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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GB.288/LILS/1第288届会议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2003年11月,日内瓦

法律问题和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 LILS

第一项议程

国际劳工组织与标准相关活动的改进

——《章程》第19、24和29条

内容提要

本文件应理事会的要求编写,文件一方面介绍了《章程》中的一些程序规定,这些程序用于审议为落实大会已经通过但尚未批准的文书而采取的行动(第19条)以及已获批准公约的执行情况(第24条和第26条);另一方面,文件介绍了理事会依据这些规定所采取的做法。鉴于理事会虽已讨论过这些程序的某些方面却未能达成协商一致,文件指出了可以改进并且应该改进之处,以确保这些程序及其后续工作更为顺利地运行,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如果这些建议或其中一部分建议得以采纳,劳工局可以根据所表达的意见向理事会下届会议提交更为详细的建议,供理事会通过。

1. 理事会第283届会议(2002年3月)要求对标准实施程序进行审查,以便对标准相关活动作出可能的改进。1 审查的目的是要加强按《章程》第19、24和26条规定所设立的机制的能力,以确保:(i)成员国特别对已批准公约所负的章程义务能落实到法律上和实践中;和 (ii) 这些机制不重叠并按《章程》或《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运作。

1 GB.283/PV, pp. V/6 至VI/4。另见GB.283/4号文件。

GB.288/LILS/1

2.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近一半的条款(40条中有17条)是与国际劳工公约和

建议书有关。在这17个条款中,有14个条款完全或部分涉及监督机制,用以监

督成员国履行其对尚未批准和已经批准公约所负的义务的情况。国际劳工组织与

标准相关的全部活动遵循下列规定:

? 标准的拟订,标准可采用的形态(公约或建议书),在通过标准过程中对成员国不同发展条件的照顾,大会以三分之二的特定多数通过,成员对大会所通过

公约和建议书所负的义务以及对义务履行的监督(第19条和30条);

? 关于已批准公约的报告,将报告送交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大会对报告的审议(第22条和23条);

? 向产业雇主团体和产业工人团体开放的、有关公约遵约的申诉程序以及公布这种申诉的可能性(第24条和25条);

? 控诉程序、调查委员会的权限以及应对其建议所采取的行动、国际法院相对于这种建议的作用和确保这种建议得以遵守的程序(第26-29条和第31-34

条);

? 有关大会所通过的标准的登记规定(第20条),大会尚未通过的拟议中的公约(第21条)和公约的解释(第37条);

3. 为了使这些规定得以落实,理事会和大会已经根据该《章程》框架并按照其规

定,在需要时逐步制定程序。虽然章程条款的改善可能被认为是可取的,但是,

最近对《章程》所作的两项修正依然未能生效,这迫使我们要审慎行事。《章

程》的修正耗时费力,结果难以逆料。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则不然。尽管如此,

鉴于本文件提出的问题对于本组织具有至关重要的性质,任何选定的改进如要获

得通过,就必须争取广泛的协商一致,以保证全体成员的切实实施。

4. 本文件只讨论遵约的监督方面,包括监督大会所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已批准

公约义务的遵守情况,但不包括第22条规定的程序,因为理事会已经对该程序进

行了讨论,对其所作的调整业已生效并定期审查。然而,已批准公约的程序相互

依赖,不可孤立地考虑,也不可不参照第22条所规定的定期和自动——在此意为

“经常性”——的程序。在这方面,成员(成员国、雇主组织或工人组织或大会

代表)主动要求启用的、第24条和第26条所规定的程序,则是“特别”程序,

一般听由常设机构监督建议书的实施情况。

5. 为清楚明了起见,本文件首先介绍《章程》条款中规定的程序,然后讨论这些程

序是如何实施的(理事会或大会是如何决定行事的)。为此,与遵约有关的程序

将区分大会所通过的标准(尚未批准的公约和建议书)和已批准公约的实施情

况。

GB.288/LILS/1

I. 与大会所通过标准有关的程序

6. 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系统独树一帜之处是,成员国只凭参加了本组织,即对大会所

通过的标准承担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双重性。首先有自动义务,国际劳工大

会一通过新的标准,(成员国)就必须将新文书提交主管机关,以便采取措施,

在国家一级落实所通过的标准——公约或建议书。其次,成员国应“按理事会的

要求,每隔适当时期,汇报该国与这些标准、尤其是尚未批准公约所涉事项有关

的法律和实践情况。

A.提交主管机关

7. 《章程》第19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将大会所通过的标准提交其“主管机关”制定

立法或采取其它行动,例如批准公约,如果是公约的话(第19(5)(a)条)。提交

的义务具有时间限制(第19(5)(b)和(6)(b)条),并可以针对特殊条件变通,以照顾

联邦国家的情况(第19(7)条)。成员国应将这种提交的结果,“随同被视为主管

的机关及其所采取行动的详细情况,告知国际劳工局局长”。

8. 根据第30条,任何成员国如未将大会所通过的标准(公约和建议书)提交国家的

主管机关,任何其他成员均有权将此事提交理事会。如果理事会认为是失职,

“它应向大会报告此事”。却未提及大会将如何处理这种报告。2

B.理事会要求的报告

9. 第19条(第5(e)和6(d)款)规定,成员国对于大会通过的标准不再负有其它义

务,“但应按理事会的要求,每隔适当时期,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汇报”该国与公

约所订事项有关的法律及实践情况。该报告应说明“通过立法、行政措施、集体

合同或其他方法”,使(尚未批准)公约或建议书的任何条款得到实施的程度。如

果涉及公约,该报告还应申明有何困难妨碍或推迟了公约的批准。

C.这两项义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未来前景

10. 理事会将审议这两类报告的任务交给了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其任务内

容包括审议按照第19条提交的情况和报告。大会对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的任务内

容也作了同样安排《国际劳工大会议事规则》第7(1)(b)条)。

2迄今为止,该规定从未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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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主管机关

11. 如果发生不履约情况,那么,对成员国有关提交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后,专家委员

