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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1)

继承法(1)
继承法(1)

《继承法》(第二版)2016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 简述遗赠的有效条件。

2. 简述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3. 简述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 简述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

5. 简述我国遗嘱的法定形式。

6. 简述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附:参考答案

1. 简述遗赠的有效条件。

解答:

遗赠的有效条件:

1.遗赠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遗赠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受遗赠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必须有受遗赠能力。

6.受遗赠人须未丧失受遗赠权。

7.遗赠人所遗赠的遗产范围仅限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人身权不能遗赠。

2. 简述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解答: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

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1.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2.转继承是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3.转继承人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 简述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解答: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遗嘱人以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5.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4. 简述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

解答:

《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规则如下: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2.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中国与外国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适用我国法律。

5. 简述我国遗嘱的法定形式。

解答: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几种方式。按照《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以录音的方式立下的遗嘱。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口头表述的遗嘱。

6. 简述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解答:

继承法调整的是以转移遗产、确定遗产权利归属为主要内容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归他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继承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通常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这种身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第二,继承人为多人时,继承人相互之间一般也存在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继承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以确定新的财产所有关系的归属为目的。

继承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有法定继承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而且还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情分得遗产、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处理等各种遗产移转方式,以上各种法律关系均由《继承法》调整。

二、论述题(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

1.试述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2.试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3.试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附:答题要点

1.试述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解答:

公民的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时间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为继承既得权的时间,也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以其死亡时为准。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继承人能否参与继承,必须看其在继承开始时是否生存,只要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就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即使其在遗产分割时已经死亡,其未取得的应继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时间。继承人的应继份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其中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条件根据继承开始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继承法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作出。继承法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即,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意味着其自始不具有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和保护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利的纠纷提出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7)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效力的时间。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应以继承开始时为界限,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以遗嘱人死亡时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试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解答: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依照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遗产时,应当遵循的遗产分配原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

(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互谅互让、团结和睦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法定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时首要的和最基本的原则精神。

(二)一般情况下均等的原则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一原则是指,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适用这一原则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继承人必须处于同一继承顺序。

2.继承人必须位于应召继承的继承顺序上。

3.各继承人的相关条件大致相同,包括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义务等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原则

我国继承法在规定相对均等原则的同时,从保护和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出发,并依据公平的原则,允许法定继承人依据一定的情形,取得不等额的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只有继承

人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照顾,其分配的遗产份额应多于其他继承人。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试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解答: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3.遗赠扶养协议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解除。

(1)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应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他的子女对遗赠人遗赠之外的财产也仍然享有继承权。

(2)扶养人在与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效力,因此,对自己的父母仍享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扶养人不得以与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为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

彭康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儿子彭立也早已成年。彭康晚年觉得生活很孤单,于是回到河北老家,其在城里的房子交由儿子彭立代管。彭康在家乡生活的十分愉快,与儿时一起长大的朋友王虎相处得非常融洽,在生活上王虎一家也给予了彭康细心周到的照顾。2001年3月,彭康身患重病回城里住院治疗,临走时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在城里的4间房子中的2间留给王虎,另外2间留给了儿子彭立。2001年5月,彭康因病不治身亡。王虎听说后找到彭立,要求按照彭康的遗嘱接受2间房屋的遗赠。但彭立说,彭康因治病急需用钱,委托其将4间房屋卖了,因此,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了。王虎认为,房屋卖了40万,治病只花了2万,因此,剩余的钱应当按照遗嘱对遗产分配的比例进行分割,其有权取得其中的一半。彭立不同意,认为房屋已经卖掉,剩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问题:(1)彭康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在本案中,彭康所立的遗嘱因其生前买卖房屋的行为而撤销。

(2)遗嘱被撤销后,被继承人彭康的遗产38万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彭立继承。

案例分析2:

