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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案例集

侵权行为法案例集
侵权行为法案例集

侵权行为法案例集

案例1

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辛某(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1989年1月,张某某再婚后,辛某某几次去接孩子没接成。1990年1月9日,辛某某从张某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张某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往所地法院起诉。

(1)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

(2)监护权、亲权等身份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吗?为什么?

(3)该案是侵权纠纷还是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请说明理由。

案例2

1987年1月30日,山东省莒县酒厂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致,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圆圈图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山东省文登酿酒厂生产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天福山牌的白酒。该厂为与莒县酒厂争夺市场,拿着带有莒县酒厂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潢到莱州市彩印厂,让其除把喜凰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天福山牌注册商标,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凤”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文登酿酒厂将印好的天福山牌喜凤酒瓶贴装潢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从1987年2月至1988年8月,共生产4509320瓶,销售3421308瓶,销售金额达2443284.34元。由于文登酿酒厂的瓶贴装潢在设计构图、字形、颜色等方面与莒县酒厂的近似,因此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文登酿酒厂同时还在同一市场中,采用压价的手段与莒县酒厂竞争,致使莒县酒厂的“喜凰”酒滞销,客户与莒县酒厂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因而给莒县酒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莒县酒厂为此曾通过山东《大众日报》刊登过不得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声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也通知文登酿酒厂立即停止使用“喜凤”酒瓶贴装潢,但文登酿酒厂均置之不理。莒县酒厂遂向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文登酿酒厂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3

1985年1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1985年3月2日予以转载,对河北省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嗣后,作家刘某到抚宁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该文内容失实,自称“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抚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并使用“小妖精”、“大妖精”、“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对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9万册。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1)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有哪些?本案中王某某的什么人格权受到侵害?

(2)本案中王某某看到文章后,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照常上班,像没事一样,是否可以认为作家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诽谤、侮辱事实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3)像《女子文学》这样的刊物应负什么样的审查义务?本案中《女子文学》等刊物是否有过错?他们应与刘某负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吗?

案例4

本案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1988年4月30日早晨,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知5、6、7层等几户邻居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理单位找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没,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居民屋子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水,当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10元,粉刷墙壁花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某为被告,提出,财物损害赔偿之诉。

(1)什么是归责原则?本案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王某有无过错?他是否可以“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而进行抗辩?请说明理由。

(3)孟某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如果承担责任,你认为应承担多大份额的责任最合适?请说明理由。

(4)如果王某没有回老家度假,而是到处找修理工实在找不到,自己修理也没修理好,他还要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5)如果楼房管理单位承诺“两个小时给予处理,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楼房管理单位要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案例5

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均系L县柞木村农民。原告建房,被告及其他村民均去帮工。1988年9月13日,被告开自己的28型大4轮拖拉机为被告拉沙子灌地基。原告及其他7人装车。由于河床通河坝上的路较陡,拖拉机的牵引力不够,在爬坡时,原告与其他帮工共7人均上拖拉机主车上,以增加主车重量,加大牵引力。前几次均成功,爬完坡以后,停车,该7人再到拖车上乘车。当拉最后一车沙子的时候,仍采取同样办法,原告在主车右侧脚踏板上站立,其他6人均站在主车的前部。当拖拉机驶过河滩爬上坡以后,还没有到前几次停车地点时,原告见车速较慢,便从主车上跳到地上,抓住拖车的保险架栋梁,脚踩拖车连接架,欲跳上拖车。由于手没有抓实,脚又踩空,原告掉在地上,被子拖车右前轮轧伤,造成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腹部大面积撕脱伤,行截肢手术,造成骨髓炎后遗症,已花医疗

2300余元,仍未治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被告以原告致伤纯属自己过失为由抗辩。

案例6

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和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某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第1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对此,并未引起徐某某的重视。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张某某之子张某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某受伤,急送天津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透视片未见骨折。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11月21日,张某某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12月7日死亡。经天津市法医鉴定,结论是:张某某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后又经塘沽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某某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某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张某某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除此,原告为张某某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张某某、张某某(二张系姐弟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7

某区直属小学校为参加全市体育课质量竞赛,从6年级两个班中抽调部分学生参加练习,原告封某是参加训练的学生之一。某日下午,原告与其他同学共同参加体育公开课,在任课指导下,练习“有人扶持接前滚翻下”的动作。事前任课老师讲解了动作是领和注意事项。在学生轮流练习过程中,原告在老师的保护下,作完有人扶持手侧倒立动作后,自行作前滚翻曲膝时,不慎将左膝撞在左眼部,当即出现呕吐症状。学校遂将原告送至医科大学一院等5个医院诊治,均未确诊。次日,原告住进该市第二医院治疗,确诊为左眼直肌挫伤,日后治疗痊愈出院。共花医疗费200元。原告与该小学校为此款应由谁支付争议,相持不下。原告在支付了医疗费之后,向法院起诉,是求该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

1988年8月29日上午,某村村民陈某某豢养的黑狗叼走同村屠宰专业户黄某某肉铺里的一块肉。下午这只黑狗又来到肉铺旁边时,黄某某用木棍将狗打跑,狗在逃遁中撞倒一头正在街上跑的母猪,猪因惊吓而逃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76岁老太太叶某某撞倒,致其坐骨脱节,经治疗花去医疗费400元。受害人叶某某是求打狗人黄某某赔偿,黄说:“是因狗偷吃肉铺的肉才打狗,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养狗人陈某某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狗而是猪,是找一找养猪人。”养猪人缪某某称:我的猪被撞倒,按理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也推脱责任。叶某某一诉讼到法院,是求打

狗人黄某某赔偿损失。

(1)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村民陈某某、屠宰专业户黄某某、养猪人缪某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为什么?