会即通过意见或提出直接的要求,提请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注意某些严重的案

例。为了协助政府,理事会发布了有关向主管机关提交公约和建议书义务的备忘

录,澄清该项义务的某些方面。3该备忘录提及主管机关的性质(一般有立法权的

机关)、提交义务的范围(忆及提交与批准之间的差别,提交义务并不意味着提

出批准的建议)和提交的形式(提交书应同时附上或随后提出建议书,阐明政府

对文书采取行动的意见)。

12. 向主管机关的提交――这是国际系统中独树一帜的做法——可以加以更为合理的

利用,作为加强大会所通过标准的宣传和提高知名度的工具。为此可探索多种途

径。第一,更为严格地遵守章程的规定以及更为详细地审查政府根据第19条第

5、6款的条款所送交的信息。另一种选择方案,将促进向主管机关——几乎都是

国家议会——的提交,着眼于这些机关本身。4 最后,理事会可能愿意重新研究

于1958年修订的备忘录,以反映国家议会在立法行动和批准方面相对于行政部门

的作用所发生的变化。5

理事会要求的报告

13. 对理事会根据第9条第5(b)和第6(b)款要求的报告所作的审议,可作为专家委员

会“一般调查”的基础,该份调查作为大会报告出版并在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的

一次特别会议上讨论。讨论纪要列入提交大会全会的该委员会报告的总论章节

中。

14. 大会在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时,以《章程》

第19(5)(e)条为依据,要求凡是尚未批准《宣言》所提及的一个或多个基本公约

3见 GB.208/SC/4/5号文件;GB.209/9/20号文件,第2-14段;GB.211/SC/1/5号文件;

GB.211/15/16号文件,第2-21段;GB.212/SC/4/1号文件;和GB.212/14/21号文件,第28-

34段。

4于1999年5月27日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议会联盟合作协议可作为这种倡导宣传的

依据。见官方公报,第八十二卷,1999年,系列A,No. 1。

5尤其可以针对由107国批准的1976年三方协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44号)所规定

的义务,对备忘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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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必须承担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6为了将《宣言》要求的第19条下的年度

报告的审议与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第7(1)(b)条所作的审议

区分开来,必须对后一条款进行修改,以规定委员会将审议“各成员国根据《章

程》第19条提交的有关公约与建议书的情况与报告,但该条第5(e)款规定的信息

除外,因为理事会已经就此决定采用不同的审议程序”(着重字体是后加的)。

由理事会对年度报告和宣言专家-顾问的建议进行审议。为了让非理事会成员国

能够就涉及自己情况的事项发表意见,已经对《理事会的议事规则》作了修正。

理事会可以作为全体委员会开会,以便就包括年度报告在内的事项与非理事会成

员国的政府代表交换意见。

15. 应该指出,在依据综合方法进行一般性讨论的筹备过程中向成员国提出的请求,

也是依据第19条提出的――就标准相关方面至少一部分是如此。这是说明该条款

灵活多用的又一证明。似乎应该保持该条给理事会带来的灵活性。

16. 因此,似乎不能对该程序作出总体的改进。在动用该程序时,理事会在符合章程

框架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想收到有关尚未批准公约实施信息的范围。第19条允许

向成员国收集其立法和实践的情况。然而,可以更为系统地探索该条款主要为查

明标准实施中的障碍――这是提供技术援助的先决条件――而提供的宣传促进活

动的范围。

II. 与已批准公约相关的程序

17. 共有三个程序与已批准公约有关:成员国提交已批准公约的年度报告并将其副本

送交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义务,申诉程序和控诉程序。正如上文所

指出的,本文件仅侧重讨论申诉程序和控诉程序。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各个程

序是为特定目的而设计,各有其自己的特征,为了既能保证系统的连贯性又能同

时避免交叉或重叠,就必须照顾到这些特征。

A. 申诉程序——第24、25和26条第4款

18. 产业雇主团体或产业工人团体可以诉诸申诉程序,但必须向劳工局提出成员国没

有确保其所批准公约得到切实遵守的申诉。理事会可以将该申诉送交申诉的对象

6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后续措施》II,B1。在这些年度报告

之前有过5年一次的关于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号)的报告,自1997年

起有了关于基本公约的“特别”报告,后来又被1998年宣言规定的年度报告所取代(见

GB.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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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并“可以请该政府就此事作出它认为合适的声明”。从此案文,尤其从动

词“可以”(“may”)一词被重复使用,可以清楚看出,在本阶段由理事会(或任何

其它由其授权的机关)行使甄别职能并决定如何处理申诉:转交当事政府并酌情

请政府就申诉作出声明。

19. 如果被请求的政府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声明,或者如果理事会认为作出的声

明不能令人满意,那么,理事会可以将申诉和声明公布于众。7最后,按照《章

程》第26条第4款,如果理事会特别鉴于已作的申诉和声明,仍对被申诉成员国

正在确保公约得到切实遵守这一情况不感到信服,那么,理事会可以自行动议转

用控诉程序。

申诉程序的实施

20. 目前有效的、有关审查申诉程序的议事规则是由理事会于1930年代通过的,最后

一次修正是在1980年。8这些规则的内容对象是:申诉的可受理性、转交三方委

员会审查以及该委员会一旦能够提出建议,理事会对申诉进行审议的程序。1980

年的修订对《议事规则》原文作了两大修改:

(a) 第一项修改是使理事会能够授权其官员对申诉的可受理性初步进行审查。该

任务以前由理事会负责。然而,人们发现难以区分对申诉之形式的可受理性

(第24条规定了其条件)的审查与对申诉之实质的可受理性的审查。因

此,理事会委托自己的官员对可受理性作初步的审查。官员对上一段落所规

定的条件进行审议并以此为基础,“就申诉在形式上的可受理性向理事会汇

报”。这种初步审查以前是委托局长去做。9

(b) 第二项修改澄清了下放给三方委员会的权力与理事会直接行使的权力之间的

差异。简言之,理事会授权该委员会行使先前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直至委

员会能够就申诉提出决定建议。结果,程序得到简化,因为委员会无需在程

序的每一阶段向理事会汇报。

此外,采用了两项程序修正案:一、有可能将有关结社自由公约的申诉审查交由结

社自由委员会,以避免同一问题由该委员会审查两次;二、被申诉政府有可能请求

7关于第25条的实施,见GB.273/LILS/1号文件。

8见 GB.212/SC/5/2号文件。

9《议事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向理事会示知他所掌握的、有关申

诉的可受理性的信息,而不为此启动该程序的任何部分”。

GB.288/LILS/1三方委员会听取政府代表的意见或请求使用直接接触程序,“以便获取……有关申

诉主题的信息,呈交委员会”。

通过提高透明度完善程序

21. 理事会已经审查了该程序的某些方面,但未能就需要的改进、甚至未能对这种改

进的必要性达成协商一致。已经审议了下列有关问题:视事项的实质内容将申诉

或交给三方委员会或交给结社自由委员会这一做法的来源、审查程序可能的多样

化以及第24条规定的对抗程序对第22条规定的经常性监督机制的影响。10此

外,还审查了最终要修改程序的理由(申诉数量增加、程序存在重叠的风险、保

密)以及修改的目的,并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法。11 除了由于主要涉及第25条的

实施并且尚未对此通过任何结论的保密问题外,12 理事会认为这些问题可以在对

本组织标准相关政策进行反思这一更广的范围内审查。

22. 诸如程序的重叠和申诉程序对经常性监督程序的影响等,这些问题依然悬而未

决。此外,有人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了若干细节问题。如果不要重新讨论已经

审查过的问题的话,就需要就可受理性、程序的重复和时效提出一些解释和建

议。

可受理的条件

23. 自1980年以来,对申诉可受理性的审查一直由理事会的官员负责,而理事会不经

讨论便批准这些官员提出的建议。《议事规则》第2条第2款所载的六项可受理

性条件,除一项(申诉中专门提及第24条)外,与第24条的用词完全一样。有

四项条件仅仅是形式条件,而其它二项既是形式条件,又是实质条件:一方面申

诉必须由产业雇主团体或产业工人团体提出(《议事规则》第2(2)(b)条),另一

方面是申诉所涉问题的细节(《议事规则》第2(2)(f)条)。此外,理事会官员提

交申诉可受理性报告时,理事会依据第2条第4款,“不得讨论申诉的实质内

容”。在这阶段,不邀请被申诉政府就这两点提出意见,便自动启动程序。

24. 一旦理事会根据其官员的报告作出肯定的答复,被申诉政府可提出有关可受理性

的问题。三方委员会掌握着由政府或申诉组织所送交的补充信息,因而可以建议

10见GB.273/LILS/1号文件和 GB.273/8/1号文件,第2-58段。

11见GB.276/LILS/2号文件和 GB.276/10/1号文件,第56-67段。

12见GB.277/LILS/1号文件和 GB.277/11/1号文件,第2-1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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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重新审议其有关可受理性的决定。理事会官员遇到的一个难题是要求他们

在无法了解审查这些条件的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25. 由于《章程》没有对《章程》第24条所载产业雇主团体或产业工人团体的概念作

出定义,13 确定投诉组织是否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产业组织的标准,应该与向结

社自由委员会提出控诉所使用的标准一样清楚。尤其是,虽然理事会不受制于对

这些用词所作的、与结社自由标准不相容的国家定义或所作的任何限制或所强加

的排斥,但是,理事会应能考虑到投诉组织对该问题所表现的明显关心。肯定有

可能依据结社自由委员会在其呈交理事会报告中逐步阐明的原则,设想对《议事

规则》第2条第2(b)款所载的可受理性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14

26. 《议事规则》第2条第2(f)款设立的条件,即指明“被申诉成员国在所述公约管

辖境内没有确保其得到遵守”的具体问题,既涉及申诉的形式,又涉及申诉的实

质。诚然,理事会没有三方委员会后来提供的客观评估材料,在决定申诉是否可

以受理时,不得讨论申诉的实质内容,但是,理事会必须考虑到有关公约的义

务,在对申诉的揭发内容的合适性有了合理把握的情形下,才能支持申诉。

27. 这些问题可由理事会的官员根据劳工局提供的具体报告来决定,如果投诉组织不

能毫无争议地被认同是产业组织,劳工局则会要求提供其章程或有关文件;如果

其官员可能对特定申诉是否符合可受理性的一个、甚至两个条件均提出疑虑的

话,这些问题也可由理事会亲自来决定。

重复性质

28. 有时有人提出了某些申诉具有重复性质。可以问这样的问题:申诉内容与前一申

诉一样,可否援用已决案件的原则?尽管在一般判决均有配套执行措施的国家法

律体制中已决案件原则得到合法的应用,但是,这并不适用于国际法律秩序,因

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决定只能通过有关成员国自愿的行动得到实施。此外,对未能

13产业组织这个概念广于《章程》第3条和第23条意义上的代表性组织的概念。

14见“事实调查和调解委员会和结社自由委员会对侵犯结社自由控诉的审查程序”(《结社

自由委员会决定和原则摘要》,第四版,1996年,附件一),第39-4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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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实施公约的成员国,《章程》没有规定任何落实理事会根据其三方委员会结

论和建议所决定的措施的时间限制。15

29. 然而,显而易见,成员国如果尚未完全实施理事会就先前审查申诉所作的决定,

就不能被视为已经确保“其所参加的公约在其管辖境内得到切实遵守”。这种情

况满足了《议事规则》第24条所规定的并在第2条第2(f)款中重申的条件。然

而,问题依然是成员国需多少时间才能履行义务。在经常性监督机制框架内,对

落实理事会的决定采取后续行动,是由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来完成的。

可以提出若干建议。一个办法还是比照结社自由委员会拟定的程序原则,执行时

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改。16 另一种办法也可让理事会官员客观地达成决定。在专