1996年,柳钢买了一辆摩托车,并上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车损险,同时指定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是其父母。1998年1月,柳钢与佟静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柳明。自从有了柳明,柳钢夫妻就开始为了孩子的抚养教育和生活琐事不断争吵,柳钢经常在吵架时摔、砸家里的财物。2000年3月,佟静忍无可忍带着孩子回了娘家。2002年7月,佟静以柳钢脾气暴躁为由提出离婚,柳钢不同意,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改过,希望佟静能给他一个机会,但佟静认为人的性格是不可能改变的,坚决要求离婚,并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柳钢自结婚后经常辱骂佟静,现佟静不同意调解,且夫妻已分居两年,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在接到法院判决的第二天,柳钢提出上诉,由于精神不集中,柳钢骑着摩托车在回来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车毁人亡。柳钢去世后,柳钢的父母与佟静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费发生争执,佟静认为,尽管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他们离婚,但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与柳钢仍然是夫妻,保险金应当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且其仍然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柳钢的遗产。柳钢的父母认为,保险金是柳钢的个人财产,只能由他们继承。

问题:(1)本案保险公司所付的保险金是否是柳钢夫妇的共同财产?

(2)本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的保险金是柳钢在结婚前就其个人所有的摩托车购买的保险,因此,该保险金是柳钢个人的财产。

(2)本案中的被继承人柳钢死亡时,其与妻子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柳钢的遗产由柳钢的父、母和妻子佟静共同继承。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金是否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中,柳钢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已经指定了受益人是其父母,因此,这笔保险费属于柳钢的父母所有。

案例分析3:

李利夫妇婚后生育了两儿一女。子女成年后,长子李根与杨智结婚。次子李润与马喜结婚,生育一子李忠。女儿李艳与王浪结婚,嫁到外地。1997年4月的一天,在同一工厂工作的两个儿子李根和李润,因工厂发生爆炸事故不幸身亡。两个儿子的同时死亡,不仅使李利夫妇痛苦万分,而且也使他们的生活陷入了绝境。为了让公、婆过上正常的生活,杨智尽心尽力地照顾两位老人,使他们在生活上、精神上都得到了极大的帮助和安慰。1998年底,杨智在两位老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了一名养子,视为李根的儿子抚养,取名李宝。马喜在丈夫去世后,带着儿子李忠与他人结婚,逢年过节也会带着儿子过来看望李利夫妇。2001年,李利夫妇相继去世,留下遗产价值3 000元。办完丧事后,马喜和李艳均向杨智提出了继承的要求。

问题:(1)李利夫妇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利夫妇的法定继承人是杨智、李忠和李艳。按照《继承法》第

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杨智在其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是李利夫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李润是李利夫妇的次子,已先于李利夫妇死亡,因此,李润的儿子李忠可以代位继承李利夫妇的遗产。本案中的李宝是在李利夫妇的长子李根去世后,由杨智收养的养子,因此,其不能作为李根的子女代位取得李利夫妇的遗产。李艳是李利夫妇的女儿,是李利夫妇法定的继承人。

(2)《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的杨智、李忠和李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应将被继承人李利夫妇的遗产3 000元分成3份,由杨智、李忠和李艳各继承一份。

继承法案例1

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甲男夫妇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未留下遗嘱,甲男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从修改后的婚姻法角度来看: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 各国对侵权行为下的定义不同,一般采用过错原则,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 1.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扩大了 2.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变化了 3.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了 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确定 (一)侵权行为地法 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我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碰撞,可以适用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的内容。 3.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生的赔偿法律问题。 4.国际油污损害所生赔偿的法律问题调整国际油污损害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2.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可适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国籍相同,可适用其本国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物品受到毁损,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调整空中侵权行为的国际公约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调整公路交通事故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四、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调整产品责任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第十二章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婚姻实质要件包括:婚令、双方当事人自愿、当事人之间没有近亲关系、婚姻双方与他人没有婚姻关系。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的处理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理应即时通知其 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 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理应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 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理应在遗产处理前,作 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理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 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理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 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理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相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理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理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能够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 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能够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 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能够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 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 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理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 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法习题1

