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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适用专业:市政工程技术

开设学期:第二学年第一学期

学时:32

学分:2

一、课程性质及作用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是市政工程技术专业的一般拓展课程。

本课程的作用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知识和建设法规。包括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程设计法规;城市规划、乡村建设法规;城市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更重要的是学习树立和增强法律意识,在此基础上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原则,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竞争力。

本课程对前、后续课程并无特别要求。

二、课程设计思路

1.由学校专任教师、行业和企业专家合作选择课程内容。

2.变学科型课程体系为任务引领型课程体系,紧紧围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来选择课程内容。

3.变知识学科本位为职业能力本位,从“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出发,设定课程能力培养目标。

4.变书本知识的传授为动手能力的培养,以“工作项目”为主线,创设工作情景,通过反复的操作训练,使学生掌握初步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环节。

5.本课程标准以交通土建类专业学生的就业为导向,根据行业专家对本专业所涵盖的岗位群进行的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同时遵循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认知规律,紧密结合职业资格证书中相关考核要求,确定本课程的工作模块和课程内容。为了充分体现任务引领、实践导向课程思想,本课程按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建造师、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规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11部法律进行课程内容安排。

三、课程目标

1.专业能力目标

●掌握建筑法、

●掌握招投标法

●掌握合同法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掌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掌握安全生产法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掌握建造师、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规定

●掌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社会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明确的职业理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吃苦耐

劳的精神;

?培养学生与人协助工作的良好品德,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言行一致的思想作风,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

?培养学生与人沟通的能力,不断追求知识、独立思考、勇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具有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于群众的思想观点。

3. 方法能力目标

?搜集、整理、分析资料的能力;

?与他人沟通的能力;

?规划组织工作能力;

?团队合作能力;

?利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系统化思考的能力。

四、学习情境设计

2.学习情境描述

学习情境4

表7

五、实施建议

1.学习材料选用与编写

1、教材应充分体现任务引领、实践导向课程的设计思想。

2、教材应将本专业职业活动,分解成若干典型的工作项目,按完成工作项目的需要和岗位操作规程,结合职业技能证书考证组织教材内容。

3、通过课程设计方案、工地现场参观并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评价,引入必须的理论知识,增加实训内容,强调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应用。

4、教材应图文并茂,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工程建设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教材表达必须精炼、准确、科学和创新。

5、教材内容应体现先进性、通用性、实用性和前沿性,要将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地纳入教材,使教材更贴近本专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

2.教学组织与设计

1、在教学过程中,立足于加强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采用项目教学,以工作任务引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成就动机。

2、本课程教学的关键是“理论与实践教学一体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示范和学生分组讨论、训练互动,学生提问与教师解答、指导有机结合,让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会进行常用原材料及混合材料检测、常用混合材料组成设计。

3、在教学过程中,要创设生产实践情景,同时应加大实践实操的容量,要紧密结合职业技能证书的考证,加强考证的实操项目的训练,在实践实操过程中提高学生的职业岗位适应能力。

4、在教学过程中,要广泛应用多媒体、投影和网络等教学资源辅助教学,通过电子讲稿、现场图片、录音、录像等生动形象的展示教学内容,使学生易于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网上资源和网上答疑实现学生的课后复习。帮助学生熟悉工地现场施工过程及控制要点。

5、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趋势,贴近生产一线。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发展的空间,努力培养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创新精神和职业能力。

6、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提升职业素养,提高职业道德。

3.课程考核与评价

1、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手段和方法,采用阶段评价、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评价模式。

2、关注评价的多元性,结合课堂提问、学生作业、课程设计、平时测验、试验实训及考试情况,综合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习效果。

3、应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对在学习和应用上有创新的学生应予特别鼓励,全面综合评价学生能力。

4、本课程的总评成绩=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

4.课程教学资源使用与建设(包括条件)

1、注重课程资源和现代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有利于创设形象生动的工作情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建立多媒体课程资源的数据库,努力实现跨学校多媒体资源和网络资源的共享,以提高课程资源利用效率。

2、积极开发和利用网络课程资源,充分利用诸如电子书籍、电子期刊、数据库、数字图书馆、教育网站和电子论坛等网上信息资源,使教学从单一媒体向多种媒体转变;教学活动从信息的单向传递向双向交换转变;学生单独学习向合作学习转变。

3、产学合作开发实验实训课程资源,充分利用本行业典型的生产企业的资源,进行产学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践“工学”交替,满足学生的实习实训,同时为学生的就业创造机会。

4、建立本专业开放实训中心,使之具备现场教学、实验实训、职业技能证书考证的功能,实现教学与实训合一、教学与培训合一、教学与考证合一,满足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