家委员会有机会审查被诉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之前,若有对同一主题提出任何进一

步的申诉,理事会官员则建议在收到专家委员会报告之前推迟设立负责审查申诉

的三方委员会。

时效

30. 也可审查涉及过去事项的申诉问题。《章程》未对申诉的审查规定任何时效期。

结社自由委员会对此事采取了按常理办事的原则,坚持“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

可能也是很难要政府对很久以前发生事项的指控作出详尽的答复”的认识。17 该

原则也适用申诉,只有当不执行的事实在提出申诉时继续产生影响,动用该程序

才有道理。

对理事会的决定采取后续行动

31. 申诉一旦被宣布结案,则由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对被诉政府按照理事会

对该申诉通过的决定而所采取的措施开展后续活动。如果辅之以劳工局的协助建

议,那么,这种后续活动至少在有的情况下肯定会更为有效。视申诉的情形以及

15如果是申诉后设立的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成员国应在三个月的时限内申明是否接受调查委

员会的建议或是否决定将控诉提交国际法院(《章程》第29条第2款),同时调查委员会

的报告必须对建议实施规定时限(第28条)。

16“程序……”,前引书,第41-42bis段。

17“程序……”,前引书,第6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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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在程序中所作声明的内容,理事会可以建议当事政府请求劳工局的协助18

并被告知结果。

32. 理事会官员或理事会自己在审查申诉可受理性时可考虑到上述各点,而无需对

《议事规则》加以修正。但是,为了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确保其顺利运作,如果

理事会决定对《议事规则》作出可对上述各点补充的任何修正,那将是可取的。

B.控诉程序-第26-29条和第30-34条

33. 如果本组织的一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没有确保双方均批准的公约得到切实遵守

(第26条第1款),那么,该成员国可通过大会代表或理事会(第26条第4

款)诉诸控诉程序。理事会“如认为适当,可在将该项控诉提交调查委员会之

前,……通知被申诉的政府”,并可请政府就控诉发表声明。如果理事会认为没

有必要将该项控诉通知被申诉的政府,或如果政府不作答复,或如果答复不令人

满意,那么,理事会“可设立一调查委员会审议该项控诉并提出报告”(第26条

第3款)。第28条详细规定委员会报告的内容:对于“与确定各方争执有关的”

一切事实问题的裁决;和关于“应采取的步骤……及采取这些步骤的期限”的建

议。”

34. 委员会的报告送交理事会和有关政府并应公布(第29条,第1款)。各有关政府

应“在三个月内通知是否接受该委员会报告中的建议;如不接受,是否拟将该案

提交国际法院”(第29条,第2款)。国际法院的决定应为最后判决(第31

条),并可确认、更改或撤销调查委员会的裁决或建议(第32条)。

35. 违约政府“可随时通知理事会已采取必要步骤履行建议”并“可请求理事会组织

一个调查委员会加以证实”(第34条)。如有成员国在指定时间内不执行调查委

员会的报告,“理事会可提请大会采取其认为明智和适宜的行动,以保证上述建

议得到履行”(第33条)。如果按照第34条要求设立的调查委员会或国际法院

作出有利于被申诉的政府的决定,就必须取消这些措施。

18在这方面,应该忆及负责申诉审查的三方委员会已经建议理事会请局长出面斡旋,“以审

议如何在申诉的多个直接或间接当事国之间达成公平的解决办法”(见GB.265/12/6,第26

段)。

GB.288/LILS/1控诉程序的实施

36. 理事会尚未就审查控诉必须遵守的程序通过任何规则。在每个案子中,理事会的

官员就该领域执行的程序向理事会呈交了类似的建议。他们所参照依据的(在细

节上作了必要的修改),是理事会在审查第一例导致设立调查委员会的控诉案期

间就已接受的建议。19理事会确认《章程》第26-29条和第31-34条规定的程序具

有司法性质,并认定在收到控诉方送交的信息和被告政府的答辩以及调查委员会

这一“中立机构对这些答辩的客观评估报告”之前,理事会对控诉是非曲直的任

何讨论都不符合该程序的司法性质。在缺乏章程或规章的指示的情况下,理事会

还具体指明选择调查委员会中以个人身份任职的、办事公正、为人正直和有地位

的成员,经过庄严宣誓,‘体面、忠诚、公正和自觉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从这些意义上讲,庄严宣誓相当于国际法院法官所作的宣誓。20

37. 理事会还在其官员的建议下又决定调查委员会应该“按照本组织的章程条款以及

理事会第148届会议所批准的官员报告,确定自己的程序”。21 因此,调查委员

会比照采用了类似的(细节上作了必要的修改)议事规则。22

38. 如果提出了控诉,则由理事会确定要采取的行动。第26条第2、3款为其提供四

个可能的方案:

! 拒绝控诉;

! 通过一切适宜手段收集补充信息;

! 根据第24条规定的程序与被申诉政府联络,请政府就审查的事项作出声明;

! 促成立即设立调查委员会。

19见理事会第148届会议纪要,附录二十三,“议程上的补充项目:加纳政府就葡萄牙对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遵守情况提出的控诉,1957年”,第6-10段。

20同上,第10段。

21见理事会第149届会议记录,附录十五,“议程上的补充项目:加纳政府就葡萄牙对《废

除强迫劳动公约》遵守情况提出的控诉,1957年”,理事会官员的报告。

22例如,见第一个调查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官方公报,第四十五卷,1962年,No. 2,附件

二,第16-27段和46-54段)和迄今为止最后一届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官方公报,第八十

一卷,1998年,系列B,特别附件,第12-85段和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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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在上述条款中每次提到理事会的作用时,便只使用“可以”(“may”)一词,显示理

事会在调查委员会设立并呈交报告请理事会注意之前所享有的权限。虽然大多数

的调查委员会建议对其报告的后续工作,应在实施已批准公约的情况报告的定期

审查框架内,由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来做,但是,理事会依然可以发挥

一定的作用,即如在被申诉政府不接受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或不在委员会规定的时

间内采纳这些建议时。最近,理事会展示了自我调整适应的能力,采用了以对落

实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提供协助为中心的程序。虽然《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这样

