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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张光荣

摘要: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通常存在至少一个相对突出的大股东,甚至控制性股东。控制性股东的存在使得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由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转变为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常常通过隧道行为侵占小股东利益。传统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在这种股权结构中难以发挥作用,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赖于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股权制衡和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司治理;代理问题;隧道行为;股权制衡

一、引言

自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于1932年发表著名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以来,股权分散被认为是现代公司的一个基本特点。在分散的股权结构下,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代理成本,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应运而生,其目的是降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者逐渐发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股权结构都表现为相当程度的集中,伯利和米恩斯所描述的股权分散的状况实际上是仅适用于英美等少数普通法系发达国家的一个特例。La Porta等(1999)首次对公司所有权结构进行了大范围的国别比较研究,他们从全球 27 个富裕国家中分别选取市值最大的 20 家上市公司,追溯公司的最终控制股东,并以单个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是否超过20%作为公司是否有最终控制股东的分界线,他们发现样本公司中约64%的公司有最终控制股东。其中,占样本30%的公司被家

族最终控制。Claessens等(2000)对9个东亚国家(地区)2980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及Faccio和Lang(2002)对13个西欧国家5232家公司的研究都发现,约60%的公司拥有一个最终控制股东,Berglof和Pajuste(2002)更发现在10个中东欧转轨经济国家的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投票权平均高达51.2%。

在股权集中尤其是存在控制性股东的状态下,公司的控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由此产生。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掏空公司资源、损害小股东利益已成为此类公司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如何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解决这一问题,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的利益,已成为近年来公司治理研究领域所关注的一个重点。

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

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而由于未来世界的不确定性,构成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备的。在不完备的契约中,要使企业的所有参与者都得到固定的收入是不可能的。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得到的收入是在企业按照固定的合同支付其他参与各方(如雇员、债权人等)之后的剩余,即股东是公司的剩余索取者,拥有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在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一个股东仅有剩余索取权还不能保证公平地获得剩余,由于剩余的多少在事先的契约中无法确定,因此谁有权决定企业资源的使用变得尤为重要。事实上,控股大股东除了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获得剩余收益外,还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能力,消耗公司资源或享受公司利益而不分给少数股东,获得控制权的私人利益((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

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存在,是由于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通常情况下,控股股东会直接委派人员管理公司,因此公司的管

理者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转化为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即使控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直接管理,由于对管理者的监督是有成本的,小股东没有动力去实施监督,这一任务只有大股东去执行,大股东持股份额大,只要实施监督增加的收益超过其监督成本,大股东就有动力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这样,小股东实际上自动的将监督管理者的任务委托给了大股东,虽然没有正式的契约,但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形成。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必然会产生。(二)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方式

大股东通常采用隐蔽的手段转移公司资源,实现私人利益。大股东的这种行为被称为“隧道行为(Tunneling)”。隧道行为主要有两类方式。一类是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源或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公司。如以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价格进行的资产买卖、为代表大股东的管理层支付过高的报酬、以公司名义为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大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等。另一类是采用特殊的财务安排,实现公司利益向大股东转移。如通过不公平的二次发行稀释其他股东权益,实施有利于大股东的股利政策等。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源的事件是证券市场上经常发生的,而由于其难以观察,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研究并不多见。叶银华等(2002)用台湾地区上市公司数据对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控制性股东利用其投票权影响公司的关联交易,并可能利用关联交易实施了利益转移行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剥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当严重。除了通过货物购销和资产买卖的不公平定价进行侵占,中国上市公司更经常使用掠夺式的侵占方式——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利用上市公司担保,这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顽疾。国内学者有大量的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大股东通过关

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刘峰、贺建刚(2004),李增泉等(2004),陈晓、王琨(2005),刘峰等(2004)等)。

