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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州正信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收购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04)粤广大股证字第026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州正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合收购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及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特聘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与锦龙股份签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及证人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协议、标的、授权与批准、关联交易、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及信息披露等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和锦龙股份、正信公司、富鹏公司、新世纪公司、荣富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报告、承诺、说明或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锦龙股份本次交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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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而不就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独立财务顾问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任何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锦龙股份、正信公司、新世纪公司、荣富公司及富鹏公司均保证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根据本所律师的要求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对本次交易出具的律师专业意见供锦龙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锦龙股份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申报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所使用的下列词语为以下特定意义: 

1.锦龙股份:指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富鹏公司:指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 

3.新世纪公司:指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4.正信公司:指广州正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荣富公司:指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 

6.《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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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转让协议(草案)》:指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与锦龙股份拟定的《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及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之转让协议(草案)》,及荣富公司与正信公司拟定的《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州正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转让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之转让协议(草案)》。《转让协议》指上述《转让协议(草案)》经交易各方签署后形成的法律文件; 

11.本次交易、资产收购、关联交易:指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按《转让协议》的约定依法将其拥有的富鹏公司股权有偿转让给锦龙股份及正信公司的行为; 

12.《资产评估报告书》:指广东联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出具的《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 联信评字[2004]A282号) 13.《审计报告》:指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04)恒德珠审第330号)。 

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一)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1997)11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087号文核准,锦龙股份于1997年4月15日在深交所上市,证券代码000712。锦龙股份于1997年4月9日领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0001000152,住所为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二号区内,注册资本人民币152,311,500元,法定代表人杨志茂,经营范围为染织、化纤长丝生产、房地产开发。 

经核查,锦龙股份自成立以来,每年均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 

(二)广州正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正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前身广州市正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4日,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1105324,住所为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205、2206室,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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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志茂,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市场营销,产品推广及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销售: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建材,汽车、摩托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2003年11月26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州市冠富实业拓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正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股权变更为(香港)永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正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广州正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11月27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粤穗总字第007496号,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咨询、策划,项目推介和提供企业设立的有关服务,市场营销、产品推广业务咨询及企业形象设计、策划以及市场调查、商品信息咨询服务。 

经核查,正信公司自成立至今,每年均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合法存续。其由广州市正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广州正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完成了必备的法律手续。锦龙股份拥有正信公司85%股权,正信公司为锦龙股份下属控股子公司。 

(三)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8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9002000500,住所为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法定代表人朱凤廉,经营范围为:科教投资、网络投资。 

经核查,新世纪公司自成立至今,每年均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新世纪公司现持有锦龙股份公司29.76%的股份计4532.7866万股,是锦龙股份第一大股东。 

(四)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5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9002005793,住所为东莞市篁村四环路荣轩大厦三楼,注册资本壹亿捌仟壹佰万元,法定代表人邓照祥,经营范围为:实业项目投资;加工: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另设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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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经营);销售:塑胶制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汽车配件,纸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经核查,冠富公司自成立至今,每年均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 

(五)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9002016633,住所为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镇田北路38号,注册资本叁仟贰佰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志茂,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 

经核查,富鹏公司自成立至今,每年均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上述各方主体均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依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进行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协议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在本次交易前,新世纪公司持有富鹏公司50%股权,此次拟向锦龙股份转让的资产为其持有的富鹏公司50%股权的全部。荣富公司持有富鹏公司50%股权,荣富公司拟将其中20%转让给锦龙股份,同时将另外30%转让给正信公司。本次交易的收购资金由锦龙股份及正信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本次交易经锦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审计报告》认为:富鹏公司所编制的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富鹏公司200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4年1-6月的现金流量。 

《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截止评估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富鹏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2,291,906.30元。本次交易以富鹏公司经评估确定的净资产值作为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依据。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锦龙股份已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将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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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依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统一交易原则,本次交易包含了二个转让协议,其一转让协议为:锦龙股份与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拟定的《转让协议(草案)》,根据该协议,新世纪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富鹏公司50%股权转让给锦龙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145,953.15元;荣富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富鹏公司20%股权转让给锦龙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458,381.26元。另一份转让协议为:正信公司与荣富公司拟定的《转让协议(草案)》,根据该协议,荣富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富鹏公司30%股权转让给正信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687,571.89元。二份转让协议确定的付款条件均为本次交易经锦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五日内支付应付款额的65%,余款在完成富鹏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后五日内付清。 

