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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常见合同条款的起草与审查

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常见合同条款的起草与审查)

任何合同都是特定的交易主体经过博弈,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背景下,以特定的交易条件就特定标的所达成的利益平衡。因此,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都应该是有限的。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人的职责是将相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合法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或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规避风险和损失。今夜,分享本文旨在让你在面对常见合同条款的起草和审查时,教会你如何根据客户的交易需求以及法律环境、交易背景等情况的不同,以最优的方式表述最优的内容,同时倡在融会贯通合同法精神的基础上,顺理成章地完成合同的起草等工作。

一、陈述与保证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一方就与合同交易事项有关的事实作出陈述;

(2)该方保证合同订立时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或一并保证上述情形在特定期间内持续处于其所陈述的状态;

(3)该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相对方的救济方式。

2.此类条款旨在减少或控制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交易事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通常无从确证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曾披露的债务,或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之前是否会再发生其他变故。

二、定义条款

1.定义条款,旨在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词语赋予明确的含义,以便在合同中准确、一致的表述。

2.被定义的词语,不应超出其在该合同语境下语义解释的合理范围。

3.定义条款,常设置在合同中的下列位置:

(1)合同正文首部,常为合同第1条或第2条;

将“合同当事人条款”作为合同正文的第1条时,“定义条款”常为第2条。

(2)合同正文后部;

(3)作为合同定义附件。

4.设置定义条款时,需注意:

(1)定义条款应仅限于解释特定词语的含义,不应涉及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通常含义足以清晰表达的,不必定义;

(3)经过定义后的词语,在合同中应通篇一致,并可以特别的字体或格式(如下划线)表明其在合同中是被特别定义的词语;

(4)需定义的词语较少的,可采用附带解释、括号解释等方式处理,不必专设定义条款。

三、标的条款

1.标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信息,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3.合同标的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标的之范围、要求描述不清,极易发生争议。

四、数量条款

1.标的数量,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并应一并考虑约定:

(1)计数(量)之方式;

(2)计数(量)之依据;

(3)计数(量)之程序;

(4)计数(量)的证明及其形式要求。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数量的,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五、质量标准条款

1.《合同法》未将合同标的之质量瑕疵与“标的与合同描述不符”区分对待。

例如,标的物本身的质量合格,但标的物的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

2.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除非有特别需要,通常应保持与下列质量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

(1)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2)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4)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采用样品买卖方式的,应在合同中对样品的封存方式及封存时间等进行说明,以便确定该封存样品与合同之间的联系。

4.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应约定确定之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六、质量责任条款

1.《合同法》对于有关质量责任的规定较为简略

《合同法》第111条、第155条。,应根据委托人之实际需要特别设定,并应注意与付款条件的配合,以便控制交易中的质量风险。

2.《合同法》对于买方的拒收权设置的行使条件较为严格且不确定

《合同法》第148条。。为保护买方利益,可另行约定拒收条件。

3.如有必要,可一并约定质检机构、检材取样和送检方式,以及检测费用的承担等内容。

4.《合同法》规定的检验期间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卖方利益而设置的。超过检验期间,收受合同标的一方未提出异议的,将视为交付时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无瑕疵,买受人不再享有相应的瑕疵责任请求权。为保护买方利益,应力争约定较长的检验期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两年;有质量保证期的,不应超过该质量保证期。

5.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的,可同时约定:

(1)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退还期限和退还方式;

(2)质量保证金可予扣除的情形及扣除的方式;

(3)质量保证金可不予退还的情形。

6.有关质量责任,可根据具体情形约定专项违约金。基于同一违约行为及损害结果,该专项违约金与上述质量保证金不能并用。

7.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的,应同时约定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处理义务和责任。即使买方未在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买方仍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上述质量保证期内的处理义务和责任。

七、税费负担条款

1.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对于实际由哪一方当事人缴纳税款

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税费。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年第3期)。但是该合同约定并不影响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纳税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2.除非合同交易事项可能涉及的税费种类及金额已完全具体确定,有关税费的负担应设置兜底条款,以免遗漏。

3.如有必要,可约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纳税后,向合同约定的相应税费负担者的追偿权。

