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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概论第十二周教案

保险概论第十二周教案
保险概论第十二周教案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教案首页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顺序号:( 10 )主讲教师占丰斌职称系、部公共基础部

课程名称保险概论

本教案

授课学时

3

本次课标题人身保险

授课班级及时间2013级专本衔接9班2014年5月14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教学目标(主要从专业能力、职业能力、社会能力三方面阐述)

专业能力:建立风险与保险的基本概念,掌握人身保险

职业能力:为从事保险工作打下基础,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社会能力: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并注重渗透思想教育,加强学生的保险职业道德观念

教学主要内容1、意外伤害保险(60分钟)

2、健康保险(60分钟)

教学重点、

难点

重点是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难点是保险费率计算依据、方法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式。

教学手段、

方法

以课堂讲授与课后练习相结合的方法为主,其中课堂讲授以概念、方法介绍及案例为主,课后练习针对课堂内容进行消化与强化。结合多媒体

与传统教学方式,并辅以课堂提问与讨论,提高大家学习的积极性。

●新课导入: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人寿保险,对人身保险有了一定的了解,这节课我们将学习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

●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

一、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1概念

(一)意外伤害的含义

1.伤害

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角、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2.意外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3.意外伤害的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废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2特征

(一)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3可保风险编辑

不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也可理解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

1.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特约保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包括:

1. 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江河漂流、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意外伤害。

3. 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 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

一般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4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5给付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1]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6主要险别

(一)按投保动因分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二)按保险危险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四)按险种结构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7保费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近似于非寿险,即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按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而确定,对被保险人按职业分类一般称为划分工种档次。

对不足一年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算,一般是按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分类,分别确定保险费率。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原则为:保险期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收,以此类推。因为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

8准备金

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核算方面,意外伤害保险往往采取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由于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跨年度连续经营的,一方面每一年度末决算时,都必须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一部分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另一方面,因此每年度末决算时,应转回上年度末提存的准备金,作为当年的收入。

在计提一年期伤害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我们通常假设伤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服从均匀分布规律的。按照这种假设,每份一年期业务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收入都应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用于当年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第二部分就是上年度末应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也是下年度末应转回的责任准备金。

为使一年期和极短期伤害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统一,对一年期及一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均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50%提存责任准备金。

9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额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00

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有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增加了被保险人可中途更换的条款。

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

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

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

保险费率(以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为例),一般分为4个档: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0.2%;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0.3%;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2]

10意外险伤残新标实施

旧标准:7个等级34项

新标准:10个等级281项

新标准新增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

新标准新增理赔项目:

手骨骨折、小孩股骨骨折等

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无明确医学界定的模糊描述,明确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碍、植物状态等残疾状态

2014年1月1日起,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伤残标准》)正式开始实施,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幅扩展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新标准实施后,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由34项增至281项。而伴随新标准带来的保障范围的增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价格也随之变化,有险企精算人士透露,部分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新产品费率上涨了30%~50%。[3] 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增至281项

2013年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的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发布,已沿用14年之久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自2014年1月1日起被正式废止。

公开信息显示,新标准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扩容”。在条

目描述方面,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无明确医学界定的模糊描述,明确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碍、植物状态等残疾状态;在残疾等级设臵方面,新标准由原来的7个等级34项增至10个等级281项,特别是新增加了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

某大型险企核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小孩股骨骨折就不在理赔范围内,新标准实施后,再有这样的情况是需要赔付的;还有如果按照之前的标准,手部只有手指缺失等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赔,但新标准实施后,如果是手骨骨折后导致功能性障碍也在理赔范围内。”简言之,此前购买意外险的消费者发生意外后,不在理赔范围的情况将大大降低。

理赔采用新标部分保费没变化

据了解,中国人寿开发了新的意外险产品,适用新的伤残标准,同时保费费率也作了调整。但有的产品虽然适用了新的《伤残标准》,其保费却并没有上调。如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此前推出的北京老年人意外险,保费为15元/年的产品,该公司就表示,2014年1月1日后签发的保单按新的意外险《伤残标准》进行理赔,但是保费并没有变化。