通过特殊的财务安排实施侵占主要包括实施有利于大股东的股利政策、通过不公平的股份发行等手段。Lee和Xiao(2003)认为中国上市公司体现为过度的现金分红,分红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回报大股东,缓解其对资金的渴求,这种非理性的现金分红是非流通大股东对流通股东的侵占。马曙光等(2005)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与资金侵占同是大股东实现其股权价值最大化的手段, 二者具有可替代性。他们的研究发现,随着监管加强,非流通股控股股东减少了对上市公司资金的直接侵占, 但现金股利形式却变得越来越普遍。通过不公平的股份发行进行侵占方面,Atanasov(2005)用保加利亚市场数据研究发现,1999年至2001年期间,保加利亚股票交易所60%公司的大股东以折价方式向自己增发股份后转为下市,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占。我国还缺少类似的案例,但随道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定向增发等发行方式的采用,控股股东也可能会使用类似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三、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在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何降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大股东控制的公司中,由于大股东的超强控制能力以及大股东与管理层利益的一致性,经理人市场、经理薪酬等用于调和股东与管理层利益的治理机制并不适用,而其他的内部治理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从我国证券市场看,在存在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会通常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难以保持独立性,虽然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实践表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仍有待加强。而监事会在多数公司中都基本上是形同

虚设。因此,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可能对大股东行为产生制约的治理机制主要来自于外部治理机制:法律保护和股权制衡。

(一)法律制度

很多研究注意到加强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性。La porta等(1998)认为一个国家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程度是这个国家公司融资市场和公司治理水平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他们发现,在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公司通常股权集中度更高。股权集中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法律不能保护投资者不受控制者的侵占,投资者只有谋求自己成为控制者。从经济的角度分析,投资者必须在分散投资的利益和成为大股东所取得的控制权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市场化条件下,公司特定股权结构的出现,是一种自然的选择过程,是利益权衡的必然结果。控制权利益超过分散投资的利益是投资者选择成为大股东的经济上的根本动力。Dyck和Zingales(2002)以投资者权利、信息披露和执法强度这三个指标来度量投资者保护程度,发现控制权的私人利益与投资者保护程度负相关,说明较强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有助于降低控制权的私人利益。Doidge等(2005)对31个国家超过4000家公司的研究发现,存在控制性股东的公司,通常不愿意在监管严厉、信息披露要求更高的美国上市,因为更高的透明度限制了大股东获取私人利益。由此证实了控制性股东私人利益的存在,以及法律制度对大股东私人利益的遏制作用。谢碧琴和蒋义宏(2005)发现与中国大陆相比,香港法律体系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更强,以香港法律体系为制度背景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制度约束更强。作者比较了同时在香港和大陆上市的H 股公司与仅在大陆上市的A 股公司之关联交易水平,发现前者的关联交易尤其是侵占型关联交易的水平显著低于后者。

法律制度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通过法律、制度和准则等来规范公司行为;二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司披露信息及时、真实、

准确;三是通过行政执法或赋予投资者诉讼权,以事后的惩罚给当事人施加威慑。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相关制度处于逐步完善之中,对大股东侵占行为的惩治力度正在逐步加强,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大股东占用资金和利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等严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这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迈出的一大步,对于解决大股东侵吞公司资源、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将发挥重大的作用。(二)股权制衡

尽管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是降低大股东与小股东代理成本的根本途径,但完善的法律规则和高效的执行效率需要长期的建设。这种情况下,发挥股权的制衡作用也是可行的选择。

股权制衡是指在股权安排中,由两个以上的大股东分享控制权,通过各大股东之间互相牵制、互相监督,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占。Pagano和Roel(1998)认为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可以减少一个特别大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形成对管理者最佳的监督强度,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Maury和Pajuste(2005)对芬兰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多个大股东的存在与公司价值正相关。这一相关性在家族控制公司尤为显著,表明在没有其他大股东监督的情况下,家族控制者更倾向于攫取私人利益。国内研究方面,黄渝祥等(2003)发现我国存在股权制衡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显著少于不存在股权制衡的公司。同济大学、上海证券(联合)课题组(2002)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限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及利润、为关联企业担保、高派现等方面,股权制衡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陈晓、王琨(2005)在考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时发现,公司股东中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数目增加会降低关联交易的发生金额和概率。

四、结束语

大股东控制的股权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即使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呈现出股权集中的趋势。大股东的出现受到政治、法律、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从经济层面来看,是对分散投资收益和控制权收益权衡的结果。大股东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可能会因有效监督管理者而减少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又导致了大股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大股东往往通过隧道行为侵占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和股权制衡是限制大股东侵占行为的有效途径。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建立在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基础上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一个或几个大股东可以对公司实施完全的控制,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激励合约等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在这样的公司中,有效的治理主要来自于外部机制:包括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股权制衡安排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证券市场上大股东缺乏诚信、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事后的处罚和民事赔偿一直比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和《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这种状况正在逐步改善,尽管如此,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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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桂,夏新平,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与关联交易: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 南开管理评论,2004,7(6):33-38