做,但却符合《章程》的精神,即确保成员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时所自由承担的

义务得到履行。

40. 在目前阶段,控诉程序似乎不需要改进。该程序应该保留给对实施已批准公约提

出质疑的、特别重大的案例。在这方面,理事会能审查的唯一问题将是如何保持

各程序之间的隶属结构(第22、24和26条)以避免重叠。虽然这种隶属结构没

有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但是,可以通过对其条款的诚意解读推断出来。

41. 鉴于这些讨论,如有必要劳工局将向下届理事会提交详细的改进建议。

供讨论。

2003年9月29日,日内瓦。

SA8000-2014标准

SA8000-2014标准I.目的与范围 II.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 III. 定义 1.公司定义 2.员工定义 3.工人定义 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 5.下级供应商定义 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 7.利益相关方定义8.儿童定义 9.青少年定义 10.童工定义 11.强迫和强制劳动 12.非法雇用定义 13.救济儿童定义 14.家庭工人定义 15.SA8000工人代表定义 16.管理代表定义 17.工人组织定义 18.集体谈判定义 IV.社会责任要求 1.童工 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3.健康与安全 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5.歧视 6.惩戒性措施 7.工作时间 8.报酬 9.管理系统

I.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 a) 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 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 b) 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II. 规范网要与诠释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规(家庭工作) 全球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III. 定义 1. 公司的定义: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 表公司的人)。 2. 供货商的定义: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3. 分包商的定义: 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或服务给供货商的供应链中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供货商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国际劳工组织与预防性国家安全卫生文化

编号:AQ-WH-01747 ( 安全文化)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国际劳工组织与预防性国家安 全卫生文化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and preventive n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ulture

国际劳工组织与预防性国家安全卫 生文化 备注:安全文化就是安全理念、安全意识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各项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安全观念、行为安全、 系统安全、工艺安全等。安全文化主要适用于高技术含量、高风险操作型企业,在能源、电力、化工等行业 内重要性尤为突出。 安全文化的内涵 2003年,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全球战略”,其核心内容有二:一是促进建立和保持预防性国家安全卫生文化;二是在国家一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中引入管理体系的理念和方法。该战略从国家层面定义了安全文化,即“预防性国家安全卫生文化是人们享有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在各级都受到尊重;政府、雇主和工人可通过一种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度,积极地参与以确保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并赋予预防原则最高的优先权;建立并保持一种预防性安全卫生文化要求利用所有可能的手段,以提高对危害和危险的总体意识、认知和了解以及如何对它们加以预防或控制。”这种“国家安全卫生文化”理念包含若干要素,

而预防原则是其中的关键。作为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的一个重要方面,安全文化、预防文化和其他不同术语均在许多国家被加以使用。这些不同的术语传达了类似的含义,尽管它们强调了概念的不同方面。应当指出的是,安全文化的概念中虽然没有提到“卫生”,但它涵盖了职业卫生。 安全文化的来源 安全文化的概念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前苏联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于1991年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使用后,才被国际上所采用。自那时以来,许多组织和研究人员发展了这一概念,更广泛地应用于非核工业,并将其与职业安全卫生的预防性方法和对人及其行为方面的有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故进行的调查和报告,如关于“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灾难调查中,在确定事故的原因时亦将安全文化方面的不足作为一个突出问题加以考虑。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认为,安全文化是“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特征和态度的集合。作为一个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核电站的安全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编号:SM-ZD-83775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1 安全评价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1.1.1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安全评价技术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安全评价技术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首先使用于美国军事工业,1969年美国国防部批准颁布了最具有代表性的系统安全军事标准《系统安全大纲要点》(MIL-STD-822),对完成系统在安全方面的目标、计划和手段,包括设计、措施和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程序,此项标准于1977年修订为MIL-STD-822A,1984年又修订为MIL-STD-822B,该标准对系统整个寿命周期中的安全要求、安全工作项目都作了具体规定。我国于1990年10月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类似美国军用标准MIL-STD-822B的军用标准《系统安全性通用大纲》(GJB900-90)。 1964年美国道(DOW)化学公司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155号《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第155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 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

对于本公约: 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 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2这种政策的目的是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第五条 上述第四条提到的政策,在对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有影响的范围内,应考虑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劳动的物质要素(劳动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器和材料、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和制剂、劳动过程)的设计、试验、选择、取代、装置、安排和维修。 2在劳动的物质要素与进行或监督劳动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机器、材料、劳动时间、劳动组织和劳动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 3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补充训练,使其安全、卫生知识达到适当水平。

国外职业安全机构介绍

国际性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中心[International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formation Centre (ILO-CIS)] 国际劳动监督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bour Inspection] 国际职业卫生学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Occupational Health (ICOH)] 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 职业安全健康网[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sources Net] 欧洲职业安全健康局[European Agency for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加拿大-欧洲工作地安全和健康联盟[Canada and European Union Cooperation on 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亚太职业安全健康组织[Asia Pacific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ganizations(APOSHO)] 美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th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学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复审委员会[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view Commission (OSHRC) ]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afety Council(NSC)] 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姓名 学号 专业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2011年11月26日

摘要 本文回顾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程,着重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与我国的合作、相关公约和建议书对我国劳工保护方面的作用等方面,最后就WTO中实施劳工标准的争论和我国实施劳工标准的形势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分析。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对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对中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进程及影响有个大略的了解。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卫生;中国劳工权益

目录 一、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1) 二、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3) 三、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立法的作用 (4)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合作 (5) 五、我国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形势 (6) 参考文献 (9)

一、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成立于1919年,原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5年成为联合国负责社会和劳工事物的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1919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首届大会制定了6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任命了理事会,法国社会党人阿尔培特·多玛被任命为第一届国际劳工局局长。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至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1919年——1939年,它是国际联盟中的一个自主的专门机构。 2、1940年——1945年,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 3、1945年至今,它成为联合国中负责社会和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实现全世界的永久和平、公正和人道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这一宗旨已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1944年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即“只有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先生在其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上的施政报告《体面的劳动》中,提出了给人人以“体面的劳动”的新概念,将基本劳工标准以及恰当的报酬、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融入其中,作为检验“全球化的试金石”。保护员工免遭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不健康的影响是国际劳工组织肩负的一项历史使命,是实