记者从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了解到的情况是,该公司所有意外险都启用了新标准,但其意外险的保费并没有调整。中国太保旗下的太保寿险的大部分意外险也使用新条款,意外险也启用了新的伤残标准,费率也有调整,涉及其个险和团险渠道,甚至有的产品还更换了名称。新华保险也推出了新的意外险产品,适用新的意外险伤残标准,同时费率有所调整。此外,新华保险有6款附加的意外险产品针对续保的老客户,在续保主险和这几款附加的意外险产品时,适用新的意外险伤残标准,但保费价格不上涨。泰康人寿的应对策略和新华保险的也差不多,即推出新的意外险产品,而对一些续保的老客户采取优惠政策。

大部分意外险新产品都涨价了

某险企的张先生在与记者交流时透露,由于此次意外险采取了新的伤残标准,意味着保险责任也发生变化,保险责任比以前更大了,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新的意外险产品,即对费率重新进行了修订。据他了解的情况,由于再保险公司方面对意外险的报价出现了上涨,直保公司这边的意外险价格也会上涨,只是不同的产品涨价情况不一样,部分意外险产品的涨价幅度在30%到50%的水平。

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负责人坦言,新标准扩大伤残范围,必将造成保险公司理赔成本上升。各公司经营管理和市场策略方面有差异,产品所分摊的管理成本不同,新版意

外险价格将由市场决定。若新款意外险完全沿用以往的策略、渠道、定位等,提价是必然的。

张先生认为,2014年应该算是意外险的观察之年。意外险基本上都是短期产品或者是一年期产品,保险公司经过一两年的观察,积累了数据之后,再来重新看意外险的情况,看其定价是不是合理,如果定价过高,则会调降费率,所以他预计意外险的费率可能在2015年或2016年就会回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1类别

按照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给付方式划分

健康保险按给付方式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种:

1、给付型,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2、报销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报销。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报销型。

3、津贴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住院安心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

2发展

目前市面上许多长期健康险均以附加险形式出现,其本质就是将返还型的寿险、养老险产品,和消费型的健康险产品"打包组合"。虽然健康险本身不带有返还功能,但是

在综合保障计划的产品组合中,由于主险仍带有分红性质或返还功能,实际上实现了返还效果。同时,作为附加险的健康险可借用主险(通常指寿险)的费用,降低费率。

从行业发展特点来看,多种因素驱动着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城市化推动下,居民潜在的医疗保障需求,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环境污染带来的长期医疗护理和健康保健需求支撑着健康保险长期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卫生总费用急剧增加,其中个人支出部分也连年增长,这些个人支出的医疗卫生费用都可以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形式来筹集。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凸显出了国内环境保护的脆弱,居民对健康保健需求将不断增长,由此可见,我国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

据《中国健康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数据显示,在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已经从1999年的36.54亿上升至2012的862.7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高达27.53%。同期,人身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20.79%,寿险为20.74%,人身意外伤害险为14.39%,健康保险的成长性可见一斑。

2012年,健康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862.76亿元,同比增长24.73%。2013年上半年,健康险增速再创新高,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586.47亿元,同比增长25.80%,延续了2012年以来持续向好的增长态势。[1]

3特点

(一)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二)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三)健康保险的给付

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

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四)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五)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六)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七)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4种类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

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医疗保险就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

1.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保险

(3)手术保险

(4)综合医疗保险

2.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

(1)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一是单一赔款免赔额,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二是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三是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投保而言。

(2)比例给付条款

或称共保比例条款。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

(3)给付限额条款

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2.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瘫痪和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1)按保险期间划分

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②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按给付形态划分

按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有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按比例

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

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

1. 收入保障保险的含义

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补偿的保险即是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1)给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险的给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

残疾收入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①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②非劳动收入;③残疾期间的其它收入来源;④适用的所得税率。

收入保障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残余或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缴保费条款,以及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2)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为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最长的时间,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长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这种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

(3)免责期间

又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

2.残疾的定义

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收入保障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

(1)完全残废

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

全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比残废前的收入少一些,经常是原收入的75%~80%。

(2)部分残废

部分残废是与全部残废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我们把全部残废认为是全部的收入损失,部分残废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进行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职业,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部残废给付的一部分。

部分残废给付=全部残废给付×(残废前的收入-残废后收入)/残废前的收入

(3)其他给付类型

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偿,通常因条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类型。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但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不包括家中看护。

典型长期看护保单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下述五项活动之两项即可:①吃;②沐浴;

③穿衣;④如厕;⑤移动。除此之外,患有老年痴呆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通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解决这一矛盾,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已将老年痴呆和阿基米得病及其它精神疾患包括在内。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和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也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或者说80天等多种免责期。免责期愈长,保费愈低。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者,其年缴

