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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多重继承

民法总论 第十章__代理

第十章代理 一、课时安排:2学时 二、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代理的含义及特征;熟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掌握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认定依据和处理方法。 三、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 四、本章重点: 代理权的含义;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形似及处理方式。 五、本章难点:表见代理。 六、教学方法: 主要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代理制度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把握行使代理权的基本规则以及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的判断方法和处理方式。 七、思考题: 1、简述代理的含义和特征。 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3、简述无权代理的表现及法律后果。 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及法律后果。 5、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八、附《第十章:代理》讲义:

第十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述 实例: 甲因脚腕扭伤,不能外出,同学乙准备进城购物,甲委托乙为自 己代买一双运动鞋; 甲不识字,找到乙求助,请求其为代自己为远在外地上学的儿子 写一封信,告知家里的情况,乙表示同意。 甲因身体有病,特委托邻居乙帮自己卖掉1000斤小麦,乙在卖掉 甲的小麦后,发现一家种子公司,正在销售蔬菜种子,于是从卖小麦的货款中拿出300元,为甲买了冬季的蔬菜种子。回家后,甲拒绝接受蔬菜种子。 甲接到丈夫单位的电话,称其丈夫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但身边 2岁的女儿无人照料,于是,委托邻居乙帮助其照顾女儿,乙表 示同意。 结论:生活中,求助他人为自己做事的情况常有发生,但有些情况会 产生法律上的代理后果,有的情况则不会产生法律上的代理后果,那 么,什么事法律上的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复习资料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

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继承法习题1

★继承法(第二版)(ZK063B) 第一章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1、【185345】(单项选择题)在现代法学上,继承专指()。 A.承接 B.传递 C.身份继承 D.财产继承 【答案】D 2、【185347】(单项选择题)在()时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继承。 A.原始社会公有制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A 3、【185348】(单项选择题)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以统治阶级的()来加以规范的。 A.礼 B.成文法 C.民法 D.继承法 【答案】A 4、【185349】(单项选择题)()继承法的特点是废除了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C 5、【185350】(单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施行的是()原则。 A.共同继承 B.单一继承 C.限定继承 D.概括继承 【答案】C 6、【185351】(单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 A.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B.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C.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D.非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答案】B 7、【185352】(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 A.私法 B.公法 C.任意性规范

【答案】A 8、【185353】(单项选择题)继承法与宪法是()的关系。 A.母法与子法 B.子法与母法 C.部分与整体 D.整体与部分 【答案】B 9、【185354】(单项选择题)继承法遵循()的原则,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B.男女平等 C.养老育幼 D.互凉互让团结和睦 【答案】B 10、【185372】(单项选择题)继承的首要特征是()。 A.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C.被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人 D.继承遗产必须清偿死者的债务 【答案】A 11、【185375】(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民法通则 C.婚姻法 D.民事诉讼法 【答案】A 12、【185355】(多项选择题)立嗣与现代收养制度的不同点在于()。 A.男子无后可立嗣子 B.女子无后可立嗣子 C.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 D.立嗣者须在生前立嗣 E.立嗣者可在其死后由亲属为其立嗣 【答案】A,C,E 13、【185356】(多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 A.财产继承 B.身份继承 C.祭祀继承 D.法定继承 E.遗嘱继承 【答案】D,E 14、【185358】(多项选择题)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有()法律关系。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继承法案例1

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甲男夫妇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未留下遗嘱,甲男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从修改后的婚姻法角度来看: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JAVA中的多层继承

继承的基本实现 类的继承格式 在JAVA中使用extends关键字完成类的继承关系,操作格式: ·class 父类{} //定义父类 ·class 子类extends 父类{} //使用extends关键字实现继承 继承:子类继承父类,可以扩展已有的功能. Extends关键字:称为扩展,子类扩展一个类,子类有时候也称为派生类。 继承的限制: 在JAVA中只允许单继承,不能使用多重继承,即:一个子类只能继承一个父类,但是允许进行多层继承,即:一个子类可以有一个父类,一个父类还可以有一个父类。 继承的关系表示图: 访问限制: 在使用继承的时候要注意:子类是不能直接访问父类中的私有成员的,但是子类可以调用父类中的非私有化方法,但是不能直接调用父类中的私有成员。