根据该《转让协议(草案)》的约定,转让协议将在锦龙股份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并通过后执行。在经锦龙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生效之前,协议各方除依法进行公告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协议存在的事实及相关内容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披露。 

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均承诺其与锦龙股份及正信公司签订协议后,除非该协议为锦龙股份股东大会所否决,将不对转让协议请求撤销或变更,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若本次交易为锦龙股份股东大会所否决,则转让协议自动解除,交易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转让协议(草案)》还约定,资产评估基准日与股权转让登记完成日期间富鹏公司的经营损益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分别归于股权受让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该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转让协议》的签约各方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签约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标的、价款等内容是交易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系按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富鹏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所确定,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损害锦龙股份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转让协议(草案)》其他内容的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与其依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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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法律文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转让协议(草案)》经正式签订后是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四、本次收购资产的权属 

如果本次交易得以实施,锦龙股份将持有富鹏公司70%股权,正信公司将持有富鹏公司30%的股权,锦龙股份对富鹏公司形成绝对控股。 

富鹏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成立,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原富鹏公司股东为新世纪公司和荣富公司,出资额均为人民币300万元,各占富鹏公司注册资本的50%。2004年4月30日,经股东会决议,富鹏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人民币3200万元,新世纪公司和荣富公司出资额变更为各出资人民币1600万元(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两股东出资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根据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向本所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律师合理查验,本次交易中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拟转让给锦龙股份及正信公司的上述资产(股东权益)由新世纪公司持有富鹏公司50%股权,由荣富公司持有富鹏公司50%股权,上述股权均是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法资产,本次交易涉及的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所持有的富鹏公司股权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可能限制锦龙股份及正信公司受让该等资产后行使所有权的他项权利,上述股权也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冻结、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富鹏公司目前所拥有的主要资产也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他项权利设定,也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冻结、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权利限制措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作为股权所有人及持有人有权将上述股权依法进行转让。 

五、富鹏公司的重大合同及主要资产 

一、富鹏公司正在履行以及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主要有: 

(1)2003年10月28日,富鹏公司与公司股东之一的新世纪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新世纪公司以受让方的名义负责办理受让凤岗镇雁田村地块编号20044010用地的相关征地和办证手续,并委托新世纪公司垫付用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临迁拆迁补偿费等,并规定在富鹏公司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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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10天内结算。富鹏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截止2004年6月30日新世纪公司代富鹏公司垫付的用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等为13,340,947.60元。 

(2)2004年2月富鹏公司与东莞市凤岗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东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经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鉴证确认)。上述合同确定富鹏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地块编号20044010)的面积为44,4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富鹏公司已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地价款19,520,000.00元,根据合同的约定富鹏公司已取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2004年6月富鹏公司与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富鹏公司以地价款共计56,300,000.00元的价格受让取得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编号为2004G019号,面积为86,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富鹏公司在《用地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确定还应支付用地补偿费11,670,000元。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富鹏公司已付清地价款,但尚有5,000,000元的用地补偿费未支付,该款根据协议规定应于2004年7月31日付清。富鹏公司现已取得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审查,富鹏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已经合同有关各方的有效签署,上述合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程序,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富鹏公司的主要财产包括: 

(1)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的编号为20044010土地的使用权,土地面积为44,445平方米,终止日期二O六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上述土地使用权通过东莞市凤岗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让取得,已办理并持有东府国用(2000)第特19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编号为2004G019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86,500平方米,上述土地使用权通过东莞市国土局出让取得,终止日期二O七四年六月十一日,已办理并持有东府国用(2004)第特4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审查,富鹏公司办理了上述财产的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相关产权证书,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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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六、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 

(一)关联交易 

由于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方新世纪为锦龙股份的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方荣富公司为锦龙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正信公司是锦龙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且富鹏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茂又是锦龙股份董事长,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锦龙股份与正信公司收购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持有的富鹏公司股权均构成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与上述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杨志茂、邓照祥及朱颂东应当进行回避。董事会通过关联交易议案后,应当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经锦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应放弃对本次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权。 