八、所有权保留条款

1.当事人可就动产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合同法》第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4条。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主要价值在于:在债务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包括债务人破产清算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债权人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行使取回权。

2.依所有权保留条款行使取回权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3.如有必要,可向委托人进行相应提示:

(1)第三人如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2款。

(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

九、违约金条款

1.依违约金的约定方式,通常将其分为一般违约金与专项违约金。

2.合同约定之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违约金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因此,约定的违约金可略高于对方之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但不宜过高。

3.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可建议委托人根据其商务经验,就对方可能发生的特定违约行为可能使委托人遭致损害的范围及金额进行预估,并在此基础上略作增加。

4.非金钱债务之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普遍存在证明困难,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更显重要。

5.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予适当减少时,认定“过高”之标准及“减少”之幅度极不平衡。

6.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在实际损失无须确切证明的前提下,该“30%”并不具有数学计算之意义。

十、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

1.合同可就负有金钱支付义务一方迟延履行该义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不应使用“罚款”、“罚金”、“滞纳金”或“利息”。

2.如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3.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通常可被裁判机构接受。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5号、(2001)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4.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没有约定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对工程欠款,则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

5.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通常应为付款义务一方相应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之起始时间的确定带来不便。

十一、违约定金条款

1.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

2.设置违约定金条款时,应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1)合同约定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应注意区分违约金与违约定金法律后果的不同,根据合同交易事项的特点选择使用。

4.应注意区分违约定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60条。

十二、解约定金条款

1.解约定金条款应表明下列内容: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

2.解约定金需由合同特别约定。合同仅约定定金的,不具有解约定金的效力。

十三、加速期限条款

1.除分期付款买卖之价款支付义务

《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外,同一债务依合同约定分期履行时,如无特别约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其中一期债务的,债务人仅就该期债务构成迟延。债权人尚无权要求债务人即时履行其他未到期债务。为解决此问题,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加速期限条款”。

2.常见的加速期限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或特定条款约定的)任何一期债务的,相对方即有权要求其即时履行该合同项下(或特定条款约定的)之全部义务。

十四、约定解除权条款

1.合同常因一方当事人之违约或其他特别事件之发生,导致委托人难以期待合同仍能得到适当履行。同时,由于法定解除权认定之条件严格且不确定,合意解除又必须对方同意,合同是否约定了委托人的相应合同解除权即显重要。因此,凡涉及委托人核心利益的交易环节,均应考虑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条款。

2.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少有限制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仅有极少数例外。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2款,即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迟延付款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予以限制。

3.应区分《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与该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对合同效力的约定附解除条件。在前者情形下,当合同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在后者情形下,合同效力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即时失效。

4.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可操作、易证明。

5.设置约定解除权条款,应同时考虑是否有必要设置合同解除后的“清理条款”。

6.设置约定解除权时,应避免以下不规范的约定方式:

(1)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

(3)仅表述特定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却未表明此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五、赔偿范围条款

1.决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因素为:违约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害结果是否应当或已经预见。

《合同法》第113条。上述两个因素的认定,均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为此,合同中可特别约定赔偿范围条款。

2.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守约方履行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该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损失的认定常发生困难。如有可能和必要,可特别约定此类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

3.合同特别约定的赔偿范围,常见以下内容:

(1)律师费;

(2)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公证费、保全费、认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拍卖费、审计费、鉴定费、评估费、检验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将合同约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等同或类同于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处理。

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损失数额的约定和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

十六、免责条款与责任限制条款

1.免责条款,系由当事人约定预先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的条款。当事人就既已发生的民事责任,约定部分或全部予以免除的,并非《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此为和解协议。

2.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

3.责任限制条款为免责条款的特殊类型。此类条款,将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限制在特定范围之内,超出此范围的责任予以免除。因此,责任限制条款同样应受免责条款有关规定限制。

十七、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不可抗力事件;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的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3)不可抗力条件下的风险分配规则。

2.特定事件对于特定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常不确定。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确有必要。

3.下列内容,应谨慎约定:

(1)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

此种情形,应以免责条款方式进行约定为宜。

(2)概括的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予免责。

(3)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约定不予免责。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

