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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何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但关于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详细很具体,致使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掌握,为了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公安部在《2003年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某种程序上讲,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部分的细化和具体解释。与《2003年程序规定》相比,《新程序规定》更加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节约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更容易掌握和操作,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2、关于管辖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地域管辖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违

法行为有继续或持续状态的则违法行为继续或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例如,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2)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违法行为人居住地,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和其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确保违法行为人更好地改过自新,以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而制定的,如异地上访人员在上访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上访人员居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比上访地公安机关处理的社会效果更好,因为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比较了解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上访原因,容易做上访人思想工作,可以化解矛盾。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是一项补充原则,只有在“更为适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同时要注意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与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因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坚持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服从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

(3)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案件,也就是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不适用于违法行为人居住管辖的原则,只能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4)办案协作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的责任,案件即使要移交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也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和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防止出现因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案件难以查处的情况。

在实际办案中如何掌握“更为适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比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二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认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公安机关管辖是否更加“适宜”时具有主导权。

3、在表述证据种类时应注意的问题?

新的程序规定增加了“现场笔录”,并将电子数据改为电子证据,将受害人的陈述改为被侵害人陈述,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4、如何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作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新程序规定》增加了此证据,但《新程序规定》并没有要求每个行政案件都要制作现场笔录,办案的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公安部也未对现场笔录的格式作出统一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参照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中现场笔录的格式来制作,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2、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3、发现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经过;4、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5、执法人员的签名;6、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有何变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场处罚适用范围作了修改,所以本次程序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6、适用当场处罚案件,有违禁品的怎么处理?

可以当场收缴,但是要能够确认是“违禁品”。

7、当场处罚的备案?

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103条第3款规定的时间相一致,新程序按规定由原来的2日内修订为24小时内。派出所民警作出当场处罚后向所属的派出所报备案即可。对于确系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办案人民警察可根据情况使用传真、电话等形式备案。

8、人民警察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注意的几点?

(1)进行安全检查的对象是依法被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并不是有权对所有的人都可以进行安全检查。

(2)进行安全检查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遇到有36条规定情形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3)要将这种安全检查与人民警察在具体办案时因调查取证需要实施的检查区别对待。进行安全检查不需开具检查证,但人民警察在调查取证需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人身进行检查时,要开具检查证。当然对符合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适用当场盘问、检查。

(4)进行安全检查时如果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人民警察应当填写“扣押物品清单”予以当场扣押。如果现场无法立即办理扣押手续的,可将违法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地点后再及时办理扣押手续。

(5)为了人民警察自身安全考虑,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一人对违法嫌疑人实施检查,一人在旁边负责监控。检查时,可参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9、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办理行政案件所取得的证据可否直接适用于刑事案件?

应当区别对待:对技术性、鉴定性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对扣押、勘验检查笔录等难以重新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适用,并注意跟检察院、法院沟通,并注明;对于询问笔录等事后可以重新作出和取得的,应当重新制作。

10、如何使用口头传唤?

对违法嫌疑人传唤调查,只要经过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就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批准的形式是采用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本规定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为了节约办案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批准人在传唤证存根联上签名即可,也不需要审批。口头传唤的,也不必再补办传唤证,只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即可。

11、如何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书面通知;二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和方式通知;三是口头通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和

口头方式通知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如果被传唤人要求不通知,公安机关怎么处理?一般认为,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同时家属有知情权,违法行为人无权完全处分这种权利,不能将不通知家属注意扩大化。如果某些案件确实涉及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如一些卖淫嫖娼案件采取委婉的方式通知家属;违法行为人要求自己通知的,可以允许并记录在案。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12、如何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对场所、住所的检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有明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而日常对机关、团体等日常监督检查,是一种例行检查,不具有明确、具体的目的,其依据是《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规定》,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公民住所的检查必须出示警官证和开具检查证。新程序规定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在遵循“两证齐全”的基础上,规定了例外情形: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举报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安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警官证,可以立即检查。在办理同一行政案件中,检查证不可以重复使用,

只能是一次有效,一次一证。

13、办理行政案件进行辨认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办案过程中,出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陈述和辩解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情况不相一致或完全不一致的情况,或者违法嫌疑人之间的陈述有矛盾的情况,办案民警可以组织进行辨认。

(2)组织辨认是否经过审批,没有硬性规定,由办案民警灵活掌握。

(3)多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不应集中到一起进行辨认。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4)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5)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办案民警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印。“辨认笔录”没有制定统一的式样,可以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辨认笔录”格式制作。

14、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有何区别?

