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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策划用户手册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策划用户手册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策划用户手册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

用户手册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总体情况 (1)

1.1. 系统建设的背景 (1)

1.2. 系统建设的原则 (3)

1.2.1.有用性原则 (4)

1.2.2.先进性原则 (4)

1.2.3.安全性原则 (4)

1.2.4.规范性原则 (4)

1.2.5.可扩展性原则 (5)

1.2.6.可治理性原则 (5)

1.3. 项目范围 (5)

1.3.1.组织范围 (5)

1.3.2.业务范围 (6)

1.4. 系统建设的步骤 (6)

二、系统功能 (6)

2.1. 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6)

2.2. 系统业务要求的响应及实现 (7)

2.2.1.执行案件信息治理功能 (7)

2.2.2.高效的信息填报与迁移功能 (12)

2.2.

3.案件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和绩效考核提供支持. 13

2.2.4.信息查询需求 (14)

2.2.5.执行状态监管功能 (19)

2.2.6.执行辅助业务治理的功能 (21)

2.3. 系统技术要求的响应及实现 (22)

2.3.1.操作界面友好、便捷 (22)

2.3.2.系统日志记录功能 (23)

2.3.3.用户权限治理要求 (24)

2.3.4.安全治理 (27)

2.4. 系统接口及扩展性的功能实现 (29)

2.4.1.系统功能的可扩展性 (29)

2.4.2.外部联动接口的设计 (30)

三、打算安排 (31)

3.1. 进度打算 (31)

3.2. 试运行安排 (32)

3.2.1.组织结构及职责 (32)

3.2.2.试运行期间,各用户角色工作内容 (33)

3.2.3.试运行中的工作措施 (33)

一、总体情况

1.1.系统建设的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严峻,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普遍存在,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解决“执行难”问题迫在眉睫,已成为各级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等社会各方面的当务之急。

为此,在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建设执行威慑体系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治理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治理系统,为执行威慑体系之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提供数据;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执行威慑信息,实现威慑功能。原系统从2006年上线以来已采集全国法院900多万件执行案件,为全国执行案件的法制信息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同时系统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要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系统部分使用功能存在缺陷。系统部分使用功能存在缺席,特不是没有解决与案件治理系统的接口问题。目前,全国约70%的法院差不多使用案件信息治理系统治理本院案件各类信息。案件信息治理系统的接口、原系统提供的批量导入功能在使用中也常出现错误,导致导入失败,需要人工核对,费时费劲。各级

法院进入执行系统治理系统的数据只能采取人工重新录入解决,造成大量的人力物理白费。

2)随着执行类司法解释的清理和新规定的出台,原系统设计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执行工作的需求。如原系统中的案由种类太少,与实际执行案件不符,如没收财产、罚金和责令退赔案件,责令追缴,没收犯罪工具,刑事附带民事和一些执行复议、执行异议、督促执行、提级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请示协调案件、涉执信访案件等相关执行信息在原系统中无法体现。

3)系统的业务流程的清晰度、操作的关联性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缺陷。如原系统中只对案件执行过程的系统修改项目进行日志治理,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流程治理,无法对业务流程、领导审批过程等进行动态治理。

4)查询功能差不多不能满足执行办案的需要,系统应该支持更复杂、更具有用性查询,例如支持跨越辖区查询等。

5)原系统中的统计报表功能不够完善。统计报表是各级法院分析案件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的要紧依据。随着系统中案件数量的增加,全国法院信息化程度的深入,原系统的统计报表功能以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专门多报表需要通过人工查询结果后进行手工绘制,

增加了各级法院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6)原系统缺少技术团队的运维服务。原系统的开发单位不再对原执行威慑系统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治理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提供软件技术支持和功能修改等任何运维服务。

综上所述,需要重新开发一套新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的治理,加大威慑信息公布和反馈力度,以切实推进执行威慑体系的建立,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

1.2.系统建设的原则

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统一治理为基础,以执行联动机制为核心、以执行相关法律制度为法律保障,以“高起点、高水平、高速度”为总体要求,以“国内一流”为开发目标。充分考虑系统的有用性、先进性、安全性、规范性、可拓展性和可治理性。构建新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技术手段。

新系统以“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平台,以全国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统一治理为任务,构建成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形成全国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发挥对“老赖”的执行威慑作用,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提供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