股东与经营者的冲突与协调

1.如何理解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又如何理解股东和债权人之 间的冲突和协调? 1.股东和经营者间的冲突 经营者的目标是增加报酬,休闲时间,避免风险.但往往其目标和股东不完全一致,经营者可能为了自身的目标而背离股东的利益.(1)道德风险,经营者会为了自己的目标,避免提高股价的风险,不努力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2)逆向选择,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目标,挥霍股东的财富. 2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协调 (1)监督,股东和经营者由于分散或远距离,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股东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经营者的行为.(2)激励,股东可以通过让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来鼓励他们采取符合股东最大利益的行动.通常,股东会同时采取这两种方式来协调自己和经营者的目标.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偏离股东目标的损失之间此消彼长,互相制约.股东要权衡轻重,力求找出能使三项之和最小的解决方法,它就是最佳的解决办法.3.股东和债权人的冲突 债权把资金借给企业目的是到期时收回本金和约定的利息收入,公司借款的目的是用它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股东得到资金后可以通过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伤害债权人的利益,常用方法:第一,股东不经债权人的同意,投资于比债权人预期风险更高的新项目.如果计划失败,对债权人来说,超额利润肯定拿不到,发生损失却有可能要分担.

第二,股东为了提高公司的利润,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指使管理当局发行新债,致使旧债券的价值下降,使旧债权人蒙受损失.如果企业破产,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要共同分配破产后的财产,使旧债券的风险增加\价值下降.4.股东和债权人的协调 债权人为了防止其利益被伤害,除了寻求立法保护,如破产时优先接管,优先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外,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如规定资金的用途,规定不得发行新债或限制发行新债的数额等. 第二,发现公司有损害其债权意图时,拒绝进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实现股东财务最大化,如果一家公司只有股东,没有别的因素,那么我们应该可以说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比较一致的。但是,这只是比较理想化的想法,一般来说,企业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股东和债权人,而且这三方面的目标应该说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股东和经营者 经营者的目标是:增加报酬和闲暇时间(二者有矛盾),避免风险(避免出现劳动和报酬不等的结果。也就是说经营者认为没有必要为提高股东财富而冒险。决策对了,企业价值提高了,股东财富增加了,对他们来说没有好处,但是如果决策错了,他们的名誉地位可能就会下降,甚至有可能被扫地出门。)因此,他们不必十分卖力地干,“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样就可以减少犯错,

私募基金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本投资管理(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本投资管理(xx)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 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 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 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 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协议

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协议 问题补充:这是协议内容!麻烦看一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1、该出资在乙方任职公司期间占甲方资本总额的(8)%,即甲方按照乙方出资额等额赠股给乙方; 2、该出资在乙方自公司正式离职的当月占甲方资本总额的(4)%,即甲方增股失效; 以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甲方出资300万占公司总投资的43%),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甲方自愿接受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乙方人员所出资的详细情况: 姓名:出资额:120000元 二、委托权限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甲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乙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乙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

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和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 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乙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甲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 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 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自乙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乙方 应将该等费用划入甲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的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乙方负有按照北京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承担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乙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4.乙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甲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乙方不能随意干预甲方的正常受托经营活动. 5.乙方认为甲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解除对甲方的委托并要求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甲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北京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大股东能否有效控制管理层