4.应注意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约定的相关风险分配规则的契合。

十八、通知条款

1.合同履行中常涉及重要的通知、告知、催告及抗辩。此类通知行为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同时,我国民法对通知多采“到达主义”(通知人承受通知风险),且司法实践对于通知行为及其送达的证明标准宽严不一。因此,在合同中约定通知条款极具重要意义。

2.通知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通知的方式;

(2)通讯信息的确认;

(3)通讯信息变更的通知义务;

(4)通知风险的分配;

(5)通知送达的推定方式。

3.基于电子邮件通知、送达的便捷性与可证明性,可考虑约定电子邮件作为有效通知方式之一,并将各方的电子邮箱明确表述。

4.如有必要,可特别约定以当面递交方式进行通知和受领的具体人员的范围。

十九、保密条款

1.《合同法》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规定的较为简略

《合同法》第43条、第60条、第92条。。如合同订立、履行中,对方可能因此接触委托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保密信息的,应考虑特别约定保密条款。

2.保密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保密信息的范围;

(2)保密期间;

(3)保密措施:保密信息之提供与接收、可接触保密信息或资料的人员范围、保密制度、保密资料的返还及销毁等;

(4)违反保密义务之认定与推定;

(5)违反保密义务之责任。

二十、归并条款

1.合同中设置归并条款的主要意义在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可能已经过多次谈判与磋商,或已就合同交易事项达成过口头协议,或已签署过其他文件(如意向书、备忘录、协议书等)。当事人希望与合同交易事项有关的全部事宜,均以当前合同为准,排除各方以之前的任何约定或表示否定当前合同约定的可能。

2.如有必要,应同时指明予以废止的先前文件。

3.合同中如设置归并条款,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定:通过归并条款排除的先前约定中与委托人利益相关的内容,均已依委托人之意思,在当前合同中得到有效保障。

二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1.除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等法律、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合同外,

《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不得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可书面明示约定应适用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亦可约定有关仲裁条款(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但不可约定审理该争议所适用的冲突法和程序法。

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

4.我国作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国内当事人对外订立的属于该公约适用范围内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直接适用该公约。但是,当事人可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约定全部或部分的排除该公约的适用。

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并非国际公约,如需适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十二、仲裁条款

1.《仲裁法》仅规定了“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规定“临时仲裁”。因此,国内合同以及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为我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的涉外合同,不得约定“临时仲裁”。

2.涉案标的额较小的合同争议,尤其是小额争议,仲裁费用显著高于诉讼费用。

3.仲裁不公开进行

《仲裁法》第40条。,可减少公开诉讼及判决给当事人声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有关仲裁条款之内容,需注意:

(1)约定的仲裁范围,应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依《仲裁法》第3条规定不能仲裁的情形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除外。为保障仲裁条款适用的确定性,通常将有关仲裁范围概括性的表述为:“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2)仲裁条款应约定确定的、唯一的仲裁委员会,并应准确表述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3)国内仲裁委员会并非依行政区划设置,部分城市没有仲裁委员会,少数大城市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

(4)当事人可任意选定仲裁委员会,不受地域限制。

(5)不可同时约定诉讼管辖。“或裁或审”条款中,仲裁条款(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6)非涉外合同约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条款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仲裁法》第65条;并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3条。

5.仲裁条款亦可包括下列内容:

(1)仲裁员的人数以及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仲裁员的选定程序和限定条件,包括仲裁员的国籍、语言、专业等,甚至可以直接在仲裁条款中共同选定特定的仲裁员;

(3)仲裁程序,包括前置调解、加速开庭审理、加速书面审理、开庭地点等。

6.涉外合同中,可约定仲裁条款(协议)所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二十三、约定管辖条款

1.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实务中应谨慎约定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减少或避免约定管辖的不确定性。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参考意见》第18条:“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要从严把握”。

2.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

3.约定管辖条款,可直接约定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告住所地等连接点,亦可依上述法定的连接点直接约定相应的法院,包括直接约定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连接点约定特定管辖法院的,应同时表明其连接点例如约定:“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防止起诉立案时发生管辖证明困难。

