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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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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作者:孙赛飞吴楠

来源:《商情》2013年第31期

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一个焦点话题,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呼声十分高涨。在利益的驱动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的个人信息会出现误用、滥用的情况,给人们的心理、生活、财产和生命等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危险。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规。但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以“个人信息保护”冠名。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信息法

在当今社会,信息已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与物质、能量并成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三大基石。目前,以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为目的的信息活动正迅速扩大,成为了国民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财富,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生活和工作方式。然而,信息资源在给人们带来无尽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利益纠纷,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信息社会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导致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惟利是图的市场经济中,许多商家更是希望通过获取个人资料来取得商机,人们的个人资料一不小心就会在利益的驱使下成为待价而沽的商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

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马路边上随处叫卖的“老板名录”、“企业家手机大全”、“明星生活”等,莫不是利益驱动下的牺牲品。尤其是网络平民化以后,个人信息就更加不安全了。网上公开叫卖个人信息的网站多如牛毛,什么企业名录、新楼盘业主信息、私车车主信息、股民资料等,只要在网上随便一搜,就会有成千上万条信息。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90.7%的人认为最常被泄露的信息是联系方式,64.5%的人认为网上注册是泄露的主要途径,77.9%的人认为泄露的主要原因是无相关的法律约束。正如美国一位参议员所说,“在这个信息社会,人们正对自己的身份失去控制,私人生活正在成为市场上待价而沽的商品”。

也难怪某著名导演对某娱乐记者怒不可谒,“我觉得你们非常可耻,因为你们干扰了我的生活,你有什么权利把我们家的地址登在报纸上,你还说有发行量。你哪能这样,你要征求我的同意。”虽然这一场争执引得社会各界众说纷纭。但不可否认,名人个人信息背泄露是一个屡见不鲜的事实。事件的主角说:“我认为个人的隐私,个人的信息,个人的资料其实都应该在得到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被公布,或者说去了解。因为这个确实是每个人应该享受的一个权利,一个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个人的这个权利不能被保护,不能被尊重,那么我们每个人实际上是没有安全感的。”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并不是只有在中国出现,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的国民也面临同样的困扰。例如,2001年3月,在日本国民生活中进行的关于国民生活动向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常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常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常识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并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必须合理利用土地、植树造林和保护林木”等。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乃审批制度;(2)“三同时”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5)限期治理制度; (6)现场检查制度; 在这个《条例》中,首次增加了要对风险项目引入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化工、石化类及其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并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于特殊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条例》还规定必须要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要举行听证和论证会。同时,对于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设项目,《条例》规定不但不允许建设,而且必须拆除。环境保护小常识要用布袋子和菜篮子使用塑料袋会增加垃圾的数量,占用耕地,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更严重的是塑料在自然

中不能降解,若进行焚烧,又会产生有害气体,大量废弃塑料袋的堆积,已经造成农田和河流的严重污染,破坏了我们的生态环境。所以,我们购物、买菜,应该使用布袋子和菜篮子或使用天然原料制成的纸袋,少用或不用塑料袋。不使用非降解塑料餐盒使用非降解塑料餐盒会产生大量废物,废弃后的塑料餐盒回收再生产成本高,废弃在环境中不易生物降解,焚烧处理又会产生二次污染。所以,不仅我们不使用非降解塑料餐盒,还要说服我们周围的人都利用耐用品或可降解餐盒来替代它。焚烧秸秆对环境的污染每年夏秋两季双抢时节,大量的秸秆堆放在田间地头、路边树旁,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置,大部分秸秆采用就地焚烧的办法。秸秆燃烧,首先会产生浓烟,污染大气环境,危害人以群分的身体健康。其二,浓烟会影响农田附近的机场、公路、铁路的正常交通运输。 其三,燃烧秸秆容易引燃堆放在附近的其它粮食、农作物和树木,产生火灾隐患。露天烧烤的污染危害露天烧烤,使用的是木炭或小煤炭,随烤随吃,烟气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空气中排放。远处望去一片乌烟瘴气。烧烤烟气中除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悬浮颗粒物外,还含有强致癌物苯并()芘是由于脂肪、肉渣、调味品等不完全燃烧产生的,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据监测,烧烤区域苯并()芘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3.2 倍。在烧烤摊点排放的烟气中苯并()芘超标达60—100 倍,悬浮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是锅炉的5—7 倍,严重超标。同时,烧烤点的烟气又属于低空排放,不仅危害烧烤者、食用者,而且污染周围环境。尽量减少手机的辐射危害手机向多功

