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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总则笔记-地役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总则笔记-地役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总则笔记-地役权

第一编民法总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无法执行):

(1)好意施惠

(2)法外空间

(3)婚约。支付彩礼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4)合同界域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比

支配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损害即可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

例外:抵押权受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

适用诉讼时效

2.债权人撤销权=形成权+请求权

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第二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情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完人

X≥18周岁;

16≤X<18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有效

限人8≤X<18周岁;

半疯

(1)纯获利:有效

(2)相适应的:有效

(3)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

(4)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无人X<8周岁;

全疯

无效

(纯获利也无效)

注:(1)刑法:无人:<14周岁;限人:14≤X<16周岁;完人:≥16周岁

(2)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捐献器官。公民死亡后,配偶+父母+承诺子女可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捐赠

刑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摘取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器官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

死亡的顺序推定:受益人→无继承人→长辈→同时,彼此不继承

二、监护

1.法院指定监护:①对有关组织(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指定不服,向法院提出;②直接向法院提出

2.收养已生效的,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无法律关系

孩子≥10周岁的,解除收养关系要征求其意见

3.身份关系不会产生“约”

4.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行为方有效,否则无效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1.条件、公告期以及法律后果。注意与民诉结合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1.原则上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

年时间限制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公告期为3个月

1.公告期原则上为1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

为3个月

法律效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拟制死亡:

①判决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

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②自然人在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权利变动:

①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②财产变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人”重新出现1.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

请,法院撤销宣告

2.有权要求代管人及时

移交财产报告并报告财产

代管情况

1.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宣告

2.法律效果:

①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②继承者应当返还原物,无法发还的给予补偿。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

还,由取得该物的继承者补偿

③利害关系人恶意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赔偿

第三章人格权

权利侵权方式

姓名权干涉、盗用、冒用

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名誉权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隐私权”一次性“权利。隐私一经批露,他人即不再侵犯隐私权

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严重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除非赔偿义务人已以书面方式承诺了金钱赔偿,或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

(2)不能主张的情形:

①法人、其他组织人格权受侵害的

②不严重

③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才提的

(3)特殊情形下,违约之诉中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特殊纪念物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章法人

1.法人的分类

依成立的依据公法人

私法人:依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依设立的目的营利法人(将营利分配给成员)

公益法人(不能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中间法人

法定分类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

比较内容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成立基础人的集合目的集合

设立行为生前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生前/死因)

设立人地位成为法人成员不能成为法人成员

有无意思机关有意思机关(自律法人)无意思机关(他律法人)法人目的营利或公益只能是公益法人举例公司、企业、协会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

3.法人不享有继承权,但享有受遗赠权

4.超越目的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限制、特许、禁止经营的无效)

5.法定代表人:代表关系,由法律授权,无需授权委托书。签字=公章

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即法人行为,由法人担责,且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第五章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置于合同法部分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可能实现

附期限:一定能实现

第六章代理

一、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2)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3)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间接代理(显名+隐名)

(一)显名的间接代理

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二)隐名的间接代理

1.披露义务:都承担披露义务

2.选择权:若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受托人没有向第三人履行,此时第三人享有选择的权利,

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3.介入权: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向委托人履行,受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

人的权利

三、复代理

1.委托代理人享有复任权的情况:

(1)事前同意

(2)事后追认

(3)紧急情况,且为被代理人利益

2.转代理人义务:选任义务;指示义务

3.转代理人与复代理人承担过错责任,若二人均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五、表见代理

1.构成要件:(1)无代理权

(2)有权利外观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4)权力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2.法律后果

(1)对本人:本人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2)相对人享有选择权:①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②再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第七章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一)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抵押权受气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①存款

②债券

③出资(补足)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与起算

1.类型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自损害之日起算

例外:10年。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算,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

普通短期时效期间3年。自知道/应当知道损害+义务人之日起算

特殊短期时效期间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出口合同

5年。人寿保险合同:自知道/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起算日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日当天不计入内

第三者责任保险,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起算

三、中止与中断

中止中断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权利人诉讼/仲裁;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认

效力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剩余期间1.中断事由消失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2部分溯及剩余

3.连带之债,要断都断

4、代位权之诉,要断都断

5、债权让与,债务承担都从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算

6、连带责任保证,连不断

发生时间最后6个月整个期间

注:诉讼时效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不能在二审/再审中提出,除非有新证据出现

四、执行时效

2年,自获得胜诉生效裁判后起算,可中止中断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一章占有

一、占有的分类

注:基于物权取得的战友具有绝对性;基于债权取得的占有具有相对性

在占有连续中,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二、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赔偿责任返还责任

必要费用使用权物上代位金有益、奢侈费用恶意占有人应承担均应承担

(原物+孳息)

无权请求均有

均需返还

无权请求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有权请求

依不当得利

恶意他主占有人

看是否超过假想的占有权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保护方法债权法保护方法

范围占有保护请求权有权占有人:违约/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

特征

1、不以过错为要件

2、进要求占有受侵害

3、不适用诉讼时效

(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一年除斥期间)

