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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

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基层能否正确适用。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关于调解的规定,结合长期在派出所处理大量的治安调解案件的经验教训,认为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治安调解强调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处理治安调解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把握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首先,必须是民间也就是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等特定人群中的纠纷引起的。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不适用调解处理。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再次,是"可以调解处理",并不是必须调解处理,而是既可以调解处理,也可以不调解。至于是适用治安调解还是适用治安处罚法,应从实际出发,以能达到教育双方、解决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并消除社会影响为目的。

最后,公安机关不要越权处理一些没有构成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调解要贯彻"四宜四不宜"

治安调解使用方式、方法恰当,将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因调解的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和,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最后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群众会将矛头转向我们民警和公安机关,埋怨我们民警办事不力等等而进行投诉。因此,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式、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

"四宜四不宜",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缓不宜急和宜宽不宜严,是长期治安调解的经验总结,其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办案民警始终本着以团结的愿望出发,自到达案件现场开始,就要想方设法地进行教育疏导,平息事态,缓和矛盾和对立情绪,防止矛盾再次激化。要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明确利弊和责任,教育各方多做自我批评,在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理解和谅解对方的条件下,组织双方心平气和地加以处理,促进当事人重新和好。

常言道:"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在处理民间纠纷(特别是邻里纠纷)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要坚持调解处理的原则。千方百计地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要教育引导受害方当事人自愿提出

接受调解处理。如:1996年7月的一天8时许,周某夫妻俩在与邻居王某夫妻俩闲聊时,因周某的妻子孙某在话语中伤害了王某的妻子郭某,引发争吵进而引发两家二家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孙某的右手中指被王某一拳打得当场青肿(后经医院摄片诊断,孙某的右手中指第二节骨折)。被在场的邻居劝开并打110报警。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清晰,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可以适用治安调解。我们贯彻"四宜四不宜"精神,采取措施疏散现场,排除僵局,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分别教育疏导,在此基础上,让双方沟通思想,联络感情,消除隔阂,自愿提出调解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因此,对因民事权益争议引起的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治安调解达成协议,或者按其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应当以有利于教育受罚者本人、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取得社会谅解出发,着重从宽处罚,防止就事论事,感情用事,严防矛盾再次激化。

三、治安调解要遵守办案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据证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

需要。如:1997年10月,当事人陆某因房屋装修搭脚手架撞坏了邻居钱某家的东山墙,引起陆、钱两家两次扭打,钱某的妻子右脚被打伤,但未报案。一天,由于钱家打伤在陆家做小工的外来人口方某夫妻俩,陆某才打110报警。于是,办案民警一方面将方某夫妻俩送往医院治疗,另一方面将三起扭打案件立案一并展开案情调查取证。方某夫妻俩为了回家农忙,伤初愈就出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处理。通过调解,钱某赔偿了方某夫妻俩的经济损失,但不肯支付陆某垫付给方某夫妻俩住院治疗的800元医疗费,要与陆某的事一并处理。派出所多次工作,钱某仍不肯支付。陆某不知情,以"不作为"将办案单位告上法庭。由于办案民警严格依法办案程序开展案情调查,对方、钱二家纠纷的损害赔偿已调解结束,准备着手调解陆、钱家的纠纷,不存在不作为,因此,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判决我们办案单位胜诉;原告陆某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共计600元。如果没有依照办案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我们肯定要被判决败诉。

因此,处理治安调解案件应同其他治安行政案件一样要受理立案和迅速、及时、准确、全面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对损害情况取证和证据固定。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伤势程度及伤势长度、宽度、面积等要进行具体记录,并进行拍照归档;对损毁的财物进行记录和拍照加以固定。

2、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调查纠纷的起因和发展全过程。目击证人的采信,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亲疏"来确定,防止偏听偏信,造成认定事实有误。

3、依法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害的民间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作调解处理。对不构成轻微伤害的不予处理。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治安伤害案件都进行伤害鉴定。为此,受害人的病历、发票和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等有关医疗证明材料都要依法收集归档。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做伤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害以上伤害的案件;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提出申请要求伤害鉴定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制作当事人拒绝作伤害鉴定的笔录,或者要求当事人提拱不作伤害鉴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归档备查。