4.不可同时约定仲裁。“或裁或审”条款,仲裁条款无效,约定管辖条款亦存在效力瑕疵。

5.无须考虑将来涉案标的金额是否会超出约定管辖法院的受案范围。

6.如一方当事人为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可依该分支机构住所地约定管辖。

7.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完整版)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任何合同都是特定的交易主体经过博弈,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背景下,以特定的交易条件就特定标的所达成的利益平衡。因此,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都应该是有限的。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人的职责是将相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合法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或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规避风险和损失。 一、陈述与保证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一方就与合同交易事项有关的事实作出陈述; (2)该方保证合同订立时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或一并保证上述情形在特定期间内持续处于其所陈述的状态; (3)该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相对方的救济方式。2?此类条款旨在减少或控制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交易事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通常无从确证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曾披露的债务,或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之前是否会再发生其他变故。 二、定义条款 1?定义条款,旨在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词语赋予明确的含义,以便在合同中准确、一致的表述。 2?被定义的词语,不应超出其在该合同语境下语义解释的合理范围。 3?定义条款,常设置在合同中的下列位置: (1)合同正文首部,常为合同第1条或第2条;

将合同当事人条款”作为合同正文的第1条时,定义条款”常为第2条(2)合同正文后部; (3)作为合同定义附件。 4?设置定义条款时,需注意: (1)定义条款应仅限于解释特定词语的含义,不应涉及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通常含义足以清晰表达的,不必定义; (3)经过定义后的词语,在合同中应通篇一致,并可以特别的字体或格式(如下划线)表明其在合同中是被特别定义的词语; (4)需定义的词语较少的,可采用附带解释、括号解释等方式处理,不必专设定义条款。 三、标的条款 1.标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信息,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 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3?合同标的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标的之范围、要求描述不清,极易发生争议。 四、数量条款 1.标的数量,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并应一并考虑约 定: (1)计数(量)之方式; (2)计数(量)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 款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 工程地点:_____ 工程内容:_____ 承包范围:_____

《合同起草与审查》word版

一、总则 1.合同的定义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2.合同形式与结构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首页;合同目录;合同首部;合同正文;合同签署页;合同附件。 3、合同的必备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 (5)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成立与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待条成熟和期限到来时生效。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显失公平; 3)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6.无效或者撤销后处理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合同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按照合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8.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 无论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的部分转移后,新的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转移后,原债务人退出,新的债务加入。 9.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完整版)一般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各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工程施工”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与货物安装相关的房屋改造、装修等。 2.技术规格 卖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格、工程施工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 术规格响应表一致。 3.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 计权;否则,卖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 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7天以书 面通知买方,内容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 各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条件 (1)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货物交付前的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2)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由卖方承担超过部分责任。 6.单据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时间、数量、质量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

合同审核制度(审查版)

XXXXXX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履行、归档、监督流程制度 为规范公司运行中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减少合同风险,特制订公司合同制作、修改、审核、批准、归档、监督等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及全体人员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二条公司实行合同审查管理制度。所有合同在加盖公章前必须履行审核签字程序。 第三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四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五条签约相对人确定 1、公司现有资源。办公室存档文件中,与我公司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并能独立完成此次发包工程项目或交易要求的企业。 2、互联网或电话簿的搜索。通过网络搜索寻找,初步审核潜在签约相对人资质,明确公司地址、联系人、公司电话及网址等。 3、股东现有资源。公司董事会成员推荐有足够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 4、其他途径。保证选择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要求。 业务部门和合同审核部门通过以上途径共同确定,选取3—5家具备相关资质并有能力独立完成提案项目的企业,并由业务部根据价格、质量、资质、安全、服务等各方面的条件出具评比表,报主管领导批示,最终确定合同初审阶段的签约对象。 第六条从合同开始商洽起,相关部门应该邀请合同审核人员参与(50万元以下合同审核人员参与洽谈,50万元以上的法律顾问参与洽谈)。送审部门自行商洽合同后,造成合同审核时间延长的,送审部门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相关人员应认真填写《合同审核单》(格式附后),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合同相对方(施工生产经销单位)资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装标准及生产标准等。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人员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合同审核人员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条任何人员领走合同应签署《法务部签发/修改/起草合同文件统计表》,已备合同审核人员在合同制作或修改后,审批前对合同的跟踪。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九条合同送审部门是合同的执行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流程执行,并对合同起草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与合同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及时沟通。 第十条审核意见审批程序:由承办人填写《合同审核单》,承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履行下面的流程:财务总监意见——合同审核人员初审意见、法律顾问初审复核意见—