新系统构建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将分为“全国执行案件信息治理系统”和“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两个子系统,均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上。其中:“全国执行案件信息治理系统”供全国法院执行机构和执行法官使用;“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

1.2.1.有用性原则

有用性,是衡量一个系统质量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功能的有用性、系统功能的有用,以及界面的友好性和方便灵活性是其最要紧的要求,同时也是整个系统得以应用的基础。不管功能的划分或是软件的设计必须紧密联系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满足当前的需要及今后长远进展的各种需求。

1.2.2.先进性原则

先进性,是对系统的最差不多要求,它是最大限度地提高系统的生存寿命、减少项目重复投资的重要手段。系统设计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功能的扩充和技术的进展制造条件。系统具有较

好的升级能力、扩展能力和向上兼容的能力,使系统可不能随着技术的进展而迅速落后或被淘汰。

1.2.3.安全性原则

安全、可靠,是一个系统投入运行的前提,因此,在系统设计和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中,全面细致地考虑了各种可能遇到的情况,规划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为整个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提供保障。

1.2.4.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是系统设计所采纳的技术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法院系统所订立的相关规范和业界标准,为系统的扩展升级、与其它系统的互联集成提供良好的基础。

1.2.5.可扩展性原则

可扩展性,是系统今后更新、扩展和升级的重要保障。系统设计特不是架构的设计充分考虑了系统的长远进展目标,采纳先进的设计思想和开发手段,全面支持各种应用功能的扩展,为整个系统功能的完善、更新提供条件。采纳标准协议,保证系统结构、容量、通信和处理能力,软硬件接口应具有良好的扩展能力。

1.2.6.可治理性原则

可治理性,是指系统易于治理,易于维护,操作简单,易学,

易用,便于进行系统配置,能够专门好的监控内容、安全性、访问流量、性能等方面内容,并能够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远程治理和故障诊断。系统具有良好的结构,各个部分有明确和完整的定义,使得局部的修改不阻碍全局和其他部分的结构和运行。

1.3.项目范围

1.3.1.组织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31个高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359个中级人民法院、3165个基层人民法院范围内开始推广使用新的系统。

1.3.

2.业务范围

包括各种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结案过程的信息治理,以及对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公布,与公众、国家机关、企事业外部单位建立威慑联动机制。

1.4.系统建设的步骤

按照最高法院“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建设”的系统建设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实际业务状况,系统建设打算按两期进行。

第一期:完成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主体建设,包括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治理系统的改造升级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

信息公开系统的建设。

第二期:在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得以推进、落实的前提下,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的信息接口,实现与外部组织的联动机制。

本项目是针对一期建设的,目前差不多完成一期系统的开发工作。

二、系统功能

2.1.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新系统是针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的,按照系统一期建设要求完成如下建设任务:

1、完成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治理系统的升级改造、老系统中有效数据的迁移和新老系统的割接,在新系统上实现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的统一治理。

2、完成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在涵盖原有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的基础上,扩展其他所要求的信息公开功能,成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的信息平台。

3、充分考虑实现外部联动系统信息接口的接口方式、接口内容和接口标准,为后续联动信息接口的实现奠定技术基础。

2.2.系统业务要求的响应及实现

新系统对最高法院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治理的实际业务需求予以完全响应,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实现各项需求所要求的系统功能和技术指标。

2.2.1.执行案件信息治理功能

全国执行案件信息治理系统将对全国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四级法院所涉及的各类执行案件的信息进行治理。

最高法院执行局带领项目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整理出了众多调研成果,理清了原系统中案件类型、性质、来源、案由、结案方式、财产清单等众多混乱的数据项。

2.2.1.1.案件类型、性质、来源的补充

原系统程序代字包括“执”、“行执”,案件性质包括“执行实施”,案件来源包括“申请”、“移交”、“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省内受托”、“省外受托”、“执行回转”、“财产刑”、“其他”。三者之间没有定义对应关系。

新系统包含了一般执行、托付执行、执行回转、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执行裁决、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对罚款或拘留决定不服的复议案

件、执行督促、诉讼保全、执行恢复各类执行案件中,执行实施案件为差不多案件,其余类型案件为衍生类案件。每家法院能够依照自己的业务需要从这16类里面选择定义本院涉及的类型。

系统升级后将程序代字、案件性质和案件来源建立了对应关系,为司法统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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