1、原则上以过错为要件

2、要求占有人遭受损失

3、适用诉讼时效

(一)占有返还请求权

构成要占有被侵夺

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胁迫、欺诈不在此列(侵占≠侵夺)请求人:原占有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都受保护被请求人侵夺人(主张时仍为占有人)

占有继承人概括继受人(均可对其主张)

特定继受人

恶意(可对其主张)

善意(不可对其主张)

时间:自被侵夺之日起1年内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四、占有的保护

有权占有的保护无权占有的保护可获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

保护程度终局确定之保护,程度高暂时、非终局之保护、程度低

第二章物与物权

一、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1.从物的构成要件

(1)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部分

(2)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3)与主物具有一定场所上的结合关系

(4)主物与从物归同一个人

2.主物上的所有权变动“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主物从物

所有权原则随同

抵押权看时间

质权看交付

留置权看留置

3.孳息的分类

天然孳息1.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不对原物造成根本性破坏

2.出产物

法定孳息不使用原本所获得的对价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或奖品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孳息

4.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约定→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但可收取孳息以充抵债务)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

买卖合同看原物交付与否

婚姻中孳息与自然增值仍归个人所有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权人物权人(抵押权人除外)

占有人(有/无本权)

构成要件无权占有

占有被侵夺

请求对象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恶意)

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善意特定继受人除外)

时间限制无

自被侵夺之日起1年内

效力

返还原物+孳息

占有物灭失的,权利消失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请求人: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被请求人:行为妨害人、状态妨害人(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请求人: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

四、物权法定原则

(一)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违反种类/内容/效力法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

合同有效(若无其他无效事由)违反公示方法法定

不直接发生物权效力

合同有效(若无其他无效事由)

(二)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1.典型的让与担保

(1)担保成立时,担保物的所有权已转移(2)效力:让与担保有效,且发生物权效力

2.《民间借贷规定》24条: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1)规范内容:

①从属性:应依借贷合同起诉,而非买卖合同,否则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②强制清算主义:借款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出借人可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且须进行清算(多退少补)。(2)特色:

①清算型:债权人有清算义务(对应流质型:债权人无清算义务)

②处分型:债权人须将担保物进行换价(对应归属型:债权人以代物清偿方式满足债权——

直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第三章物权变动

(设立、转移、变更、消灭)(有因性)

一、物权变动的概述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以法律行为有效为条件不以法律行为生效为要件

原则上应公式:登记/交付不需公示,但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

立公司的协议)善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法定继承、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征收、没收、强制执行、添附、取得孳息

二、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一)交付

交付现实交付

(注意交易

习惯)

约定了地点

目的地交付(送货上门)

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未约定地点

不需要运输:买受人上门提货

需要运输:第一承运人规则

法律效果所有权、风险转移于买受人;利益承受(买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权)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合同生效之时

指示交付

两个约定生效之时

(类推适用债权让与通知规则)

让与人应当直接对占有人发出”通知“,否则

对其不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两个约定生效时限制:占有改定不设立质权、不发生善意取得

(二)多重买卖(债权平等的例外)

动产多重买卖特殊动产顺序:交付→登记→合同先成立普通动产顺序:交付→先付款→合同先成立

一房数卖登记人取得

一房数租顺序:合法占有→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五、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条件①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②提出更正申请;③登记名艺人书面同意/申请人证明登记错误

效力有错的应当予以更正,但错误登基之后已办理了不动产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善意取得此三类登记)

(二)异议登记

条件①未能办理更正登记;②申请

效力①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②15日内未起诉/仲裁的异议登记自动失效

A:15日内未提交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登记失效

B:异议登记失效后,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确认物权归属的诉讼

C:异议登记后,名义仍可处分该不动产,相对人可善意取得异议登记对真正的有权处分是无能为力的,此时相对人为继受取得。

(三)预售登记

效力①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登记机构对该处分不予办理登记

②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具有抵押权顺位保障的作用以及破产保护作用

(抵押权顺位保障:未经同意抵押该不动产的仍发生抵押权设立效果,仅顺位靠后)自动时效①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②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

③其保障的债权消灭

第四章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专有权

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专有权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三)管理权

1.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原告资格,但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可作为原告起

诉。

2.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事项规则

①筹集和使用建筑全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3以上同意(业主、面积)(双绝对多数决)

①改变共有物部分的用途

②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

③处分共有部分

④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⑤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⑥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过半数同意(业主、面积)(双简单多数决)

二、共有

(二)共有物的分割

分割情形有约定

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的不得分割。

例外:有重大理由:①共有人破产;②共有物被分割;③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别无他法无约定

按份共有随时分割

共同共有

①共有基础丧失/有重大理由(如离婚/家人病重)

②夫妻任一方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

③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

分割方式协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三)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要件1.向第三人转让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①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②继承、遗赠等。

(可约定排除)

2.其他共有人以“同等条件”(价格、方式、期限等)主张优先购买权

3.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除斥期间:有约从约,无约→载明(≥15日)→(未载明)自通知到