★继承法(第二版) (ZK063B) 第一章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1、【185345】(单项选择题) A. 承接 B. 传递 C. 身份继承 D. 财产继承 【答案】D 2、【185347】(单项选择题) A. 原始社会公有制 B. 奴隶社会 C .资本主义社会 D. 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A 3、【185348】(单项选择题) A. 礼 B. 成文法 C. 民法 D. 继承法 【答案】A 4、【185349】(单项选择题) A. 原始社会 B. 奴隶社会 C .资本主义社会 D. 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C 5、【185350】(单项选择题) A. 共同继承 B. 单一继承 C. 限定继承 D. 概括继承 【答案】C 6、【185351】(单项选择题) A. 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B. 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C .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D.非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答案】B 7、【185352】(单项选择题) A. 私法 在现代法学上,继承专指()。 在()时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继承。 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以统治阶级的( )继承法的特点是废除了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施行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 继承法是()。 )来加以规范的。 )原则。 B. 公法 C.任意性规范

【答案】A 8 、【 185353】(单项选择题) 继承法与宪法是( )的关系。 A. 母法与子法 B. 子法与母法 C .部分与整体 D .整体与部分 【答案】 B 9、 【 185354】(单项选择题) 继承法遵 循(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B. 男女平等 C. 养老育幼 D. 互凉互让团结和睦 【答案】 B 10、 【 185372】(单项选择题) A. 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C. 被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人 D .继承遗产必须清偿死者的债务 【答案】 A 11、【 185375】(单项选择题) A. 宪法 B. 民法通则 C. 婚姻法 D. 民事诉讼法 【答案】 A 12、【 185355】(多项选择题) A. 男子无后可立嗣子 B. 女子无后可立嗣子 C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 D .立嗣者须在生前立嗣 E .立嗣者可在其死后由亲属为其立嗣 【答案】 A,C,E 13、【 185356】(多项选择题) A. 财产继承 B. 身份继承 C. 祭祀继承 D. 法定继承 E. 遗嘱继承 【答案】 D,E 14、【 185358】(多项选择题) 继承的首要特征是( 继承法是根据( 的原则,规定: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 ) 。 )制定的。 立嗣与现代收养制度的不同点在于(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 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有( )法律关系。 )。 ) 。 方再婚的,有 A. 法定继承 B. 遗嘱继承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马忆南编写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二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概况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3、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二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概说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及其类别 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概说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 2、当事人须到达法定婚龄 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2、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三节结婚程序 一婚约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制度在结婚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 2、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 三可撤销婚姻 1、婚姻撤销的原因 2、婚姻撤销的宣告程序 四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 2、对当事人子女的后果 第五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的姓名权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四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1、婚姻住所决定权 2、同居义务 3、忠实义务 4、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2、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3、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二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外国立法例

