司法解释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 10、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是() A.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B.阶级斗争激化 C.摧毁旧法体系 D.人民参加立法 11、社会主义法区别于剥削阶级法的最基本特征是() A.科学性和公正性统一 B.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C.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统一D.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区别是() A.反映意志不同 B.思想基础不同 C.目的作用不同 D.制定和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舒国滢 引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致使、智慧合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律制度问题。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 的法律制度体系。2)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转载于用它们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①法律制度和现实社会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②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它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显示或生活关系中。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

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法学方法 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获得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体系建构的方法) 第三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演变及含义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法理学的研究的对象:法和法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的概念和制度以及运行的机制。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1)什么是“法”?“法”以什么形式存在?我们在哪里能够找到“法”?2)法为什么有效?它为什么具有强制性?3)我们如何看待法的本质和价值?4)法有什么作用?它要达到什么目的?法是可有可无的么?5)法是为谁服务的?法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有什么联系?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正或者能够体现公 正?6)谁(有权)创制法?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我们为什么应当遵守法律? 二、法理学体系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民主宪政的完善)【圣才出品】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 第十八章民主宪政的完善 一、法治国家的理论意义 1.法治的概念 (1)《德里宣言》中的法治原则: ①法治原则不仅确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建立得以使人格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 ②法治原则不仅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 ③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2)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内涵 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理念,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强调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思想发展了法治的内涵,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治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1)法治的价值理性 ①法律所特有的价值理性是推动国家走向法治的精神动力。 a.法治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与计划经济强调国家利益不同,市场经济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经济秩序。 b.这种体制的伦理基础就是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机会均等、选择自由。而法治正是“契约”的产物,它不以身份为标准,公平、正义、自由是法律的精神内涵,这也是推动社

会发展的“精神动力”。 ②法治是建立在公意基础之上的,即法治的决策是民主的。 a.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主张利益多元化与共生性。多元的利益产生了意志的冲突,在各种利益充分表达、协商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从大量的分歧中产生公共意志,达到和谐。 b.法治正是通过整合社会多元的利益要求,形成社会共同意志,进而形成为社会所认可的法律秩序,最终使得个体之间自由竞争、利益协调、效率优先,这是法治促进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 ③现代法治是一种“回应”型体制,适应了现代社会资源共享、信息互动的模式。 社会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类型: a.压制型,即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的法律; b.自治型,作为能够控制并维护自己完整性的一种特别制度的法律; c.回应型,即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 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人民群众作为权力的主体,能动地参与管理国家与社会的各项事务。而这一过程正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因此,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转变,既是人性自由的一次解放,也是生产力的一次解放。 (2)法律的工具理性 ①在宏观上,法律的功能与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相结合,使法成为宏观调控的机制。 法在宏观调控中具有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的作用。主要是因为: a.法律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b.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c.具有稳定性和后果的可预测性。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本书编写组 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 导论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就是把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它既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也研究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各种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既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也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研究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方法,也研究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如:法的本质是什么?法有什么作用?等。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 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一)古希腊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以雅典为代表,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二)古罗马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律流派 (三)古代中国的法理学思想儒、墨、道、法等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二)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 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17世纪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法导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导论08-10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法导期末复习资料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法理学导论08-10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 B 法律体系包含国际私法内容 C 法律体系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法的作用)【圣才出品】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 第十二章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1.法的作用的概念 (1)法作用的概念 法通过制定、实施和遵守来发挥其秩序功能,从而实现法的内在价值。法律作为社会和国家普遍遵从的规范调整着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由于法的干预,社会关系被恒定在一种理想的平衡状态之中。 (2)法的作用的体现 法所产生的作用,不能只从单一的规范角度来考察,因为法的规范仅仅是应然的。只有从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即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在社会中的具体运作,才能真正体现出法的作用和功能。 (3)法的作用的性质 ①法之所以产生,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便是因为其内在具有的功能价值可以满足一定的需要。对于需要可以进行社会的调整。这种调整是由一个社会控制系统来满足的,这个社会控制系统包括一套规范或规则,以及一些可以强制推行这些规范和规则的制约措施。 ②法也正是作为与道德、习惯、习俗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一同来实现这一社会调控的功能。在这一意义上可以把法的作用理解为,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与控制达到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意志的目的。这里,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社会价值的工具,由于法本身的属性,法本身也具有价值,即法体现了一定的社会秩序。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更代表着人