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它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90或180天起免缴保费。

此外,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是保证续保的。

最后,长期护理保险还有不没收价值条款规定。

5费率

决定健康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包括:疾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持续时间、利息率、费用率、失效率、死亡率等。其他因素如展业方式、承保习惯、理赔原则及其公司的主要目标等也会影响健康保险费率。医院管理和医疗方法、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则同样给我们对将来赔款的预测带来影响,但这些因素不容易被完整的、准确的预测。

1. 统一费率原则

2. 阶梯费率原则

3. 逐年变动费率原则

4. 均衡保险费原则

以上各种方法虽有各自的优势,但它们都必须同时考虑风险的估测、费用支付、利润和其他被动安全系数等问题。

对于不能达到标准条款规定的身体健康要求但可以有条件承保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次标准体保单来承保,在制订费率时往往采用的方法有:

(1)减少保单收益支付期

(2)减少保单收益

(3)提高等待期

(4)规定除外责任或者进行限制保障等

6准备金

对于一年期或短期健康保险往往采用非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而对于长期健康保险,其损失发生的概率与年龄有关,因此采用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

7相关法律

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教学小结与拓展:

如何让课堂教学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提高针对性?这就需要我们在教学当中仔细

的研究教材,深入的琢磨学生,合理的设臵问题的层次。那必然对教师业务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涉及教育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变革。这必然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提高我们自身的各方面的素质,同时多和同头教师交流、有效协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形势的要求。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千万不要让导学案固化了我们的课堂和学生的思维,成为新的课堂教学束缚,实际中应注意灵活运用。

●布置作业或思考题:

1.什么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社会保险有何联系和区别?

2.人身保险有哪些作用?

3.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和人寿保险有何区别?

4.什么是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有何特征?

5.计算人寿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说明:

教学手段(传统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教学方法(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读书指导法、演示法;参观法、练习法;实验法;实习作业法、陶冶法、发现法;探究法)

3.保险学练习题与案例题目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 2.风险因素 3.风险事故 4.损失 5.风险管理 6.可保风险 二、填空题 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和()。 2.风险因素通常可以分为三类,即()、()和()。 3.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和()。 4.风险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型和()两种类型。 5.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是()。 6.财产风险是指导致物质财产发生()和()的可能性。 7.通常将导致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称之为()风险。 8.通常将显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的指标,称之为()。 9.在已有损失资料的基础上衡量风险主要应该做好估计( )和估计( ) 两方面的工作。 10.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 三、单项选择题 1.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损失 D.风险单位 2.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A.小偷进屋 B.家具被偷 C.外出时忘记锁门 D.房东外出 3.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A. 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 B.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C. 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 D.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4.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A.责任风险 B.信用风险 C.财产风险 D.自然风险 5.股票市场的波动属于()性质的风险。 A.社会风险 B.纯粹风险 C.投机风险 D.技术风险 6.自然损耗不能保险,是因为它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是()。 A.必须是纯粹风险 B.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 C.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 D.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7.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称为()。 A.风险识别 B.风险衡量 C.风险处理 D.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8.以下事件中()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损失。 A.折旧 B.馈赠 C.请朋友吃饭 D.车祸撞死人

保险学教学大纲

《保险学》课程教学大纲 (Insurance )(宋体小四号) 一、课程说明 课程编码课程总学时理论总学时48;实践总学时0 周学时理论学时16;实践学时0 学分 3学分 课程性质适用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 1、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见下表): 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表(小四黑体) 2、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 《保险学》是金融、保险专业的专业课,也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充分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保险的性能、职能和作用。保险合同的签订及保险经营、保险精算、保险营销、保险基金的运用及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具体运作过程和操作方法。要求学生上课认真听讲,记好笔记,积极参加讨论,完成课后作业,学生通过学习应达成以下基本要求:明确掌握保险的性能、职能和作用;保险合同的特征要素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具体险种的内容及保险经营、保险精算、保险营销及保险基金的运用。保险市场及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理论。 3、本门课程与其它课程关系: 先修课程: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概率统计原理、会计学。 4、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推荐教材:《保险学》,魏华林, 林宝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保险学原理》,许谨良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5、课程考核方法与要求: 闭卷考试。要求学生功过本课程学习后能够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并通过课程考试。 6、实践教学内容安排: ………… 二、教学内容纲要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目标与要求 (一)掌握:什么是风险、什么是危险、危险的分类。 (二)熟悉:危险管理的方法。 (三)了解:危险与保险。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危险概述 (一)重点讲解××× 危险的涵义;危险的特征危险的种类; (二)一般介绍××× 危险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危险管理 (一)重点讲解××× 危险管理的概念。如何进行危险处理。 (二)一般介绍××× 危险管理的过程。 第三节危险与保险 (一)重点讲解××× 可保危险 (二)一般介绍××× 危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二章保险概述 一、目标与要求 (一)掌握:保险的概念;保险的分类;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二)熟悉: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三)了解:保险的代价