(2)什么是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动物侵权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3)该案应怎样处理?请说明理由。

案例9

1987年,李某、张某、刘某、王某4人相互帮忙烧砖瓦窑,在王某、刘某帮李、张的忙的晚上,由于天气较冷,王、刘二人便睡在窑门口看火,突起下起了大雨,窑六倒塌下来,当场压死了王某,刘某被压成重伤。刘某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元,双手和一条腿的正常功能丧失,生活无法自理。事故发生后,刘某诉至法院,是求李、张二人承担医疗费用以及以后的生活费用和其他费用。

(1)该案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哪一种侵权行为?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李某、张某是雇佣人吗?为什么?如果不是雇佣人,又是什么人?

(3)死者王某也应承担原告损失的一部分吗?请说明理由

案例10

周某某原系安华火炮厂工人,离厂后以采购原料给他人制作发令纸,并予以推销为业。1990年9月,陈某某与周某某约定购买发令纸,后周通知陈前去提货。同年11月14日,陈从周家提走4000张发令纸,装在纸烟箱内,搭乘翁某某开的机动三轮车。车行至途中,发令纸突然爆炸起火。将同车的黄某某、黄某严重烧伤,陈某某亦被烧伤。黄某某、黄某治疗伤害共造成医药费损失2万余元。二人起诉,是求陈某某、周某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11

本案第三人桃源县中医院为扩建本院住院部,在楼顶堆放一些建筑材料。1992年12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鲁某某(12岁)和李某(8岁)商量好,一起到第三人住院部楼顶平台上用砖头搭屋(过家家建房)玩,并邀被告刘某某(4岁)一起去。当时与刘某某在一起玩的罗某某(4岁)也跟着上楼去玩。鲁某某、李某、刘某某和罗某某到住院部楼顶平台以后,用楼顶平台上第三人堆放的红砖和一些散置的砖头,动手搭屋,同时,将不合适的砖头往楼下丢。其中一块丢下的砖头砸在从楼下厕所出来的原告姚某之妻赵某某头顶部,致使赵某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10天,医治无效而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600余元。法医鉴定,死者赵某某系被砖头击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1)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应适用哪一种处理?

(2)假设鲁某某有证据证明他没有向楼下扔过砖头,但不知砖头是谁扔的,他可以免除责任吗?如果不能免责,他应负连带责任吗?

(3)第三人桃源县中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吗?如果承担责任,对他应适用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第三人桃源县中医院与这几个小孩之间构成共同侵权吗?为什么?

(4)如果罗某某因继承外婆一大笔遗产而很有钱,应该从罗某某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吗?

案例12

1987年7月10日下午1时,被告张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天然氯灶上炒菜,因温度过高,菜油着火。天然气灶上方搁板上有一直径20厘米的汽油桶,油桶受热后桶盖蹦出,汽油被点燃。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是邻居,见汽油桶内冒火,仓促拿起墩布扑火,无效。此时,张某某也奔来救火,慌乱中将汽油桶碰倒,燃烧着汽油喷射到周身上,将周烧伤。烧伤总面积达60%。消防队员赶来救火,将火扑来。张家被焚损失3000余元。周某某迄至1987年底已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而且今后还需继续手术治疗。张为周某某支付医疗费4000余元后,停止了支付。周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张继续承担其全部医疗费用至痊愈为止。张认为自己财产除被烧掉的外,全部价值大大低于周医疗所需费用,不应也不能赔偿原告全部医疗费用。

(1)什么是紧急避险?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吗?为什么?

(2)原告周某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吗?紧急避险与紧急救险有何区别?

(3)周某某的损失应有张某全部负担吗?如果不是,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13

染织厂女士陈某从县煤球厂购回烟煤90公斤。某日傍晚,陈某使用买回的烟煤生火做饭,烟煤点燃不久即发生爆炸,铁锅被炸碎,陈某的头、面部受到损伤、左眼因外侧结膜下溅入异物形成泡状隆起,引起视力减退。事发后,其家属经邻居提醒,从家中锅膛内拣出一颗1.5×0.5厘米内有两根一红一黄铁铝线的残留物,经送请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此残留物为已爆炸过的电雷管的残迹。为此,陈某以县煤球厂出售的烟煤质量不合格为理由,多次要求厂方承担产品责任,赔偿损失。煤球厂认为其出售的这批烟煤有质检资料证明是质量合格产品,因而不应承担产品责任。陈某无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产品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此种归责原则有何显著特点?

(2)产品责任人有哪些法定的免责事由?

(3)何为产品不合格,其一般标志是什么?

