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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员最低工资的立法设想
作者:张琳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
摘要船员工资是船员职业高成本性、高风险性、艰苦性、专业性的价值体现,作为船员利益之根本,对船员数量的维持与航海业的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至今没有对船员最低工资设立明确的适用标准,现阶段只能适用陆上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本文旨在对船员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的探讨,以期对广东省建设船员服务中心,促进船员劳务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船员最低工资待派工资
作者简介:张琳琳,广州航海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74-02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外贸大省、海洋大省,航运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广东融入“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强自贸区发展、打造“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进程中,航运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船员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2015年广东两会期间,
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海事局局长梁建伟在提案中指出,截至2014年11月,广东辖区共有
11万注册船员,与“十一五”末的20万名相比,减少了近一半。造成船员数量锐减的主要原因就是船岸收入差距明显缩小甚至倒挂,船员工资已不再具有相对优势,从而导致船员职业吸引力下降。因此,从制度上给予船员工资保障,确立船员最低工资制度体系是解决船员从业人数大幅下降,提升船员职业吸引力的重要举措。
一、船员工资收入结构
我国船员的劳动收入由在船期间劳动收入和下船期间的工资构成。船员在船劳动收入主要由在船工资收入、在船劳务收入和在船伙食津补贴结余三部分组成。船员在船期间的工资通常包括岗位(职务)工资、业绩工资、航行津贴、超时津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司效益奖励、超期补贴、年休假工资、特殊津贴等,其中以岗位(职务)工资为主。船员下船期间的工资主要包括:待派工资、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工资和休假待金。
二、船员最低工资制度现行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船员工资制度主要适用《劳动法》及其附属规范,另外《船员条例》及其附属规范为适应船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劳动,并考虑《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下称《公
约》)的要求,对船员下船期间的待派工资和年休假设立了相应的特殊制度。而在船员最低工资方面,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层面的船员最低工资标准,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仅有一项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