大股东与管理层的控制权之争 以黄光裕和陈晓为舞台主角的国美控股权之争,是世界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个影响深远的事件。它综合了企业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整个事件中,有大股东与小股东之争;有创始股东和财务投资者之争;有大股东和管理层之争;还有其它许多的小股东和其它机构投资者参夹其中。以往观点大多认为大股东与管理层利益一致,或将大股东定位为管理层的控制者,然而通过对国美电器的案例研究,发现国美电器中最为突出的委托代理问题为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控制权之争。对于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的大股东黄光裕,其主要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以陈晓为代表的管理层。管理层通过利用法律适用、引入外部投资者、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等途径和方式来摆脱大股东的控制。 2010年5月11日,国美电器按例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大股东黄光裕突然发难,在12项决议中连续投出5 项否决票,包括否决董事会任命来自贝恩资本的竺稼等3 人为非执行董事。当晚,国美电器紧急召开董事会否决了股东大会决议,强行委任贝恩资本推荐的3名董事人选加入董事会,从而使得国美电器大股东与管理层的矛盾公开化。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此迅速地被董事会否决,这在公司治理的历史上并不多见。之后,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一直围绕公司的控制权进行激烈的争夺,最终大股东获得了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但是,在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控制权的争夺中并没有最后的赢家,国美电器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公司的控制权争夺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一、案例简介 1.公司概况 国美电器是中国的一家连锁型家电销售企业,也是中国内地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之一。国美电器于1987 年设立第一间电器零售门店,1999年国美开始全国性跨地域经营。2004年,国美电器在香港上市,自此以后,其在全国各地进行大规模地扩张,如合并永乐电器,全面托管大中电器。到2010年,国美电器在中国大中型城市拥有直营门店1200多家,年销售收入509亿元。睿富全球最有价值品牌中国榜评定国美电器品牌价值为553亿元,成为中国家电连锁零售第一品牌。 2.事件介绍 国美电器的大股东与管理层的控制权之争可分为4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06年7月~2008年11月),黄光裕收购永乐电器,陈晓担任国美电器CEO。 (2)第二阶段(2008 年11 月~2010 年5 月11日),黄光裕入狱,由陈晓任董事局主席,同时引入贝恩资本。 (3)第三阶段(2010年5月11日~2010年9月28日),双方围绕股权和董事会的控制权进行一系列的较量。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 (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 (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 (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 (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 (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 (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 (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7860196.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

宏伟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与利益冲突案例

宏伟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与利益冲突案例 宏伟公司是一家从事IT产品开发的企业。由三位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出资100万元,三人平均分配股权比例共同创立。企业发展初期,创始股东都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目标,关注企业的持续增长能力,所以,他们注重加大研发力度,不断开发新产品,这些措施有力的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实现了营业收入的高速增长。在开始的几年间,销售业绩以每年60%的递增速度提升。然而,随着利润的不断快速增长,三位创始股东开始在收益分配上产生了分歧。股东王力、张伟倾向于分红,而股东赵勇则认为应将企业取得的利益用于扩大再生产,以提高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实现长远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坚持企业长期发展的赵勇被迫退出,出让持有的1/3股份而离开企业。但是,此结果引起了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广大供货商和分销商的不满,因为许多人的业务发展壮大都与宏伟公司密切相关,他们深信宏伟公司的持续增长能力将为他们带来更多的机会。于是,他们威胁如果赵勇离开企业,他们将断绝与企业的业务往来。面对这一情况,企业两位股东提出他们可以离开企业,条件是赵勇必须收购他们的股份。赵勇的长远发展战略需要较多投资,这样做将导致企业陷入没有资金维持生产的境地。这时,众多供应商和分销商伸出了援助之手,他们或者主动延长应收账款的期限,或者预付货款,最终使赵勇又重新回到了企业,成为公司的掌门人。经历了股权风波后,宏伟公司在赵勇的领导下,不断加大投入,实现了企业规模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竞争力和价值不断提升。 思考题: 1. 赵勇坚持企业长远发展,而其他股东要求更多分红,你认为赵勇的目标是否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相矛盾 2. 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与供应商和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是否矛盾,如何协调 3.像宏伟这样的公司,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的,这对企业的发展有什么利弊 4.重要利益相关者能否对企业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小股东权益保护方法