合同常用条款(自己整理)

合同常用条款(自己整理) 一、合同审核总结: 1、开头除了甲方乙方的名称,还需要写甲方乙方的信息:法定代表人、住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2、若-----的,去掉“的” 3、0.03%或0.3‰(万分之三) 4、记得审合同主体,查企业真实信息,名称是否正确。 5、大写数字时,记住拼写正确,例如:123,456.78 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柒角捌分。(一定记得写壹!!!!) 5、合同中一般2的大写都是贰,不是两! 6、“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万”,相对应的大写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7.合同只要提到定金,就要记住,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8、合同前后概念说法要统一。 二、合同常用条款 付款方式:甲方将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本协议【】费用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类型: 发票抬头: 开票项目: 在本条约定中,乙方可开具的发票项目为:。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确、详细的账户和帐号,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付款不能及时到帐,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开户银行或账号有改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变更,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应予赔偿。 保密条款 1、本协议的终止、解除、撤销或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2、【乙方】承诺,【乙方】对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接触或获得的【甲方】的一切资料、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但双方应确保各自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不擅自向第三方泄密)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 3、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但双方应确保各自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不擅自向第三方泄密)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 4、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保密协议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 1、乙方因订立及履行本合同所知悉、了解到或获得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为甲方的专有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应当对任何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正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需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主要条款【模板】

附件一 合同主要条款 一、设备设施配置 1.学院提供现有基本打印、复印设备(详见下表:XX学院文印室现有设备清单);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自行准备;企业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如合同期中设备损坏,不能使用,由企业负责购买新 设备替换,新设备产权归企业,旧设备交还学院。合同期满后将剩 余设备移交给甲方。 XX学院文印室现有设备清单 2.学院提供电接口,文印室用电装表计量收费,价格按相关企业的政府定价执行。 二、费用缴纳与合同期限 1.在签约前缴纳第一次经营许可费;此后的每一年度经营许可费在上一经营年度结束前30天缴纳。 2.水电由学校转供,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按照商业价格核算,每3个月结算一次。 3.上述费用的每天收取滞纳金0.5%。

4.合同服务期为2年,即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止。 三、文印服务费用的结算 甲方与乙方每月结算、付款一次。结算价格按照双方议定的价格结算,详见下表。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当地税务部门正式的印刷、打印和复印等票据(附上加盖企业印章的清单)、统计表、原始记录表审签后,以转帐的形式付款。付款时间暂定为收到乙方费用报账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印品服务费用结算价格表 四、服务要求: 1.乙方对学校下达的保密印刷品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提供切实可行的具体保障措施。保密印刷品的印刷时不得许可无关人员进入。 2.乙方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付学校下达的印品服务,在考试阶段均按照学校考务要求执行好相关印刷工作,相关考务文印业务由甲方教务处全权监督执行。 3.乙方需将价目表列示于各服务场点;相关日常服务必须承诺到位,服务好学校各级部门及师生。 4.乙方除常规的工作时间外,根据学校或校区工作需要,在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考试期间,须向学校或校区提供文印工作服务。 5.乙方所聘文印工作室工作人员要求身份明确,品行端正,身体