类的理性、平等、正义。 2.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法的作用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有如下几种: (1)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①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指的是由于法本身的规范特性对社会中人的行为的影响与控制。 ②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指的是法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所产生的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③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的联系 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是法的作用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a.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b.法的规范作用使法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如道德评价、行政命令等区别开来,因而侧重于法自身的特性,法的社会作用注重法的社会效果,侧重于从法的目的和内容来考察。 总之,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都贯穿于整个法的历史之中,为一切法所共有。 (2)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①法的积极作用,指法对具体历史时期的社会产生有效的符合历史潮流的作用;反之,则为法的消极作用。 ②事实上,法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的标准可以是多重的。对统治阶级而言,只要符合其统治的需要,便可以认为是法产生了积极作用,若是不利其统治的,则斥之为消极作用。但是,法的积极作用与法的消极作用同样贯穿于一切法之中,这取决于法本身的质量。因此,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法所能产生的作用。 (3)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人大版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 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即研究一般法,尤其是本国法的一般概念、规律和原理的法学分支学科。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哲学 法实证论 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资料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上是指法。狭义上则是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 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第二章法的作用 社会调整(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社会调整并非法律越多越好,在缺乏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立法过多多细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超组织性”会使社会的积极性受到过度的束缚,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失去活力。社会调整需要全部调整系统,如道德调整、政策调整、习惯调整、礼仪调整、等。很多社会矛盾也不能通过司法得到最终解决(例如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应当调动一切社会调整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只依靠法律调整的作用不足以使社会调整达到完善。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仅有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法的价值 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的,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系统是法律的各种价值要素基于法律的公正性与确定性追求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具有包括价值目标和价值属性两个子系统。 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归根到底是一个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赏罚的问题。 在任何确定的时空场景下,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于法的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总是发挥着支配性或整合性的作用,从而使法的价值不仅在形式上而且还在内容上表现为相对确定的状态。 第四章法的历史发展

法理学导论 张光杰

法学导论 《法理学》张光杰 绪论 一、法学 以法和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的现象及其规律,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 二、法学体系 由各个部门法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体系。 其分类:见P3。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之关系 主要是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关系。 四、法学发展史 西方法学: A、古希腊: 1、柏拉图1)贤人政治;(2)法治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谈及(1)法律的正义问题,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又谈及 (2)自然法问题,提出法的二元论:自然法+实在法。 ☆ 古希腊的贡献重在思想方面。 B、古罗马 法律制度的发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 古罗马重在制度上的贡献。 C、中世纪::法学并入神学 奥古斯丁:神法+自然法+实在法 托马斯.阿奎那:神法+自然法+实在法+永恒法 D、文艺复兴时期和宗教改革时期:法学向世俗化发展 E、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发展 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洛克-分权思想;格老秀斯-国际法。 F、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代表人物:奥斯汀、凯尔逊 奥认为:(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2)恶法亦法,迎合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G、20世纪初,法的社会化 H、二战后,古典自然法复兴 社会法学派代表:霍姆斯(美),庞得(美),艾尔利息(英) ★ 三大法学派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中国法学得历史及思想8-13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P10-13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1)经济基础;(2)阶级性;(3)历史性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本质 一、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 行为的准则。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 二、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这种说法把应然等同于已然,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判断。分析实证主义否定之,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 二战后,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在法律中引入价值观念的必要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 A、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 (1)法律是一种意志,一种精神的载体; (2)阶级意志的体现; (3)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深层本质) 第二章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行为:a、作为;b、不作为 指引:a、确定性(规定义务);b、不确定性(授予权利) 2、评价作用 具有客观性、普遍的有效性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二、社会作用 政治作用-如镇压反抗 经济作用-如保障、引导社会主义经济 文化作用-如引导精神文明建设 三、反对两种倾向 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万能主义 第三章法律的分类 一、按主体分:国内法+国际法 二、根据调整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项,还是特殊的人或事项,分为:一般法+特别法 (相对而言)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 三、根据立法程序、调整的内容:根本法+普通法 四、根据是否以条文形式出现:成文法+普通法 五、根据法律的内容分为:实体法+程序法 第四章法律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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