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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浅析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浅析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浅析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但是,在法律制度层面,在监管主体、权利义务的落实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另外,现实中存在对于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过度依赖的现象,这些问题都应在以后的改革中加以完善与改正。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货币政策工具;法律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和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它主要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超额准备金,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原来是中央银行为保护储户的利益和安全而设,现在已经转变为一个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一、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概述

我国目前的存款准备金包括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和外汇存款准备金两大部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管理有两个重要的文件:《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 号),外汇存款准备金的最主要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04]252 号),这三个文件规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主体、缴存款范围、缴存方式以及法律责任,构成了我国存款准备金的制度框架。

第一,缴存主体。法定存款准备金都由法人统一缴存到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果中国境内没有法人由外国银行分行缴存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缴存款范围。《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规定了核定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应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及其他各项存款均作为一般存款,由金融机构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国债业务除外)按委托、代理业务负债项目轧减资产项目后的贷方余额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三,缴存方式。118 号文件中规定“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是按旬缴纳的,以旬末的一般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基础。商业银行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 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准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论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体系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基本要素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近年来也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本文首先对我国目前的存款保险现状及其负面效应进行了分析,然后在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设想方案。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存款人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中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现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打破了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给我们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危害。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指出,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中设有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该破产机构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是一种事前危机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补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不足,可把银行倒闭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目标却是相同的:(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设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或面临倒闭的银行的合理处置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影响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在今明年出台的概率较大 报道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在今明年推出的可能性较大。 行业动态 箭在弦上,意指利率市场化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行业近况: 据人民网1,央行行长周小川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将择机推出。央行研究局人士同时表示, “一旦该制度出台,或许会先在一部分小型商业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试行。” 评论: ? 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周小川行长所归纳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八大条件中, 第一条就是“要有一个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竞争首先一个条件是要有财务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他特别提到“特别是我国,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约束并不是十分有效,对存款人的隐性担保还普遍存在。”利率市场化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并加大银行,尤其是存款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经济周期下行拐点出现后这种风险将被快速放大,因此亟需同步或提前建设存款保险制度。 ? 从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酝酿了接近20年,准备已经较为充分。1993年12月,《国 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2004年,央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对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和论证,提出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5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转变了此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态度,将加速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由于中国存在事实上的隐形存款担保,尤其对占据存款市场近50%市场份额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其经营事实上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存款人并不担心国有商业银行出现支付风险时其存款发生损失。因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对存款保险制度态度消极。但近期,出于对防范金融体系风险从小银行扩散至大银行等因素的考虑,四大国有银行明显释放出了不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号。如建行党委书记王洪章在接受媒体采访使表示,“建行对这项政策(指 存款保险制度)是非常欢迎的态度。” 2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制性、风险差别费率、限额保险 综合《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课题组研究论文3等,我们认为,我国将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类似于香港的存款保险制度: ? 强制性,即涵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 风险,《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存款保险应覆盖中国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 。因此,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小银行,也将同时覆盖国有大银行。当然,在初期不排除中小银行先行试点。 ? 风险差别费率,国有大银行的费率最低,其次是股份制银行,按照香港的经验,这两类银行的费率可能分别为万 分之五和万分之八左右。风险差别费率避免了单一费率体制下低风险机构对高风险机构的补贴,更有利于约束高 1 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5921436.html,/GB/70846/16834066.html 3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5921436.html,/20120109/n331551349.s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5921436.html,/magzi/2010-03/05-7094.html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向中低速转变,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加快,银行业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银行业改革的一大关键,这不紧影响着各大银行未来的经营策略,还关系着我国公民基本财富的保障程度,以及整个银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所处现状进行阐述,并就相应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出,有效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解决方法问题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 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早在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便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去年