房屋买卖合同常用条款解读范本

一、关于买方申请贷款的条款 “乙方(注:买方)通过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N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如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则任何不足部分均由乙方于甲(注:卖方)、乙双方申请该房产过户交易前支付至房产,待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某房产转付甲方。 ” ■律师分析: 1、由于该条款对买方贷款审批没有限定具体的时间,因此,对买方是比较有利的。买方如果因为贷款审批金额的问题,在某一家银行无法足额审批完成,他有足够的理由向另外的银行申请贷款,而不需要承担“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现金补足的问题。 2、同时也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买方往往以贷款处于审批中,来延缓买卖过户交易的进行。 3、又,条款没有约定“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的举证责任,卖方无法了解买方贷款审批的进程,无法举证证明“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要求买方现金补足,加快交易进程的合理诉求。 因此,该条款对买方是有利的,卖方要加快交易进度,及时过户收取房款,可以提出下列两项合理要求: 1、对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进行合理限制,督促其限期完成贷款审批;否则应当现金补足。 笔者认为,合理时间可以以两个月为最大限度。买方在买房前,首先应当咨询银行,明确可以贷款的合理限额,防止贷款审批不能或者超期,对贷款资信要有合理的预期,防止发生贷款违约。 2、买方贷款审批进程的告知义务。买方贷款申请往往由其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对贷款的进程卖方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书面向卖方提交贷款银行的名称、分支机构、贷款银行经办人、贷款金额,以便于卖方核实,更主要的是卖方可以处分确认贷款的进度,防止人为拖延。 3、约定买方逾期办理贷款手续的违约责任,督促其办理贷款审批。 同时,为加快贷款速度,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否则买方免责。

(完整版)签订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欢迎大家查阅! 签订采购合同注意事项一、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控制 (一)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供货商作为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想保证交易安全,首先应当了解“交易对手”。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两类。对自然人而言,要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否则该自然人不具有签约资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时清洁的采购合同,不建议与自然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审查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一般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特别专注其基本信息,如法人代表,地址,年检状况。营业执照不方便查验的,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其基本状况。在了解上述情况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如未通过年检,采购方要适时调整合同条款或者不再与之签约。 (二)履约能力调查 通过履约能力调查,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

不良行为记录,为避免合同风险提供有力保障。履约能力调查是通过公共信息、特别渠道信息和对方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公共信息主要是通过网络收集对方的销售规模、市场声誉等相关信息。 特别渠道信息主要是业务人员通过自身资源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对方提供的情况也是判断其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例如,功过公共信息的掌握,可以判断对方提供的相关情况是否真实,从而判断其诚信程度。 二、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实际是合同双方确定并填写合同条款的过程。 1、合同的主体 采购合同的主体指买受人和出卖人,亦称需方和供方或买方和卖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定要清楚。企业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保证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致,可以将营业执照作为合同附件。如果是自然人,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同时写上身份证号码。 2、买卖的标的物 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数量等详细内容,尽可能把产品的各项标示都作为标的内容写进合同。同时,要求供货方对产品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作出保证或承诺,防止其产品上存在权利限制,如产品被出租、抵押、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影响到标的物的交付。

起草、审查经济合同要点

起草、审查经济合同要点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 法之行:文化交流、法律风险防范 起草、审查经济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 经济合同(Economic contract),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除了上述准备工作外,下列问题值得高度注意: 一、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只有明确合同目的,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 乙方: 主题: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下列条款签订。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书(含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招标图纸;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8)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9)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商品名称、价格条件: (1)品牌、型号、规格等详细参数: (2)合同价: (3)总包配合管理费待洗衣房施工进场后由甲方直接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为酒店洗衣房设备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调试、验收、质保。具体包括:洗衣房设备供货、设备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调试、验收,进口设备和零部件的关税,由于原材料工本或其它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所供应设备及安装工程自安装验收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的免费质保、设备安装完毕进行的配合调试费、验收费、各种险费、税金、进口零部件和材料的关税、技术监督局、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费等直至交付业主使用的一切费用,并包括由于原材料工本或其它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 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甲方向乙方发出影响价格的变更外,不得调整。2、商品规格:详细规格见附件《洗衣房设备明细表》。 (1)详细规格见附件《洗衣房设备明细表》。 (2)主要部件品牌:见乙方投标文件。 3、付款方式: (1)、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及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 设备款: ①洗衣房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设备价30%的预付款(定金),同时乙方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②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洗衣房设备运至工地现场,并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开箱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付款至设备价的80%,