《保险概论》教学大纲

《保险概论》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07级金融保险专业 总学时:64学时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保险概论》是金融高等职业学院保险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必修),针对高职层次。它的任务是:分析保险的研究对象、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关系、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实务等内容;重点介绍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业务和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等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对国家经济的重大影响,从而在保险工作中能更好地把握国家规定的经营方针与政策,并为学习其它各专业课程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 二、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即“入门”;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从事保险工作打下基础,并注重渗透思想教育,加强学生的保险职业道德观念。 基本知识教学目标是: 1、了解保险的研究对象、任务与内容及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2、熟悉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与类似活动的比较; 3、了解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正确理解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4、了解保险的分类; 5、重点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 6、了解保险公司及其业务; 7、掌握保险费率的基本原理; 8、了解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 9、对再保险理论和社会保险理论有一定的了解。 能力目标: 1、能了解保险的基本原理,熟悉保险实务运作过程;

2、能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实务中碰到的问题; 3、能重点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及保险合同的建立、变更与消灭; 4、能从事保险的经营管理工作。 思想教育目标: 1、具备辩证思维的能力; 2、具有热爱科学、实事求是的学风和创新意识; 3、树立正确的从业思想和理念; 4、加强职业道德意识。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与风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学习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让学生了解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特征、风险的结构和风险的种类、风险管理的定义、基本程序以及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等知识,从而真正理解保险基础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保风险,为后续学习打基础。 教学内容 第一节风险概述 1、风险的定义 理解风险的定义,明确风险的实质。 2、风险的特征 了解风险的特征。 3、风险的结构 掌握风险的结构即风险的要素。 4、风险的分类 了解风险的分类。 第二节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涵义

保险学的课程心得体会

保险学的课程心得体会 保险学的课程心得体会上学期选课时选修保险学属于 机缘巧合吧,当时保险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不至于骗人,但也不是太靠谱。当然这对于“保险”来说很不公平,毕竟保险 本身来说是利国利民的,只是有些保险推销员在前几年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的推销,造成了公众对于保险的一种误解。不过随着最近这几年的经济发展,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保险正逐步渗透到我们的生产和生活之中,发达的城市也经常出现天价保单,这足以说明当下我们对保险业的认可与赞同。我记得课程刚开始时老师并 没有直接讲保险,而是从风险和风险管理开始讲起,让我们大家对日常的一些风险有了直观的认识,让我们明白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然后让我们每个人设计出自己家庭的风险管理方案,从而来加深我们对风险管理的认知,我也通过这个过程意识到保险在风险管理里的重要地位,对保险的认识也就趋于正面化了,但仍然不太全面。后来随着老师课程的深入和对借阅书籍的阅读,我也就对保险的含义,特征,职能和分类有了更多的直观了解,从而消除了我对保险的一些误解。其中让我记忆深刻的还有“双十原则”,即拿年 收入的10%来购买保险,保障是年收入的10倍,我感觉这个就十分合理,既能获得保障,又不至于影响日常生活。当

