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招投标中对联合体的法律规制

招投标中对联合体的法律规制

招投标中对联合体的法律规制
招投标中对联合体的法律规制

联合体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制

作者:孔令昌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部委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招标投标中联合体投标的相应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以便于实践中依法合规地使用联合体进行招标投标。

一、关于招标人的权利义务

1、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政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二、关于联合体投标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义务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招标项目下的投标活动。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