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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

丁义娟

【摘要】摘要:我国古代法律用语“耐”历来有着不同的理解。对涉及“耐”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当代学者也存在理解上的分歧。通过对简文分析,可以揭示出秦及汉初律中“耐”罪(包括单独出现的“耐”)都是指“耐”与劳役刑的结合适用,不存在“耐”作为与鬓须有关的刑罚单独适用的情况。律文中单独出现的“耐”,其具体适用形式依法律规定随主体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对此简文的解读,有助于重新认识历史上的“耐”之含义。

【期刊名称】学术探索

【年(卷),期】2012(000)010

【总页数】4

【关键词】关键词:二年律令;耐罪;第90、91简

“耐”(古文或作“耏”)作为法律用语始见于秦律。这一用语沿用到南北朝时期。睡虎地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显示在秦汉刑罚体系中“耐”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

传世文献关于耐的描述不完全一致,“耐”作为一种法律用语,主要被从以下几个方面描述:①耐是一种与鬓须有关的刑罚。《说文·而部》:“耏,罪不至髡也。从而,从彡。奴代切。或从寸。诸法度字从寸。”段注:“不剃其发,仅去须鬓,是曰耐亦曰完。谓之完者,言完其发也。”一般认为,将剃发或类似的措施作为惩罚的手段很早便已出现了。如《仪礼·少牢馈食礼》有“主妇被锡”条,郑玄注云:“被锡……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之紒为饰……”《周礼·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积”。“耐”与“髡”存在不同意见。②耐是一种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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