然经济条件好的,可以拿年收入的10-20%来获得更多的保障;差一点的适当降低一点,量力而行。之后老师还让我们写出人生必备的七张保单,写完之后我就感觉保险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接下来老师的课就讲述了保险合同, 介绍了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种类及构成等等,使我感觉到保险合同的签订也是需要详细斟酌的,不是我拿钱买保险,看合同就签字,而是要仔细的阅读合同,明白合同每一项的含义后再签字确认。此外老师还讲述了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变更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可保利益原则等。而且在整个的授课期间老师也通过自己购买保险的经历来说明保险对我们生活的积极保障作用,更加具有真实性和说服力。总之,通过这短短几周的课程学习我收获了 很多,不仅消除了我对保险的误解和抵触心理,还使我对保险有了正确和相对全面的认识。我认为保险并不是保证不发生风险,而是在风险到来后,使我们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因此保险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我们都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来购买合适的保险,这样对我们个人和家庭乃至社会都是极有好处的。 保险学的课程心得体会这学期,我们上了保险学课程,通 过学习使我收获颇丰。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1?再保险(Re in sura ne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年金保险 :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4.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 :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投机风险(Speeulative risk)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7.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 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9.比例再保险 :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10.保险深度 :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 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1.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2.重复保险(Double In sura ne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 :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4.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15.受益人(Benefieiary)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In sura nee Contract):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17.保险代理人(Insuranee 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8.被保险人(Insured)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9.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20.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

《金融衍生产品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金融衍生产品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金融衍生产品概论 课程代码:030235 学时:32 学分:2 讲课学时:30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先修课程:经济学、金融学(货币银行学) 适用专业:金融专业、 开课院系:管理学院金融系 教材:叶永刚.衍生金融工具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主要参考书:江秀平.金融衍生品基础知识.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胡继之.金融衍生品及其风险管理.第1版.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周笠.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第1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张亦椿.金融市场学.第1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施兵超.金融期货与期权.第1版.三联出版社.1996 王文灵.衍生工具定价理论.第1版.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李一智.期货与期权教程.第1版.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杨迈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第1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John.C.Hull.Fundamentals of Futures and Options Markets Fouth Edition.Prentice Hall.2001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金融衍生工具》课程从基础上阐述了外汇期货、利率期货、金融期权、互换等主要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巧。旨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主要内容、执行部门、场外交易的发展现状和监管方法,及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国际合作。介绍其新型的衍生工具,其主要内容包括新型的期权、期权,期货在保险业的新运用、衍生工具在其它行业的运用。 二、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章金融衍生工具导论 教学要求:本章将系统讲述金融衍生工具的含义、特征、种类等,并通过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研究,进一步分析其性质、功能及其运用,从而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通过本章教学,在深刻理解金融衍生工具及其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构件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功能,了解金融衍生工具产生背景和发展动因。 内容结构: 金融衍生工具的含义和特点 金融衍生工具的含义 1.金融衍生工具是从基础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 2.金融衍生工具是对未来的交易 3.金融衍生工具有杠杆效应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 1.金融衍生工具构造具有复杂性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万元(3分) 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保险学》教学大纲

《保险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50741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选修学时32学分2 适用专业会计学 I 大纲文本 一、课程内容 (一)风险管理和保险 1.定义与种类 2.相关要素 3.对付风险的方法 (二)保险概论 1.本质与发展史 2.保险与赌博、救济、储蓄的关系(课堂讨论) 3.保险种类与保险学的研究对象 4.保险基金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5.代位原则 6.分摊原则 (四)保险合同 1.概述 2.内容 3.订立、变更、终止与争议 (五)保险合同的数理基础 1.随机事件与概率 2.概率分布与期望报告 3.保费与保费率 4.费率界定方法及财产险与人身险的费率界定 (六)财产保险 1.概述 2.企业财产保险 3.家庭财产保险 (七)人身保险 1.概述 2.案例分析 (八)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概述 2.产品责任保险 3.公众责任保险

4.雇主责任保险 5.职业责任保险 (九)再保险 1.再保险的概述 2.再保险的作用与发展 (十)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功能与特点 2.社会保险制度 3.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课外作业无 三、实验无 四、实习无 五、课程设计无 六、教材及参考书 建议选用的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教材:《保险学——理论与实务》,吴荣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 参考书:《农村保险理论与实务》陈万明,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6 《金融与保险》期刊,中国人大 《保险学概论》朱志忠、彭喜锋编著,学苑出版社出版 1999 《保险学导论》许罗平、陈平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0 《保险概论》《保险概论》编写组,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保险学》徐文虎、曹恒春、周建中主编 2000 II 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金融专业的主要专业课之一,是会计、经济管理、工商管理专业的主要选修课之一。计划课时32课时。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产生背景、中外保险史及其现状。掌握财险,人身险及责任险的基本条款等等。 二、课程的具体要求 (一)风险管理和保险 掌握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定义;了解风险的组成要素以及在日常实例中的辨别;掌握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选择。 (二)保险概论 记住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定义;理解保险与储蓄、救济的区别;重点掌握一般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了解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熟悉保险基金的概念和特点;了解保险资金的运动过程。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精读全章,灵活掌握各项原则在保险中的运用。 (四)保险合同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性;理解保险合同的种类。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了解合同终止的几种形式。掌握仲裁的定义。 (五)保险合同的数理基础

