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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6 没有补偿就没有改革


没有补偿就没有改革
王怡


最近成都推行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全员重新聘用,一部分人分流。这个做法全国其他地方也在同时进行。讨论乙肝歧视案时我曾提出一个观点,就是“改革时代”要终结,要被“民权时代”取代。经过十几年的市场化,“改革”这个词,似乎正在变成一种可疑的意识形态。它的中心意思就是公开地要求一种牺牲。当然不是自我牺牲,而是要求别人、要求一部分人作出牺牲。

改革的形象是大刀阔斧,而民权总要斤斤计较。改革要牺牲个别权益,民权要保守个人权益。经过26年的改革,人们身份和财产尽管悬殊,但每个人几乎都是这场改革或大或小的“既得的权益者”。我们都不再一穷二白,我们都有东西可以失去。“有东西可以失去”,正是改革时代要进入到民权时代的关键。

对上世纪80年代的国人来讲,什么是权利?权利首先是大把的机会。这种机会因改革而生,改得越多机会越多。所以我们都拥护邓小平。对阻挠改革的保守派,老百姓恨不得剥其皮、啖其肉。但到今天,权利首先变成了既得的权益,权利就是我们目前已经拥有的一切——只要其来源的正当性未被否定。无论是存款、股票、承包田,还是我们在楼市或公有房屋货币化改革中得到的住房。我们握有这一切,心中难免产生一种牵绊:以后还会不会变得更好?一个充满了既得权益者的社会是一个健康的社会,人们开始保守和谨慎起来。心想,面包更多固然是好事。但已有的面包千万不要失去,这才是头等大事呢。于是人们开始有了一个低调的摸得着的目标:一个健康社会,一个优良政府,必须是一个不能轻易把我们已有的东西拿走的社会和政府。这就是一个立宪政体的宗旨:怎么想办法去制衡权力,保障个人自由。

但长期以来我们接受的关于什么是“改革”的教育,却与上述目标多有冲突。26年来,“改革”来者不拒,为任何一种制度变迁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合法性论证。它隐含的辩护方式,和革命时代的辩护方式是一样的。即人们熟悉的“牺牲小我,成全大我”。人们潜意识里也认为这是必须的,为了整体就要牺牲个别嘛。但这样一种逻辑里面却独独缺少了民权意识,于是造成改革时代一个最大的悖论: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要在社会生活和财富流转中确立个人财产权原则。但改革的方式却暗含了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否定。“改革”意味着人们在既有制度条件下形成的那些权益,并不是一种具有正当性的、受着宪法保护的权利。

否则在法治的话语下,改革的意思不就是侵权吗?

“改革”本身是一个无方向性的词,它不能自

产自销。制度变迁的核心必须舍“改革”而取“民权”。不是不要改革,而是要找到一个指南针。一个保障民权的制度,不可能依靠侵犯民权的方式去建立。只有尊重民权、有利于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变迁,才是老百姓拥护和盼望的。如果仅仅是在反复的制度调整中,要求弱势群体或社会局部作出牺牲,那就不是改革,而是侵权或违约。

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先生的博士招生风波。包括苏力在内,一些人总是用“改革”博士招生制度、扩大导师面试和自由选择权重的正当性,来为他不录取笔试第一且唯一合格的甘怀德做辩护。这里面的荒诞,就和一年前同样引起争论的北大教改方案一样。“改革者”们一个相同的逻辑就是不尊重个人在既定制度下形成的权益(包括对权益的正当预期)。最近的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改革,会不会是一项民权时代的好改革?也不能看它的目标如何正确,而要看它能不能尊重那些在公有单位工作了十年甚至二十年的职员的既得权益。

任何人事改革都不能无补偿、无协商地强行分流或辞退职员,背弃当初国家制度给出的承诺,否定人们在既定制度下的个人选择和历史路径。今年修宪的财产权条款确立了“合理补偿”原则,这个原则并不仅仅适用于物权,人们的任何一项权益(包括基于制度和契约而形成的各种债权和请求权),在未经正当程序给予补偿的时候,都不能以“改制”或“社会”的名义,就被一脚踢出去。

呼唤民权的时代,就是呼唤一种崭新的改革观:无补偿即无改革,无谈判即无改革。改革本质上是一种互惠的妥协,不是单方面的牺牲。不然不但一部分人会无辜受损,而且也因为受益方没有支付必要的代价,容易诱发改革频繁和制度波动。所以片面地强调减少改革阻力、为改革保驾护航,也是不对的。多少年来为什么某些制度会一股风改过来,一股风又改过去?不就因为人们的利欲伸张被打压,改革做的是无本的生意。

2004-08-26
《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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