(4)本案中,煤球厂可以出售的这批烟煤有质检资料证明是质量合格产品进行抗辩吗?请说明理由。

案例14

村民王某欲翻建自己的房屋,遂雇用了同村的李某、张某和战某,约定王某除负责三人每天的3餐外,每天每人还支付10元报酬。一日,李某在往屋顶运砖时,不料运砖的绳索折断,一块砖头正好砸在了坐在地上休息吸烟的战某脚下,造成大脚趾骨折,花去医疗费近千元。战某要求王某赔偿,遭到拒绝。于是,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案例15

1998年11月7日,被告刘群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汤家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

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被告与另一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拖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乘凉的原告丁阿妹腹部,致原告当场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经住院治疗月余痊愈,共花医疗费近60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1)什么是雇主责任?雇主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被告刘群承担的责任全部是雇主责任吗?试分析之。

(3)如果不是撞中丁阿妹,而是雇工受伤,刘群也要承担雇主责任吗?为什么?如果刘群自己受伤呢?

案例16

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2。5米,1。2米,重大12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了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大两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漂移10米后下落,击中正在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共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共计1000余元,误工费300元。出院后,李某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1)该致害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哪种类型?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为什么?

(2)吉祥大酒店若想不承担责任,他可以举证证明哪些法定事由?

(3)吉祥大酒店赔偿还是服务员赔偿?如果吉祥大酒店赔偿后,可以向该服务员追偿吗?为什么?

案例17

1994年春,某乡镇企业要建筑厂房2000平方米,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建筑工程公司包工包料,建筑材料亦由建筑工程公司采购。在施工过程中,因500号水泥(因设计要求应使用这种水泥)供应不上,工地停工待料。该乡镇企业急于将厂房建成投产,遂要求工程公司组织够进本地产低号水泥质量不合要求,会使厂房质量降低。该企业领导没有采纳工程公司的意见,仍坚持使用本地产低标号水泥施工。厂房刚刚建成交工,即发生倒塌,砸伤2人造成残废。受害人要求乡镇企业和工程公司赔偿,均遭拒绝。于是,受害人以乡镇企业和工程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起诉。

案例18

原告张某(女,14岁)系王某的外甥女。1977年三月,王某经政府批准,在温岭县松门镇宝春路边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1983年5月,温岭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经批准在宝春路自西向东架设了10千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路与王某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1989年4月,王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屋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89年7月18日,张某到王某家度暑假,于当晚8时许,在东边间三楼

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范围。同年9月,张某向温岭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父亲张某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电力公司辩称:公司于1983年5月架设的高压电线与王某平顶房屋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水电部关于10千伏高压电线建筑物的垂直不小于3米的规定,而王某在1989年4月未经批准,又未与电力部门协商,擅自翻建三层半楼房,使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致使张某触电受伤,故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1)该案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那一种类型?应适用什么责任归责原则?

(2)电力公司存在免责事由吗?为什么?

(3)王某有过错吗?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19

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康量有限不至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是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是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是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1)本案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哪一种类型?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造漆厂可以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而否定行为的违法性性质吗?为什么?

(3)唐、余二人有事先通知的法律义务吗?谈谈该案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4)如果山洪爆发导致造漆厂的废水冲进虾塘而毒死虾苗,造漆厂应承担责任吗?

(5)你认为唐、余二人选择侵权之诉有什么好处?

案例20

被告江西省德安县农业银行支行于1980年在德安县建设后街38号建有3层砖混结构楼房作为宿舍,3楼屋西建有砖砌花格女儿墙,年久失修,曾于1991年10月间因居民晒被子倒塌过一小段,但未引起被告重视。1992年1月28日,原告李某(8岁)随父母到居住于

该楼的祖母家中,在院中玩耍,恰逢该女儿墙倒塌,被掉下的砖块砸中头部,当即昏迷。经抢救并数次治疗,颅骨被切除缺损6×8厘米,需到15岁时用玻璃钢修补,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膜下积液,蛛网膜囊肿,左侧体偏瘫,为甲级重伤。

(1)该案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哪一种类型?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砖砌花格女儿墙倒塌是原告故意推倒所致,被告可以抗辩吗?(3)原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最新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性赔偿?

案例21

1990年,某市热力公司在中山路段建设供热网工程,被告安装公司承包其中一段顶管工程。施工任务完成以后,经检验工程合格,施工队大部分人员撤离现场,只留部分人员完成砌筑工程和施工作业坑任务。施工人员对施工作业坑未采取安全措施,亦未安装安全标志。1990年12月7日晚8时,原告刘某某途经该施工作业坑施工现场,掉进坑内摔伤,后被人救起,送进医院治疗。治疗终结诊断为:左股骨畸形愈合,左膝关节僵直,左股骨缩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医疗费损失3万多元。

案例22

1992年初,被告吴某某买了一辆旧机动三轮车,未经培训和考试,就边学驾驶边拉客,同年2月12日将车翻进华溪村医院门口公路边的溪滩上,致车损坏。此时,被告吴某驾驶尚未年检的机动三轮车路过此地,帮吴某某将车拖出。吴某某又请求顺某帮他将车拖到廿三里镇进行修理,吴某和虞将吴某某的车绑在虞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的后边,车内搭乘5名乘客。当车行驶出20公里时,虞某某躲闪行人吕某某,而吴某单手驾驶后一辆三轮车,把握不稳,在躲闪中,使绑在后边的三轮车向右倾滑,正撞倒吕某某,致吕某某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肋骨骨折、脑外伤、外伤性脾破裂、胰腺挫伤、应激性溃疡大出血,经手术后,又出现多种并发症,于1992年4月11日死亡,医疗费等共12324元。所在市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吴某无证驾驶车辆,拖绳未栓牢,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力,事故发生后不报案,应负主要责任;虞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应负次要责任;吕某某无责任”的责任认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吕某某的子女吕国良等三人向法院起诉。