保险概论第十八周教案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教案首页

●新课导入: 这节课是本学期的最后一节课,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们基本理解并掌握了保险概论这门课的有关知识。这节课我们将对我们学习过的内容进行整理并回顾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 一、习题讲解 1.为什么要进行保险监管 2.保险监管有哪些原则监管目标是什么 3.简述保险监管体系构成。 4.保险监管方式有哪些 5.保险公司整顿与接管有何不同 6.为什么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7.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 二、知识点串讲 保险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其的含义1、从经济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财务安排,是为了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投保人交纳少量的钱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其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小额支出,在人寿保险中,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 2、从法律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享受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 3、从风险管理角度看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从而提高了对风险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保险的作用在于,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1概述 定义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

所必须的工具。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类别 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一般有社会福利性质,甚至带有强制性,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等。商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商业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个时候的保险就是一种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2主体、客体与内容 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客体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

《社会保障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2071069 课程名称:社会保障概论 英文名称: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Security 课程类型: 专业基础课 课程性质:必修 总学时:48 讲课学时:48 实践(实验)学时:0 学分:3 适用对象: 社会工作专业大学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先修课程:社会学 一、编写说明 (一)制定大纲的依据:本课程教学大纲依据社会工作专业的专业培养目标并且参照东北石油大学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而制定,符合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素质需求及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课程简介:社会保障概论共分为两大部分内容: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的制度发展,社会保障的思想发展,社会保障的理论思考,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等。社会保障的制度实践包括有关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三)课程的地位与作用: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现代社会人的基本需求及政府的基本政策之一。其目的是使全体公民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的情况下,能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服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以及劳动风险的增加,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怎样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使社会保障更好的发挥“减震器”、“安全网”的作用,成为社会发展研究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四)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社会保障概论是社会工作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本课程修读对象为社会工作专业的本科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和管理体系的实务,能够实际操作所需的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五)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学习社会保障概论需要先修社会学。社会学不仅为社会保障研究奠定了必要而又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直接指导着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的发展。 (六)对先修课的要求: 通过社会学的学习掌握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主要社会学家的观点。

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保险学案例集 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 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二)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保险学教学大纲

保险学教学大纲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风险概述 一、知识点 1.风险的概念 2.风险的特点 3.风险的三要素 4.风险的分类 二、重点与难点 风险的三要素 第二节风险治理 一、知识点 1.风险治理的概念 2.风险治理的差不多程序 3.风险的处理方式 二、重点与难点 风险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 一、知识点 1.保险的含义 2.保险的要素 3.保险的对象 4.保险的特点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的要素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知识点

1.保险的职能 2.保险的作用 二、重点与难点 无 第三节保险资本与保险基金 一、知识点 1.保险资本的含义 2.我国保险资本的要求 3.保险基金的含义 4.保险基金的特点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基金的特点 第三章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保险的宏观分类 一、知识点 1.保险的三种宏观分类 2.各类保险的区不 二、重点与难点 各类保险的区不 第二节商业保险的分类 一、知识点 1.按照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2.按照保证主体分类 3.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4.按照保证范畴分类 5.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二、重点与难点 无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1.保险合同的概念 2.保险合同的特点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合同的特点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知识点 1.保险合同的主体 2.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知识点 1.保险合同的订立 2.保险合同的生效 3.保险合同的履行 4.保险合同的中止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知识点 1.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终止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知识点 1.保险合同的讲明原则 2.保险合同的讲明方法 3.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的方法 二、重点与难点 无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社会政策概论教学大纲