(二)同业竞争 

新世纪公司在本次交易前为锦龙股份第一大的股东,同时也是富鹏公司的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新世纪公司已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避免在同期及相同区域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锦龙股份有竞争关系的新业务。 

荣富公司在本次交易前为锦龙股份第二大股东,同时也是富鹏公司的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新世纪公司已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避免在同期及相同区域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锦龙股份有竞争关系的新业务。 

七、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1. 锦龙股份、正信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已拟定《转让协议(草案)》。《转让协议(草案)》对本次交易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及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项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各方确定《转让协议(草案)》需经锦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并约定了保密事项及转让方在此期间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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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提出撤销请求等内容。 

2.2004年8月2日,富鹏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新世纪公司、荣富公司向锦龙股份及正信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富鹏公司股权并形成决议,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均放弃对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认购权。 

3. 2004年8月2日,新世纪公司召开股东会批准将其持有的富鹏公司50%股权转让给锦龙股份并形成决议。新世纪公司承诺承担保密义务及对本次交易在锦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不对《转让协议》进行撤销,并同意富鹏公司另一股东荣富公司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富鹏公司股权。 

4. 2004年8月2日,荣富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将其持有的富鹏公司50%股权转让给锦龙股份及正信公司并形成决议。荣富公司承诺承担保密义务及对本次交易在锦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不对《转让协议》进行撤销,并同意富鹏公司另一股东新世纪公司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富鹏公司股权。 

5. 2004年7月27日,锦龙股份聘请的审计机构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锦龙股份出具《审计报告》(2004)恒德珠审第330号)。 

6. 2004年7月29日,锦龙股份聘请的评估机构广东联信评估有限公司向锦龙股份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联信评字[2004]A282号); 

7. 锦龙股份已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完成本次交易尚应履行下列法律手续: 

1.锦龙股份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决定。在进行表决时,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杨志茂、邓照祥及朱颂东回避表决,在表决前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应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2.锦龙股份监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3.锦龙股份董事会组织完成《转让协议(草案)》的正式签署。 

4.锦龙股份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内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备案材料并公告。

5.发出通知召开锦龙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及《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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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就此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应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表决权。 

6.本次交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锦龙股份董事会应依法办理本次交易实施的各项事项,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富鹏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章程修改、董事改选及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八、信息披露 

(一)本次资产收购中,锦龙股份及正信公司拟收购的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交易金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未超过锦龙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总资产、净资产或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50%,不属于重大资产收购事项,但构成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第7.3.12条的规定:锦龙股份董事会必须在对本次交易事项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备案材料并予以公告,报送材料及公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上市规则》7.3.11条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在股东大会召开以前,应当披露及备查如下文件: 

1.锦龙股份董事会就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形成的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 

2.《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3.锦龙股份监事会决议; 

4.锦龙股份独立董事意见;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广东联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7.《转让协议》; 

8.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9.本所为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尚未发现锦龙股份、正信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及荣富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和安排。 

九、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1.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证监会颁发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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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Z2564400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003年9月

10日至2006年9月10日。 

2.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中国证监

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共同颁发的证书号为057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杜小强、吴

瑞风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资格证书号分别为20041182、20042742。 

3.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广东联信评估有限公司持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

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的编号为0000030号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

在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的经办人李小忠、杨清忠具有注册资产评

估师资格,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分别为17080006、23120021。

4.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

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的证号为29391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

书》,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执业律师吴丰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律

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编号为271357。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锦龙股份、正信公司、新世纪公司、荣富公司

及富鹏公司均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2.锦龙股份、正信公司与新世纪公司、荣

富公司拟订的《转让协议(草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3.为本次交易所专门进

行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工作法律手续完备;4.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

锦龙股份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5.锦龙股份履行

本法律意见书说明的各项法律手续后,实施本次交易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6.