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同时在年底便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费由各存款类机构交纳,并按照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同时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实行存款保险额度动态调整 存款保险的限额偿付其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以防在银行发生挤兑或倒闭时受到影响。同时,存款保险额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如果保额过低,则起不到保护存款的效用。而保额过高,则不能很好地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易产生道德风险。 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严重金融危机,在该背景下美联储出台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实行存款限额赔偿,规定限额内存款可以获得全部赔偿,限额以上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赔偿。随着通货膨胀、国际货币体制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的存款保险限额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从最初设置的2500美元调整至5000美元,随后通过多次调整,在2006

《存款准备金制度》(参考Word)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目录 定义 起源 基本内容 提存比率 存款准备率的作用过程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 存款准备金制度 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贷款。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维持著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

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的做法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英国1928年通过的《通货与银行券法》、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和1935年的《银行法》,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由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各国普遍认识到限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重要性,凡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并授权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随时加以调整。 ①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②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一般只限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③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计算存款余额有的以商业银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差额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有的以月末或旬末、周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作为计提基础。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日的当期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另一种是延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期以前的一个或两个时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④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有的国家还规定某些特殊的准备金,中央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超过法定准备限额的存款余额为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给予付息并允许随时提用。 各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①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存款期限短的存款准备率就高,如美国的活期存款准备率是8~18%;存款期限长的存款准备率就低,美国曾规定为3~5%。1935年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率制,对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计提准备金。②按银行经营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一般说来,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经营环境好、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存款准备率就较高,反之则较低。也有些国家一律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金比率。③对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是否抵充法定存款准备金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存不存入

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以下四点: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的垄断性。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 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最具代表性。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这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 2、美国存款保险的保费征收和退还 按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 1.5%的上限。同时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 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 在保费的征收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负债(总资产-有形权益资本)来收取。这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 美国实行差额保险费率。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风险越低费率越低,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fdic实行净保费返还制度,将保险费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参保银行。fdic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3、其它国家情况

ZJ_A_1007-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对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姓名符一洋 学号 1010911101 所在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 专业班级 10金融1班 指导教师王进 日期2013年6月24日

对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作为一个转轨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体系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国有四大银行的资产业务风险较高,大量的呆坏账,不良债权在银行信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危机银行经营安全,也大大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将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大量缺乏竞争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破产倒闭,退出市场的危险。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制度稳定,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且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有助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因此,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银行系统尽快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第一、介绍银行存款制度的意义,特征,作用以及发展史。第二、国外存款制度的发展及成功经验。第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第四、我国建立银行存款制度的必要性。第五、我国建立银行存款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经验必要性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as a transitional continuously open typ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has many insufficiencies and defects of state-owned assets, four bank business, large higher risk of non-performing loans, bad credits in bank credit occupies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elite, security and bank crisis weakene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 i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nd makes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sadvantaged. Open locked and the WTO, foreign Banks will make the influx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more competitive before a lack of competition of the small and medium s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ll face went bankrupt and exit the market risk. Our long-term practice of 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shows its limitations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in China, how to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班级:金融六班 学号:2015520805 姓名:郭俊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的行业竞争愈发强烈,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与日俱增,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尤为重要。在2015年5月1日政府正式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对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产生的影响的研究是极有必要的。 关键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中国是要存款保险制度。国有银行是由国家投资主办的,由于没有明确地建立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投入国家资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情况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国有银行依靠国家力量,这种体制可以导致存款人宁愿从其他商业银行里提款而增加国有银行存款额的现象。这样一来民间商业银行和国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国有银行之间的竞争就显得缺乏

平等的地位。根据中国入世时的承诺,金融业方面也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是笔者认为,现在中国采用的制度对外资银行来说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竞争的地位也没有保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增加,中国没有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而由国家来扶持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金融安全网体系是缺乏公平竞争因素的,会受到国际上的批评。 正如中国银行的高利润广受大众批评,为此中国的金融改革一方面启动了利率市场化,即由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另一方面放开了民营资本筹办银行的步伐,以引入竞争避免垄断。但这些改革会引入一些新问题,就是激进的银行会一旦破产,储户的存款面临损失问题。过去,中国的储户存款由政府隐性担保,绝无兑付之忧。但这种兜底机制鼓励了风控不严的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加入后,由财政资金替民营资本兜底更不合理。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这种机制奖优罚劣,在储户利益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由中小型银行和民营银行风险自担,更符合市场化改革的规则。 那么综上所述,以及近些年来中国金融发展的报道,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银行方面有以下的影响: 一、主要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增强、经营水平提升,为筹集存款保险 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占据70%储蓄存款份额的4家国有商业银 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近年来的经营中不断得到各 方支持,竞争力水平提升,经营能力提高,不良贷款率和不良 贷款余额呈下降趋势,资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资本充足率达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 利弊分析 1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 1933 年经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当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 2