试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试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经营者及其他组织都掌握并控制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使用、披露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各界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根据新消法的相关内容,来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保护难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综合,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以识别特定的消费者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购物情况等。其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方面在于它能够准确该个人信息是何种群体中的个体。所以,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准确识别特定消费者本人的个人信息。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分类 1.消费者个人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性可以分为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不可公开的消 费者个人信息。可公开的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供给经营者,并经消费者同意可以公开使用的个人信息,如照相馆在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可以在本店范围内张贴消费者的相片,且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不可公开的信息指一旦被利用便会侵犯消费者权益,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健康、财产状况等。这些信息公开都会给消费者的生理及心理带来很大的压力,或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比如消费者的电话号码,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公开,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多骚扰电话。而不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正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2.根据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分为消费者直接个人信息和消费者间接个人信息,消费者直接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的不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就能识别出消费者本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而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通过分析才能将消费者本人识别出来的信息成为消费者的间接个人信息,如职业、财产状况等。实践中常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是可公开的个人信息和不可公开的个人信息分类方式。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尤其在私有财产和私人领域等方面人们对自由的主张中,隐私权对抗其他权利的要求逐渐凸显出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有价值的资源,消费者逐渐意识到经营者对其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普遍要求国家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滥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损害。 3.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被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及利用状况,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资源配置。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2摘自《情报科学》,周健: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题库(1)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题库(1) 一、单选(在以下问题中,我们依次给出三个答案,请说出正确的答案是哪一个) 1、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谁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A、公民 B、妇女 C、妇女儿童 答:B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人身自由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C、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生命健康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答:B 3、以下三个答案中,哪一项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A、男女同工同酬 B、男女平等 C、实行按劳分配 答:B 5、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行动纲领是在什么时

间? A、1995年7月27日 B、2000年7月21日 C、2000年7月27日 答:A 6、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各级妇联组织 B、各级政府的 C、全社会的共同 答:C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是哪个? A、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B、团委 C、妇联 答:A 8、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能是什么? A、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B、承担指导、推动、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C、承担指导、组织、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答:A 9、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是谁?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答:C 10、谁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环境保护法规讲稿

各位同事: 大家好!今天在这里我给各位较为系统地介绍一下我们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有:我国环境法体系,主要的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标准,公司的环保制度等五个方面,大家共同学习。 一、环境法体系 1、我国环境法体系结构图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体系。我国的现行环境法体系有以下几个层次结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人大常委会通过 ……人大常委会通过 ……国务院通过 省、直辖市、省会所在 地、国务院批准较大城 市、特区城市人大或 地方政府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及有关 部、委、局颁布 2、我国环境法体系组成 它是由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法、污染防治法、其他法律中的环保条款、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及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组成。 二、主要环境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其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

规定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它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于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实施。在环境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性规定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该法共6章47条,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是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要素; ③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④规定了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确定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⑤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法律义务; ⑥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关的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及任务。 ⑦规定了对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所应负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3.主要水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重大修改,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再一次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不仅内容大为丰富,而且结构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将原来简单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分类重新进行归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水污染防治。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农村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处置、完善法律责任等。尤其在法律责任这一块加大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主要体现在:①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②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③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④加大对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行为的处罚力度。 该法主要规定有: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主席令[2005]第40号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浅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10646814.html, 浅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作者:高霜霜 来源:《卷宗》2017年第01期 摘要:在当今物质生活日益发达的社会,我国消费者在享受多样化的权利的过程中受到 多方面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的研究。分析立法现状,吸取总结经验,为我国公民的在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1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信息的一切内容的总和[1]。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姓 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职业、电话号码、住址、消费偏好以及购物记录等;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它还包括个人的电子邮箱、MSN、网络用户名、浏览记录、网络 域名、IP地址、密码等电子数据形式。[2]消费者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一种自然人为了满足 自身或者家庭某种需求而进行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一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种私人的、不被他人打扰、不受他人控制、可以不为他人所知悉,独立于他人的一种完全属于自己个人空间的个人秘密的信息,且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一种人格权。 2 关于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手段和方式都日益增多,这在丰富了人们的消费生活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个人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3]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消费者个 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而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上,网络消费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最薄弱的环节。在网上购物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互不认识,只是基于买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短暂联系,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了较于现实购物来说更多的风险。在现实的购物消费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清楚地知道对方的情况及货物的情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必要的泄露。即使在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例如办理会员卡、贵宾卡或者是为了售后需要等情况下,经营者也会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并且需要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内容是比较有限的。然而在当今的网络购物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为了能够方便快捷的收到货物而需要填写各种个人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已经暴露在网络经营者的掌握之下了。在网购中,如果消费者对于某种商品不够满意而做出差评等,经营者就利用自己持有的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骚扰消费者,破坏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3 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途径