本次交易经锦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进行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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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广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吴 丰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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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Denton Wilde Sapte国际律师事务所20 16、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21 17、Gibson Dunn & Crutcher 律师事务所22 18、Gide Loyrette Nouel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23 19、Heller Ehrman LLP 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25 20、Herbert Smith英国史密夫律师事务所26 21、Hogan & Hartson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27 22、Jones Day众达律师事务所29 23、Kirkland & Ellis LLP律师事务所31 24、Latham & Watkins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32 25、Linklaters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33 26、Lovells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35 27、Mayer Brown Rowe & Maw律师事务所36 28、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律师事务所38

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很有用)

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很 有用) 佛山市 ***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第2 页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4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 .5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6第五章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 .7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9第七章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10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 .11第章附则 .12第一章附件 .13第3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 )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宏昌《公司章程》 .《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 .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

议,制定《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第四条本细则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第五条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 (一)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四)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第4 页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设定业绩目标和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取消本年度计划不合格确定激励岗位和对象合格核算和提取激励基金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激励计划的参与资格合格参与本年度激励计划拟定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分配激励基金第三期40%公示第二期30%第一期30%发放制定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签署分红权激励协议第5 页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第六条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人员: (一)副总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主任级中层管理人员; (三)财务经理.出纳;

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简介【模板】

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简介 源浩所概况 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原名浩源律师事务所)系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核批准,于一九九九年三月正式成立的市直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事务所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为邓兆堃。本所现有执业律师18名,律师助理3名,行政人员5名。执业律师均具有高等学府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年富力强,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职业素质好。其中部分律师曾担任中外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事务所位于**市华远东路发展大厦19楼,办公面积约1000平方米,环境优美,拥有便捷的交通条件、优质的办公环境、规范的人员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破产案件管理制度。 主要业务范围 1、金融事务 为银行审查借贷、抵押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诉讼时效的保护出具催收函、参与有关谈判,为信贷、投资业务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2、公司法律事务 为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提供法律服务、起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参与商业项目方案的设计及谈判并起草意向书、合同等法律文件。 为各类公司的组建,包括股份制公司的组建或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方案设计、资信调查、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等。 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资信调查、方案设计及法律文件的准备,出具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 跟踪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后整合的相关法律服务。 参与企业或公司资产重组、解散或破产清算。

公司员工的法律培训。 3、涉外法律事务 为外商来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律程序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计投资方式、参与谈判、起草法律文书、代办审批及登记手续。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在劳动、税收、工商、海关、财务、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料及咨询。 4、房地产法律事务 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可行性调查、资信调查、法律咨询和法律见证等项服务。 起草或审查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 进行产权确认、房地产纠纷处理、国内及涉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法律咨询和策划。 5、其他商事法律事务 各类合同、协议及各类法律文书的审查、草拟、修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财产租赁。 产品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 6、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版权的代理、使用许可及转让,知识产权诉讼,专有技术保护。 6、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 各类民事、经济纠纷; 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民事诉讼; 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其他商事诉讼及仲裁事务;

商业往来中,你必须懂的合同基本面

商业关系、劳动关系、股东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四大核心关系。 依据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对广东省的企业所发生案件类型分析发现,商业关系争议排在第一,究其原因,这当然是企业以合同交易作为其主要经营活动的特点而决定的。 对于商务人士而言,其并非法律人,但在经济活动中又时常面对商业合同,其掌握合同一些基本面对于减少交易争议乃至避免风险损失至关重要;特总结如下: 基本面一:合同用词需准确 语言歧义是影响合同权利义务明确性的隐形杀手,在合同中用语的不同理解往往给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埋下隐患。 因此应该反复审阅合同用语,避免易产生歧义的用语。例如:句子该有的成分不能少,多余的话不能

写,标点符合使用需正确,术语应双方都了解等等。 基本面二:合同书格式不宜复杂 合同书实际上在清楚明白表达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格式、排版越简单大方越好。 在合同内容较多的情况下,可以按章、点的形式书写,每章要有标题,条款的排序要从头至尾,比如第一章有五条,那么第二章宜从第六条开始。 如此的格式可以减少争议,表达内容显得更清晰。 基本面三:手写体优于印刷体 手写体在后,意味着对存在在前的印刷体表达意思的更改,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面可以直接在合同书上书写,另一方面若存在他方手写时应确认是否与印刷体存在冲突。 基本面四:格式条款慎用