继承的进一步研究: 子类对象的实例化过程 在继承的操作中,对于子类对象的实例化也是有要求的:子类对象在实例化前必须首先调用父类中的构造方法之后再调用子类自己的构造方法: public class Test{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Students st=new Students(); st.setName("zhangsan"); st.setAge(30); st.setSchool("sichuan agriculture university"); System.out.println("name is:"+st.getName()+",age is:"+st.getAge()+",school is:"+st.getSchool()); } } class Person{ private String name; private int age; public Person(){ System.out.println("super's constractor method"); } public void setName(String name){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4891333.html,=name; } public void setAge(int age){ this.age=age; } public String getName(){ return name; } public int getAge(){ return age; }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关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婚姻与继承法 作者 曾益东 考试批次 1409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 六安舒城奥鹏学习 中心 层次 高起专 专业 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 2014.7.1

关于婚姻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原告刘海18周岁,是被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的儿子。2008年刘海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经过一年的补习,仍未考上。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学费5000元。刘海决定报名,并要求刘某某、王某某交学费。刘与王均是工厂工人,虽然有些积蓄,但是在儿子补习时已用完。最近工厂效益不好,王又内退,两人的工资减少,平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已很拮据,一下拿不出5000元。另考虑到大学四年,学费合计2万元,还要负担生活费,确实难以承受,于是刘与王商量,提出要刘海先找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参加自学考试。刘海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学习,离家出走,到同学家居住,并起诉要求父母支付学费。问题:刘海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抚养是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从出生开始,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不管愿意不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同时也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等,这是父母对子女所负义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和物质保障,不因父母离异而改变。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Python 多重继承

Python 多重继承 继承是面向对象编程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因为通过继承,子类就可以扩展父类的功能。 回忆一下4种动物: ?Dog - 狗狗; ?Bat - 蝙蝠; ?Parrot - 鹦鹉; ?Ostrich - 鸵鸟。 如果按照哺乳动物和鸟类归类,我们可以设计出这样的类的层次: 但是如果按照“能跑”和“能飞”来归类,我们就应该设计出这样的类的层次: 如果要把上面的两种分类都包含进来,我们就得设计更多的层次: ?哺乳类:能跑的哺乳类,能飞的哺乳类; ?鸟类:能跑的鸟类,能飞的鸟类。 这么一来,类的层次就复杂了: 如果要再增加“宠物类”和“非宠物类”,这么搞下去,类的数量会呈指数增长,很明显这样设计是不行的。 正确的做法是采用多重继承。首先,主要的类层次仍按照哺乳类和鸟类设计:

只需要先定义好 和 对于需要

对于需要 通过多重继承,一个子类就可以同时获得多个父类的所有功能。 MixIn 如果需要“混入”额外的功能, 这种设计通常称之为MixIn。 为了更好地看出继承关系,我们把 MixIn: MixIn的目的就是给一个类增加多个功能,这样,在设计类的时候,我们优先考虑通过多重继承来组合多个MixIn的功能,而不是设计多层次的复杂的继承关系。 Python自带的很多库也使用了MixIn。举个例子,Python自带了 造出合适的服务来。 比如,编写一个多进程模式的TCP服务,定义如下: 编写一个多线程模式的UDP服务,定义如下:

如果你打算搞一个更先进的协程模型,可以编写一个 这样一来,我们不需要复杂而庞大的继承链,只要选择组合不同的类的功能,就可以快速构造出所需的子类。

最新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精品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 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继承法方面案例及分析方法,

继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 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 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

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方法:案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适用各自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第一步: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