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调查措施。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与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的案件有关;二是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证、书证等。民警在办案中,有两种物品不得扣押:一是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不得扣押,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必要时,拍照附卷。扣押物品的行为,按照新程序规定不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只规定办案民警在扣押后的十二个小时,应当向所属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即可。办案部门或者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扣押物品的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这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应当扣押三十日或六十日,应当随着案件的进展来确定,案件结案了,扣押的物品应当随案及时处理,不允许存在案件结案了,但扣押的物品依法未作处理的情况。如果一般案件在三十日,重大、复杂案件在六十日未结案的,扣押的物品最迟也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不能久扣不决。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公安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的一种措施。

办案民警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1、公安机关必须是在收集证据时,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采用。2、办案民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3、对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无关的物品,不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4、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是当事人保管,而不是公安机关保管。5、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公安机关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逾期则视为自动解除,当事人有依法处理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的权利。6、对证据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将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登记清楚,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清单应当由办案民警和证据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地清单上注明。一份清单交证据持有人,一份留存附卷。7、如果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损毁或者转移了证据,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的规定,以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隐藏、毁灭证据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既不能扣押,也不能先行登记保存,而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15、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问题?

要注意把握连续与继续行为的追究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案,开始调查后逃跑的不受追究时效限制。对超过追究时效公安机关怎么处理?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按规定应终止案件调查,有违禁品的依法收缴、追缴。对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由于没有启动调查程序,违法行为没有查证属实,不视为有前科。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16、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针对同一人同一违法行为,只是针对罚款处罚,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而滥用罚款权。针对同一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能否再给予处罚的?如果其他行政机关没有给予罚款的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再给予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如果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了罚款的处罚,公安机关不能再给予罚款的处罚,但可以作出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总之,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17、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可以根据《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处理。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应

当收缴、追缴,不适用没收处罚。违法行为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其责任年龄的计算原则上从满14周岁以后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18、如果理解从重处罚条款中的“同类违法行为”?

“同类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较大的种类,应是公安行政管理的同一领域,如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为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公安行政管理同一领域,而不能理解为具体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如盗窃、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应理解为同类违法行为。对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19、关于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问题?

针对一人多案或一案多人,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对拘留并处罚款的,一般由县级公安机关一并作出。对同一违法人员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决定罚款,合并执行超过2000元的,不需要听证,因为合并执行是一种执行方式,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

20、哪些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刑拘、逮捕折抵行政拘留,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不折抵。

21、公安派出所在收缴财物时应注意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收缴非法财物包括以下内容:(1)违禁品;(2)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3)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对于违禁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无论其价值是否在500元以下,公安派出所都可以收缴,无需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违禁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外的非法财物,公安派出所收缴时,应当首先确定非法财物的价值,并征求当事人对非法财物价值的意见,如果非法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者价值在500元以下,但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提出异议的,公安派出所无权收缴,应当报请到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就公安派出所追缴违法所得的权限而言,与收缴有所不同,只要是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违法所得,都可以追缴,没有规定追缴违法所得的价值。

22、在办案过程中,对违法嫌疑人所持有的赃物进行扣押后,是否一定要办理追缴手续后方可发还被害人?

