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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 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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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与监督,保障各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帐户包含但不限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项账户、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其他以公司名称开立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包含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公司总部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须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下属分(子)公司新开立账户前需向公司总部财务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总部财务经理、公司总部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由于公司总部基于协调银行业务的角度要求各分(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发出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的“开户通知书”、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节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严格的银行印鉴管理规定,各公司的银行印鉴必须分开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原则上由各公司财务经理指定专人掌管。 第八条银行印鉴的借出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台帐登记管理。台帐登记管理内容应包括借出事由、审批程序、借出和归还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预留印鉴名章更换需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将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入帐,尽可能减少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账户余额的差异。银行收支原始凭单丢失需要申请银行补办的,补办申请需经过分(子)公司财务经理、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及时向银行索要对账单,各账户每月至少1次。要求每月10日之前必须由会计人员编制完成上月银行余额调节表,月末结账前必须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严禁在公司账面出现超过1个月以上的跨期未调整收支事项。 第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对不经常发生业务的银行账户加强监管,防止因疏于管理造成公司资金损失。 第十三条各公司资金和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账内管理,严禁因任何原因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和账外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各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资金收付,严禁任何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四节日常各公司间账户资金调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各分(子)公司之间除正常贸易往来支付款项外,不允许有资金借调业务发生,各公司间的借调资金往来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调度。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由于经营周转和还贷周转需要向公司总部借支资金时,需要向公司总部提交“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中需写明借款资金用途、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时间等要素。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履行公司总部资金调度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除分(子)公司归还向公司总部借款的情况外,公司总部调度各下属公司的资金时,需向各分(子)公司提交“借款通知书”。通知书中需写明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时间等要素。借款通知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总部相关规定执行:1000万元(含)以内的公司内部资金调度由常务副总签字。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加上财务总监签字。 二零一四年【】月【】日 2/2

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12560669.html, 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临时工的相关规定,所以,为了处理好公司中的临时工。公司可以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临时工管理办法,那么,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赢了网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 1、企业需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其范围、数量、工资额度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招用临时工通知单》。确需

从农村招用的,报经省、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务工许可证》。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2、企业招用临时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可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劳动合同一式2份,企业和临时工各执1份。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终止合同,如需延期使用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后方可上岗。 招用从事起重机械、电工、金属焊接、登高架顶、厂内机动车辆、锅炉

及压力容器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临时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培训,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招用从事建筑、运输专业技术的临时工,企业必须进行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招用临时工。 4、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应参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收入,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商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5、临时工的工资,企业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招用临时工通知单》到开户银行支取。 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在核定的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列支。 6、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的,比照合同制工人死亡对待。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

派遣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客观的了解、评价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有效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员工提升素质、提升业绩、促进公司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遣员工,是指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我公司相关部门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沟通反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各部门、门店,各分(子)公司所有派遣员工。 第二章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各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三方面。在考核中,工作业绩占70%,工作能力占15%,工作态度占15%。 第六条具体考核指标由各部门、门店,各分(子)公司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具体制定,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 工作业绩,考核期内销售额、利润、费用控制、工作质量和工作数量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等。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工作纪律性、责任心、协作性、主动性等。 第七条各考核指标的分值及权重应当考虑各指标对岗位的重要程度,以及公司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重点,设置不同的最大分值及权重。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实施 第八条员工的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日常考核每天进行;季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实施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年度考核每年度一次,实施时间为下一年度一月份。 第九条日常考核、季度考核由各部门、门店,各分(子)公司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考核对象总结直属领导评分绩效面谈考核结果汇总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临时工工管理办法

临时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对临时职工实行有效管理,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定义 长期职工: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为无固定期限。 短期职工: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为固定期限。临时职工: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三章原则本办法遵照利益与贡献挂钩、利益与技能挂钩,贡献大收益多、技能强待遇高的原则,从经济利益和享受权利上加以约束和规范,充分调动临时工和临时职工积极性。 第四章程序及内容 一、临时工的招收 (一)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用工定岗定编方案,报送领导审批,并对需要一定上岗条件的岗位提出招工具体要求。 (二)综合部负责临时工的招收工作。根据领导审批后的方案要求,组织招收、录用符合条件的临时工。 (三)临时工录用条件: 1、年龄在18 —35 岁之间; 2 、身心健康; 3、无明显外观缺陷;