达之日起15日→(未通知)自知道/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

起15日→(无法确定的)自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冲突解决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比例

救济①不得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撤销该转让合同

②在除斥期间内,皆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③除斥期间后方知,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可向转让人主张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出卖给近亲属

③出租人通知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④出卖给善意第三人登记

救济①不得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未由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②可请求出租人赔偿

3.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若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一、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名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①善意=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②转让登记之时为善意

③推定受让人善意

④排除情形: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明知

4.合理对价:无需实际,排除无偿

5.完成过户登记(公示)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排除情形:

①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原则不发生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除斥期)请求返还(回复请求权)(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占有脱离物可善意取得留置权、当铺质权

②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为有权处分

③禁止流通物为非法交易

④债权

⑤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

2.动产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必须占有)

3.善意①善意=不知情+无过失

②动产交付之时为善意

4.合理对价

5.完成交付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

特殊动产登记与否影响受让人是否善意(交付即可)

注意: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受让人原始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上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消灭

(三)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合理对价”

2.不动产抵押权须“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无需“登记/交付”,动产质权须交付,占有改定

不设立质权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不要求留置权人知道对方是无权处分)

(四)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地役权、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二、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义务1.向失主返还原物与孳息

2.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未侵占遗失物时,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侵占则为恶意占有人)

权利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2.权利人发布悬赏广告的,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广告为单方允诺)

3.行使留置权,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的,拾得人得以行使留置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

(二)边缘问题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地役权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她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它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事件事实、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司考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定金 (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1)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b、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c、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 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3)发现: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 ?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 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特定情况下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为假象防卫(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 2.时间:正在进行;否则为防卫不适时(按犯罪处理); 3.主观: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按犯罪处理; 4.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为假象防卫或紧急避险或故意犯罪(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也可能故意犯罪);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 防卫装置: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危及,具体分析是否超出防卫限度。 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是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其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 ?紧急避险(不得已为之;对象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害)vs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仅限人为的;可以等于或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害)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vs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刑事责任:x<14; 2.相对负刑事责任:14≤x<16;【8种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强奸罪、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如果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的,故意决水、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16≤x;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满; ?刑事责任能力: A.完全无:1.x<14;2.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限制:1.14≤x<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完全;【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状态,完全责任,发病状态,不负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到必然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 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的存在情形:1.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出现;3.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没有明确目标和具体目的,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例:私拉电网且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致他人伤害,属于间接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普遍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即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法律且因此影响对其行为及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时,有可能影响犯罪构成; 事实认识错误: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典型:甲开枪杀乙,而乙是因坠崖而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对象认识错误:只要出现死亡结果,都属故意杀人罪既遂;若对象不存在,可能导致未遂;3.打击错误;4.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5.客体、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处理规则:分析有无犯罪故意;若有,是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若无,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的预期结果,这样第一行为与预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由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该违法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情形:1.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重婚罪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1.2

【司法考试】民法学1.2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

刑法笔记刑罚word版

共同犯罪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 2 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共同的犯罪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 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2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 两人以上所实施的犯罪,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 超过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6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范围:主犯>首要分子)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实质一罪 1 继续犯 特征:1 一个犯罪行为;2 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3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 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有一定的期间

2 想象竞合犯 特征:1 一个行为;2 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3 结果加重犯 特征:1 实施了符合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2 出现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法定一罪 1 结合犯 2 集合犯,集合犯可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常业犯:一次不构成犯罪 营业犯:一次也构成犯罪处断一罪 1 连续犯 特征:1 实施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 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同一罪名 2 牵连犯 特征:1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 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3 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4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3 吸收犯

刑罚的特征 1 刑罚的内容是对受刑人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 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 刑罚适用必须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 6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用以惩罚犯罪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由特定机关依法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社会管理或统治,依法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刑罚的功能 1 剥夺功能 2 威慑功能 3 改造功能 4 教育功能 5 安抚功能 6 鼓励功能 刑罚目的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的实现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4篇_关于《民法典》(草案)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4篇_关于《民法典》 (草案)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4 篇 _关于《民法典》(草案 )学习心得体会在人大政协两会期间,非常激动一部大典于 20xx 年 xx 月 xx 日,xxxx 签署了 45 号 xx 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通过读书学习,学法懂法,认识到该典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当之不愧的。《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某种意义上讲,该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与人人相关,事事相联。 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法律需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属于国家民事的基本法律,所以该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在当前形势下,本法对改善民生知法懂法问题上,起到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大。 据了解知悉: 20xx 年 12 月 24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 12 月 28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 2020 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该法主要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典》草案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 1260 条。该法根据内容需要,分编、章、节、条、款、项。 今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两会被迫推迟,不然《民法典》 (草案 )业已表决通过,正式颁布上升为法律。 祝贺《民法典》早日颁布实施 !愿天下太平,四海咸宁 !期待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后,表决通过该法。相信该典会稳定而有序的开展实施,让普法、教育、推广、落实了等环节上,能够切实有效的推行,让民有法可依,据典而查。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4)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讨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 )》,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经过一代代民法学者接力奔跑,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我国将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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