追缴和扣押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两者又有区别,追缴是带有结论性的措施,经过调查认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才可以决定予以追缴。扣押是临时性的措施,被扣押物品具有证据作用,可以是违法嫌疑人违法所得财物,也可以是其合法所有的财物,需经过调查后作不同处理。对于具有证据作用的涉案物品,除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

法占有的财产外,都可以扣押,调查后根据物品属性和权属关系,分别作退还或者按照其他规定依法处理。在办案过程中,对明确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可以直接使用追缴措施,依法返还被侵害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法嫌疑人所持有的赃物采取扣押措施的,可以直接退还被侵害人,不必办理追缴手续后再发还,但退还手续必须存卷备查。

2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这里的“登记”指什么登记手续?

这里的登记应当理解为证据固定和退还手续,公安机关在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特征等情况都必须详细登记。由于《扣押物品清单》中有“发还情况(接收人签名)”的栏目,故对扣押物品一经查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退还,由合法财物所有人在扣押物品清单附卷中签注收到情况,并签名或者捺指印。对于需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存卷备查。

24、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何履行“登记”手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侵害人或者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这里的登记是指“证据登记保存”手续。如何登记,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将物品的来源、去向在笔录中反映清楚,并拍照附卷。

25、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管辖原则分别由不同公安机关作出裁决的,是否合并执行?

一个县级公安机关对一个违法主体的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如果是两个以上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不同处罚裁决,不合并执行。

26、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是否要补开传唤证?

对该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8小时后,是否需办理延长询问查证手续?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无需补办传唤证,但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同时参照传唤要求及时通知其家属,以保证家属的知情权。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案件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可参照传唤延长审批权限,延长至24小时。

2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第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没有规定,第三人不服治安裁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第三人的行政救济权,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由《行政复议法》予以调整,对于第三人不服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8、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后,公安机关应当如何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及时”一般理解为向被处罚人宣告、送达处罚决定书24小时内。为保证通知的及时性,首先应当采取电话、传真等便捷方式通知,对于边远山区,无法采取电话等便捷方式通知的,可以采取邮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方式通知。被处罚人逃避处罚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其家属,视为通知家属。办案民警应当将通知家属的时间、方式、被通知人姓名等具体情况在送达回执或者处罚决定书附卷联中注明,并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9、如何操作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有法定不执行情形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呈批表中注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一并审批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由于被处罚人具有×××××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一条第X款第(X)项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30、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的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此,除派出所承办的治安案件外,其他部门承办的治安案件,需要延长办案件期限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31、殴打他人行为是否必须要对受害人进行伤害鉴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不再以“造成轻微伤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伤害结果可能造成轻伤程度,或者案件相关人员要求作法医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机构作人身伤害鉴定。

32、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案情发生变化需要改立为刑事案件的,扣押、登记保存等措施应如何转换为刑事的物品扣押等措施,时间如何计算?

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的,可以先按照行政程序办理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改立为刑事案件,并按照刑事案件有关程序规定办理,对前期已经采取行政扣押、登记保存等措施的,应当转为刑事办案程序的扣押等有关措施,刑事办案程序有期限性规定的,行政办案程序的时间不计入刑事办案期限。

33、如何理解和把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有条件地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即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初次”可以理解为该未成年人14周岁以来,没有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理并记录在案的情况。

34、对自报是未成年人的又无法核实的,且符合拘留不执行的,是否要再执行,如何操作?

违法行为人自报是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查明其真实年龄,无法判定是成年人的,不得按成年人处理。

35、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中的“紧急状

态”?是否有法定的形式要件?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因此“紧急状态”是特定的法律用语,是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捷的危险事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或者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国家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是非常严肃的,这里的“紧急状态”应当理解为狭义的“紧急状态”,而不能作扩大化理解。

36、《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要求告知罚种和具体处罚幅度,除需告知听证案件外,其他是否可不告知罚种和具体处罚幅度?