有限公司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常见招数及小股东防范策略 内容提要:无论您是否成为股东,或在成为股东的路上,你都需要关注这篇文章。因为这篇文章所述内容 是您成功股东后所要面对的问题。 初创型及成长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导致公司管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更多的倾向于意思自治。人合性使股东之间大多系亲属、朋友等相互存有信任基础的个体,而在纷杂的社会关系中,一旦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被动摇,则会对基础之上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表现在公司内部为失去信任的公司控股股东在各方面压制小股东。 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又该采取何种措施?笔者在实践经验中总结了一下方法,仅供参考! 控股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会通过法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即控股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做出对小股东不利但合法的股东会决议或不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拒不分配利益 【案例】李赢与刘仁原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共同成立北京春雨卖萌科技有限公司,李赢出资比例为70%,刘仁出资比例为30%,双方口头约定每季度分配红利,自公司成立后每季度如有利润均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因双方对于公司发展理念不统一,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刘仁在一年内多次要求对公司的净利润予以分配,但李赢拒绝分配。 在实践中,不同公司类型对利润的分配时间不同,有公司季度分红,有公司按照单个项目分红,而大多公司对利润分配方式约定不清或未作出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利润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要件,由股东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只有同时具备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即客观存在净利润与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分配净利润,公司的净利润分配行为方能生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能成为现实权利。而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导致小股东不可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分配利润。且在实践中,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般为控股股东所熟悉,小股东一般无法获知是否产生利润。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小股东可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以利润分配为公司内部治理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为分配前提而驳回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促使客观上小股东无法实现分配利润的目的。 鉴于此,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季度或月)内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如存在两套账的情形),以便小股东尽可能在可获取的范围内收集或保存涉及公司的相关材料。一旦发生争议,控股股东在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做账,且已经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另外可能存在的账目不便更改,短时间内大幅提高营业成本的机会减少,小股东可据此作为证据或者谈判的筹码,来解决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也仅仅是矛盾爆发的第一层面。 如果小股东未能存有任何涉及公司财务的证据,则建议以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财务负责人大多为控股股东所安排的人,小股东想要从财务部门获得财务报告或会计账目异常困难,而想要分配利润必须依据财务报表等文件。在上述案例中,小股东刘仁如果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利润,那么控股

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2006年第1期湖湘论坛 N o 11,2006(总第106期) H UXIANG FORUM G eneral N o 1106 ?经济论坛? 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3 汪 忠,曾德明,陈春晖 收稿日期:2005-10-08 3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1B JL022〕,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十五”规划项目〔01JD79002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汪忠,男,安徽桐城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治理、战略管理与绩效评价。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存在着利益冲突,这在企业并购上也会有所表观。本文首先分析企业并购效应及其对机构投 资者与管理者利益的影响,接着提出了相应的策略,最后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企业并购的特点并得出一些启示。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管理者;利益冲突;公司治理;企业并购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06)01-0070-03 一、引言 企业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Mergers 和Acquisitions )的简称,是企业为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运用可控制的资产去购买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并使目标企业法人地位消失或引起法人实体改变的行为。企业并购起源于美国,自19世纪末以来已经历了五次大的浪潮。传统的并购理论主要讨论的是“成本降低型”并购,强调通过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节省交易费用的方法,推动兼并后企业成本下降,获得利润增值。事实上,企业并购还存在“利益转移型”,主体涉及股东、管理者、员工和债权人等不同利益方,参与主体试图利用市场不完善性,加强自身讨价还价能力,获取最大限度利益。“利益转移型”并购并不意味着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以伤害股东利益为代价。 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美国企业存在Berle 和Means (1932)所述股东分散化而造成搭便车问题,包括企业并购 决策在内的实际权力被管理者控制,企业并购决策并不一定维护股东利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的变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机构投资者开始崛起并开始参与公司治理(G illan ,Hartzell ,S tarks ,2003)。机构股东的崛起标志着公司从“两权分离/管理者主导的贝利—米恩斯模式”演变为“两权分离/投资者主导的模式”。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利益强有力的代表,改变了股东相对于管理者的弱势地位,开始对企业并购决策活动施加影响。本文主要研究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在企业并购中的利益冲突与整合策略,最后结合中国上市公司并购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一些建议。 二、企业并购对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的影响 机构投资者以机构法人身份参与投资活动。广义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种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 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还包括各种私人捐款 的基金会、社会慈善机构甚至教堂宗教组织等(Prowse , 1992)。而狭义的机构投资者则主要指各种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及保险公司。滕 瑞、黄亮(2000)、董华春(2003)和类淑志(2004)认为中国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种法人机构。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方式,本文采用广义机构投资者定义,认为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三类企业。 Schleifer 和Vishny (1997)指出,在现代公司中股东比其他利益相关者(管理者、员工)更易受到伤害。作为股东利益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冲突原因主要是由于目标、时间性、敏感性、风险偏好以及权力配置等不同。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1经济利益不同。由于存在代理问题,管理者并购决 策时,可能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并非考虑是否为股东带来利益,这特别表现在单纯追求规模的企业并购。Mueller (1990年)认为管理者有扩大企业规模的动机,因为管理者的报酬是公司规模的函数。Firth (1980)发现购并公司管理者在购并后的两年里,平均收入增加了33%;而未发生购并的公司其管理者收入只增加20%。 企业并购对管理者有利并不意味着股东财富的增加。对管理者而言,经营大企业意味着更有收益、权势、声望和地位。企业并购比内部投资更迅速地使企业规模扩大,管理者热衷于通过并购建立企业“帝国大厦”。C omment 和Jarrell (1994)等研究发现,随着公司经营多角化的扩展,股东收益逐渐降低。管理者的投资需求可以通过内、外部融资来满足,进行多元化经营,增加规模但并不增加股东收益。Jensen (1986)认为,处于成熟产业的公司,由于存有丰富自由现金流量,并购企业管理者追求公司规模,使过度投资 7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