c++多重继承试题

(一)选择填空: (1) 下列对派生类的描述中,( )是错误的。 A. 一个派生类可以用作另一个派生类的基类。 B. 派生类至少应有一个基类。 C. 基类中成员被派生类继承后其映射的访问权限并无变化。 D. 派生类对象的栈区内存存储内容中除了本类部分的所有非静态数据成员外,还首先包含了它的基类部分的所有非静态数据成员。 (2) 主函数main可以访问派生类的对象中哪一类映射的基类成员?( ) A. 公有继承的基类部分的公有成员。 B. 公有继承的基类部分的保护成员。 C. 公有继承的基类部分的私有成员。 D. 保护继承的基类部分的公有成员。 (3) 多继承派生类建立对象时,( )被最先调用。 A. 派生类自己的构造函数。 B. 祖先虚基类的构造函数。 C. 祖先非虚的基类的构造函数。 D. 派生类中子对象的构造函数。 (4)下列关键字中,( )不是类定义中使用的关键字: A.class B.public C.switch D.private (二)判断下列描述的正确性,对者划√,错者划 ,错者划 者划 (1) C++语言中,允许单继承,也允许多继承。 (2) 派生类不能再派生出新的派生类。 (3) 在公有继承中,派生类对象的成员函数可以访问基类部分中的私有成员。 (4) 在公有继承中,派生类对象的成员函数不可以访问基类部分中的保护成员。 (5) 在私有继承中,派生类对象的成员函数不可以访问基类部分中的公有成员。 (6) 在保护继承中,派生类对象的成员函数可以访问基类部分中的保护成员。 (7) 用class定义的类中,缺省的访问权限是公有的。 s定义的类中,缺省的访问权限是公有的。 (1)义的类中,缺省的访问权限是公有的。 (三)写出以下程序运行结果 // exer_ch4_3.cpp #include class A { int a,b; public: A(int i, int j) {a=i; b=j;} void Move(int x, int y)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 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问: 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②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 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附义 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15(多重继承、虚继承的内存布局)

1.多重继承、虚继承的内存空间布局 对多重继承、虚继承的内存空间布局进行研究,循序渐进的进行处理,主要关注以下几点:1)偏移表 2)虚表 3)数据成员 4)它们的位置 5)它们的大小及内容 6)它们间的关系。 1.1 单继承,无虚函数的情况 单继承、无虚函数的情况是: 1)基类的数据成员 2)派生类新增的数据成员 派生类的大小是基类数据成员和派生类新增数据成员大小之和。 顺序是按照上面的基类、派生类的顺序进行布局。 1.2 单继承,有虚函数的情况 单继承、有虚函数的情况: 1)派生类的虚表指针 2)基类的数据成员 3)派生类新增的数据成员 其中,派生类的虚表,是在基类的虚表基础之上所作的修改,有可能是: 1)对基类中虚函数地址的覆盖 2)派生类中新增的虚函数地址 1)只要有虚函数,就有虚表产生。 2)虚表中条目的个数,是本类中虚函数的个数 3)虚表中各条目的顺序,与类中声明(定义)的虚函数顺序一致

多重继承、无虚函数的情况是: 1)基类的数据成员 2)基类的数据成员 3)派生类新增的数据成员 这里与1.1 单继承,无虚函数的情况的差别是——可能存在多个基类。 这里基类数据成员的排放,是按照继承的数据依次进行的。 1.4 多重继承,有虚函数的情况 多重继承,有虚函数的情况是: 1)基类的虚表指针 2)基类的数据成员 3)基类的虚表指针 4)基类的数据成员 5)派生类新增的数据成员 这里与1.2 单继承,有虚函数的情况的差别是——虚表 这里说基类的虚表指针,其实是不太恰当的,因为它们实际上是派生类虚表的一部分。也就说,派生类的虚表是由多个基类的虚表所构成的。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派生类的虚表。派生类的虚表条目是在各基类的虚表基础之上修改所得,可能包括: 1)对基类中虚函数的覆盖,会更新各基类虚表中的条目 2)派生类中新增的虚函数地址,会追加到第一个继承的基类的虚表中 至此,上面 1.1 单继承,无虚函数的情况 1.2 单继承,有虚函数的情况 1.3 多重继承,无虚函数的情况 1.4 多重继承,有虚函数的情况 是从单继承/多重继承,无/有虚函数的角度进行的梳理。 下面将以菱形继承为主线,来进行梳理。 (菱形继承中可能出现二义性,会逐步的引入虚继承,虚基类的概念) 菱形继承(diamond-inheritance)