依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我国对于格式条款的救济,贯彻了“倾斜原则”,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尽量采用非格式条款。 基本面五:明确优势文本 《合同法》第125条是关于合同文本的认定规则,为了减少争议,合同若存在两种以上文本的时候,宜明确哪种文本为基准。 基本面六:法定权利可不写 一份合同,过于严谨,费时费力;过于粗放,会有隐患。法定的权利一般不用在合同书中写明,而最为关键的在于约定的权利义务需要精准而明确。 基本面七:把控管辖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

实习律师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二O一O年四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分红权鼓舞制度的实施流程4 第三章分红权鼓舞制度鼓舞对象的确定方法6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7 第五章鼓舞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8 第六章绩效考核方法9 第七章鼓舞基金的分配与发放11 第八章专门情形下分红权鼓舞制度的治理方法 12第十章附则13 第十一章附件14

第一章总则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鼓舞与约束,使中高层治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进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制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连续进展,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决定实施中高层治理人员分红权鼓舞打算。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宏昌《公司章程》、《中高层治理人员分红权鼓舞制度治理方法》、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治理人员分红权鼓舞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治理人员分红权鼓舞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治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治理人员分红权鼓舞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鼓舞是指,公司按照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形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鼓舞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鼓舞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本细则是公司薪酬治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鼓舞制度的工作依据。 实施分红权鼓舞的原则: 对中高层治理人员的鼓舞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简介 电话:0755-******** 传真:0755-********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11760014.html,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6007号安徽大厦创展中心2314-2317号

目录 一、律所简介-----------------------------3-6 二、律师简介----------------------------7-11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12-13 四、案件综合管理流程图---------------14 五、经典案例 律所简介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于2011年12月正式成立,是一家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荟萃了一批具有国内知名高校法学教育背景并在有关法律专业领域颇有建树的精英律师。本所率先打破中国律师界个体户联合办公经营模式,实行全新的“公司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经营管理模式,从实质上告别传统的“散兵游勇、单打独斗”的律师执业形式,实施“业务统一管理、质量跟踪监控”,“专业化分工、团队化作战”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同时导入先进的VI识别系统和软件化一体办公,致力于打造全新的品牌化律师事务所,以期开创中国律师行业新格局! 文辩是非品鉴善恶——执业理念 “文辩是非,品鉴善恶”是本所秉承的执业理念,即法律尊严的捍卫者,社会公德的维护者!文辩是非——是本所律师的专业素养,遵守法律准则,用法律专业知识辨是非,识曲直;品鉴善恶——是本所律师的道德涵养,遵重社会公德,从德行上维真善,驱伪恶。本所始终追求“文”“品”合一,文通百律,辩是非曲直,品达五经,鉴真善伪恶,依此荟萃中国法律文明和道德精华! 专业敬业团队——核心价值观 “专业”是指本所律师应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实战技能,同时本所实行专业化分工,建设六大专业团队,律师专注于特定的专业法律领域,做专家型律师,保障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精细化。

大数据告诉你,集团公司喜欢找什么样的常年法律顾问

大数据告诉你,企业喜欢找什么样的常年法律顾问? 原标题:走心的数据背后,一定有牛掰的洞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大数据调查》 作者| 蒋进、李若讷、杨楚敏 单位|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背景信息】 调查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调查地域:广东省珠海市 调查对象:珠海1500家企业 【前言】 走心的数据,就是将心打开,完全开放分享数据;不论是好的一面,还是不好的一面。 将走心的数据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结合起来会是啥样子呢? 我们一起充满着期待! 在这之前,还是要跟大家讲讲,什么是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顾名思义,即指律师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文件修订与审查等打包式的服务模式,一般按年计费,也有按小时或按件计费。 在走心的数据出来之前,我们也听到过很多企业有关常年法律顾问的故事。