遗嘱公证细则全文

遗嘱公证细则全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最新遗嘱公证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最新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精品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 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概述 周强刘晓星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联邦颁布的法律和各州颁布的法律。由于诸多原因,各州所颁布的法律极不统一,因而常常引起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为了克服这种现象,自本世纪初以来,美国一些非官方机构在致力于统一美国各州法律的问题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迄今为止,已制定了大量的统一法律规范供名洲采角或立法参考,其中有些法律规范已为各州采用或修改采用,‘发生法律效力。一九六八年八月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美国统一继承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就是在统一美国各州继承法律制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示范性的法典。该法典的特点是:内容详尽,立法精巧,实体法与程序法紧密结合,法典既保留了各州原来实行的普通法中的一些继承制度,又兼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所以,自该法典获批准以来,巳有十几个州采用或在不同程度上修改后采用。 法典共有三百零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无遗嘱继承。 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遗嘱,其遗产依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转移给无遗嘱继承人。 l、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无遗嘱法定继承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定义,法典又作了特殊的规定。对配偶的规定中指出,凡与被继承人离婚或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宣告无效的人,得到或同意在本州尚未被承认有效的与被继承人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的人,同意法院依被继承人提议作出的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判决的人,均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处取得遗产的一切子女。但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包括在内。父母是指在子女无遗嘱死亡时,有权根据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已亡子女处取得财产的人。但继父母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法典真接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比原来各州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由此法典规定,无遗嘱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1)子女、(2)父毋、(3)兄弟姐妹、(4)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未列入任何具体的顺序,由法律另行单独规定继承权。 2、遗产继承份额.法典采用法定份额和同一继承人均分遗产的混合制度。所谓法定应继份额,是指法律对某些继承人的应继遗产份额直接作出规定。相同顺序继承人均分制,是指享有法定份额以外的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平等地分配遗产。 享有法定份额的人,包括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配偶的法定遗产份额,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第二顺序无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全部遗产,如在被继承人留有父母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如在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卜在被继承人留有亲生子女,但该子女并非与生存配偶所生的子女时,则生存配偶只能继承遗产 的二分之一。此外,法典还废除了某些州实行的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赋予生存配偶选择权和取得宅园特留份、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

2020年最新遗产继承顺序

一、2020年最新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二、房产是如何继承的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

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继承法习题1

★继承法(第二版)(ZK063B) 第一章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1、【185345】(单项选择题)在现代法学上,继承专指()。 A.承接 B.传递 C.身份继承 D.财产继承 【答案】D 2、【185347】(单项选择题)在()时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继承。 A.原始社会公有制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A 3、【185348】(单项选择题)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以统治阶级的()来加以规范的。 A.礼 B.成文法 C.民法 D.继承法 【答案】A 4、【185349】(单项选择题)()继承法的特点是废除了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C 5、【185350】(单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施行的是()原则。 A.共同继承 B.单一继承 C.限定继承 D.概括继承 【答案】C 6、【185351】(单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 A.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B.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C.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D.非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答案】B 7、【185352】(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 A.私法 B.公法 C.任意性规范

【答案】A 8、【185353】(单项选择题)继承法与宪法是()的关系。 A.母法与子法 B.子法与母法 C.部分与整体 D.整体与部分 【答案】B 9、【185354】(单项选择题)继承法遵循()的原则,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B.男女平等 C.养老育幼 D.互凉互让团结和睦 【答案】B 10、【185372】(单项选择题)继承的首要特征是()。 A.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C.被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人 D.继承遗产必须清偿死者的债务 【答案】A 11、【185375】(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民法通则 C.婚姻法 D.民事诉讼法 【答案】A 12、【185355】(多项选择题)立嗣与现代收养制度的不同点在于()。 A.男子无后可立嗣子 B.女子无后可立嗣子 C.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 D.立嗣者须在生前立嗣 E.立嗣者可在其死后由亲属为其立嗣 【答案】A,C,E 13、【185356】(多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 A.财产继承 B.身份继承 C.祭祀继承 D.法定继承 E.遗嘱继承 【答案】D,E 14、【185358】(多项选择题)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有()法律关系。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继承法全文2019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继承法全文2019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继承法全文2019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