案例23

原告刘某因患不孕症,1976年结婚后一直没有怀孕。经熟人介绍,1989年9月就医于被告乌鲁木齐市区大同贸易商行中医门诊部。该门诊部对刘某经过几天治疗后,由郭医生为刘某做了输卵管通水术。刘某当天下午7时回到家后,感到腹部疼痛。当晚,刘某的丈夫请郭医生来其家给刘某看病。郭医生检查刘某身体发烧、腹部剧痛,便劝刘某服用螺旋霉素等药。此后,刘某的病情未见好转,即于12月13日住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连续治疗42天出院,诊断为“亚急性盆腔炎”,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经乌鲁木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严重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门诊部一方拒绝赔偿损失。刘某向法院起诉。

案例24

1990年初,王某某雇于李某某开办的个体砖厂做工,订立雇佣合同时,双方签订了“被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的合同。当年9月25日,王某某在挖土时因塌方而受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李某某除付了部分医疗费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某多次找李某某要求补偿,李某某均以有合同的约定在先,被雇人员不得请求赔偿为由,予以拒绝。王某某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

案例25

某日,被告谭某与其子修建房子,在挖架子坑时,将邻居刁某家的篱笆挖坏了一块。刁某出来制止,谭某不以为然,双方发生争吵,争执不下。谭子捡起一块砖头,要打刁某,刁某抢夺砖头,谭子将刁某的手指打伤。谭某见状,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对谭子大喊:“给我狠狠地打!出事我兜着。”谭子遂抄起挖坑的铁锹,照刁某头部砍去,当场将刁某砍倒。致其3×4厘米头皮裂伤,经治疗,损失医药费、误工费3000余元。刁某以谭某、谭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谭某与其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吗?为什么?他们应负连带责任吗?

(2)如果谭某与其子及四个帮工修房子挖坑,向外丢泥土和石子,砸中路过的邻居刁某,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吗?如果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又是什么行为呢?谭某能举证证明砸中刁某的石子不是他丢的,可以不负责任吗?为什么?

(3)如果刁某与谭子互殴,谭某喊号助威,刁某与谭子均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案例26

被告新华综合制造厂为生产收音机木壳,于1987年7月5日至1988年9月4日先后向原告东方化工厂购买硝基木器漆1920公斤,价款9964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均以暂无偿付能力而要求暂缓清偿。1989年7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自1990年1月开始,每月偿付2000元,至6月5日全部清偿本金和利息。被告并未履行该协议,于1990年8月10日具函告知原告,因原告所供硝基木漆质量不合格,造成生产的收音机大量退货,故拒绝偿付货款。原告于1990年8月21日书面通知被告,其出售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被告应及时偿付货款。1992年8月15日,原告在被告拒不偿付货款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债务,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案例27

1990年10月2日中午12时至13时间,原告阮保珠由大朗镇豪华酒店门口乘坐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开设的莞城至谢岗的专线公共汽车,上车购票3元,目的地是黄江镇。上车后,原告坐在车后第二排。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破原告的裤袋欲偷窃,原告发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当车至黄江镇江海城路段时,原告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况下未出声制止或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车停后,原告即时下车,并

于当日下午1时许到黄江镇黄江派出所报案。被告方的客运公共汽车行车至黄江车站,两名小偷自行下车离去。该车司机将乘客运至谢岗站,于当日下午2时许折返到黄江派出所报案。事件发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并于同年10月8日向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但经消委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原告阮保珠提出诉讼。原告于10月2日以“阮宝珠”的名义到黄江镇黄江医药公司江海城药店购买了一些药品和医药用具,花费102元;于10月6日至16日到东莞市黄江医院门诊部就诊,共花费医药费546元。黄江医院于10月6日对原告做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诊断,10月9日做出建议原告继续全休10天的病假证明书;原告在来往黄江至莞城处理该事中共花费交通费192元。

(1)被告的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被告应负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2)司机及乘务员有义务与小偷进行勇敢搏斗的义务吗?请说明理由。

(3)如果抓到了小偷,而小偷无钱赔偿,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吗?(4)原告第一次要求停车前,被告尽了自己的义务了吗?

(5)原告要求停车,在车门前遭小偷殴打,而司机及乘务员既未出声制止或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也未停车,被告尽了义务了吗?被告应负什么责任?

(6)当车经大郎与黄江交界处的报警亭时也不停车报警,致使两名小偷对原告继续殴打,致使损害继续扩大。对损害扩大部分,被告应负连带责任吗?为什么?