可以,对不符合听证要求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实”是指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理由”是指违法行为定性、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以及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理由;“依据”是指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应当具体到法条处罚的内容

37、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 ----------------------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一般程序 一、行政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 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 1、有违法事实; 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 1、没有违法事实; 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 (1)内部审批; (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 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 一、基本要求

(一)全面: 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 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合法: 1、双人办案(当场处罚除外); 2、表明执法身份; 3、依法定程序调查。 (三)及时 一、传唤: 1、对象:只能是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不得对违法嫌疑人的亲属、证人等其他人员进行传唤。 对涉嫌违法单位,应当传唤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适用情形: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消防机构或所在地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单位讯问不办传唤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本题库:判断(49题)、单项选择(53题)、多项选择(63题),总计165题。 一、判断题(49题)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案件。(×) 3、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4、因违反治安管理人逃跑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5、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7、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9、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10、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自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停止办案人员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2、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3、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或指定管辖的,不受行为地管辖原则限制。(√) 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15、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在行政拘留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继续盘问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 1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流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卷)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 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 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错) 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错) 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 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错)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 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错) 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 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对) 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错) 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错)

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错) 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 18、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9、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20、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 21、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错) 22、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 2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错) 24、当场处罚不需收集证据(错) 25、当场处罚不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不需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错) 26、当场处罚应当当场收缴罚款。(错) 27、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 28、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对) 29、安全检查需要开具检查证。(错) 3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对)

(完整版)办理治安案件程序教案.doc

教学技能大赛教案 课目: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传唤 教师:杨鹏 学时:90 分钟 代表队: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Ⅰ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体改治安管理专业 使学生明确传唤的概念,了解不同传唤方式的适用情形,教学目标 掌握《传唤证》的填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传唤 一、传唤的概念 教学内容 二、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三、适用传唤应注意的问题 教师授课语言简练、通俗易懂,实训示范动作规范。精选 案例,通过案例教学,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学生全面系统教学要求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培养学生实战能力,针对不同情况,能够灵活应用相关法律措施, 固定证据。 教师分工一位教师主讲,辅助教师协助组织学生实训。 教学重点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教学难点口头传唤的适用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练习法 教时安排 2 学时( 90 分钟)

场地器材演示视频、讨论案例、演示图片、法律文书 Ⅱ教学进程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选案例视频,获取治教学准备 安传唤的各种基础材料。 课程导入老师讲授。 5 分钟 复习上节课内容—受案讲授5 分钟 一、受案概念引入案例介绍证人作 二、受案的步骤证存在现实的问题 三、治安案件的受理要求10 分钟 演示文书 四、文书制作学生演练:填写《传唤证》 正式讲述:15 分钟15 分钟 本节课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讲述。教学难点组织学生讨 即概念、种类及适用情形、注意问题。论,分析口头传唤的 一、传唤的概念 适用情形 视频演示 教学实施 10 分钟学生 传唤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分组演练。教人或嫌疑人,限令其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师点评 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10 分钟 视频演示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本节重点 15 分钟 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同时回忆本 为人或嫌疑人;(对证人,节第一个大问题。 鉴定人不能适用。)引入案例,强 要求——是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调对传唤地点的要求 目的——是询问。(证据:能够证实另一个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程序规定》第 23 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重点讲授。为下一节课做 铺垫。 引入“重庆李思怡案件” 提高学员执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 1、公安行政案件管辖的分类 答:管辖从内容上来分,可分为四类: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等。 2、管辖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 3、地域管辖包含的内容? 答:第一,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不适用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四,办案协作。 4、什么是共同管辖? 答: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是管辖冲突的一种情形。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 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电子证据;(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五)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六)鉴定意见;(七)检测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7、书证? 答: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行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8、物证? 答: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9、视听资料? 答:是以声音、图像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10、证人证言? 答: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1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答:是指违法嫌疑人就本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的陈述或者辩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题.doc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打√;错误的打X)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称的行政案件不包括劳动教养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违法不究、执法必严的原则。(×) 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正式使用的民族语言进行询问。(√) 6、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办案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形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所有行政案件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8、卖淫、嫖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证机关管辖。(×) 9、赌博的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0、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11、对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12、公安边防、消防部门人员的违法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3、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公安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14、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15、办案人民警察是该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为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申请回避后,应当主动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16、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17、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18、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该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签收。(√) 19、王某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情节轻微,人民警察可以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 20、对违法事实确凿违反所有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1、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民警察必须适用当场处罚。(×) 2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3、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24、对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适用当场处罚的,办案民警可以根据情况使用传真、电话等形式备案。(√) 25、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公开、公正、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6、公安机关对所有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或者处理时,人民警察都不得少于两人。(×) 27、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证。(×) 2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至其酒醒。(×) 29、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30、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违法嫌疑人的调查,都必须使用传唤。(×) 32、公安机关强制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使用口头传唤时,不要求补办传唤手续,但是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询问地点、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4、被传唤人到案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询问地点后公安机关开始询问的时间。(×) 3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6、办案人民警察对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同时进行询问。(×) 37、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8、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39、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允许,但不能要求其自行书写。(×) 40、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进行。(√) 41、公安机关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42、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43、对违法行为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必须开具检查证,但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第一章受理 一、受案登记 (一)操作规范 1、接受并登记报案有关事项; 2、进行初步审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 4、呈报办案部门领导批准; 5、经领导批准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 (二)注意事项 1、对接受报警后,能直接判明属于行政案件的,可以直接填写受理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填写应规范: (1)案由:应按照《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填写,如殴打他人、盗窃等。 (2)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3)报案时间:应准确到年、月、日、时、分。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的,不应再填写报案时间。 (4)简要案情:载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