多重继承下的虚函数表

多重继承下的虚函数表 多态是C++语言中的一项重要的机制,虚函数就是为实现多态而设计的。多态就是用父类型的指针指向其子类的实例,然后通过父类的指针调用实际子类的成员函数。这种技术可以让父类的指针有“多种形态”。而虚函数表在这种多态机制中起了核心调度的作用。由于是编译器在后台操作,所以它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对C++ 了解的人都应该知道虚函数(Virtual Function)是通过一张虚函数表(Virtual Table)来实现的。简称为VFTable。在这个表中,主要是一个类的虚函数的地址表,这张表解决了继承、覆盖的问题,保证其容真实反应实际的函数。这样,在有虚函数的类的实例中这个表被分配在了这个实例的内存中,所以,当我们用父类的指针来操作一个子类的时候,VFTable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就像一个地图一样,指明了实际所应该调用的函数。在C++的标准中提到,编译器必需要保证虚函数表的指针存在于对象实例中最前面的位置。这意味着我们通过对象实例的地址得到它的VFTable,然后就可以遍历其中函数指针,并调用相应的函数。 Code 1: class Base { public: virtual void f() { cout << "Base::f" << endl; } virtual void g() { cout << "Base::g" << endl; } virtual void h() { cout << "Base::h" << endl; } }; 我们可以通过Base的实例来得到虚函数表。 Code 2: typedef void(*Fun)(void); Base b; Fun pFun = NULL; cout << "虚函数表地址:" <<(int *)*(int*)(&b) << endl; cout << "虚函数表—第一个函数地址:" << (int*)*((int*)*(int*)(&b)) << endl;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学习和掌握继承法各项具体制度的突破口,通过讲授,让学生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法律关系,并把握其特殊性,深刻理解继承权的动态与静态关系,为学习继承法中的具体制度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 遗产的范围 教学方法:讲授 开课学期:春季 学时: 4 学时(第12 周) 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有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含义: 1.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不须义务主体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主体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积极义务。 3.是以公民为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法人、国家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4.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可以作为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都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权利主体,继承人义务主体,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

(二)客体只能是遗产,没有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 (三)内容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使的义务。 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含义: 1.是由继承法规定的 2.是得以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的人 3.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二)分类 古代,分为遗产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遗产继承人,是指继承宗祧而又继承遗产的人遗产承受人,是指仅继承遗产的人我国一般分为:1.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其继承权来自法律规定。2.遗嘱继承人,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继承人。 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依法所立的遗嘱。在我国遗嘱继承人只能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三)继承能力又称为继承权利能力,是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自己不能放弃。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起必然转移与继承人,那么,只有于继承开始时生存的公民才有继承能力。 即继续存在或者同时存在原则,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后都存在,才具有继承权利能力,从而可以实际享有继承权 那么,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或者已经死亡的人,也就没有继承能力。但对于胎儿有争议。作者认为,不应确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只是法律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利益的特别措施。 继承能力是一种权利能力,所以继承能力与继承人的年龄、智力等情况无关,不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指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1.与非继承人之间,为继承法律关系2.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一种共同继承关系权利是遗产的共有权,遗产分割的请求权,个人应得份额的处分权 义务是管理和保管好财产。 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中的债权、债务和基于遗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发生连带关系 3.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 遗赠在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执行人,则遗赠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 4.与被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 与债权人 继承人为债务人,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请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和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你外祖母死亡后,应由你舅父和你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你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你父亲、你姐姐和你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你姐弟

不同继承方式下对基类成员的访问控制和使用虚基类解决多重继承的二义性

实验报告6 一、实验任务: 1、定义一个车(vehicl)基类,具有MaxSpeed、Weight等成员变量,run、 stop等成员函数,由此派生出自行车(bicycle)类、汽车(motorcar)类。 自行车(bicycle)类有高度(Height)等属性,汽车(motorcar)类有座 位数(SeatNum)等属性。从bicycle和motorcar派生出摩托车(motorcycle)类,在继承过程中,注意把vehicl设置为虚基类。否则会有什么问题? 二、实验步骤: 1、编写程序定义一个车(vehicl)基类,由此派生出自行车(bicycle)类、 汽车(motorcar)类,注意把vehicl设置为虚基类。再从bicycle和motorcar 派生出摩托车(motorcycle)类,在main中测试这个类。 2、编译成功后,把vehicl类设置为非虚基类,再编译一次,此时系统报错, 无法编译成功。因为若不把vehicl类设置为虚基类,会出现二义性错误,程序不能成功编译。 三、本次实验难点: 在不同继承方式下对基类成员的访问控制和使用虚基类解决多重继承的二义性问题为本次实验的重点和难点,要在实验前后着重阐述。 源程序: #include using namespace std; class vehicl { public: int v; int m; void run(){cout<<"程序开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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