关于外交及中国外交的相关报告

关于中国外交的相关报告 外交,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如参加国际组织和会议,跟别的国家互派使节、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和协定等。国家以和平手段对外行使主权的活动。通常指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对外交往活动。 从古至今,外交活动的地位一直都很高。从上千年前的城市国家开始,人类就开始从事外交了。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外交官被派到另一个国家里就一个特别问题进行谈判,谈判后立刻回到该国。他们一般出自统治者家庭或者是高级官员,由此使得他们与其他国家谈判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一般来讲,我们认为现代外交是从文艺复兴早期的意大利北部开始的,而最早的大使馆则是在13世纪里设立的。在这个过程中,米兰起了一个尤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开始在意大利北部其他城市里设立常驻大使馆的就是米兰。而今天的许多外交习俗也是从当时的意大利开始的。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大使上任时要向对方国家元首提交其任命书。从意大利出发,这个实践逐渐扩展到了其他欧洲国家。 外交随着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而发展。这些国家在全世界的扩张,使得首先形成于欧洲的外交理论、原则、制度、惯例和形式推广到世界各国,并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交通和通讯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电讯和航空的发达,更加便利了国际交往,形成了现代外交的开放、联系和世界性的特点。中国古代称外交为外事,清末称外务,近代才开始使用外交一词。英文外交一词源于希腊语δiπλωμα,意为君主派出使节时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书。 外交活动历史悠久。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确立了主权国家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也明确了外交在国际关系中的职能作用。20世纪随着交通和通信的发展,国际交往的便利,形成了现代外交的开放、联系和世界性的特点。外交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权国家外交的宗旨是,以和平方式通过对外活动实现其对外政策的目标,维护国家的利益,扩大国际影响和发展同各国的关系。外交的活动形式多样,主要有访问、谈判、交涉、缔结条约、发出外交文件、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 各国外交都受该国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国内政策和需要的制约。综合国力是一国外交的基础和后盾。外交也需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紧密结合。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的官方对外联系以及各类民间对外交往,则是对外交的重要和必不可少的补充。 当代外交具有以下特征:①独立自主的外交权是主权国家的标志之一,外交的主导原则是主权平等;②“外交授权有限”,外交涉及国家最高利益,外交决策权在国家最高决策机关,外交机关只是执行决策机关制定的决策,仅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灵活掌握,遇有重大问题须请示决策机关;③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国家领导人以各种方式的直接参与,起着愈来愈大的作用;④全方位、多元化地参与外交活动是当代外交的发展趋势。各国外交都受该国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国内政策和需要的制约。 当今世界,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外交机关。而外交承认的多寡,则成为国家是否独立的重要标准。有时,拥有主权、领土的政治实体也不易获得国际上的承认。比如在历史上,荷兰曾在很长时间里无法获得其他国家承认,即使其最紧密的同盟者为其国家利益也不见得完全承认它;而位于台湾的中华民国政权,则于1970年代因国际政治因素,而退出联合国之中国席次,其他国家转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因此,跟台湾无外交关系的国家,为求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01任务 0006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A. 《国际劳工宪章》 B. 《国际劳工标准》 C. 《国际劳工条约》 D. 《国际劳工章程》 满分:2 分 2.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 每半年召开一次 B. 每半年召开二次 C. 每一年召开一次 D. 经常召开 满分:2 分 3. 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B. 劳动法调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C.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满分:2 分 4.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 6个月 B. 1至3年

C. 4年 D. 5年 满分:2 分 5. 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A. 传染病歧视 B.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C. 行为障碍歧视 D. 视听障碍歧视 满分:2 分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满分:2 分 7. 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A. 阶级性 B. 群众性 C. 组织性 D. 自愿性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有()。 A. 计时工资 B. 计件工资 C. 加班工资 D. 职工福利费用

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重点问题提示: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设置;国际劳工立法;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加入WTO与国际劳工立法。 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史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国际劳动与社会政策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是国际劳动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国际劳工组织大大丰富了国际劳动法的体系与内容,其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的最重要的法源。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时。早在战争期间,经过美国劳工联合会的努力,协约国各国工会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该在战争结束后的和平条约中写入一些保障工人利益的条款。最后,各国工会组织的要求被战后的和平会议所采纳,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劳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个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委员会委员来自9个国家,包括:比利时、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英国和美国。该委员会主席由美国劳联主席塞缪尔·龚柏斯(Samuel Gompers)担任。劳动委员会从1919年1月开始到同年4月完成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起草工作。 在1919年4月的巴黎和会上,经过各国政府代表的讨论通过,该章程成为凡尔赛和约的第十三编,又被称为《国际劳动宪章》。和约第:387条至399条规定了国际劳动机关,第400条至第420条规定了程序问题,第427条规定了劳动的一般原则。根据巴黎和约的规定,很快就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自治的附属机构,并于1919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 巴黎和会之所以会同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动机:首先是人道主义的动机,这个在前面已经介绍过。各国工人的人数虽然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受到肆无忌惮的剥削,雇主们毫不考虑他们的健康、家庭生活和发展。这样一种不人道的现实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观念清楚地表达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之中,序言指出:“劳动条件对大多数人来说……存在着不公正、艰苦和贫困。”第二个动机是政治性的。劳动者的队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正在日益增长,如果没有劳动条件的改善,势必会发生社会骚动,甚至会爆发革命。因此序言表明,不公正造成了“严重的骚乱,已经威胁到世界的和平和协调。”第三个动机是经济性的。因为改善劳动条件不可避免地会对生产成本造成影响,任何产业或者国家单独采取社会改革,都将会使自己处于比竞争对手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序言敦促各国采取集体行动,并且明确指出:“任何国家如果不采取人性化的劳动条件,都会妨碍其他国家改善本国劳动条件的努力。”除了上述三个动机,巴黎和会的代表们还增加了一个原因,那就是工人们从战场和生产两个方面为结束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个观点被写在章程的最前面,即:“全面和持续的和平只能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 国际劳工局第一任局长是法国政治家艾伯特·托马斯(Albert Thomas),他在法国战时政府中担任军需部长。托马斯上任不到两年,国际劳工组织就制定了16个公约和18个建议书。1920年夏天,国际劳工组织迁到了日内瓦。虽然工作已经基本进入正规,但是一些国家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它们抱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太多的公约,其刊物上的言论过于严厉,而且经费预算太高,等等。总之,就是一切都要削减。在这种困难形势之下,国际法院不顾法国政府的施压,判决国际劳工组织的管辖范围及于农业部门的劳动。这对国际劳工组织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支持。 1926年,国际劳工组织设立了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至今仍然在运作。监督体系中