北京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管理制度(2016年3月30日由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自2016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业务流程,防止利益冲突、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同一基金管理人对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基金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含利害关系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未向市场公开披露的对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基金拟重仓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信息; (三)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员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员工承担主要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员工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各种类型基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股东与非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法 商 研 究2002年第6期(总第92期)股东与非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闫小龙 邓胜涛 (闫小龙,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湖南 长沙 410083; 邓胜涛,长江证券公司资产保全部律师 湖北 武汉 430015) 摘要:现代公司法已突破股东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的传统观念,把股东利益和非股东利益纳入其规制范围。为实现公司的平稳和持续发展,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在经营决策、风险承担、公司收购等方面,完善协调股东利益与非股东利益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股东 非股东 利益冲突 利益平衡 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长期以来,人们把股东等同于公司,股东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仅表现为股东自我利益与整体利益(公司利益)的冲突。①随着公司大型化、国际化的发展,公司在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公司不仅是一个经济性组织,而且是一个社会性组织。公司从单纯的股东投资获利的工具,成为股东、债权人、雇员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载体。股东利益是公司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伴随着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分离,股东与非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日益凸显。 一、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分离 在回答“公司是谁的”这一问题上,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应为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运营。正如英国学者帕金森所说:“通说认为,股东享有要求公司为他们的利益而运作的权利……因为他们是公司的成员或者所有者。法律尊重股东决定公司宗旨的权利……由于股东投入了资本,他们应当被视为公司的所有者。”②相应在公司机关的设置上,股东大会居于各机关的中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近代意义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是三位一体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表述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理念是:股东是公司组织中的“人民”,由股东这些人民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关,他们是选择并控制公司董事的“市民”;这些被股东选举的董事相当于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议员,他们是股东的代表并为股东的利益而工作,股东大会有权来罢免那些“不称职的”的董事;董事会选择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再选择公司的“中层领导人”来对公司进行管理。③既然公司属于股东所有,公司经营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美国法官在Dode v.Ford Motor Co.一案中指出:“公司是为股东的利益而组成和经营的。董事的权力须为此目的而行使。”④进入20世纪以来,公司的发展趋于国际化、社会化,大公司富可敌国,雇佣人数数以万计,在当地社区乃至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设在美国的政策研究所指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100家组织中有51家属于全球性公司。目前,从事跨国界经营活动的公司有4万家,其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7860196.html,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研究 作者:飞子昂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24期 摘要: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济往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本文,首先阐述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因,然后分析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要手段,最后给出了如何防范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几点建议,以期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关键词:大股东;上市公司;利益;侵占;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6.6;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因分析 (一)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特征,上市公司中最大五位股东的股权集中度远远高于国际水平,比国际上股权集中度最高的德国还高出18个分点,比美国则高出30个百分点。在公司股权集中的情况下,公司的代理冲突主要表现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个中小股东都没有动机去监督大股东,他们也无法联合起来监督大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还是通过外部市场监督机制运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治理。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中大多数“脱胎”于国有企业,由于特殊的发审制度,为了达到上市的条件,往往通过剥离或捆绑优质资产来获得上市资格。国企“脱胎”上市,使得存续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失去竞争能力,而大股东又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取满意的回报。股改前,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能流通,因而也就无法获取股价变化所带来的收益;股改后,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有限制的流通,但为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未必大量抛售。加之我国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不高,通过股利分配获得收益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股东是理性的经济人,就会从自己利益最大化出发,在现有制度安排框架下,利用控制权,通过各种“掏空”行为获取收益。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弊端 公司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对大股东的行为起到很好的约束和制衡作用,有助于广大中小股东更好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股东大会走形式,董事会被董事长或总经理控制,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很普遍,广大中小股东缺乏忠实的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