(7)车内乘客应负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案例28

原告王某系未婚女青年,参加某城市举办的英语培训班学习英语。在学习期间,结识了一名澳大利亚籍的男青年李某。李某的英语基础较好,王某经常找到他,请求李某对其进行指导。某日,李某约王某到其住处学习英语,采取强暴手段,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告发,经过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对李某定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李某承担造成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告知其依据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办法。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因侵害其性权利而使其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9

成都市女市民贾丽怀有4个多月身孕,某日乘坐成都洪桥出租汽车公司戚天明驾驶的奥拓车出行,当车行至保和大道时,出租车将正在前方侧车道修车的黄某、张某撞伤,坐在出租车内副驾驶座的贾丽同时被撞伤,右额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颅内血肿。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司机戚天明及黄某、张某均违反有关交通法规,负事故同等责任。贾丽认为,出了车祸后,自己吃了那么多药,肯定会对胎儿的健康有影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鉴定认为,贾丽属十级伤残,其受伤后服用的复方磺胺异恶唑等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但由胎儿的生长发育的具体影响沿无法确定。由于贾丽住院后司机戚方多次协商无效后,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保和乡法庭递交民事诉状,向三名被告索

赔,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共计20万元。

案例30

原告马某某、张某某系夫妻,他们与被告傅某某、曹某、吴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居同幢楼房。1992年2月22日下午5时许,吴某与曹某、傅某某一起在该楼15层电梯走道间玩耍,各拿一只酒瓶,分别从电梯走道间北面破损的玻璃墙空洞中往下扔,恰逢原告马某某怀抱2周岁的儿子马某从该楼房的底层大门往外走,其中一只酒瓶砸在马某的头上,致马某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4日凌晨死亡,损失医药费等费用1.1万余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3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和精神损害。

案例31

1991年9月25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某汽车站等车。被告李某某与刘某某相遇后,同去车站旁的汽车停车场,爬进一辆停放在那里修理的汽车驾驶室,在发动机引擎盖上玩扑克。刘某某掏出香烟递给李某某,李某某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掏出火柴缎带刘某某和自己点烟,后随手将火柴梗丢开,正巧丢在驾驶室内装洗车废汽油的汽油桶中,将汽油引燃。李某某慌忙将汽油桶端起来,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接过汽油桶就向驾驶室外扔去,正砸在原告的身上,将原告烧成重伤,当场休克。经治疗,原告丧失劳动能力,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2035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2035元生活补助费每月赔偿150元,至其死亡时止;赔偿由其抚养的3岁儿子吴某的抚养每月12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案例32

杨某某系湖南省怀化市个体企业主,借贷怀化市农业银行榆树信用社贷款,尚有10余万元没有清偿。清偿期将届至,该信用社营业部主任与杨某某商量,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用取得的合同款,先还上贷款。杨某某同意,即与广东连县工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工贸总公司汇入榆树信用社货款30余万元。杨某某用该货款将所欠贷款和利息清偿后,将剩余20余万元转入怀化市工商银行,通过关系,违章将该款取出现金,携该诈骗赃款大肆挥霍,案发后只追回部分赃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杨某某被判刑,所追回赃款,由杨某某的数名债权人按照平等债权按比例清偿,工贸总公司只得到数万元,还近20万元没有清偿。工贸总公司向怀化市法院起诉,要求怀化市农业银行榆树信用社和怀化市工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3

原告王立国(7岁)与被告张春英(55岁)系邻居,平素关系融洽。1995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下午5时许,原告在家门口玩耍,被告则坐在自己家门口乘凉。原告在玩耍中,乘原告不注意,将被告推倒在地,并夸口说:“奶奶,我的劲很大。”被告从地上站起,乘兴逗原告玩耍,并说:“你劲大,来背我!”被告遂让原告做好背人的姿势,然后趴在原告的背上。原告用力背被告,但因力量不够,当即被压倒在地,造成原告左股骨外伤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若干。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子民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遭到拒绝,诉至人民法

院。

(1)什么是过错?一般而言,判断过错的标准是什么?(2)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该案怎么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一.相关概念: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 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 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 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 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 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河南师范大学关于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通知

关于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通知 根据辽宁大学关于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返校报到时间: 1.省外本科生8月29日当天报到,省内本科生8月30日当天报到。 2.按照属地防控要求,中高风险地区(新疆地区)和在境外的同学暂缓返校,具体返校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3.未接到返校(入学)报到正式通知的学生不得提前返校。 二、返校前准备 (一)证件准备 确保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校园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报到时需核验大数据行程卡和健康通行码“绿码”以及《学生返校报到健康状况行程轨迹调查表》(纸质版,本人签字,报到时交辅导员)等相关报到材料。 (二)申请返校流程 1.出行及健康状况排查。保持返校学生30日连续通过“辽宁大学疫情通”填报个人健康状况及行程轨迹。如返校前30天内(含返校当天)学生本人或家人出现的任何身体不适症状,应立即向辅导员报告,确定是否同意返校。

返校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返校申请,并填写附件1-《学生返校报到健康状况行程轨迹调查表》。 2.学院详细审核后,确定学生是否符合返校要求,通知相关学生可以返校,提醒学生收到学院正式返校通知后方可返校,并不再异地流动。未接到返校通知和不在本批次返校范围的学生,一律不得返校。 3.确认返校行程。学生返校日前4天提交最终确认附件2-《2020秋季返校学生信息统计表》。附件1-《学生返校报到健康状况行程轨迹调查表》(学生签字确认纸质表在学生入校时由辅导员收取,学院留存)。 (三)返校途中个人防护 1.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返校的学生,需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尽量减少与其他人员交流,与同乘者尽量保持距离。妥善保存好交通票据及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学生建议乘坐私家车返回学校。 2.途中如发现自己出现可疑症状,应避免接触其他人员,及时主动测量体温,必要时寻求帮助及时就医;发现身边出现可疑症状人员,应避免与其近距离接触并及时报告乘务人员。 3.请同学们备足返校途中及返校后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速干手消毒剂等。