国际局势与中国外交论文

国际局势与中国外交论文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下,国际局势变化微妙,当下的国际是以美国、俄罗斯、日本、欧盟等为主轴的,各国都围绕着自己的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进行着竞争与合作。在利益之间的竞争中,美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达和经济实力的强大,在利益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攻势地位,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则处于守势地位。在当下的国际局势下要想在国际潮流中站稳脚就必须发展强大的经济实体,采取正确的外交策略,才能使自立于强国之林。 关键词:国际局势;中国外交;和平发展 一、当前国际形势 世界政治对多极化 世界政治走向多极化是大势所趋,但其发展不会一帆风顺。多极化格局将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多极化格局的形成是世界力量的重新组合和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国都把国家利益放在对外关系的首位。冷战结束后,在国际旧秩序的运行机制下,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美国想构建单级世界,谋取世界霸权,南北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全球化条件下第三世界国家的整体利益呈分化态势,在国际舞台上合力作用的发挥受到制约,国际新秩序的建立还将有一个长期的过程。[1] 国际形势总体和平,局部动荡 当前国际形势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

大主题,国际形势在总体上是和平的,大多数国家都把发展本国经济作为第一要务。 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上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因素还很多,世界仍然不太平。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对世界和平存在一定威胁,地区之间特别是中东地区局部动乱频繁爆发,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日益猖獗,核危机的存在这一切都造成世界格局的不稳定。 同时,国际多边军控谈判停滞不前,军备竞争有增无减,主要大国启动核武库更新换代,太空争夺已现端倪。这一切都充分说明核裁军、防扩散问题依然困难重重。另外,频繁发生的海盗活动、国际贩毒等事件也严重国际社会的安全。目前的国际热点不少,而且有增多之势,如非洲之角形势、伊朗—美国关系、俄罗斯—格鲁吉亚关系、乌克兰危机、美国在东欧几个国家部署导弹防御系统问题等。 大国关系的调整 近年来,大国之间的磋商与合作大大加强了,共识和利益汇合点增多了,共同利益也相应拓宽了。各大国通过一系列的高层互访加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推动了大国关系的发展,建立了各种不同内涵的“战略关系”、“伙伴关系”。大国之间关系的调整是世界格局多极化的表现,同时还推动了世界格局多极化的发展。 大国关系的调整有着深刻和复杂的原因,首先是因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各国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使经济外交越来越多地成为大国外交的首要内容。因此,大国关系的调整的主

国际劳工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劳工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 加强职工教育、促进性别平等、实现体面劳动研讨会 与会人员名单 上海世博园,2010年7月8日 序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全国总工会 1 倪建民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2 李守镇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3 彭勇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副部长 4 刘迎祥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5 胡家康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6 肖冬 全总女职工部副部长 7 沈琴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 8 徐璐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国际组织处处长 9 李建民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综合处处长 10 倪燕芳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职工教育处处长 11 刘淑萍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综合处处长 12 宋墨铁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办公室调研员 13 李清宜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欧洲处副处长 14 彭艺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新闻处副处长 15 董友斌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新闻处副处长 16 孙建福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办公室副主任 17 杨先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 18 王明燕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职工教育处副处长 19 燕晓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20 张金亮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干部 21 张成菊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职工教育处干部 22 彭静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国际组织处干部 各部委 23 戴晓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24 李祥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调研员 25 钱晓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调研员 26 许杏彬 中国劳动科学所助理调研员 27 刘伯红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 28 牟红 全国妇联国际部副部长 29 李亚妮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30 张蕾 全国妇联国际部副处长 31 热娜 全国发展部城市处副调研员 32 刘晓晨 全国妇联交流与合作中心干部 33 刘寒松 中国企联国际部副主任 34 尚晓明 中国企联国际部处长 35 吴琦 中国企联国际部干部 地方工会 36 黄秀芳 北京市总宣教部干部 37 刘 娟 天津市总宣教部副部长 38 牛立杰 内蒙古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39 金勇男 辽宁省总经审主任 40 李 扬 吉林省总副主席 41 易环宇 吉林省总宣教部干部 42 赵贵国 黑龙江省总宣教部副部长 43 汪兰洁 上海市总副主席 44 丁巍 上海市总宣教部部长 45 沈雄德 上海市总国际部部长 46 朱和顺 江苏省总宣教部部长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形式与内容 国际劳工标准,又称国际劳动立法,一般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 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国际劳工公约,另一种是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虽然都属于国际劳动立法文件,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国际劳工公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提交成员国批准;公约一经批准,成员国必须遵守和执行。而建议书则是提供成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它措施时的参考,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因而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从1919年第1届到2004年第92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共制定了185项国际劳工公约和195项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都是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每一个公约或建议书只包括某一项劳动问题或问题的某一方面的规定。国际上有人把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汇编总称为《国际劳工法典》。截至2005年2月16日,现有国际劳工公约185项中,共得到177个成员国的7259次批准。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 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

人权利。工人权利又称劳工权益,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权益。工人权利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背景条件下,工人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 国际劳工立法的目标,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确定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在《费城宣言》中进一步确立为“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因此,国际劳工组织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来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条件,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和世界和平的目标。 三、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和分类 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方方面面的问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劳工标准首先关注的是有关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健康,如限制工作时间、禁止妇女和未成年人做夜工、规定最低受雇年龄、规定星期日休息,设立工厂监察制度、防止工业灾害、禁止使用有毒原料等事项;其次是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赔偿工人损失,如规定工伤和职业病赔偿、疾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人赔偿的最低标准和争议处理等事项;再次是关于失业和工资方面的,如设立职业介绍所、规定最低工资等事项。