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①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 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 的信心;(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理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理成本;(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理银行;(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进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 3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1 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该摘要由财秘智能技术提供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 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效应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效应浅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9-22 08:48:00 ] 作者:赵扬编辑:studa0714 一、存款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特征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利用保险的方式,对存款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而言,经营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保险机构则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支付保险金,这便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做法。 存款保险最早产生在美国。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由于恐慌性的挤兑,美国大概有9096家银行破产,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迅速颁布和实施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ass-Steagal 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为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目前,全球共有6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发展特征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2.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3.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4.存款保险的范围。在现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日本、奥地利等少数国家把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外。对于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除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国家提供存款保险外,一般不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5.存款保险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通常将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排除在外。在67个正式的存款保险体系中,9%承保所有类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数类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类型的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确不被承保的存款类型有外币存款(27个国家)、非法存款(15个国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他存款(18个国家)。 6.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大多数国家实行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迄今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而且除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现存问题分析与思考(初稿)讲解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现存问题分析与思考 摘要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经济利益,有利于建立银行的退出机制。我国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监管水平和能力提高,银行的内控能力加强,存款人风险意识提高等条件表明我国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本文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建设我国存款保险问题提出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对策及建议。包括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采用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融资模式,存款保险覆盖范围遵循属地主义原则,保费限额采取全额赔付到限额保险的过度方案,保费费率采取单一费率到差别费率的设定一个过渡期,存款保险监管手段采取完善法治法规和银行内部监管并行的方式。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模式;金融体系 Abstract Our country set up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s beneficial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is conducive to protect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is conducive to the exit mechanism in the bank.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mprove supervision level and ability, strengthen the bank's internal control ability, depositors risk consciousness to improve conditions show that are the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of establishing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as a reference model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of construction of China's deposit insurance pattern countermeasure and suggestion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cluding set up special deposit insurance agencies, jointly fund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bank of deposit insurance financing, deposit insurance coverage,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sm premium quota, the plan of excessive pay in full to the limit of insurance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出台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为了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是我国推出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 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2、有利于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均衡发展

2020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进一步明确丹东银行相关部门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良性运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达到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4 职责与权限 4.1 计划财务部 4.1.1 负责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的传递与执行。 4.1.2 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负责作好分析工作,及时将填报的旬报表和月报表报送至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 4.1.3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界定和上缴管理工作。 4.2 清算中心 4.2.1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上缴,准备金账户对账工作。 4.2.2 负责按照规定在人民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 4.2.3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填报的报表盖章后报送至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 4.3 计划财务部和清算中心对填制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共同责任。 5政策 控制风险、控制比例、准备充足。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流程描述 8.1 接收通知 8.1.1 通知调整 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并通知各银行。 8.1.2 接收通知 本行由计划财务部接收通知并准确、及时传递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 8.2 填制 8.2.1 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8.2.2 月末打印月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末打印月报表。 8.2.3 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报表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8.2.4 加盖私章 清算中心一般存款余额表填制好后,加盖私章,送到清算中心。 8.2.5 加盖公章 清算中心接到资料审核通过后加盖财务章。 8.3 报送 8.3.1 报送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本行报送的报表分为两类,即旬报表和月报表,清算中心于旬后5日内将旬报表上报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次月5日内将月报表一并上报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和会计结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资料有调整时,以人民银行最新