《社会政策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0502106 英文名称: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Policy 一、课程说明 1. 课程类别 学科基础课程 2. 适用专业及课程性质 必修:社会工作专业 3. 课程目的 社会政策是党和政府在特定时间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工作和管理的目标所采取的政府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政策、策略、法规、措施、办法、方法、规章、条例等的总称,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开设本课程的目的是通过有效的课堂教学,使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具有比较系统的社会政策方面的理论知识,并初步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研究我国社会政策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达到该专业学生在社会工作和管理方面所应具备的能力。 4. 学分与学时 学分为2.学时为40 5. 建议先修课程 社会学原理、社会工作导论、法学概论、形势与政策 6. 推荐教材或参考书目 推荐教材: 《社会政策概论》.关信平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 参考书目: 《社会政策导论》.杨伟民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7. 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课程在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包括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社会调查等方法,不但要注重课堂讲授,而且要注重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切实做到学以致用。同时借助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开展教学活动,增大信息传输量,以调动大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的。 8. 考核及成绩评定 考核方式:考试 成绩评定:(1)平时成绩占30% ,形式有:考勤、课堂讨论、课后作业、社会调查报告、平时测验等。(2)考试成绩占70%,形式有: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 9. 课外自学要求 (1)根据授课教师开列的相关书目进行课外阅读。 (2)按照授课教师的布置完成课外作业。 (3)利用课外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并按时提交调查报告。 二、课程教学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社会政策概述 基本内容: 第一节社会政策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一、社会政策的基本含义 二、社会政策的特点 三、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保险学经典例子

保险学案例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 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2)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

保险学授课教案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章保险概述 本章重点:理解风险、危险的概念、危险与风险的关系;可保危险的特征;危险管理的步骤;危险管理各种技术的特征和适用情况;保险的定义和本质;保险的构成要素。 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风险、纯粹风险;掌握可保风险的特征,了解风险的构成要素以及在日常实例中的辨别;理解风险的特征;掌握风险管理的定义,了解风险管理的过程;牢记保险的定义;深刻理解保险的职能,正确认识保险的作用。 本章内容 第一节危险管理与保险 问题:为什么要保险? 1.各种危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巨大 2.个人或集体对危险损害后果难以独自承担,需要社会化的危险分散与控制机制 一、危险的概念 危险是纯粹风险,也是产生保险的前提和根源。危险和风险是二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1.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随机 不确定性。 随机不确定性: 2、风险的分类 风险分类:收益风险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3、危险----纯粹风险即“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它是存 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危险的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

可变性 4、危险的分类: 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危险因素根据性质可分为:有形危险因素和无形危险因素。 ◆有形危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也称 实质危险因素;物理危险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 加损失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 ◆无形危险因素――包括: 道德危险因素:人们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风险。在保险的场合,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的 心理危险因素: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和过失,导致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的风险——非故意的 3.危险事故:被称为危险事件,是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直接的或外 在的事件。 危险事故和危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 4.危险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在发生危险事故时立刻或首先导致的损失,亦称事故现 场损失 间接损失----关联损失或费用损失,是事故发生后,受其影响而发生的损失或额外费用的支出 5.危险载体-----指危险的直接承受体,即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doc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 刖百 《社会保障概论》是保险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社会保障概论》在保险专业开设,其依托是风险管理的理论、金融理论和广义社会保障机制的理论,更多地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 本课程修读对象为保险专业的本科生。本课程旨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从事经济管理、企业管理中的人力资源所具备的社会保障学的理论基础知识和社会实践基础。《社会保障概论》共分为四大部分内容:社会保障的概述,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和管理体系的实务,能够实际操作所需的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本课程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为依据,借鉴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经济理论与社会实践并重,在分析经济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介绍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使同学们掌握我国的社会保障时间动向。 本课程的先导课程是经济学、保险学、金融学、投资学、风险管理、管理学等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目录 导言 (1) 第一章社会保障的性质和特征 (2) 第二章社会保障的地位和作用 (3) 第三章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3) 第四章社会保障基金 (4) 第五章社会保障水平 (5) 第六章社会保障管理 (6) 第七章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评述 (7) 第八章社会保障制度理论思考 (8) 第九章社会保障立法 (9) 第十章养老保险 (10) 第十一章失业保险 (11) 第十二章医疗保险 (12) 第十三章社会救助 (13) 第十四章农村社会保障 (14) 第十五章转型社会的社会福利 (15) 重点章节(重点问题) (17) 参考书H (18) 课时分配 (19)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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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1. 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企。 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 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 4 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 年9月 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1995 年 9 月2 6 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保险金额合计 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 年 9 月 27日至 1996 年 9 月 26日。1995 年 11月 9 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火灾事故,损失120万。保险公司拒赔。打火机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119万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 A 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根据《保险法》第4条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A 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合同有效。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更应向消防部门了解清楚,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 110.9万元的 10% 承担赔偿责任,计款 11.0万元。 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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