侵权责任法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 1、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 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是 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3)A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10年3月9日,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 (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是 违法行为: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并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损害事实:小涛脾脏破裂 因果关系: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导致了小涛脾脏破裂 主观过错:主观上故意踢小涛腹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学校存在过错, 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一、不定向选择题(其中包含单选和多选题): 1.下列抗辩事由中,哪些抗辩事由既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又可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ABCD ) A不可抗力B 受害人过错C 第三人过错D 紧急避险 2、司机为避开横穿马路的小孩,紧急刹车,使车内人受伤,该行为是(BC ) A无因管理行为B 紧急避险行为C 执行职务的行为D 违约行为 3、李某有一机器,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就称机器坏了。一日李的好友王某来借,碍于情面,李只好借他,但忘将固定键装上;王在使用时,配件飞出,将王之子打伤。对于王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李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D ) A.李某不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 B.李某应当给王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因为这属于受害人也有过错 C.李某应当与王分担责任,因为属意外事件,按公平原则处理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明知借用物有瑕疵而不加说明,存在过错 4、、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含义表明( A )。 A.加害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B.不论原、被告是否有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C.加害人为减免责任的抗辩时,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抗辩事由 D.加害人只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减轻责任 5、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打斜,危及到人、船的安全,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 这样,甲、乙才安全渡河,但牛被大水冲走。乙到了对岸,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他人的牛也推下河,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选择( C )。 A.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C.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D.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6、在下列民事责任形式中,属于侵权责任形式的有(ACD ) A.赔偿损失 B.支付违约金 C.恢复原状 D.消除危险 7、以下是我国《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根据这些规定,加害人(被告) 有无过错与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无关的有( ABD )。 A.(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C.(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史-河南师范大学

中国史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60200) 一、培养目标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中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担负着为国家培养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高级人才的重任。中国史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是: 1、掌握基本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中国史硕士生要具有广博的通用工具性知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外语能够达到基本交流的能力,能够阅读一般史学文献和写作专业论文摘要;能够运用计算机初步进行专业服务;掌握基本的统计技能并能够运用基本的统计软件;初步掌握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和档案文献系统从事相关研究和资料的处理工作。必须具备哲学、文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哲学社会学科的综合知识,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根据专业需要,初步掌握与其学科方向相关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并具有一定的相关研究技能。 中国史硕士生要对中国史专业核心知识体系有较为深入的把握。初步掌握中国史文献资料相关文本知识的核心知识范畴,初步或部分具备中国史学的各种分支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熟悉来自史学理论与方法以及中国史各个研究方向中的很多分支学科中的中国史文献资料所揭示的理论知识。 2、具备良好的学术素质和高尚的学术道德 中国史硕士生要具有较为广博的人文素质、现代意识;初步具有科学的研究精神与推理能力,其中必须具备科学精神;初步掌握历史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国际视野,能够胜任历史研究实际工作,初步具备独立进行历史研究的能力。要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视抄袭为可耻行为。 3、具备基本学术能力 中国史硕士生要初步具备获取中国史学科知识的能力,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对当代中国史研究成果与档案资料初步判断的能力,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在各种学术会议上介绍相关学术项目和成果的能力,较为熟练地掌握英语或其他外语的能力。此外还应该初步具备提出新问题、获得新史料、采用新方法、引用新理论、运用新技术和获得新

河师大量子力学考题

一、填空题 1.玻尔的量子化条件为。 2.德布罗意关系为。 3.用来解释光电效应的爱因斯坦公式为。 4.波函数的统计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为归一化波函数,粒子在方向、立体角内出现的几率 为,在半径为,厚度为的球壳内粒子出现的几率 为。 6.波函数的标准条件为。 7.,为单位矩阵,则算符的本征值为__________。 8.自由粒子体系,__________守恒;中心力场中运动的粒子 ___________守恒。 9.力学量算符应满足的两个性质是。 10.厄密算符的本征函数具有。 11.设为归一化的动量表象下的波函数,则的物理意义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如两力学量算符有共同本征函数完全系,则___。 13.坐标和动量的测不准关系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在定态条件下,守恒的力学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隧道效应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量子力学中,原子的轨道半径实际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 17.为氢原子的波函数,的取值范围分别 为。

18.对氢原子,不考虑电子的自旋,能级的简并度为,考虑自旋但不考虑自旋与轨道角动量的耦合时,能级的简并度为,如再考虑自旋与轨道角动量的耦合,能级的简并度为。 19.设体系的状态波函数为,如在该状态下测量力学量有确定的值,则力学量算符 与态矢量的关系为__________。 20.力学量算符在态下的平均值可写为的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量子力学中的态是希尔伯特空间的____________;算符是希尔伯特空间的____________。 21.设粒子处于态,为归一化波函数,为球谐函数,则系 数c的取值为,的可能值为 ,本征值为出现的几率为。 22.原子跃迁的选择定则为。 23.自旋角动量与自旋磁矩的关系为。 24.为泡利算符,则,, 。 25.为自旋算符,则,, 。 26.乌伦贝克和哥德斯密脱关于自旋的两个基本假设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轨道磁矩与轨道角动量的关系是______________;自旋磁矩与自旋角动量的关系是 ______________。 27.费米子所组成的全同粒子体系的波函数具有______________, 玻色子所组成的全同粒子体系的波函数具有_________。