4、当事人是否提出或接受调解。调解必须以自愿为原则,因此,在材料中要有当事人提出或者接受调解的记录内容。特别是受伤一方伤势未恢复,但因特殊原因如当事人一方为外来人员要离开或者可能出走的,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提前进行调解的,应当递交要求提前一次性解决的书面材料。

5、注意收集、甄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赔偿方往往会对损害数额提出异议,事实上,也确实

存在着一些受害方通过弄虚作假,提高损害数额来提高赔偿数额的现象。因此,要注意收集、甄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如1998年8月的一天上午,二位建筑老板为争某镇农贸市场搭建个体摊位而发生扭打。受害方被当场打得脸肿鼻青,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数日后出院。经工作,双方都能接受公安机关系的调解处理。在确定损害数额时,经到卫生院进行核查发现,受害者在住院期间先后三次配用不属于治疗所需使用的补品药物,价值达1700余元,占总医疗费用的60%以上。对此,不计入损害数额。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此事后,非常感激地称赞:"办案民警认真负责。"在组织调解此案时,顺利地获得一次性成功,赔偿金当场付清。

四、治安调解时要主动控制局面

我们在组织调解时,要始终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

(一)、要正确选择、合理限制参与人参加调解。

1、对于疑难复杂的纠纷,组织调解处理时,要邀请司法人员参加联合调解。同时,可以邀请作风正派、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具有一定威望的同志参加,协助我们做好调解工作。

2、对于思想固执或对调解心有顾虑的当事人,可以在其亲戚、朋友中寻找能说服他的同志,并邀请配合我们做好调解工作,这就叫:"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工作方法(这一方法用在疏导缓解矛盾方面同样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3、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参与人宜1-2名。如果当事人各方不加限制,就会出现人多嘴杂、注意多,易意见不一发生争吵而影响调解。

(二)要多做教育、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学习有关法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法服人;在语言表达和表情态度上,使当事人感到我们严肃认真、诚恳热情、句句在理易接受。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缓和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纠纷。避免冲突发生。

(三)调解时要随机应变。调解的民警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建议的形式,提出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商议,促使他们双方达成共识,最终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

(四)注意对调解过程及结果保密。调解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要公开,但对外不得随意透露调解的内容和自己看法,以免引起当事人周围无关人员胡乱议论和猜测,并传来传去,导致当事人反悔。

五、应当制作相应文书

治安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制作相应的文书:

(一)、《治安调解笔录》。《治安调解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用文字的形式全面、真实地记载调解全过程的活动,是一种类似的法律文书。《治安调解笔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题即治安调解笔录;

(2)、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

(3)、参加调解的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概况;

(4)、调解事项和简要案情;

(5)、调解的法律依据,赔偿的有关项目、计算的标准等;

(6)、当事人双方协商的具体情况和内容;

(7)、调解的结果(调解不成功的要向当事人说明解决纠纷的途径)。

(8)、落款。调解当事人和参与人都要签名。

调解成功的,《治安调解笔录》随案存档。

调解不成的,《治安调解笔录》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存档一份,公安机关将《治安调解笔录》提供给当事人,作为民事赔偿起诉的依据,同时也是表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效开始。

(二)、《治安调解协议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指双方当事人通过治安调解共同协商达到一致处理意见用文字记录的法律文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治安调解协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组成:

(1)、标题;

(2)、当事人双方人员的基本情况;

(3)、调解事项和简要案情;

(4)、达成协议的内容,即赔偿的事项和金额、支付赔偿的时间;

(5)、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6)、落款。

(三)、收条。当事人给付赔偿金的,原则上应当在民警的主持或见证下,由给付的当事人直接将赔偿金交给受害的当事人,受害当事人收到赔偿金后,应书写收条交给给付赔偿金的当事人作为证明材料。

制作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和收条复印件应归档保存。

总之,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调解水平和能力。在调查处理具体民间纠纷案件时,做到迅速、及时、准确、全面、程序合法、制作材料、法律文书正确规范。调解时巧用方法、策略,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努力当好人民的调解员。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 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再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情节较重,有的情节较轻。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