4、具备应聘岗位要求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技能; 5 、无前科。 二、临时工的管理 (一)临时工的管理由综合部、用工部门和企划部共同负责. (二)综合部负责临时工的档案收集、整理,内容包括临时工的住址、联系方式、年龄、学历、受培训次数、受培训内容、工作岗位、出勤情况、违纪情况记录等。 (三)用工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内容含临时工培训、组合、考核、违纪处理、工资造表与报送等。 (四)综合部负责临时工的招收、增补、辞退和工资总额的审核。 三、临时工风险金管理制度 (一)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交纳风险金200 元,风险金统一由综合部在临时工报名时代收,然后汇总交财务部入帐。 (二)风险金退还及扣罚规定: 1 、临时工个人主动提出辞职,应提前15 天向用人部门报告,报告批准后,用工部门签字认可,综合部、财务部审核并退还风险金。 2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扣罚本人风险金。 3 、临时工旷工连续三天,由用工部门将旷工人员名单报综合部,视同辞退,扣罚本人风险金。 四、临时工的培训 (一)企划部负责临时工上岗前安全教育;用工部门负责临时工上岗前

劳务派遣工考勤考核办法

劳务派遣工考勤考核办法1 目的 根据劳务派遣工的雇用情况,为了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出勤、合理考核,编制此考核办法; 2 考核对象 动力车间所有劳务派遣工(包括锅炉打扫卫生的、脱硫打扫卫生的、煤廊燃运工) 3 编制依据 《动力车间劳动纪律》、《动力车间考勤制度》、公司生产系统夜班整顿管理办法等; 4 考核办法 不准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月内出现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屡犯不改者,上交公司。 不准旷工、旷课、旷会。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罚款100元,月内出现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上交公司;旷课、旷会每次罚款50元。 禁止酒后上岗,违者罚款50元,并勒令退出工作现场; 工作期间不准打扑克、下棋、睡岗,违者罚款100元; 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违者罚款50元。 进入生产场所或其他作业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控制室、办公室除外),违者罚款30元;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50元;发现烟头每个罚款30元。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任何人在任何场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他人,违者罚款50元。 关心他人,做到与人为善。不得转播小道消息,搬弄是非,恶意伤人,制造矛盾,影响团结,违者罚款50元。 正确处理好工友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任何人不得挑拨离间,寻衅滋事,甚至打架斗殴,辱骂领导,撒野称雄,违者罚款100-500元;严重者或屡教不改者,可待岗或开除处理; 不得酗酒闹事,聚众赌博,违者罚款100-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尊重、关心、爱护、帮助残疾人,严禁歧视、讽刺、侮辱、戏弄残疾人,违者罚款100元,若发生殴打残疾人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私拿公物以盗窃论处,按物估价以两倍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立即开除,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管理职能的所有人员,不得以职权敲诈工人,逼吃逼喝,巧取豪夺,一经发现或揭发属实,对行为人罚款100-5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按公司规定时间统一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班长批准,不准吃零食或外出买饭,违者罚款20元。 岗位人员上班期间未经班长批准不得会客,不得随意带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场所,违者罚款20元;严禁带小孩进入生产场所,违者罚款100元;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专人陪同,无专人陪同的各岗位人员应及时劝阻,否则责任人罚款20元。 请假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因自己未办理请假手续后果自负; 每月劳务派遣工的罚款、请假扣款全部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工的加班或奖励,如有结余支付下月加班、奖励或者公摊平分;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劳务工绩效考核及工资分配办法

劳务工绩效考核及工资分配办法 为加强劳务工管理,明确劳务工工资分配方法,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的工资分配,提高劳务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劳务工绩效考核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XXX 成员:XX XX 二、职责分工 组长、副组长负责绩效考核总指导和审核;劳资负责人负责绩效考核制度的编制、台账建立与奖惩执行;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室劳务人员的考核。 三、劳务工绩效考核办法 1、考核范围:项目部全体劳务工 2、按月考核,每月末部门负责人根据劳务工平时工作情况对本部室劳务工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交分管领导审核,次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交劳资存档,劳资根据考核结果核算奖金。 3、考核分管领导划分:工程、测量组、试验室、经财部劳务工考核由总工分管,机修工区劳务工考核由生产副经理分管,后勤劳务工考核由书记分管。 4、考核评价细则: 根据工作技能(30分)、工作效率(30分)、工作纪律(30分)、工作学习态度(20分)、安全意识(10分)、质量意识(10分)六个