《侵权行为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A B C D 、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是? A B C D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关于什么内容的概括性条款? A B C D 、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的哪一条款? A B C D 、与侵权行为同属民事违法行为的是? A B C D

D、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E、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功能有? A、简化立法 B、避免遗漏 C、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D、预防损害 E、教育不法行为人 3、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 A、侵害客体不同 B、社会危害性不同 C、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 D、行为形态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4、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有? A、法律根据不同 B、责任性质不同 C、责任当事人不同 D、法律后果不同 E、主观恶性不同 5、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 A、行为前提不同 B、违反义务不同 C、行为主体不同

正确错误 、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 正确错误 、我国《民法通则》第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错误 、只要符合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特征,即使其他法律条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可适用该条款追究侵权责任。 正确错误 、侵权行为不能同时构成犯罪行为。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侵权行为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8 分(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是? ? 1.2 [单选] [对] 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是? ? 1.3 [单选] [对]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关于什么内容的概括性条款? ? 1.4 [单选] [对] 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的哪一条款? ? 1.5 [单选] [对] 与侵权行为同属民事违法行为的是? ? 2.1 [多选] [对] 侵权行为的特征有? ? 2.2 [多选] [错]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功能有? ? 2.3 [多选] [对]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 ? 2.4 [多选] [对] 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有? ? 2.5 [多选] [对]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 ? 3.1 [判断] [对] 侵权行为的主要后果是损害赔偿。 ? 3.2 [判断] [对] 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法条款。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河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推免办法

商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为了选拔、推荐我院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根据《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推荐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并拥护党的领导,品德高尚,成绩优异。 2. 专业主干课成绩总评居同专业前列。 3. 综合测评成绩位居同专业前列。 4. 英语水平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5. 为我院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①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 ②在校期间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推荐时已确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 ④曾有补考科目者 二、推荐按程序 1. 向全体本科毕业生公布我院当年的应推名额。 2. 学生自愿报名,学院组成“推荐免试研究生审查小组”,根据推荐条件对所有报名的同学进行资格审查。 3. 对符合条件的报名学生,严格按照专业主干课总成绩和综合测评总成绩和附件分之和排出名次确定候选人。 4. 各专业确定的候选人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 5. 将综合总分按90%的比例,面试成绩按10%的比例计算最后得分,排出名次。 6. 在学院公告栏内张榜公布被推荐学生名单,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7. 总成绩排名在学校给予的保送名额以内的同学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资格和

本校联系接受,如果在规定的时间放弃保送资格,名额顺延。 8. 专业型免试研究生接收单位须为河南师范大学。 三、推荐办法 推免程序共分两轮: 第一轮:在各专业内部推选出进入第二轮的候选人 1. 总分(满分100分) 参选人综合总分=学业成绩分+综合测评分+附加分 2. 学业成绩分(满分65分,占总分的65%) <1> 学业成绩以院系所选核心课程成绩为标准(参照培养方案),附加所有未列入核心课程的数学成绩,即学业成绩=专业核心课程总成绩+数学类成绩总分 <2> 参选人本项综合得分=(本人原始分/本专业参选人最高原始分)×65分 3. 综合测评分(满分30分,占总分的30%) <1> 综合测评以前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标准。 <2> 参选人本项综合得分=(本人原始分/本专业参选人最高原始分)×30分 4. 附加分:(满分5分,占总分的5%) <1> 同一比赛、不同级别参赛,参赛次数不累加,只加最高分。 <2> 参加国家级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竞赛(含挑战杯)获一、二、三、优秀奖的项目主持人分别加16、15、14、13分,项目参加者分别加13、12、11、10分; <3> 参加省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竞赛(含挑战杯)获一、二、三、优秀奖的项目主持人分别加12、11、10、9分,项目参加者分别加9、8、7、6分; <4> 参加校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竞赛(含挑战杯)获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分别加8、7、6分,项目参加者分别加6、5、4分; <5>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获国家级立项的主持人加15分,项目组成员加12分;省级立项的主持人加11分,项目组成员加8分;校级重点项目立项的主持人加7分,项目组成员加4分;校级一般项目立项的主持人加4分,项目组成员加2分,院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加2分,项目组成员加1分;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一)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一) 今天讲侵权行为法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问题,为什么讲这个题目呢!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时候遇到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怎么样来处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的问题?这是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当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那么我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可能就编的比较好,要是解决的不好,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就有可能就搞砸了。所以这个问题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这一问题我们作了尝试,现在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当中基本上是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思路来进行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来说效果还是可以的,我就把这些问题主要的内容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侵权行为一般化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涉及到一个一般化、一个类型化,实际上说到底说的是什么呢?就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编制的方法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编制的方法,现在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大陆法系关于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最基本的做法。中国民法现在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思路的大陆法系的思路,集中表现在《民法通则》当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一部分,法律立法的思想还是大陆法系,走的还是侵权行为一般化这样一个套路。那么什么是侵权行为一般化这样一个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编制方法?它基本表现在侵权行为法当中首先要有一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大陆