治安--调解示范卷

卷内文书目录

兰州市森林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2012)XX 主持人___叶xx高xx_单位及职务__xxx派出所民警_______调解地点__xxx派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张×______性别_男____年龄32岁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居民身份证×_×xxxxx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xx市xx区橡胶有限公司员工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王xx_性别_男 _年龄__27岁__身份证件及号码_居民身份证_xxxxxxxx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xx市xx区橡胶有限公司员工 家庭住址__xx省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杨xx______家庭住址_xx市xx区xx新村x幢xx号____联系方式__xxxxxxxxxx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2008年3月21日,xx市xx区橡胶有限公司员工张x因工作琐事与同事王xx发生纠纷,张x怀恨在心,于当日上午8时许,在xx市xx区上海路与金港路十字路口处守候下班路过的王xx,后张x用左拳击打王xx右眼一拳,致王xx右眼青肿。以上陈述有张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王xx的陈述及伤情照片和xx医院开具

的王xx的病例、证人匡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现双方提出希望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张x一次性赔偿王xx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当场赔付,并且向王xx赔礼道歉; 2.王xx不再追究张x任何法律责任; 3.双方互相谅解,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同意调解签名(盖章):张x(捺指印) 20xx年3月23日当事人意见:同意调解签名(盖章):王xx(捺指印) 20xx年3月23日主持人签名:叶xx高xx 见证人签名:杨xx (兰州市森林公安局XX派出所印章) 年月日

治安调解协议书范本

治安调解协议书范本 篇一:治安调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

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1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原文来自: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4195773.html, 小草范文网:治安调解协议书范本)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章标题: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基层能否正确适用。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关于调解的规定,结合长期在派出所处理大量的治安调解案件的经验教训,认为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loCa因此,治安调解强调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处理治安调解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把握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首先,必须是民间也就是

专职调解员聘用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专职调解员聘用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名称): 根据南京市人民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 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聘任岗位与工作目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聘用乙方担任瑞金路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工作。 (二)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 任务。 第二条岗位聘用期限 本协议的岗位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岗位职责 1、负责派出所接处警中的民间纠纷、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及街道范围内的重大民事纠纷调解。 2、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及法律法规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3、认真做好调解笔录,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4、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台帐。 5、纠纷调解率达100%。 第四条岗位津贴 (一)聘用期内,乙方的岗位津贴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绩效津贴每月300元。 (二)基本工资每月发放一次,绩效津贴每月经考核后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公平公正,认真负责。 (三)工作中发挥积极主动精神,自觉维护甲方权益。 (四)严格遵循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使用的工作方法和方式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五)工作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七)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保证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六条聘任考核 (一)甲方组织考评活动家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二)岗位聘用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总结。 (三)考核标准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执行。 (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五)每年(月)考评次。考核结果作为绩效津贴发放和续聘用上岗的依据。 第七条解聘与续聘 (一)乙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协议,本聘用协议作废。 (二)本协议期限届满后,需续聘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

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出现一些民间纠纷,这对于很多朋友们来讲可能也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出现民间纠纷的话,很容易引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现象,对公安机关一般会对此来进行调解,但是治安调解的话,也是要注意一下适用条件,那么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 2、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4、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5、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二、治安调解的原则 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经过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治安调解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

浅谈治安调解的问题

目录 论文摘要 (2) 论文提纲 (3) 正文 (5) 参考文献 (16)

论治安调解 论文摘要: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合本人在XX市民营区五龙湾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关键词:调解民间纠纷治安管理

论文提纲 序论: 调解是在公安业务上的特指。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调解。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本论: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为此耗费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其投入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必然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多数调解民警由于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另一方面,随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民事纠纷调解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群众有了纠纷不愿找这些组织而愿找公安机关解决,这又必然导致国家有限调解资源的浪费。 二、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案例编号:060172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张家口市人民警察培训中心魏成辉 一、导语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贴近千家万户,日常除了防范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之外,处置各种民间纠纷也投入了相当的警力。正确认识和办理治安调解,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案中,因生活噪音引起两邻居纠纷不断,而且持续了较长时间,该辖区派出所民警也介入调解,力求纠纷圆满解决,但在具体处置中如何教育本人,处罚违法行为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案例基本情况 张兰,女,31岁,教师,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家庭成员:王刚,31岁,张兰之夫,军人,在外地服役;李群,女,67岁,张兰之母,退休教师;王小申,男,一岁8个月,张兰之子。 钱平,男,40岁,工人,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503室。家庭成员:孙现,女,40岁,钱平之妻;钱伊凡,男,14岁,钱平之子,学生。 三、案例经过