方面进行评分,总分130分。 1)工作技能考核标准 ①能胜任工作岗位,能主动、极积、独立、按时、按质、按量、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优秀熟练工在工作技能项给予25~30分评分。 ②对能胜任工作岗位,熟练掌握工作技能,但不够独立、完成任务不主动、不优秀、不能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给予15~25分 ③在试用期内或还未熟练掌握工作技能,需要班组领导指导的给予0~15分。 2)工作效率 ①能快速完成任务,超出定额的,评分25~30分 ②能达到定额要求,评分15~25分 ③达不到要求,工作拖拉的,评分0~15分 3)工作纪律 ①任何时候都能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无迟到、早退,不在上班时间玩游戏,不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能积极纠正别人的不良行为,成为员工的模范,给予25~30分。 ②多数时间都能遵守工作制度、作习时间,能比较严格要求自己,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会有少数游戏和做一些私事的,给予15~25分。 ③不能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作习时间,有时会因迟到或办理私事耽误工作,有不请假离岗现像或经常请假对工作有影响的评分0~15分。 4)工作学习态度考核标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9)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19990105 【实施日期】 199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

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以下简称:分场)所使用的所有临时工规范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分场对临时工的管理。 本制度长期有效。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清单如下: 2.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2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标准》(石热电[2011]37号) 2.3《管理制度》 3 管理规定: 3.1 临时工应具备的条件: 3.1.1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交出工单位审核,用工单位复核。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传染病及老、弱、病、残者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录用。 3.1.2工作前由用工单位安全员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安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3.1.3 录用后,用工单位应联系综合管理部办理临时工作证,并对其进行厂规厂纪和法制教育,对违反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1.4 进入生产现场时,其着装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应符合《安规》要求和公司规定,用工单位领导及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安监部进行抽查监督。 3.1.5包工负责人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工相同。 3.2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 3.2.1 临时工的招雇,应按各级政府及厂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各单位、部门私自

招雇临时工。 3.2.2 临时工不得在主业核定的岗位上岗,临时工所从事的工作应为服务性岗位和辅助工作,临时工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3.2.2.1 有国家劳动技能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从事相应技能的工作。 3.2.2.2 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工(电气焊、电工、架子工、电梯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驾驶等)操作证的临时工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3.2.3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规》的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佩带临时工作证参加工作。 3.2.4分配到班组和当班期间的临时工,由所在班班长负安全责任,负责安排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前向临时工交清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由于临时工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所在班班长、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应负相应责任。负责清扫水处理卫生的临时工,由运行当值班长监护并负相应责任。 3.2.5 临时工应按时参加所在班组的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本班组事故异常情况的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自保互保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3.2.6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作好安全措施。 3.2.7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3.2.8 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用工单位和班组应对所使用的临时工负安全管理、教育和监护的责任。 3.2.9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工同等对待。临时工发生各类不安全问题时,要对当班班组进行考核、处罚,并依据厂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2.10 临时工的管理部门和用工单位应办理《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协议》。 3.3临时工工作时间、要求及考核 3.3.1每月由分场安全员对临时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会。安全员负责履行审批手续,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入厂时间、身体健康情况、安全培训安规考试、违章情况等。每月由分场临时工管理主管对临时工现场工作安全、工作量、着装及出勤情况进行抽查不少于4次,并