法系在制定侵权行为法是按照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方法来编制,它首先要有一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这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概括了主要的或者全部的侵权行为,然后对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则再做一个规定,它对侵权行为不作类型化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起草的时候,侵权行为法一共是五个条文,在这五个条文当中,1382条、1383条规定了过错侵权责任;然后在1384条、1385条、1386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这五个条文把社会生活当中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都概括进去了,它的立法就是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做法。大陆法系从《法国民法典》以后,大多都采用这样的方法来立法,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就是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是从头开始往后算,我把它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就是比较古老的成文法,在这些古老的成文法当中,比如两河流域等,这样一些古老的立法,它们都规定了非常多的侵权行为法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是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没有一个概括性的侵权行为的条文,它的特点就是具体规定。 第二个阶段就是向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前进了一步,这个时候就到了罗马法的后期,罗马法后期关于侵权行为罗马法有一个新的规定,把它规定叫做“私犯”。在罗马法上出现了“私犯”和“准私犯”的概念,这就把所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一般的种类叫做私犯,另一类叫做准私犯。一种是对人或财产的私犯,一个人实施了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侵害了他人的财产,这个时候就要承担责任,把这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客人饭店就餐摔死,饭店是否侵害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旭华亲自订了位于二楼距消防通道三四米的12号包间,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旭华的手机响起。由于包间内较嘈杂,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三四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沈旭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原告沈旭华家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于被告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两者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辩称:事发的通道是封闭的并且有楼梯,虽然通道的门没有完全锁死,但门不能直接推开,推开门后并不必然导致沈旭华坠楼身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沈旭华坠楼地点在我公司的营业场所之外。北京市京浙宾馆则辩称:自己作为浙江大厦的产权人,对大厦的建设、管理不存在瑕疵,事发的楼道已经不作为人员通道,不存在交付问题。沈旭华开门与坠楼身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沈旭华女士推开门后有多种可能,沈旭华女士选择了一种在一般情况下的错误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京浙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 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服务,但其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 北京市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旭华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宾馆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张生记餐 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赔偿原告沈旭华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作者根据网络上的有关报道整理成本案例。 【评析】 由于本案受害人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本案自发生之日起就 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各种媒体上不断被报道。从侵权行为法法理上分析,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 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对此,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有造成死亡的过失。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法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一为生命丧失的事实;二为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财产损失的事实;三为死者生 前扶养的人的扶养费用来源丧失的事实;四为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中德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比较

中德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比较 摘要: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保护范围;违法性;过错 一、一般条款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很多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侵权法上也一样。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基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 几乎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别, 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基本类型, 美国侵权法则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基本类型。英美法侵权法都没有一般性的规定, 不存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那么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究竟是什么?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模式 杨立新教授认为, 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 它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进行概括, 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的条款。他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分为两类: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简称"大一般条款")和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简称"小一般条款")①。 该理论并且认为大陆法系各国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时候, 也是分别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的。法国和德国的侵权法规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种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 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埃塞俄比亚侵权责任法》② 和欧洲统一侵权法③ 采取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用一个条文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责任, 其基础在于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经验, 在其立法中规定了全面的类型化侵权行为, 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覆盖全部的侵权责任类型。各国成文法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上, 要么采取法德式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要么采取埃塞俄比亚式即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二者必居其一。 张新宝教授则认为侵权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对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某一类型或多个类型侵权的内容进行抽象规定,以作为相关类型侵权法具体规定展开基础的条款 张新宝:《侵权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法学家》2003年第4期。 。此种理论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分为全面的一般条款和有限的一般条款。全面的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一切侵权责任请求权(诉因)之基础的法律规范。这个一般条款具有两方面的功能:(1)作为民法典调整的所有侵权责任之请求权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条文作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2)它决定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侵权行为法的其他部分都是对这个一般条款的解释、展开和关于其适用条款的规定,或者对这个一般条款所调整内容的列举性规定。而有限一般条款是指仅仅适用于自己加害行为的责任(或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且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例都对具体侵权行为举行列举,所不同的是,有的全面列举,有的则部分列举②。张新宝教授也赞成法国侵权法的立法例为有限的一般条款,但是其认为德国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一般条款,因为它即没有对适用于全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出抽象规定;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7.6.2 河南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校教字(2010)

主题词: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意见通知 河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河南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试行) 培养方案是高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以课程为载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总体设计,是人才培养质量的保证,是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过程,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评价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以及《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07〕4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新一轮本科培养方案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创新,以更好地适应21世纪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要求。现就修订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方针,树立素质教育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主导思想,吸收国内外及我校近几年教育教学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创新实践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基本原则 1、改革培养模式。实施“学程分段、学业分流、强化创新、分类培养的‘3+1’人才培养模式”,前三年主要完成通识教育和宽口径学科基础教育及专业教育,第四年集中安排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按学科门类招生的培养模式。积极推行“双学位”、“4+2”、“4+3”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同时,各学院要创新培养机制,根据专业性质与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对学生进行师资型、学术型、应用型三类跨学科创新性人才的分类培养。 2、建立专业集群课程体系。以学院为单位按一级学科门类设置宽口径、综合化、多模块的集群式课程体系,进一步加强课程的整合与综合,着力构建“发展学生综合素质的核心课程群及核心能力培养模块+多个面向岗位(群)专业方向模块”的课程体系。 3、加快课程的研究性和适应性进程。加快教学的研究化进程,加大学科前沿课程比重,加强本科生与研究生课程的衔接,建构突出学术性地位的课程体系。强化研究性、探索性教学,设置项目训练型、研究型课程,把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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