从《民法总则》视角探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从《民法总则》视角探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意味着个人信息权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这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奠定基础。以《民法总则》第111条为基点,通过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所涉及的价值冲突,研究个人信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保护界限,寻求个人权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点。 标签:个人信息;公平;效率;价值冲突 1 引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然要求出台一部对既有规范整理法律。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应运而生。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随着社交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加速发展,海量数据包围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便利之余,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这就引发了保护信息与利用信息的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在社会与经济领域博弈。明确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不仅对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作用。 2 个人信息的概念 科学地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既是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也是立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何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但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个人不愿向外界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与自身有关的信息;还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等都包括在内。笔者认为,虽然学术界对个人信息有不同的理解,但它们并无本质区别,可以理解为个人信息即为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所有数据材料。 3 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冲突 3.1 个人信息保护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刑法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宪法权利,而不是直接基于人格权或隐私权保护。《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权

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现在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买卖的现象越来越多,各种骚扰电话和短信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所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下面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将结合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快来一起学习吧。案例一:经营者应合法、正当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理鹏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理鹏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其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去哪儿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去哪儿网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理鹏手机号码,且去哪儿网已向鲁超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东航则主张其通过中航信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庞理鹏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旅游平台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经营者尽到了相应义务,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案例二: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从2014年5月起,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视频上公开刘女士的真实姓名、籍贯、年龄,称其是“变性人、在泰国做的手术、是黄海波事件女主角”等。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乐视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对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指向性明确,视频标题和内容都指向黄海波事件女事主及其个人信息,而展示的文章中亦包含事主姓名、籍贯、变性等陈述。刘女士享有不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涉案视频在互联网公开发布造成刘女士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侵害其人身权益的程度明显,作为涉案视频发布者的乐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研究报告 六.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 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判断或选择:第一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选择,第二是计算机处理信息与手动处理信息的选择。 首先看第一点,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看,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尤其在信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成本越来越低的环境下,这种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同时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立法时应均不加区别地将法律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一些国家或地区认为,提高企业的效率,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对企业的规制不能太多,更多地应通过市场机制或行业自律机制解决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既要有平等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规定,又要规定对政府机关与其它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同的义务。 其次看第二点,在我国,由于文字和档案管理制度历史久远,加之许多个人信息处理仍未完全实现计算机化或自动化,因此应明确规定法律同时适用于计算机处理信息与手动处理信息。明确法律适用于手动方式处理的信息,不但可以减少法律适用的模糊区域,防止规避法律的现象大量出现,而且对于真正保护个人权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应参考域外立法的普遍经验,将手动方式处理的信息限定在“根据一定的编排标准或检索方式”进行处理的个人信息,而不是所有的手动处理信息。这样的信息对于降低立法的社会成本,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切实保护个人的信息权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附:各国对第一点不同的适用范围 1.不加区别地适用于二者:奥地利、波兰、阿根廷。 2.通过一部法律分章进行规定:德国、我国台湾。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不含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l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l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l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l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l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l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l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l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l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l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l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l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l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讲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讲座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谁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那么是不是只要是买东西的人都是消费者呢?不是。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主体只限于个人。所以,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一、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本法执行。消费者在消费中的权利包括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权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公平交易权(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获取赔偿权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依法组建维护消费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

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收集的,以电子数据、纸质资料等形式记载的,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必要、准确、安全的原则收集管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传输、存储、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保证信息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准确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发现公民个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删除。更正或者删除不准确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经过审批并留存操作日志。公民个人信息更正或者删除前已经进行数据交换的,更正后应当重新进行数据交换;删除后应当及时向原数据接收单位通报。 公民申请更改个人信息的,收集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确有错误或者确需更新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资料、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移交、销毁的及时移交、销毁,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实行分级存储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息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对通过视频监控和其他技术监控系统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安全保管单位和存储期限。 第九条通过网吧上网登记、旅店住宿登记等方式向公安信息通信网传输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因侦办案件、行政管理等执法需要,经授权可以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比对、统计、研判。非因执法需要并经授权,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确定授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及其民警分类分级授予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公民个人信息使用授权。部门职能调整、民警工作岗位变动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使用授权。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及风险分析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删除、修改。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应当留存至少三年。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但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消费者信息的除外。 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 本条例所称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17版 编者按: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挖掘和利用的“宝藏”,面临着空前的保护危机,个人不应当在享受科技发展便利的同时遭受人格权利的侵害。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周学东以及45位全国人大代表今年两会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议案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作为附件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个人信息权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第四章非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规范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特制定本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完全或者部分通过自动方式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和可以进行检索的人工处理。 第3条【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4条【合法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第5条【知情同意原则】 不符合本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不得收集个人信息。收集不需识别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应当消除该信息的识别力,并不得恢复。第6条【目的明确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有明确而特定的目的,不得偏离有关目的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以欺诈、胁迫等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第7条【限制利用原则】 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必须与收集目的一致,必要情况下的目的变更应当有法律规定或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或其他正当理由。 第8条【完整正确原则】 信息处理主体应当保证个人信息在利用目的范围内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第9条【安全原则】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50道)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2020年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安全文化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9)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30)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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