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与利益冲突

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与利益冲突 摘要:作为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以及重要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委托代理制度不仅有效地优化了企业治理结构,有利于使经理人员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而且有利于实现所有者即委托人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的不一致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委托代理关系往往导致“代理问题”而要解决这一“代理问题”,必须尽快建立新型的激励约束机制。 关键字:委托代理关系、利益冲突、激励 1.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 所谓委托代理关系, 是指这样一种契约关系, 在该契约下, 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实现委托人的效用目标最大化而从事某些活动, 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利, 利用报酬激励吸引代理人, 并对代理人进行约束监督等。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一切组织中, 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上。 2.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 3.代理关系问题与利益冲突 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指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必然带来相应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斯蒂格利茨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在这里“一个个人——委托人,可以设计一个用来激发另一个个人——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而行为的报酬体系。” 与委托代理问题有关的利益冲突是财务管理目标更深层次的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及其

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止制度

光明日报/2011年/4月/17日/第007版 理论?实践 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止制度 黑龙江大学于逸生 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的缘起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为具体落实上述精神,在《决定》第八条中明确指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党和国家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提出的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特别是关于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思想对于当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防止利益冲突的必要性 “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从法理上讲,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但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冲突司空见惯,损公肥私的现象也非个别,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公利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位谋私。 从个体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每一个具有一定职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利益需求方面,客观上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二是作为社会成员个体所具有的私人利益。当这两个层面之间的利益需求存在于同一利益主体时,虽然有时可能具有一致性,但有时却是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当这种公利和私利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要求任何人都不得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利用公共职务所赋予的权力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是腐败现象乃至腐败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如何尽可能地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冲突,成为各国法律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要在制度上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明确分开,避免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进而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一己之私,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此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法”。 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看,存在大量利益冲突的问题,如党政领导干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区域、领域投资入股、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党政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区域、领域投资经商或在党政领导干部直接领导的部门或单位工作。2000年1月中纪委四次全会《报告》首次提出利益冲突的概念,《报告》强调“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也首次采用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提法,但从立法角度看,还很不完善。首先,这些制度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其次,这些制度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很难统一;再次,大部分规定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一段时间过后就会出现过时的现象;又次,部分规定设计不科学,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操作性较差,难以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

股东与经营者的冲突与协调

股东与经营者的冲突与 协调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1. 如何理解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又如何理解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 冲突和协调 1.股东和经营者间的冲突 经营者的目标是增加报酬,休闲时间,避免风险.但往往其目标和股东不完全一致,经营者可能为了自身的目标而背离股东的利益.(1)道德风险,经营者会为了自己的目标,避免提高股价的风险,不努力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2)逆向选择,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目标,挥霍股东的财富. 2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协调 (1)监督,股东和经营者由于分散或远距离,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股东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经营者的行为.(2)激励,股东可以通过让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来鼓励他们采取符合股东最大利益的行动.通常,股东会同时采取这两种方式来协调自己和经营者的目标.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偏离股东目标的损失之间此消彼长,互相制约.股东要权衡轻重,力求找出能使三项之和最小的解决方法,它就是最佳的解决办法. 3.股东和债权人的冲突 债权把资金借给企业目的是到期时收回本金和约定的利息收入,公司借款的目的是用它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股东得到资金后可以通过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伤害债权人的利益,常用方法:

第一,股东不经债权人的同意,投资于比债权人预期风险更高的新项目.如果计划失败,对债权人来说,超额利润肯定拿不到,发生损失却有可能要分担. 第二,股东为了提高公司的利润,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指使管理当局发行新债,致使旧债券的价值下降,使旧债权人蒙受损失.如果企业破产,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要共同分配破产后的财产,使旧债券的风险增加\价值下降. 4.股东和债权人的协调 债权人为了防止其利益被伤害,除了寻求立法保护,如破产时优先接管,优先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外,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如规定资金的用途,规定不得发行新债或限制发行新债的数额等. 第二,发现公司有损害其债权意图时,拒绝进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实现股东财务最大化,如果一家公司只有股东,没有别的因素,那么我们应该可以说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比较一致的。但是,这只是比较理想化的想法,一般来说,企业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股东和债权人,而且这三方面的目标应该说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股东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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