浅析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Financial View | 金融视线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86 浅析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严冬黎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401520 摘要:本文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运用入手,分析了该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正面和负面影响,最后针对商业银行如何快速适应这一新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和对策。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对策 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由于公众对银行失去信心而挤兑造成银行的倒闭,而银行倒闭又对整个经济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美国在1993年率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个人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照一定的存款比例向该机构缴纳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机构成员发生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存款人不需要以任何形式交纳保费。目前,全球已经有111多个国家建立和实施了此项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运用 我国经过长达22年时间的酝酿,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各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 (一)最高赔付限额50万人民币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总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全额偿付;超出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对于现行“最高赔付限额50万”的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存款结构变化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99.7%账户直接“全额赔付” 目前在我国的存款账户中,50万以下的账户大约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也就意味着,一旦银行发生经营危机,大约 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 “全额赔付”,从这个数据上来看,我国绝大部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得到了保障。从国际对比来看,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也是处于较高水平的。 (三)存款机构的费率区间为0.01%-0.02% 根据《条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采取“基础费率+风险差别费率”的方式,这也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基础保费每个银行的缴费比率都一样,风险差别费率就根据银行的风险水平不一样进行差别费率的收取。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目前我国的考虑是以低费率起步。综合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的费率水平大约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费率水平。 二、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银行挤兑现象的出现。虽然银行倒闭的概率低,但由于存款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旦倒闭,会引起极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所以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储户一旦受一些负面消息的影响就很有可能发生挤兑,并且这样的挤兑现象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会蔓延到其他银行甚至引起整个国家金融系统的崩溃,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99.7%的存款人都可以获得这一制度下的全额保障,就大大的降低出现银行挤兑现象的可能,很好的维护了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2、营造了银行间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之前,老百姓普遍都会认为工、农、中、建、交这五大行的存款最安全,道理很简单,国家信用是这五大行的隐性保险。所以,就算中小型商业银行能够比五大行利率上浮更多,客户都会基于存款安全性的考虑而宁愿将钱存在利率相对较低的五大行,造成了银行间在揽储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这在无形中就增加了中小银行的揽储困难,而存款作为银行的立行之本,缺少了存款资源必然会使中小银行在激烈的经营竞争中失去优势。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除部分外资银行在境内开立的分支机构外,境内的各大商业银行都是强制参保,这就意味着只要客户低于50万的存款都会获得全额保障,我国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全额赔付”,存款人不会担心除五大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存款安全性问题,而更多的会依据银行能够给客户支付的利率来选择存款银行,营造了银行间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更加有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3、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差别费率就决定了风险高的银行多交保费,风险低的银行少交保费,这个很好理解,就像我们给机动车买车险,出险次数多的车辆次年的保费肯定会上涨,一次都未出险的车辆次年的保费就会有折扣,这样就更能实现正向激励,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成本,就必须严格控制风险,力争交纳更低的风险差别费率,无形中就推动了银行主动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 (二)负面影响 1、经营成本上升。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都必须强制参保并缴纳保费,如果按照万分之一的费率,截至2016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业存款余额为大约为226.3万亿,以此计算,商业银行将缴纳保费226.3亿。保费的缴纳,在短期内肯定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降低银行的利润水平。我国实行的是“基础费率+风险差别费率”的保费交纳结构,所以对于那些经营规模小、经营业绩较差、资产质量较低的中小银行来说,风险差别费率必然会高于大型的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上升就更为显著。 2、存款在各银行间“搬家”。如果存款搬家是客户基于风险和收益的考虑,那就应该是一个正面的事情,就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客户选择银行,给银行带来竞争的压力和改进的动机,促进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的存款搬家却不是出于客户的自由选择,而仅仅是因为赔付的最高限额是50万,那些在同一家银行有超过50万大额存款的客户就会将自己的存款按照不高于50万的限额分布在各大银行进行存款,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存款安全,而不是基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必然会导致银行的部分存款大户因为这项制度的原因而分散流失到其它银行,不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3、容易滋生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要求银行强制投保,这样不管客户将钱存在哪家银行都有了保障,就会导致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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