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的,要载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5)受案意见:应为“建议调查处理”、“建议不予调查处理”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6)印章:接报单位印章处应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1)登记:对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物品应当详细登记,登记时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破损情况、新旧程度、明显标记等;对提供的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 (2)保管: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移交:对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同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逃跑、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有人员伤亡,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臵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5、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期间总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 关于期限的汇总 一、热点词汇: 所属公安机关;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期限汇总: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5、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送达法律文书的顺序: 直接送达——>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居民委员会代收——>留置送达(拒绝接收、签名盖章)——>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公告送达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8、当场处罚的备案期限: (1)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2)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9、对醉酒人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10、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被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并告知报案人。 11、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1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3、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4、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2.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4.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询问的权利。 5.有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6.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民警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安部令第88号) 88号令的由来—68号令修订 旧: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即公安部68号令。新:两年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公安部对68号令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8月24日以第88号令发布施行,名称仍保持不变。 修订的指导思想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既要规范执法行为,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 从国情出发,考虑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需要,不能脱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将对违法行为人的问话:讯问—询问。 询问查证时间:12小时—8小时(可能给予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法决定拘留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30日)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再如:传唤后通知家属,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传唤到什么地点,具体方式有: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家属。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适当简化程序。 简化了内部审批程序。取消了内部审批的法律文书,由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认内部审批的形式。 将扣押的事前审批程序修改为事后报告。 取消:口头传唤后要补办传唤证;当场检查后要补办检查证等。 (三)进一步严密程序,贴近执法实践需要 对违法嫌疑人逃跑,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适用公告告知的方式履行。 安全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8号令的修订与该法保持一致,并进行相应的细化和明确。 (一)调整了案件管辖的原则 1、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作为补充。 2、取消:行为地发现管辖规定。 3、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办案协作。 88号令对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 1、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2、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二)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人要进行安全检查 88号令第36条:“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适用安全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安全检查不同于因调查取证需要实施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人身进行的检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练习题(九)——办理行政案件程序(4)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4) 321、张某在一建筑工地上盗窃物品(价值400元左右)时,被工地上的工人当场抓获后扭送到派出所。经民警询问,张某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和身份情况,但张某随身未携带任何身份证明。向张某自报地址的公安机关查询,也查无此人。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因查不清张某的真实身份,中止调查 B.继续调查张某身份,待身份查清后,再作出处罚决定 C.因张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决定以其自报的姓名作出拘留处罚,并将张某的照片贴附在决定书上 D.公安机关以张某不讲真实姓名为由,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对张某进行告知 【正确答案:】ABD 322、下列行政案件中,未超过办案期限的是()。 A.9月11日受理的张某盗窃案,因张某逃避调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了办案期限,12月3日,张某到案,该公安机关遂对张某作出处罚 B.4月3日受理的李某殴打他人案,被侵害人赵某于当日进行伤情鉴定,4月7日作出鉴定意见,5月5日,该公安机关遂对李某作出处罚 C.1月5日受理的陈某故意损毁财物案,公安机关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2月1日为履行之日,但陈某事后反悔,未在2月1日履行协议,该公安机关遂于2月10日对陈某作出处罚 D.6月8日受理的刘某侮辱案,因刘某家人反映刘某精神有问题,公安机关于6月10日带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7月2日作出鉴定,刘某精神正常,7月14日,该公安机关遂对刘某作出处罚 【正确答案:】BCD 323、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B.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C.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D.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正确答案:】AB 324、警察赵某对张某骗取他人财物案进行调查后,认为应当对张某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其中理由不成立的有()。 A.张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小,属于情节轻微