5.教学设施与实训环境应具有“多媒体教室”。

《经济法规》课程标准

《经济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的基本情况 课程名称:《经济法规》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学时:70 适用专业:轨道交通运输(客运) 二、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本课程,应使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加强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要求 课题一经济法基础理论 基本要求: 1、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地位与作用。 2、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经济法律责任等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 重点: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课题二企业法 基本要求: 1、了解企业法的概念,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全民企业厂长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2、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及事务执行(特别是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和退伙的有关内容。 重点: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及事务执行(特别是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难点:入伙和退伙的有关内容。 课题三公司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的立法及原则,以及公司的分立、解散和清算。 2、熟悉公司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 3、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4、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以及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合并的有关内容。 重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难点: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课题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1、了解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概况。 2、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含义、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经营管理的有关内容,并能明确加以区分,理解它们各自的特征。 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含义、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经营管理的有关内容。 课题五破产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概况。 2、掌握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国有企业的破产条件和破产程序、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范围。 3、熟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重点: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国有企业的破产条件和破产程序。 课题六合同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法的立法概况。 2、熟悉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3、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含义及其种类,合同的作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无效合同的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基本知识。 4、掌握合同运行的全过程,以及合同担保的几种形式。 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无效合同的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难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课题七工业产权法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工业产权法的一般原理与基本制度。 2、掌握商标权与专利权取得的条件、申请程序、权利内容与权利保护的有关内容。 重点:商标权与专利权取得的条件、申请程序、权利内容。 难点:权利保护。 课题八反不正当竞争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及意义。 2、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课题九产品质量法 基本要求: 1、了解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2、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 重点:产品质量法的原则,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47部,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8.《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0.《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7.《土地登记规则》; 1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9.《土地复垦规定》; 2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 2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7.《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28.《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2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8.《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39.《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7年最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2017年最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2017年8月13日) (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2)主要规范、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 《盘柜及二次线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50214—2001);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施工质量验规范》 (GB50302-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05-2012)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专业核心课程标准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 卫生法律法规 【适用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 1.前言 1. 1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学习和识读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课程。其功能是使学生了解国家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本课程是以医疗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和法律问题为对象进行分析和解决的一门实用性法律知识普及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素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从事护理工作打下必要的基础。 1. 2设计思路 本课程的总体设计思路是以护理、助产专业相关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为依据确定课程目标,设计课程内容,以工作任务为线索构建任务引领型课程。课程结构以就业岗位对就业人员法律知识的需求取向,以法律法规为线索,以“必需、够用,兼顾发展”为原则,通过案例分析、法条解读、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等活动,构建完整严谨的思维模式,形成相应的职业能力。每个单元的学习都以实际案例为载体,设计教学活动。课程内容涉及国家卫生领域法律法规。教学活动设计紧紧围绕了解护理、助产专业可能遇见的法律问题为主线,重点突出法律知识运用的培养,同时融合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知识与技能要求。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具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思维素质。教学效果重点评价学生法律运用的能力。 本课程建议总课时为32学时。 2.课程目标 为了使学生在有限的课时内系统的掌握医学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根据我校自身的办学条件及课程设置情况,本课程教学以课堂讲授为主,结合多媒体教学和讨论式教学。课堂讲授要用通俗准确的语言,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阐述各章内容,做到条理清楚,既要深入细致,又要重点突出,讲清重点或难点,力求使学生弄清基本概念,熟练掌握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方面:重点讲授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对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作详细讲解。以法律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医疗行为过程当中当事双方之间的法律问题,并未其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和一些具体的使用知识。 能力方面:作为护理学(三年制)专业的学科必修课,应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一般理论和知识及基本方法,培养出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使学生具有能辨证的分析医护活动中的法律现象和初步处理医护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增进护患良好关系的目的。 综合素质方面:一方面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及发现问题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完成本门课程的学习任务之后,能进一步理解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意义和作用,从而使这些未来的医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是6 个月。 4、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要看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 5、关于要约失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受要约人不满意要约内容 6、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中不包括索赔 7、下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说法错误的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抢救方案。 8、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的额的20% 9、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10下面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11、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利 1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3、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三同步方针不包括: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繁荣 1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5、法定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6、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17、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器材生产企业进行消防验收 18、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管要件和客观要件 19、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 0 年2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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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 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法律代理是基于什么成立的? 答:法律代理是基于授权委托成立的。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答: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自然条件成就时生效 5、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为几个月?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占有权是指什么? 答:占有权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8、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几个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答: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什么关系 答:先执行抵押权,后执行担保权 10、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的三同步方针包括哪些? 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几年? 答: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法律将不再保护。 12、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承担责任,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是否能拨付工程款,能否竣工? 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4、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多少的罚款?

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问答 1、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规定? 答:《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3、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4、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

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臵、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 5、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 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6、问: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doc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课程标准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 编制单位:商贸教研室 编制日期: 经济管理系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定位与设计 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2.课程设计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课程结构设置依据学生认知特点,职业发展规律。教学过程采用案例导入,教师讲授、学生讨论、分析案例、学生训练、总结评价的模式 二、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相关知识,为以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标: (1)具有分辨法律问题归属的能力;

(2)具有依据法律问题的性质寻找相关工具书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2、知识目标: (1)能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3)具有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合同的签订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3、素质目标: (1)具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勇于实践的能力; (3)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 (5)具有团队意识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 表1 学习领域知识、能力、素质分析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完整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 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课程性质与作用 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采用“理论+实践”模式,为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顺利就业打下基础。 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与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每单元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与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8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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