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

律师说法:继承法系列

律师说法:继承法系列知识 目录:一,什么是遗产? 二,如何继承遗产? 三:继承权会丧失吗,可以放弃吗? 四:继承遗产有时效限制吗? 五: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法定继承人之间如何继承遗产? 六: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主体 七: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 八: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九: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 十:继承开始要注意什么? 十一:放弃继承和放弃遗赠 十二: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掌握在个人手中的财产越来越多了,多年前很少见的遗产继承分割纠纷也越来越多了。准备以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做一系列关系继承的实用法律知识文章。和本博客的原则一样“不求高深,只图实用”,只是进行基本的知识介绍,不做深层的法理剖析。 希望得到各位网友的支持、同行的指正。 一,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在《继承法》第3、4条中有相应规定:(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现行继承法是85年制订的,这二十年来人们拥有的财产范围越来越大了,相应的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也会相应增加。原则上只要是合法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就属于遗产范围,法律另有规定或此前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实践的两点提示: 1,在夫妻一方去世时要依法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中去世一方的财产才是遗产。这要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婚姻财产制度确认。如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情况,不管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去世后均会出现一半为遗产,一半为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不能单纯以表面属名人确定所有权归属。 2,另外在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等事件中死亡的,肇事者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抚恤金、赔偿金一般不属于遗产范围,要根据其支付的理由确定分割方案和归属。有的直接归相应被抚养人或亲属,有的不是遗产但可以依据遗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二,如何继承遗产? 首先,确定遗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情况。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如果有遗嘱确定把全部或部分遗产给继承人之一或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遗嘱中确定的相关遗产就按遗嘱办理。 在没有遗嘱或有些遗产遗嘱未处理的情况下,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遗产。 此外,如果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遗赠抚养协议还要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抚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抚养、遗赠的协议。这里的抚养人只能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如何设立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等相关问题非常重要,将在本系列知识中另行独立介绍。 其次,继承人如何取得遗产的问题。 遗产通过何种方式继承的问题,要看遗产的产权变更是否需要登记公示。 如房子、车子、股权、股票等相关财产或财产性权利,需要在相关机构进行过户登记才能达到变更权利人的目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通常会涉及相关继承人配合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如果对遗嘱或法定继承的分割方式有争议,一般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法院会根据各方的诉求和相关证据做出判决,然后持判决办理过户手续。 一些现金、不需要登记的物品,在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之间直接分割就可以了,不必履行特别手续,当然,如果有争议也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

继承法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

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继承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继承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五部分继承法习题集 第二十九章继承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在其儿子因病死亡后一直由其儿媳妇乙照顾,1999年甲寿终正寝,乙也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甲的遗产,乙根据()取得了法定继承权。 A.血缘关系 B.扶养关系 C.拟制血缘关系 D.婚姻关系 2.林某生有3个儿女,林某于2000年3月逝世,其二儿子林忠在遗产处理前2个月内既没有说放弃继承遗产也没有说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则对林忠的行为视为()。 A.丧失继承权 B.自动放弃继承 C.接受继承 D.继承权因除斥期间已过而消灭 3.某甲与其父某乙素来关系不好,某甲经常惹某乙生气以至于某乙多次说其死后甲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而甲亦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2001年11月,乙因车祸身亡。则甲有无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A.乙的口头表明无效,甲口头放弃其继承权的行为也无效,甲仍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B.因乙多次表明甲在其死后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所以甲无权继承乙的遗产 C.因甲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已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视为他已经将其继承权抛弃 D.以上说法都不对 4.下列人员中,是基于扶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的是()。 A.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 B.继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C.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

第 3 页共 21 页 D.生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5.甲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乙,甲死后乙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乙死亡,则应如何处理该古玩?() A.该古玩由甲子女继承 B.该古玩由乙子女继承 C.将古玩出售,由甲、乙子女共同继承价款D.如甲子女同意,可让乙子女继承 二、多项选择题 1.张某生前共有四个儿女甲、乙、丙、丁,在下列情况中,哪些人丧失了继承权?()A.甲过失致张某死亡 B.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甲 C.丙遗弃张某 D.丁虐待张某但情节轻徵 2.下列对继承权的放弃的说法正确的有()。 A.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B.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默示的方 式作出 C.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D.继承权放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3.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A.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B.继承权平等原则 C.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D.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4.甲是一个体户,因经营不善,欠贷款7000元,病逝后,留下一些杂货和一间住房,价值约5000元。甲有一个儿子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5000元,不承担偿 还贷款7000元的义务 B.乙可以放弃继承权,不承担偿还贷款7000 元的义务 C.乙应当继承甲的遗产5000元,并偿还贷款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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