浅谈合同的起草与审查

前些天参加了由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刚律师带来的关于律师合同思维与合同写作技能的讲座,讲座听完受益良多。整个过程既重温了本人对于合同的感觉,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己先前对于合同的一些思考: 一、重塑了合同思维 对于合同,甚至其它一切非诉法律文书,以前的看法即认为合同是协议双方之间利益的交织和博弈的过程,这场博弈之中是一定是有胜负之分的。但是,经过一些深层次理论及案例展示的引导后,本人对于合同的看法似乎产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从最基本的法条解读出发的,首先让我们从合同法调整范围即合同法第二条的法律规定分析开始: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条第一款通过以上的表述将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作用及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定义详细进行了阐释,同时也表达了立法者对于合同原意的态度,即合同是平等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双方博弈的平衡规则。这也告诉我们,在合同的订立时,是完全有可能同时兼顾双方利益、达成双方共赢局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市场规则的进一步确立及完善,我们的交易规则也将变得越来越成熟及规范,具体到交易时合同的起草及订立,也将越来越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及双方利益的价值平衡,即静态合同展现给我们的,会是越来越多的规范、诚信、双赢等价值理念及权利义务的明确化、唯一性而不是其他背道而驰的东西。所以,认清大势,做大势所趋之事,才能感受到时代带给我们的价值。 二、浅谈合同写作技能 法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方式不仅仅限于口头,同样也可以通过书面,即通过文书的表达形式,这两种形式相互促进、互相补充,在真正意义上无优劣势之分,真正在执业过程中就会感受到,仅仅通过任何一种方式都不可能达到完美的沟通效果,所以,同时具备这两种技能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十分

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条款

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条款 核心内容:技术服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包括:技术服务的项目名称;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要求;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和工作条件等八大方面。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详细介绍。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术和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所谓技术服务,是指在科学技术的某一方面有技术、经验的技术专家,为委托人解决某项特殊技术而开展的有偿服务活动,并承担因开展这方面的服务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服务和被服务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技术服务的项目名称。 服务的项目名称应当反映出技术服务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一定要与服务的内容一致。 二、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要求。 本条规范的是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特征和具体要求,应明确完成技术服务的具体做法,如产品设计、工艺编程、技术鉴定及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等。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地点在合同中应明确,没有明确的,应在委托人所在地履行;合同履行的时间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完成这项技术服务的最终时间,在规定时间届满时,被委托人应向委托人移交技术服务的报告书,方式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应采用的手段,如产品结构设计、测试分析、生产线调试等。 四、工作条件。

是指委托方应向被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阐明委托技术服务要解决的问题,并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数据及相关文件。 五、验收标准。 委托的技术项目完成后,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因此,合同中应约定被委托人对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服务项目应达到国标、部标或行标,并按规定的要求如:专家评估、专家鉴定会鉴定等验收办法。 六、报酬支付的方式。 报酬支付的方式指委托人支付被委托人的酬金,双方可以约定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完成后分期支付、服务过程中分阶段支付等方式外,还应约定支付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七、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应履行的义务,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如果约定诉讼解决,其他方式可以不进行,如果约定其他几种之一的解决方式,双方达不到一致,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审查与合同起草入门

合同审查与合同起草入门 合同审查与合同起草是法律行业必备的基础技能,本人一一整理相关工作心得,加以总结,希望能给即将入门或刚入门者以启发。 一、准备工作 第一点,了解合同背景,很多人一拿到合同就去审核,这是很忌讳的行为,一份合同,如果不了解交易背景,不了解交易目的以及双方实力对比而仅仅看文本是无法控制风险的。所以,在审核或者起草一份合同之前,需要全面深入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以及双方欲达到交易目的,甚至在必要时候参与到交易谈判中,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了解本次交易的本质与目的。即使自己无法参与谈判,也应该和相关人员和领导深度的交流与沟通,这样才能保证审核与起草的合同最大限度达到公司的交易目的,而不是背离。这将在后文中详细叙述。 第二点,除了合同本身和法律知识,需要具备良好的思维方式和语言表达能力,语文根基要牢固。合同是个范式文本,是严密的逻辑思维对法律行为的描述与规范,因此,对合同的表达理性而精准,这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还需要精准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像律师一样思考,这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第三点,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意识不到合同风险,是因为合同风险不是短期风险,它是一项潜在风险,不会立刻显现,如果不在签订合同时做好风险防范,风险真正暴露出来之后,付出的代价也将是沉重的。在本文正文部分,将会着重介绍合同审查与合同起草的步骤与应注意的问题。本文仅提供方法,审查和起草合同是非常考验功底的事情,不仅需要掌握方法,还需要在大量实践中细细领悟与探索,才能掌握和提高这一基本技能,进而起草和设计出更加复杂和灵活的商业合同。 二、合同审查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或者第一部分名称和签署部分盖章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沟通、参照与找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二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常见的合同通用条款-中英文对照

