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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XXXX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XXXX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关于印发《二0一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现将《二0一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10年1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15027元;

(二)采矿业:37291元;

(三)制造业:25650元;

(四)电力、燃汽及水的生产供应业:44584元;

(五)建筑业:23288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606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2940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1658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8202元;

(十)金融业:43496元;

(十一)房地产业:23455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35269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526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042元;

(十六)教育:37452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820元;

(十八)文化、教育和娱乐业:3268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5274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的“护理费“按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849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558元。(丧葬:15348)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2370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67元。农牧区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8元。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按2009年全区12个盟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

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

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

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扶贫工作!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专题套题(含答案)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专题 第一章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1、(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 A.重要责任 B.首要责任 C.直接责任 D.主要责任 正确答案:B 2、(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 A.国务院 B.党中央 C.中央纪委机关 D.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A.审计署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中央纪委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4、(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审计署 D.中央纪委机关 正确答案:C

5、(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 A.中央纪委机关 B.审计署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D 6、(多选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下列关于县级党委和政府的做法,正确的有()。 A.县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B.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C.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D.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正确答案:BCD 7、(多选题)《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脱贫攻坚按照()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A.市县抓落实 B.乡镇搞贯彻 C.中央统筹 D.省负总责 正确答案:ACD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最新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日期】2003-12-30 【实施日期】2003-12-30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部社发〔2003〕29号)执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内蒙古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自治区使用中 央划转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自治区分成的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除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 为的其他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审查确定和组织施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量,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四)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分组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指标;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查; (三)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变更设计及预算; (四)组织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全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盟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认证审查;

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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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丙方(车辆挂靠单位名称): 年月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 的车行驶至县路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和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专题套题(含答案).doc

2、(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 () 负责全 A.国务院 B.党中央 C.中央纪委机关 3、(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规定, () 对脱贫 A.审计署 B ?最咼人民检察院 C.中央纪委机关 D.最咼人民法院 4、(单选题)根据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规定, () 对脫贫 最咼人民法院 最咼人民检察院 C.审计署 D.中央纪委机关 5、(单选题)根据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规定, () 对扶贫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专题 第一章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1、(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政府对 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 A. 重要责任 B.首要责任 C.直接责任 D.主要责任 正确答案:B 国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 D.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正确答案:D 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正确答案:C 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正确答案:C

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 A.中央纪委机关 B.审计署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D 6、(多选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下列关于县级党委和政府的做法,正确的有()。 A.县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止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B.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脫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C.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D.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正确答案:BCD 7、(多选题)《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脱贫攻坚按照()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A.市县抓落实 B.乡镇搞贯彻 C.中央统筹 D.省负总责 正确答案:ACD 8、(多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脱贫攻坚 工作中,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脱贫攻坚大政方针,()。

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和同地不同价及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

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要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及时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要依据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十项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十 项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7]4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7 【实施日期】201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十项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2017〕4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的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的十项措施

2016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切实加大脱贫攻坚推进力度,全区脱贫攻坚政策框架基本形成,扶贫投入明显加大,扶贫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扶贫措施有效性明显提高,全区脱贫攻坚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但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逐渐显露,脱贫攻坚越往后难度越大。针对当前我区特困地区重点群体脱贫攻坚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聚焦贫困人口产业发展、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等问题,现制定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的十项措施。 一、设立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 由自治区财政安排20亿元设立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通过吸纳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力争使扶贫产业基金总规模达到100亿元。重点支持能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的扶贫龙头企业。完善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基金+龙头企业+基地+贫困户”模式,使贫困户在农牧业产业链上持续稳定增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扶贫办,排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脱贫攻坚“以奖代补”激励机制 按照2017年减贫20万以上贫困人口的目标任务,自治区财政再安排10亿元专项扶贫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每脱贫一人奖励5000元的标准,依据各旗县年度减贫人口数量奖励到旗县,由旗县统筹安排,用于巩固脱贫成果、改善基础设施及建设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年底根据扶贫开发成效第三方评估核实调查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对完成脱贫任务的旗县兑现“以奖代补”资金;对完不成任务的旗县,自治区财政从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三、扩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范围 在认真总结2016年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2017年将整合资金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57个贫困旗县。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各部门各行业不指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一)直接财产损失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间接财产损失 1、停运损失: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二、具体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法律依据:"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 (四)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凭据支付。 法律依据:"解释"二十三条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九)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财综[2009]24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综[2009]24号 (2009年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5月1日(含)起,各地依法获得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均统一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计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后,每个征收等别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继续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1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征收等别调整通知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2018年保定车祸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保定车祸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保定车祸赔偿标准 2018年保定车祸赔偿内容: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合法建设项目。 第三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贯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和谐平衡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征收土地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是旗人民政府,由旗国土资源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五条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二章补偿安置标准 第六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第八条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二)整村整社土地被征收后,完全失地农民每人再增加5倍人口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补偿安置费用分配 第九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青苗所有者。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热门城市:晋中律师邯郸律师湛江律师珠海律师丽江律师唐山律师儋州律师长治律师随州律师保定律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财产损害赔偿不一样,其涉及的内容很多,受伤方严重的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一旦有人员死亡存在,那么赔偿的范围就会涉及到丧葬费和抚养费。那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赔偿标准是什么?今天,小编来带大家一起学习。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含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全国各省市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先关数据 201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64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811元。 三、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二)丧葬费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专题试题套题(含答案)1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专题套题(含答案)第一章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1、(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 A.重要责任 B.首要责任 C.直接责任 D.主要责任 正确答案:B 2、(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 A.国务院 B.党中央 C.中央纪委机关 D.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A.审计署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中央纪委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4、(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审计署 D.中央纪委机关 正确答案:C 5、(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 A.中央纪委机关 B.审计署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D 6、(多选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下列关于县级党委和政府的做法,正确的有()。 A.县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B.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C.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

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D.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正确答案:BCD 7、(多选题)《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脱贫攻坚按照()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A.市县抓落实 B.乡镇搞贯彻 C.中央统筹 D.省负总责 正确答案:ACD 8、(多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脱贫攻坚大政方针,()。 A.出台重大政策举措 B.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国性共性问题 C.规划重大工程项目 D.完善体制机制 正确答案:ABCD 9、(多选题)《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双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等方面的合作。 A.科技共享 B.劳务协作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的概念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护理费的概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

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的损2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 判指引(试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裁判指引,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执行。 第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 受害第三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应当按照起诉状列明。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人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人已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 第二条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以上,且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最先受

理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在后收案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存在多个身份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时,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免除一个或数个被告赔偿责任的,如该责任免除影响到其他被告的赔偿数额,则其他被告在赔偿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二)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可以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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