劳务工安全管理规定Word版

劳务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劳务工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劳务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 3 职责 3.1 用工部门是劳务工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用劳务工的安全管理。 3.2 安监部门负责全厂劳务工的安全管理监察工作。 3.3 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劳务工应具备的条件 4.1.1 招用劳务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4.1.2 必须有健康证明,交用工单位检验,身体健康的人员方可招用。 4.1.3 新使用的劳务工需经安监部门或培训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告之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因素,并做好相应记录。培训结束后进行《安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生产车间,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 4.1.4 入厂前用工单位联系保卫部门办理出入证并会同保卫部门对劳务工进行厂规、厂纪教育,违犯厂规、厂纪者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4.1.5 劳务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2 劳务工的安全管理 4.2.1进入生产现场时,着装应符合“安规”要求,用工单位领导及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安监部门进行抽查监督。 4.2.2 劳务工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4.2.3 分配到班组的劳务工,由所在班班长负安全责任,负责安排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前向劳务工交代清楚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由于劳务工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所在班班长、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应负相应责任。 4.2.4 劳务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劳务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劳务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劳务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劳务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4.2.5 劳务工现场工作需使用的电动工具、风动工具时,使用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能正确、安全地掌握使用方法,并对其随时做好监护工作。 4.2.6 劳务工应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清楚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及安全注意事项。 4.2.7 劳务工应按时参加所在班组安全活动,参加本班组事故异常情况的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两个防护能力。 4.2.8 劳务工因工作需要调换班组工作时,接受班组应对其进行本专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 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经财务部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的临时用工人员,既有相对固定的长期临时工,也有根据季节性需要的短期临时 工,是我院用工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医院的规模扩大,临时 工逐渐增多,为合理用工,规范和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研究,报经区 卫生局同意方可招聘临时工。 二、招聘办法 由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科室共同考查,考核合 格后,报院领导审批方可录用,办公室备案。专业技术人员、 特殊工种、保卫人员需试用三个月。 三、招聘条件 1、年龄适宜,身体健康。 2、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需提供上岗证书、证件。 3、保卫人员需政治素质、身体素质良好(复员、退伍军人从优)。 四、临时工的管理 根据医院工作的特殊性、临时工实行医院与科室双重管理。 1、医院需对新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之尽快熟悉工作环境,明白具体要求,掌握基本技能及自我防护措施。 2、科室按月对临时工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对违犯纪律、 工作质量差,科室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报医院提请辞退。 3、临时工须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因本人原因遗失、损坏公共财产的须照价赔偿。 4、临时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再聘用。

5、临时工在本院工作5—10年解聘时发给1—3月工资;10—20年解聘时发给本人当月3—6个月工资 五、福利待遇 (一)卫生技术人员工资 1、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由底薪和绩效工资组成。 见习期500元起,不发绩效工资,使用3个月后,科室考核合格者,一般人员发给底薪1100元,有相关证件大专学历再增加50元,大本学历、师级职称再增加50元;医生助理级每月1400元,有医师执业证者1700元,院行政科室将加强对其 工作质量、劳动纪律、服务态度的督察力度,每月对其工作质 量、劳动纪律、服务态度进行考评来确定每月绩效工资。绩效 工资每年发一次,金额以医院收入情况结合考核情况而定,临 床人员多于财务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多于保洁人员,一般 不超过正式职工最低绩效工资的80%。工作两年后签订劳动合同。 2、卫生技术人员每工作满一年(以每年元月份计)增加工资20元、其他15元。保洁、门卫不增加。 3、对个别临床科室的业务骨干由科室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研究给与适当的岗位奖励。 4、取暖费、降温费同正式职工 5、报销临时工农村合疗、城镇居民医保所缴纳的费用。 6、医疗、护理、医技、药剂专业的人员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在本院注册,工作满二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下年度元 月份、七月份起由医院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个人自付部分由本人按国家规定缴纳,不愿缴纳者,视为放弃,医院不再缴纳任何养老费用。无专业技术资格证者,原则上不 予与聘任,鉴于工作需要,可承担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工作 满两年,医院支付每人每月三金补助100元,由本人自行办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3.01【分类号】2391811999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信用卡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 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将本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ǎ话葱畔⒃靥宀煌治盘蹩ā⑿酒ǎ桑茫┛ā?BR>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94473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工厂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工厂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用范围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三、临时工聘用 1、临时工条件: (1)年满16周岁,持有本人有效的身份证证件; (2)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3)思想品德好,能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管理及施工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 2、聘用程序 (1)用工部门须严格控制临时工使用人数。 (2)用工部门聘用临时工时必须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确定临时工的人数、用工期限,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保存。 (3)临时工的招聘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4)临时工录用须出示的资料: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及提供复印件;②2张1寸免冠照片。 (5)临时工需填写《临时人员雇佣资料表》,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聘用方式

临时工的聘用方式主要以计时为主。 四、待遇 临时工以计时工资为主,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劳动报酬中不再另行计发。 五、工资结算 1、临时工完成任务或完成规定的阶段性任务后,用工部门填写《临时工工资结算通知单》, 会同临时工的考勤表,经部门主管及主管副总签字后交到人力资源部。并知会财务部做好准备。 2、人力资源部接到结算工资通知后,将《考勤汇总表》与用工部门一起整理核查,核查 无误后交财务核发工资。 3、财务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临时工工资单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工工资。 4、由主管统一代领工资的,必须签写代领工资证明,并由主管副总签字核批。 六、临时工管理 1、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2、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3、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 4、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 七、相关表格 《人员需求申请表》 《临时工工资结算单》 《考勤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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