常见的合同通用条款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NTRACT DATED日期 CONTRACT NAME合同名称 by and between合同双方 PARTY A NAME PARTY A甲方名称 and与 PARTY B NAME PARTY B乙方名称 TABLE OF CONTENT PRELIMINARY STATEMENT前言 1. DEFINITIONS定义 2. [OPERATIVE CLAUSES] 具体操作条款 3. CONDITIONS PRECEDENT如有必要,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设定相应先决条件 4.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陈述和担保[保证] 5. TERM合同期限 6. TERMINATION合同终止 7. CONFIDENTIALITY保密义务

8.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 9.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10. SETTLEMENT OF DISPUTES争议的解决 11. APPLICABLE LAW 适用法律 12.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其他规定 THIS CONTRACT(“CONTRACT”)IS mAde IN [CITy ANd pROvINCe], CHINA ON THIS day of ,200 by and between [Party A name],[Party A entity form] establish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China, with its legal address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 ANd [pARTy B NAme], [Party B entity form]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Party Bjurisdiction of incoporation] with its legal address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B”).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hereinafter be referr ed TO INdIvIduAlly AS A “pARTy ” ANd COlleCTIvely AS THe “pARTIeS”.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在[地点]签订: [甲方名称],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法定地址为[甲方法定地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名称],一家根据[乙方所在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乙方组织形式],法定地址为[乙方法定地址](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PRELIMINARY STATEMENT 前言 [add background information if appropriate][视交易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介绍合同背景] After friendly consultations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常见的合同通用条款中英文

常见的合同通用条款中英文 DATED日期 CONTRACT NAME合同名称 by and between合同双方 PARTY A NAME PARTY A甲方名称 and与 PARTY B NAME PARTY B乙方名称 TABLE OF CONTENT PRELIMINARY STATEMENT前言 1.DEFINITIONS定义

2. [OPERATIVE CLAUSES] 具体操作条款 3. CONDITIONS PRECEDENT如有必要,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设定相应先决条件 4.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陈述和担保[保证] 5. TERM合同期限 6. TERMINATION合同终止 7. CONFIDENTIALITY保密义务 8.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 9.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10.SETTLEMENT OF DISPUTES争议的解决 11.APPLICABLE LAW适用法律

12.MISCELLANEOUS PROVISIONS其他规定 THIS CONTRACT(“Contract”)is made in *city and province+, China on this day of,200 by and between [Party A name],[Party A entity form] establish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China, with its legal address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 and *Party B name], [Party B entity form]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Party Bjurisdiction of incoporation] with its legal address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B”).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hereinafter be referred to individually as a “Party ”and collectively as the “Parties”.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在[地点]签订: [甲方名称],一家根据 * 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法定地址为[甲方法定地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名称],一家根据[乙方所在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乙方组织形式],法定地址为[乙方法定地址](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

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有一个词的翻译我觉得不太好,“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虽然涵盖面足够了,但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岐义。在中国人的感觉中,资料一般都只是做参考用的,通常不认为资料也会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资料”才能算得合同“资料表”不大会理解的错误,但毕竟在感觉上有点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感觉要好一些。 第1.1.1.2条合同协议书 解读:合同协议书,简单了理解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一般条款 甲方: 乙方: 1.定义 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体育器材、部件、备件、工具、技术资料等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1.6“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货商或制造商(体育器材),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1.7“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一般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知识产权 5.1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包装 6.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7.运输标记 7.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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