“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好像没什么用”、“当我们需要法律顾问帮助的时候,总是不在线”、“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好象不怎么专业,不懂企业”、“我们到底需不需要请一个常年法律顾问”……这,就是一些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最常见的困惑。同样,我们也听到过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会有一些烦恼,例如“我的顾问单位总是希望我一天24小时只围着它转”、“我的顾问单位总希望我拿10个小时的钱干100个小时的活”……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相互吐槽的情况呢?企业心中最理想的 常年法律顾问究竟是什么样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正 在发生哪些改变?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是否正在走向洗牌? 二〇一六年,我们对珠海地区的1500家企业展开问卷调查,并从中随机抽取434份进行分析总结。 这些走心的数据,将揭开背后牛掰的洞察。 【目录】 一、哪些企业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二、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走向如何 三、常年法律顾问哪方面价值最受关注 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当前服务满意度如何 五、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需求是什么 六、常年法律顾问的当前服务方式是什么 七、常年法律顾问费用究竟该是多少

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孙国斌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诗波特物业管制有限公司物业管制纠纷1案.doc

上诉人孙国斌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诗波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斌,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2甲4号楼21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诗波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段登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淑琴,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1-6-1号。 上诉人孙国斌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诗波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民一合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0月31日立案,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关云光、常振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孙国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申淑琴到庭

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0月8日,孙国斌购买并入住了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2甲4号楼212住房,销售面积为158.34平方米,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物业。物业公司与孙国斌于2002年10月8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从2002年10月8日起为该小区房屋和配套公用设施提供维护、养护等管理服务,每一年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因孙国斌未按约定交纳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两年3912元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于2005年5月24日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诗波特生活园业主办理进住费用清单,房屋产权面积测算审核分层分户表、商品房销售面积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等材料在卷佐证,经质证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孙国斌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要求孙国斌按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成立,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孙国斌主张按158.34平方米交纳物业管理费,因158.34平方米是房屋销售面积,孙国斌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按房屋实际面积计算。孙国斌主张因住房监控器、占用公共车位及自行车随意停放而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的主张,因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

共筑梦想:laKingdom开放平台邀你践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标准》

共筑梦想:laKingdom开放平台邀你践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标准》|laKingdom 当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基本上是个体律师承包责任制,也就是处于“农耕年代”,其服务内容与质量,处于无序的0.0状态。 据调查显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满意度只有52%,也就是有将近一半的企业对当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不满意的,主要呈现于:服务不及时、没什么用、专业度不够。这不论对于律师而言,还是企业客户(以下统称为“用户”)而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效益低,价值呈现不高。 我们需要一起尝试剖析、探索一条不同的路。 背景 首先,我们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背景状态入手,试图基于【What】、【How】、【Why】等三个角度进行立体思维剖析,希望更透彻地发现问题,并得以全面总结。 第一个角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什么,能不能用一句话概括出来?这句话越简单越好。

说实话,我们确实很难张口就能一句话概括之,原因很简单:就是传统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纳括了十几项服务内容,且无序的,怎么可能一句话概括起来。 有一位香港律师在2015年粤港澳三地法律顾问交流会上,对中国大陆的常年法顾问服务做了一句话概括,还比较到位,那就是——年度包干的法律顾问服务。 ▼ 第二个角度,二十多年来,我们是如何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 这个问题,我们用户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们能感知到的就是:“问而顾,不问不顾”;具体来说,就是用户若有什么问题找我们,我们就顾一下;若用户不找我们,我们也不会主动找他们。 因此,经常出现一个场景那就是:一个用户一年到头,好像没什么事找我们,等到了年底合同到期时,我们有点不好意思上门要续约,用户好像感觉“没什么必要请常年法律顾问”也没主动找我们,就这样,用户与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就在“默契”中终止了。 ▼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是否分家析产有举证责任

继承纠纷案二审代理词发表于 两原告邓某、劳某是夫妻,均年迈多病,失去劳动能力。两原告生育有长子邓珠某和次子邓灼某。被告陈某是次子邓灼某的妻子,陈某与邓灼某婚前生育长子邓鹏某(现年6岁),婚后又生育次子邓亮某(现年5岁),邓灼某于1999年底因车祸死亡。两原告从1989年开始干个体户开设铁料店经营五金边角铁料,1992年开设小五金厂,1993年长子邓珠某结婚。1994年时,在原告邓某的主持下,将当时家庭的经营所得(一共60吨铁料),均分为三份,每份20吨,原告夫妻两人一份,邓珠某、邓灼某则每人一份。邓珠某分得20吨铁后,与其妻子从大家庭中分户出去,另行开设珠光铁料店独自经营。邓灼某当时未婚,和两原告一起居住共同生活,所以原告夫妻两人的份额和邓灼某的份额没有分割,全部由原告继续经营。1997年5月邓灼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继续与两原告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两原告因年迈将铁料店和小五金厂所有生意交给邓灼某、陈某经营。1999年底邓灼某因车祸死亡后,被告陈某和两原