最新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C138

C138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 公约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注:生效日期为:。19:06:1976) 公约:C138 地点:日内瓦 届会议:58 通过日期:26:06:1973 主题分类:儿童消除劳动 主题分类:最低年龄 主题分类:招生就业 主题:人消除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和儿童 看到这个公约的批准国 文件中显示:法语西班牙语 现状:截至到最新的仪器本仪器是公约的一个根本。 该组织的国际劳工大会, 在被召集在日内瓦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并举行了会议6日在第五十八届会议1973年6月,和 在决定某些建议后,就允许就业,这是对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最低年龄的采用, 注意到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的规定,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 ,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

考虑到时间已经到了建立这一主题,这将逐步取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一个通用仪器,以实现全面废除童工看法,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采用这六月的第二十六届一天的一年一千九百七十三以下公约,这可能的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引用: 第1条 各成员国对本公约生效的承诺,是为了实现国家政策,以确保有效地废除童工,并逐步提高对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最大的水平与青少年身心发展相一致人。 第2条 1。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的,应当在附于其批准,决定录取与否的就业或在其领土和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申报工作的最低年龄;在不违反本公约第4至8日,没有,未满一应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任何职业。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通知后,进一步声明局长的国际劳工办事处总干事,会员,它指定一个指定的最低年龄比以前更高。 3。最低年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15年。

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机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7250013.html, 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机制研究 作者:刘黎明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10期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劳动关系也日益全球化。为了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 不损害劳动力的后备资源,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国际劳工组织是各国在劳工法制领域合作的国际性产物,它通过制定劳工标准为各国的劳工立法提供一个参考目标与借鉴对象,并提供一个对各国劳工状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劳工保护条件的改善。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三方机制;社会责任;集体谈判 中图分类号:D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037-02 一、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始建于1919年,于1946年国联解体后成为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其成立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它的业务和活动领域不断扩大,成员国也日益增多,截止到2011年成员国发展到183个。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它主要是通过“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形式来改善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自1919-2011年期间,国际劳工大 会共通过189个公约和201个建议书,其中有八个公约涉及自由和集体谈判、反对强迫劳动、 废除童工、就业平等等四项工人的基本权利,被称为基本劳工公约,又被称为核心劳工标准。公约和建议书的区别只在于它们对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不同。前者一经成员国批准,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国际劳工组织仍然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成员国实施建议书所规定的内容。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建议书报国内立法机关,以便其在立法时予以参考。同时,成员国还应依照理事会规定的周期,定期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建议书条款得到实施的程度。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益的保护 (一)预防机制 1、构建“三方机制”,有效平衡劳资关系。雇主和劳工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但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监督管理者,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形成了国际劳工组织平衡相关主体利益所特有的“三方机制”,这三方主体对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各自独立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劳工组织所构建的这种“三方机制”,成为各国解决劳资纠纷的有效形式。为了切实加强

2020年4月全国劳动法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以下适用于《劳动法》的是()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宾馆大堂经理 C.现役军人 D.医院院长 2.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 A.1900年 B.1906年 C.1918年 D.1919年 3.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在我国劳动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该法规颁布于() A.1950年 B.1951年 C.1952年 D.1953年 4.《劳动法》颁布以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调整发挥了巨大作用。以下是《劳动法》颁布10周年纪念日() A.2019年1月1日 B.2019年7月5日 C.2019年1月1日 D.2019年7月5日 5.根据1999年修改颁布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庆节放假的天数是() A.2天 B.3天 C.4天 D.7天 6.下列关于试用期规定的表述中,错误 ..的是() A.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B.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C.对再次就业的职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D.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7.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B.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C.国务院统一制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8.《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生效条件是() A.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B.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目录(Contents)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4)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10)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12)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14) 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24) 海员遣返公约 (30)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33)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36)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38)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49)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64)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72) 就业政策公约 (81)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84)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92)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97) Collected By Jung Wong,2006

公约要点: 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

NPE 简介

NPE NPE(No Pesticid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Committee),零农药残留管理委员会,是一个非盈利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社会责任的农业零农药残留化发展管理。它成立于1998年,其发起者为国际上一些希望阻止农业农药化的非政府机构、环保人士、农业贸易组织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消费者等。NPE通过制订农业零农药化良好经营的标准和产销监管链标准,来追踪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的整个过程,从而可以控制农产品的零农药及可持续来源。 中文名外文名 NPE No Pesticid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Committee 组织管理 非盈利促进全球农产品无农药残留化 政府组织适用对象 独立的、非盈利全球无农药残留的产品 1简介 2重要性 3准则 4效益 5认证准备录

NPE 是认可认证机构的国际组织,以确保认证机构认证的真实性。于1998年在意大利米兰创建的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在建立大会上,来自75个国家的230名代表和其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例如社会和本土组织、全球农业和国际环境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 NPE 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性的全球化组织。凡对农业产品感兴趣,并承认NPE 的目标,即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成员包括各种商业组织、环保组织和社会人文组织。 NPE 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评估、授权和监控认证主体。认证者特别承诺接受NPE 的目标和准则以及在他们的认证工作中反映这些目标和准则。NPE根据原则及标准独立审核后给单位颁发认证书,并在此后至少每12个月以内进行一次检查,如期间发现单位管理不善,或违反相关条例对其认证的单位做出不当举动时,可以即时收回认证。 购买带有NPE认证标志的农业产品,可以避免买到来源于高污染地区的产品,向消费者保证了产品来自于能满足自身食品安全、生态需求的农业,也是对绿色和平的支持。全球大约已有75个国家的一亿多公顷农业得到了NPE认证。 在任何情况下,认证过程都是由农场主和经营者自愿发起的,他们只要求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NPE的目标是通过制定世界范围内广泛认可的标准和相关的农业管理原则,以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全球农业经营活动。 NPE 及其认可的认证机构并不一定强求完全符合其原则与标准,但如在任何一条原则上存在重大差距,则通常被认为不合格,或导致证书吊销。这需要独立的认证机构依据每个标准满足的程度和差距的重大程度及其后果做出判定,允许根据当地情况做出某些灵活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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