2005年10月21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由其居室五楼到六楼,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且污言秽语,不停漫骂,理由是楼上张兰家的人走动或挪动椅凳等发出的声音,影响了他们休息。张兰不得已打110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先将纠纷双方劝回各家后,分别做了简单询问。在钱平家,钱平称楼上走路声音、搬椅子声音,甚至洗衣服、小便等声音吵得他们不能休息。之后到张兰家,张兰称自己正在休产假,家里除了她,就是年迈的老母和刚出生的儿子,为了自己的健康休息,不可能有太大的声音。 2006年4月12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又到张兰楼道以同样的理由,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不停叫骂,张兰无奈打110报警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解。次日中午,张兰发现自家的下水道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花掉人民币30元。到14日凌晨3时许,发现下水道又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又花掉人民币30元,该工人说光疏通不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到楼下的下水道观察口查一下,看是否堵了东西。张兰又到小区找到物业公司工人,准备到楼下503室也就是钱平家,查看下水管,而钱平拒绝开门,并声称下水管是他故意堵塞的。张兰打110报警,民警徐同到场对钱平批评劝解后,钱平答应解决堵塞,但是直到次日(15日)中午,下水道一直堵塞,以至张兰家污水满地,张兰之母李群忍无可忍,到钱平家称你不给疏通我就不走了,钱平却将李群推倒在楼道。张兰拨打110报警后,民警田民和郝

关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长期以来,大量的治安纠纷是困绕基层公安机关的一大难题。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很多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诱发治安、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安定。“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消除和排解不稳定因素,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和重大政治任务。”正确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对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拙文结合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就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从理论和实践作些肤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治安调解的概念及其现实意义 治安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种类很多,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治安调解是行政调解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明确是非、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调解的一种。

治安调解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融洽基层民警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在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首先,对这两类案件公安机关从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合理地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做到合情合理,情使动人,理使人服,从而消除产生纠纷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避免使民间积怨累加,冲突升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其次,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可以培养基层民警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树立人民基层民警良好的社会形象,发扬人民基层民警为人民的精神。最后,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民警依法教育处理而不简单地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能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促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能进一步建立基层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增强人民群众对基层民警的信任感,树立人民基层民警公正执法的形象,建立人民群众同基层民警的密切融洽、协调信赖的鱼水关系。 2、有利于及时解决治安管理过程中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治安调解是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的存在为前提,基层民警在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对于发生的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内的纠纷,一并进行调解,可以使纠纷及时得

治安调解时注意的问题

治安调解时注意的问题 治安调解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有效办法。公安机关从调解人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合理地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正确处理造成纠纷的问题,做到合情合理,情使人动,理使人服,从而消除产生纠纷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只要调解得好,往往能收到与处罚同样甚至是更好的效果;反之,如果简单行事,就事论事,一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生民间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且可能造成双方的积怨,纠纷往往会再度发生,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机关要善于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适用调解手段,有效处理治安案件。在调解工作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3)要遵循公开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公开进行,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依据法律应当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但是公开调解也有例外,即涉及个人隐私的治安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治安案件,不公开调解。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秘的事件或者事实,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和第149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调解现场,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对邻里纠纷的事实比较了解,公安机关调解时邀请他们参加,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同时,让他们了解调解的情况和协议的内容,便于监督纠纷双方自觉履行达成的协议,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4195773.html,/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内容摘要】治安调解是公安基层执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公安部于2007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结合该《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本文着重对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依法调解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民间纠纷;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 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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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日,笔者在深入基层派出所指导、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发现,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基层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为此,笔者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笔者通过帮助基层派出所进行个案分析、同基层一线派出所办案民警聊天和回访调解结案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认为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非自愿调解。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人为扩大调解范围。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3、不注重治安调解的程序。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走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收集不到位,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1、回避一一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 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 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冋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殴打他人一一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