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doc

一、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简单案件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规定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六十条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

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 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海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二)那些违法行为属于简单案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图(最新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图 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投案 工作中发现 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 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 权的单位处理, 并告知 事项但不属于本单位 管辖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人。 施 先 有 1. 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或 行 下 其 采 列 2. 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 他 取 情 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处 必 形 置 要 之 3. 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 措 强 一 的; 施 制 的 4. 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 措 , 5. 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 受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 书面告知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 理 责范围内的事项 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 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办案民 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 警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情形 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使用传唤 对违法嫌 传 疑人或违 调查 询问被 证书面传唤。 唤 法单位主 收集 侵害人、 现场发现的,经出示工作证 管或其他 证人或 证据 直接责任 其他与 件,可以口头传唤。 人 案件有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 关的人 唤的,依法可以强制传唤。 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 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询问查证 依法采取勘验、检查、鉴定、 辨认、证据保全等措施 可以在现场或其单位、 学校、住所、居住地(村)委会或其提出的地点询问,也可通知其到公安机关。 现场询问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未成年人时,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 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无法通知或未到场的 出具鉴定意见, 并将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制作辨认笔录, 必要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鉴定 辨认 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制作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也可自行 提供书面材料, 必要时也可要求被 询问人自行书写。 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对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解除证据保全情形 扣押、扣留查 封、抽样取 证、先行登记 保存等证据 保全措施 对与违法行为有 关的场所、物品、 人身可以进行检 查 检 查 检查女性身体 一般情况, 应当出示 制 工作证和检查证。 作 必要时, 经出示工作 检 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查 应当由女性工作人 笔 员进行。 录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2.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 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3.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4.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5.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6.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性病检查 对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或公共 场所 应当由医生进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进行日常执 法监督检查。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 项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顺序、步骤。因此行政处罚程序又分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不需要立案调查且影响不大、事实很简单、在其发现后即可认定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一般所用的程序。——也即我们日常口头提及的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决定几个大的步骤。听证程序是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中,基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们主要详细说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立案阶段 一.案件来源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笔

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2.根据举报。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要求同2.3) 在搜集整理上述材料同时或之先应当如实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对于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的应当在《案件来源登记表》中注明。并由受理案件来源线索的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有关材料和线索在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然后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能够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二.填写《立案审批表》。对于核查后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需要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该表按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 1.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有效证件上的一致,其它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邮政编码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发生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

第四部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浙江省公安机关“三考”基本法律知识复习题库 第四部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本题库:判断(49题)、单项选择(53题)、多项选择(63题),总计165题。 一、判断题(49题)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案件。(×) 3、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4、因违反治安管理人逃跑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5、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7、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9、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10、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自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停止办案人员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2、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3、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或指定管辖的,不受行为地管辖原则限制。(√) 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15、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 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专业考试题~库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 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 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错) 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错) 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 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错)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 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错) 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 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对) 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错) 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错) 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错) 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 18、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9、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20、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 21、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错) 22、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 2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错) 24、当场处罚不需收集证据(错) 25、当场处罚不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不需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错) 26、当场处罚应当当场收缴罚款。(错) 27、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 28、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对) 29、安全检查需要开具检查证。(错) 3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对)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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