告邓某、劳某既未进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也未对邓灼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为了邓某、劳某、陈某、邓鹏某、邓亮某整个大家庭的生活,2000年1月,被告陈某和原告邓某商量决定将过去大家庭的经营所得的一部分款项32万元投资与邓珠某合伙经营五金边角铁料。经营期间,被告陈某领取了经营利润款1.5万元。2000年3月底,被告陈某未通知原告邓某、劳某就擅自向邓珠某提出分伙,邓珠某遂退给了陈某股本15.5万元,并立下尚欠股本16.5万元的字据给被告陈某。2000年9月,被告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邓某要求邓珠某向其支付投资款16.5万元。(该案后经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邓珠某向其支付投资款16.5万元。)被告陈某收取经营利润款和退回的投资款后却长期一人独自占有,不给原告夫妻使用,造成两原告生活极度困难。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1、分割死者邓灼某、陈某和原告邓某、劳某的家庭共有财产33.5万元,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邓某、劳某支付其中16.75万元;2、确认家庭共有财产中有83750元是死者邓灼某的遗产,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邓某、劳某支付由两原告依法继承的遗产33500元。(1、2两项合计20.1万元)。该案一审判决认为,两原告与

80、90后律师,35岁就步入高危年龄! laKingdom

80、90后律师,35岁就步入高危年龄!| laKingdom 作者| 赖赖 单位| laKingdom // 这几年,程序员猝死的事件频频登上热搜。程序员给大众的印象可能是最容易猝死的职业了,前提是如果你不了解律师行业的话。 5月12号,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的美国贝克·麦坚时(Baker&McKenzie)律所全球主席保罗·罗林森(Paul Rawlinson)因过劳救治无效去世,引起律师行业一片哗然。 不禁让人感叹,再顶尖的律师,也承受不了过度疲累的工作。律师的工作真的有那么多吗? ▼ 没了解行业之前,小编一直把律师归于高学历、高收入人群,就是电影《律政俏佳人》里的光鲜亮丽的形象。 事实上,看看2018年各地律协召开的律师代表会议披露的相关行业数据,律师的收入确实让人羡慕。 看起来律师的收入确实很可观,但是人均创收并不能反映大部分律师的真实收入情况。 小张律师告诉我,他毕业实习刚进入律所时,没有拿一分钱,反倒需要家里贴补,转正之后,薪酬是2000元底薪加上5%的提成。

这就是年轻律师的生活现状,所谓的高工资,其实是名气大的律师拉高了平均水平。 20%的人掌握了80%的财富,这是著名的二八定律。在律师行业更是如此。 十年寒窗无人闻,一朝成名天下知。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但绝大多数还在继续“熬”。 接触到律师行业之后,我问身边的律师朋友对于“996”的看法,答案却出乎意料,律师们常常忙得连“996”都成了奢望。 而在中国律师行业,律师早逝的情况比想像中更加严重。 3月6日,江苏淮安市律师协会发布讣告,江苏省律师协会理事、淮安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淮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其杰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9年3月6日19时去世,享年56岁。 3月15日,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发布讣告,该所律师王学利,因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3月15日10时23分离世,终年49岁。 3月17日上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发布讣告,该所优秀青年律师杨星,因突发心梗,经抢救无效,不幸于2019年3月17日去世,年仅34岁。杨星律师为人踏实诚恳,热情阳光,团结友爱,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工作上勤奋尽责,严谨细致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4月10日,北京建纬律师事务所陈林律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终年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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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要点

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 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二O 一O年四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4) 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 (5) 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6) 第五章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 (7) 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 (9) 第七章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 (10) 第八章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 (11) 第十章附则 (12)

第十一章附件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 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 展,佛山市*** 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 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宏昌《公司章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 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佛山市 *** 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或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 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 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第四条本细则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 第五条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 (一)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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