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 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 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警察李某行为是否合法?一一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陈庄派出所警务区治安调解为例 【摘要】: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务区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作为参考。 【关键词】:治安调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 陈庄镇派出所全辖陈庄、姚郭、黄郭、宗崔、西史、东潘、滕寨等25个行政村,总面积32.5平方公里,总人口21396人。在本辖区中,主要突出的治安问题是土地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以及损毁他人财物引起的打架斗殴。因此,对于一个只有5位正式民警的派出所来说,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治安调解的重要意义 (一)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调解中有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预防矛盾激化,有利于将矛盾及时、有效控制在萌芽状态,能够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调解是否成功与法院诉讼之间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都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并且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因此,如果治安调解发挥的作用越大,那么在纠纷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人民法受理的案件就会减少,反之亦然。在当前法院诉讼量日益剧增的情况下,治安调解质量越高,不仅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方便人民群众,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案要案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三)改善人民警察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众的要求。因此,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成功的调解一起纠纷对于当事人双方和警务工作人员来说都是皆大欢喜,当事人双方都达到了自己的期望值,警务人员也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就越高,人民群众就会对人民警察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形成警民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人民警察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四)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民间纠纷的发生对于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需要一个良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笔录示例

调解笔录 时间:20XX年2月17日17时50分至20XX年2月17日18时38分 地点: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治安派出 调解主持人:XX治安派出所民警 记录人:XX治安派出所民警 参加人:XX,女,30,1980年2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XX市XX小区2-502号,XX市东方XX个体户。 工作单位:(如系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注明 监护人到场情况) 李x,女,30岁,汉族,家住:xx小区xx号 工作单位:(如系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注明 监护人到场情况) 崔xx:张xx殴打李x一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经调查案件事实清楚,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规定,现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张xx、李x双方是 否同意调解? 张xx:同意。 李x:同意。 崔xx:先由受害人李X提出调解要求、具体内容。 李x:张xx殴打我致我受伤,共花去医疗费元,因受伤误工费元,交通费元,我要求张向我赔礼 当事人签名 道歉,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共计元。 崔xx:张xx谈一下你的意见。 张xx:我愿意向李x赔礼道歉,但李x提出的误工费标准太高我对医疗费没有异议,误工费我不承担。 崔xx:赔偿以实际损失为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态度。 张xx:我愿意赔偿李x经济损失元。 李x :我同意。 崔xx:谈一下履行的期限、方式。 李x:我要求一次性赔偿今天履行。 张xx:我同意分期赔偿,三日内履行完毕。 崔xx:双方就赔偿初步达成协议,履行方式、期限可进一步协商。 张xx拿出一个好态度。 张xx:崔警官既然这样说,我同意今天一次性履行赔偿。

崔xx: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将制作治安调解书。 今日调解到此结束,双方看笔录签字。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违反法定条件进行调解的风险与应对(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4195773.html, 违反法定条件进行调解的风险与应对(下)作者:陈铁步何贵初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7年第03期 上期我们介绍了治安调解中随意扩大调解范围的风险和强行调解的风险及相关的应对方法,这期我们再来谈谈不严格履行调解法定程序带来的风险和拖拉案件超期调解的风险及发生这些情况的应对方法。 一、不严格履行调解法定程序的风险与应对 (一)不严格履行调解法定程序的风险 公安机关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的基本程序是: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但在实际工作中,多数民警接到需要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在受理时,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的治安案件,或越权受理不属于调解范畴的治安案件。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再由主管领导批示。在调查取证方面,不进行调查取证,或者不及时、全面地取证,也不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收集不到位,无法有效作出处罚,工作陷于被动的局面,甚至发生双方上访案件。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就结案。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劳无效,甚至产生严重后果。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调解 1.积极受理,辨明纠纷性质,是否属于可调解案件。特别是对于现场报警案件,民警赶到现场后,要对纠纷发生的前因、过程、结果进行一番了解,辨明纠纷性质。对于到公安机关报警的案件,民警同样要辨明纠纷性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移送,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属于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的案件,必须要进行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双方愿意调解的,就要做好调解准备。有伤情的应建议受伤方到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不愿意去鉴定的,必须写到笔录中。如果是当事人亲属来处理的,也要问清是否受当事人的委托,要问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并做好记录。然后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再由主管领导批示。 2.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5条的规定: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搜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因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调解后,要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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